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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年度補助業界開發國際市場計畫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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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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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2 年度補助業界開發國際市場計畫作業原則

主辦單位: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執行單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管理科學學會 諮詢專線:(02)3343-5421、(02)3343-5408 傳 真:(02)3343-5422

地 址:10093 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 73 號 3 樓

網 址:補助業界開發國際市場計畫網頁

https://www.imdp.org.tw/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https://www.trade.gov.tw/

(2)

目錄

壹、前言 ... 2

貳、申請資格 ... 2

參、申請範圍 ... 3

肆、申請補助額度類別及條件 ... 3

伍、申請方式、應備資料及受理期間 ... 3

陸、全程作業程序 ... 5

柒、各階段作業說明及注意事項 ... 6

捌、補助經費說明 ... 9

玖、其他 ... 10

拾、附件 附件一、切結書 ... 13

附件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同意書 ... 14

附件三、海外據點規劃表 ... 15

附件四、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範本及格式 ... 16

附件五、計畫書格式 ... 20

附件六、產業類別分類表 ... 42

附件七、專案契約書(草案) ... 43

附件八、補助業界開發國際市場計畫經費編列原則 ... 50

附件九、受補助單位辦理推廣貿易業務核銷應行注意事項 ... 53

(3)

2

壹、前言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貿易局)為協助國內廠商布建海外通路,辦理補助業界開 發國際市場計畫(以下稱本計畫),並委託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管理科學學會執行(以下簡稱執 行單位)。本計畫有別於參展團、拓銷團、買主媒合等傳統推廣活動性質,透過專案補助方 式,協助廠商布建海外行銷通路,以推廣臺灣產品及提升我國廠商之出口競爭力。為利本 計畫補助作業有所循,爰依據「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訂定本作業原則。

貳、申請資格

一、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公司或商號(以下均稱廠商),且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貿 易局登記之出進口廠商。

二、民國(下同)110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止具有出進口實績。

三、申請廠商至收件截止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一)屬陸資企業(依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服務之股權狀況或經濟部 投資審議委員會之陸資來臺事業名錄為準)。

(二)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廠商淨值(股東權益)為負值。

(三)最近 5 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補助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四)有因執行政府補助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五)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六)有欠繳應納推廣貿易服務費之紀錄。

(七)110 年 9 月 1 日至 111 年 8 月 31 日間,有受撤銷、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或停止 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處分紀錄者。

(八)計畫申請內容已獲其他政府補助計畫之情事。

(九)自 105 年度起,已累計獲本計畫 3 次補助,且自最後一次獲補助年度起算,未 逾 3 年度者;若已累計獲本計畫 2 次補助,不得申請 2 年期計畫。

(十)自 105 年度起,曾受本計畫補助之廠商有因經費挪為他用、進行不當宣傳或為 其他使人誤導混淆之行為而受解除契約之情事。

(4)

參、申請範圍

一、以「布建海外行銷通路」為主,廠商可於計畫中提出具多元、創新、能發揮虛實整 合效益之加值作法,或整體解決方案(Total Solution),惟補助範圍排除參展、拓銷團 及買主媒合等推廣活動。

二、布建通路態樣包括新設如分公司、子公司、展示中心、發貨倉庫或其他類似性質之 據點,或新增代理商/經銷商等。

肆、申請補助額度類別及條件

一、補助上限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符合申請資格之單一企業得申請。

二、補助上限1,000萬元:限符合申請資格之多家(2家以上)企業聯合申請。

註:廠商可提出112至113年之2年期計畫,廠商受補助後,依第一年執行成果,擇優推薦 至113年簡報審查,惟廠商仍須配合113年本計畫公告時程,依規定提出申請應備資 料。

伍、申請方式、應備資料及受理期間

採「線上申請」受理,說明如下:

項目 說明

申請

方式 請至計畫網站(https://www.imdp.org.tw/),點選「線上申請」登入平台辦理申請作業。

申請 應備 資料

一、 資格文件(請加蓋公司或商號及代表人章後上傳電子檔):

(一)收件截止日前 1 個月內(111 年 7 月 31 日至 111 年 8 月 31 日間)由財政部國 稅局出具之營利事業無違章欠稅證明(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

(二)收件截止日前 1 個月內(111 年 7 月 31 日至 111 年 8 月 31 日間)之廠商信用 證明(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證明文件)1

(三)110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須包含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 表等)及繳費收執聯(或相關證明資料)。

(四)切結書(詳見附件一)。

(五)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同意書(詳見附件二,公司或商號代表人、計畫 主持人、計畫聯絡人及參與計畫人員均須親簽)。

(六)海外據點規劃表(詳見附件三,請至系統填寫)。

(七)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範本及格式2(詳見附件四)。

(八)合作契約書(申請補助上限 1,000 萬元者)。

二、 計畫書:須使用「線上申請」系統,撰寫計畫書(詳見附件五)3

註1:票據交換所官網已註明「網路票信查詢下載列印之資料,僅供申請人參考,不得作為證明等

(5)

4

其他用途」,故請勿自行於官網付費申請信用證明。

註2: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若申請廠商之利害關係人為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請務必填寫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表格詳如附件);若申請廠商獲本計畫補助,其利害關 係人關係經貿易局政風室確認後公告。

註3:若有意提出2年期計畫之廠商,請於系統內選填2年期計畫書。

受理 期間

一、自即日起至 8 月 31 日(三)23 時 59 分止,送出線上申請,逾時概不受理。

二、服務窗口:

陳宥里小姐,電話:(02)3343-5421,E-Mail:emma.chen@mail.management.org.tw;

李亞穗小姐,電話:(02)3343-1142,E-Mail:lee110@mail.management.org.tw;

傳真:(02)3343-5422 其他

說明

申請資料經送件後,「資格文件」有缺漏或錯誤之處,廠商應於通知期限內補正,

計畫書不得補件。

(6)

陸、全程作業程序

作業說明 作業流程圖

1.申請階段

1-1.廠商提出計畫申請:

符合申請資格廠商備妥「申請應備資料」,

完成線上申請。

1-2.資格審查及補件:

資格文件有缺漏或錯誤之處,廠商應於通知 期限內補正,逾期未完成者,視同自動放棄,

將不予以受理。

2.審查階段

2-1.書面審查:

