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目的

本研究目的係藉由探討國內外托育中心建築空間規劃設計之規定、基準及案 例等,提出國內公立托育中心規劃設計基準。

「托育中心」是學齡前幼兒接受照顧及啟蒙教育的重要場所,提供平價托育 服務以減輕家長的經濟負擔,以緩解少子女化現象,是各國一致努力的方向,也 被認為具有實際的效益。我國現行法令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訂定 托育中心之基本規定,然於法令與實際實施時之相關配套措施等細節,仍可透過 研究探討及參考國外規定與案例,提出建築空間規劃設計基準,協助政府提供優 質、平價、普及、近便的托育服務環境,減輕家庭育兒經濟負擔,進而提升國人 結緍及生養子女的意願。

10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第三節 研究內容、案例擇選與研究方法 一、研究內容

本研究內容聚焦於公立托育中心於規劃設計時,所需考量建築空間基本構 成,進而彙編設計基準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考運用,因托育中心相關研究尚跨 及建築、人體工學、社會福利、教育行政等性質不同之專業領域,考量本研究之 期間及人力,僅就建築空間規劃設計之相關內容進行探討,以圖於有限研究時間 內探討與建構規劃設計上可供實施採用之基準。

二、案例選擇

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建議其會員國須協助父母在工作與小孩間取得 平衡,根據其評估芬蘭、瑞典、丹麥、奧地利、愛爾蘭、瑞士、英國、葡萄牙、

荷蘭、紐西蘭、澳洲、加拿大及日本等先進國家為具友善家庭與職場整體政策之 環境,本研究在案例選擇時考量蒐集及分析之作業性,以英國、德國、瑞典、日 本及國內公立托育中心建築物空間之案例進行綜合分析探討,並妥予考量各國與 國內情形之差異,以期研究成果能協助提昇國內托育中心之建築空間環境並符合 現況需求。

三、研究方法

本研究之研究方法採個案研究法,就資料蒐集、案例研究及綜合檢討等三種方 面進行歸納演繹。

(一)資料蒐集

蒐集近年國內外先進國家於國-州-市層級所訂有關托育中心建築空間規劃 設計基準,進行比較研究,以綜合歸納建構國內托育中心建築空間基本構成。

(二)案例研究

從國內外公立托育中心之相關案例,瞭解各國托育中心建築空間規劃設計重 點,進而分析其間是否有訂定托育中心規劃設計基準所應考量或參考補強的重要 事項。

(三)綜合檢討

參考上述研究資料,以綜合檢討的方式分析彙編公立托育中心規劃設計基

準,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善評鑑制度或相關制度訂定之參考。

第四節 國內相關研究文獻回顧

本研究於國家圖書館網路查詢近 5 年內,在「全國博、碩士論文」名稱有「托 嬰」及「托育」者計有 22 筆資料,然大部分是探討教育制度、服務品質與師資 之論文;,經擴大篩選與「幼兒」及「建築空間規劃設計」主題相關者僅有 1 筆,

係由國立嘉義大學幼兒教育學系研究所完成之論文,其探討重點於國小附設幼兒 園之空間與設備調查分析。

在相關期刊方面,經查詢台灣建築學會出版之建築學報,僅有 1 筆與「幼兒」

相關,係國立陽明大學 ICF 暨輔助科技研究中心張力山研究員幼兒之人體尺寸 計測及動態能力調查研究,惟該研究僅限於 2-6 歲幼兒尺度之分析探討,與托育 中心收托 0-2 歲嬰、幼兒之相關尺度有所差異。

在本所近年相關研究方面,「幼兒」相關之研究計有 2012 年王順治組長、

蘇瑛敏教授主持之幼兒園有關幼兒使用設施設備尺寸之研究、2011 年王順治組 長、張力山研究員主持之幼兒之人體尺寸計測及動態能力調查研究等 2 項研究計 畫,惟皆為針對 2-6 歲幼兒之研究。另查本部於 2012 年委託臺北市實踐大學進 行0-3歲幼兒托育政策研究,其研究重點係依據國內外相關托育政策,檢視國 內既有托育措施,研擬未來 0-3 歲托育政策之建議。

本研究就相關之國內文獻研究摘要整理如下頁表 1-4-1:

表 1-4-1 國內近年有關「托育中心」之相關研究摘要整理表

研 究 結 論

第五節 用語定義說明

基於研究需要,並為避免造成名詞混淆,本研究之名詞定義依現行法令之規 定;現行法令未有規定或規定不明確者,由本研究參酌相關研究文獻定義如下:

1.公立托育中心:

因國內法規尚未明確定義嬰兒、幼兒及兒童所代表之年齡,而法令主管機關 衛生福利部於對外公告之文書中有稱謂 2 歲以下為嬰兒之情形,亦有稱謂 1 歲以 下為嬰兒;1 至 6 歲為幼兒之情形。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已定義 托嬰中心為辦理未滿 2 歲兒童托育服務之機構,惟本研究為避免研究範圍對象之 名詞相互混淆,定義由政府機關設立或委託管理及營運對 2 歲以下嬰、幼兒提供 保育及教育服務之機構為公立托育中心。

2.嬰兒:

於本研究係指未滿 1 歲之人。

3.幼兒:

於本研究係指 1 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

4.托育中心設施:

指提供幼兒學習、生活、活動之建築空間、附屬空間及外部空間等。

5.托育中心設備:

指於設施中設置之遊戲器材、教具、媒體器材、教具櫃、儲藏櫃、桌椅等用 品及器材。

6.托育中心建築空間基本構成:

指能滿足托育中心所有使用者基本需求之建築空間,各國因其需要及特色對 於托育中心所需要之基本建築空間要求不盡相同。如日本為辦公室、保育室、遊 戲室、保健室、廁所及沖洗空間,國內現行法規則為室內活動室、室外活動室、

盥洗室、健康中心、辦公室及廚房等。

第六節 研究架構流程

第二章 國內外托育中心建築空間規劃設計基準相關規 定之瞭解與探討

本章節的目的在於瞭解和探討國內外於「托育中心建築空間規劃設計」之相關規定。

國內現行法令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就托嬰中心之建築空間僅有空間構成、

廁所設置、面積構成及樓層限制等規定。為瞭解並參考國外托育中心建築空間規劃設計基準,

本研究調查彙整美國、英國、德國、瑞典、紐西蘭及日本等先進國家於國-州-市層級所訂有關 托育中心建築空間規劃設計基準,以綜合歸納建構國內托育中心建築空間基本構成,作為後續 章節建立基準之依據。

第一節 國內托育中心建築空間規劃設計相關規定

現行國內托育中心建築空間之相關規定訂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本節就其子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直轄市訂定之自治條例 中與建築空間規劃設計相關之內容進行瞭解與說明,並說明現行評鑑制度中與建 築空間相關之項目。另考量國內對於幼兒園 1 所訂之建築空間規範較為詳細,本 節亦列示《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於建築空間之相關規定,作為建 構國內公立托育中心規劃設計基準之參考。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托嬰中心建築空間規劃設計相關規定 (一)托嬰中心定義

指辦理未滿 2 歲兒童托育服務之機構。

(二)托嬰中心托育人員配置基準

托嬰中心應置專任主管人員 1 人綜理業務,並置特約醫師或專任護理人員至 少 1 人;每收托 5 名兒童應置專任托育人員 1 人,未滿 5 人者,以 5 人計。

(三)建築空間設置基準

國內托嬰中心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就空間構成、廁所設置、

1

幼兒園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 條定義指對幼兒(於《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為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

面積構成及樓層限制進行規範,茲依標準所列之內容說明如下:

1.空間構成

托嬰中心應具有下列空間:

(1)活動區:生活、學習、遊戲、教具及玩具操作之室內或室外空間。

(2)睡眠區:睡眠、休息之空間。

(3)盥洗室:洗手、洗臉、如廁、沐浴之空間。

(4)清潔區:清潔及護理之空間,應設有沐浴槽及護理台。

(5)廚房:製作餐點之空間。

(6)備餐區:調奶及調理食品之空間,應設有調奶台。

(7)用餐區:使用餐點之空間。

(8)行政管理區:辦公、接待及保健之空間。

(9)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必要空間。

前項空間應有適當標示,活動區應依收托規模、兒童年齡與發展能力不同分 別區隔,盥洗室及清潔區應與備餐區及用餐區有所區隔。

各款空間,得視實際情形,依下列規定調整併用。睡眠區、清潔區或用餐區,

得設置於活動區之室內空間。睡眠區及用餐區空間得合併使用;廚房及備餐區得 合併使用。清潔區得設置於盥洗室空間。

清潔區應設有沐浴槽及護理台;備餐區應設有調奶台。

2.廁所設置

托嬰中心應提供具有適當且符合兒童年齡發展專用固定之坐式小馬桶 1 套;超過 20 人者,每 15 人增加 1 套,未滿 15 人者,以 15 人計;每收托 10 名 兒童應設置符合兒童使用之水龍頭 1 座,未滿 10 人者,以 10 人計。

3.面積構成

托嬰中心室內樓地板面積及室外活動面積,扣除盥洗室、廚房、備餐區、行 政管理區、儲藏室、防火空間、樓梯、陽台、法定停車空間及騎樓等非兒童主要 活動空間後,合計應達 60 平方公尺以上。

供幼兒主要活動空間,室內樓地板面積,每人不得少於 2 平方公尺,室外活

動面積,每人不得少於 1.5 平方公尺。但無室外活動面積或不足時,得另以其他 室內樓地板面積每人至少 1.5 平方公尺代之。

4.樓層限制

托嬰中心應有固定地點及完整專用場地,其使用建築物樓層以使用地面樓層 1 樓至 3 樓為限,並得報請主管機關許可,附帶使用地下 1 樓作為行政或儲藏等 非兒童活動之用途。

(四)其他相關規定

收托時間分為下列:

1.半日托育:每日收托時間未滿 6 小時者。

2.日間托育:每日收托時間在 6 小時以上未滿 12 小時者。

3.臨時托育: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因臨時事故送托者

二、直轄市自訂之托育中心設置相關規定

國內直轄市原皆有自訂關於托育中心設置之相關規定,後經《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發布實施,多已隨《兒童福利法》廢止,現行僅餘高雄市政府

《高雄市托兒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自治條例》及臺中市政府《臺中市托幼機構衛 生保健設施說明》,茲說明其與托育中心建築空間規劃設計相關之規定如下:

(一)高雄市托兒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自治條例 1.托兒機構類型

依收托兒童之年齡層分下列三種,得併同設置:

(1)托嬰中心:收托出生滿 1 個月至未滿 2 歲之幼兒。

(2)托兒所:收托滿 2 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童。

(3)課後托育中心:收托國民小學課後之學齡兒童。

2.收托時間

托兒機構之收托方式分下列四種:

(1)半日托:每日收托時間為 3 小時至 6 小時者。

(2)日托:每日收托時間為 7 小時至 12 小時者。

(3)全托:收托時間連續 24 小時以上者。但 2 歲以上兒童,除家長 因特殊情形短期無法照顧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外,不得全托。

(4)臨時托:家長因臨時事故送托,每次不得超過 12 小時。

3.建築空間構成 (1)樓層限制

設置托兒機構應維護兒童安全與健康,須有固有址所及良好環境,房舍以地 面層或 2 樓為原則。但地面層或 2 樓不足使用時,其行政、護理、廚房、辦公等 非兒童活動場所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使用 3 樓。

前項托兒機關設置地點應符合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

(2)面積規定

托兒機構之面積,應符合下列標準:

A.室內活動面積,每人至少 1.5 平方公尺。

B.室外活動面積,每人至少 2 平方公尺。但無室外活動面積或不足時,室內 活動面積除依前款規定外,得另以其他室內活動面積每人 2 平方公尺替 代。

前項之活動面積係指機構內主要供兒童活動場所之面積。托兒所之兒童活動 面積,不得少於 130 平方公尺。托嬰中心及課後托育中心之兒童活動面積不得少 於 105 平方公尺。

前項所稱面積不包括騎樓面積。

(3)空間規定

托兒機構應具備下列設備:

A.活動室。

B.遊戲空間。

C.寢室。

D.辦公室或會談室。

E.廚房。

F.保健室及其必需設備。

G.圖書及教保教具。

H.廁所及衛浴設備。

I.遊戲及體能設備。

J.其他法令規定之必需設備。

托嬰中心除前項設備外,並應增設調奶台、護理台。

托兒機構場地、建築與設備之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訂定並送市議會備查。

(4)托育人員配置規定

托兒所應置所長 1 人,托嬰中心及課後托育中心應各置主任 1 人,綜理托育 業務,均應專任。所長或主任之下得分設教保、衛生、社會工作及總務等部門,

托嬰中心應增置特約醫師及專任護理人員至少各 1 人。

托兒機構應依下列標準配置專業人員:

