單位:元
會計科目
經費預算數
合計
佔總
經費
比例 說明(含計算方式)
政府
補助款
佔總
補助比
廠商
自籌款
佔總
自籌比
業
務
費
租金 1,000,000 25% 800,000 18% 1,800,000 21% OO 活動場地租借 100,000 元/次×8 次
O 國展示中心 100,000 元/月×10 月
佈置費 500,000 13% 580,000 13% 1,080,000 13% O 國展示中心 600,000 元/次×1 次
OO 活動場佈 60,000 元/次*8 場
廣告費 1,200,000 30% 1,100,000 24% 2,300,000 27%
OOO 120,000 元/月×5 月
OO 廣告投放 150,000 元/次×8 次
OOO 廣告 50,000 元/處*10 處
印刷費 500,000 13% 420,000 9% 920,000 11% OOOOOOOO 500 元/本×1,600 本
OO 活動輸出品 15,000 元/次×8 次
網站經營 200,000 5% 400,000 9% 600,000 7% O 國網站增設 OO 600,000 元×1 式
翻譯費 100,000 2% 100,000 2% 200,000 2% OO 國 OOOO 翻譯 50,000 元/次×4 次
委託勞務費 100,000 2% 200,000 5% 300,000 4% OO 國法律諮詢服務 100,000 元×3 式
贈品費 400,000 10% 400,000 9% 800,000 9% OO 500 元/份×1,600 份
差
旅
費
國外差旅費 500,000 11% 500,000 6% OO國 60,000元/人次×5人
OO國 50,000元/人次×4人
合計 4,000,000 100% 4,500,000 100% 8,500,000 100%
受補助單位辦理推廣貿易業務核銷應行注意事項
111/5/9 版
一、公司或商號以外之受補助單位辦理核銷應備下列文件:
(一)公函,請註明受補助單位匯款帳戶名稱及帳號,俾利撥款。
(二)經費收支明細表。
(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本局)請領補助款之領據或統一發票。
(四)受補助單位接受補助金額之支用單據。
(五)公開周知本局補助計畫之書面證明影本。
(六)成果報告書。
(七)原核准函影本。
(八)其他相關文件(如通知外館考評之證明文件、出國報告書、活動照片、廠 商受益表、光碟片等)。
二、公司或商號海外參展辦理核銷應備下列文件:
(一)核銷申請書。
(二)成果報告書,含參展照片(實體展)或展位截圖(線上展)。
1.實體展照片:
(1)請檢附具有「我國國際展覽識別體系標誌」之參展照片。
(2)攤位招牌廠商英文名稱應為出進口廠商登記之英文名稱或其他足資識 別之相類資訊(例如以該公司依我國法律註冊之商標呈現)。
(3)若因疫情以展品或型錄參展,請另檢附參展實況影片。
2.線上展截圖:
(1)請檢附具有「我國國際展覽識別體系標誌」之展位截圖,以及與買主 即時互動洽談之實況畫面。
(2)參展廠商英文名稱應為出進口廠商登記之英文名稱或其他足資識別之 相類資訊(例如以該公司依我國法律註冊之商標呈現)。
附件九
(四)參展廠商未重複領取輸出入公會及其他工商團體籌組同一展覽之推廣貿易 基金補助款切結書。
(五)場地租金單據包括匯款水單(如屬國內支用單據者,則免附),以及發票 (Invoice)或統一發票或收據;若正本遺失或另供其他用途使用者,請檢 附與正本相符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並蓋公司、商號印章及代 表人印章(以下簡稱大小章),以及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正本之原因並簽 名。
三、公司或商號辦理具創新或整合性之國際行銷推廣業務核銷時應備下列文件:
(一)成果報告書及電子檔。
(二)各項活動照片、文宣品樣本及製作物照片。
(三)經費收支明細表。
(四)受補助單位接受補助金額之支用單據。
(五)向本局請領補助款之領據或統一發票。
(六)其他相關文件。
四、第 1 點至第 3 點備審應備文件,應依下列規定填報:
(一)經費收支明細表:每一計畫均應詳列支出用途,並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收項應包括受補助單位接受其他各機關(構)補助項目及金額。
(二)廠商分攤款收支處理:廠商分攤款收入以計算式載明實際收入;受補助單 位對廠商分攤款收入之動支,限用於經核定之補助計畫。
(三)支出處理:
1.支用單據之抬頭應為受補助單位,信用卡簽帳單不得單一列為費用憑證。
除補助公司或商號案件外,檢附個別廠商費用憑證均不予補助及認列。
2.非本國文支用單據,應由經手人擇要譯註本國文。
3.外幣應加註幣別並折算新臺幣,且附上兌換水單或其他匯率證明。
4.支用單據應貼於粘貼憑證用紙,並經受補助單位內部審核程序。
5.粘貼憑證用紙之支出用途欄應予說明,並依用途別(科目)依序編號。
6.支付個人所得應列受領事由、實收數額、機關(單位)名稱、身分證明文 件字號(護照號碼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國籍,並由受領人簽名及依稅法 規定扣繳稅賦。
7.所有核銷單據及成果報告書之計畫執行期間應以本局核定之執行期間為 準,如計畫有異動,應依「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以下簡稱補 助辦法)第 12 條規定向本局辦理變更。
8.國外發票(Invoice)如為電子發票,應註明為電子發票並蓋受補助單位大 小章。
9.各受補助單位向國外採購於網路完成交易,若僅能取得足資證明支付事 實之電子憑證者,可列印該電子憑證並蓋受補助單位大小章後,做為報 支之憑證。
10.支用單據若正本遺失或另供其他用途使用者,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 點」規定,檢附與正本相符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並蓋受 補助單位大小章,以及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正本之原因並簽名。
11.報支出國外差旅費者,應於返國後 1 個月內,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 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規定之格式繳交出國報告書,其中機票款 項報支部分,使用電子登機證者,請以網路下載列印電子登機證紙本 並簽名後辦理報支。
12.支用單據經本局核銷後退還受補助單位之控管機制:
(1)本局以雙掛號方式將支用單據函送退回受補助單位存管。
(2)經本局退還支用單據之個案計畫相關憑證,受補助單位應依其主管 機關訂定之法規與會計制度妥予保存及銷毀,並分年編號收藏並製 目錄備查。
(3)受補助單位違反「補助辦法」第 18 條規定,未妥善保存各項支用 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本局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酌 減嗣後補助款或對受補助單位停止補助 1 至 5 年。
五、每一計畫之補助數額以核准項目實際總支出之 90%為上限,並以一次核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