由審查委員會進行書面審查,並依書審結果 擇優(約申請案之 40%)進入簡報審查。

2-2.簡報審查:

廠商於簡報審查會議進行簡報(得視疫情改 為線上)及答詢。

2-3.核定及公告:

由貿易局召開決審會議,核定及公告正備取 廠商名單。

3.簽約及撥款階段

廠商依審查委員意見修正計畫書、完成簽約並於 契約生效後,由執行單位撥付廠商第 1 期補助款 (為補助款 10%)。

4.期中審查

廠商繳交期中報告及請款文件,經審查通過後,

撥付第 2 期補助款,累計撥付上限為補助款之 50%。

5.實地訪視

廠商需配合國內、外實地訪視。

6.期末審查

廠商繳交結案報告及請款文件,並出席期末審查 會議進行簡報及答詢,依期末審查結果撥付第 3 期補助款。

3.簽約及撥付第 1 期款

4.期中審查及撥付第 2 期款

6.期末審查及撥付第 3 期款

5.實地訪視 不符合

通知 補 件

不予 受理

不通過 不予 補助 申復

通 過

2-2.簡報審查

2-3.核定

符 合

1-1.廠商完成線上申請

1-2.資格審查

2-1.書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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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柒、各階段作業說明及注意事項

一、申請階段

(一)申請廠商自完成申請起即不得就申請行為、補助計畫、補助金額與申請人之其 他商業行為作不當連結、進行不當宣傳或為其他使人受誤導或混淆之行為。

(二)多家廠商聯合申請時,主導廠商應先與共同執行廠商簽訂「合作契約書」。

(三)計畫類別應依本計畫產業別分類進行選填(詳見附件六)。

(四)受 COVID-19 疫情影響,近期國際經濟情勢急速變遷,申請廠商應提出因應疫 情變化之妥適計畫內容。

二、審查階段

(一)書面及簡報審查項目、比重:

審查項目 內容 書面審查

比重

簡報審查 比重 1.計畫目標

與效益

(1)符合本補助計畫目的

(2)計畫之長短期目標與效益合理 (3)預期效益(KPI)明確而可衡量

30% 25%

2.布建通路 之規劃與 開發

(1)創新-跳脫傳統模式,採取新型態的通路或業務模式 (2)多元-配合市場當地情境,採取適切的通路作法與工

(3)整合-通路成員資源、工具,有效配置發揮綜效

40% 40%

3.計畫執行 能力及可 行性評估

(1)針對欲布建市場掌握商情的程度

(2)計畫之可行性及具體作法、進度合理性、風險管理 (3)團隊執行能力與經費規劃

(4)多家聯合申請者,其合作契合度、合作模式及分工 之合理性

30% 25%

4.簡報內容

及詢答 簡報內容及詢答之完整性 10%

5.其他審查 參考項目

(1)於新南向市場布建通路 (2)產業別屬 5+2 產業創新

(3)申請廠商屬中小企業,或為近 3 年獲出進口績優廠商、國磐獎、小巨人 獎、潛力中堅企業之企業

(4)申請廠商是否有曾於貿易局公告獲核定補助計畫後,主動放棄補助資格 之紀錄

(5)檢附海外新增經銷商、代理商或成立據點(如:銷售門市、展示中心、發 貨倉庫等)相關合作意向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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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查委員得由產官學專家組成,協助本計畫書面審查及簡報審查(得視疫情改為 線上)事宜。

(三)申請廠商應由計畫主持人或指派高階主管出席簡報審查會議。

(四)申請廠商所提之據點,必要時得由貿易局請經濟部駐外單位評估該據點之合適 性。

(五)審查結果之正備取廠商名單將由貿易局公告並函知廠商補助金額,另將於本計 畫網站公告正備取廠商名單。

(六)廠商申請計畫之審查結果(含審查委員之審查意見),由執行單位發函通知,廠 商如對審查結果有異議,得於收到通知函 7 日內,以正式函文向貿易局提出申 復,惟以 1 次為限;廠商所提之申復資料僅限於原提案計畫已存在之事實,新 增或補充之資料不得納入。

三、簽約階段 (一)簽約:

1.由執行單位函知契約簽訂時間,廠商若未於時限內辦理簽約者,喪失受補助資 格。

2.多家廠商聯合申請案簽約時,主導廠商應與共同執行廠商簽訂「合作契約書」, 並於契約書中載明雙方工作分配與權利義務(其所載一切義務與責任均與貿易 局無涉),再與執行單位簽約,並依該契約書執行計畫。

(二)執行期間:112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2 年 11 月 10 日止。

(三)簽約應備資料:

1.領取第1期補助款之領據(金額為補助款10%)。

2.履約保證金(金額為補助款10%),以現金、即期支票、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 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有效期間至112年12月31日)等方式繳納。

3.專案契約書(詳見附件七)。

4.匯款申請書。

5.修正後簽約計畫書(含電子檔)。

四、執行階段

(一)繳交期中報告:於112年6月5日前上傳至5月底執行進度之期中報告至線上系統,

另函送經費核銷文件。

(二)查核作業:

1.前述期中報告,經書面審查,若有執行進度異常或落後情形,將進行簡報審查 或進行國內實地訪視。

(9)

8

2.為瞭解計畫執行情況,貿易局及執行單位得挑選個案進行國內、外實地訪視。

3.若經發現廠商執行計畫有不符合規定或有需改進強化之處,廠商應於期限內 進行調整,該結果亦將作為期末審查之參考。

(三)計畫變更:

1.不得變更之項目:

(1)多家廠商聯合申請成共同執行廠商,計畫經核定後不得變更(如廠商有退出 者,則需辦理計畫終止)。

(2)不屬上述情形,其他經核定後之計畫實質內容,不得變更。

2.其他項目變更:因計畫實際執行需變更人事、海外活動時間、城市等項目者,

應於該項目預定執行15日前,以書面向執行單位敘明變更理由及變更內容,

經貿易局審核同意後,始得辦理變更。

(四)計畫終止及解除:

1.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情事變更而無法完成,或繼續執行不利整體效益時,應發函 以書面並檢具事證向執行單位提出終止申請,經貿易局審核同意後,得終止該 計畫。

