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國內外公立托育中心案例之瞭解與探討
第一節 國內公立托育中心案例之瞭解與探討
國內公立(公辦民營)托育中心依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104 年 6 月)計有 77 間,考量研究案例蒐集的便利性及數量,本研究經洽詢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及新北 市政府社會局協助提供相關案例,經瞭解現已營運案例可依其設置位置,大致分 為學校附屬空間、區域活動中心及公益回饋空間等 3 種類型,本節於各類型中,
各擇取 1 件案例進行研究探討。
一、學校附屬空間
在國內少子女化影響下,各地方政府均有妥適運用國小減班後閒置空間設置 公共托育中心之考量,部分並可整合國小及幼兒園之校園資源,讓幼兒可以從 0 歲至 12 歲均在同一熟悉校園中逐步成長。以設置於臺北市大安區之大安托嬰中 心為例,係利用銘傳國小閒置空間設置,除內部圍設之戶外空間外,亦可在妥適 之安全保護下,運用國小之活動空間及鄰近大學之開放空間。
圖 3-1-1 臺北市大安托嬰中心活動室寢室
(資料來源:新北市國際兒童教育協會網站,http://www.icea.org.tw/)
(一)基本資料
1.總樓地板面積:323.02 平方公尺。
2.樓層:地上 1 層 3.收托人數:40 名。
4.收托時間:08:30-17:30
(二)建築空間構成
(三)建築空間及活動行為分析 1.抵園及離園
將抵園及離園空間集中一側,於營運管理空間及保育、教育空間入口走廊處 設置接送區及幼兒個人置物櫃,係運用國小原有空間具單側走廊的特性。惟此設 置方式亦可能使各保育、教育空間各自對外連結,不易集中管制外部人員出入。
圖 3-1-2 臺北市大安托嬰中心抵園及離園空間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本研究整理)
2.保育、教育及遊戲
將遊戲、用餐、睡眠、休息及衛生清潔等嬰、幼兒之所有生活行為所需空間 均合併設置於保育教育空間(活動室寢室),睡眠空間與用餐空間分開設置,可減 少在嬰、幼兒用餐所需時間不同而造成干擾;用餐區旁設置食物製備區,可作為 餐點分配之預備空間;幼兒專用廁所及洗手台設置於 2 個活動室寢室的共用空 間,並於空間中獨立設置職員用廁所。室外活動空間充足,於沙坑旁設置淋浴清 洗空間,便於幼兒活動後即時進行個人清潔。
接送空間
圖 3-1-3 臺北市大安托嬰中心保育、教育空間(活動室寢室)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本研究整理)
3.營運管理
將辦公、廚房及儲藏空間等營運空間集中設置,惟職員廁所若僅設置於幼兒 之活動室寢室,且外部無鄰近之一般廁所,托育人員以外之職員進出使用時可能 會影響幼兒活動的進行。
圖 3-1-4 臺北市大安托嬰中心營運管理空間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本研究整理)
睡眠空間
用餐空間
辦公空間 廚房
儲藏室
(四)平面圖
圖 3-1-5 臺北市大安托嬰中心平面圖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二、區域活動中心
地方政府為活化閒置的區域活動中心等公有建築空間,在考量高齡化及少子 女化趨勢下,多有於活動中心設置托育中心及高齡者安養機構的想法。新北市泰 山區之新北市泰山同榮公共托育中心,即為利用新北市泰山區同榮活動中心 2 樓 及 3 樓閒置空間之托育中心。
圖 3-1-6 新北市泰山同榮公共托育中心保育、教育空間
(資料來源:新北市泰山同榮公共托育中心 facebook)
(一)基本資料
1.總樓地板面積:323.02 平方公尺。
2.樓層:地上 2-3 層 3.收托人數:55 名。
4.收托時間:08:30-17:30
(二)建築空間構成
(三)建築空間及活動行為分析 1.抵園及離園
因托育中心分別設置於 2 層及 3 層之空間,爰於各層均設有接送空間,對外 之接送空間往保育、教育空間須先經過營運管理空間,較容易集中管制外部人員。
圖 3-1-7 新北市泰山同榮公共托育中心 2、3 層抵園及離園空間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本研究整理)
2.保育、教育及遊戲
將遊戲、用餐、睡眠、休息及衛生清潔等嬰、幼兒之所有生活行為所需空間 均合併設置於保育、教育空間(活動區、睡眠區、用餐區),各保育、教育空間均 以中島的方式設置護理檯、淋浴檯及調奶檯,易於彈性調整運用各保育教育空 間,及維持幼兒能隨時在托育人員的視線下。另因設置於 2 層及 3 層,未設置室 外活動空間,爰以室內遊戲室取代。
圖 3-1-8 新北市泰山同榮公共托育中心保育、教育空間及室內遊戲室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本研究整理)
接送空間
接送空間
3.營運管理
辦公、廚房及儲藏空間等營運空間未集中設置,且分別設置於 2 個樓層,不 易處理之間的聯絡。另考量其營運規模,所設之儲藏空間稍顯不足。
圖 3-1-9 新北市泰山同榮公共托育中心營運管理空間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本研究整理)
(四)平面圖
圖 3-1-10 新北市泰山同榮公共托育中心 2 層平面圖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辦公空間
圖 3-1-11 新北市泰山同榮公共托育中心 3 層平面圖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三、公益回饋空間
公益回饋空間係由聯合開發投資人依法提供樓地板面積回饋,供地方政府規 劃公益使用之空間,設置公共托育中心,可方便通勤民眾接送嬰、幼兒。新北市 三重區之新北市三重重新公共托育中心,即為利用捷運先嗇宮站聯合開發共構空 間之托育中心。
圖 3-1-12 新北市三重重新公共托育中心室內遊戲空間
(資料來源:新北市三重重新公共托育中心 Facebook)
(一)基本資料
1.總樓地板面積:694.84 平方公尺。
2.樓層:地上 2 層 3.收托人數:75 名。
4.收托時間:07:30-18:00
(二)建築空間構成
(三)建築空間及活動行為分析 1.抵園及離園
本案例因於捷運共構回饋空間同時提供公共托育中心及親子館使用,為區隔 兩邊之使用機能,以垂直動線空間之走廊及部分活動區做為接送與管制空間。
圖 3-1-13 新北市三重重新公共托育中心抵園及離園空間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本研究整理)
2.保育、教育及遊戲
將遊戲、用餐、睡眠、休息及衛生清潔等嬰、幼兒之所有生活行為所需空間 均合併設置於保育教育空間(活動室兼寢室) ,各保育、教育空間均設有護理檯 及淋浴檯,易於彈性調整運用各保育教育空間。另因設置於 2 層,未設置室外活 動空間,爰以室內遊戲室及親子館部分活動室取代,並使用大樓之公共開放空間。