A.滿 1 月至未滿 1 歲之嬰兒,每五人應置護理人員或保育人員或保母人員至 少 1 人,嬰兒不足 5 人者以 5 人計。

B.滿 1 歲至未滿 2 歲之幼兒,每 6 人應置護理人員或保育人員或保母人員至 少 1 人,幼兒不足 3 人者以 6 人計。

C.滿 2 歲至未滿 4 歲之幼童,每 12 人應置保育人員或助理保育人員至少 1 人,幼童不足 12 人者以 12 人計。

D.滿 4 歲至學齡前幼童,每 15 人應置保育人員或助理保育人員至少 1 人,

幼童不足 15 人者以 15 人計。

(二)臺中市托幼機構衛生保健設施說明

臺中市托幼機構衛生保健設施說明係由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所訂,爰其內容較 偏向於考量嬰、幼兒之安全與衛生,補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未詳 細說明之處,其空間類別及說明如下:

(1)活動區

A.空間應有適當標示。

B.光度 350 米燭光以上。

(2)睡眠區

A.空間應有適當標示。

B.每位嬰幼兒均有專用寢具,隔離收納且通風良好。

(3)盥洗室

A.空間應有適當標示。

B.具有符合兒童年齡發展專用固定之坐式小馬桶一套,超過二十人者,每十 五人增加一套,未滿十五人者,以十五人計算。

C.每收托十名兒童應設置符合兒童使用之水龍頭一座,未滿十人者,以十人 計。

D.水龍頭為腳踏式、扳動式或感應式。

E.地面防滑設置(如防滑地磚、地墊)。

(4)清潔區

A.空間應有適當標示。

B.護理台:清洗設備、嬰兒身高計、嬰兒體重計、置物櫃、軟墊;規格長至 少 150 公分、寬 60-65 公分、高至少離地面 60 公分。

C.沐浴台:軟墊、冷熱水及沐浴槽設備;規格長至少 150 公分、寬 60-65 公 分、高至少離地面 60 公分。(沐浴槽以可放下嬰兒澡盆為主。)

D.沐浴台可與護理台併用。

E.每個樓層至少有一組沐浴台與護理台,且每個活動區有一個簡易護理台,

含清洗設備、軟墊,規格長至少 100 公分、寬 60-65 公分、高至少離地面 60 公分。

(5)廚房

A.空間應有適當標示。

B.設有防止病媒進入的設施。

C.食品或食品容器洗滌的水,需符合飲用水標準。

D.冰箱(設有溫度計)、生熟食砧板及刀具。

E.如設置烹飪設備,應設置截油或排煙設施。

F.有蓋的廚餘桶及垃圾桶。

G.廚工健康檢查表(從膳作業人員體檢表)。

(6)備餐區

A.空間應有適當標示。

B.調奶台:冷熱飲用水設備、消毒奶瓶設備、奶瓶清洗用具、副食品製作器 具、清洗設備;規格長至少 100 公分、寬至少 50 公分、其高度應適合操 作且幼兒無法碰觸。

(7)保健區

A.空間應有適當標示。

B.保健床(設護欄)。

C.簡易急救箱:含體溫計(耳溫槍)、滅菌生理食鹽水、優碘藥水、75%酒 精、無菌棉花棒、無菌紗布、膠布(紙膠)、OK繃、三角巾、繃帶、固 定夾板、剪刀、鑷子、冷熱敷袋(冰枕)等,並注意有效期限。

(8)母乳專用冰箱

A.冷凍及冷藏設備置有溫度計。

B.冷凍溫度保持-18℃,冷藏溫度 7℃以下。

(9)餵奶室

獨立或活動拉簾區隔。

三、托嬰中心評鑑制度

為協助地方政府透過評鑑作業以提昇托育機構服務品質,衛生福利部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訂定《托嬰中心評鑑作業規範參考範 例》,透過評鑑作業,加強對托育營運實務之了解,以作為業務輔導改善之參考,

並據以提昇服務品質。

(一)行政管理

包含依法行政、人員資格、文書處理、人事制度及人員管理、總務及財務管 理、托育品質之提昇、托育行政、配合兒童福利工作、家長服務及機構自述特色 等項目。

(二)托育活動

包含嬰幼兒活動空間、環境維護、照護設施、托育環境佈置、日常照護、傾

聽與說話、嬰幼兒托育設施及材料、嬰幼兒托育活動的實施、托育專業態度、親

職教育、和諧互助的托育團隊及托嬰中心托育活動特色等項目。教保活動項目中

與建築空間有關之評鑑項目整理如下:

表 2-1-1 托嬰中心評鑑作業規範參考範例-托育活動與建築空間有關之評鑑項目表

評鑑項目 評鑑指標

評鑑項目 評鑑指標

四、幼兒園建築空間規劃設計相關規定

國內幼兒園為教育部《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所轄管,其子法《幼兒園及其分 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係就幼兒園之空間構成、設施及設備進行規範,為參考其 訂定內容以作為托育中心規劃設計基準之參考,茲提列與建築空間規劃設計相關 之內容如下:

1.空間構成

幼兒園及其分班,均應分別獨立設置下列必要空間:

(1)室內活動室

室內活動室之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A.招收幼兒 15 人以下之班級,其專用之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得小於 30 平方公 尺。

B.招收幼兒 16 人以上 30 人以下之班級,其專用之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得小於 60 平方公尺。

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包括室內活動室內之牆、柱、出入口淨空區等面積。面積 得採個別幼兒人數計算方式為之。每人室內活動空間不得小於 2.5 平方公尺。

室內活動室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A.為樓層建築者,其室內活動室之設置,應先使用地面層 1 樓,使用面積不 足者,始得使用 2 樓,2 樓使用面積不足者,始得使用 3 樓,且不得設置 於地下層。

B.2 歲以上未滿 3 歲幼兒之室內活動室,應設置於 1 樓。

C.應設置 2 處出入口,直接面向避難層或走廊。設置於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 政區之幼兒園及其分班,其室內活動室設置於 1 樓至 3 樓,不受使用順序 及年齡設置規定之限制。

(2)室外活動空間

幼兒每人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不得小於 3 平方公尺。但設置於直轄市高人口 密度行政區之私立幼兒園及其分班,不得小於 2 平方公尺。

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不包括 1 樓樓地板面積、騎樓面積、法定停車 面積、道路退縮地及依法應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等。

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不足部分,得以室內遊戲空間面積補足。但室外活動空間

面積仍不得小於 22 平方公尺及招收幼兒人數 2 分之 1 所應具有之面積。

室外活動空間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A.室外活動空間應設置於幼兒園基地之地面層,且集中留設。

B.因基地條件限制,室外活動空間無法符合前款規定者,得設置於 2 樓或 3 樓之露臺(直上方無頂蓋之平臺),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A)考量幼兒活動之安全,留設緩衝空間。

(B)加強安全措施,所設置之欄杆,其高度不得低於 110 公分,欄杆間距不 得超過 10 公分,且不得設置橫條;其為裝飾圖案者,圖案開孔直徑不得 超過 10 公分。

C.室外活動空間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符合幼兒學習環境及行徑 安全者,得使用毗鄰街廓之土地作為室外活動空間;其土地面積應完整,

且不得小於 45 平方公尺。毗鄰街廓之土地以行進路線 100 公尺以內,且 路徑中不得穿越 12 公尺以上道路之用地為限。

(3)盥洗室(含廁所)

盥洗室(含廁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A.2 歲以上未滿 3 歲幼兒使用之盥洗室(含廁所),應設置於室內活動室內,

並設置冷、溫水盥洗設備等。

B.3 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盥洗室(含廁所)得設置於室內活動室內;

其採集中設置者,應避免位置偏僻、動線過長及通路無遮蔽。

C.每層樓至少設置 1 處教職員工使用之廁所;照顧 2 歲以上未滿 3 歲幼兒之 教保服務人員,其使用之廁所應併同幼兒盥洗室(含廁所)設置。

D.設置清潔用具之清洗及儲藏空間。

E.兼具通風、排水、防滑、採光及防蟲等功能。

盥洗室(含廁所)之面積,不得納入室內活動室之面積計算。

(4)健康中心

健康中心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A.招收幼兒人數達 201 人之幼兒園:獨立設置。

B.招收幼兒人數於 200 人以下之幼兒園或分班:得設置於辦公室內。但應區

隔出獨立空間,並注意通風、採光。

(5)辦公室或教保準備室

辦公室及教保準備室得合併或分別設置,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A.留設可供教保服務人員與家長或幼兒單獨晤談之空間。

B.空間光線及照度充足、通風良好。

C.滿足教保服務人員準備教學、製作教材教具及交流研討之使用。

(6)廚房

廚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A.維持環境衛生。

B.確保衛生、安全且順暢之配膳路線。

C.避免產生噪音及異味。

設置於國民小學校內之幼兒園,其前項室內活動室、室外活動空間及盥洗室

(含廁所)之空間應獨立設置,健康中心、辦公室或教保準備室及廚房之空間得 與國民小學共用。

設置於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內之幼兒園,其必要空間,除廚房得與學校共用 外,均應獨立設置。

設置於公寓大廈內之幼兒園及其分班,其必要空間,均不得與公寓大廈居民 共用。

幼兒園及其分班得增設下列空間:

(1)寢室。

(2)室內遊戲空間

室內遊戲空間之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A.獨立設置,面積不得小於 30 平方公尺。

B.設有固定大型遊戲器材者,其天花板淨高度,不得小於 3 公尺。

C.於山坡地或因基地整地形成地面高低不一,且非作為防空避難設備使用之 地下 1 層,得作為室內遊戲空間使用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A)其週邊應留設有兩側以上,寬度至少 4 公尺及長度至少 2 公尺之空間,

兼顧逃生避難及通風採光。

(B)設置 2 處進出口,其中 1 處,應通達可逃生避難之戶外。

(3)室內、外儲藏空間。

(4)配膳室。

(5)觀察室。

(6)資源回收區。

(7)生態教學園區。

(8)其他有利教學活動之空間。

其他有關建築空間設置之規定:

(1)走廊

走廊應符合下列規定:

A.連結供幼兒使用空間之走廊,若兩側有活動室或遊戲室者,其寬度不得小 於 240 公分;單側有活動室或遊戲室者,其寬度不得小於 180 公分。

B.走廊之地板面有高低差時,應設置斜坡道,且不得設置臺階。

C.確保走廊之安全且順暢之動線機能,轉角處應注意照明。

D.使用適當之遮雨設施,避免走廊濕滑。

(2)樓梯

樓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A.幼兒園樓梯之淨寬、梯級尺寸應符合下列規定:

(A)供幼兒使用之主要直通樓梯,樓梯寬度 140 公分以上,級高 14 公分以下,

級深 26 公分以上。

(B)設置於室內活動室或室內遊戲空間內部使用之專用樓梯,樓梯寬度 75 公 分以上,級高 14 公分以下,級深 26 公分以上。

B.樓梯應裝設雙邊雙層扶手,一般扶手高度應距梯級鼻端 75 公分以上,供 幼兒使用之扶手高度,應距梯級鼻端 52 公分至 68 公分範圍內。

C.扶手之欄杆間隙,不得大於 10 公分,且不得設置橫條,如為裝飾圖案者,

其圖案開孔直徑不得超過 10 公分。扶手直徑應在 3 公分至 4 公分範圍內。

扶手外側間若有過大之間隙時,應裝設材質堅固之防護措施。

D.樓梯位置之配置,應注意整體動線之暢通、方便使用,並注意照明;其踏

面,應使用防滑材料。

(3)停車空間

幼兒園及其分班之停車空間,得依建築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以繳納代金方 式免設置於基地內。幼兒園基地內設置之停車空間,應與室外活動空間作適當之 安全區隔,並應減少進出噪音及排放廢氣。

2.設施及設備 (1)室內活動室

室內活動室之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A.符合幼兒身高尺寸,並採用適合幼兒人因工程,且可彈性提供幼兒集中或 分區活動之傢俱。

B.設置可布置活動情境之設備器材、教具、活動牆面、公布欄、各種面板等。

C.室內照度均勻,學習活動區桌面照度至少 350 勒克斯(lux) 以上,黑板 照度至少 500 勒克斯(lux) 以上,並能有效避免太陽與燈具之眩光,及 桌面、黑(白)板面之反光。

D.均能音量(leq) 大於 60 分貝(dB)之室外噪音嚴重地區,應設置隔音 設施。樓板振動噪音、電扇、冷氣機、麥克風等擴音設備及其他機械之噪 音,應予有效控制。

