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臺灣朱一貴事件後的義民議敘
李 文 良
*提 要
動亂、義民及其敘獎,相生又相剋,是清代臺灣的獨特現象,可作為 理解國家與社會互動發展的關鍵線索。本文將具體說明,當時被中央官員 視為史無前例的義民議敘之政治過程、實質意涵,及其對地方控制與社會 發展的意義。本文澄清,清朝官府發給臺灣義民的文件,並非一般所聲稱 係為證明其擁有王朝認可之義民身分的「義民劄付」,而是具有把總、千 總等基層武職任用資格的證明書。因此,關鍵在於,經由相關法律程序獲 得官方文件之後,義民就有機會從「民」轉換為「官」,擁有鄉紳身分, 開啟仕宦之途,特別是自清領伊始即因閩籍漢民之積極抵制,而在地權、 科考等方面受到嚴重阻礙的粵籍移民。 清朝官府獎敘臺灣義民,源於康熙六十年(1721)朱一貴(1690- 1722)等動亂勢力幾已控制全臺,官府為了有效分化反叛勢力,奪回臺灣 的統治權而來。清廷藉由義民旌表與議敘而展現的社會控制極具成效。一 旦動亂發生,地方往往迅速相應出現組織義民的風潮,他們試圖和叛亂團 體區分開來,甚至積極動員人力、物力與之對抗。即使臺灣整體的社會經 濟規模到了十九世紀中葉已經有顯著的成長,但駐臺官兵數量依然維持清 初的水平。由此推知,義民行為的表彰與其自我認同,應是僻處邊疆、軍 事力量與社會控制相對薄弱的臺灣,能長期維持穩定的重要基礎之一。 關鍵詞:臺灣 社會動亂 義民 朱一貴事件 旌表* 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教授 10617 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 4 段 1 號;E-mail: [email protected].
一、題報義民
二、從委銜錄用到議敘軍功
三、「照部冊有名外委官議敘」
四、「義民劄付」
五、旌表義民
六、結語
清代臺灣有許多的義民,一直是大家耳熟能詳的事情。一般也都知 道,義民的稱號來自於清廷的褒賞,用以獎勵協助官府平定社會動亂有 功之人。問題是,到底什麼樣的人才能被視為義民,歷史文獻上至少有 以下四種不同說法。第一,當社會動亂開始的時候,有一些地方百姓就 立大清或義民旗幟,自我宣稱為義民。在這種情形下,義民看來像是一 種身分認同,如果人們認同義民、也自我宣稱為義民,那就是義民了。 第二,地方官員為了減少百姓投入叛亂團體,或吸收地方力量共同鎮壓 動亂,就義民進行登錄和造冊,發給證明文件;1官府也資助義民糧餉, 有些義民首甚至獲頒頂戴、職銜等獎賞。這表示老百姓不是自我宣稱為 義民就可以算是義民,他們是地方官府平亂策略的一環,需要獲有官府 核發的證件。2第三,社會動亂平定後,官府賞賜匾額給某些特定的村落 張掛,村落內的住民後來就自我宣稱為義民,不管他們自己或祖先曾否1 福康安(1753-1796)在平定林爽文事件期間給皇帝的報告中說:「查臺灣各處義民,多 係紳衿舖戶等招集,亦有由地方官衙門招募充當者,每日口糧或係義民首捐貲備辦,或 係官為給發,各有不同」、「此項義民從前因賊勢鴟張,不得不多為招集,多增一千鄉 勇即減去一千賊夥,是以人數眾多」。林爽文事件期間,據稱「臺灣各屬及糧站委員先 後募義民鄉勇共四萬七千九百三名」。國立故宮博物院編,《宮中檔乾隆朝奏摺》(臺 北:國立故宮博物院,1982),第 66 冊,頁 671-672;《內閣大庫檔案》(臺北:中央 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藏),第096277 號。 2 義民必須到衙門登記並取得腰牌,可參閱中國人民大學清史研究所、中國第一歷史檔案 館合編,《天地會》(北京:中國人民大學,1980-1988),第 1 冊,頁 4-8;黃典權, 〈清林爽文之變中的義民首證〉,《臺南文化》第9 卷第 3 期(1972,臺南),頁 21-24。
真的協助官府平亂、受獎為義民。第四,動亂結束後,地方官員在獎賞 有功人員的過程中,將立功的義民名單呈報給皇帝,經相關部會研議以 及皇帝批准,發給劄付為憑。當然,上述四種義民也並非必然相互排斥。 例如,清領之後,康熙六十年(1721)爆發首次全島規模的社會動亂朱 一貴事件時,南臺灣鳳山縣著名的粵民領袖李直三就立旗自稱為義民, 地方官員也在動亂期間稱他為義民,甚至賞給銀米和武官職銜。動亂結 束之後,李直三更獲得總督推薦,經過兵部的議覆與皇帝批准,最終獲 得清廷核發的劄付。 據此,看似很明確的「義民」,其實是一個鬆散的概念,並非不言 自明、有著共同定義和標準的詞彙。這也同時意味著,義民的內涵和定 義,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學術議題。現在有關清代臺灣義民的研究成果雖 然眾多,但大都集中在與治臺政策、民間信仰、客家認同或地方社會發 展之關係的探討,雖然偶有觸及義民議敘,卻大都一筆帶過,並未針對 最基礎的敘獎過程及實質內涵進行研究。3正因為缺乏對議敘義民的政治 過程及法律性質之研究,也就難以正確把握義民在清代臺灣社會發展史 上的意義。本文的出發點即是為了彌補此一缺憾,目的在於釐清下述課 題:清代臺灣的義民議敘,經過了怎樣的政治過程而出現?既然議敘是 國家從法律所賦予的一種獎賞,那麼,義民獲得的議敘,在具體上究竟 是怎樣的一種獎賞?對於獲得議敘的「民」以及地方社會來說,這些議 敘的核心意義又是什麼?本文同時也期待,藉由釐清清廷議敘義民之政 治過程,有助於學界未來進一步瞭解清代臺灣整體的社會發展。
3 清代義民研究可參閱:謝宏武,〈清代臺灣義民之研究〉(臺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 史研究所碩士論文,1994);賴澤涵、傅寶玉主編,《義民信仰與客家社會》(臺北: 南天書局,2005);賴玉玲,《褒忠亭義民爺信仰與地方社會發展:以楊梅聯庄為例》 (新竹:新竹縣文化局,2005)。
一、題報義民
目前學界對於清廷平定朱一貴事件後,針對在事有功人員進行敘獎 的研究,大都直接引用乾隆中葉編修《重修鳳山縣志》時首次收錄、標 明由閩浙總督覺羅滿保(1673-1725)具題的〈題義民效力議敘疏〉。4但 卻少有人同時注意,現存的〈題義民效力議敘疏〉只是摘抄本,並非題 本全貌。非常簡單的理由是:該文內容只講述鳳山縣義民的表現,完全 未提及有同等功績,後來也獲得議敘的臺灣和諸羅兩縣義民之情況。5從 《重修鳳山縣志》收錄覺羅滿保另一份題報全臺生番歸化的奏疏,並沒 有特別刪除與鳳山縣無關的部分,可以明白〈題義民效力議敘疏〉僅保 留鳳山縣義民表現的部分,應該不是《鳳山縣志》的作者們在編輯過程 中,針對原始檔案進行刪錄的結果,而是史料被收錄之時就已經是摘抄 本了。這表示,《重修鳳山縣志》收錄的〈題義民效力議敘疏〉,應是 來自鳳山縣義民抄錄的民間版本,而不是地方官府或朝廷保存的原始檔 案。此外,同樣長期被忽略的還有,〈題義民效力議敘疏〉中曾提到, 覺羅滿保最早向康熙皇帝敘及官兵、義民在戰爭中的英勇表現和功績, 是在更早之前上奏的〈恭報全臺底定疏〉。這提醒我們,要釐清朱一貴 事件後的義民議敘政治過程以及歷史意義,應該先回顧〈恭報全臺底定 疏〉。 現存所知為數頗為龐大的清代行政檔案中,並沒有留存覺羅滿保的 〈恭報全臺底定疏〉原件。幸運的是,覺羅滿保個人奏疏集的清抄本在 2011 年被整理出版,僅殘存一卷的奏疏中,剛好保有他在康熙六十年七4 〔清〕王瑛曾編纂,乾隆《重修鳳山縣志》,收入《清代臺灣方志彙刊》(臺北:行政 院文化建設委員會、遠流出版公司,2006),第 13-14 冊,頁 486-489。點校本將題名 中的「議敘」誤作「議效」,本文逕改之,稱為〈題義民效力議敘疏〉。 5 文中「此南路下淡水義民殺賊守土效力之實蹟;其舉事雖有先後之不同,而效忠則無彼 此之或異」,可明顯看出摘抄的痕跡。「其舉事雖有先後之不同,而效忠則無彼此之或 異」一語反映,原文在敘及南路義民表現之前,應該有先提到中、北路義民的功績。