圖 3-1-14 新北市三重重新公共托育中心保育、教育空間(活動室寢室)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本研究整理)
接送空間
接送空間
3.營運管理
辦公、廚房及儲藏空間等營運空間未集中設置,辦公室並非設置於托育中心 側,可能利用托育中心活動區設置部分管理空間,另依圖說未見儲藏空間,應於 各空間內分別設置。
(四)平面圖
圖 3-1-15 新北市三重重新公共托育中心平面圖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第二節 國外公立教保機構案例之瞭解與探討
本研究於國外案例擇選上考量案例蒐集及分析之作業性,參酌經濟合作發展 組織(OECD)提出友善家庭與職場整體政策較完善之先進國家,以英國、德國、
瑞典及日本公立托育中心案例之建築空間進行綜合分析與探討。
一、英國
英國較不傾向由政府提供托育服務,因此多為私人托育,費用也很高,由社 會福利制度對於有小孩的家庭提供多項補助及社會津貼,以協助雙薪家庭之托育 需求。因不易取得公立托育中心相關案例圖說,爰以位於倫敦郊區的開放式公用 托育空間 Montpelier Community Nursery 進行案例分析參考。
圖 3-2-1 英國 Montpelier Community Nursery 室內遊戲空間 (資料來源:http://www.archdaily.com/430388)
(一)基本資料
1.總樓地板面積:81 平方公尺。
2.樓層:地上 1 層。
3.收托人數:--名。(開放式托育)
4.收托時間:08:00-18:00。
(二)建築空間構成
表 3-2-1 英國 Montpelier Community Nursery 建築空間基本構成及面積表
托育中心機能 建築空間基本構成 英國 Montpelier
Community Nursery 備註
抵園及離園
2.保育、教育及遊戲
僅提供混齡遊戲、休息及衛生清潔等所需空間,具有廣闊樹林、沙坑之室外 活動空間。
圖 3-2-2 英國 Montpelier Community Nursery 遊戲空間 (資料來源:http://www.archdaily.com/430388,本研究整理)
3.營運管理
僅須設置辦公及儲藏空間。
圖 3-2-3 英國 Montpelier Community Nursery 辦公空間 (資料來源:http://www.archdaily.com/430388,本研究整理)
休息空間 遊戲空間
辦公空間
(四)平面圖
圖 3-2-4 英國 Montpelier Community Nursery 平面圖 (資料來源:http://www.archdaily.com/430388)
二、德國
德國學前教育的特色係讓年齡不同之幼兒共同學習之混齡,並以群組為單 元,不同年齡的嬰、幼兒可以透過相互間學習、輔助與互動或獲得經驗、啟發與 自我成就。由馬爾堡市政府設置的 Nursery +E In Marburg 即為混齡之托育中心。
圖 3-2-5 德國 Nursery +E In Marburg 保育、教育空間
(資料來源:http://www.archdaily.com/641051)
(一)基本資料
(三)建築空間及活動行為分析 1.抵園及離園
利用入口旁之室內活動空間作為接送空間,於接送空間旁設置置換空間,並 於入口右側配置營運管理空間,可協助管控外部人員進出情形。
圖 3-2-6 德國 Nursery +E In Marburg 抵園及離園空間 (資料來源:http://www.archdaily.com/641051)
2.保育、教育及遊戲
設置 5 個混齡使用之生活群體(Group)空間,並於其間搭配設置幼兒專用盥 洗室、多目地空間、用餐空間,群體間亦配置室內活動空間,讓同齡、混齡之各 類型活動可在托育中心的各個角落進行,並於 2 層設置室外活動空間。
圖 3-2-7 德國 Nursery +E In Marburg 保育、教育及遊戲空間 (資料來源:http://www.archdaily.com/641051)
接送空間
入口
3.營運管理
集中於出入口附近設置辦公、廚房及儲藏空間等營運空間,並設置職員專用 盥洗室及無障礙廁所,營運管理空間約佔托育中心總樓地板面積之 1/4。
圖 3-2-8 德國 Nursery +E In Marburg 營運管理空間 (資料來源:http://www.archdaily.com/641051)
(四)平面圖
圖 3-2-9 德國 Nursery +E In Marburg1 層平面圖 (資料來源:http://www.archdaily.com/641051)
營運管理
營運管理
圖 3-2-10 德國 Nursery +E In Marburg2 層平面圖 (資料來源:http://www.archdaily.com/641051)
三、瑞典
瑞典長期以來在國際上維持著最適合生育國家的形象,源自於瑞典政府於保 育照顧政策的高度補助支援,每年編列高額預算補助公立學齡前學校及托育服 務。位於斯德哥爾摩藝術及工藝大學(University college of Arts and Crafts at Telefonplan, Stockholm)的 Tellus Nursery School 即為設置於學院空間 的公立學齡前學校。
圖 3-2-11 瑞典 Tellus Nursery School 工作室(Studio)
(資料來源:Tham & Videgard Arkitekter,網址:http://www.tvark.se/tellus/)
(一)基本資料
(三)建築空間及活動行為分析 1.抵園及離園
Tellus Nursery School 於對外之入口空間提供嬰、幼兒個人物品放置空間 及訊息交流空間,並有統一的人員管制及供嬰、幼兒車停置之空間。
圖 3-2-12 瑞典 Tellus Nursery School 抵園及離園空間
(資料來源:Tham & Videgard Arkitekter,網址:http://www.tvark.se/tellus,本研究整理)
2.保育、教育及遊戲
將用餐所需空間單獨設置,設有小餐館(Canteen),並考量環境材料屬容易 清潔之特性,用餐以外時間可彈性作為創作空間(Studio)使用;保育、教育空間 之進出皆須經過幼兒專用置物空間,可更換所需衣物或拿取物品;並設有室內遊 戲空間及繪本圖書空間。
圖 3-2-13 瑞典 Tellus Nursery School 保育、教育空間
(資料來源:Tham & Videgard Arkitekter,網址:http://www.tvark.se/tellus,本研究整理)
接送空間
置物
室內遊戲空間 繪本圖書空間
小餐館
3.營運管理
辦公相關空間集中設置於 2 層,另於 1 層出入口處留設接待空間;廚房考量 須獨立對外通道及餐廳位置,設置於 1 層;各層均設有儲藏空間。
圖 3-2-14 瑞典 Tellus Nursery School 營運管理空間
(資料來源:Tham & Videgard Arkitekter,網址:http://www.tvark.se/tellus,本研究整理)
(四)平面圖
圖 3-2-15 瑞典 Tellus Nursery School1 層平面圖
(資料來源:Tham & Videgard Arkitekter,網址:http://www.tvark.se/tellus/)
廚房 辦公空間
圖 3-2-16 瑞典 Tellus Nursery School2 層平面圖