2.廠商受補助計畫之執行有「經費挪為他用」、「進行不當宣傳或為其他使人誤 導或混淆之行為」之情事者,如查證屬實即解除契約,且 5 年內不得申請本計 畫之補助。

五、結案階段

(一)受補助廠商應於計畫結束日(112年11月10日)前以實體繳交或電子上傳下列文件:

1.結案報告及佐證資料(如:據點、活動照片、影片及相關紀錄、文宣品及其他 有關之資料等)上傳至線上系統。

2.函送經費核銷文件及退還履約保證金之領據。

3.廠商滿意度調查表(線上問卷)。

(二)廠商應指派計畫主持人或高階主管出席期末審查會議進行報告。

(三)審查項目、比重如下:

審查項目及比重 一、計畫原規劃進度執行情形(25%)

二、計畫經費運用合理性(25%)

三、計畫原訂績效指標(KPI)的達成情況(50%):

(一)量化指標

請列出計畫對廠商之量化效益,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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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項目及比重 1.海外代理/經銷商增加

2.海外據點增加【銷售門市(零售點)、展示中心、發貨倉庫或其他相類似性質之 據點等】

3.海外營業額/出口金額增加/出口成長率 4.其他與計畫相關之量化指標

(二)質化指標

請列出計畫對廠商、產業、經濟及社會之影響,如:

1.對廠商之影響:

如:建立多元、創新及整合行銷模式,促使廠商國際行銷實力的提升/國際化經 驗的移植(如:目標市場深耕情況、目標市場的熟悉與掌握、區域內市場擴 散情況、國際化行銷經驗的複製與創新、行銷活動與工具的種類與活動迴 響)或廠商內部國際行銷人才能量增加等。

2.對產業、經濟及社會之影響:

如:增加產業整合之綜效、提升產業競爭力等。

(四)廠商應於計畫結束後 5 年內,配合辦理成效追蹤調查及成果展示或宣傳活動,

協助提供成果運用、投資金額、創造產值等計畫成效資料。

捌、補助經費說明

一、每一申請案之總經費應包括政府補助款及申請廠商之自籌款二項,其中政府補助 款不得超過全案總經費之 50%;另申請廠商之自籌款不得大於公司或商號實收資 本額(補助款≦自籌款<實收資本額),且實支金額應達全案總經費之 50%以上。

二、補助款分 3 期撥付:

(一)第 1 期款:廠商於簽約前,應交付履約保證金(為補助款 10%)及領據,再由執 行單位撥付補助款之 10%。

(二)笫 2 期款:於期中審查時,廠商函報領據、經費支用明細表、支用單據及佐證 資料等,經期中報告審查通過後,依動支經費核實撥付第 2 期補助款,累計撥 付上限為補助款之 50%。

(三)第 3 期款:於期末審查時,廠商函報計畫結案報告、各項活動紀錄、領據、經 費收支明細表、支用單據及佐證資料等,經期末審查通過後,依動支經費核實撥 付第 3 期補助款,並無息發還履約保證金;如執行成效不佳或有異常之個案,

依審查委員審查結果並經函報貿易局同意後,辦理補助款核減或視情況追回已 撥付之補助款。

三、受補助計畫經審查認定廠商有違反本作業原則之禁止行為者,得視違規情節解除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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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契約。廠商如經認定為惡意,履約保證金沒收不予發還,並視解除或終止契約 情形,追繳廠商全部或部分補助款。倘係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之因素,經貿易局同 意後終止契約者,依實際執行狀況,廠商繳回未執行部分之補助款後,履約保證金 將予退還。

四、廠商應設立專帳管理政府補助款及自籌款,補助款及自籌款應依計畫書及契約之約 定運用。

五、受補助計畫經費僅限定為布建通路所需經費項目,自籌款及補助款支付科目範圍應 以經常門項目為限,並均列入查核範圍,各項經費科目之編列原則及規定,請參閱

「補助業界開發國際市場計畫經費編列原則(附件八)」及「受補助單位辦理推廣貿 易業務核銷應行注意事項(附件九)」。

六、本計畫經費支出若由政府補助款支付(全額及部分皆適用),需附上支用單據正本;

若由自籌款支付則僅需檢附與正本相符之支用單據影本;另本計畫辦理經費核銷時 應以含稅價列支。

七、如有不符合相關會計規定之支用項目,受補助廠商應將該項目費用之補助款繳回。

八、依「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接受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 公營事業補助,如涉及採購事項,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並達政府採購 法所定之公告金額者,應依該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計畫補助款係由貿易局於當年度編列之預算予以支應,因不可歸責於貿易局之原 因時,如立法院凍結預算、或刪減預算,或有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貿易局或執 行單位無法依本作業原則規定撥付補助款,受補助廠商不得異議,且不得對貿易局 或執行單位提出損害賠償或其他任何請求。

十、受補助廠商申請核銷海外發生之費用,執行單位若於審核單據時發現有疑慮尚待釐 清,將提供單據及相關佐證資料之影本或掃描檔,請經濟部駐外機構協助確認。

十一、 受補助廠商於海外成立實體據點(如:分公司、子公司、展示中心及發貨倉庫等) 或舉辦實體活動及線上活動時,須以錄影方式記錄,並於核銷相關費用時,檢附 錄影影片。

十二、有關在臺交易對象報支計畫費用,將依據政府公開資訊加強清查公司董監事、持 股法人等名單,若屬於公司法定義之從屬及控制關係公司間之交易,且有疑慮者,

將請廠商說明交易情形。

玖、其他

一、 為確保審查作業之公平與保密性,審查委員及執行單位均需簽署保密協定,並對執 行任務時所知悉他人應秘密之資訊,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

(12)

二、 申請廠商所提供及填報之各項資料,皆應與申請廠商現況、事實相符,絕不可侵害 他人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或營業秘密等相關智慧財產權,否則應負一切法律責 任。