月份題請的〈恭報全臺底定疏〉。6而且,滿保的題本被送入朝廷後,兵 部曾就該案進行討論並回覆皇帝,當時內閣負責管考的行政部門,為了 將經兵部議覆且獲皇帝核可的意見列案考核,摘抄了主要內容;這份文 件被保存在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的《內閣大庫檔案》中,後來被 題為〈臺灣事件殘檔〉而整理出版。7這兩份文件的存在,正好可以讓我 們瞭解滿保最初奏請議敘的對象及獎別,同時知悉朝廷以及康熙皇帝的 決定。 覺羅滿保在〈恭報全臺底定疏〉中,除了向皇帝報告全臺底定外, 也首次建請議敘有功人員: 仰賴聖主威靈,大兵進勦,七日而府治克復,半月而首惡脅從悉擒, 全臺底定。提鎮所統水陸各營將士,奮力用命。臣等考核功績,疏 請從優議敘,以示鼓勵。安平鎮,港東、港西二里,溝尾社前、後 二莊鄉民,效忠竭力,見在查明捐給重賞,為首義民委銜錄用,餘 眾安插各使得所。8 應該注意的是,覺羅滿保在〈恭報全臺底定疏〉中雖然一併述及鄉民的 忠義表現,但他建議「從優議敘」的對象,只有隨軍出征的有功官員, 不包括鄉民百姓。覺羅滿保講得很清楚,對於「效忠竭力」的「安平鎮, 港東、港西二里,溝尾社前、後二莊鄉民」,他的做法是:「查明捐給 重賞,為首義民委銜錄用,餘眾安插各使得所」。正因為如此,兵部在 同年九月二日議覆〈恭報全臺底定疏〉之議敘建議時才會決定:「查克 復臺灣在事有功人員,該督所送功冊尚未到部。俟到部之日,臣部即行
6 〔清〕覺羅滿保撰,《覺羅滿保奏疏》,收入姜亞沙等主編,《清抄稿本奏議二十一種》 (北京:國家圖書館文獻縮微複製中心,2011),第 1 冊,頁 416-417。 7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編,《明清史料.丁編》(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 所,1997),第 8 本,頁 798-800;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臺案彙錄己集》,收入 《臺灣文獻叢刊》第191 種(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4),頁 32-34。 8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編,《明清史料.丁編》,第 8 本,頁 798;〔清〕覺羅滿 保撰,《覺羅滿保奏疏》,收入姜亞沙等主編,《清抄稿本奏議二十一種》,第1 冊, 頁414-417。
照例議敘。安平鎮等處鄉民,效忠竭力,該督既經捐給重賞,為首義民 復行委銜錄用,餘眾俱已安插得所,應毋庸議。」9九月五日,康熙皇帝 隨即同意兵部的議覆,確立克復臺灣有功人員的議敘原則。這也是日後 清朝官員處理朱一貴事件克復臺灣有功人員之議敘時,都會提到〈恭報 全臺底定疏〉的原因所在。 由於清廷規定軍功議敘應由「統兵大臣分別等第報部」,康熙六十 年克復臺灣之議敘由閩浙總督滿保彙整題報,合乎律例規定。10問題是 我們現在不清楚,滿保首次題報的軍功議敘為何未包括義民百姓?只能 從滿保彙整議敘必須依據會典規定,以及後來兵部面對義民議敘曾明白 表示「民人從無議敘之例」來推測,作為閩浙總督的滿保應該清楚知道, 軍功議敘僅限於有功官員,不包括兵丁、百姓。11因此,清廷後來究竟 是在怎樣的情形下,將議敘的對象由官員擴及義民?在回答此一問題 前,應該先重新檢視,目前被學界普遍認定為總督滿保題奏給皇帝的〈題 義民效力議敘疏〉之版本問題。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曾將館藏朱一貴事件相關檔案重新編輯整理發 表,其中一件是康熙六十一年十二月一日,總督滿保題請議敘臺灣義民 的題本(以下簡稱為〈議敘鄉勇題本〉)。文中,滿保除了提及他先前 曾在〈恭報全臺底定疏〉述及義民表現外,還具體講述了各地義民在官 軍克復臺灣的幾次關鍵性戰役的表現,最後並建議皇帝「將為首之人酌 加議敘,打仗出力、漢仗好者挑選拔營中千、把,其各項義民、鄉壯應
9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編,《明清史料.丁編》,第 8 本,頁 798。 10 〔清〕明亮等修,納蘇泰等纂,《欽定中樞政考》,收入故宮博物院編,《欽定中樞政 考三種》,收入《故宮珍本叢刊》第323-329(海口:海南出版社,2000),第 6 冊, 頁39。 11 《大清會典》對於軍功議敘有詳細規範,負責處理的領兵大員以及兵部官員,都須依據 該規範來辦理。請參閱〔清〕尹泰、張廷玉總裁,《大清會典(雍正朝)》,收入《大 清五朝會典》六(北京:線裝書局,2006),卷 137,兵部 27,職方清吏司「軍功」, 頁2176-2181。
否量加獎賞」。12由於康熙皇帝已在十一月病逝,故該題本是由繼承皇 位的雍正在翌年二月三日批示:「據奏臺灣義民李直三等帶領鄉勇豎旗, 協助官兵殺敗賊眾,竭忠效命,殊為可嘉,著將伊等從優議敘。該部知 道」。13這就是臺灣義民百姓也得以比照官員「從優議敘」的法律來源。 據此可以瞭解,正因為康熙六十年夏天的〈恭報全臺底定疏〉未針對臺 灣義民百姓議敘,所以滿保後來才會在隔年冬天特別針對義民另外題請 議敘;臺灣民間抄錄的義民議敘檔案之所以會是〈題義民效力議敘疏〉, 而非〈恭報全臺底定疏〉(此疏並未被臺灣方志抄錄),其道理也是在 此。 根據上述討論,可以確定乾隆《重修鳳山縣志》收錄的〈題義民效 力議敘疏〉上奏時間應該是康熙六十一年十二月一日,前距動亂平定、 滿保首次題准議敘有功官員,延遲了將近一年半左右。儘管如此,目前 還是沒有足夠的史料可以斷定,〈題義民效力議敘疏〉就是當時覺羅滿 保題奏給皇帝的最終定本。因為《重修鳳山縣志》和中國第一歷史檔案 館典藏的議敘義民文件之實質規範雖然類同,但兩文的篇幅卻差異頗 大。相較於完整敘述各地義民功績的〈議敘鄉勇題本〉僅有722 字,只 擷取下淡水義民表現的〈題義民效力議敘疏〉的字數卻有兩倍以上,達 1660 字。更令人難解的是,源自民間摘抄本的〈題義民效力議敘疏〉, 並沒有抄錄皇帝准其「從優議敘」的關鍵文字。對於受獎的義民鄉勇來 說,最重要的應該不是閩浙總督如何讚揚義民的英勇表現及嘉獎建議, 而是皇帝最後究竟如何批示,才是具有實質影響的地方。14只要看看《重 修鳳山縣志》收錄另一次有關義民議敘的文件,就可以知道差異之意義
12 〈閩浙總督滿保為請議敘鎮壓朱一貴部之鄉勇事題本(康熙 61 年 12 月 1 日)〉,收入 張莉編譯,〈臺灣朱一貴抗清史料(上)〉,《歷史檔案》1988 年第 2 期(北京),頁 20。 13 《永憲錄》雍正元年(1723)2 月戊午條:「浙閩總督滿保奏。朱一貴亂,臺灣義民李 直三等曾帶領鄉勇協助官兵殺賊。詔賞其功。」此日期應是硃批而非上奏時間。〔清〕 蕭奭撰,朱南銑點校,《永憲錄》(北京:中華書局,1959),頁 90。 14 現存清代民間抄存的訴訟文件、禀文大多同時錄存官員的批語,其道理也是如此。