E.配置學習區及幼兒作品展示空間。學習區內擺設之玩具、教具及教材,應 滿足適齡、學習及幼兒身體動作、語言、認知、社會、情緒及美感等發展 之需求。

F.提供足夠幼兒使用之個人物品置物櫃,及收納玩具、教具、書籍等儲存設 備。

G.考量教學器材及各學習區單獨使用之需要,適當配置開關及安全插座。

H.使用耐燃 3 級以上之內部裝修材料及防焰標章之窗簾、地毯及布幕。

I.幼兒每人應有獨立區隔及通風透氣之棉被收納空間。

J.供教保服務人員使用之物品或其他相關物品,應放置於 120 公分高度以上 之空間或教保準備室內。

K.設置簡易衣物更換區,並兼顧幼兒之隱私。

招收 2 歲以上未滿 3 歲幼兒之室內活動室,應設置符合教保服務人員使用高

度之食物準備區,並得設置尿片更換區;其尿片更換區,應設置簡易更換尿片之 設備、尿片收納櫃及可存放髒汙物之有蓋容器。

(2)室外活動空間

室外活動空間地面,應避免有障礙物,除得設置下列空間外,並應有空間 供幼兒活動:

A.遊戲空間:包括遊戲空地、遊戲設備區、沙坑或沙桌及戲水池等。遊戲空 間之遊戲設備應適合各年齡層幼兒之需求,其安全及衛生應符合國家標準 及相關法規之規定。

B.非遊戲空間:包括種植區、飼養區及庭園等。

(3)盥洗室(含廁所)

衛生設備之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A.設置符合幼兒使用之下列設備:

(A)大便器:以坐式為原則,其高度(含座墊)為 25 公分(得正負加減 4 公 分);採蹲式者,應在其前方或側邊設置扶手。但 2 歲以上未滿 3 歲幼 兒應使用坐式大便器。大便器旁應設置衛生紙架。男生每 15 人 1 個;女 生每 10 人 1 個。

(B)小便器:高度不得逾 30 公分,且不得採用無封水、無防臭之溝槽式小便 設施。男生每 15 人 1 個。

(C)水龍頭:間距至少 40 公分,水龍頭得採分散設置。但至少有 3 分之 2 以 上設置於盥洗室(含廁所)內。水龍頭出水深度,供 2 歲以上未滿 3 歲 幼兒使用者,不得逾 24 公分;供 3 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使用者,

不得逾 27 公分。每 10 人 1 個。

(D)洗手臺:供 2 歲以上未滿 3 歲幼兒使用者,高度不得逾 50 公分;供 3 歲 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使用者,高度不得逾 60 公分。洗手臺前應設置 鏡子。

(E)隔間設計:盥洗室應有隔間設計,並得依幼兒不同年齡發展之特質,在 兼顧幼兒安全之原則下,以軟簾或小隔間及門扇或門簾為之,得裝設門 扇者,不得裝鎖;隔間高度不得高於教保服務人員之視線。

(F)淋浴設備:盥洗室(含廁所)內,應設置淋浴設備,並有冷水及溫水蓮

蓬頭及幼兒扶手,並在兼顧幼兒隱私及安全下,裝設隔間,並依隔間設 計規定辦理。

(G)盥洗室(含廁所)之地面應採防滑裝置,避免積水或排水不良。

(4)健康中心

健康中心之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A.幼兒園招收人數在 100 人以下者,至少設置 1 張床位,101 人以上者,至 少設置 2 張獨立床位。

B.設置清洗設備,方便處理幼兒嘔吐及清潔之用。

C.存放醫療設施設備、用品及藥品之櫥櫃,其高度或開啟方式應避免幼兒拿 取。

(5)辦公室或教保準備室

應依需要設置教材教具製作器材、辦公桌椅、電腦及事務機器、業務資料櫃、

行事曆板、會議桌及教保服務人員個別桌椅或置物櫃等設備,並視個別條件及需 求,增加其他必要設備。

(6)廚房

廚房之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A.出入口設置紗門、自動門、空氣簾、塑膠簾或其他設備。

B.設置食物存放架或棧板,作為臨時擺放進貨食物用。

C.設置足夠容量之冷凍、冷藏設備,並在該設備明顯處置溫度顯示器或指示 器,且區隔熟食用、生鮮原料用,並分別清楚標明。

D.設置數量足夠之食物處理檯,並以不銹鋼材質製成。

E.爐灶上裝設排除油煙設備。

F.設置具洗滌、沖洗、殺菌功能之餐具清洗設施。

G.設置足夠容納所有餐具之餐具存放櫃。

H.製備之餐飲,應有防塵、防蟲等貯放食品之衛生設備。

I.餐具洗滌及殘餘物回收作業,應採用有蓋分類垃圾桶及廚餘桶。

J.設置完善之給水、淨水系統,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K.注意排水、通風及地板防滑。

(7)寢室

幼兒園提供過夜服務時,應提供專用寢室,並符合下列規定:

A.設置於 1 樓,幼兒每人之寢室面積不得小於 2.25 平方公尺,教保服務人 員或護理人員每人不得小於 3 平方公尺。

B.幼兒及教保服務人員或護理人員均應有專用床具。幼兒專用床具應符合人 因工程,床面距離地面 30 公分以上,排列以每行列不超過 2 床為原則,

並有足夠通道空間供幼兒夜間行動,及教保服務人員巡視照顧及管理。

C.幼兒寢具應 1 人 1 套不得共用,且定期清潔及消毒,注意衛生。

D.應安裝紗窗紗門,及配置兼顧安全與睡眠舒適之照明設備。

E.應提供毗鄰且具隱私之盥洗室,供幼兒清洗、更衣及沐浴。

(8)室內遊戲空間

應規劃玩具、器材、桌椅等收納及儲存空間;並得設置大型固定或小型移動

型遊戲器材。前項室內遊戲空間之設備,自地面以上至 120 公分以下之牆面,應

採防撞材質。

第二節 國外托育中心建築空間規劃設計相關規定

本節彙整美國、英國、德國、瑞典、紐西蘭及日本等國家社福或教育相關法 令中,有關托育中心建築空間規劃設計之相關規定,以參酌國內特性,輔助建構 國內托育中心建築空間之基本構成。

一、美國

美國的教育制度採高度分權化模式,不由聯邦政府訂定統一之教育制度,因 此關於學齡前幼兒保育制度之內容及設施基準等均由聯邦政府授權由各州政府 訂定。

(一)托育機構分類

1.托育中心(daycare center / nursery):

提供嬰、幼兒保護、飲食及遊戲等照顧。

2.幼稚園(Preschool / nursery school):

提供幼兒保護、飲食及遊戲等照顧,並附加基礎教育。

(二)加州托育中心建築空間規劃設計相關規定 1.托育人員配置基準

托育員與嬰、幼兒之比例原則不得超過 1:4,如有 1 名輔助托育員在場時,

不得超過 1:8;2 名輔助托育員在場時,不得超過 1:12;而在午睡時間,托育 員與嬰、幼兒之比例原則不得超過 1:12。

在托育機構以外的地方活動時,保護者與嬰、幼兒之比例原則不得超過 1:

2。

2.托育中心建築空間設置基準 (1)室外活動空間

必須確保在合法最大收容嬰、幼兒數下,平均每名嬰、幼兒有最低 75 平方 英呎(約 6.96 平方公尺)的室外活動空間。此外,為保障室外活動空間的安全,

須於室外活動空間周圍設置 4 英呎(約 1.2 公尺)高之護欄。而在溜滑梯或需攀爬

等有高低差之設施下方,為防止造成受傷,必須使用橡膠等緩衝材料。

在容收有 0 至 2 歲嬰、幼兒以外年齡幼兒時,除以上規則外,尚需注意其活 動空間須與 2 歲至學齡前幼兒區隔,且須設置符合 0 至 2 歲嬰、幼兒之遊樂設施 及遊具。

(2)室內活動空間

必須確保在合法最大收容幼兒數下,平均每名嬰、幼兒有最低 35 平方英呎 (約 3.25 平方公尺)的室內活動空間,且計算時不得將廁所、辦公室、廚房、倉 庫、書架、櫥櫃等空間之面積納入,但可以將幼兒使用之桌椅所佔用之面積計入。

在容收有 0 至 2 歲嬰、幼兒以外年齡幼兒時,除以上規則外,尚需注意其活 動空間及午睡空間須以最低 4 英呎(約 1.2 公尺)高之可動式隔間、隔屏與 2 歲至 學齡前幼兒區隔,並考慮隔音等避免幼兒可能造成之傷害。

(3)家具及設備

A.家具的種類、高度及大小須符合容收之年齡。

B.嬰、幼兒使用之高腳椅之椅面及椅背須使用易於清洗之防水材料。

C.尿布台之面材須使用 1 公分以上易於清洗之之緩衝材料,且有 3 英吋(約 7.62 公分)高之防護緣。

D.嬰、幼兒護欄須標示製造者及組裝方式,且保持良好之狀態。

E.托育機構內不得使用學步車。

F.每 15 名嬰、幼兒須設置一座專用洗手台,每 5 名嬰、幼兒須設置一座專 用便器,且須設置於室、內外活動空間均易於到達之處。

(三)紐約州托育中心建築空間規劃設計相關規定 1.托育人員配置基準

(1)0 至 6 月嬰、幼兒:

托育員與幼兒之比例不得超過 1:3,一個班最多 6 名嬰、幼兒。

(2)6 至 18 月嬰、幼兒:

托育員與幼兒之比例不得超過 1:4,一個班最多 8 名嬰、幼兒。

(3)18 月至 3 歲以下幼兒:

托育員與幼兒之比例不得超過 1:5,一個班最多 12 名幼兒。

2.托育中心建築空間設置基準 (1)室外活動空間

紐約州並未規定最低戶外活動空間,要求考量可及性及活動之適切性設置合 適之室外活動空間,而除天氣不良、異常及在醫療機關建議不適合時,日常之室 外活動亦須在監督下進行。

(2)室內活動空間

平均每名嬰、幼兒有最低 35 平方英呎(約 3.25 平方公尺)的室內活動空間,

且計算時不得將辦公室、倉庫、廁所及廚房等空間之面積納入,在容收有 3 歲以 上幼兒時,須與 3 歲以上幼兒之活動空間區隔。

須特別注意室內空間的暖氣、照明及換氣設備,且室溫須維持在華氏 68 度 (攝氏 20 度)以上。

(3)家具及設備

A.午睡時使用之嬰、幼兒床須考慮爬行、步行及遊戲之可及性,且最少長度 有 2 英呎(約 61 公分)以上。

B.容收有未滿 18 月之嬰、幼兒時,每名嬰、幼兒均須有具圍欄之嬰兒床;

收有 18 月至 3 歲以下幼兒時,須有人數 1/3 以上具圍欄之幼兒床。

C.每 15 名嬰、幼兒須設置一座專用便器。

D.有提供夜間托育時,須設置專用淋浴設施及浴缸。

(四)華盛頓州托育中心建築空間規劃設計相關規定 1.托育人員配置基準

(1)1 至 11 月嬰兒:

托育員與嬰兒之比例不得超過 1:4,一個班最多 8 名嬰兒。

(2)12 至 29 月幼兒:

托育員與幼兒之比例不得超過 1:7,一個班最多 14 名幼兒。

2.托育中心建築空間設置基準 (1)室外活動空間

平均每名嬰、幼兒有最低 75 平方英呎(約 6.96 平方公尺)的室外活動空間,

並合理安排其室外活動時程,此外須與室內活動空間鄰接並確保期間路徑的安 全,且須確保空間之排水、健康及安全。

(2)室內活動空間 A.1 至 11 月嬰兒:

平均每名嬰兒有最低 50 平方英呎(約 4.64 平方公尺)的室內活動空間。

B.12 月以上幼兒:

平均每名幼兒有最低 35 平方英呎(約 3.25 平方公尺)的室內活動空間。而在 寢室與活動空間混用時,12 至 29 月幼兒每人須增加 15 平方英呎(約 1.39 平方 公尺)的室內活動空間。

C.面積計算時不得將廚房、洗衣間、浴室、廁所、洗手台、通道及樓梯、辦 公室、倉庫、設備室、櫥櫃等空間之面積計入。

二、英國

英國的托育中心建築空間相關規定於托育法 2006(Childcare Act 2006)

中之英國托育提供規則(Regulation of Provision of Childcare in England)

以 及 就 學 前 基 礎 階 段 的 規 範 (Statutory Framework for the Early Years Foundation Stage)。

(一)托育機構分類

1.日間托育(day nursery):

針對雙薪家庭、單親家庭及家庭有特殊狀況下之嬰、幼兒的托育機構。

2.兒童托育(child minding):

類似國內之登記保母制度。

(二)英國日間托育建築空間規劃設計相關規定 1.托育人員配置基準

托育員與嬰、幼兒之比例不得超過 1:3,至少有 1 人取得 CWBC(Children’s

Workforce Development Council)等級 3 以上資格;半數以上取得 CWBC 等級 2

以上資格,且接受過幼兒托育特別訓練。

2.日間托育建築空間設置基準 (1)活動空間

平均每名嬰、幼兒最低 3.5 平方公尺的活動空間,活動空間計算時不得將倉 庫、通道、辦公市、更衣室、多目地空間、廁所及廚房等空間之面積納入。

(2)設施及設備

A.須注意設施的清潔、換氣、溫度、採光及確保嬰、幼兒有適當的日照時間。

B.儘可能設置室外遊戲區,如果沒有設置室外遊戲區,每日須安排室外散步 時間。

C.須設置嬰、幼兒紀錄本、玩具等個人所有物之保管空間。

D.容收 2 歲以下嬰、幼兒時須設置專用空間。

E.提供每個嬰、幼兒乾淨的睡眠空間。

F.確保寢具及清潔用品的乾淨,並確保嬰、幼兒無法接近洗衣設備。

三、德國

德國於社會法(Sozialgesetzbuch:SGB)之幼兒及青少年支援(Kinder- und Jugendhilfe)部分中第 3 部於托育設施及家庭托育中促進幼兒托育(Dritter Abschnitt, Förderung von Kindern in Tageseinrichtungen und in Kindertagespflege),規定學齡前嬰、幼兒接受托育之權利訂定基本規則,另分 權由各州另訂詳細之托育機構建築空間相關規定。