三、 本計畫如有進行補助廠商意見調查,其結果與相關資訊,皆屬機密文件,由執行單 位負責管理,未經貿易局同意不得對外公開。

四、 受補助廠商有未依本作業原則相關規定辦理之情事,將列為其執行計畫之考核紀錄,

並作為次一年度申請計畫之審核參考。

五、 受補助廠商於1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間或112年度執行計畫期間,若有違反環境保 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或其他違法行為,其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認定者,應撤銷或廢止其獲得之補助,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六、 接受本計畫補助之廠商,請落實性別平等,促進並保障女性就業機會。

七、 與補助相關之各式表格建置於「補助業界開發國際市場計畫」網站(www.imdp.org.tw)

「下載專區」項下,請廠商自行下載使用,務必請確實使用規定之表格,且詳實填 寫各欄位,以利審核。

八、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 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說明如下:

(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規定略以: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原則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

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例外情形於符合該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情形,不在此限。例如於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 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 同意之補助,則例外得予交易,惟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於補助案件行為前,

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此即事前揭露義務。

(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所定關係人範圍包括:

(1)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2)二親等以內親屬、或(3)公職人員或 前 2 款所列人員擔任代表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 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4)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 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三)身分關係須事前揭露假設案例:

 廠商之董事為貿易局簡任 12 職等主管的配偶(或二親等親屬),則該廠商若向 貿易局申請依法令公平公開辦理之補助,即有事前揭露之義務。

 廠商之經理人為民意代表(立委),則該廠商若向中央行政機關(貿易局)申請依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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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公平公開辦理之補助,即有事前揭露之義務。

(四)提醒申請人如有符合前述應向貿易局主動表明身分關係之情形,請參閱公職人

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並詳實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附於補

助申請文件中。

(五)針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及有無需要辦理「身分關係揭露」等程序,

如有相關疑義歡迎洽詢貿易局政風室,電話:(02)2351-0271。

拾、附件

附件一、切結書

附件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同意書 附件三、海外據點規劃表

附件四、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範本及格式 附件五、計畫書格式

附件六、產業類別分類表 附件七、專案契約書(草案)

附件八、補助業界開發國際市場計畫經費編列原則

附件九、受補助單位辦理推廣貿易業務核銷應行注意事項

(14)

112 年度「補助業界開發國際市場計畫」切結書

1. 本公司或商號(以下均稱廠商)係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且依出進口廠商登記 辦法向貿易局登記。

2. 本公司或商號 110 年 1 月 1 日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間具有出進口實績。

3. 受補助廠商於 111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間或 112 年度執行計畫期間,若 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或其他違法行為,其情節重大經各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應撤銷或廢止其獲得之補助,並追回已撥付之 補助款。

4. 計畫申請無下列情形:

(1) 屬陸資企業(依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服務之股權狀況或經 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陸資來臺事業名錄為準)。

(2) 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廠商淨值(股東權益)為負值。

(3) 最近 5 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補助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4) 有因執行政府補助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5) 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6) 有欠繳應納推廣貿易服務費之紀錄。

(7) 110 年 9 月 1 日至 111 年 8 月 31 日間有受撤銷、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或停 止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處分紀錄者。

(8) 計畫申請內容已獲其他政府補助計畫之情事。

(9) 自 105 年度起,已累計獲 3 次補助,且自最後一次獲補助年度起算,未逾 3 年度者;若已累計獲 2 次補助,不得申請 2 年期計畫。

(10) 自 105 年度起,曾受本計畫補助之廠商有因經費挪為他用、進行不當宣傳 或為其他使人誤導混淆之行為而受解除契約之情事。

5. 本公司或商號保證本計畫申請所提供之各項文件與內容,以及本切結書所載 內容均為屬實,並保證所提計畫內容並無重複申請其他政府補助計畫,且不 侵害他人之相關智慧財產權,本公司或商號並恪遵本切結書之權利及義務;

所載內容如有不實或未恪遵義務時,本人將與本公司或商號共同負法律連帶 責任。

附件一

公司或商號印鑑 代表人印鑑

(15)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同意書

依據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規定,非公務機關因業務關 係之需要得查詢、蒐集、電腦處理可傳遞及利用所提供之各項資料,是故:

1. 本計畫書所載公司或商號代表人、計畫主持人、計畫聯絡人及參與計畫行銷 人員之個人資料,除了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管理科學學會(以下簡稱執行單位)使 用外,亦將提供給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主辦單位)備查,以利進行補助 經費之核銷。

2. 本計畫一經申請通過,本表效力即視同個資使用同意書,依據個資法規定,

執行單位有謹慎保管您所提供的個人資料之義務,亦僅將相關資料用於本計 畫業務範圍之內。

3. 個人資料之類別:姓名、職稱、性別、身分證編號、電話、行動電話、電子郵 遞地址、個人描述、學校紀錄、資格或技術、現行之受僱情形及工作經驗 (C001,C003,C011,C051,C052,C061,C064)。

4.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 期間:自計畫受理申請日起至計畫結案。

(2) 地區:中華民國主權範圍內 (3) 對象: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使用

(4) 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5.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規定,當事人可行使以下權利:

(1) 查詢或請求閱覽。

(2) 請求製給複製本。

(3) 請求補充或更正。

(4)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及利用。

(5) 請求刪除。

若有上述需求,請與執行單位聯繫,於填妥執行單位當事人權利行使申請書 後,執行單位將依法進行回覆。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4 條規定,查詢或請 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者,執行單位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6. 若未提供正確個人資料,執行單位將無法提供您特定目的範圍內之相關服務。

本人已充分知悉執行單位上述告知事項,並同意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蒐集、處 理、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立同意書人: (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二

(16)

海外據點規劃表

本表應列明依計畫書規劃新成立之海外實體據點,其據點須接受本補助計 畫海外實地查核,不得拒絕,如下:

據點名稱 設立 月份

地點

簡述

經費

2

(新臺幣

元)

推薦 查核

3

國家 地址

1

應列明與本計 畫相關之新增 實體據點名稱

應描述與本計畫相 關之新增據點之原 因、預計規劃及欲 達成之效益。

註1:廠商新增直營據點或代理/經銷商據點,應提供地址,俾利外館能事先評估據點之 妥適性。

註2:經費為該項目預計支用之補助款及自籌款合計金額。

註3:針對本表所列之據點勾選3項推薦駐外單位前往查核,原則上將推薦1場駐外單位 查核;計畫團隊則不定期抽查表列據點。

註4:受補助廠商需於每月5日前,以email形式提供次月之海外據點/活動說明表予執行 單位,逾期未提供者,該據點發生之費用不予核銷。

註5:表格如不敷使用,請自行調整。

附件三

(17)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範本及格式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