所在。 眾所皆知,義民動員協助官府平亂,持續著一整個清代,幾乎沒有 間斷過。雍正十年(1732),南臺灣的吳福生(1694-1732)等人趁著中 部民番變亂、官軍前往鎮壓的兵力真空之際,在鳳山縣聚眾起事戕官。 下淡水義民也藉此動員,協助平定動亂。乾隆五年(1740),閩浙總督 德沛(1688-1752)為此建議朝廷議敘有功義民。目前用以討論臺灣義民 在吳福生事件敘獎的史料,主要也是被收錄在《重修鳳山縣志》、作者 標示為德沛的〈題議敘義民疏〉。這份題本和前引覺羅滿保〈題義民效 力議敘疏〉一樣,現在所知最早的版本都是出自《重修鳳山縣志》,而 不是原始的明清檔案等文獻史料。〈題議敘義民疏〉雖然普遍被認為是 閩浙總督德沛題本之原件,但仔細閱讀文本可以發現,內容只有敘及下 淡水義民的表現,而且文字片斷,很難說是一篇完整的文章。特別是最 後一段「應如所請。義民侯心富等前後隨師著績之處,准其議敘,給以 功劄,以示鼓勵」,15讀起來像是皇帝硃批或兵部議覆,明顯非總督德 沛原摺用語。這表示〈題議敘義民疏〉和〈題義民效力議敘疏〉一樣, 很可能都是來自民間摘抄的義民檔案,並非全文照錄的題本原件。更值 得注意的是,《重修鳳山縣志》收錄的〈題議敘義民疏〉,即使篇幅極 為簡短,僅有305 個字,卻沒有漏掉「准其議敘,給以功劄」的關鍵字 句。 從現存相關檔案看來,前引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的〈議敘鄉勇題 本〉,應該出自雍正朝《內閣六科史書》,是「六科在辦理官員上呈之 題本文書的過程中,依逐日下科的紅本內容,摘錄、編纂而成」。六科 除了將題本抄交各承辦衙門外,還另抄一份,「纂錄成冊,按日送交內 閣,供史官記注」,就是所謂的「史書」。針對外省官員進呈的題本(「通 本」),六科史書通常只謄錄題本添附的摘要(「貼黃」)。16據此,
15 〔清〕王瑛曾編纂,乾隆《重修鳳山縣志》,頁 490。 16 劉子揚,〈清代內閣六科史書述評──以雍正朝吏科史書為例〉,《歷史檔案》2001 年第4 期(北京),頁 122-128。雍正朝《內閣六科史書》由中國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
完整敘述各地義民表現的〈議敘鄉勇題本〉字數,之所以遠少於摘錄下 淡水義民表現的〈題義民效力議敘疏〉,是因為前者只是後者原本添附 的摘要(「貼黃」)。即便如此,《重修鳳山縣志》收錄的〈題義民效 力議敘疏〉仍有可能只是稿本,並非總督滿保進呈給皇帝的最終定稿, 因為它並沒有抄錄雍正皇帝的硃批。但不管如何,目前已經可以確定: 現存有關朱一貴事件議敘義民的兩份官方文件,都只是摘要抄本。 上述的考證也提醒我們,閱讀方志史料應該特別注意史料的構成背 景,不可以直接將之視為原始檔案,才不會遺漏其間可能存在的重要訊 息。《重修鳳山縣志》是一部官修地方志,當時在任的臺灣道、知府以 及鳳山知縣等官員,都被列在撰修名單中。但這並不表示,方志的撰修 人員可以從官府的檔案庫房恣意謄抄所要的各種文件,方志的實際編輯 工作,有一大部分還是落在掛名「校對」的地方鄉紳身上,他們憑藉著 在地的社會關係,從鄉村採輯文獻。17筆者如此強調的目的,並不是要 貶低《重修鳳山縣志》的史料價值,而是希望理解「史料」形成的複雜 過程與意涵,並正確地把握每部方志的特質,做出更具有歷史感的論斷。 整體看來,《重修鳳山縣志》比較正面地肯定義民的歷史以及文獻,應 該與下淡水粵民自康熙五十年代以來長期的努力,最後終於在乾隆初年 爭得在臺參加科考的學額之整體發展有關;十八世紀中葉正好也是下淡 水粵民在身分、經濟、文化及居住狀況都穩定下來的年代。18這讓他們 在乾隆中葉編纂地方志書的文化事業中,可以受到比較正面的對待。十 八世紀中葉編修的《重修鳳山縣志》是一部具有特殊時代意義的方志。
影印出版中,依據六科順序,吏、戶兩科分別於2002、2007 年出版。 17 其中一位重要人物是擔任「校對」的鳳山縣貢生柯廷第,他很早就幫施琅家族管理下淡 水粵民地區的龐大產業。18 世紀中葉,施家將大租權賣給了同情臺灣粵籍讀書人的陳思 敬,陳家早在明鄭時代已在臺拓墾定居,擁有眾多田產和族人。盧嘉興,〈明鄭時來臺 開拓的陳登昌與後裔〉,收入《臺灣研究彙集》第21 期(臺南:臺灣製鹽總廠,1981), 頁1-46。 18 請參閱李文良,《清代南臺灣的移墾與「客家」社會(1680-1790)》(臺北:國立臺灣 大學出版中心,2011)。
相較之下,兩部分別編修於十八世紀初以及十九世紀末的鳳山地方志─ ─《鳳山縣志》以及《鳳山縣采訪冊》,對於客家及其義民的歷史,所 持態度就較為負面。
二、從委銜錄用到議敘軍功
從時間進程來看,覺羅滿保後來改變初衷,也針對義民議敘特別向 皇帝題報奏章,應該是發生在他兩次陳報題本之間,亦即康熙六十年七 月至翌年十二月。這段期間正是滿保和朝廷著手處理臺灣善後事宜、整 飭臺灣社會的關鍵階段,也正是在這段期間,他們針對有功官員以及鄉 民百姓編造清冊。而這同時意味著,滿保添加議敘義民建議,有可能和 動亂之後臺灣社會穩定及其控制加強有關。 根據現存檔案文獻,下淡水義民曾經在康熙六十年六月中旬下淡水 戰役結束、地方社會漸趨穩定之際,「分撥萬餘人眾固守八社官倉,嚴 守各處險要地方」,於閏六月二日由侯觀德、李直三等人率領二千名的 鄉勇義民前往府城。三天後,他們順利抵達府城,並進入萬壽亭拜見臺 灣現地最高軍事指揮官福建水師提督施世驃(1667-1721)。雖然檔案資 料完全未提及,義民們為何要在下淡水以及府城地區都已獲得穩定控制 的時候,動員為數高達二千名以上的武裝人員,大老遠跑到府城晉見軍 事要員。但史料有記載,下淡水義民到了府城之後,將「所獲賊首、偽 劄、偽印等物」繳交給官府,並獲得提督「獎給委牌」。不過隔天一大 早,提督施世驃就命人要求義民繳交軍械,回莊安業;一個禮拜後,又 特別派遣一名基層武官金千總,前往下淡水鄉村收繳他們持有的兵器。19 這段紀錄反映當時的征臺軍事指揮官對於前來府城的下淡水義民之態度19 〔清〕邱維藩彙集,邱炳華抄錄,《六堆忠義文獻》(抄本),頁 3-4。乾隆《重修鳳 山縣志》收錄的〈題義民效力議敘疏〉作3,000 人,見〔清〕王瑛曾編纂,乾隆《重修 鳳山縣志》,頁489。
是猜疑防備,而不是歡迎和信任。 據此,下淡水義民特別在地方社會穩定之際,動員龐大武力前往府 城,應該不是當時已奪回府城的征臺指揮官主動號召協防,或者是義民 為了追擊敗逃叛軍所發起,目的應該是為了向領兵大員求取功勞。所以 他們在給地方官的報告中,完全沒有提到前往府城曾經受到征臺官員的 邀請以及沿途征剿殘匪的豐功偉業,而是特意將擄獲的賊首、偽劄和武 器一起帶往府城。 回到事件爆發之初,當福建地方官員知道臺變而撥兵前往征伐時, 先後出發的兩位將領藍廷珍(1664-1729)和施世驃曾在澎湖會商進兵事 宜。他們從澎湖整兵出發攻臺的前三天,曾募集善知水性之人,攜帶策 反告示潛入臺灣張貼,以分化社會內部的反抗勢力。20該告示的部分內 容如下: 大兵登岸之日,家家戶外書「大清良民」者,即為良民,一概不許 妄殺。有能糾集鄉壯,殺賊來歸,即為義民,將旌其功,以示鼓勵。 廢弁舊兵,有立功破賊,率眾來迎,並略前愆,敘績超擢。凡擒朱 一貴者受上賞,擒賊目者次之。獻郡邑者受上賞,獻營壘者次之。 惟拒敵者殺無赦。倒戈退避,革面為農皆許之。21 告示威嚇援軍即將攻臺,鼓勵百姓和叛軍劃清界限,積極籌組民兵,奮 勇擒殺匪賊。其中也清楚指出了「良民」和「義民」的差別,所謂「義 民」是能「糾集鄉壯,殺賊來歸」者,而官府也明白承諾「將旌其功」。 這份告示提醒我們,下淡水百姓之所以知道自稱為「義民」名號,以及 他們後來長驅入府邀功的舉動,很可能是對應於官府告示的激勵。 根據下淡水義民錄存的檔案抄本推測,當時前往府城獲獎「委牌」
20 李文良,〈從「客仔」到「義民」:清初南臺灣的移民開發與社會動亂(1680-1790)〉, 《歷史人類學學刊》第5 卷第 2 期(2008,香港),頁 13-14。 21 〈檄臺灣民人〉,收入〔清〕藍鼎元,《東征集》,收入《臺灣文獻叢刊》第 12 種(臺 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8),頁 4-5。
