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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彈劾之醫生,可以為全國醫療人員及醫院借鏡。身為醫療人員 怎可怠忽職守,違背醫德,對於重症病患未能及時予以救治,於

事後為推御責任而偽造文書,企圖逃避法律追就。

案例二 審議日期:2005/1/4

彈 劾 案 文 壹、被彈劾人姓名、服務機關及職級:

丁允中 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第二彈藥基地儲備庫上校庫長(任期自 2003 年 9 月 1 日至 2004 年 3 月 31 日,2004 年 4 月 1 日該庫更名為國防 部聯合後勤司令部第四地區支援指揮部南部地區彈藥庫,丁員續任 庫長至 2004 年 5 月 31 日,現任該司令部保修署綜合組上校副組長

陳家富 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第二彈藥基地儲備庫二分庫中校分庫長(任 期自 2000 年 9 月 1 日至 2003 年 2 月 28 日)、該儲備庫三分庫中校 分庫長代理技術室主任(任期自 2003 年 3 月 1 日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該儲備庫中校技術室主任(任期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至 2004 年 3 月 31 日)、該司令部彈藥處中校參謀(任期自 2004 年 4 月 1 日至 2004 年 8 月 31 日,現為國防大學國防管理學院指參班中校學 員)

余榮壽 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第二彈藥基地儲備庫彈藥整修所少校所長(

任期自 2003 年 8 月 1 日至 2004 年 3 月 31 日,2004 年 4 月 1 日該整 修所更名為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第四地區支援指揮部南部地區彈

貳、案由: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第四地區支援指揮部南部地區彈藥庫旗山彈藥 庫旗山整修所於 2004 年 11 月 6 日發生彈藥爆炸肇致官兵三人死亡之重大危 安事件,嚴重損及官兵安全及國軍聲譽,該司令部第二彈藥基地儲備庫庫長 丁允中上校、所屬技術室主任陳家富中校及彈藥整修所所長余榮壽少校,對 於本危安事件未能依規定執行其職務,且對所屬督導不周,核有重大違失,

爰依法提案彈劾。

參、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一、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以下簡稱聯勤)所屬之第二彈藥基地儲備庫(以

下簡稱二彈庫),坐落高雄旗山,二彈庫下轄技術室及一、二、三分庫、

廢彈處理中心等單位。2004 年 4 月 1 日,因國軍組織調整(精進案),

二彈庫併編改隸更名為聯勤第四地區支援指揮部南部地區彈藥庫,下轄

技術室、旗山彈藥庫(下轄旗山整修所)、廢彈處理中心…等單位,合

先敘明。

二、關於二彈庫庫長丁允中、技術室主任陳家富輕忽上級對本案一○ 五公厘

戰防榴彈所為不宜處理之指示,未主動剔除工令,亦未督導整修所妥為

處理;所長余榮壽本職學能不足,執行一○ 五公厘戰防榴彈廢彈脫藥作

業過程,漠視該所設備不足及標準作業程序,危安意識低落,肇致重大

危安事故部分:

(一)查二彈庫技術室(以下簡稱技術室)於 2003 年 10 月 13 日下達一

二○ 公厘迫砲等廢彈(含一○ 五公厘戰防榴彈二十九顆)之增撥脫

藥工作令(92-02-133)【證一】予該彈庫彈藥整修所(以下簡稱整

修所),限定 2003 年 12 月 1 日開工至同年月 31 日完工。整修所於

接受該工作令後,於九 2003 年 10 月 17 日呈報「脫藥計畫」【證二】

送二彈庫,該彈庫於 2003 年 10 月 29 日將「脫藥作業前、中、後安

全管制計畫」【證三】呈報聯勤保修署審查,惟該署於 2003 年 11

月 10 日以陣銃字第○ 九二○ ○ 一六四三三號令附審查意見認其中

一○ 五公厘戰防榴彈內裝藥為B炸藥,限於該庫設備不宜作業【證

四】,技術室呈經庫長核批將該令轉整修所,要求依審查意見修正

【證五】,然整修所兵工安全官陳坤明中尉明知不宜作業,卻僅以

簡簽方式將該令文呈所長余榮壽批示備查【證六】,而未依規定程

序報請剔除該部分工令。

(二)由於整修所設備不足,致該批一○ 五公厘戰防榴彈,一直無法進

行脫藥作業,而存放廢彈處理中心 E07 庫房。嗣 2004 年 7 月間,二

彈庫廢彈處理中心主任張孝平中校見工令期限已過,上述戰防榴彈

卻仍儲放於業管 E07 庫房,乃要求所屬兵工保養官蔡明君少尉多次

協調余榮壽儘速提領,詎余榮壽身為整修所所長,明知彈藥線內下

班後不得存放廢彈及零件之規定【證七】,及該所亦不具備處理一

○ 五公厘戰防榴彈脫藥之設備,且聯勤保修署亦曾指示該彈庫對該

批廢彈不宜作業,竟要求陳坤明於 2004 年 8 月 3 日率胡智雄下士等

人至 E07 庫房提領該批一○ 五公厘戰防榴彈,領回後暫時擺放於經

理庫房,以避免上級督導查獲,期間曾指示陳坤明多次更換藏匿地

點,先後儲放於二十線廠房屋頂排水溝槽及脫藥線廠房等處,迨九

十三年九月間,陳坤明率所屬楊智 下士及陳映宏下士欲以起子敲

鑿及搗鬆內裝藥之方式完成脫藥,因發生二次微爆及產生火藥燃燒

味而作罷,並向余榮壽報告此事經過,余榮壽仍漫不經心,不覺事

態嚴重,未積極採取防範或制止等作為,終至陳坤明於 2004 年 10

月間調職交接予洪端隆少尉,亦未告誡以前述不正確方式脫藥之危

險性。洪員為繼續完成該批廢彈之脫藥任務,遂於 2004 年 11 月 4

日率許明晃下士及陳映宏下士前往脫藥線廠房,以上述不正確之作

業方式順利完成六顆一○ 五公厘戰防榴彈脫藥工作,隨後復於同年

月六日下午十四時許,利用假日留守期間,再度率黃健哲中士及一

兵楊武璋欲再以相同方式執行脫藥任務,不料於當日下午十四時五

十分許突發爆炸,致使黃、楊二人當場死亡,洪員身負重傷於送醫

後延至下午十五時三十分死亡。本案業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

分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偵查終結,並將整修所所長余榮壽少校、該

所兵工安全官陳坤明中尉等二人,依涉嫌觸犯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

災害罪嫌提起公訴,有該起訴書附卷足憑【證八】。

(三)依聯勤保修署 2000 年 11 月 28 日(八九)保鈦字第一七九一八號

令規定:二彈庫脫藥線脫藥作業僅處理 TNT 彈裝藥,餘不作處理(證

九)。而二彈庫(技術室)仍於 2003 年 10 月 13 日以陣錦字第○ 九

二○ ○ ○ 二七八四號令示整修所處理案內一○ 五公厘戰防彈彈頭

(內裝藥非 TNT)之脫藥作業【同證一】,顯與規定不符。另聯勤

保修署於 2003 年 11 月 10 日以陣銃字第○ 九二○ ○ 一六四三三號令

示對工令審查意見:「一○ 五戰防榴彈內裝藥為B炸藥,限於貴庫

設備不宜作業」【同證四】,惟二彈庫接獲保修署令示後,庫長丁

允中並未指示技術室主任陳家富主動將本案撤銷,而僅係由技術室

