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果原理的來源
因果關係,是我們日常生活最基本的經驗。形上學的中心思想,是存在者的存 有,即事物的實在性及其基礎。實際存在的事物,有內在的動能,能以活動展現 自 己 的 存 有 , 多 瑪 斯 認 為 , 宇 宙 萬 物 是 主 動 因 (a cause ) , 或 是 受 動 因
(caused);存在者與存在者之間,形成因果關係,當人經驗事物的產生,自 然而然的尋找其產生的原因。因此,因果關係是形上學一個重要的課題。當我們 理解存在者的原因,我們更深入的理解存在者及其存有,同時也能更清楚說明 經驗事實,且能由因果原理推論第一原因,及絕對必然的存有。簡單的說,因果 原理的來源是:
1、由經驗推論形成;
2、由宇宙間事物的互相影響;自立體的活動能影響其他的自立體,成為原因 , 也能接受影響而成為效果。
3、人有詢問事物原因的天性。
4、問題:
(一)從經驗是否能推論原因?
(這涉及因果原理的客觀性、根據)
(二)宇宙萬物是否有隸屬的關係?
(這涉及因果原理應用的範圍。)
5、經驗提供的資料:
(一)變化或任活動都是有始有終。
(二)事件能相連、相似或不同,憑感官只能經驗到發生事件前後的印象,
無法知道因果關係。
(三)經驗提供的是事件的適然性,而原因對效果的影響,是必然性的關係 , 這是感官無法感覺的,必須靠歸納法推論,所以必須從形上學對存 有的肯定,而建立其基礎。
二、因果原理的形上學基礎
原因之所指,是一物由之而來,因此,所發生事物之存有,依賴其所源出之原 因。
1、名詞釋義:「原因」概念之所指:
(一)字義:古希臘以 arche 與 aitia 表達原因。早從荷馬時期,就使用 arche 以表 示「 原始 」、 「起 點」 或「 由之 而來 的根 源」 。亞 納希 曼德
(Anaximander)用以表達宇宙萬物起源的原始形態。
(二)Aitia:早期用以表達人對其行為之責任,arche 表達由之而有(that from which),而 aitia 則表示藉之而有(that through which)。一般而 言,arche 的意義較 aitia 為廣。在亞里斯多德的作品中,aitia 有許 多不同的意義,但有一個基本的意義,就是產生一物、或使一物繼 續存在所必有的因素。
(三)拉丁文:principium 及 causa 。Principium 指源頭、根源,從此而來,由之而 有,任何使物存在的因素皆為原因。Causa 表達原因產生效果的行 動。
2、因果關係的客觀性:
(一)從經驗我們知道,我們能採取行動而影響外在事物,外在的事物也對我們 產生影響。我們也知道,當我們做決定時,透過我們的行動,!事 物有所改變,此時,我們經驗到自己是原因
(二)我們很確定的知道無中不能生有,我們也經驗到許多原來沒有的事物,現 在有了。
(三)雖然我們可以感覺事物對我們所產生的效果,而且是真實存在的效果,但 感覺並不覺得那是效果,只是感到有某些性質的存在。如多瑪斯所 言,「雖然理智的行動是受感官影響而產生,但理智理解事物時,
認識許多因素,這些是感官無法知覺到的。」因果原理是其中之一 (四)原因產生效果,並不指某種性質(依附體)從原因實體,傳遞至效果實體,
即作為原因的主體,有某些部份發出。實際上,是接受效果的實體 因動因實體之活動而被提升,提升的程度,則視原因實體的目的 而定。所以,從動因的觀點而言,因果關係一方面是對他者開放,
另一方面是受他者所限定。
(五)從宇宙萬物的關係而言,因果關係常產生變化。但神維持萬有的存在卻沒 有變化。在生成的現象中,原因產生效果,產生的活動「多於」原 因本身,這「多於」原自分享,受造物分享神的活動而產效果,即 另一個存在者。
(六)尤於因果關係是存在者的活動,是屬於存在者特殊的範疇,我們不能將之 化成性質,因性質並屬於行動。
3、 因果關係
根據士林哲學,因果關係如下:
(一)存存在的層次及本性的層次,原因皆優先於效果,雖然「優先」不必是時 間上的前後,有時原因作用時效果也同時出現,但原因必存在才 能產生效果。
(二)原因及效果有區分:在四個原因中,動因與目的因與其效果之區分,是非 常清楚。但針對形式因與質料因而言,二者皆是產生一個完整存在 者的原因,此兩個原因的區分雖不甚清楚,但二者仍然不同。
(三)一般而言,原因必須比效果完美,因為效果之美善出自其原因。但在某種 情況之下,效果可以較為完美,如物質實體其整體的存在,比其
質料因更完美,因質料因是元質。使一事完成可有量兩個原因,就 是主要的原因與工具因。工具因不必較其效果更美善,在主要的原 因,就是透過工具而產生效果。最後是目的因,從物本性而言,目 的較為完美,但人有時能以較低層的存在者,做為其活動的目的。
(四)因果原理有縱向與橫向二面:
(a)縱向:原因產生效果,效果是以有限的方式分想原因本質的美善,這是 神與其受造物的關係。如此,有不同的情況產生,美善的原 因所擁有的美善,應是最高最、最圓滿的美善。 不同 的運用:一「類」中最完美的,是同類中各個體的原因;自 有者是他有者的原因…等。
(b)橫向:凡是存在的、或變動的必有原因。
三、因果原理的轉折
1、笛卡兒:對笛卡兒而言,物質僅是擴延體,基本上不能成為原因。運動與變化 是物質中之因子的移動,而神是其移動的原因。人的心靈可以是原 因,但人的身體不是,故原因不是由外而影響靈魂,生理因素亦然,
因為我們對此影響,並沒有清析與明判的觀念。笛卡兒的後繼者認 為,我本對一物體如何影響另一物體,並沒有清析明判的觀念,所 以神是所有因果活動的原因。
2、休謨(David Hume)在這學史上對因果關係質疑的是休謨(參考另一份講 義)。
3、充足理由的原理
(一)充足理由原理與因果原理有關係,是由萊不尼茲特別提出。對萊不尼茲 而言,個別實體是單子(monads),互不往來,不能互相影 響。但為了說明宇宙存在的原因,他認為一切存在者,必具 有說明其存在的理由。凡是真的事實、凡是存在者、必有充足 的理由,使其是此而不是彼。雖然在許多情況之下,我們不 能認識此理由。從語言的層次而言,這是使用語詞陳述某主
詞的根據。後來吳爾夫用此原理於宇宙間本質的系層上,神 是使宇宙存在的充足理由。
(二)當代的發展:充足理由的原理中,「理由」與「充足」二個概念並不清楚 如果「理由」是外在的理由,此原理是因果原理多餘的重複。
如果是內在的原理,其表達方式是套套邏輯,因為我們似乎 說:狗有充足的理由成為狗。充足理由原理,只有論及神時 才有意義。因為我們可以說,神的完美是他的善、永恆、不變 的理由,因為神之本質與其屬性等同,因而超越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