的下淡水義民,總共有「曾永廣等四十四名」;22他們獲得的委牌是由 當時領兵來臺征伐的提督施世驃和總兵藍廷珍,以各自的官銜臨場頒 發,沒有經過總督和朝廷的批准,應該只具有榮譽職銜的意義。領軍征 戰的高階指揮官,以基層武官職銜劄付作為獎賞,是當時非常普遍的作 法。總兵藍廷珍在他和諸羅縣溝尾莊楊姓豪族密謀誘捕匪首朱一貴的計 畫中,就是發給楊氏家族的三位頭人「守備、千總各銜劄,令謀擒朱一 貴」。23當然,更多散發官銜劄付的案例,是起事反清的民間領袖在動 亂擴大的過程中,用以酬賞部眾。分發劄付以誘引群眾參與起事、擴大 勢力基盤,看來應該不是叛亂集團首領極具創意的發明,而是仿自官 府的行政作為。一旦叛亂勢力開始走上了這條路,他們就會把自己弄 得越來越像他們積極攻擊的官府,同時也帶給官府更多剿滅他們的正 當性。 誠如前引義民稟文所示,前往府城的義民鄉勇,大約只是他們當時 動員人力的六分之一。儘管社會動亂已暫告一段落,但更多的義民及其 領袖在下淡水鄉村各要地防守。更何況,下淡水之外的北中兩路還有眾 多義民,對官軍入臺及動亂平定,具有同樣的積極貢獻。筆者想說的是, 擁有同樣表現和功績的人各地均有,獲得官府獎賞的卻只有領兵前往府 城且為數不多的下淡水義民首;當領賞的義民首回鄉、消息傳開之後, 難免會在各地引發不平之鳴。更重要的是,這些獎賞尚未通告督撫部 院和朝廷。為了補全受獎名單與法律程序,需要新一波的清查以及具題 請准。 下淡水義民從府城回到鄉村之後,很快就聯名寫了一份〈舉薦義師 功績公呈〉給征臺軍事指揮官施世驃,用辭委婉卻明白表示:「前蒙獎 給委牌,恩出格外」,為「抒猛士之壯心……勛萬民之忠憤」,請再「廣
22 〔清〕邱維藩彙集,邱炳華抄錄,《六堆忠義文獻》,頁 53。 23 〔清〕藍鼎元,《平臺紀略》,收入《臺灣文獻叢刊》第 14 種(臺北:臺灣銀行經濟 研究室,1958),頁 19。
給委牌」。24在下淡水義民領袖侯觀德等人不斷的呈請之下,臺灣知府 高鐸曾發出示諭,要求「下淡水客莊民侯觀德等……於七月初三日赴府, 聽候面詢倡議禦賊情由,以憑上請院憲獎賞」。25下淡水義民最後完成 了《義民效力功蹟簿》,由知府轉交給提督施世驃及總兵藍廷珍,並建 議「提、鎮二臺」核對實蹟委獎。26推測提督施世驃後來出面負責處理 此事,應該是基於先前閏六月義民們進府謁見時建立的情誼,他跳過府 縣等地方衙門,直接和下淡水義民接觸,下達諭帖給下淡水的義民領袖 鍾沐華、沐純兄弟,頒賜他們「外委守備」的委牌,並請他們兩人負責 調查,將其他有意願入營當兵的義民,造備清冊提交上來。27 就在臺灣現地各級文武官員著手處理擴大獎給義民委牌之際,來自 省級官員、基於〈恭報全臺底定疏〉之獎賞原則的命令,也抵達了臺灣。 八月十九日,臺灣知府高鐸收到由總督、巡撫具名,要求鳳山知縣會同 南路營親身前往下淡水,獎賞義民並調查居民身家義行、田土賦稅的指 示: 確查從前守義三十三莊,是何名目,逐一開明。飭令原在〔住〕某 莊,各回本莊居住。逐一查明某莊共有人若干,係何人起義為首, 〔何人出力相助〕,何人跟隨同行,分為三項,開報姓名。動支本 部、察院撥解綵綢一百定、銀陸百五十兩,再支近處倉谷一千三百 石。將此三十三莊之人,照依所開,分別給賞。未曾跟隨出力之人, 不得冒濫。其為首起義,用力最多,能安撫各莊之人,查明另候給 劄委用。至於各莊民人原籍何處,何年來臺,作何生業,有無家室
24 〔清〕邱維藩彙集,邱炳華抄錄,《六堆忠義文獻》,頁 19-20。 25 〔清〕邱維藩彙集,邱炳華抄錄,《六堆忠義文獻》,頁 7。 26 臺灣知府高鐸曾說明他在來臺之後至 8 月 19 日接獲督撫指示期間的處理情形:「本府 前已遵奉院憲諭飭示查。嗣據侯觀德具詞自陳,隨傳集獎勸(此應指高鐸命令侯觀德於 7 月 3 日赴府面詢一事)。又據造奉名冊,經呈咨提、鎮兩臺,請核實蹟,尚未承准。」 〔清〕邱維藩彙集,邱炳華抄錄,《六堆忠義文獻》,頁36-37。 27 參閱〈提督軍門諭帖〉、〈(鍾沐華、鍾沐純)回稟軍門諭帖〉,收入〔清〕邱維藩彙 集,邱炳華抄錄,《六堆忠義文獻》,頁8-9。
親屬在臺;其所佃種田園若干甲數,或係自己產業,或係佃種何人 之業;此三十三莊之田園通共甲數若干,內中陞科若干,未陞者若 干,完納錢糧租額若干。俱即一併查明,於各人名下填註冊內,星 飛呈送,以憑會核明白,另行酌量料理優恤,毋令滋擾。仍製匾額, 旌其里懷忠里,以示優異。限文到半月內將給過並查明各冊飛送, 毋得違誤。28 臺灣知府除了立即轉告鳳山知縣劉光泗依指示盡速辦理外,還特別諭飭 下淡水義民知照。八月二十三日,鳳山知縣命令所屬差役,要「港東西 兩里義民總領劉庚甫、鍾沐華」,在三天之內造備各項清冊繳交到縣。29 九月十二日,鳳山縣和南路營的官員們,親至下淡水賞給銀、穀、絲綢、 匾額,並查核起義莊民及其田產,完成上級交代的任務。30隨後,下淡 水客民就在他們的鄉村中立起了覺羅滿保所賜的「懷忠里」匾額。31 我們也可以在其他地方看到上述的轉折變化。下淡水義民在閏六月 上旬奉命呈繳兵器後不久,曾數次具稟給各級文武官員,表明閩人對他 們的仇視,不斷放出風聲要殺害他們,下淡水義民們擔心一旦官兵撤回, 他們手中又無兵器,會遭到閩人狙殺;在此同時,也有不少閩籍仕紳一 再向官府舉發,粵民趁亂公報私仇,仇殺親友、搶毀財產。對於閩粵人 士的諸多控訴,各級官員的批示都表明支持粵民的立場,批評閩人是引 發動亂的罪魁禍首,受害被辱乃是咎由自取。包括臺灣知府、海防同知、 鳳山知縣在內的地方官員也都曾在批示中提到:下淡水粵民雖已經獲得 「提憲獎給委牌」,但仍請「候詢倡首從義各情節、姓名」,核實申報 總督、巡撫部院獎賞。32顯然,臺灣各級官員講明要委獎的單位,已非 領軍在臺的提、鎮,而是福建的督、撫,這表示這些文件的批示應該是
28 〔清〕邱維藩彙集,邱炳華抄錄,《六堆忠義文獻》,頁 35-36。該份文件是臺灣知府 高鐸接奉督撫命令後,轉飭下淡水義民的告示。 29 〔清〕邱維藩彙集,邱炳華抄錄,《六堆忠義文獻》,頁 22-23。 30 〔清〕邱維藩彙集,邱炳華抄錄,《六堆忠義文獻》,頁 35-39。 31 〔清〕邱維藩彙集,邱炳華抄錄,《六堆忠義文獻》,頁 15-16。 32 〔清〕邱維藩彙集,邱炳華抄錄,《六堆忠義文獻》,頁 5-7。
在八月十九日督撫獎賞命令來臺之後。 整體看來,總督和巡撫在八月十九日發抵臺灣的指示,基本上維持 〈恭報全臺底定疏〉的處理原則:針對有功義民「查明捐給重賞,為首 義民委銜錄用,餘眾安插各使得所」。當時還沒有提到,義民將比照有 功官員,題請朝廷議敘軍功。儘管地方社會後來實際的清查以及造冊經 過,缺乏足夠的史料可供具體說明,但上述的討論應該已經足以反映: 社會動亂獲得一定程度的控制之後,臺灣各級官員和社會,處在一波有 功義民的清查造冊運動熱潮之中。這肯定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為事 涉榮譽以及實質獎賞。有沒有被放入名單,或者是被放在名單中的哪一 個層級,都牽動了地方官府和社會複雜的連動關係。經過臺灣地方官與 總督重啟調查、核發委牌職銜,最後雖然擴大了受獎義民的人數和範圍, 卻也引發臺灣社會的矛盾。 下淡水地區原本最早獲獎的44 人發現,他們拿到的委牌只是提督施 世驃或總兵藍廷珍所發,比起後來由閩浙總督具名並上報兵部登記者, 除了名分上具有明顯的高低落差外,對於有心轉往軍隊發展的人來說, 也有實質的影響。33為此,他們不斷透過關係向各級官員請願,要求換 發總督的委牌。但因全案已經匯題呈報朝廷(康熙六十一年十二月上題、 雍正元年二月批准),官員們為此倍感為難,只能建議總督在無法重新 更動名冊的前提下,給予適度的名譽補償:「開以職銜,彙列清單原籍 □縣等處,核實關移該縣,登記姓名,以光祖宗、以榮閭里」。雍正元 年三月十五日,總督滿保隨即批示同意接受上述建議:雖然不再一體換 給總督委牌,但將獲委職銜人員清單移知廣東原籍地方官登記存案,並 且另外加賞「銀牌一面」。34清代臺灣首次的義民議敘,歷經朝廷、地 方官府以及社會之間的往來折衝,前後耗時將近兩年,至此終於大致底 定。
33 此即議敘軍功時,部冊登記有名與否的差別;將在下一節說明。 34 〔清〕邱維藩彙集,邱炳華抄錄,《六堆忠義文獻》,頁 53-55。
乾隆年間重修的廣東《鎮平縣志》,錄存一份協助平定朱一貴事件 而獲委武職劄付的 178 位縣民清單。這份文件應該就是前述雍正元年地 方官員為解決議敘紛爭而提出的移知原籍政策,進一步被具體落實的結 果。值得注意的是,縣志特別將該份清冊編在「人物志」的「科貢」項 目,和縣內歷來獲得文武科考功名的鄉紳並列。35協助官府平亂而獲委 武職劄付,成為渴望功名的平民百姓通往仕途的可行管道之一,特別是 清廷基於防臺的治臺構想,一開始就明令不得招募臺灣土著為兵,只能 從福建內地各營輪調班兵來臺駐防情況下,臺民的軍事晉升管道一直受 到限制。36