【A.事前揭露】:本表由公職人員或關係人填寫(填寫範例)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 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交易或補助對象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請填寫此表。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填此表。

表 1:

參與交易或補助案件名稱:

廉政市公所委託廉政研究採購案

案號

AB99999 (無案號者免填)

本案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公職人員

(勾選此項者,無需填寫表 2)

姓名: 服務機關團體: 職稱: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勾選此項者,請繼續填寫表 2)

表 2:

公職人員:

姓名: 王小明 服務機關團體:廉政市民代表會 職稱:市民代表 關係人 關係人(屬自然人者):姓名

關係人(屬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名稱 財團法人陽光廉政基金會統一編號 12345678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楊清廉

關係人與公職人員間係第 3 條第 1 項各款之關係

□第 1 款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第 2 款 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稱謂:

□第 3 款 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受託人名稱:

■第 4 款

(請填寫 abc 欄位)

a.請勾選關係人係屬下列何者:

□營利事業

■非營利法人

□非法人團體

b.請勾選係以下何者擔任職務:

□公職人員本人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 之家屬。姓名: 陳小花

□公職人員二親等以內親屬。

親屬稱謂: (填寫親 屬稱謂例如:兒媳、女婿、兄 嫂、弟媳、連襟、妯娌)

姓名:

c.請勾選擔任職務名稱:

□代表人

■董事

□獨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相類似職務:

□第 5 款 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機要人員之服務機關: 職稱:

□第 6 款 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助理之服務機關: 職稱:

填表人簽名或蓋章:

(填表人屬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請一併由該「事業法人團體」及「代表人」蓋章)

備註:

填表日期: 107 年 12 月 31 日 附件四

(18)

此致機關:廉政市公所

範例案情:廉政市民代表會之市民代表王小明,其配偶陳小花擔任財團法人陽光廉政基金會之董事,

基金會董事長為楊清廉。該基金會參加受市民代表王小明監督之機關即廉政市公所之委託 廉政研究採購案公開招標之投標

※填表說明:

1.請先填寫表 1,選擇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或關係人,並於□打勾。

2.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者,無須填表 2;補助或交易對象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者,則須填寫表 2。

3.表 2 請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之基本資料,並勾選填寫關係人與公職人員間屬第 3 條第 1 項各款之關係。

4.有其他記載事項請填於備註。

5.填表人即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請於簽名欄位簽名或蓋章,並填寫填表日期。

※相關法條: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其範圍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三、政務人員。

四、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五、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

六、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

七、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九、法官、檢察官、戰時軍法官、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及檢察事務官。

十、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副主官。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

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

十二、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行政院會同主管府、院核定適用本法之人員。

依法代理執行前項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於執行該職務期間亦屬本法之公職人員。

第 3 條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代表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 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六、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前項第六款所稱之助理指各級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其加入助理工會之助理及其他受其指揮監督之助理。

第 14 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 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 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四、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六、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

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

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第一項但書第六款之一定金額,由行政院會同監察院定之。

第 18 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交易或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四、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以下罰鍰。

前項交易金額依契約所明定或可得確定之價格定之。但結算後之金額高於該價格者,依結算金額。

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19)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A.事前揭露】:本表由公職人員或關係人填寫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 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交易或補助對象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請填寫此表。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填此表。

表 1:

參與交易或補助案件名稱: 案號:

(無案號者免填)

本案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公職人員

(勾選此項者,無需填寫表 2)

姓名: 服務機關團體: 職稱: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勾選此項者,請繼續填寫表 2)

表 2:

公職人員:

姓名: 服務機關團體: 職稱:

關係人 關係人(屬自然人者):姓名

關係人(屬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名稱 統一編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

關係人與公職人員間係第 3 條第 1 項各款之關係

□第 1 款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第 2 款 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稱謂:

□第 3 款 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受託人名稱:

□第 4 款

(請填寫 abc 欄位)

a.請勾選關係人係屬下列何 者:

□營利事業

□非營利法人

□非法人團體

b.請勾選係以下何者擔任職務:

□公職人員本人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 屬。姓名:

□公職人員二親等以內親屬。

親屬稱謂: (填寫親屬稱 謂例如:兒媳、女婿、兄嫂、弟媳、

連襟、妯娌)

姓名:

c.請勾選擔任職務名稱:

□代表人

□董事

□獨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相類似職務:

□第 5 款 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機要人員之服務機關: 職稱:

□第 6 款 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助理之服務機關: 職稱:

填表人簽名或蓋章:

(填表人屬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請一併由該「事業法人團體」及「代表人」蓋章)

備註: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此致機關:

(20)

※填表說明:

1.請先填寫表 1,選擇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或關係人。

2.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者,無須填表 2;補助或交易對象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者,則須填寫表 2。

3.表 2 請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之基本資料,並選擇填寫關係人與公職人員間屬第 3 條第 1 項各款之關係。

4.有其他記載事項請填於備註。

5.請填寫參與交易或補助案件名稱,填表人即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請於簽名欄位簽名或蓋章,並填寫填表日期。

※相關法條: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其範圍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三、政務人員。

四、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五、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

六、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

七、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九、法官、檢察官、戰時軍法官、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及檢察事務官。

十、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副主官。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 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

十二、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行政院會同主管府、院核定適用本法之人員。

依法代理執行前項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於執行該職務期間亦屬本法之公職人員。

第 3 條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代表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 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六、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前項第六款所稱之助理指各級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其加入助理工會之助理及其他受其指揮監督之助理。

第 14 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 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四、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六、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 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 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第一項但書第六款之一定金額,由行政院會同監察院定之。

第 18 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交易或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四、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以下罰鍰。

前項交易金額依契約所明定或可得確定之價格定之。但結算後之金額高於該價格者,依結算金額。

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21)

計畫編號: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112年度補助業界開發國際市場計畫

(申請補助計畫名稱)計畫

計畫期間:112年1月1日至112年11月10日止

廠商名稱:(申請廠商全名)