(資料來源:Tham & Videgard Arkitekter,網址:http://www.tvark.se/tellus/)
四、日本
日本嬰、幼兒時期托育機構可分為 3 種類型。包含文部科學省主管之幼稚 園、厚生労働省主管之保育所及文部科學省與厚生労働省聯合主管之認定幼兒 園。其中保育所及認定幼兒園接受 0-2 歲嬰、幼兒托育,爰各擇選一案分析探討。
案例 1 認可保育所(日本三重縣員弁市立笠間保育園)
圖 3-2-17 日本員弁市立笠間保育園保育、教育及遊戲空間
(資料來源:新建築第 90 卷 5 號)
(一)基本資料
1.總樓地板面積:2,063.49 平方公尺。
2.樓層:地上 1 層。
3.收托人數:129 名(0 歲 3 名,1 歲 9 名)。
4.收托時間:08:30-16:30。
(二)建築空間構成
(三)建築空間及活動行為分析 1.抵園及離園
設置 2 處接送玄關,一處為 2 歲以下嬰、幼兒專用,另一處為 2-6 歲幼兒使 用,於入口旁設置鞋子及雨具置換空間及訊息交流空間,並有統一的人員管制及 供嬰、幼兒車停置之空間。
圖 3-2-18 日本員弁市立笠間保育園抵園及離園空間 (資料來源:新建築第 90 卷 5 號)
2.保育、教育及遊戲
將保育、教育及遊戲、用餐、睡眠、休息等所需空間合併設置,1 歲以下嬰 兒分隔設置睡眠專用區域,以迴廊方式提供幼兒室內活動空間,並設有嬰、幼兒 室外專用庭園,與 2-6 歲幼兒之活動空間分離。
圖 3-2-19 日本員弁市立笠間保育園保育、教育及遊戲空間 (資料來源:新建築第 90 卷 5 號)
2 處接送空間
睡眠區域 專用庭園
3.營運管理
營運管理相關空間集中設置,並單獨設置職員專用休息室;廚房設置有獨立 對外之食材供應出入口,設置足夠之教材、物品儲藏空間。
圖 3-2-20 日本員弁市立笠間保育園營運管理空間 (資料來源:新建築第 90 卷 5 號)
辦公空間
廚房、
附屬空間
專用休息室
(四)平面圖
圖 3-2-21 日本員弁市立笠間保育園平面圖 (資料來源:新建築第 90 卷 5 號)
案例 2 認定幼兒園(日本千葉縣山武市立城東幼兒園)
圖 3-2-22 日本山武市立城東幼兒園保育室
(資料來源:新建築第 90 卷 5 號)
(一)基本資料
1.總樓地板面積:2,799.87 平方公尺。
2.樓層:地上 1 層。
3.收托人數: 0,1 歲 20 名,2 歲 22 名。
4.收托時間:08:00-16:00。
(二)建築空間構成
(三)建築空間及活動行為分析 1.抵園及離園
設有足夠的停車、臨時停車空間,於單一出入口處設置接送玄關,並有統一 的人員管制及供嬰、幼兒車停置之空間。
圖 3-2-23 日本山武市立城東幼兒園抵園及離園空間 (資料來源:新建築第 90 卷 5 號)
2.保育、教育及遊戲
將保育、教育及遊戲、用餐、睡眠、休息等所需空間合併設置,並設置室內 活動空間及 2 歲以下嬰兒室外專用庭園,與其他幼兒之活動空間分離。
圖 3-2-24 日本山武市立城東幼兒園保育、教育及遊戲空間 (資料來源:新建築第 90 卷 5 號)
接送空間
保育、教育空間 專用室外活動空間
3.營運管理
營運管理相關空間集中設置,鄰近 2 歲以下幼兒保育、教育空間;廚房設置 有獨立對外之食材供應出入口,設置足夠之儲藏空間。
圖 3-2-25 日本山武市立城東幼兒園營運管理空間 (資料來源:新建築第 90 卷 5 號)
(四)平面圖
圖 3-2-26 日本山武市立城東幼兒園平面圖 (資料來源:新建築第 90 卷 5 號)
辦公空間 廚房、
附屬空間
第三節 國內外公立托育中心案例之建築空間構成分析與說明
一、本研究建構之托育中心建築空間基本構成符合國內外公立托育中心之需求 依上揭彙整表可得知本研究建構之托育中心建築空間基本構成與國內外實 際案例之設置情形相符,爰依此建築空間基本構成撰擬規劃設計基準有其可行性 及必要性。
二、國外案例普遍設有協助嬰、幼兒調整情緒之冷靜空間
為協助嬰、幼兒調整較劇烈之情緒反應,以避免造成群體之長時間影響,德 國、瑞典及日本等國家之托育中心案例普遍設有冷靜空間,本研究考量冷靜空間 確有機能上之實際設置需要,將其納入公立托育中心規劃設計基準之必要空間。
三、建議考量托育中心實際狀況設置嬰、幼兒車停放空間及圖書空間
為協助及降低監護者之接送負擔,於德國及日本案例設置有供嬰、幼兒車停
放之空間;另瑞典及日本為提供嬰、幼兒獨立翻閱繪本之空間,單獨設置放置繪
本之圖書空間。考量前者為輔助性質,而後者於國內公立托育中心中亦應已合併
設置於室內遊戲空間,爰列為公立托育中心規劃設計基準之建議設置空間。
第四章 公立托育中心規劃設計基準
本章節係依前二章節之研究成果撰擬國內公立托育中心規劃設計基準。
本研究於第二章歸納國內外托育中心建築空間規劃設計之相關規定,並建構托育中心建築 空間基本構成;於第三章檢視國內外公立托育中心案例以驗證所建立基本構成之必要性與可行 性,並分析案例之空間組織作為基準之撰擬基礎。本章節依前揭研究成果撰擬公立托育中心規 劃設計基準,以期研究成果可供規劃設計者、經營者及事業主管機關參考應用。
第一節 公立托育中心規劃設計基準撰擬說明
本研究以維護嬰兒保育,促進幼兒自力與自發行為作為基礎,參照國內外相 關規定與案例資料,依據公立托育中心所需要之機能撰擬規劃設計基準,提出基 本建築空間及須對應考量之注意事項,以提供規劃、設計公立托育中心之建築師 及室內設計從業人員、經營者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能從理解與滿足托育中心的 實質機能開始,完善國內嬰、幼兒之保育、教育相關規定,進而確保國內托育品 質。
以公立托育中心為撰擬範圍,係考量增設公立托育中心係國內推動公共化托 育、平衡托育服務公私比之重要政策,惟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相關規定應無法完全滿足公立(公辦民營)托育中心規劃設計之需求及評鑑制度 之查核,復以公立托育中心係國內主管機關於政策研擬、法案規範、方案評估、
在職訓練、品質督導、以及研究分析之基礎 2 ,爰以公立托育中心為制度修訂、
實施之初期推動對象,較能使相關規定能符合事業主管機關之需要,並逐步參採 推動。
本規劃設計基準撰擬之公立托育中心基本環境與空間相關說明與內容係考 量下列事項:
一、從機能說明空間之必要性
托育中心往往須於單一空間兼容多樣化之行為活動,例如保育、教育空間綜 合用餐、午睡、遊戲等機能,本規劃設計基準從機能為說明主軸,並考量促進多 樣化行為環境或多目的使用之空間,使托育中心能在有限空間滿足托育中心嬰、
幼兒、托育人員及職員等所有使用者之機能需求。
二、主動促進嬰、幼兒自立與自發行為的環境
托育中心係指導嬰、幼兒基礎生活教育的場所,本規劃設計基準考量協助 嬰、幼兒從環境中累積生活經驗,引導其自立與自發行為與活動,並適切的避免 因個體發展差異造成相互間影響。
三、提供使用者安全與舒適的生活環境
托育中心應能在保護完善的環境下,滿足嬰、幼兒各方面的需求,及保持其 安全與情緒穩定,本研究於各空間之注意事項考量嬰、幼兒對於環境之安心感,
就健康、安全、衛生管理等補充所須考量之規劃設計要點,以提供嬰、幼兒、托
育人員、職員及監護者安全舒適的生活環境。
第二節 公立托育中心規劃設計基準 一、總則
101 適用範圍
由政府機關設立、管理及營運對2歲以下嬰、幼兒提供保育及教育服務之公立 及公辦民營托育中心。
102 共通事項說明 1021 安全防護