(一)托育機構分類

1.薩克森自由邦:幼兒托育設施。

2.巴登-符登堡邦:托育所( Kleinkinderbereich/Kinderkrippe ),以 2 個月以上至 3 歲 嬰、幼兒為托育對象。

3.巴伐利亞自由邦:幼兒托育設施。

4.漢堡漢薩自由市:幼兒托育設施。

(二)薩克森自由邦幼兒托育設施建築空間規劃設計相關規定 1.托育人員配置基準

托育員與嬰、幼兒之比例不得超過 1:6。

2.幼兒托育設施建築空間設置基準 (1)室外活動空間

A.嬰、幼兒托育設施須確保每名嬰、幼兒最低 10 平方公尺的遊戲場。

B.室外遊戲設施必須考慮年齡分別設置運動器材及遊具。

C.戲砂池的砂粒直徑必須在 2mm 以下,且定期清潔並避免動物進入造成汙 染,每 2-5 年須視情形更換。

D.在考量衛生的情況下,儘可能設置戲水池。

E.如有容收 3 歲以下嬰、幼兒時,設置之濕地須有圍欄。

F.須保持飲水口的清潔。

G.須注意種植之植物及其果實是否有毒性。

(2)室內活動空間 A.空間構成

(A)平均每名嬰、幼兒最低 3 平方公尺的活動空間。

(B)每 6 名設置 1 座專用洗手台及廁所。

(C)使用及清潔小馬桶的場所。

(D)淋浴設備。

(E)尿布台。

B.空間之照度須達到 300lux。

C.活動空間及午睡空間須注意通風、換氣及隔音,溫度不能低於攝氏 20 度。

D.入口及 1 樓必須為無障礙通路。

E.容收 61 人以上之嬰、幼兒時,須額外設置 1 間多目地使用空間。

F.其他應設置之空間

(A)在園長室等空間設置可供生病的嬰、幼兒短期活動的空間。

(B)辦公室。

(C)體驗工房或勞作室。

(D)可上鎖的洗衣間。

(E)容收 3 歲以下嬰、幼兒時,須設置無障礙通行之嬰兒車放置空間。

(F)家具或遊具的收納空間。

(三)巴登-符登堡邦托育所建築空間規劃設計相關規定 1.托育人員配置基準

未見相關規定。

2.托育所建築空間設置基準 (1)室外活動空間

A.須確保每名嬰、幼兒最低 8-10 平方公尺的室外庭園,且與建築物直接連 結。

B.須設置 100cm 以上之圍欄,並避免尖銳的表面。

C.儘可能設置草地或操場

D.須注意種植之植物其花、葉與果實是否有毒性。

E.室外遊戲設施、戲砂池須考慮年齡設置。

(2)室內活動空間 A.一般事項

(A)入口不得於交通頻繁之道路,且所處位置平均噪音不得超過 50dB。

(B)露臺及陽臺須設置 100cm 以上圍欄。

(C)須注意空間之隔音、通風及溫度,作業及遊戲空間之照度須達到 300lux。

B.入口

須設置訊息交流空間及家長等待空間。

C.托育空間

(A)於 1 樓設置約 65-70 平方公尺的團體活動空間,並可直接連結到室外活

動空間。

(B)平均每名嬰、幼兒最低 5-6 立方公尺的活動空間,且高度不得低於 2.3 公尺(換算每名幼兒約 3 平方公尺)。

(C)托育室牆面開窗面積須達 1/10 以上,並注意直射日光。

(D)設置 50-60 平方公尺提供音樂教室、運動或團體活動使用之多目地空間。

D.事務室

儘可能設置於入口處,面積約 10-12 平方公尺,於內設置會談空間。

E.辦公室

空間大小視規模而定,3 個班約須 16 平方公尺,5 個班以上約 25 平方公尺。

F.職員廁所

至少須設有 2 間廁所。

G.倉庫及材料室

每具 1 個教室的規模約須設置 8-10 平方公尺的倉庫空間,此外尚須考慮室 外遊戲空間、運動器材、體驗用材料及椅子等之收藏空間。

H.廚房

須設置簡易的調理空間,另提供全日托育時須注意要有食品冷藏及儲存空 間。

I.置物櫃

設置於與托育空間分開的走廊處,必須有供嬰、幼兒放置帽子及鞋子的空間。

J.衛生設備

每 10-14 名嬰、幼兒設置 1 座專用洗手台及廁所,每間要以 1.4m 的隔屏隔 開,洗手台須有鏡子、肥皂及毛巾置放處,另須設置淋浴設備。

K.午睡室

提供全日托育時,平均每名嬰、幼兒最低 1.5 立方公尺的就寢空間。

L.清掃用具室

放置清掃用品及衛生設備內所需的備品。

M.創作及藝術活動空間

2. 幼兒托育設施建築空間設置基準

2.幼兒托育設施建築空間設置基準 (1)室外活動空間

設置足夠寬敞的庭園,並設置 1 公尺以上圍欄。無法設置庭園時,可以使用 步行可及之公園代替。

(2)室內活動空間 A.保育空間

平均每名嬰、幼兒最低 3.3 平方公尺的活動空間。

B.須設置於避免噪音、電磁波影響的地方。

C.廁所

每 10 名設置 1 座專用洗手台及廁所,專用廁所須與職員用廁所分開,且須 設置至少 1 座淋浴設備及尿布台,另須考量牙刷及毛巾放置的場所。

D.置物櫃

設置適當且通風良好的置物櫃。

E.廚房

面積不得小於 5 平方公尺,且小於 8 平方公尺時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要有 基本的爐、洗碗機、冰箱、流理台及考量餐具數量的保管場所。

F.教學使用的空間、遊戲空間及材料空間 最低 12 平方公尺,且儘可能與保育空間鄰接。

(3)設施及設備

A.插座、延長線及暖房設備須避免嬰、幼兒接觸。

B.牆面及床須使用柔滑的材料,避免嬰、幼兒受傷。

四、瑞典

由學校部(Skolverket)就全國的托育機構進行監督,以學校法(Skollagen)

及學齡前學校教育計畫(Läroplan)就嬰、幼兒的權利及教保機構的評價基準進行

規定,並訂定學齡前學校品質(Kvalitet i förskolan)作為基準,惟實際仍授

權各自治室訂定基準。

(一)托育機構分類

僅有學齡前學校 1 類,以 1 歲至 5 歲之幼兒為對象。

(二)斯德哥爾摩市學齡前學校建築空間規劃設計相關規定 1.托育人員配置基準

未見托育人員配置基準,惟大概以每班 15-20 人配置 3 個托育員,1 個機構 大約 3 個班左右作為標準。1 歲至 3 歲幼兒每班最適合的人數為 12 人,且不得 超過 14 人。

2.學齡前學校建築空間設置基準 (1)室外活動空間

具有足夠提供室外遊戲的空間,如鄰接公園則需設置足夠空間的庭園。

(2)室內活動空間

A.平均每名幼兒最低 7.5 平方公尺的活動空間,計算時不得將玄關、走廊、

換尿布空間、幼兒用廁所、、辦公市、職員廁所、廚房及倉庫等空間之面 積納入。

B.每 15 名設置 1 座專用廁所,專用廁所須與職員用廁所分開,且須設置洗 手台、肥罩放置的場所及擦手紙。

(3)設施及設備

A.設置換氣設備,各個空間的換氣量最低每人每秒 7 公升,另須加計每平方 公尺空間面積 0.35 公升之換氣量,如為受補助機構各個空間的換氣量最 低每 人每 秒 10 公 升。 且通常 狀 態下每個 空間的 二氧化碳濃 度須在 1,000ppm 以下。

B.室溫希望能控制在 20-25 度之間,最低不能低於 16 度,且地板上方 10 公 分之溫度與地板上方 110 公分之溫度差不得大於 3 度。

C.熱水設備。

D.採光,各個空間須能照射到日光,且開窗面積須在空間外牆面積的 1/10

以上,且保育空間不得設置在地下室。

E.各空間每 1 立方公尺之氡放射能在 200 貝克以下。

F.廚房

(A)含土之食材與其他食材的儲藏場所分開。

(B)地板及牆壁之材料須易於清理。

(C)須有洗手台、洗手乳及擦手紙。

(D)須設置儲藏場所及冷藏、冷凍空間。

(E)生菜清洗的地方須與其他食材分開。

(F)設置廚師專用的更衣室及廁所。

(G)設置廚房用的清掃用具間。

G.其他

保育空間須注意過敏原、消毒、衛生、清潔(家具類 1 週 1 次,地板 1 日 1 次,布類玩具及道具服半年 1 次等)、化學物質、噪音(30 分貝以下)、空氣汙染、

磁場(離發電站 80-90 公尺以上)及動物的距離(200 公尺以上)等影響。

五、紐西蘭

紐西蘭將學齡前嬰、幼兒的教育及托育統稱為幼兒期教育(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ECE) , 並 於 教 育 法 (Education Act) 第 26 部 (Part 26: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home-based care)幼兒期教育及家庭托育就教保機 構進行相關規定。

(一)托育機構分類

教育、托育中心,以 3 人以上出生至就學前之嬰、幼兒為對象,僅提供半日 之托育及教育,至少須有 1 名職員為取得幼兒教育學位(Diploma in Teaching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之登錄教員(registered teacher)。

(二)教育、托育中心建築空間規劃設計相關規定 1.托育人員配置基準

托育人員配置基準如下表:

表 2-2-3 紐西蘭教育、托育中心托育人員配置基準表

2.教育、托育中心建築空間設置基準 (1)室外活動空間

A.平均每名嬰、幼兒最低 5 平方公尺的室外活動空間。

B.室外活動空間須設置於嬰、幼兒安全、容易到達,且與室內活動空間鄰近 之處。

C.室外活動空間須注意排水及設置圍欄。

(2)室內活動空間

A.平均每名嬰、幼兒最低 2.5 平方公尺的活動空間,計算時不得將走廊、廁 所、辦公室、2 歲以下嬰、幼兒的午睡空間及其他非供幼兒遊戲的區域等 空間之面積納入。

B.須提供安全的步行及遊戲空間。

(3)設施及設備 A.廚房

(A)須在適當的空間設置廚房,並提供良好的動線。

(B)全日開所的教保機構須設置料理設備、冰箱、洗碗機等設備。

B.廁所

(A)3 歲以上幼兒未滿 16 人,須設置至少 1 間專用廁所。

(B)須設置至少 1 間以上的成人廁所。

(C)每 15 名設置 1 座洗手台。

C.須於適當的空間設置洗衣間。

D.容收未滿 2 歲嬰、幼兒或容收 2 歲以上幼兒超過 4 小時時,須於適當的空 間設置午睡空間及相關設備。

E.室內保育空間須注意照明、換氣、噪音及隔音等。

F.地板以上 0.5 公尺至 1.5 公尺間之平均溫度須在攝氏 16 度以上。

六、日本

日本托育機構的相關法規,分別規定於兒童福利法 (児童福祉法)及學校教 育法體系下,其中以兒童福利法下訂定之兒童福祉施設最低基準、有關保育所的 設置認可基準(保育所設置認可等の基準に関する指針)及有關促進提供教學前 幼兒教育保育法律(就学前の子どもに関する教育、保育等の総合的な提供の推 進に関する法律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等就保育所及綜合保育所及幼稚園之認 定幼兒園進行空間之相關規定;而以學校教育法下訂定之幼稚園設置基準就幼稚 園進行空間之相關規定。此外並授權特定行政廳(如東京都)就基準進行獨立或補 充之規定。

(一)托育機構分類 1.保育所

以保育乳兒(未滿 1 歲)及幼兒(1 歲至學齡前)為目的之設施。以容收 60 人 以上為原則,另有小規模保育所及夜間保育所之規定。

2.幼稚園

提供學齡前幼兒保育、成長及身心發展之適當環境為目的之設施,1 學級以 35 人以下為原則。

3.綜合保育所及幼稚園之認定幼兒園

提供 3 歲以上幼兒基礎教育及保育乳兒及幼兒健康成長之適當環境為目的 之設施,1 學級以 35 人以下為原則。

(二)托育機構建築空間規劃設計相關規定 1.托育人員配置基準

(1)保育所

A.未滿 1 歲乳兒:每 3 人須有 1 位托育人員。

B.1 歲以上未滿 3 歲幼兒:每 6 人須有 1 位托育人員。

C.每間保育所之托育人員不得低於 2 位,容收 90 名幼兒以下之保育所,須

再加計 1 名托育人員。

(2)幼稚園

僅有教員之相關規定。

(3)綜合保育所及幼稚園之認定幼兒園

托育人員配置基準與保育所相同,並另有教員之相關規定。

2.托育機構建築空間設置基準 (1)保育所

室內活動空間(園舍),須設置以下之必要設施及設備:

A.乳兒室(0,1 歲兒室)

容收 1 歲及未滿 1 歲以下幼兒時,須設置平均每名幼兒最低 4.95 平方公尺 的乳兒室,並與 2 歲以上幼兒區隔。

B.調乳室或調乳設備

設置乳兒用的調乳設備,建議平均每名幼兒 0.05 平方公尺,可設置於乳兒 室內。

C.淋浴室或淋浴設備

設置乳兒用的淋浴設備,建議平均每名幼兒 0.07 平方公尺,可設置於乳兒 室內。

D.未滿 2 歲幼兒用廁所

設置未滿 2 歲幼兒的專用廁所及洗手台,建議平均每名幼兒 0.12 平方公尺,

可與淋浴室共同設置,並須有汙物處理設備。

E.醫務室

設置可供靜養並有常備藥品的醫務室,建議平均每名幼兒 0.07 平方公尺,

可設置於辦公室內。

F.遊戲室

獨立設置的遊戲空間,可與保育室以活動隔間區劃。

G.料理室

提供配膳的必要設施,建議平均每名幼兒 0.35 平方公尺,並設有攝氏 20 度

以下可儲存 2 週以上食物的空間。

H.料理室前室

考量衛生需要設置提供料理人員進入料理室前之清潔空間,建議平均每名幼 兒 0.07 平方公尺,須設洗手設備。

I.食品保管庫

設置建議平均每名幼兒 0.05 平方公尺之食品保管庫,須與料理室及料理室 前室分別設置。

J.食材處理室

有食材儲存前之處理需要時,須設置食材處理室,並設有清洗設備,可設置 於室外。

K.食材的卸貨及點收區域 原則上設置於出入口旁邊。

L.辦公室

設置建議平均每名職員 0.37 平方公尺之辦公室。

M.職員休息室

設置建議平均每名職員 0.22 平方公尺之職員休息室,托育人員及調理人員 可以兼用。

N.職員用廁所

可以與 2 歲以上幼兒共同設置及使用,但數量不得與 2 歲以上幼兒所需之數 量共同計算。調理人員之廁所須另外設置。

O.收納空間

可以收納午睡用寢具、遊具及保育用備品的空間,須注意安全及衛生。

(2)綜合保育所及幼稚園之認定幼兒園 A.室外活動空間(園庭)

(A)2 學級以下

最小面積須達 330+30*(學級數-1)平方公尺。

(B)3 學級以上

最小面積須達 400+80*(學級數-3)平方公尺。

(C)平均每名幼兒最低 3.3 平方公尺的室外活動空間。

(D)運動場及園舍原則上須鄰接設置。

B.室內活動空間(園舍)

(A)1 學級須大於 180 平方公尺,2 學級以上須大於 320+100*(學級數-2)平 方公尺。

(B)須設置以下的設施及設備 a.辦公室。

可與保健室共同設置。

b.乳兒室。

未滿 2 歲尚在爬行階段的幼兒平均每名幼兒最低 3.3 平方公尺,未滿 2 歲可 以走路的幼兒平均每名幼兒最低 1.65 平方公尺。

c.遊戲室。

d.保健室。

e.廁所。

f.飲水設備、洗手台、洗腳設備。須分別設置且須保障飲水水質之衛生。

(C)須考量學級數及嬰、幼兒數,設置教育、保健衛生及安全上必要之遊具 及教具,並隨時注意維護及補充。

(D)儘可能設置以下的設施及設備 a.廣播設備。

b.播映設備。

c.戲水場。

d.幼兒清潔設備。

e.供餐設備。

f.圖書室。

g.會議室。

3.其他相關規定 (1)保育所

保育所的開園時間每日以 11 小時為原則,保育時間以 8 小時為原則。

(2)綜合保育所及幼稚園之認定幼兒園

每學年的教育時間不得超過 39 週,每日教育時間原則上為 4 小時,保育與

教育綜合時,不超過 8 小時。

第三節 各國托育中心建築空間面積及其構成

本節就國內外對於托育中心建築空間相關法令,綜整法令所列示之托育中心 建築空間基本面積基準及基本空間構成,以歸納各國為滿足托育中心使用者基本 需求而規定之共通性空間內容,作為建構國內托育中心建築空間基本構成之基 礎,所彙整之基本面積基準亦可協助於建構國內規範尚未規定該空間時,建議其 所需面積基準之參考依據。

一、各國托育中心室內外活動空間之面積基準 (一)室外活動空間

為瞭解並比較各國托育中心之嬰、幼兒室外活動空間面積水準,本研究彙整 各國托育中心室外活動空間之面積基準如下表,室外活動空間面積要求最高為德 國薩克森自由邦之 10 平方公尺,要求最低為國內之 1.5 平方公尺:

表 2-3-1 各國托育中心室外活動空間之面積基準表

國/州/市 每名嬰、幼兒最低室內活動

空間 面積的定義及計算之注意事項

美國

加州 6.96 平方公尺 紐約州 未規定 華盛頓州 6.96 平方公尺

英國 未規定

德國

薩克森自由邦 10 平方公尺

巴登-符登堡邦 8-10 平方公尺 所指面積為室外庭園。

巴伐利亞自由邦 未規定 須設置足夠提供室外遊戲的空間。

漢堡漢薩自由市 未規定 須設置足夠寬敞的庭園。

瑞典 斯德哥爾摩市 未規定 須設置足夠提供室外遊戲的空間。

紐西蘭 5 平方公尺

日本 3.3 平方公尺 得以附近之公園及廣場替代。

國內 1.5 平方公尺 得另以其他室內樓地板面積替代。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二)室內活動空間

(三)洗手台及廁所

因各國托育中心多有訂定幼兒專用之洗手台及廁所之設置計算基準,本研究 亦彙整各國所訂之設置計算基準如下表:

表 2-3-3 各國托育中心洗手台及專用廁所之計算基準表

國/州/市 洗手台及專用廁所計算基準

美國

加州 洗手台每 15 人 1 個;專用便器每 5 人 1 個。

紐約州 專用便器每 15 人 1 個。

華盛頓州 未規定。

英國 未規定。

德國

薩克森自由邦 專用洗手台及廁所每 6 人 1 個(未滿 3 歲)。

巴登-符登堡邦 專用洗手台及廁所每 10-14 人 1 個。

巴伐利亞自由邦 未規定。

漢堡漢薩自由市 專用洗手台及廁所每 10 人 1 個。

瑞典 斯德哥爾摩市 專用廁所每 15 人 1 個。

紐西蘭 專用洗手台及廁所每 15 人 1 個。

日本 須設置但未規定基準。

國內 水龍頭每 10 人 1 個;20 人以內 1 個,超過 20 人,每 15 人增加 1 個。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二、各國托育中心建築空間基本構成及其面積彙整

第四節 托育中心建築空間之基本構成

一、抵園及離園

本項機能相關附屬空間為嬰、幼兒及其監護者每日與托育中心最初及最後接 觸的空間,亦為監護者與托育中心及其他監護者接觸交流之重要媒介空間。因國 內現行規定尚未就本項機能訂定相關空間之規定,本研究參酌國外法規,提列接 送空間、資訊及個人替換物品交換空間及鞋子及雨具置換空間為其基本構成空 間。

二、保育、教育及遊戲

為嬰、幼兒 1 日保育、行為教育等從事各類型活動的必要空間,本研究從嬰、

幼兒遊戲、用餐、睡眠、休息及衛生清潔等各項生活行為需求,參酌國內外之規 定,提列保育、教育空間、保育、教育附屬及收納空間、專用置物空間、用餐空 間、寢室、冷靜空間、幼兒專用盥洗室、室內遊戲空間、室外活動空間為其基本 構成空間。

三、營運管理

為園所經營相關事務、餐飲及安全、衛生管理,以及托育人員準備、休息

之必要空間,本研究考量辦公、餐飲供應、倉儲及衛生保健等營運需求,參酌國

內外之規定,提列辦公室及休息空間、職員盥洗室、廚房及其附屬空間、清理空

間、儲藏空間、保健室及會談空間為其基本構成空間。

第五節 國內外托育中心規劃設計相關規定之分析探討

國內公立托育中心(公辦民營)依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104 年 6 月)計有 77 間,私立托育中心為 618 間,總收托人數已達 12,282 名嬰、幼兒,惟比較國內 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之基本規定與美國、德國及日本等相關法 規所訂之標準,尚有須補充說明之處。爰於本章節藉由分析國內外托育中心建築 空間相關規定,建構公立托育中心建築空間基本構成,以供本研究擬訂基準之依 據,及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充相關規定時參考,並於本節提列有關國內外托育 中心相關規定之初步發現如下:

一、國內相關規定中使用之名詞定義尚待整合

衛生福利部主管法規《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中,定義托嬰中心為 辦理未滿 2 歲兒童托育服務之機構,推測其規定係指稱未滿 2 歲兒童為嬰兒,惟 於《托嬰中心評鑑作業規範參考範例》中評鑑指標之內容,記載之方式多為嬰、

幼兒托育,致不易判別其所載幼兒與教育部所轄《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中幼兒(指 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年齡之區別,爰造成直轄市政府各自以托嬰中心 或托育中心表示未滿 2 歲兒童托育服務之機構,此部分有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 行政文書中使用整合一致之名詞。

二、國內法規僅有空間類別,尚無空間詳細內容之規定

托育中心建築空間相關規定僅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 8 條提 列所應具備之空間類別,並未就空間設施及設備之詳細內容進行規定或說明,爰 規劃設計者及經營者僅得參酌《托嬰中心評鑑作業規範參考範例》中之評鑑項目 或依過往經驗規劃設計相關設施及設備,恐無法對應 2 歲以下嬰、幼兒之實際使 用需求。

三、各國依其國家特性的不同,而有其特殊之規定

德國之幼兒保育設施除保育空間外,尚設有供藝術、創作、音樂或工藝用途 之特別空間;瑞典之學齡前學校須考量放射能及與動物保育或飼養空間之距離;

而國內及日本因都市地區地狹人稠的關係,不易提供充足之室外活動空間,爰有

以附近公園及廣場替代或以室內活動空間替代之方式。本研究於建構托育中心建 築空間基本構成及後續章節基準之撰擬,將參酌各國情形,調整符合國內需求之 內容。

四、部分國外自治規定不易取得探討

本研究考量研究人力及時間之限制,所載國外相關規定僅以共通基準或參酌

其主要城市之基準進行瞭解與說明,部分國家之自治規定尚有無法完備之處。

第三章 國內外公立托育中心案例之瞭解與探討

本章節的目的在於瞭解和探討國內外公立托育中心相關案例及其建築空間基本構成。

為驗證本研究於第二章參酌國內外相關規定,從機能面所建立托育中心建築空間基本構成 其必要性與可行性,爰於本章節以案例研究的方式,探討國內外公立托育中心實際案例之建築 空間構成,並瞭解各案例建築空間規劃設計面積與其空間關聯,以作為第四章撰擬國內公立托 育中心規劃設計基準所應考量或參考補強的重點。

第一節 國內公立托育中心案例之瞭解與探討

國內公立(公辦民營)托育中心依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104 年 6 月)計有 77 間,考量研究案例蒐集的便利性及數量,本研究經洽詢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及新北 市政府社會局協助提供相關案例,經瞭解現已營運案例可依其設置位置,大致分 為學校附屬空間、區域活動中心及公益回饋空間等 3 種類型,本節於各類型中,

各擇取 1 件案例進行研究探討。

一、學校附屬空間

在國內少子女化影響下,各地方政府均有妥適運用國小減班後閒置空間設置 公共托育中心之考量,部分並可整合國小及幼兒園之校園資源,讓幼兒可以從 0 歲至 12 歲均在同一熟悉校園中逐步成長。以設置於臺北市大安區之大安托嬰中 心為例,係利用銘傳國小閒置空間設置,除內部圍設之戶外空間外,亦可在妥適 之安全保護下,運用國小之活動空間及鄰近大學之開放空間。

圖 3-1-1 臺北市大安托嬰中心活動室寢室

(資料來源:新北市國際兒童教育協會網站,http://www.icea.org.tw/)