三、「照部冊有名外委官議敘」
雍正元年(1723),兵部在收齊閩浙總督滿保繳交的「征臺守淡援 淡及防澎在廈在省各官兵,及在廈在省辦理糧餉文職並臺地義民」功績 冊之後,即依據相關法規以及皇帝「從優議敘」的指示,擬定各有功人 員應行議敘的功等級別,由兵部尚書孫柱(1650-1733)領銜具名在八月 十三日向皇帝匯報。十八日,雍正皇帝基本上同意了兵部的建議。37克 復臺灣有功官兵和義民的議敘,至此定案。 兵部尚書孫柱表示:當時「報冊有名」的人,依照所立功勞之不同 而分為「守土義民」、「引兵殺賊義民」、「拿獲賊守義民」、「陣亡 之義民」以及「各項鄉民壯」等五種。換言之,立功有名者在官府的賞35 〔清〕潘承焯重修,乾隆《重修鎮平縣志》,收入《故宮珍本叢刊》(海口:海南出版 社,2001),第 175 冊,卷 5,頁 14-17。以鎮平一縣即高達 178 人來判斷,最後被移知 原籍的清單,應該包括省級官員核發、朝廷奏准以及後來增補等歷次委銜者。 36 許雪姬的研究很早就注意到,臺灣人經由協助清廷平亂、成為義民而參與臺灣綠營的管 道,可參閱許雪姬,《清代臺灣的綠營》(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87), 下篇第7 章。 37 雍正朝實錄作 19 日。《世宗憲皇帝實錄》卷 10,收入中華書局編,《清實錄》(北京: 中華書局,1985),第 7 冊,頁 188。
賜中,基本上分做「義民」和「鄉民壯」兩類: 總督滿保原疏內開,臺亂之時,南路下淡水,及安平鎮、西港尾鄉 壯義民李直三等糾眾舉義,固守地方,保護倉廒,又奮勇殺賊可嘉。 懇將為首之人功加議敘,打仗出力、漢仗好者挑選數人准拔營中千 把,各項義民、鄉壯量加獎賞,以示鼓勵。等語。查李直三等義勇, 誠屬可嘉,雖民人從無議敘之例,今奉有從優議敘之旨。除周良佐、 魏國泰業於征臺案內議敘,吳光、李必第已於征臺案內駁查,賴君 奏、賴以槐、張生俱已病故,毋庸議外。應將守土義民李直三等一 百十六名、引兵殺賊義民郭步青等三十六名、拿獲賊首義民楊旭等 二十三名,俱比照部冊有名外委官議敘之例,各功加一等。各項鄉 民壯一萬四千九百六十名,應俱加賞賚,查該督業經公捐賞給,應 毋庸議。至陣亡之義民涂文煊等四十六名,應行該督酌量恤賞。38 值得注意的是,總人數高達15,000 人以上的報冊有名者中,「義民」 其實只有 221 名,其他絕大部分都只是「鄉民壯」。39而兵部尚書在題 本中已經講得很清楚了,「鄉民壯」只有經總督「公捐賞給」,獲得銀 米等實物的賞賜,他們在朝廷討論是否議敘給劄時,乃是「應毋庸議」。 更且,雖被覺羅滿保列入呈報朝廷的義民冊,但若在戰事中陣亡,或是 在名冊呈報之後、朝廷核定之前病故者,仍然無法獲得議敘。40這就是 文中所謂的「賴君奏、賴以槐、張生俱已病故,毋庸議」;41「陣亡之
38 張莉編譯,〈臺灣朱一貴抗清史料(下)〉,《歷史檔案》1988 年第 4 期(北京),頁 15-16。皇帝對此的批示是依議,故此應為定案。 39 康熙 61 年來臺的黃叔璥曾提及:朱一貴事件後,「客民……功加外委,數至盈千」。 從兵部的議覆看來,黃叔璥「數至盈千」的用語不無誇大之嫌。黃叔璥誇大客民敘獎人 數,應該跟他想要抑制客民勢力擴張的主張有關。〔清〕黃叔璥,《臺海使槎錄》,收 入《臺灣文獻叢刊》第4 種(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7),頁 93。 40 林爽文事件時的處理原則是:「義民等歿於行陣,亦應照陣亡兵丁議恤,現據各地方官 陸續進報,臣徐嗣曾咨部辦理。」中國人民大學清史研究所、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合編, 《天地會》,第5 冊,頁 83-91。 41 賴君奏和賴以槐實係亂平後為閩人鄭章以報復賴氏辱殺其親人而「毆殺」,但滿保給皇 帝的報告卻用「病故」來處理。兩人雖因此未獲兵部議敘,但應該獲有提督施世驃獎給
義民涂文煊等四十六名,應行該督酌量恤賞」。因此,嚴格說來,朱一 貴案後真正獲得朝廷議敘的義民其實只有 175 名。42顯然,學界對於清 代臺灣實際獲得劄付的義民人數、名單及其具體內涵,一直都缺乏詳細 的評估。 另外,賞賜銀兩、米穀等實物給地方百姓,可視地方官員的意見而 為之。總督自己就可以「公捐賞給」,不必經由中央部會審議。然而, 若要進一步記功嘉獎,則涉及了朝廷的法律規定。覺羅滿保在呈報給康 熙皇帝的報告中建議,朝廷應對「為首之人,功加議敘」。對此,兵部 雖表示「民人從無議敘之例」,然因皇帝已指示「從優議敘」,所以便 將「守土義民」、「引兵殺賊義民」、「拿獲賊首義民」等總共175 名, 「比照部冊有名外委官議敘之例,各功加一等」。由於皇帝針對統兵大 臣奏報的軍功議敘,可以裁示「議敘」或「從優議敘」兩種,這就表示 皇帝高度評價臺灣義民在朱一貴事件期間的表現。43 所謂「為首之人」,應該是指倡導百姓起事、協助平亂的地方領導 人,一般也使用「義民首」的詞彙來稱呼他們。兵部尚書孫柱在題本中 提到的三類義民首:「守土義民」是指下淡水地區義民糾眾設營防堵叛 軍之有功者;「引兵殺賊義民」,則是清廷援軍登陸時,西港尾、安平
委牌。因為乾隆《重修鎮平縣志》錄存的「功加外委千把」名單有他們兩人。至於張生, 目前並無資料可供說明。〔清〕藍鼎元,《東征集》,頁 80-82;〔清〕潘承焯重修, 乾隆《重修鎮平縣志》,卷5,頁 16。 42 乾隆八年(1743)十月,兵部在奉旨議覆巡臺御史張湄建請安置臺灣義民的奏摺中提及, 朱一貴案內總督冊報從優議敘的義民是176 名。兵部的議覆應是清查檔冊所得,因為奏 摺進一步說明,這176 人後來在雍正 7 年總督高其倬任內曾予以分別考用,其中 55 人 「經拔補及考驗,發標學習」,另 121 人「未據赴考,俱經斥革,追劄繳部,查銷在 案」。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明清宮藏臺灣檔案匯編》(北京:九州出版社,2009), 第19 冊,頁 296。此外,乾隆《重修鳳山縣志》則作 174 人,分別是「守土義民」115、 「引兵殺賊義民」36、「擒賊義民」23。〔清〕王瑛曾編纂,乾隆《重修鳳山縣志》, 頁353。 43 〔清〕明亮等修,納蘇泰等纂,《欽定中樞政考》,收入故宮博物院編,《欽定中樞政 考三種》第6 冊,頁 39。
鎮義民募集鄉民壯為清軍引路、殺賊之有功者;「拿獲賊首義民」則是 指後來在溝尾莊誘捕朱一貴等人的功勞者。據此,這個分類主要是指官 府認為義民參與平定朱一貴事件的三次關鍵戰役,總督覺羅滿保自己就 曾在動亂平定之初,分別賞賜「懷忠」(下淡水)、「向忠」(西港尾)、 「效忠」(安平鎮)、「興忠」(溝尾莊)等匾額,給這三次關鍵戰役 的地方村落懸掛,以表彰他們的功績。44 其次,兵部尚書孫柱在題本中提到的「比照部冊有名外委官議敘之 例,各功加一等」,在實質上究竟是怎樣的一種議敘? 由於會典、則例等典章制度的規範對象基本上是官府體制下的人 員,改用現今熟悉的話語來說,是所謂的軍、公、教等國家公務員。因 此,軍功議敘基本上只是適用於官員,不包括平民百姓。45一般民人或 科考功名者可以獲得議敘者,僅限於賑災、修築公共設施、栽種蘆葦樹 木、運米糶賣等財力捐輸方面,而且約在乾隆二十年(1755)後才有正 式的相關規定,賜予職銜或頂戴。至於戰場立功的議敘,則沒有關於民 人的規定。這就是兵部在議覆滿保請議題本時所說的「民人從無議敘之 例」。但此次臺灣義民確實在戰爭期間立下了軍功,國家應該給予獎賞, 而且不是銀穀等物資方面的獎賞,而是要給官方典制中所定的軍功議敘 方式(「功加」),只是因為會典、則例上沒有針對一般民人的規定, 所以若是要以軍功議敘民人,就得在身分上援引比附可以相對應的官方 人員。 根據《大清會典》規定,官兵的軍功議敘依八旗、綠營之別,分屬 於兵部武庫清吏司、職方清吏司管轄。清初順治年間,因滿洲入關未久, 「酌量議敘,未有成規」,至康熙四年(1665)始「奉諭議定,漸次加