托育中心之內外空間應與外部空間有適當之區隔並避免視覺死角。
應能確保辦公空間配置於職員能隨時掌握出入口及室外空間進出情形之位 置。
設置出入管制系統、監控系統及緊急通報系統,避免無關人員進出,並在遭 遇外部入侵時能即時監控通報。
地板及牆面應平坦且材質應具彈性及緩衝效果,或加設防撞措施;樓梯、窗 戶及櫥櫃應裝設安全裝置。
電器、電線及插座應設置於120公分以上嬰、幼兒無法觸碰之高度及範圍,
或裝設安全裝置。
窗戶應採用受地震或外力影響下破裂後碎片不易飛散之安全玻璃,照明器具 等應加裝防護措施避免破裂後碎片飛散。
各空間之家具及收納設備應加裝防護措施以避免地震或外力影響下傾倒,並 避免物品墜落。
1022 逃生避難
各空間之出入口配置、動線計畫須易於逃生避難,且須檢討逃生避難路徑暢 通及屬避難弱勢之嬰、幼兒在托育人員輔助下安全之逃生避難路徑及所需時間。
應製作逃生避難路線圖,清楚標示各區消防安全設備位置及通往室外之逃生 避難路線,張貼於顯而易見之位置。
室內裝修及設備應符合《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
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並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定期申報。
1023 衛生管理
內外環境每週進行1次以上之清掃及消毒,定期檢驗供水及飲水設備,並留 存完整之作業紀錄。
1024 溫濕、採光、通風、噪音及色彩 1024.1 舒適的室內溫度與濕度
室內溫度應維持在攝氏19℃-24℃度間,濕度40%-60%之間。
1024.2 適切的採光
嬰、幼兒、托育人員及職員之活動空間應均有對外開口之自然採光,並確認 各空間配置、開口部面積及位置,以確保充足的日光。
應確保各空間照明器具的設置與種類,以提供符合空間使用需要之照度及演 色性。
1024.3 自然的通風
嬰、幼兒、托育人員及職員之活動空間應均有對外開口之自然通風,並應確 認各空間配置、開口部面積及位置,以確保能自然通風提供足夠之新鮮外氣,及 定期量測管控室內空氣品質。
1024.4 避免噪音及振動
均能音量(leq)大於60分貝(dB)之室外噪音嚴重地區,應設置隔音設施。
樓板振動噪音、電扇、冷氣機、麥克風等擴音設備及其他機械之噪音,應予有效 控制。
應注意上下樓層時之空間配置,於上層設置遊戲室或能跑跳之幼兒保育、教 育空間時,應考量下層空間使用之振動影響。
1024.5 色彩計畫
油漆、壁紙、緩衝材等裝修材料,以及設備、家具等應選擇柔和之色相,並
避免過度鮮豔之色度。
103 用語定義
1.嬰兒:係指未滿1歲之人。
2.幼兒:係指1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
3.托育人員:指於托育中心提供幼兒保育、教育服務之人員。
4.公立托育中心:由政府機關設立、管理及營運對2歲以下嬰、幼兒提供保育及教 育服務之機構。
二、抵園及離園 201 一般事項說明
抵園及離園相關空間係嬰、幼兒一日生活的起點與終點,亦為監護者獲取 嬰、幼兒健康及生活狀況等資訊之重要交流空間,其相關空間應能提供以下之功 能:
(1)協助確認嬰幼兒健康、發育、發展等生理及心理狀態。
(2)協助監護者瞭解托育中心作息與活動資訊及所在區域托育相關情報。
(3)提供保育及健康照護相關諮詢。
(4)嬰、幼兒個人使用之物品補充與交換。
202 接送空間
2020.1 空間基本說明及注意事項 1.空間基本說明:
接送空間係監護者將嬰、幼兒交送托育人員及自托育人員接回之空間,亦為 監護者與托育人員聯絡交流及提供諮詢服務之空間。
2.注意事項:
(1)須確保接送所需之臨時停車空間及日常用品、食料品等貨物進出之卸貨停車 空間。
(2)應確實分離接送嬰、幼兒實之行走路徑及汽、機車之車輛路徑。
(3)須確保通路及昇降設備機門之淨寬度,以供嬰、幼兒推車順利進出。
(4)須提供監護者與托育人員短暫交談對話及短暫等候之空間。
(5)須提供體溫量測設備,以確保嬰、幼兒之健康狀況。
2020.2 空間及設備基本尺寸
依各托育中心之實際狀況設置適當且足夠之接送空間面積,建議不小於20 平方公尺(約可提供同時8組監護者及幼兒之接送與等候)。
203 資訊及物品交換空間 2030.1 空間基本說明及注意事項 1.空間基本說明:
資訊交換空間係為提供園所相關活動與措施、區域有關嬰、幼兒保育、教育 之相關資訊及與監護人者之間資訊共享的空間。
物品交換空間係為提供監護者將保育用衣物、寢具等用品攜回清洗及聯絡本 之交換空間。
2.注意事項:
(1)資訊及物品交換空間應設置於出入口處並鄰近接送空間。
(2)每個嬰、幼兒應有1處供個人使用之物品交換空間,並須特別注意環境衛生,
避免與他人物品混置造成交互傳染疾病。另為便於監護者及托育人員使用,
建議採用雙面抽屜。
2030.2 空間及設備基本尺寸
資訊及物品交換空間面積依各托育中心之實際狀況設置,建議每收托30名
嬰、幼兒約須設置4平方公尺。
物品交換空間之設備建議尺寸如下圖:
圖4-2-1 物品交換空間設備建議尺寸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204 鞋子、外衣及雨具置換空間 2040.1 空間基本說明及注意事項 1.空間基本說明:
鞋子、外衣及雨具置換空間係提供監護者及托育人員協助嬰、幼兒更換、放 置室外鞋、外衣與雨衣、雨鞋之空間。
2.注意事項:
(1)每個嬰兒應有1處供個人使用之鞋子及外衣置換空間;每個幼兒應有1處供個 人使用之鞋子、外衣及雨具置換空間,及協助幼兒更換放置之動作空間。
(2)須注意通風並避免潮濕,建議輔助使用除濕設備。
2040.2 空間及設備基本尺寸
須提供每1嬰、幼兒 0.05平方公尺之鞋子及雨具置換空間。
20cm
20cm
20cm
20cm
鞋子、外衣及雨具置換空間之設備建議尺寸如下圖:
圖4-2-2 鞋子、外衣及雨具置換空間設備建議尺寸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205 嬰、幼兒車停放空間(建議設置) 2050.1 空間基本說明及注意事項
1.空間基本說明:
嬰、幼兒車停放空間係提供監護者寄放嬰、幼兒推車之空間。考量2歲以下 嬰、幼兒為最需要使用嬰、幼兒推車之時期,為降低監護者接送時之搬運負擔,
建議考量空間面積設置,鄰近202接送空間。
2.注意事項:
應配置於嬰、幼兒不可進出之位置,以避免攀爬造成危險。
2050.2 空間及設備基本尺寸
依各托育中心之實際狀況建議設置,建議每收托30名嬰、幼兒約設置4平方 公尺(約可容收15台摺疊)。
三、保育、教育及遊戲 301 一般事項說明
保育、教育及遊戲相關空間係嬰、幼兒人格養成、學習基本生活習慣及培育 身心健康之重要場所,其相關空間應能提供以下之功能:
30cm
60cm
(1)提供保護完善的環境,滿足嬰、幼兒各方面的需求,及保持其安全與情緒穩 定。
(2)協助教育養成基本生活習慣。
(3)協助言語表達與理解。
(4)協助自主、自立的人際相處與協調,培養道德觀念。
(5)提供多樣化的生活體驗,協助對生命、自然等周遭環境萌生興趣。
(6)協助引導專注與創造力。
保育、教育及遊戲相關空間依機能區分為保育、教育、用餐、睡眠及休息、
衛生清潔、遊戲等空間。
302 保育、教育 3021 保育、教育空間
3021.1 空間基本說明及注意事項 1.空間基本說明:
保育、教育空間係提供嬰、幼兒進行托育活動之空間,可與3031用餐空間合 併設置。
2.注意事項:
(1)須提供符合嬰、幼兒身體動作、語言、認知、社會、情緒及美感等發展之遊、
教具及家具等設備。
(2)採間接照明,室內照度均齊,活動時之作業面照度至少350lux以上,可分區 控制,並能有效避免太陽與燈具之眩光,及家具面之反光。
(3)考量活動及教具之需要,適當配置開關及安全插座。
(4)應設置護理檯、沖洗檯及調奶檯,建議採中島式方式設置,並應有相關用品 之存放空間及可存放髒汙物之有蓋容器。
(5)須留設托育人員登載嬰、幼兒保育教育聯絡紀錄之桌、椅及收納空間,並提 供適當照明。
3021.2 空間及設備基本尺寸
須提供每1嬰、幼兒3平方公尺之保育、教育空間。
嬰、幼兒活動之人體建議參考尺寸下圖:
圖4-2-3 嬰、幼兒活動之人體建議參考尺寸 (資料來源:建築設計資料 10保育園.幼稚園)
3022 保育、教育附屬及收納空間 3022.1 空間基本說明及注意事項 1.空間基本說明:
保育、教育附屬及收納空間係提供托育人員放置保育、教育使用或其他相關 之物品,以及協助嬰、幼兒收納玩具、教具、繪本等物品之空間,可與3021保育、
教育空間合併設置。
2.注意事項:
(1)須提供符合嬰、幼兒身體動作之收納設備,及協助嬰、幼兒收拾之動作空間。
(2)供托育人員使用之物品或其他相關物品,應放置於120公分高度以上之位置。
0 歲嬰兒
1 歲半幼兒
3-6 個月
10 個月
8 個月
1 歲前後
3022.2 空間及設備基本尺寸
建議每收托30名嬰、幼兒約須設置4平方公尺。
嬰、幼兒使用之收納設備建議尺寸如下圖:
圖4-2-4 嬰、幼兒使用之收納設備建議尺寸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3023 專用置物空間
3023.1 空間基本說明及注意事項 1.空間基本說明:
專用置物空間係提供嬰、幼兒放置個人物品之空間,可與3041寢室之個人寢 具之專用收納空間合併設置。
2.注意事項:
(1)須設置於鄰近3021保育、教育空間之位置。
(2)須提供符合幼兒身體動作之設備;供嬰兒專用置物空間應提供符合托育人員 身體動作之設備。
3023.2 空間及設備基本尺寸
須提供每1嬰、幼兒0.09平方公尺之專用置物空間;與3041寢室之個人寢具 之專用收納空間合併設置時,須提供每1嬰、幼兒0.25平方公尺之專用置物空間。
20cm
20cm
20cm
303 用餐 3031 用餐空間
3031.1 空間基本說明及注意事項 1.空間基本說明:
用餐空間係提供托育人員協助嬰、幼兒並共同用餐之空間,可與3021保育、
教育空間合併使用同一空間。
2.注意事項:
(1)考量不同幼兒用餐步調的時間差異,避免相互影響睡眠準備空間,應設置鄰 近3041寢室,但不得共用相同空間。
(2)考量嬰、幼兒餐前清潔需求,應設置洗手設備或鄰近3051幼兒專用盥洗室。
(3)須提供符合幼兒身體動作之家具設備,並提供充足的用餐空間及動作空間。
(4)應設置符合托育人員身體動作之保存、調乳、清洗、消毒、殺菌保管、加熱 器及食物準備設備。
(5)往寢室的路徑須確保幼兒能獨自安全、平緩的移動。
3031.2 空間及設備基本尺寸
須提供每1嬰、幼兒 1.45平方公尺之用餐空間。
嬰、幼兒用餐動作空間之建議尺寸如下圖:
圖4-2-5 嬰、幼兒用餐動作空間之建議尺寸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60cm 50cm 60cm 24cm 60cm
嬰、幼兒用餐空間之配置計畫可參考如下圖:
圖4-2-6 嬰、幼兒用餐空間配置計畫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304 睡眠及休息 3041 寢室
3041.1 空間基本說明及注意事項 1.空間基本說明:
寢室係提供5小時以上托育時幼兒休息之空間,可與3021保育、教育空間合 併使用同一空間,但不得與303用餐空間合併使用同一空間。
2.注意事項:
(1)寢室須提供每名嬰、幼兒足夠的鋪床空間及供托育人員協助幼兒鋪床時之動 作空間。
(2)於配置床鋪後,須確保足夠之動線及40公分以上之通路幅度供托育人員通 行,以確認嬰、幼兒睡眠狀態,及可將午睡途中起床之嬰、幼兒移置至其他 空間靜候。
(3)須提供托育人員利用嬰、幼兒睡眠時進行文件記錄等作業之空間。
(4)須提供個人寢具專用收納空間,且該空間須注意通風及環境衛生,並易於清 理及消毒。
(5)照明須能單獨控制,並於開口部設置窗簾。
(6)須考量幼兒更換睡衣的需求。
(7)須於407保健室或402辦公及休息空間設置臨時身體狀態不佳幼兒之睡眠及 休息空間。
3041.2 空間及設備基本尺寸
須提供每1嬰、幼兒使用嬰兒床時1.50平方公尺,鋪床時1.25平方公尺之睡 眠空間。
嬰、幼兒之睡眠動作空間建議尺寸如下圖:
圖4-2-7 嬰、幼兒睡眠動作空間建議尺寸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3042 冷靜空間
3042.1 空間基本說明及注意事項 1.空間基本說明:
冷靜空間係避免嬰、幼兒哭鬧影響群體活動時,暫時協助其情緒冷靜之空 間,應單獨設置,並鄰近3021保育、教育空間及3041寢室。
2.注意事項:
應設置能協助嬰、幼兒情緒緩和之玩具、教具或繪本等物品。
115cm 60cm 115cm
3042.2 空間及設備基本尺寸
依各托育中心之實際狀況設置適當之冷靜空間面積,建議每收托30名嬰、幼 兒約設置4平方公尺。
305 衛生清潔
3051 幼兒專用盥洗室
3051.1 空間基本說明及注意事項 1.空間基本說明:
幼兒專用盥洗室係提供幼兒衛生清潔、排泄之空間,應鄰近3021保育、教育 空間及3041寢室。
2.注意事項:
(1)應提供具有適當且符合幼兒年齡發展專用固定之坐式小馬桶1套;超過20人 者,每15人增加一套,未滿15人者,以15人計;小馬桶旁應設置衛生紙架。
(2)每10人應設置符合幼兒使用之水龍頭1座,未滿10人者,以10人計。間距至少 40公分,水龍頭出水深度,不得逾21公分。
(3)洗手台高度不得逾40公分,台前應設置鏡子;洗手台旁應設置擦手紙。
(4)應設置淋浴及沖洗設備,並有冷水及溫水蓮蓬頭及幼兒扶手及座椅,並在兼 顧幼兒隱私及安全下,裝設軟簾或小隔間及門扇或門簾,不得裝鎖,且隔間 高度不得高於教保服務人員之視線。
(5)應設置更換尿片之設備、尿片收納櫃及可存放髒汙物之有蓋容器。
(6)托育人員使用之盥洗室應併同幼兒專用盥洗室設置。
(7)空間應具通風、排水、防滑、採光及防蟲等功能。
(8)設置盥洗室專用清潔用具之清洗及儲藏空間。
3051.2 空間及設備基本尺寸
依各托育中心之實際狀況設置足夠之盥洗室面積,建議每收托30名嬰、幼兒 約須設置12平方公尺(與托育人員盥洗室合併設置)。
幼兒使用小馬桶之動作空間建議尺寸如下圖:
圖4-2-8 幼兒使用小馬桶之動作空間建議尺寸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幼兒使用洗手台之動作空間建議尺寸如下圖:
圖4-2-9 幼兒使用洗手台之動作空間建議尺寸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306 遊戲
3061 室內遊戲空間
3061.1 空間基本說明及注意事項 1.空間基本說明:
室內遊戲空間係嬰、幼兒進行創作活動或使用需較大空間之遊戲器材時之活 動空間。
40cm
20cm
2.注意事項:
(1)應設置配合繪畫、美勞及音樂等創作活動之設備,及規劃玩具、教具、繪本、
器材、桌椅等收納及儲存空間;並得設置大型固定或小型移動型遊戲器材。
(2)須考量嬰、幼兒攀爬、傾倒之危險,於地坪鋪設衝擊吸收材質,並參酌活動 內容設置欄杆及扶手等設備。
(3)嬰兒及幼兒共同活動時,其活動空間應有適當之區隔。
3061.2 空間及設備基本尺寸
須提供每1嬰、幼兒2平方公尺之室內遊戲空間。
3062 室外遊戲空間
3062.1 空間基本說明及注意事項 1.空間基本說明:
室外遊戲空間係嬰、幼兒接觸陽光、自然及提供適當運動之空間。
2.注意事項:
(1)地坪須注意防滑,並避免有障礙物。
(2)應設置協助認識生命與自然之種植區、飼養區、庭園及進行室外活動之遊戲 空地、遊戲設備、沙坑及戲水池。
(3)應注意栽植之植物及果實不得具毒性。
(4)飼養區須設置清理設備,並定期清理。
(5)庭園設置水池時,水深不得超過15公分。
(6)沙坑須以木柵等設備圍設,避免沙子留出,並設置遮棚以避免直射陽光。
(7)戲水池水深不得超過15公分,並設置遮棚以避免直射陽光。
(8)須設置手部及足部之清洗設備。
3062.2 空間及設備基本尺寸
須提供每1嬰、幼兒3平方公尺之室外遊戲空間,直轄市等人口高密度地區,
於鄰近100公尺有鄰里公園可供使用時,得不設置室外遊戲空間。
307 圖書空間(建議設置) 3070.1 空間基本說明及注意事項 1.空間基本說明:
圖書空間係嬰、幼兒獨立翻閱繪本之空間。考量2歲以下嬰、幼兒對圖片之 視覺刺激手段,能增強想像力及思維能力、強化嬰幼兒的視覺認知、注意力和觀 察力,建議考量空間面積設置。
2.注意事項:
(1)須提供符合幼兒身體動作之繪本放置設備。
(2)閱讀之作業面照度至少350lux以上,並能有效避免太陽與燈具之眩光,及家 具面之反光。
3070.2 空間及設備基本尺寸
依各托育中心之實際狀況建議設置。
四、營運管理
401 一般事項說明
營運管理相關空間係托育中心進行經營及管理之空間,其相關空間應能提供 以下之功能:
(1)協助職員、托育人員瞭解托育中心保育作業及交流活動。
(2)提供職員良好的工作及休息環境,以支援保育、教育作業。
(3)提供膳食及人員健康管理。
(3)保存托育中心營運相關檔案與紀錄。
(4)提供監護者諮詢服務。
402 辦公及休息空間
4020.1 空間基本說明及注意事項 1.空間基本說明:
辦公及休息空間係提供職員及托育人員進行或協助保育相關作業之空間,應 能協助職員及托育人員瞭解托育中心的保育計畫、作業時程與相關活動,爰除提 供基本作業空間外,亦應提供職員及托育人員交流、會議及研修等多目的功能使 用之空間。
2.注意事項:
(1)須具備對應之辦公室OA設備,並具有留存托育中心相關紀錄資料的檔案存放 空間。
(2)須提供職員及托育人員個人置物空間及更衣空間。
(3)空間不足以單獨設置多目的空間時,可考量於保育時間以外適當使用保育相 關空間(如室內遊戲室)。
(4)須滿足托育人員準備教學、製作教材、教具及交流研討之使用。
4020.2 空間及設備基本尺寸 1.辦公及休息空間
應能提供每1職員及托育人員4平方公尺之辦公及休息空間。
2.多目的空間
應能提供每1職員及托育人員3平方公尺供交流、會議及研修之多目的空間,
可與408保會談空間合併使用同一空間。
403 職員盥洗室
4030.1 空間基本說明及注意事項 1.空間基本說明:
職員盥洗室係提供職員及托育人員使用之盥洗空間,並須考量監護者之臨時
使用需求。
2.注意事項:
(1)應依照營建署《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規範》及《公 共建築物衛生設備設計手冊》規劃設計無障礙廁所及提供監護者使用之親子 廁所。
(2)應設置淋浴及沖洗設備,並有冷水及溫水蓮蓬頭。
4030.2 空間及設備基本尺寸
空間及設備尺寸應依照營建署《公共建築物衛生設備設計手冊》規劃設計。
404 廚房及其附屬空間
4040.1 空間基本說明及注意事項 1.空間基本說明:
廚房及其附屬空間係提供食材儲存、清洗、調理及膳食配送之空間,應包含 調理空間、調理準備空間、食材處理空間及食材的卸貨及點收空間。
2.注意事項:
(1)須維持環境衛生,出入口設置紗門、自動門、空氣簾、塑膠簾或其他設備。
(2)設置食材卸貨空間及存放架或棧板,作為臨時擺放進貨食材用。
(3)設置足夠容量之冷凍、冷藏設備,並在該設備明顯處置溫度顯示器或指示器,
且區隔熟食用、生鮮原料用,並分別清楚標明。
(4)設置數量足夠之不銹鋼材質食物處理檯面。
(5)爐灶上裝設排除油煙設備。
(6)設置具洗滌、沖洗、殺菌功能之餐具清洗設施。
(7)設置足夠容納所有餐具且具殺菌功能之餐具存放設備。
(8)配膳準備空間應注意防塵及防蟲。
(9)餐具洗滌及殘餘物回收作業,應採用有蓋分類垃圾桶及廚餘桶。
(10)設置完善之給水、淨水系統,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11)注意排水、通風及地板防滑。
4040.2 空間及設備基本尺寸
依各托育中心之實際狀況設置適當且足夠之廚房及其附屬空間面積,建議每 收托30名嬰、幼兒約須設置12平方公尺。
405 清理空間
5040.1 空間基本說明及注意事項
1.空間基本說明:
清理空間係提供托育中心使用毛巾、圍兜、圍裙等布類製品或可清洗之遊 具、教具之洗滌及晾曬空間,並應設置清掃用品之收納空間。
2.注意事項:
(1)應常時上鎖,避免嬰、幼兒闖入。
(2)應考量洗劑、清洗工具等之存放空間及掃把、抹布等清掃用品之收納空間。
5040.2 空間及設備基本尺寸
依各托育中心之實際狀況設置適當且足夠之廚房及其附屬空間面積建議每 收托30名嬰、幼兒約須設置5平方公尺。
406 儲藏空間
4060.1 空間基本說明及注意事項 1.空間基本說明:
儲藏空間係提供季節性使用之遊具、教具(例如聖誕樹、臨時戲水池等)及備 品、一般用品之儲藏空間。
2.注意事項:
應常時上鎖,避免嬰、幼兒闖入。
4060.2 空間及設備基本尺寸
依各托育中心之實際狀況設置適當且足夠之儲藏空間面積,建議每收托30 名嬰、幼兒約須設置12平方公尺。
407 保健室
4070.1 空間基本說明及注意事項 1.空間基本說明:
保健室係提供臨時身體狀態不佳幼兒之休養空間及存放嬰、幼兒所需藥品之 空間,得設置於402辦公及休息空間,但應可區隔出獨立空間範圍。
2.注意事項:
(1)至少設置一張床位,101人以上者,至少設置2張獨立床位。
(2)設置清洗設備,方便處理幼兒嘔吐及清潔之用。
(3)存放醫療設施設備、用品及藥品之櫥櫃,其高度或開啟方式應避免幼兒拿取。
4070.2 空間及設備基本尺寸
依各托育中心之實際狀況設置適當且足夠之保健室面積。
408 會談空間
4080.1 空間基本說明及注意事項 1.空間基本說明:
會談空間係留設可供托育人員與監護者單獨晤談之空間,得與402辦公及休
息空間中之多目的空間合併使用同一空間,並可兼作為接送時之等候空間。
2.注意事項:
應為獨立區隔之空間,並須注意隔音。
4080.2 空間及設備基本尺寸
依各托育中心之實際狀況設置適當且足夠之會談空間面積,建議每收托30
名嬰、幼兒約須設置12平方公尺。
第三節 參考範例
4.收托時間:07:30-18:00
(二)參考範例建築空間構成
(三)範例之平面圖
