釐清義民的敘獎過程及其實質內涵之後,接下來要澄清一個似是而 非的通說。現在人們常以為,清廷在地方官員奏准之後核發「義民劄付」
給受獎人,作為他具有「義民」之法律身分的證明文件。事實上,當時 並沒有所謂的「義民劄付」。清廷發給義民的文件上只寫有「劄付」兩 字,而不是「義民劄付」。
理由很簡單,因為「義民」並不是清朝正式的文、武官職,所以兵、
吏等部會就不會針對「義民」的身分發給證明文件。義民因立功議敘,
朝廷賞賜給他們的其實是象徵榮譽的「花翎頂戴」,或具有千總、把總 等武官任用資格的職銜證明。換言之,義民是獲得朝廷經由正式行政程 序核給的翎頂、職銜之證明文件;「義民劄付」只是當時官民之間一種 約定成俗的通稱,實際上並沒有所謂的「義民劄付」。59這就好像現在 為了便於區別和稱呼,自行依據碑文內容將許多清代石碑命名,結果後 來大家就都以為碑上原來是刻有那些題名一樣,其實清代的碑碣大部分 都沒有題名。
清末編修的《鳳山縣采訪冊》錄存一張十八世紀林爽文事件後義民 獲得的「劄付」,可以讓我們用來進一步說明。60該劄付之內容如下:
58 關於康熙朝的皇位繼承爭奪,可參閱 Silas H. L. Wu, Passage to Power: K’ang-hsi and His Heir Apparent, 1661-1722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9).
59 嘉慶年間蔡牽事件時核發給義民首的文件題名為「執照」。〔清〕諸家,《臺灣關係集 零》,收入《臺灣文獻叢刊》第309 種(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72),頁 220-221。
60 盧德嘉纂輯,《鳳山縣采訪冊》(臺北: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遠流出版公司,2007),
頁330。另一份義民「劄付」原件影像檔,可參閱黃卓權,《進出客鄉:鄉土史田野與 研究》(臺北:南天書局,2008),頁 xx。
劄 付
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徐,為 遵旨會議具奏事。照得賞給臺灣翎頂職銜義民,除欽奉諭旨分別實 缺補用外,其應給頂戴及從前給過頂戴人等,並准部議詳細核明頒 給印劄,以杜頂冒,仍造具花名清冊,送部存案等因。於乾隆五十 三年六月十七日,奉旨:依議,欽此。欽遵在案。
查義民莊湊,委係在事出力,業經獎給金頂戴,除造冊彙咨外,合 行給劄。為此,劄給該義民收執,以杜頂冒。須至劄者。
世襲三代曾祖浴、祖新、父賢,本身身中、面微、紫鬚,年六十二 歲,係泉州府南安縣人。
右劄付莊湊收執。
乾隆五十三年十一月初一日給,第一百九十五號
誠如文獻所示,朝廷將證明文件的標題寫作「劄付」,而非「義民劄付」,
而且該劄付明顯是為了證明義民莊湊獲得「金頂戴」(七品以下)之翎 頂所核發,亦即「查義民莊湊,委係在事出力,業經獎給金頂戴,除造 冊彙咨外,合行給劄。為此,劄給該義民收執,以杜頂冒。須至劄者」。
此外,文件中也提到,朝廷之所以特別針對擁有頂戴資格者發給劄付,
是經由地方官奏請,並不是朝臣或皇帝突發奇想。瞭解其政策過程,有 助於進一步瞭解義民的敘獎。
福康安和福建巡撫徐嗣曾(1734-1790)在乾隆五十三年(1788)五 月曾聯銜奏稱:
逆匪滋擾日久,到處蔓延,從前官兵各駐一方,道路梗塞,全賴義 民守禦村庄,並運送錢糧、火藥,所在皆然,帶兵大臣、鎮、將及 地方道、府大員以其急公向義,多給予頂帶、職銜鼓勵,該義民等 亦深以朝廷名器為榮,各思感奮,久而不懈。茲臣詳查,給過頂帶 者,除常青具奏郡城義民已有三百四十餘名,而未經具奏及他處給 頂義民尚不在此數內,核計人數原屬過多,祇因伊等一載以來隨征 出力,若於事定後遽將頂帶摘去,未免心存觖望,揆之事理,似屬
非宜,自應仍准戴用。但恐人多類雜,必須詳細核明,給劄存案,
以防頂冒滋事情弊。臣徐嗣曾係本省巡撫,現在臺灣,將給過頂帶 義民首等復加查核一遍,再與奏明給頂義民,一體頒給印劄,仍令 各該地方官嚴行約束,毋任恃符滋事。61
福、徐兩人的奏摺表示,臺灣現地實際負責征伐的各級官員,為了鼓勵 地方鄉紳出錢出力籌組義民、協力戰爭,曾廣泛發給他們翎頂和職銜。62 但其中卻只有府城義民340 餘人,曾經主事官員常青奏准賞給頂戴,完 成合法程序。63頂戴職銜若係地方官員在戰爭期間視情形主動發給,未 經朝廷奏准,則戰事結束後就必須撤銷。福、徐兩人為了避免摘去翎頂 導致地方鄉民失望,有礙戰後社會的復興,以及獲得翎頂之人過於浮濫,
難以辨識,建議由當時在臺灣處理叛匪餘產的徐嗣曾進行清查,經造冊 以及朝廷批准之後,由吏部統一發給劄付之證明文件。
