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審議日期:2005/1/25 彈 劾 案 文
壹、被彈劾人姓名、服務機關及職級:
吳振龍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副院長負責綜理仁愛院區醫療行政業務(2000 年 7 月 17 日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擔任台北市立仁愛醫院院長,2005 年 1 月起任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副院長),師一級。
劉奇樺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神經外科主治醫師(自 2003 年 4 月 15 日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任台北市立仁愛醫院神經外科主治醫師,自 2005 年 1 月起任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神經外科主治醫師),
師三級。
貳、案由: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神經外科主治醫師劉奇樺對嚴重顱內出血 病童邱姿文未確實依規定執行會診,卻於事後共同補填不實病歷,輕率決定 轉院。經台北市政府衛生局災難應變指揮中心連繫轉送台中縣童綜合醫院緊 急開刀於 2005 年 1 月 23 日不治死亡。該院副院長吳振龍怠忽職責,對該院 區醫療與行政業務督導不周,情節重大,核均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
爰依法提案彈劾。
參、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台北市 4 歲女童邱姿文(下稱邱童),因遭家暴導致嚴重顱內出血,於 民國(下同)2005 年 1 月 10 日凌晨 1 時 55 分由 119 救護車送入台北市立聯 合醫院仁愛院區(下稱仁愛醫院)急診室救治,惟該院未予開刀急救,並以 加護病床已滿床為由,決定轉院,經該院及台北市政府衛生局(下稱衛生局
)災難應變指揮中心(Emergency Operations Center;簡稱 EOC)遍尋北部各 大醫院一床難求,最後轉至 140 公里以外之台中縣梧棲童綜合醫院緊急開刀 救治於 2005 年 1 月 23 日不治死亡。經核吳振龍、劉奇樺均有重大之違失,
茲將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臚列如次:
一、劉奇樺部分:
(一)按住院醫師於專科醫師訓練期間係屬臨床學習階段,其所從事之 各項醫療行為仍應由其上級指導醫師(主治醫師、科主任)負完全責 任。依仁愛醫院之規定【證 1】,各專科均由主治醫師擔負被照會之 責任,若有住院醫師擔任第 1 線之被會診醫師時,應安排主治醫師當 為第 2 線支援並負醫療全責,以維持急診病患之醫療品質。各專科醫 療及行政作業,由各科主任擔任負責人,處理各項緊急或意外事件。
(二)劉奇樺於 94 年 1 月 10 日凌晨接獲第 1 線待班之住院總醫師林致 男電話報告有嚴重顱內出血之邱童在急診室待診,台北市現無加護病 床可供緊急治療,而目前急診加護病房可增加 1 床,請示如何處理 時,竟未親自或指派林致男親自前往急診科診察,違反該院「急診會 診作業要點」第 4 點規定:「照會之會診科別應於收到通知 30 分鐘 內指派醫師前往急診科應診……」之規定。【證 2】依該院急重症病 患轉住加護病房標準作業流程規定,應由劉奇樺主治醫師負醫療全責 並協調病床,惟劉奇樺未恪遵上述作業標準之規定,支援第 1 線住院 醫師會診,亦未積極協調病床,並親赴急診室瞭解加護病床加床之可 行性,以負醫療全責,凡此情形,業經劉奇樺於衛生局及本院調查時 供認不諱,此有調查筆錄在卷可稽【證 3】。劉奇樺上開應作為而未 作為,顯有怠忽職守之重大違失。
(三)劉奇樺於 94 年 1 月 10 日白天即已知悉林致男並未到該院急診室 會診,亦未調閱邱童頭部電腦斷層攝影X光片進行判讀,詎竟與林致
男商量共同補填不實病歷記載,又同意其在病歷上代簽主治醫師職 名,違反該院「急診會診作業要點」第 5 點規定:「會診後應將會診 意見直接記錄於病歷之『病程記錄』中,並簽名以示負責。」【證 2】
及「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所屬市立聯合醫院病歷管理作業規定」第 4 點規定:「……(三)治療及病程記錄:由住院醫師記錄並簽名。如 由實習醫師記錄,住院醫師必須加以督導並核簽;主治醫師並應於每 次迴診時在治療及病程記錄上簽名。……」之規定【證 4】。上述情 形,業經劉奇樺及林致男於衛生局及本院調查時供認不諱,此有調查 筆錄在卷足憑。【證 3】
(四)綜上,劉奇樺接獲林致男轉告之照會通知卻未親自或指派醫師前 往急診科應診,亦未實地瞭解傷患應緊急開刀之迫切性,僅以電話瞭 解病情,即執意決定轉診,未積極調度設法挪出病床應用,亦未實地 到急診室瞭解加護病床加床以供緊急開刀之可行性,更未指示林致男 採行更積極醫療處置作為,率爾決定轉診邱童,事後又與林致男共同 決定補填不實病歷,情節重大,核有違失。