44 〈閩浙總督滿保為請議敘鎮壓朱一貴部之鄉勇事題本(康熙 61 年 12 月 1 日)〉,收入 張莉編譯,〈臺灣朱一貴抗清史料(上)〉,《歷史檔案》1988 年第 2 期,頁 20。 45 嚴格說來,軍功「議敘」也僅限於軍官,不包括士兵,亦即「各項兵丁、壯丁例不議敘, 應加賞賚」。兵丁通常和百姓一樣,以銀米等物質獎賞為主。張莉編譯,〈臺灣朱一貴 抗清史料(下)〉,《歷史檔案》1988 年第 4 期,頁 15。
詳」。46據此,雍正初年朱一貴事件義民首之軍功議敘,應該是准用康 熙年間針對綠營官兵的各項規定。所以,我們可以根據康熙、雍正朝會 典的相關記載,來考察「比照部冊有名外委官議敘之例,各功加一等」 之實質內涵。 第一,「部冊有名」一語所指為何?康、雍朝的會典記載了許多議 敘的具體案例,試舉數例如下: 康熙「十四年題准,部冊無名效用人員,初次立功者,該督獎賞, 移送姓名到部註冊;嗣後立功,照部冊有名人員例議敘」;47 「凡議敘招撫,康熙十七年題准……招撫……難民二千名以上,如 係部冊有名人員,文職授為正九品、武職給予千總劄付;部冊無名 人員,文職授為從九品、武職給予把總劄付」;48 「三十七年〔征剿厄魯特〕……部冊有名外委官員,照現任官議敘, 功加二等;部冊無名外委官員,照例將姓名註冊,俟續立有功績, 照部冊有名官議敘」。49 根據上述案例,所謂「部冊有名」應該是指,受獎者已在兵部註冊登記 的意思,而其姓名在兵部註冊與否對於議敘軍功具有實質的影響。50原 則上,若沒有先在兵部登記有名,一般並無法初次立功就獲得議敘功勞, 至少也會比登記有名者低一階議敘。照理說,臺灣的義民首應該還沒有 機會在兵部註冊有名,如果要議敘功勞,他們的身分應該比照「部冊無 名效用人員」:首次立功,只能填報姓名呈送兵部註冊登記,第二次立
46 〔清〕尹桑阿、王熙總裁,《大清會典(康熙朝)》,收入《大清五朝會典》(北京: 線裝書局,2006),第 1-2 冊,二上,頁 1296。 47 〔清〕尹桑阿、王熙總裁,《大清會典(康熙朝)》二上,頁 1299。 48 〔清〕尹桑阿、王熙總裁,《大清會典(康熙朝)》二上,頁 1298。 49 〔清〕尹泰、張廷玉總裁,《大清會典(雍正朝)》,頁 2178。 50 這項原則也延續到後來的雍、乾年間。例如:乾隆十九年(1754)「兵丁初次立功者, 向來註冊,俟下次有功,照把總例議敘」;乾隆朝《中樞政考》的「隨征官給劄」:「督 撫提鎮標下,部冊有名效用人員,有殺賊功績者,照把總例議敘;部冊無名效用人員, 初次立功者,該督撫提鎮將姓名報部註冊,嗣後立功,照部冊有名人員例議敘」。
功並經奏准議敘,才能進一步比照「部冊有名人員」,獲得實質的議敘。 事實上,兵部此次處理平定朱一貴事件有功之非屬經制官員的外委 官議敘,就是依據上述原則,亦即:「征臺外委官陳章等五名曾經題報, 應照現任把總例議敘,各功加三等;其馬良玉等一千七百六十八名均未 經題報,應照初次立功例注冊」。51然而,義民首的議敘卻反而能直接 比照「部冊有名」官員,跳過註冊的階段,直接由兵部登記和議敘,這 表示兵部尚書確實遵從皇帝「從優議敘之旨」,以優於既定成規的標準 來議敘臺灣義民首。 第二,「外委官」究係何意?所謂「外委」應該是相對於「部委」 之意,亦即當事人獲得委劄的來源是否為兵部的差別。凡是由兵部登記 具名核發的委劄,就是「部委」;直接由地方統兵大員依其權責核發、 未經兵部具名核發者,則為「外委」。52地方統兵大員能夠核發劄付的 層級,應該只限於守備、千總、把總等職階較低的基層武職,而且為了 跟正式官制中的經制武官(部委)區別,一般會在職銜前面添上「外委」 字樣,稱為「外委守備」、「外委千總」、「外委把總」。朝廷為了避 免地方督撫濫發委劄,致使外委人數失控,也依據兵丁員額,定有一定 比例的外委人數,在控制外委人數的同時,也等於將「外委」編制化。 顯然,「外委」的制度確立之後,如要再設立一些兵丁頭目的名額,便 不得不在「經制」、「外委」之外,再衍生出「額外外委」的新名目。 簡單來講,「外委」初期類似今天的「約聘」人員,他們的工作內 容或許和正式編制人員相同,但待遇和福利則有明顯差別。以最低階的 千、把總來說,外委千把總的職務和經制千把總一樣,都是帶領兵丁、 巡防汛地,但雙方的薪資待遇明顯不同:經制千把總領有俸銀、薪銀(正 式的官員,照銜食俸、照缺支薪)以及養廉銀,外委千把總一開始則只
51 張莉編譯,〈臺灣朱一貴抗清史料(下)〉,《歷史檔案》1988 年第 4 期,頁 15。 52 雍正在兵部奏請議敘平定西藏有功官兵時曾提及:「至於滿洲、漢軍綠旗之外委官,俱 系一體效力人員,無論部委、外委蓋行從優議敘。」《世宗憲皇帝實錄》卷10,收入中 華書局編,《清實錄》(北京:中華書局,1985),第 7 冊,頁 188。
支食兵丁糧餉,後來才有給外委千把總養廉名糧(養廉銀)。「額外外 委」則只支食其本身兵丁糧餉,沒有養廉名糧,仍舊隨營差操,沒有像 外委千把總那樣有管兵之責,性質上比較接近兵丁中的優秀者而已。經 制把總出缺,表現優異的外委千總、外委把總、額外外委和一般兵丁都 有被選拔的資格;經制外委出缺,額外外委和一般兵丁都有被選拔的資 格。由此也可印證,外委千總、外委把總、額外外委其實只是名目上的 差異,他們都可以率領幾個兵、多領一些糧餉、有品級頂戴,名義上雖 然可算是武官,本質上還是被歸類為「兵」的層級,只是地位比一般兵 丁稍微高一點點而已。 朱一貴事件中立功較大的義民,基本上是義民領袖,也就是所謂的 「義民首」,既然不具有官員身分,清廷自然不能將其視為正式武官(「把 總」,正七品以上),而將其身分類比為兵丁頭目的「外委」(不是很 正式的武官,地位有點曖昧),確實是比較貼切的作法。 第三,何謂「各功加一等」?《欽定中樞政考》關於綠營武官出征 立功議敘的規定有:「奉旨從優議敘者,將列為出眾人員給予功加四等, 一等軍功給予功加三等,二等軍功給予功加二等,三等軍功給予功加一 等」。53據此,臺灣義民首既然為朝廷「功加一等」,應該是被評比為 三等軍功。由於軍功議敘可以加等、紀錄或加銜,其等第差別對於受獎 者的升遷便具有實質影響。例如,把總(正七品)一般只能被選陞為「千 總」(從六品)54,但若因功加有「副將」或「署(代理)副將」銜者, 就可以被任用為「游擊」(從三品)。 雍正元年八月,兵部尚書孫柱依據總督滿保呈送的清冊、皇帝從優 議敘的裁示以及朝廷議敘法規,題請將朱一貴案內立功的175 位義民首 「照部冊有名外委官議敘之例,各功加一等」,發給千總劄付。雍正皇 帝接獲孫柱的題本之後,雖然大致同意了兵部的建議,但他也特別宣稱:
53 〔清〕明亮等修,納蘇泰等纂,《欽定中樞政考》,收入故宮博物院編,《欽定中樞政 考三種》,第6 冊,頁 41。 54 千總在康熙三十四年(1695)由正六品改為從六品。
自古未屬於中國的臺灣之所以能被納入版圖,並迅速從朱一貴等叛匪手 中克復,完全是「皇考」(康熙皇帝)的「聖略神威」、「籌劃周詳」 所致;為此,他「仰副皇考從優議敘之旨,官兵現行議敘功加之外,著 概行各加一等」。55結果,臺灣義民首最後獲得兵部核發的職銜劄付, 也從原本的「千總」晉升為「署守備」。56 如果回到十八世紀的時空,臺灣義民獲得議敘功加一等,在當時無 異是一件「破例」的事,也為後來立下了可以援引的「例」。雖然此條 例並沒有被抄錄在清朝各式的會典則例之中,但日後凡是臺灣發生大規 模的社會動亂,大都有義民首積極動員參與戰事,獲得議敘紀功,委銜 錄用。57臺灣義民在雍正初年為朝廷破例議敘,應該有其特殊的時空脈 絡。「義民」們沒有投入自我宣稱為明朝後裔的朱一貴陣營,而是積極 協助清政權穩定臺灣控制,無疑讓異族的滿洲統治政權感到欣慰,特別 是這事還發生在曾堅持恢復明朝正統的臺灣。 雍正皇帝諭旨僅有346 字,卻密集出現了 6 次的「皇考」,這多少 也透露出,雍正有意藉此宣示他已繼承皇位。現在重新檢視臺灣義民的 議敘課題時,應該還要考慮其橫跨康熙、雍正朝政權轉移的特殊時空背 景。對於剛從慘烈的皇位繼承爭奪戰中上臺的雍正來說,他眼前遭遇的 緊迫課題,與其說是從帝國行政立場來考慮「從無議敘之例的民」在法 律上是否具有正當性,不如說他必須毫無保留支持他的父親所立下的決