圖4-3-1 參考範例之平面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1. 接送空間
2. 資訊及個人替換物品交換空間 3. 鞋子及雨具置換空間
1’嬰、幼兒車停放空間(建議設置)
4. 保育、教育空間
5. 保育、教育附屬及收納空間 6. 專用置物空間
7. 用餐空間 8. 寢室 9. 冷靜空間 10.幼兒專用盥洗室 11.室內遊戲空間 12.室外活動空間 2’圖書空間(建議設置)
13.辦公室及休息空間 14.職員廁所 15.廚房及其附屬空間 16.清理空間 17.儲藏空間 18.保健室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本章節綜合歸納以上四章研究所得,提出研究結論與可行之建議。
綜合前四章之歸納與探討,國內公立托育中心之重要課題可分為法令及制度未臻完善及場 地受限於既有空間兩個層面,爰本研究建構符合國內外托育中心實際機能需求之公立托育中心 規劃設計基準以協助國內公立托育中心提供優質之教保服務空間品質。
第一節 結論
本研究謹歸納結論如下,並於第二節提出對行政機關之具體建議。
一、國內公立托育中心之重要課題 (一)法令及制度未臻完善
在法令與制度部分,因國內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規定之內 容未臻完善,專業人員及經營者無所依循,僅得依過往經驗及評鑑作業規範參考 範例所列事項規劃,亦容易使各托育中心所提供嬰、幼兒之教保服務空間品質參 差不齊。
(二)國內公立托育中心之場地受限於既有空間
國內公立托育中心多設置於國小校園及活動空間等直轄市、縣 (市)之閒置 空間,爰規劃設計時均受限於既有校園及活動空間配置型態與特性。
二、建構符合國內外托育中心實際機能需求之公立托育中心規劃設計基準
公立托育中心之使用者除嬰、幼兒外,尚有監護者、托育人員及職員等。本研
究檢視國內外相關規定與實際案例,考量所有使用者之機能需求,整併為抵園及
離園、保育、教育及遊戲、營運管理等3項機能類別,並逐項撰擬符合所需之公
立托育中心規劃設計基準。本研究所撰擬之基準屬誘導建議性質,尚須主管機關
參採得納入法規之部分及檢討適用之對象。
三、建構食寢分離之保育、教育及遊戲空間規劃設計基準
國內公立托育中心多將保育、教育及遊戲、用餐及睡眠等機能整合設置於單
一空間。惟檢視國外相關案例,已考量因嬰、幼兒個體發展差異及生活步調的不
同,及用餐後所須之清理時間,將用餐及睡眠機能分別設置於不同之空間,或設
置於可區別使用之空間,以降低個體差異產生之交互影響。本研究撰擬保育、教
育及遊戲機能之規劃設計基準時,爰將食寢分離列為必要之考量。
第二節 對行政機關之建議
本研究對行政機關提擬以下立即可行及中程可行之建議:
建議一
彙編出版「公立托育中心規劃設計基準」參考手冊。立即可行之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衛生福利部
本研究撰擬之公立托育中心規劃設計基準係以國內外相關規定及實際案例 為基礎,依嬰、幼兒及托育人員等之實際機能需求檢討提列,並繪製相關圖例輔 佐說明及繪製參考範例。後續可透過召開專家會議檢討審視內容,由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協助納入規劃出版,供專業人員及經營者於規劃設計時參考,使國內 公立托育中心更能符合嬰、幼兒及監護者需求,提供安全、安心的托育環境。
建議二
訂定托嬰 (育)中心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相關法規。中程可行之建議。
主辦機關:衛生福利部
協辦機關: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社會局、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國內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 準》僅提列托嬰中心應具備活動區、睡眠區、盥洗區、清潔區、廚房、備餐區、
用餐區及行政管理區等空間,惟並未詳細規定各空間所應設置之設施、設備及注 意事項,致專業人員及經營者係依過往經驗及參照評鑑作業規範參考範例進行規 劃設計。建議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參酌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 社會局實際辦理、設置之經驗,訂定托嬰 (育)中心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相關法規,
以做為國內托嬰 (育)中心之基本規範。
第三節 後續研究建議
本研究受限於人力及時間,僅就國內外相關規定及實際案例中有關建築空間 之部分進行探討,所列機能需求係參照國內外相關規定及訪談現職托育人員、支 持系統保母所獲建議,惟尚未能得知托育中心之經營管理層面之想法,以瞭解於 經營管理時之考量重點;建議後續能就案例之經營管理及托育中心之活動作息進 行補充研究與探討,以期研究成果更能符合實際需求。
另建議規劃進行「公立幼兒園規劃設計基準」之研究,以提供完整之國內學
齡前嬰、幼兒之教育、保育機構之規劃設計參考手冊,有助於補充國內相關規定
不足之處。
附錄一、本研究之期初審查會議紀錄
一、時間:104 年 2 月 10 日(星期二)下午 2 時正 二、地點:本所簡報室
三、主席:何所長明錦 四、出席人員:詳簽到簿 五、主席致詞:(略)
六、研究案主持人簡報:(略)
七、發言要點:
(一)「箱型鋼管混凝土柱偏心載重防火性能研究」案:
1. 本案研究題目討論偏心載重,在實務上建築結構柱是否 常見產生偏心載重,是在那些配置或情況下會產生?請 於報告內容補充說明,以加強研究之重要性。
2. 本案研究偏心載重之主要試驗參數,施加載重(P)、彎 矩(M)及偏心距(e),其彼此間相關性及選擇之考量,
請補充敘明。
3. 預期遭遇困難中提到柱試體側向位移之量測設備及技 術,請於執行過程中,將最終所採用之量測設備及技術 詳加介紹,以供後續此類研究試驗參考。
(二)「矩形填充高強度混凝土箱型鋼柱低軸力下撓曲耐震行為研究」
案:
1. 建議再確認填充混凝土箱型鋼柱較常用之混凝土標稱 強度範圍,以及其與樓層數之關係。
2. 請再與業界詢問實際結構分析結果,填充混凝土箱型鋼 柱較常出現軸力與軸向標稱強度之比率範圍。
3. 本研究內容應以解決國內工程實務問題為首要考量,且 成果應有明確可行之建議,請在現有經費許可範圍內,
審慎規劃試驗參數及試體數量,若發生現有經費無法規 記錄:王天志、黃國倫、陶其駿、
羅時麒、張乃修
劃足夠之試體數量以呈現明確之研究成果及建議,可考 慮與其它相關之研究案併案研究。
4. 請注意試驗排程問題。
(三)「填充高強度混凝土矩形箱型短柱耐震行為研究」案:
1. 本研究簡報內容於設計參數與試體規劃表,仍見計算試 體斷面尺寸數字不正確之情形,請配合於試體型態與尺 寸定案時,統籌調整修正。
2. 後續於試體製作施工階段,請留意控制高強度混凝土之 實際強度,能儘量接近於試體規劃之設計強度。
3. 請 再 強 化 本 研 究 於 協 助 解 決 工 程 應 用 問 題 所 在 之 敘 述,以及未來研究成果將呈現於那部設計技術規範之修 訂建議。