儘管乾隆皇帝對於福、徐兩人奏摺的批示是「軍機大臣會同該部議 奏」,似未定案。但從前引義民劄付中提到了「乾隆五十三年六月十七 日,奉旨:依議」字句,可以明白軍機大臣會同相關部會進行討論後,
應該是直接接受了福、徐兩人的建議,最終也獲得了皇帝的批准。然後 就由福建巡撫徐嗣曾依據他清查且獲中央部會核定的清冊,在當年十一 月一日核發劄付給擁有頂戴資格的義民。根據下淡水義民抄存的奏摺與
61 〈為遵旨獎勵義民分別具奏仰祈聖鑒事(乾隆 53 年 5 月 9 日)〉,收入臺灣史料集成 編輯委員會編,《明清臺灣檔案彙編》(臺北: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遠流出版公司,
2007),第 36 冊,頁 142-144。
62 發給頂戴似乎是新的作法,先前康熙年間朱一貴件事時只見官員核給職銜的紀錄。
63 常青的奏摺及清單雖未及見,但乾隆皇帝曾在五十二年(1787)二月七日諭軍機大臣等:
「此次與賊打仗文武官弁,及兵民義勇人等,協力剿殺,奮勇得勝,保護郡城,實屬可 嘉,俟常青抵臺灣,於剿捕完竣後,查明實在出力人員,分別奏請交部議敘。所有義民 鄉勇,激發公義,協力剿賊,尤堪嘉獎,僅令地方官分別獎賞,尚不足以示鼓勵。著 常青於抵臺灣後,查明各義民鄉勇內,如係務農經商生理者,即酌免交納賦稅;若係 首先倡義紳衿,本有頂帶者,即開列名單,奏明酌予職銜,以示優異。」常青的奏賞或 許是出自於此。張本政主編,《清實錄臺灣史資料專輯》(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
1993),頁 318。
清單,除了「有數名貼破失記」以及9 名現有實職加賞者外,該次各等 頂戴、職銜受賞者有476 人。其中 394 人僅獲得頂戴榮銜,82 人獲得推 薦補授經歷、教職、把總等低階文武職缺。64
據此,林爽文事件剛獲平定的乾隆五十三、四年間(1788-1789),
如同先前的朱一貴事件一樣,臺灣社會應該也充滿著一股編查義民的熱 潮。很多的地方頭人經由呈報造冊,最後獲得了翎頂、職銜的劄付。連 不法之徒也能明顯感受到這一波熱潮所帶來的商機,他們偽造「義民劄 付」出賣,以牟取暴利。根據官方調查,捐有監生頭銜的廣東長樂縣人 李應選,在乾隆五十四年時私自刻了閩浙總督的關防,蓋在自己製作的 劄付上,總共偽造了十二張「義民劄付」,並以每張四到三十圓不等的 價格,賣出了數張劄付。李應選為求逼真,還特別抄錄了「議敘義民奏 稿」,將購買偽劄之人的名字添寫在奏稿中。這一件事情因為翌年五月 另一件偽造義民劄付案件發生,在地方官府的擴大查緝下而爆發。
非常有意思的是,偽造義民劄付的兩個人都是廣東人,分別來自粵 東的長樂和鎮平縣。前後兩案出錢購買偽劄的總共有10 個人,雖然檔案 沒有寫出他們的祖籍,但可以推測應該也都是廣東人。清代臺灣的義民 雖然不僅侷限於粵籍移民,其他祖籍的漢民和熟番也都有人獲得頂戴和 武職的賞賜,但廣東籍民的表現卻特別明顯,他們在自清代以來也曾不 斷公開宣稱義民的歷史。這除了廣東籍民在臺灣屬於少數住民、較易感 受到閩籍移民的壓迫之外,也和他們在清領之初曾受閩籍漢民抵制,有 將近六十年無法在臺參與科舉考試有關。即使經過長期的抗爭之後,他 們終於在乾隆六年(1741)獲得朝廷特別核定的「粵籍」專屬學額,但 這些學額只是文童,一直到清領結束為止並沒有武童的名額。這表示,
協助官府平亂獲賞軍功,是有志於武職的臺灣粵民最為重要的出身管 道。65
64 〔清〕邱維藩彙集,邱炳華抄錄,《六堆忠義文獻》,頁 77-84。
65 關於閩粵科舉學額紛爭與地方社會發展之關係的研究,可參閱李文良,《清代南臺灣的 移墾與「客家」社會》,第10、11 章。
偽造的義民劄付平均每張價格高達 15 圓左右,約略等於一位熟練 木工師傅二個月的薪資所得。66對於平民百姓來說,或許價格偏高,但 比起動亂期間實際出錢出力招募人力又得冒著生命危險的義民,或者是 在承平時期透過大筆銀穀捐獻才能獲得的職銜來說,還算是物美價廉的 投資。67因為這個時間點正好是動亂平定、議敘義民功績之時,臺灣社 會裡很多人都因此拿到了劄付,所以偽造劄付擁有一定的市場,案件一 再發生。這也可以證明,先前福、徐兩人為了杜絕頂冒滋事弊端,而特 意進行清查並發給證明文件的舉動,是具有遠見的積極作為,並非過 慮。
據當時購買偽劄的民人李祖蘭供稱,他是「聞得有廣東長樂人李 應選賣劄,上有閩浙總督關防,家用番銀三十圓買得一張,填把總職 銜」。68很明顯的事情是,這些劄付並不為了證明持有人具有「義民」
身分,而是他擁有「把總」之武官職銜。69此外,偽造義民文件案也顯 示民間社會非常瞭解官府的行政程序,他們不只偽造劄付和官員印章,
身分,而是他擁有「把總」之武官職銜。69此外,偽造義民文件案也顯 示民間社會非常瞭解官府的行政程序,他們不只偽造劄付和官員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