55 張莉編譯,〈臺灣朱一貴抗清史料(下)〉,《歷史檔案》1988 年第 4 期,頁 15-16。 56 「隨經臣部發給功加署守備職銜劄付,並未議給功加都司簽書職銜」。中國第一歷史檔 案館編,《明清宮藏臺灣檔案匯編》,第19 冊,頁 296。 57 雖然雍正朝《大清會典》大致摘抄了雍正元年八月兵部尚書孫柱根據覺羅滿保請敘清冊 而題准的議敘原則以及皇帝之裁示,卻僅只摘錄官員議敘,沒有將義民的部分抄錄下 來。雍正朝《大清會典》:「雍正元年議敘康熙六十一年克復臺灣在事有功人員。征臺 官員各功加三等,防守淡水營官員各功加一等,防守澎湖廈門官員各加一級。又奉 旨:臺灣地方自古未屬中國,皇考以聖略神威取入版圖,逆賊倡亂,佔據臺地,皇考 籌畫周詳,指受地方官員,調遣官兵,七日之內克復全臺,官兵咸戴皇考之恩,奮勇 攻取,甚屬可嘉。茲仰副皇考從優議敘之旨。官員現行議敘功加之外,蓋行各加一 等」。參閱:〔清〕尹泰、張廷玉總裁,《大清會典(雍正朝)》,頁2179。
定,讓他自己得以順利度過皇位繼承的紛爭。58
四、「義民劄付」
釐清義民的敘獎過程及其實質內涵之後,接下來要澄清一個似是而 非的通說。現在人們常以為,清廷在地方官員奏准之後核發「義民劄付」 給受獎人,作為他具有「義民」之法律身分的證明文件。事實上,當時 並沒有所謂的「義民劄付」。清廷發給義民的文件上只寫有「劄付」兩 字,而不是「義民劄付」。 理由很簡單,因為「義民」並不是清朝正式的文、武官職,所以兵、 吏等部會就不會針對「義民」的身分發給證明文件。義民因立功議敘, 朝廷賞賜給他們的其實是象徵榮譽的「花翎頂戴」,或具有千總、把總 等武官任用資格的職銜證明。換言之,義民是獲得朝廷經由正式行政程 序核給的翎頂、職銜之證明文件;「義民劄付」只是當時官民之間一種 約定成俗的通稱,實際上並沒有所謂的「義民劄付」。59這就好像現在 為了便於區別和稱呼,自行依據碑文內容將許多清代石碑命名,結果後 來大家就都以為碑上原來是刻有那些題名一樣,其實清代的碑碣大部分 都沒有題名。 清末編修的《鳳山縣采訪冊》錄存一張十八世紀林爽文事件後義民 獲得的「劄付」,可以讓我們用來進一步說明。60該劄付之內容如下:58 關於康熙朝的皇位繼承爭奪,可參閱 Silas H. L. Wu, Passage to Power: K’ang-hsi and His
Heir Apparent, 1661-1722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9).
59 嘉慶年間蔡牽事件時核發給義民首的文件題名為「執照」。〔清〕諸家,《臺灣關係集 零》,收入《臺灣文獻叢刊》第309 種(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72),頁 220-221。 60 盧德嘉纂輯,《鳳山縣采訪冊》(臺北: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遠流出版公司,2007), 頁330。另一份義民「劄付」原件影像檔,可參閱黃卓權,《進出客鄉:鄉土史田野與 研究》(臺北:南天書局,2008),頁 xx。
劄 付 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徐,為 遵旨會議具奏事。照得賞給臺灣翎頂職銜義民,除欽奉諭旨分別實 缺補用外,其應給頂戴及從前給過頂戴人等,並准部議詳細核明頒 給印劄,以杜頂冒,仍造具花名清冊,送部存案等因。於乾隆五十 三年六月十七日,奉旨:依議,欽此。欽遵在案。 查義民莊湊,委係在事出力,業經獎給金頂戴,除造冊彙咨外,合 行給劄。為此,劄給該義民收執,以杜頂冒。須至劄者。 世襲三代曾祖浴、祖新、父賢,本身身中、面微、紫鬚,年六十二 歲,係泉州府南安縣人。 右劄付莊湊收執。 乾隆五十三年十一月初一日給,第一百九十五號 誠如文獻所示,朝廷將證明文件的標題寫作「劄付」,而非「義民劄付」, 而且該劄付明顯是為了證明義民莊湊獲得「金頂戴」(七品以下)之翎 頂所核發,亦即「查義民莊湊,委係在事出力,業經獎給金頂戴,除造 冊彙咨外,合行給劄。為此,劄給該義民收執,以杜頂冒。須至劄者」。 此外,文件中也提到,朝廷之所以特別針對擁有頂戴資格者發給劄付, 是經由地方官奏請,並不是朝臣或皇帝突發奇想。瞭解其政策過程,有 助於進一步瞭解義民的敘獎。 福康安和福建巡撫徐嗣曾(1734-1790)在乾隆五十三年(1788)五 月曾聯銜奏稱: 逆匪滋擾日久,到處蔓延,從前官兵各駐一方,道路梗塞,全賴義 民守禦村庄,並運送錢糧、火藥,所在皆然,帶兵大臣、鎮、將及 地方道、府大員以其急公向義,多給予頂帶、職銜鼓勵,該義民等 亦深以朝廷名器為榮,各思感奮,久而不懈。茲臣詳查,給過頂帶 者,除常青具奏郡城義民已有三百四十餘名,而未經具奏及他處給 頂義民尚不在此數內,核計人數原屬過多,祇因伊等一載以來隨征 出力,若於事定後遽將頂帶摘去,未免心存觖望,揆之事理,似屬
非宜,自應仍准戴用。但恐人多類雜,必須詳細核明,給劄存案, 以防頂冒滋事情弊。臣徐嗣曾係本省巡撫,現在臺灣,將給過頂帶 義民首等復加查核一遍,再與奏明給頂義民,一體頒給印劄,仍令 各該地方官嚴行約束,毋任恃符滋事。61 福、徐兩人的奏摺表示,臺灣現地實際負責征伐的各級官員,為了鼓勵 地方鄉紳出錢出力籌組義民、協力戰爭,曾廣泛發給他們翎頂和職銜。62 但其中卻只有府城義民340 餘人,曾經主事官員常青奏准賞給頂戴,完 成合法程序。63頂戴職銜若係地方官員在戰爭期間視情形主動發給,未 經朝廷奏准,則戰事結束後就必須撤銷。福、徐兩人為了避免摘去翎頂 導致地方鄉民失望,有礙戰後社會的復興,以及獲得翎頂之人過於浮濫, 難以辨識,建議由當時在臺灣處理叛匪餘產的徐嗣曾進行清查,經造冊 以及朝廷批准之後,由吏部統一發給劄付之證明文件。 儘管乾隆皇帝對於福、徐兩人奏摺的批示是「軍機大臣會同該部議 奏」,似未定案。但從前引義民劄付中提到了「乾隆五十三年六月十七 日,奉旨:依議」字句,可以明白軍機大臣會同相關部會進行討論後, 應該是直接接受了福、徐兩人的建議,最終也獲得了皇帝的批准。然後 就由福建巡撫徐嗣曾依據他清查且獲中央部會核定的清冊,在當年十一 月一日核發劄付給擁有頂戴資格的義民。根據下淡水義民抄存的奏摺與
61 〈為遵旨獎勵義民分別具奏仰祈聖鑒事(乾隆 53 年 5 月 9 日)〉,收入臺灣史料集成 編輯委員會編,《明清臺灣檔案彙編》(臺北: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遠流出版公司, 2007),第 36 冊,頁 142-144。 62 發給頂戴似乎是新的作法,先前康熙年間朱一貴件事時只見官員核給職銜的紀錄。 63 常青的奏摺及清單雖未及見,但乾隆皇帝曾在五十二年(1787)二月七日諭軍機大臣等: 「此次與賊打仗文武官弁,及兵民義勇人等,協力剿殺,奮勇得勝,保護郡城,實屬可 嘉,俟常青抵臺灣,於剿捕完竣後,查明實在出力人員,分別奏請交部議敘。所有義民 鄉勇,激發公義,協力剿賊,尤堪嘉獎,僅令地方官分別獎賞,尚不足以示鼓勵。著 常青於抵臺灣後,查明各義民鄉勇內,如係務農經商生理者,即酌免交納賦稅;若係 首先倡義紳衿,本有頂帶者,即開列名單,奏明酌予職銜,以示優異。」常青的奏賞或 許是出自於此。張本政主編,《清實錄臺灣史資料專輯》(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 1993),頁 318。