(一)基本資料

1.總樓地板面積:323.02 平方公尺。

2.樓層:地上 1 層 3.收托人數:40 名。

4.收托時間:08:30-17:30

(二)建築空間構成

(三)建築空間及活動行為分析 1.抵園及離園

將抵園及離園空間集中一側,於營運管理空間及保育、教育空間入口走廊處 設置接送區及幼兒個人置物櫃,係運用國小原有空間具單側走廊的特性。惟此設 置方式亦可能使各保育、教育空間各自對外連結,不易集中管制外部人員出入。

圖 3-1-2 臺北市大安托嬰中心抵園及離園空間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本研究整理)

2.保育、教育及遊戲

將遊戲、用餐、睡眠、休息及衛生清潔等嬰、幼兒之所有生活行為所需空間 均合併設置於保育教育空間(活動室寢室),睡眠空間與用餐空間分開設置,可減 少在嬰、幼兒用餐所需時間不同而造成干擾;用餐區旁設置食物製備區,可作為 餐點分配之預備空間;幼兒專用廁所及洗手台設置於 2 個活動室寢室的共用空 間,並於空間中獨立設置職員用廁所。室外活動空間充足,於沙坑旁設置淋浴清 洗空間,便於幼兒活動後即時進行個人清潔。

接送空間

圖 3-1-3 臺北市大安托嬰中心保育、教育空間(活動室寢室)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本研究整理)

3.營運管理

將辦公、廚房及儲藏空間等營運空間集中設置,惟職員廁所若僅設置於幼兒 之活動室寢室,且外部無鄰近之一般廁所,托育人員以外之職員進出使用時可能 會影響幼兒活動的進行。

圖 3-1-4 臺北市大安托嬰中心營運管理空間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本研究整理)

睡眠空間

用餐空間

辦公空間 廚房

儲藏室

(四)平面圖

圖 3-1-5 臺北市大安托嬰中心平面圖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二、區域活動中心

地方政府為活化閒置的區域活動中心等公有建築空間,在考量高齡化及少子 女化趨勢下,多有於活動中心設置托育中心及高齡者安養機構的想法。新北市泰 山區之新北市泰山同榮公共托育中心,即為利用新北市泰山區同榮活動中心 2 樓 及 3 樓閒置空間之托育中心。

圖 3-1-6 新北市泰山同榮公共托育中心保育、教育空間

(資料來源:新北市泰山同榮公共托育中心 facebook)

(一)基本資料

1.總樓地板面積:323.02 平方公尺。

2.樓層:地上 2-3 層 3.收托人數:55 名。

4.收托時間:08:30-17:30

(二)建築空間構成

(三)建築空間及活動行為分析 1.抵園及離園

因托育中心分別設置於 2 層及 3 層之空間,爰於各層均設有接送空間,對外 之接送空間往保育、教育空間須先經過營運管理空間,較容易集中管制外部人員。

圖 3-1-7 新北市泰山同榮公共托育中心 2、3 層抵園及離園空間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本研究整理)

2.保育、教育及遊戲

將遊戲、用餐、睡眠、休息及衛生清潔等嬰、幼兒之所有生活行為所需空間 均合併設置於保育、教育空間(活動區、睡眠區、用餐區),各保育、教育空間均 以中島的方式設置護理檯、淋浴檯及調奶檯,易於彈性調整運用各保育教育空 間,及維持幼兒能隨時在托育人員的視線下。另因設置於 2 層及 3 層,未設置室 外活動空間,爰以室內遊戲室取代。

圖 3-1-8 新北市泰山同榮公共托育中心保育、教育空間及室內遊戲室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本研究整理)

接送空間

接送空間

3.營運管理

辦公、廚房及儲藏空間等營運空間未集中設置,且分別設置於 2 個樓層,不 易處理之間的聯絡。另考量其營運規模,所設之儲藏空間稍顯不足。

圖 3-1-9 新北市泰山同榮公共托育中心營運管理空間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本研究整理)

(四)平面圖

圖 3-1-10 新北市泰山同榮公共托育中心 2 層平面圖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辦公空間

圖 3-1-11 新北市泰山同榮公共托育中心 3 層平面圖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三、公益回饋空間

公益回饋空間係由聯合開發投資人依法提供樓地板面積回饋,供地方政府規 劃公益使用之空間,設置公共托育中心,可方便通勤民眾接送嬰、幼兒。新北市 三重區之新北市三重重新公共托育中心,即為利用捷運先嗇宮站聯合開發共構空 間之托育中心。

圖 3-1-12 新北市三重重新公共托育中心室內遊戲空間

(資料來源:新北市三重重新公共托育中心 Facebook)

(一)基本資料

1.總樓地板面積:694.84 平方公尺。

2.樓層:地上 2 層 3.收托人數:75 名。

4.收托時間:07:30-18:00

(二)建築空間構成

(三)建築空間及活動行為分析 1.抵園及離園

本案例因於捷運共構回饋空間同時提供公共托育中心及親子館使用,為區隔 兩邊之使用機能,以垂直動線空間之走廊及部分活動區做為接送與管制空間。

圖 3-1-13 新北市三重重新公共托育中心抵園及離園空間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本研究整理)

2.保育、教育及遊戲

將遊戲、用餐、睡眠、休息及衛生清潔等嬰、幼兒之所有生活行為所需空間 均合併設置於保育教育空間(活動室兼寢室) ,各保育、教育空間均設有護理檯 及淋浴檯,易於彈性調整運用各保育教育空間。另因設置於 2 層,未設置室外活 動空間,爰以室內遊戲室及親子館部分活動室取代,並使用大樓之公共開放空間。

圖 3-1-14 新北市三重重新公共托育中心保育、教育空間(活動室寢室)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本研究整理)

接送空間

接送空間

3.營運管理

辦公、廚房及儲藏空間等營運空間未集中設置,辦公室並非設置於托育中心 側,可能利用托育中心活動區設置部分管理空間,另依圖說未見儲藏空間,應於 各空間內分別設置。

(四)平面圖

圖 3-1-15 新北市三重重新公共托育中心平面圖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第二節 國外公立教保機構案例之瞭解與探討

本研究於國外案例擇選上考量案例蒐集及分析之作業性,參酌經濟合作發展 組織(OECD)提出友善家庭與職場整體政策較完善之先進國家,以英國、德國、

瑞典及日本公立托育中心案例之建築空間進行綜合分析與探討。

一、英國

英國較不傾向由政府提供托育服務,因此多為私人托育,費用也很高,由社 會福利制度對於有小孩的家庭提供多項補助及社會津貼,以協助雙薪家庭之托育 需求。因不易取得公立托育中心相關案例圖說,爰以位於倫敦郊區的開放式公用 托育空間 Montpelier Community Nursery 進行案例分析參考。

圖 3-2-1 英國 Montpelier Community Nursery 室內遊戲空間 (資料來源:http://www.archdaily.com/430388)

(一)基本資料

1.總樓地板面積:81 平方公尺。

2.樓層:地上 1 層。

3.收托人數:--名。(開放式托育)

4.收托時間:08:00-18:00。

(二)建築空間構成

表 3-2-1 英國 Montpelier Community Nursery 建築空間基本構成及面積表

托育中心機能 建築空間基本構成 英國 Montpelier

Community Nursery 備註

抵園及離園

2.保育、教育及遊戲

僅提供混齡遊戲、休息及衛生清潔等所需空間,具有廣闊樹林、沙坑之室外 活動空間。

圖 3-2-2 英國 Montpelier Community Nursery 遊戲空間 (資料來源:http://www.archdaily.com/430388,本研究整理)

3.營運管理

僅須設置辦公及儲藏空間。

圖 3-2-3 英國 Montpelier Community Nursery 辦公空間 (資料來源:http://www.archdaily.com/430388,本研究整理)

休息空間 遊戲空間

辦公空間

(四)平面圖

圖 3-2-4 英國 Montpelier Community Nursery 平面圖 (資料來源:http://www.archdaily.com/430388)

二、德國

德國學前教育的特色係讓年齡不同之幼兒共同學習之混齡,並以群組為單 元,不同年齡的嬰、幼兒可以透過相互間學習、輔助與互動或獲得經驗、啟發與 自我成就。由馬爾堡市政府設置的 Nursery +E In Marburg 即為混齡之托育中心。

圖 3-2-5 德國 Nursery +E In Marburg 保育、教育空間

(資料來源:http://www.archdaily.com/641051)

(一)基本資料

(三)建築空間及活動行為分析 1.抵園及離園

利用入口旁之室內活動空間作為接送空間,於接送空間旁設置置換空間,並 於入口右側配置營運管理空間,可協助管控外部人員進出情形。

圖 3-2-6 德國 Nursery +E In Marburg 抵園及離園空間 (資料來源:http://www.archdaily.com/641051)

2.保育、教育及遊戲

設置 5 個混齡使用之生活群體(Group)空間,並於其間搭配設置幼兒專用盥 洗室、多目地空間、用餐空間,群體間亦配置室內活動空間,讓同齡、混齡之各 類型活動可在托育中心的各個角落進行,並於 2 層設置室外活動空間。

圖 3-2-7 德國 Nursery +E In Marburg 保育、教育及遊戲空間 (資料來源:http://www.archdaily.com/641051)

接送空間

入口

3.營運管理

集中於出入口附近設置辦公、廚房及儲藏空間等營運空間,並設置職員專用 盥洗室及無障礙廁所,營運管理空間約佔托育中心總樓地板面積之 1/4。

圖 3-2-8 德國 Nursery +E In Marburg 營運管理空間 (資料來源:http://www.archdaily.com/641051)

(四)平面圖

圖 3-2-9 德國 Nursery +E In Marburg1 層平面圖 (資料來源:http://www.archdaily.com/641051)

營運管理

營運管理

圖 3-2-10 德國 Nursery +E In Marburg2 層平面圖 (資料來源:http://www.archdaily.com/641051)

三、瑞典

瑞典長期以來在國際上維持著最適合生育國家的形象,源自於瑞典政府於保 育照顧政策的高度補助支援,每年編列高額預算補助公立學齡前學校及托育服 務。位於斯德哥爾摩藝術及工藝大學(University college of Arts and Crafts at Telefonplan, Stockholm)的 Tellus Nursery School 即為設置於學院空間 的公立學齡前學校。

圖 3-2-11 瑞典 Tellus Nursery School 工作室(Studio)

(資料來源:Tham & Videgard Arkitekter,網址:http://www.tvark.se/tellus/)

(一)基本資料

(三)建築空間及活動行為分析 1.抵園及離園

Tellus Nursery School 於對外之入口空間提供嬰、幼兒個人物品放置空間 及訊息交流空間,並有統一的人員管制及供嬰、幼兒車停置之空間。

圖 3-2-12 瑞典 Tellus Nursery School 抵園及離園空間

(資料來源:Tham & Videgard Arkitekter,網址:http://www.tvark.se/tellus,本研究整理)

2.保育、教育及遊戲

將用餐所需空間單獨設置,設有小餐館(Canteen),並考量環境材料屬容易 清潔之特性,用餐以外時間可彈性作為創作空間(Studio)使用;保育、教育空間 之進出皆須經過幼兒專用置物空間,可更換所需衣物或拿取物品;並設有室內遊 戲空間及繪本圖書空間。

圖 3-2-13 瑞典 Tellus Nursery School 保育、教育空間

(資料來源:Tham & Videgard Arkitekter,網址:http://www.tvark.se/tellus,本研究整理)

接送空間

置物

室內遊戲空間 繪本圖書空間

小餐館

3.營運管理

辦公相關空間集中設置於 2 層,另於 1 層出入口處留設接待空間;廚房考量 須獨立對外通道及餐廳位置,設置於 1 層;各層均設有儲藏空間。

圖 3-2-14 瑞典 Tellus Nursery School 營運管理空間

(資料來源:Tham & Videgard Arkitekter,網址:http://www.tvark.se/tellus,本研究整理)

(四)平面圖

圖 3-2-15 瑞典 Tellus Nursery School1 層平面圖

(資料來源:Tham & Videgard Arkitekter,網址:http://www.tvark.se/tellus/)

廚房 辦公空間

圖 3-2-16 瑞典 Tellus Nursery School2 層平面圖

(資料來源:Tham & Videgard Arkitekter,網址:http://www.tvark.se/tellus/)

四、日本

日本嬰、幼兒時期托育機構可分為 3 種類型。包含文部科學省主管之幼稚 園、厚生労働省主管之保育所及文部科學省與厚生労働省聯合主管之認定幼兒 園。其中保育所及認定幼兒園接受 0-2 歲嬰、幼兒托育,爰各擇選一案分析探討。

案例 1 認可保育所(日本三重縣員弁市立笠間保育園)

圖 3-2-17 日本員弁市立笠間保育園保育、教育及遊戲空間

(資料來源:新建築第 90 卷 5 號)

(一)基本資料

1.總樓地板面積:2,063.49 平方公尺。

2.樓層:地上 1 層。

3.收托人數:129 名(0 歲 3 名,1 歲 9 名)。

4.收托時間:08:30-16:30。

(二)建築空間構成

(三)建築空間及活動行為分析 1.抵園及離園

設置 2 處接送玄關,一處為 2 歲以下嬰、幼兒專用,另一處為 2-6 歲幼兒使 用,於入口旁設置鞋子及雨具置換空間及訊息交流空間,並有統一的人員管制及 供嬰、幼兒車停置之空間。