4. 材料實驗中心於填充混凝土箱型鋼柱之研究雖已有績 效,惟仍請能審慎檢視本研究規劃試體之設計參數與數 量,並考量於年度預算之容許額度內辦理。
(四)「建築能源資訊智慧化推廣效益評估之研究」案:
1. 請蒐集建築能源資訊的各類揭露方式,如智慧電表、可 視化顯示器、手持式行動裝置等。
2. 建築節能程度之比較,視比較對象而定,如同一建築物 用電現況和歷史用電量相比,或和同類建築物平均用電 量相比,亦可導入雲端計算各類建築物之節電排序,以 鼓勵居住者節約能源。
3. 有關建築能源資訊智慧化如何展示,建議可依成本多寡 規劃不同能源資訊智慧化裝置之配套模式,以供使用者 參考;至於裝置成本之願付價格問卷,則可搭配特定回 收年限條件設計。
4. 提供不同能源資訊態樣會影響節能認知及行為,本研究
所指推廣效益,究係指實際節電效益,或是節能認知等 其他效益,建議妥予定義。
5. 關於使用者經驗研究,可能涉及各類使用者,如居住 者、管理者、專家、資訊提供者等,本研究之使用者對 象,請予以釐清;並建議選擇有實際裝設能源資訊之建 築案例,進行使用者經驗調查。
(五)「公立托育中心規劃設計基準之研究」案:
1. 建議以建築為著力點,參採衛福部於幼教與幼照之相關 規定及研究成果,就國內實質需要提出公立托育中心應 具備之合理規模、配置與設施設備等,以期研究成果能 落實於法規及現行評鑑制度。
2. 建議可將色彩、照明、感受及教學方式等影響建築空間 需求之因素納入檢討分析。
3. 參考北歐國家之規定與案例時,應評估於國內之適用情 形。
4. 建議可將國中、小空餘教室活化再利用之政策與相關研 究成果納入探討。
八、會議結論:
(一) 自行研究所需試體之設計、製作及發包,請確實依本所內 部控制要求的時限,如質如期完成。
(二) 請參考與會同仁之寶貴意見,並請納入研究內容參採修 正,使研究成果更為豐富完整。
九、散會:(下午 4 時 10 分)
附錄二、本研究之期初審查會議意見回應表
附錄三、本研究之期中審查會議紀錄
一、時間:104 年 8 月 5 日(星期三)下午 2 時 30 分
二、地點:本所簡報室(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 3 段 200 號 13 樓)
三、主席:王組長順治 記錄:張志源 四、出席人員:詳如簽到簿
五、主席致詞(略)
六、業務單位報告:(略)
七、計畫主持人簡報:(略)
八、綜合討論(依研究計畫序):
(一)「公立托育中心規劃設計基準之研究」案 蔡教授淑瑩
1. 國內案例可就公立托育中心規模進行分類探討。
2. 可參考幼兒學習理論(例如學習角教學等)進行探討。
3. 規劃設計基準之說明與注意事項可納入動線安排及空 間層次性等內容。
4. 國內幼兒園餐廳多與保育室共用,參採國外案例時應 納入考量。
5. 請補充本研究之參考文獻。
康科長佑寧
1. 考量2歲以下及2歲以上幼兒活動力之差異,建議可維 持原研究範圍。
2. 設計基準可考量納入教具或用品材質之限制或建議。
3. 實務上可考慮就鄰里型或都會型等城鄉差距,提出不 同之規劃設計基準。
4. 案例分析時應考量該機構成立時間與其法令之適用。
王建築師武烈
1. 國內已有幼兒園改為日間托老所案例,國外亦有幼兒 與老人整合之園所案例,本研究可考量納入幼兒園再 利用時之內部調整機制。
2. 簡報中之「少子化」應改為「少子女化」。
3. 可考慮納入對於弱智或身障等特殊幼兒所需之空間。
臺灣建築學會林教授敏哲
規劃設計基準可分為 2 項:(1)空間,包含項目、面積大小、
位置及組織關係等;(2)環境,包含安全環境、便利環境、遊 戲環境、健康衛生環境、無障礙環境及其他環境等。建議納入 考量。
王組長順治
1. 可綜合考量國內教育、衛福及建築主管機關之規定,
使本研究研擬之規劃設計基準能更為完善。
2. 可參考國內之績優案例,並於設計基準描述空間與環 境之使用細節。
3. 可考量空間再利用之機制。
計畫主持人回應(張副研究員乃修)
1. 本研究於研擬設計基準時,將參酌委員意見,補充動 線、空間層次、材質及環境描述等,以完備基準之內 容與細節。
2. 本研究擬以教保機構於建築空間之規劃設計基準為探 討範圍,有關空間再利用之調整機制,擬考量納入後 續研究課題。
(二)「美國 ADA 無障礙設計標準與我國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 範制度之比較研究」案
蔡教授淑瑩
1. 請於研究緣起與背景該節說明本研究採用「美國身心 障礙者法案無障礙設計標準」進行比較之原因。
2. 有關「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無障礙設計標準」之文字 用語,請全文統一。
3. 第31頁「洗臉槽」文字應修正為「洗臉盆」。
4. 研究流程請依研究內容配合修正。
5. 第39頁「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無障礙設計標準」所稱
「新建/變更」,建請釐清是否為臺灣所稱之「整建」。
康科長佑寧
1. 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規範」不為「法規」或「命 令」,所以較無強制性,如果要強制執行,建議確認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名稱是否修正為「標 準」或「準則」。
2. 請確認研究附錄之解釋令是否最新且仍適用。
王建築師武烈
國內「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觀念與國外建築物無障礙 設施設置觀念並不相同,諸如洗臉盆安裝扶手、一般廁所設置 輪椅迴轉空間、輪椅昇降席位差一階無需設置欄杆、室外通路 輪椅會車區、視障及聽障者無障礙設施設置、臨時性無障礙停 車空間配套等,皆可以於研究中探討及提出相關修正建議。
臺灣建築學會林教授敏哲
民國 97 年 7 月 1 日之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十章直接於條文內訂定無障礙設施設置規定,但民國 97 年 7 月 1 日以後,無障礙設施之設置規定改以「建築物無障礙設施
設計規範」訂定,有關研究中對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 施工編無障礙建築物專章之階段分期請修正。
王組長順治
本年度建議先完成臺灣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與美國身 心障礙者法案無障礙設計標準之比較,針對立法精神、法律 位階、概念演變及執行標準等進行釐清,並以圖表方式來呈 現。再提出法令修訂之架構與建議內容。
計畫主持人回應(張助理研究員志源)
1. 本研究將針對臺灣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與美國 身心障礙者法案無障礙設計標準之立法精神、法律位 階、概念演變及執行標準進行比較,於結論提出對我
1. 本研究將針對臺灣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與美國 身心障礙者法案無障礙設計標準之立法精神、法律位 階、概念演變及執行標準進行比較,於結論提出對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