清單,除了「有數名貼破失記」以及9 名現有實職加賞者外,該次各等 頂戴、職銜受賞者有476 人。其中 394 人僅獲得頂戴榮銜,82 人獲得推 薦補授經歷、教職、把總等低階文武職缺。64 據此,林爽文事件剛獲平定的乾隆五十三、四年間(1788-1789), 如同先前的朱一貴事件一樣,臺灣社會應該也充滿著一股編查義民的熱 潮。很多的地方頭人經由呈報造冊,最後獲得了翎頂、職銜的劄付。連 不法之徒也能明顯感受到這一波熱潮所帶來的商機,他們偽造「義民劄 付」出賣,以牟取暴利。根據官方調查,捐有監生頭銜的廣東長樂縣人 李應選,在乾隆五十四年時私自刻了閩浙總督的關防,蓋在自己製作的 劄付上,總共偽造了十二張「義民劄付」,並以每張四到三十圓不等的 價格,賣出了數張劄付。李應選為求逼真,還特別抄錄了「議敘義民奏 稿」,將購買偽劄之人的名字添寫在奏稿中。這一件事情因為翌年五月 另一件偽造義民劄付案件發生,在地方官府的擴大查緝下而爆發。 非常有意思的是,偽造義民劄付的兩個人都是廣東人,分別來自粵 東的長樂和鎮平縣。前後兩案出錢購買偽劄的總共有10 個人,雖然檔案 沒有寫出他們的祖籍,但可以推測應該也都是廣東人。清代臺灣的義民 雖然不僅侷限於粵籍移民,其他祖籍的漢民和熟番也都有人獲得頂戴和 武職的賞賜,但廣東籍民的表現卻特別明顯,他們在自清代以來也曾不 斷公開宣稱義民的歷史。這除了廣東籍民在臺灣屬於少數住民、較易感 受到閩籍移民的壓迫之外,也和他們在清領之初曾受閩籍漢民抵制,有 將近六十年無法在臺參與科舉考試有關。即使經過長期的抗爭之後,他 們終於在乾隆六年(1741)獲得朝廷特別核定的「粵籍」專屬學額,但 這些學額只是文童,一直到清領結束為止並沒有武童的名額。這表示, 協助官府平亂獲賞軍功,是有志於武職的臺灣粵民最為重要的出身管 道。65
64 〔清〕邱維藩彙集,邱炳華抄錄,《六堆忠義文獻》,頁 77-84。 65 關於閩粵科舉學額紛爭與地方社會發展之關係的研究,可參閱李文良,《清代南臺灣的 移墾與「客家」社會》,第10、11 章。
偽造的義民劄付平均每張價格高達 15 圓左右,約略等於一位熟練 木工師傅二個月的薪資所得。66對於平民百姓來說,或許價格偏高,但 比起動亂期間實際出錢出力招募人力又得冒著生命危險的義民,或者是 在承平時期透過大筆銀穀捐獻才能獲得的職銜來說,還算是物美價廉的 投資。67因為這個時間點正好是動亂平定、議敘義民功績之時,臺灣社 會裡很多人都因此拿到了劄付,所以偽造劄付擁有一定的市場,案件一 再發生。這也可以證明,先前福、徐兩人為了杜絕頂冒滋事弊端,而特 意進行清查並發給證明文件的舉動,是具有遠見的積極作為,並非過 慮。 據當時購買偽劄的民人李祖蘭供稱,他是「聞得有廣東長樂人李 應選賣劄,上有閩浙總督關防,家用番銀三十圓買得一張,填把總職 銜」。68很明顯的事情是,這些劄付並不為了證明持有人具有「義民」 身分,而是他擁有「把總」之武官職銜。69此外,偽造義民文件案也顯 示民間社會非常瞭解官府的行政程序,他們不只偽造劄付和官員印章, 還抄錄了「議敘義民奏稿」,以強化偽造文件的說服力。據此,清代臺 灣應該有不少獲獎人曾抄錄義民奏稿,這些民間抄本成為《重修鳳山縣 志》等官修地方志的史料來源之一。
66 熟練木工師傅的日薪約為銀 0.25 圓。羅烈師,〈臺灣枋寮義民廟之經營及其擴張(1802 ~1866)〉,收入國立歷史博物館編,《臺灣傳統民俗節慶講座文集》(臺北:國立歷 史博物館,2009),頁 62。 67 明清捐納的費用往往因為職銜等級、年代、事由差異而不同。以嘉慶三年(1798)的案 例來說:道員18040 兩、知府 14630 兩、知縣 5090 兩,武職最低階的把總則為 470 兩。 許大齡,〈清代捐納制度〉,收入氏著,《明清史論集》(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 頁104-105、108。 68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編,《明清史料.戊編》(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 所,1953-1954),頁 2018-2020、2039-2041。 69 另一案查獲的偽造義民劄付中填寫的也是「把總」。
五、旌表義民
清代臺灣的義民議敘,是地方官員向朝廷奏報百姓協助官府平亂之 義行,而由國家予以旌賞表彰,也可以置於旌表制度的脈絡來觀察。70影 響臺灣義民出現的關鍵文告、康熙六十年之〈檄臺灣民人〉講得很清楚: 「有能糾集鄉壯,殺賊來歸,即為義民,將旌其功,以示鼓勵」,義民 是朝廷和地方官府亟欲表彰的社會行為與風氣。就像朝廷准許為節婦烈 女設置牌坊一樣,清代透過省級官員以及皇帝賞賜的匾額,在鄉村中立 起關於義民獎賞的有形建築。義民也成為清代臺灣社會一種追求和認同 的身分,他們常在社會動亂的時候就自我宣稱為義民。 傳統中國表彰民間忠孝節義的道德行為,以為社會教化和控制,至 少可以追溯到秦漢時代,已經有很長遠的歷史。義民作為國家旌表制度 之一環,始於明朝正統(1436-1439)年間。當時朝廷為了推動「預備倉」 的救荒政策,獎勵地方有力之家捐輸穀物,充實倉儲,曾明令捐穀達到 規定數量者,即可由地方官奏請,獲得皇帝頒發的「璽書」,並豁免差 徭。某些特定案例的義民,也同時獲得地方官頒贈的匾額、石碑,以榮 耀其身與家庭,甚至得到朝廷核定的官銜和冠帶,成為鄉紳或以之為晉 升官場之階。佐藤學的研究特別指出:基於「捐贈財物給國家」的共通 原理,明朝對於義民的旌表,從原本的救荒行為擴大到提供邊防所需軍 糧,甚至是在地方社會動亂中捐穀助官平亂者。71清朝也延續明朝的政70 關於旌表與捐納制度,可參閱許大齡,〈清代捐納制度〉,收入氏著,《明清史論集》, 頁 3-173;費絲言,《由典範到規範:從明代貞節烈女的辨識與流傳看貞節觀念的嚴格 化》(臺北:臺大出版委員會,1998),頁 69-91;李豐春,《中國古代旌表制度》(昆 明:雲南大學出版社,2011)。 71 〔日〕佐藤學,〈明代「義民」旌表制度考:創行期正統年間を中心に〉,《明代史研 究》第13 號(1985,東京),頁 7-25;〔日〕酒井惠子,〈明代正統.景泰年間にお ける義民旌表と納粟入監〉,《名古屋大學東洋史研究報告》第33 號(2009,名古屋), 頁51-75。
策,於康熙四十二年(1703)推動在鄉村廣置「社倉」的救荒制度,並 訂定「社倉勸輸之例」的獎勵辦法:凡捐穀給社倉的富民紳衿,可依據 捐穀數額的多寡而豁免一定比例年限的差徭,以及相應層級地方官員題 贈的匾額;「捐至二百五十石者,咨吏部給與義民頂帶,照未入流冠帶 榮身」。72 儘管清代臺灣義民的外觀形式和起源,接近於傳統中國的義民旌表 制度,但兩者仍有明顯的差異,應該予以辨別。清廷議敘臺灣義民也不 是直接援引明代以來旌表義民的典章。臺灣義民和明代義民旌表最大的 差異之處在於:清代臺灣的義民是國家鼓勵他們「糾集鄉壯,殺賊來歸」 的軍事戰鬥行為,而不是單純的捐輸穀物;他們除了獲得官贈匾額之外, 為首者還因此獲得「議敘軍功」、「委銜錄用」,成為進一步踏入官場 的墊腳石。這主要是因為清代臺灣的義民議敘,和清廷的治臺政策以及 當時臺灣特殊移民社會狀態有關。眾所周知,清朝對於臺灣義民的旌賞, 源自於康熙末年朱一貴等動亂勢力幾乎已經控制全臺、官府為了有效分 化反叛勢力奪回臺灣統治而來。「義民政策」後來也成為清廷長期採行 控制臺灣社會的策略之一,與臺灣社會的動亂、分類械鬥息息相關。再 加上清初在臺灣推行班兵制度、排斥臺民入伍當兵,以及粵籍移民的資 源控制與官宦仕途,因為閩民的積極抵制而受到嚴重的阻礙等等。這些 都是義民政策得以在臺灣有效且長期持續施行的社會基礎。因此,相對 於明代義民旌表主要在於獲得皇帝璽書、官賜匾額等社會象徵資本,清 代臺灣義民則積極爭取基層武官員任用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