(請依補助額度及申請類組各勾選一項) 補助

額度

□申請補助上限 500 萬元

□申請補助上限 1,000 萬元(限多家聯合申請) 申請

類組

1. □民生製造 2. □化學製造 3. □生技醫材 4. □資訊通訊 5. □電子零件 6. □金屬製造 7. □機械設備 8. □其他行業類別

中 華 民 國 1 1 1 年 月

附件五

(22)

計畫書撰寫說明

一、計畫書格式請自申請平台下載。

二、請以 A4 規格紙張直式橫書(由左至右),並編頁碼。

三、表格長度如不敷使用時,請自行調整。

四、請依計畫書格式之目錄架構撰寫計畫書,請勿刪除任一項目,遇有免填之項 目,則無需調整內容。

五、第壹部份之廠商概況,請填寫企業過去經營背景及海外布局情形。

六、第貳部份之計畫內容與實施方法,請填寫針對申請本補助計畫有關之布建國 家作法。

七、實施策略與實施方法,請依計畫架構展開撰寫分項計畫及工作項目;在工作 項目中所成立之新增實體據點及實體活動,應填寫海外據點規劃表及海外活 動規劃表;且若有新增據點,應提供預計設立地址。

八、經費需求總表之會計科目,請配合執行計畫需求,依本計畫作業原則之「補 助業界開發國際市場計畫經費編列原則」編列,計畫截止日後,不得新增會 計科目。

九、各項市場調查資料應註明資料來源及資料日期。

十、各項資料應注意前後一致,按實編列或填註。

十一、 金額請以(新臺幣)元為單位,小數點下 4 捨 5 入計算。

十二、 申請多家聯合者,須填寫附錄一、計畫分工及權利義務。

十三、 申請 2 年期計畫者,須填寫附錄二、2 年期計畫長程規劃。

(23)

書背(側邊)格式

計 畫 書 編 號

︵ 計 畫 名 稱

︶ 計 畫

廠 商

名 稱

(24)

、 申 請 廠 商 基 本 資 料

公司或商號

名稱 統一編號

公司或商號 代表人

別 創立日期 主要營業項

產業 類別

實收 資本額

登記地址 員工人數

近 1 年平均投保人數

通訊地址 行銷人數

上市上櫃狀況 上市上櫃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

近 3 年曾獲得之國內、外相關獎項:□是(請列舉: ) □否 是否屬 5+2 產業創新:□是(請說明所屬產業: ) □否 是否有海外新增經銷/代理商或成立據點等相關合作意向證明文件 □是 □否

、 計 畫 基 本 資 料

計畫名稱

計畫期間 112 年 1 月 1 日至 112 年 11 月 10 日止 本計畫布建

通路市場 深耕市場 (填寫國家別)

本計畫主要拓銷產品( )是否於臺灣製造: □是(比例: %) □否 臺灣製比例計算方式:

總經費 補助款 % 自籌款 %

計畫 主持人

聯絡電話(O) 電子

信箱 聯絡手機(M)

計畫 聯絡人

聯絡電話(O) 電子

信箱 聯絡手機(M)

、 計 畫 摘 要

計畫摘要(請說明需求、執行目標、布建通路規劃等內容,以 500 字為限)。

註:1.計畫主持人職務應至少為部門主管且計畫主持人與聯絡人不得為同一人。2.計畫摘要得 於政府相關網站上公開發布。3.聯絡電話:(02)3343-5421 傳真:(02)3343-5422。4.補助業界開 發國際市場計畫網頁 https://www.imdp.org.tw

計畫申請表

(適用申請補助上限 500 萬元者) 計畫編號

(25)

、 申 請 廠 商 基 本 資 料

主 導 廠 商

公司或商

號名稱 統一編號

公司或商

號代表人 性別 創立日期

主要營業 項目

產業 類別

實收 資本額

登記地址 員工人數

近 1 年平均投保人數

通訊地址 行銷人數

上市上櫃狀況 上市上櫃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

近 3 年曾獲得之國內、外相關獎項:□是(請列舉: ) □否 是否屬 5+2 產業創新:□是(請說明所屬產業: ) □否 是否有海外新增經銷/代理商或成立據點等相關合作意向證明文件 □是 □否

共 同 執 行 廠 商 (1)

公司或商

號名稱 統一編號

公司或商

號代表人 性別 創立日期

主要營業 項目

產業 類別

實收 資本額

登記地址 員工人數

近 1 年平均投保人數

通訊地址 行銷人數

上市上櫃狀況 上市上櫃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

近 3 年曾獲得之國內、外相關獎項:□是(請列舉: ) □否 是否屬 5+2 產業創新:□是(請說明所屬產業: ) □否 是否有海外新增經銷/代理商或成立據點等相關合作意向證明文件 □是 □否

共 同 執 行 廠 商 (2)

公司或商

號名稱 統一編號

公司或商

號代表人 性別 創立日期

主要營業 項目

產業 類別

實收 資本額

登記地址 員工人數

近 1 年平均投保人數

通訊地址 行銷人數

上市上櫃狀況 上市上櫃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

近 3 年曾獲得之國內、外相關獎項:□是(請列舉: ) □否

是否屬 5+2 產業創新:□是(請說明所屬產業: ) □否

是否有海外新增經銷/代理商或成立據點等相關合作意向證明文件 □是 □否

計畫申請表

(適用申請補助上限 1,000 萬元類/多家聯合申請) 計畫編號

(26)

註:1.計畫主持人職務應至少為部門主管且計畫主持人與聯絡人不得為同一人。2.計畫摘要得於政 府相關網站上公開發布。3.聯絡電話:(02)3343-5421 傳真:(02)3343-5422。4.補助業界開發國際市 場計畫網頁 https://www.imdp.org.tw

、 計 畫 基 本 資 料

計畫名稱

計畫期間 112 年 1 月 1 日至 112 年 11 月 10 日止 本計畫布建

通路市場 深耕市場 (填寫國家別)

本計畫主要拓銷產品( )是否於臺灣製造: □是(比例: %) □否 臺灣製造比例計算方式:

計畫總經費 補助款 % 自籌款 %

主導廠商 總經費 補助款 % 自籌款 %

共同廠商 1 總經費 補助款 % 自籌款 %

共同廠商 2 總經費 補助款 % 自籌款 %

計畫主持人 聯絡電話(O) 電子

信箱 聯絡手機(M)

計畫聯絡人 (主導廠商)

聯絡電話(O) 電子

信箱 聯絡手機(M)

計畫聯絡人 (共同執行廠 商 1)

聯絡電話(O)

電子 信箱 聯絡手機(M)

計畫聯絡人 (共同執行廠 商 2)

聯絡電話(O)

電子 聯絡手機(M) 信箱

、 計 畫 摘 要

計畫摘要(請說明需求、執行目標、布建通路規劃等內容,以 500 字為限)

(27)

計畫書目錄

壹、廠商概況 ... ○○

一、經營策略 ... .○○

二、布建海外通路策略 ... .○○

貳、計畫內容與實施方法 ... ○○

一、背景說明 ... ○○

二、計畫目標 ... ○○

三、實施策略與實施方法 ... ○○

四、計畫執行時程及查核點 ... ○○

參、計畫預期效益 ... ○○

一、量化效益 ... ○○

二、質化效益 ... ○○

肆、風險評估與因應對策 ... ○○

伍、計畫團隊 ... ○○

陸、計畫經費需求 ... ○○

附錄一、計畫分工及權利義務(多家聯合申請必填)... ○○

附錄二、2 年期計畫長程規劃(2 年期計畫必填) ... ○○

(28)

壹、廠商概況

一、經營狀況:說明廠商主要經營之產品項目、銷售業績、市場占有率、毛利率、淨利率及 EPS

產量單位: (自行填寫);金額單位: 元 廠商主要

產品項目

民國108年 民國109年 民國110年 民國111年6月止 產量 銷售額 市占率

(%) 產量 銷售額 市占率

(%) 產量 銷售額 市占率

(%) 產量 銷售額 市占率 (%)

合計

公司或商號經營狀況

民國108年 民國109年 民國110年 民國111年6月止 總營業額

(A) 海外行銷

費用(B)

(B)/(A)%

毛利率2 淨利率3 EPS4

註 1:「市占率」係指全球市場占有率,若低於 0.1%免填。

註 2:「毛利率」計算方式為毛利÷營收。

註 3:「淨利率」計算方式為稅後淨利÷營收。

註 4:「EPS」係指每股獲利,計算方式為淨利÷總股數。

二、布建海外通路策略

(一)海外通路據點及分布(如可依洲別、國家別、區域別羅列銷售通路據點與分布。主要 銷售據點為何?)

依洲別、國家別、區域別羅列銷售通路據點與分布;如:目前本公司或商號已於馬 來西亞成立分公司,提供當地市場全系列由產品至設計諮詢的專業服務,公司或商 號在高雄設廠,擁有自有廠房,其產品已銷售全球 50 個國家,包含包括:歐洲(英 國、荷蘭、德國、法國、義大利、希臘)、北美洲(美國、加拿大)、南美洲(智利、哥 倫比亞)等…..

(二)過去布建海外通路策略

針對不同國家政策、產業現況、競爭態勢、消費者需求等總體和個體層面,發展適 合通路策略;如:本公司或商號過去主要海外通路策略有二-於當地成立子公司、與 代理商合作等…

(29)

貳、計畫內容與實施方法

一、計畫背景說明

說明為何選擇當地布建通路?對於產業分析及進入當地動機、產品優勢等進行說明;並 說明進入當地市場之市場商情分析(如:本身優劣勢及外在環境分析(SWOT 分析)、五力 分析(既有廠商間的競爭力、供應商的議價能力、購買者的議價能力、替代產品或服務 的威脅、新進入者的威脅等)。

二、計畫目標(計畫之長短期目標為何,目標與效益是否有連結?)

說明透過本補助案之執行,欲達成之長短期目標,及可連結效益之目標。

三、實施策略與實施方法(廠商布建海外通路之實施策略與具體實施方法) (一)計畫架構:請用樹狀圖表達

填寫說明如下:

1.計畫權重:依計畫中各分項計畫及工作項目之重要性與經費占總經費之權重百分比。

2.本架構圖如不敷使用,請自行依格式調整使用。

(二)分項計畫:請依計畫架構之分項計畫說明其策略重點

註1:應搭配計畫架構,依各分項計畫順序填寫。

註2:表格如不敷使用,請自行調整,或另於表格外進行說明。

編號 分項計畫 策略重點

說明該分項計畫之策略內容。

權重:100%

OOOO 計畫

權重: %

權重: %

權重: % A 分項計畫

B 分項計畫

C 分項計畫

A1 工作項目( %)

. . .

B1 工作項目( %)

C1 工作項目( %)

. . .

. . . .

. .

A2 工作項目( %)

B2 工作項目( %)

C2 工作項目( %)

(30)

(三)工作項目:請依計畫架構之工作項目說明其具體作法

註1:應搭配計畫架構,依各分項計畫之工作項目順序填寫。

註2:表格如不敷使用,請自行調整,或另於表格外進行說明。

四、計畫執行時程及查核點

(一)預定進度表及預定查核點說明 編號

進度 工作項目

計畫 權重

%

112 年 1 月 1 日至 112 年 11 月 10 日

預定完成

時間 查核點內容及數量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結案 00%

00%

00%

累積進度百分比(%) 00 00 00

註 1:各分項計畫之工作項目應依計畫順序填寫。

註 2:查核點內容及數量應有具體量化指標,如:辦理活動數量及其目標人數、廣告數量及其目標效益(點閱率及觸及率等 相關數據目標)、影片製作數量及其規格、長度。

註 3:查核點不得晚於計畫結案日。

註 4:表格如不敷使用,請自行調整。

(二)海外據點規劃表

本表應列明依計畫書規劃新成立之海外實體據點,其據點須接受本補助計畫海外實地 查核,不得拒絕,如下:

據點名稱 設立月份 地點

簡述 經費2 (新臺幣元)