呈經庫長丁允中核批將保修署意見轉頒給整修所修正【同證五】,

丁允中、陳家富對此復未列管查核,任由整修所自行處理,未再聞

問,顯有怠失。整修所於 2003 年 11 月 19 日由陳坤明中尉收辦後,

僅簽擬:「本所依審查意見修正完畢,並依規定辦理」,所長余榮

壽少校批示:「可」【同證六】,而所謂修正完畢並不包含該一○

五公厘戰防榴彈部分,對此部分並無任何後續應有處置作為,亦有

怠失。復查依彈藥保修作業程序之規定,彈頭脫藥線作業規範及整

修所現行標準作業程序,均未提及「搗鬆」、「敲鑿」等方式;因

此「搗鬆」、「敲鑿」均違反標準作業方式。顯見本案整修所所長

余榮壽本職學能不足,又疏於翻閱技令書刊,對標準作業方式不甚

瞭解,致對肇案彈藥誤判該所具有脫藥作業能力,對敲鑿彈裝炸藥

時所產生火花及小爆,認為正常反應,未能即時停止後續作業,危

安意識低落,終致發生本件重大爆炸案。上開違失,有國防部調查

報告在卷可資佐按【證十】,另聯勤相關主管及承辦人員於 2004 年

12月 16 日接受本院約詢時亦坦承屬實(聯勤副總司令薛承智表示:

本案直接與間接權責督導機制失靈,亟待檢討改進;單位內部管理

及作業紀律執行不彰係主因;實務實作待加強。二彈庫庫長丁允中

表示:本案由技術室依實際需求下令各單位執行;對保修署 2003 年

11月 10 日第○ 九二○ ○ 一六四三三號令知悉;對無法脫藥未爆彈 之處理規定不清楚;本案係未按標準作業程序及相關規定所導致;

是否依標準作業程序處理是本人督導時之要項;有看過保修署之公

文並批示「發」,無進一步指示處理方法,後續由技術室負責追蹤

管制,…不清楚整修所如何處理該文。技術室主任陳家富表示:無

法脫藥可辦剔除;「搗鬆」不是法定處理方法;保修署之公文轉整

修所,…未特別指明處理方法,…後續不知整修所如何處理,…未

予過問。整修所所長余榮壽表示:對無法脫藥未爆彈之處理規定不

清楚,…憑直覺反應指示屬下處理,陳中尉報告本案無法處理,本

人告之搗鬆後處理,…有敲擊;未剔退是本人擔任所長之疏忽,本

人對廢彈處理之剔退不甚瞭解;對保修署公文無特別作處理,陳坤

明確曾向我報告一○ 五彈處理情況,本人亦知無能量處理,機具設

備無法作脫藥…;陳中尉處理發生小微爆有向我報告,本人告之若

可以搗鬆則可搗鬆後予以燒毀。),此有相關筆錄附卷足憑【證十

一】。

三、整修所所長余榮壽虛偽製作該批一○ 五公厘戰防榴彈除帳紀錄,不實完

成銷帳作業部分:

由於整修所設備不足,致該批一○五公厘戰防榴彈,一直無法進行 脫藥作業,而存放 E07 庫房,其後該整修所彈藥保修士游欣琦上士因完 工日期將屆,恐無法完成帳籍銷帳作業,乃向所長余榮壽請示,余榮壽 竟指示先不實完成銷帳作業,日後再優先處理該批彈藥脫藥,且要求轉 知該所兵工安全官陳坤明先提供相關不實資料憑辦,陳坤明在明知並未 開工作業及未完成脫藥作業之情形下,仍製作不實之 2003 年 10 月 17 日 陣錫字第○九二○○○○三○一號開工報告呈文及日報表各乙份,經余 榮壽批示後,交游欣琦據以製作不實之除帳憑單七份、彈藥報廢處理表 及銷毀紀錄表各乙份等除帳佐證,呈余榮壽批示後,再由陳坤明不實簽

由於整修所設備不足,致該批一○五公厘戰防榴彈,一直無法進行 脫藥作業,而存放 E07 庫房,其後該整修所彈藥保修士游欣琦上士因完 工日期將屆,恐無法完成帳籍銷帳作業,乃向所長余榮壽請示,余榮壽 竟指示先不實完成銷帳作業,日後再優先處理該批彈藥脫藥,且要求轉 知該所兵工安全官陳坤明先提供相關不實資料憑辦,陳坤明在明知並未 開工作業及未完成脫藥作業之情形下,仍製作不實之 2003 年 10 月 17 日 陣錫字第○九二○○○○三○一號開工報告呈文及日報表各乙份,經余 榮壽批示後,交游欣琦據以製作不實之除帳憑單七份、彈藥報廢處理表 及銷毀紀錄表各乙份等除帳佐證,呈余榮壽批示後,再由陳坤明不實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