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四、論鈔本校刊的原則

劉文淇認為傳鈔本不同於舊刊本及影鈔本,故其重刊,應視同新 編。蓋由傳鈔而流傳於後世的書,內容和形式常與最初的刊本不同,此 蓋由於傳鈔者之目的不一,故對於本文或有節略及增補。且鈔本未如刊 本幾經覈校而後付梓,故訛誤脫落亦自所難免。故若欲以傳鈔本作底本 以刊行,自應參考殘存的內容及書樣板式,並參考前人所作的題跋,盡

68 同前註,卷 4,頁 7。

69 如卷 14〈古蹟〉“Guji”「曹公城」云:「《元和郡縣志》云梁武帝起義兵,遣曹景宗 築曲水城。梁武帝攻郢城,遣王世興屯於此。」劉文淇按云:「《和志》無兵字及曲 水城以下。疑曲水城三字另是一條,本係大字,梁武帝以下則其注也。」頁 18。

70 如卷 2〈古蹟〉“Guji”「延陵季子祠」一條,原按:「《史記•太伯世家》注云:季子 冢在既陽西。」劉文淇按云:「據上文,此二句係《寰宇記》之語,今考《史記》注 云:延陵季子冢在毗陵縣暨陽鄉。則『既陽』當作『暨陽』。《紀勝》蓋沿《寰宇記》

之舊文而未改耳。」頁 32。

其可能回復原刊面貌;甚至需要考察著作原意,以校訂體例,使篇卷完 備,而後付諸剞劂。

鈔本新刊除依據舊有的傳鈔資料外,並須依據體例,檢核佚文及相 關記載,以增補內容。劉文淇協助阮元重刊的《嘉定鎮江志》即屬此類,

故該書的校勘記中,多說明其增補改易的原則,及改易的內容。據《嘉 定鎮江志校勘記》,可知劉文淇認為傳鈔本新刊,須先進行下列各項工 作並注意校訂的原則。

(一)詳定纂例,增補條目

傳鈔本多數並非收藏保存者親自鈔寫,而是倩人代鈔,鈔寫者且常 常不是同一人,且不乏由不同處合鈔以成一書的情形。其保存者的目的 不同,鈔寫的內容就未必一致,有照原書抄錄者,亦時有自行刪節或是 改易篇章名目者。而鈔寫者不同,其書寫習慣及用字的差異,亦使內容 常發生不同程度的訛誤及替代情形。

由於鈔本常有刪節及篇目改易的情況,故若欲依據鈔本以新刊,篇 目自當參酌既有的體例,重加擬定,使綱目清楚明晰,亦使全書體例一 致。劉文淇校刊《嘉定鎮江志》即依據此原則,並以校勘記說明增列條目 的緣由,《嘉定鎮江志》卷 171「地理」條目下,劉文淇所作的校勘記按云:

志書以地理居前,乃自來之通例,此書首列「敘郡」一門,

所言者,皆地理之沿革,而其中引地理書尤多。如敘內引《前 漢地理志》、《晉地理志》、《吳地志》、《輿地志》、《姑孰志》、《九 域志》、《寰宇志》之類,一葉之中,已層見疊出。是地理總目,

而敘郡乃子目也。卷十三「奏請開伊婁河」,注云:「具地理類。」

今檢之,乃在山川之內,是地理乃總目,而山川亦子目也。下文 諸子目並屬於地理,然同在一卷之中,故不復重標總目。至 下卷之城池、坊巷、橋樑、津渡,亦地理之子目,則必另加 二字於城池之前,方為明晰。後凡一卷之總目統數子目,數 卷之子目共一總目者,並仿此例。72

71 《嘉定鎮江校勘記》Jiading zhenjiang jiaokan ji 僅分上下二卷。卷 2 係指《嘉定鎮江 志》Jiading zhenjiang zhi 中的卷次。

72 《嘉定鎮江志校勘記》Jiading zhenjiang zhi jiaokan ji 卷上,頁 6。「地理」一目下,

注云:「鈔本無此二字。」

據此所云,可知此書中的篇目是經過劉文淇排比整理過的,條目細節亦 有不少為劉文淇據實際情況所加。《嘉定鎮江志》卷 12 劉文淇補「郡治」

一目,校勘記說明其必須增補此子目之理由,云:

案下文之監務廳,非縣令之署而統於丹徒縣治,則此處之總 領雖非鎮江府署,亦當統於郡治可知。卷七「李衛公祠」條 末云:「淳熙中,建閣貯公之文。」注云:「見郡治。」蓋其 閣本在府署,今府署條已脫去,無從追補。而郡治為此處之 小子目,則固不可不補也。73

由其論云,固知劉文淇增補子目的基本原則,是依據原刊全書體例及既 有的子目,視情況加以增補。蓋鈔本的條目有缺漏未備者,是南宋編纂

《鎮江志》時已如此,或後世傳抄者落失子目,難以確知。劉文淇既將 鈔本新刻視同新編,則嚴整體例,補足缺目,固為其首要工作。

劉文淇考查《嘉定鎮江志》的體例,認為每條目下,應有敘文,而 後相關記載。故補足條目之後,認為條目下應有敘文而闕者,則注明「敘 缺」,74以產生提綱挈領之作用。而條目內容均不存者,劉文淇於條目 補足後,則注明其闕。

其他各卷中增補子目者,如卷 2 補「子城」及丹陽、金壇二縣名,「丹 陽縣」下補「縣城」,「坊巷」、「橋樑」、「津渡」下各補「敘」等等,75劉 文淇皆認為是是原子目有佚脫,故依纂例補足條目。

除增補條目,劉文淇為使全書體例一致,亦改易若干子目名稱,如 卷 12「宮室」目,係劉文淇所改,其校勘記云:

嚴氏元照云:「多景樓之類,非公廨也。此題亦係誤列,當 刪。」其說是也。然刪公廨而易以樓臺,則亦未為盡善。蓋 下文之子目有樓有臺、有亭有堂,樓臺二字不足以包之也。

卷八僧寺類甘露寺條下云:「多景樓記附宮室樓觀。」此樓

73 同前註,卷下,頁 2-3。

74 同前註,卷上「敘缺」,劉文淇按云:「下文云:二縣始末具敘。張氏鑑云:原敘當詳 載丹徒曲阿建置沿革,今敘已佚脫。據此,則地理後,必有敘矣。蓋此志之例,子目 間有無敘者,而總目則無不有敘,故今就總目之無敘者,補『敘闕』二字於其目之後 一行,而子目之當有敘者而缺者,亦仿此例。至子目之本無敘者,則不贅焉。」頁 6-7。

75同前註,卷上,頁 13。

觀為子目,而其上更有總目之證。況祠廟既為宮室之子目,

則樓觀、亭臺之類亦當為宮室之子目,更可知矣。76

劉文淇依據《嘉定鎮江志》他處條目名稱,證以樓觀、亭臺均屬宮室之 子目,故知嚴元照校記所云而非公廨為是,而刪此條目則不當,應改為 宮室方契合內容,且與全書體例一致。他如鈔本卷四「軍營」一目,劉 文淇改作「軍田」77,均是增補或改定子目,使其綱目清楚者。

鈔本《嘉定鎮江志》中部分記載當屬獨立子目,但卻無法確知原子 目名稱;或鈔本無子目,而劉文淇意以為當有子目者,新刊本均以記以

「子目缺」,而校記則說明其恰當的子目名稱。78

(二)釐定行款,確立層級

為使全書的體例一致,內容層次分明,劉文淇在刊定《嘉定鎮江志》

時,參考鈔本形式,將全書的行款格式重新擬定。不僅分別總目與子目 的差異,亦辨別正文與敘文的不同,同時依據記載區域行政層級的不 同,制定刊板格式,以此分別地名的層級及從屬關係。《嘉定鎮江志》

卷 1「敘郡」,劉文淇校勘記按云:

《元史‧地理志‧敘》原注:「凡路低於省一字,各路錄事 司與府州之隸路者,低於路一字。府與州所領之縣,低於路 一字。」蓋欲行款分明,以便觀覽也。

《宋元鎮江志》鈔本,行款格式不一,今悉為釐定。此敘郡 既為地理之子目,凡子目勢不容與總目相並,敘郡既低二

76同前註,卷下「宮室」條目下,頁 1。原文中尚有若干注文辨正宮室與樓觀之名稱,

以其與子目標題無關,故不錄。

77同前註,卷上「軍田」一條,劉文淇案云:「卷十兵防詳言軍營之制,不應複見於此,

且此處敘及正文但言田,不言營,又總目為『田賦』,則此當作軍田審矣。」頁 15。

78《嘉定鎮江志校勘記》Jiading zhenjiang jiaokan ji 中,「子目缺者」,劉文淇以校記說 明當有子目之由,並說明其子目名稱,如卷上「子目缺」下云:「自《史記》以下,

皆述天文,與上文述寄治者不同,自當另有子目。據正文內引《漢志》『斗分野』《後 漢志》『今吳越分野』之語,其子目當為分野。」(頁 11)故知劉文淇認為此處應有

「分野」子目。據其校勘記所載,卷一應補「地理」、「分野」、「疆域」等目。又如 同卷頁 12,按云:「自《宋志》『南徐州』以下,皆述郡境,與上文之述分野者不同,

亦當另有子目。歷考古今志書,紀『四至八到』者,多在疆域門內,此下所引諸書,

皆述鎮江府之『四至八道』,其子目當為『疆域』。」

字,則地理必當低一字矣。故今於子目之低二字者,悉仍其 舊,而總目之誤低二字,皆改為低一字,與此卷地理之式相 同。若子目下復有小子目,又不容與子目相並,則悉低三字 以示區別。至總目之敘,當低於總目一字,子目之敘,當低 於子目一字,而鈔本亦多舛誤,今並逐條改正。79

此改變各條目、敘文、正文之行款,使眉目及階層清楚,覽閱者易於 分辨。除此類者外,如舊抄本將敘文與正文連續抄錄而混淆,80或是 原纂者案語與敘述內容混淆等,81劉文淇皆其重新釐定其格式,作為 分辨。

(三)分別本文及注文

舊本翻刻或傳抄,本文與注文混淆者,時有所見,著名者如《水經 注》、《洛陽伽藍記》等書的混淆情況。而此類混淆又以鈔本為甚,《嘉 定鎮江志》正多類似情況。卷 1「此參考《元和郡縣圖志》及《寰宇志》、

《姑孰志》書鈔本大字」及「北府事互見郄操、王恭、劉牢之等傳鈔本 大字」二條82,劉文淇校勘記云:

以上兩條,張氏鑑云:「當是子注羼入正文也。」其說最確,

今據以改正。卷三攻守形勢門,「申浦」以下,張氏云:「此 係子注。」今從其說,改為雙行。

由此例推之,凡注明出處者,皆當為小字。如卷十四、卷十 五之參佐門、將佐門內,各人傳下必注明見於何書,其中寫

79《嘉定鎮江志校勘記》Jiading zhenjiang jiaokan ji,卷上,頁 7。

80同前註,卷上,「鎮江府在禹貢周職方氏」一條,劉文淇按云:「鎮江府以下,乃敘 郡之正文,正文與敘萬無同在一行之理。後凡有似此者,悉改為提行頂格,俾正文 與敘不致相混。至子目後之正文,大抵不止一條鈔本每於上一條下,空一字即寫下 一條,遂至累牘連篇皆用此式,甚且有此條直接彼條,並一字亦不空者。蓋由傳鈔 者但知惜紙,以致眉目不清,今悉改為提行頂格,其鈔本已提行而未頂格者,亦改

80同前註,卷上,「鎮江府在禹貢周職方氏」一條,劉文淇按云:「鎮江府以下,乃敘 郡之正文,正文與敘萬無同在一行之理。後凡有似此者,悉改為提行頂格,俾正文 與敘不致相混。至子目後之正文,大抵不止一條鈔本每於上一條下,空一字即寫下 一條,遂至累牘連篇皆用此式,甚且有此條直接彼條,並一字亦不空者。蓋由傳鈔 者但知惜紙,以致眉目不清,今悉改為提行頂格,其鈔本已提行而未頂格者,亦改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