推薦 查核3 國家 地址1

應列明與本計畫 相關之新增實體 據點名稱

應描述與本計畫相關 之新增據點之原因、

預計規劃及欲達成之 效益。

註1:廠商新增直營據點或代理/經銷商據點,應提供地址,俾利外館能事先評估據點之妥適性。

註2:經費為該項目預計支用之補助款及自籌款合計金額。

註3:針對本表所列之據點勾選3項推薦駐外前往查核,原則上將推薦1場駐外查核;計畫團隊則不定期抽查表列據點。

註4:受補助廠商需於每月5日前,以email形式提供次月之海外據點/活動說明表予執行單位,逾期未提供者,該據點發生 之費用不予核銷。

註5:表格如不敷使用,請自行調整。

編號 工作項目 具體作法

可具體說明各工作項目之目的、執行作法、時間、地 點、活動參加對象或針對主要受眾之規劃等具體內容

,以瞭解計畫執行相關細節。

(31)

(三)海外活動規劃表

本表應列明依計畫書規劃辦理之海外實體活動,其活動須接受本補助計畫海外實地查 核,不得拒絕,如下:

活動名稱 舉辦 月份

地點 簡述 經費1

(新臺幣元)

推薦 查核2 國家 城市

應列明與本計畫 相關之實體活動 名稱

應描述與本計畫相關之實體 活動之預計規劃及欲達成之 效益。

註1:經費為該項目預計支用之補助款及自籌款合計金額。

註2:針對本表所列之活動勾選3項推薦駐外前往查核,原則上將推薦1場駐外查核;計畫團隊則不定期抽查表列活動。

註3:受補助廠商需於每月5日前,以email形式提供次月之海外據點/活動說明表予執行單位,逾期未提供者,該活動發生 之費用不予核銷。

註4:表格如不敷使用,請自行調整。

(32)

參、計畫預期效益(僅限本計畫布建通路國家於結案日 112/11/10 前可達成效益)

一、量化效益

(一)量化效益總表 數量

項目

111/1/1-111/11/10 112/1/1-112/11/10 增加數(C) (C=B-A)

成長率(D)

(D=C/A) 說明 國家 數量(A) 國家 數量(B)

海外代理商a 海外經銷商b 直接客戶數c

海外d 直營 據點

銷售門市 (零售點) 發貨倉庫 展示中心 辦事處 分公司e 子公司e 海外d

代理/

經銷 據點

銷售門市 (零售點) 發貨倉庫 展示中心 出口金額(必填)f

(新臺幣計價) 海外營業額g (新臺幣計價)

其他

註:

a:海外代理商為於布建市場代理我國廠商產品進行交易,以銷售業績結算,從中收取代理之費用,並不承擔進貨、存 貨等庫存風險。

b:海外經銷商為於布建市場以買賣合約為基礎,經銷商向原廠買進商品,而後再銷售予其他分銷商或使用者。

c:直接客戶數為海外重要客戶(key account)。

d:地址相同之多功能據點(如:據點兼具銷售門市、展示中心或發貨倉庫等功能),請擇一據點項目填列,量化效益欄 位數字不得重複計算。

e:成立子/分公司應有當地成立公司之證明文件。

f:出口金額為自臺灣直接出口至布建國家之出口報單金額。

g:海外營業額為當地成立之子/分公司之營業額。

h:表格如不敷使用,請自行調整。

(33)

(二)____量化效益(依國家別分別填寫) 數量

項目

111/1/1-111/11/10 112/1/1-112/11/10 增加數(C) (C=B-A)

成長率(D)

(D=C/A) 說明 數量(A) 名稱 數量(B) 名稱

海外代理商a 海外經銷商b 直接客戶數c

海外d 直營 據點

銷售門市 (零售點) 發貨倉庫 展示中心 辦事處 分公司e 子公司e 海外d

代理/

經銷 據點

銷售門市 (零售點) 發貨倉庫 展示中心 出口金額(必填)f

(新臺幣計價) 海外營業額g (新臺幣計價)

其他

註:

a:海外代理商為於布建市場代理我國廠商產品進行交易,以銷售業績結算,從中收取代理之費用,並不承擔進貨、存 貨等庫存風險。

b:海外經銷商為於布建市場以買賣合約為基礎,經銷商向原廠買進商品,而後再銷售予其他分銷商或使用者。

c:直接客戶數為海外重要客戶(key account)。

d:地址相同之多功能據點(如:據點兼具銷售門市、展示中心或發貨倉庫等功能),請擇一據點項目填列,量化效益欄 位數字不得重複計算。

e:成立子/分公司應有當地成立公司之證明文件。

f:出口金額為自臺灣直接出口至布建國家之出口報單金額。

g:海外營業額為當地成立之子/分公司之營業額。

h:表格如不敷使用,請自行調整。

二、質化效益(請列出本計畫對廠商、產業、經濟及社會之影響)

項目 說明

對廠商之影響 如:建立出多元、創新及整合行銷模式,促使廠商國際行銷實力的提升/國際化 經驗的移植(如:目標市場深耕情況、目標市場的熟悉與掌握、區域內市場擴散 情況、國際化行銷經驗的複製與創新、行銷活動與工具的種類與活動迴響)或廠 商內部國際行銷人才能量增加等。

對產業、經濟 及社會之影響

如:增加產業整合之綜效、提升產業競爭力等。

(34)

肆、風險評估與因應對策

風險內容 因應對策

註 1:請就計畫進行風險評估與因應對策說明,如因產業變化或遭國內外政府干預之因應對策…等。

註 2:表格如不敷使用,請自行調整。

(35)

伍、計畫團隊

一、計畫主持人資歷說明

姓名 性別 □ 男□ 女

職稱 電話

重要成就 單位年資 年

最高學歷 學校 時間

(YY/MM) 科系

經歷 廠商名稱 時間

(YY/MM) 部門 職稱

參與計畫 計畫名稱 時間

(YY/MM) 廠商/政府 主要任務

二、參與計畫行銷人員簡歷表(均須為申請廠商之專職人員) 編號 任職部門 姓名 職稱 最高學歷

(學校系所) 主要經歷 本業 年資

執行本計畫之 工作項目編號 1

2 3 :

註 1:參與本計畫之執掌,請填入與前述工作項目一致之編號。

註 2:表格如不敷使用,請自行調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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