二、 吳振龍部分:
(一)仁愛醫院 91 年全年度急診會診共 1,479 件,平均等候時間為 17 分,逾時 30 分鐘次數為 162 次;92 年全年度急診會診共 1,200 件,
平均等候時間為 13 分,逾時 30 分鐘次數為 75 次。93 年度 1 月份急 診會診共 125 件,平均等候時間為 6 分,而到底有多少人未前來會診 或僅用電話會診,則無記錄可查。另自 93 年 2 月份起,由於電腦系 統更換為大同系統,無法提供該項功能【證 5】,吳振龍迄未促請資 訊部門重新建置此項功能,足見吳振龍對於該院急診會診之管理鬆 散,查核不周,以致有林致男醫師、劉奇樺醫師未會診之事件發生,
顯有違失。
(二)林致男、劉奇樺未依急診會診相關規定辦理,率爾決定轉診嚴重 顱內出血病患邱童,已如前述。按完整之醫療流程,應包括必要之會 診工作,本案急診醫師雖已執行緊急醫療處置,惟神經外科待班醫師 林致男、劉奇樺未親自會診,林致男、劉奇樺亦未盡力積極調度病床,
且於急診科主任提出可在急診加護病房增加 1 床時,亦未到急診室瞭 解加床之可行性,林致男、劉奇樺即以院內無神經外科加護病床,無 法提供手術之後續照護,且未先調整院內病床,便決定建議轉院,顯 示該院對急診會診及調床制度均未落實。
(三)該院於行政院衛生署(下稱衛生署)「緊急醫療管理系統」中「責 任醫院加護病床空床通報維護」項下進行相關加護病床數之登錄,由 於該院原始登錄設定為小兒加護病床 4 床,護理人員於登載時亦予以 輸入,導致 EOC 之急救責任醫院加護病床空床數清冊上呈現有 4 床 小兒加護病床,而與實際所有之新生兒加護病床 4 床(病床設於嬰兒 室內,係為專門收治早產兒呼吸窘迫症、新生兒敗血症、新生兒腦膜 炎、新生兒痙攣、嚴重之新生兒先天性心臟病…等小於 3 個月之新生 兒內科病房)不符【證 6】,依據 94 年 1 月 10 日凌晨 1 時至 6 時衛 生署緊急醫療管理系統資料顯示,市立仁愛醫院當日通報資料為小兒 加護病床空床 4 床;惟該院於嗣後說明該 4 床為新生兒加護病床誤 植,經該署實地查證該 4 床確為新生兒加護病床;足見仁愛醫院對於 加護病床登錄張冠李戴,卻未適時予以更正,影響緊急醫療病床調度 至鉅。
(四)林致男醫師實際未到急診室會診,亦未調閱邱童頭部電腦斷層X 光片,吳振龍為市醫仁愛院區考績委員會主席,竟未詳查事證,由該 院區考績委員輕率建議林致男依該院既定照會相關作業規定,事後補 填不實之病歷【證 7】,核與「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所屬市立綜合醫院 病歷管理作業規定」欠符,顯見該院病歷補填管理制度之鬆散。
(五)綜上,吳振龍擔任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副院長負責綜理仁愛院區醫 療行政業務(原仁愛醫院院長),負監督綜理院務之責,對於該院急 診會診之管理鬆散,查核不周,導致該院醫師未落實執行急診會診規 定而發生本件重大醫療轉診處理不當事件,且對於病歷補填管理鬆散 及新生兒加護病房病床登錄不正確,核其院內醫療作業管理監督機制 欠當,肇致醫療作業流程之嚴重疏失,督導醫療與行政業務不周,顯 有違失。
肆、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一、被彈劾人吳振龍部分:
按台北市立仁愛醫院為衛生局所屬之醫療院所,被彈劾人吳振龍係該 院前院長,依法負綜理該院各項院務之全責;嗣因組織整併,現已改任為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副院長,惟仍由衛生局局長張珩(兼代聯合醫院院長)
指派以副院長身分繼續督導仁愛院區醫療與教學研究工作。吳振龍身為該 院首長,本應殫精竭力,盡忠職守,謹慎勤勉領導全院醫護人員提供市民 優質之醫療服務。竟對於急診會診之管理鬆散,考核不周,致發生本件重 大醫療轉診處理不當事件,且對於病歷補填管理鬆散,並有新生兒加護病 床登錄不正確等之重大違失。核被彈劾人吳振龍肩負綜理仁愛院區(仁愛 醫院)院務之責,對所屬執行醫療行政業務,監督不周,致生嚴重影響該 院及醫界之聲譽,實難辭違失之責。
被彈劾人吳振龍所為,核與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公務員應遵守誓 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 5 條:「公務員應…,
謹慎勤勉…」及第 7 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有悖。
二、被彈劾人劉奇樺部分:
被彈劾人劉奇樺係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神經外科主治醫師。依
仁愛醫院之規定,各專科均由主治醫師擔負會診之責,若住院醫師擔任第 1
線之被會診醫師時,應安排主治醫師當為第 2 線支援並負醫療全責,以維
持急診病患之醫療品質。惟被彈劾人劉奇樺接獲林致男醫師電話報告有嚴
重顱內出血之邱童在急診室待診,台北市已無加護病床可供緊急治療,目
前急診加護病房可加 1 床,請示如何處理時,未親自或指派醫師前往急診
前急診加護病房可加 1 床,請示如何處理時,未親自或指派醫師前往急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