圖 3-2-18 日本員弁市立笠間保育園抵園及離園空間 (資料來源:新建築第 90 卷 5 號)

2.保育、教育及遊戲

將保育、教育及遊戲、用餐、睡眠、休息等所需空間合併設置,1 歲以下嬰 兒分隔設置睡眠專用區域,以迴廊方式提供幼兒室內活動空間,並設有嬰、幼兒 室外專用庭園,與 2-6 歲幼兒之活動空間分離。

圖 3-2-19 日本員弁市立笠間保育園保育、教育及遊戲空間 (資料來源:新建築第 90 卷 5 號)

2 處接送空間

睡眠區域 專用庭園

3.營運管理

營運管理相關空間集中設置,並單獨設置職員專用休息室;廚房設置有獨立 對外之食材供應出入口,設置足夠之教材、物品儲藏空間。

圖 3-2-20 日本員弁市立笠間保育園營運管理空間 (資料來源:新建築第 90 卷 5 號)

辦公空間

廚房、

附屬空間

專用休息室

(四)平面圖

圖 3-2-21 日本員弁市立笠間保育園平面圖 (資料來源:新建築第 90 卷 5 號)

案例 2 認定幼兒園(日本千葉縣山武市立城東幼兒園)

圖 3-2-22 日本山武市立城東幼兒園保育室

(資料來源:新建築第 90 卷 5 號)

(一)基本資料

1.總樓地板面積:2,799.87 平方公尺。

2.樓層:地上 1 層。

3.收托人數: 0,1 歲 20 名,2 歲 22 名。

4.收托時間:08:00-16:00。

(二)建築空間構成

(三)建築空間及活動行為分析 1.抵園及離園

設有足夠的停車、臨時停車空間,於單一出入口處設置接送玄關,並有統一 的人員管制及供嬰、幼兒車停置之空間。

圖 3-2-23 日本山武市立城東幼兒園抵園及離園空間 (資料來源:新建築第 90 卷 5 號)

2.保育、教育及遊戲

將保育、教育及遊戲、用餐、睡眠、休息等所需空間合併設置,並設置室內 活動空間及 2 歲以下嬰兒室外專用庭園,與其他幼兒之活動空間分離。

圖 3-2-24 日本山武市立城東幼兒園保育、教育及遊戲空間 (資料來源:新建築第 90 卷 5 號)

接送空間

保育、教育空間 專用室外活動空間

3.營運管理

營運管理相關空間集中設置,鄰近 2 歲以下幼兒保育、教育空間;廚房設置 有獨立對外之食材供應出入口,設置足夠之儲藏空間。

圖 3-2-25 日本山武市立城東幼兒園營運管理空間 (資料來源:新建築第 90 卷 5 號)

(四)平面圖

圖 3-2-26 日本山武市立城東幼兒園平面圖 (資料來源:新建築第 90 卷 5 號)

辦公空間 廚房、

附屬空間

第三節 國內外公立托育中心案例之建築空間構成分析與說明

一、本研究建構之托育中心建築空間基本構成符合國內外公立托育中心之需求 依上揭彙整表可得知本研究建構之托育中心建築空間基本構成與國內外實 際案例之設置情形相符,爰依此建築空間基本構成撰擬規劃設計基準有其可行性 及必要性。

二、國外案例普遍設有協助嬰、幼兒調整情緒之冷靜空間

為協助嬰、幼兒調整較劇烈之情緒反應,以避免造成群體之長時間影響,德 國、瑞典及日本等國家之托育中心案例普遍設有冷靜空間,本研究考量冷靜空間 確有機能上之實際設置需要,將其納入公立托育中心規劃設計基準之必要空間。

三、建議考量托育中心實際狀況設置嬰、幼兒車停放空間及圖書空間

為協助及降低監護者之接送負擔,於德國及日本案例設置有供嬰、幼兒車停

放之空間;另瑞典及日本為提供嬰、幼兒獨立翻閱繪本之空間,單獨設置放置繪

本之圖書空間。考量前者為輔助性質,而後者於國內公立托育中心中亦應已合併

設置於室內遊戲空間,爰列為公立托育中心規劃設計基準之建議設置空間。

第四章 公立托育中心規劃設計基準

本章節係依前二章節之研究成果撰擬國內公立托育中心規劃設計基準。

本研究於第二章歸納國內外托育中心建築空間規劃設計之相關規定,並建構托育中心建築 空間基本構成;於第三章檢視國內外公立托育中心案例以驗證所建立基本構成之必要性與可行 性,並分析案例之空間組織作為基準之撰擬基礎。本章節依前揭研究成果撰擬公立托育中心規 劃設計基準,以期研究成果可供規劃設計者、經營者及事業主管機關參考應用。

第一節 公立托育中心規劃設計基準撰擬說明

本研究以維護嬰兒保育,促進幼兒自力與自發行為作為基礎,參照國內外相 關規定與案例資料,依據公立托育中心所需要之機能撰擬規劃設計基準,提出基 本建築空間及須對應考量之注意事項,以提供規劃、設計公立托育中心之建築師 及室內設計從業人員、經營者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能從理解與滿足托育中心的 實質機能開始,完善國內嬰、幼兒之保育、教育相關規定,進而確保國內托育品 質。

以公立托育中心為撰擬範圍,係考量增設公立托育中心係國內推動公共化托 育、平衡托育服務公私比之重要政策,惟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相關規定應無法完全滿足公立(公辦民營)托育中心規劃設計之需求及評鑑制度 之查核,復以公立托育中心係國內主管機關於政策研擬、法案規範、方案評估、

在職訓練、品質督導、以及研究分析之基礎 2 ,爰以公立托育中心為制度修訂、

實施之初期推動對象,較能使相關規定能符合事業主管機關之需要,並逐步參採 推動。

本規劃設計基準撰擬之公立托育中心基本環境與空間相關說明與內容係考 量下列事項:

一、從機能說明空間之必要性

托育中心往往須於單一空間兼容多樣化之行為活動,例如保育、教育空間綜 合用餐、午睡、遊戲等機能,本規劃設計基準從機能為說明主軸,並考量促進多 樣化行為環境或多目的使用之空間,使托育中心能在有限空間滿足托育中心嬰、

幼兒、托育人員及職員等所有使用者之機能需求。

二、主動促進嬰、幼兒自立與自發行為的環境

托育中心係指導嬰、幼兒基礎生活教育的場所,本規劃設計基準考量協助 嬰、幼兒從環境中累積生活經驗,引導其自立與自發行為與活動,並適切的避免 因個體發展差異造成相互間影響。

三、提供使用者安全與舒適的生活環境

托育中心應能在保護完善的環境下,滿足嬰、幼兒各方面的需求,及保持其 安全與情緒穩定,本研究於各空間之注意事項考量嬰、幼兒對於環境之安心感,

就健康、安全、衛生管理等補充所須考量之規劃設計要點,以提供嬰、幼兒、托

育人員、職員及監護者安全舒適的生活環境。

第二節 公立托育中心規劃設計基準 一、總則

101 適用範圍

由政府機關設立、管理及營運對2歲以下嬰、幼兒提供保育及教育服務之公立 及公辦民營托育中心。

102 共通事項說明 1021 安全防護

托育中心之內外空間應與外部空間有適當之區隔並避免視覺死角。

應能確保辦公空間配置於職員能隨時掌握出入口及室外空間進出情形之位 置。

設置出入管制系統、監控系統及緊急通報系統,避免無關人員進出,並在遭 遇外部入侵時能即時監控通報。

地板及牆面應平坦且材質應具彈性及緩衝效果,或加設防撞措施;樓梯、窗 戶及櫥櫃應裝設安全裝置。

電器、電線及插座應設置於120公分以上嬰、幼兒無法觸碰之高度及範圍,

或裝設安全裝置。

窗戶應採用受地震或外力影響下破裂後碎片不易飛散之安全玻璃,照明器具 等應加裝防護措施避免破裂後碎片飛散。

各空間之家具及收納設備應加裝防護措施以避免地震或外力影響下傾倒,並 避免物品墜落。

1022 逃生避難

各空間之出入口配置、動線計畫須易於逃生避難,且須檢討逃生避難路徑暢 通及屬避難弱勢之嬰、幼兒在托育人員輔助下安全之逃生避難路徑及所需時間。

應製作逃生避難路線圖,清楚標示各區消防安全設備位置及通往室外之逃生 避難路線,張貼於顯而易見之位置。

室內裝修及設備應符合《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

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並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定期申報。

1023 衛生管理

內外環境每週進行1次以上之清掃及消毒,定期檢驗供水及飲水設備,並留 存完整之作業紀錄。

1024 溫濕、採光、通風、噪音及色彩 1024.1 舒適的室內溫度與濕度

室內溫度應維持在攝氏19℃-24℃度間,濕度40%-60%之間。

1024.2 適切的採光

嬰、幼兒、托育人員及職員之活動空間應均有對外開口之自然採光,並確認 各空間配置、開口部面積及位置,以確保充足的日光。

應確保各空間照明器具的設置與種類,以提供符合空間使用需要之照度及演 色性。

1024.3 自然的通風

嬰、幼兒、托育人員及職員之活動空間應均有對外開口之自然通風,並應確 認各空間配置、開口部面積及位置,以確保能自然通風提供足夠之新鮮外氣,及 定期量測管控室內空氣品質。

1024.4 避免噪音及振動

均能音量(leq)大於60分貝(dB)之室外噪音嚴重地區,應設置隔音設施。

樓板振動噪音、電扇、冷氣機、麥克風等擴音設備及其他機械之噪音,應予有效 控制。

應注意上下樓層時之空間配置,於上層設置遊戲室或能跑跳之幼兒保育、教 育空間時,應考量下層空間使用之振動影響。

1024.5 色彩計畫

油漆、壁紙、緩衝材等裝修材料,以及設備、家具等應選擇柔和之色相,並

避免過度鮮豔之色度。

103 用語定義

1.嬰兒:係指未滿1歲之人。

2.幼兒:係指1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

3.托育人員:指於托育中心提供幼兒保育、教育服務之人員。

4.公立托育中心:由政府機關設立、管理及營運對2歲以下嬰、幼兒提供保育及教 育服務之機構。

二、抵園及離園 201 一般事項說明

抵園及離園相關空間係嬰、幼兒一日生活的起點與終點,亦為監護者獲取 嬰、幼兒健康及生活狀況等資訊之重要交流空間,其相關空間應能提供以下之功 能:

(1)協助確認嬰幼兒健康、發育、發展等生理及心理狀態。

(2)協助監護者瞭解托育中心作息與活動資訊及所在區域托育相關情報。

(3)提供保育及健康照護相關諮詢。

(4)嬰、幼兒個人使用之物品補充與交換。

202 接送空間

2020.1 空間基本說明及注意事項 1.空間基本說明:

接送空間係監護者將嬰、幼兒交送托育人員及自托育人員接回之空間,亦為 監護者與托育人員聯絡交流及提供諮詢服務之空間。

2.注意事項:

(1)須確保接送所需之臨時停車空間及日常用品、食料品等貨物進出之卸貨停車 空間。

(2)應確實分離接送嬰、幼兒實之行走路徑及汽、機車之車輛路徑。

(3)須確保通路及昇降設備機門之淨寬度,以供嬰、幼兒推車順利進出。

(4)須提供監護者與托育人員短暫交談對話及短暫等候之空間。

(5)須提供體溫量測設備,以確保嬰、幼兒之健康狀況。

2020.2 空間及設備基本尺寸

依各托育中心之實際狀況設置適當且足夠之接送空間面積,建議不小於20 平方公尺(約可提供同時8組監護者及幼兒之接送與等候)。

203 資訊及物品交換空間 2030.1 空間基本說明及注意事項 1.空間基本說明:

資訊交換空間係為提供園所相關活動與措施、區域有關嬰、幼兒保育、教育 之相關資訊及與監護人者之間資訊共享的空間。

物品交換空間係為提供監護者將保育用衣物、寢具等用品攜回清洗及聯絡本 之交換空間。

2.注意事項:

(1)資訊及物品交換空間應設置於出入口處並鄰近接送空間。

(2)每個嬰、幼兒應有1處供個人使用之物品交換空間,並須特別注意環境衛生,

避免與他人物品混置造成交互傳染疾病。另為便於監護者及托育人員使用,

建議採用雙面抽屜。

2030.2 空間及設備基本尺寸

資訊及物品交換空間面積依各托育中心之實際狀況設置,建議每收托30名

嬰、幼兒約須設置4平方公尺。

物品交換空間之設備建議尺寸如下圖:

圖4-2-1 物品交換空間設備建議尺寸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204 鞋子、外衣及雨具置換空間 2040.1 空間基本說明及注意事項 1.空間基本說明:

鞋子、外衣及雨具置換空間係提供監護者及托育人員協助嬰、幼兒更換、放 置室外鞋、外衣與雨衣、雨鞋之空間。

2.注意事項:

(1)每個嬰兒應有1處供個人使用之鞋子及外衣置換空間;每個幼兒應有1處供個 人使用之鞋子、外衣及雨具置換空間,及協助幼兒更換放置之動作空間。

(2)須注意通風並避免潮濕,建議輔助使用除濕設備。

2040.2 空間及設備基本尺寸

須提供每1嬰、幼兒 0.05平方公尺之鞋子及雨具置換空間。

20cm

20cm

20cm

20cm

鞋子、外衣及雨具置換空間之設備建議尺寸如下圖:

圖4-2-2 鞋子、外衣及雨具置換空間設備建議尺寸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205 嬰、幼兒車停放空間(建議設置) 2050.1 空間基本說明及注意事項

1.空間基本說明:

嬰、幼兒車停放空間係提供監護者寄放嬰、幼兒推車之空間。考量2歲以下 嬰、幼兒為最需要使用嬰、幼兒推車之時期,為降低監護者接送時之搬運負擔,

建議考量空間面積設置,鄰近202接送空間。

2.注意事項:

應配置於嬰、幼兒不可進出之位置,以避免攀爬造成危險。

2050.2 空間及設備基本尺寸

依各托育中心之實際狀況建議設置,建議每收托30名嬰、幼兒約設置4平方 公尺(約可容收15台摺疊)。

三、保育、教育及遊戲 301 一般事項說明

保育、教育及遊戲相關空間係嬰、幼兒人格養成、學習基本生活習慣及培育 身心健康之重要場所,其相關空間應能提供以下之功能:

30cm

60cm

(1)提供保護完善的環境,滿足嬰、幼兒各方面的需求,及保持其安全與情緒穩 定。

(2)協助教育養成基本生活習慣。

(3)協助言語表達與理解。

(4)協助自主、自立的人際相處與協調,培養道德觀念。

(5)提供多樣化的生活體驗,協助對生命、自然等周遭環境萌生興趣。

(6)協助引導專注與創造力。

保育、教育及遊戲相關空間依機能區分為保育、教育、用餐、睡眠及休息、

衛生清潔、遊戲等空間。

302 保育、教育 3021 保育、教育空間

3021.1 空間基本說明及注意事項 1.空間基本說明:

保育、教育空間係提供嬰、幼兒進行托育活動之空間,可與3031用餐空間合 併設置。

2.注意事項:

(1)須提供符合嬰、幼兒身體動作、語言、認知、社會、情緒及美感等發展之遊、

教具及家具等設備。

(2)採間接照明,室內照度均齊,活動時之作業面照度至少350lux以上,可分區 控制,並能有效避免太陽與燈具之眩光,及家具面之反光。

(3)考量活動及教具之需要,適當配置開關及安全插座。

(4)應設置護理檯、沖洗檯及調奶檯,建議採中島式方式設置,並應有相關用品 之存放空間及可存放髒汙物之有蓋容器。

(5)須留設托育人員登載嬰、幼兒保育教育聯絡紀錄之桌、椅及收納空間,並提 供適當照明。

3021.2 空間及設備基本尺寸

須提供每1嬰、幼兒3平方公尺之保育、教育空間。

嬰、幼兒活動之人體建議參考尺寸下圖:

圖4-2-3 嬰、幼兒活動之人體建議參考尺寸 (資料來源:建築設計資料 10保育園.幼稚園)

3022 保育、教育附屬及收納空間 3022.1 空間基本說明及注意事項 1.空間基本說明:

保育、教育附屬及收納空間係提供托育人員放置保育、教育使用或其他相關 之物品,以及協助嬰、幼兒收納玩具、教具、繪本等物品之空間,可與3021保育、

教育空間合併設置。

2.注意事項:

(1)須提供符合嬰、幼兒身體動作之收納設備,及協助嬰、幼兒收拾之動作空間。

(2)供托育人員使用之物品或其他相關物品,應放置於120公分高度以上之位置。

0 歲嬰兒

1 歲半幼兒

3-6 個月

10 個月

8 個月

1 歲前後

3022.2 空間及設備基本尺寸

建議每收托30名嬰、幼兒約須設置4平方公尺。

嬰、幼兒使用之收納設備建議尺寸如下圖:

圖4-2-4 嬰、幼兒使用之收納設備建議尺寸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3023 專用置物空間

3023.1 空間基本說明及注意事項 1.空間基本說明:

專用置物空間係提供嬰、幼兒放置個人物品之空間,可與3041寢室之個人寢 具之專用收納空間合併設置。

2.注意事項:

(1)須設置於鄰近3021保育、教育空間之位置。

(2)須提供符合幼兒身體動作之設備;供嬰兒專用置物空間應提供符合托育人員 身體動作之設備。

3023.2 空間及設備基本尺寸

須提供每1嬰、幼兒0.09平方公尺之專用置物空間;與3041寢室之個人寢具 之專用收納空間合併設置時,須提供每1嬰、幼兒0.25平方公尺之專用置物空間。

20cm

20cm

20cm

303 用餐 3031 用餐空間

3031.1 空間基本說明及注意事項 1.空間基本說明:

用餐空間係提供托育人員協助嬰、幼兒並共同用餐之空間,可與3021保育、

教育空間合併使用同一空間。

2.注意事項:

(1)考量不同幼兒用餐步調的時間差異,避免相互影響睡眠準備空間,應設置鄰 近3041寢室,但不得共用相同空間。

(2)考量嬰、幼兒餐前清潔需求,應設置洗手設備或鄰近3051幼兒專用盥洗室。

(3)須提供符合幼兒身體動作之家具設備,並提供充足的用餐空間及動作空間。

(4)應設置符合托育人員身體動作之保存、調乳、清洗、消毒、殺菌保管、加熱 器及食物準備設備。

(5)往寢室的路徑須確保幼兒能獨自安全、平緩的移動。

3031.2 空間及設備基本尺寸

須提供每1嬰、幼兒 1.45平方公尺之用餐空間。

嬰、幼兒用餐動作空間之建議尺寸如下圖:

圖4-2-5 嬰、幼兒用餐動作空間之建議尺寸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60cm 50cm 60cm 24cm 60cm

嬰、幼兒用餐空間之配置計畫可參考如下圖:

圖4-2-6 嬰、幼兒用餐空間配置計畫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304 睡眠及休息 3041 寢室

3041.1 空間基本說明及注意事項 1.空間基本說明:

寢室係提供5小時以上托育時幼兒休息之空間,可與3021保育、教育空間合 併使用同一空間,但不得與303用餐空間合併使用同一空間。

2.注意事項:

(1)寢室須提供每名嬰、幼兒足夠的鋪床空間及供托育人員協助幼兒鋪床時之動 作空間。

(2)於配置床鋪後,須確保足夠之動線及40公分以上之通路幅度供托育人員通 行,以確認嬰、幼兒睡眠狀態,及可將午睡途中起床之嬰、幼兒移置至其他 空間靜候。

(3)須提供托育人員利用嬰、幼兒睡眠時進行文件記錄等作業之空間。

(4)須提供個人寢具專用收納空間,且該空間須注意通風及環境衛生,並易於清 理及消毒。

(5)照明須能單獨控制,並於開口部設置窗簾。

(6)須考量幼兒更換睡衣的需求。

(7)須於407保健室或402辦公及休息空間設置臨時身體狀態不佳幼兒之睡眠及 休息空間。

3041.2 空間及設備基本尺寸

須提供每1嬰、幼兒使用嬰兒床時1.50平方公尺,鋪床時1.25平方公尺之睡 眠空間。

嬰、幼兒之睡眠動作空間建議尺寸如下圖:

圖4-2-7 嬰、幼兒睡眠動作空間建議尺寸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3042 冷靜空間

3042.1 空間基本說明及注意事項 1.空間基本說明:

冷靜空間係避免嬰、幼兒哭鬧影響群體活動時,暫時協助其情緒冷靜之空 間,應單獨設置,並鄰近3021保育、教育空間及3041寢室。

2.注意事項:

應設置能協助嬰、幼兒情緒緩和之玩具、教具或繪本等物品。

115cm 60cm 115cm

3042.2 空間及設備基本尺寸

依各托育中心之實際狀況設置適當之冷靜空間面積,建議每收托30名嬰、幼 兒約設置4平方公尺。

305 衛生清潔

3051 幼兒專用盥洗室

3051.1 空間基本說明及注意事項 1.空間基本說明:

幼兒專用盥洗室係提供幼兒衛生清潔、排泄之空間,應鄰近3021保育、教育 空間及3041寢室。

2.注意事項:

(1)應提供具有適當且符合幼兒年齡發展專用固定之坐式小馬桶1套;超過20人 者,每15人增加一套,未滿15人者,以15人計;小馬桶旁應設置衛生紙架。

(2)每10人應設置符合幼兒使用之水龍頭1座,未滿10人者,以10人計。間距至少 40公分,水龍頭出水深度,不得逾21公分。

(3)洗手台高度不得逾40公分,台前應設置鏡子;洗手台旁應設置擦手紙。

(4)應設置淋浴及沖洗設備,並有冷水及溫水蓮蓬頭及幼兒扶手及座椅,並在兼 顧幼兒隱私及安全下,裝設軟簾或小隔間及門扇或門簾,不得裝鎖,且隔間 高度不得高於教保服務人員之視線。

(5)應設置更換尿片之設備、尿片收納櫃及可存放髒汙物之有蓋容器。

(6)托育人員使用之盥洗室應併同幼兒專用盥洗室設置。

(7)空間應具通風、排水、防滑、採光及防蟲等功能。

(8)設置盥洗室專用清潔用具之清洗及儲藏空間。

3051.2 空間及設備基本尺寸

依各托育中心之實際狀況設置足夠之盥洗室面積,建議每收托30名嬰、幼兒 約須設置12平方公尺(與托育人員盥洗室合併設置)。

幼兒使用小馬桶之動作空間建議尺寸如下圖:

圖4-2-8 幼兒使用小馬桶之動作空間建議尺寸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幼兒使用洗手台之動作空間建議尺寸如下圖:

圖4-2-9 幼兒使用洗手台之動作空間建議尺寸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306 遊戲

3061 室內遊戲空間

3061.1 空間基本說明及注意事項 1.空間基本說明:

室內遊戲空間係嬰、幼兒進行創作活動或使用需較大空間之遊戲器材時之活 動空間。

40cm

20cm

2.注意事項:

(1)應設置配合繪畫、美勞及音樂等創作活動之設備,及規劃玩具、教具、繪本、

器材、桌椅等收納及儲存空間;並得設置大型固定或小型移動型遊戲器材。

(2)須考量嬰、幼兒攀爬、傾倒之危險,於地坪鋪設衝擊吸收材質,並參酌活動 內容設置欄杆及扶手等設備。

(3)嬰兒及幼兒共同活動時,其活動空間應有適當之區隔。

3061.2 空間及設備基本尺寸

須提供每1嬰、幼兒2平方公尺之室內遊戲空間。

3062 室外遊戲空間

3062.1 空間基本說明及注意事項 1.空間基本說明:

室外遊戲空間係嬰、幼兒接觸陽光、自然及提供適當運動之空間。

2.注意事項:

(1)地坪須注意防滑,並避免有障礙物。

(2)應設置協助認識生命與自然之種植區、飼養區、庭園及進行室外活動之遊戲 空地、遊戲設備、沙坑及戲水池。

(3)應注意栽植之植物及果實不得具毒性。

(4)飼養區須設置清理設備,並定期清理。

(5)庭園設置水池時,水深不得超過15公分。

(6)沙坑須以木柵等設備圍設,避免沙子留出,並設置遮棚以避免直射陽光。

(7)戲水池水深不得超過15公分,並設置遮棚以避免直射陽光。

(8)須設置手部及足部之清洗設備。

3062.2 空間及設備基本尺寸

須提供每1嬰、幼兒3平方公尺之室外遊戲空間,直轄市等人口高密度地區,

於鄰近100公尺有鄰里公園可供使用時,得不設置室外遊戲空間。

307 圖書空間(建議設置) 3070.1 空間基本說明及注意事項 1.空間基本說明:

圖書空間係嬰、幼兒獨立翻閱繪本之空間。考量2歲以下嬰、幼兒對圖片之 視覺刺激手段,能增強想像力及思維能力、強化嬰幼兒的視覺認知、注意力和觀 察力,建議考量空間面積設置。

2.注意事項:

(1)須提供符合幼兒身體動作之繪本放置設備。

(2)閱讀之作業面照度至少350lux以上,並能有效避免太陽與燈具之眩光,及家 具面之反光。

3070.2 空間及設備基本尺寸

依各托育中心之實際狀況建議設置。

四、營運管理

401 一般事項說明

營運管理相關空間係托育中心進行經營及管理之空間,其相關空間應能提供 以下之功能:

(1)協助職員、托育人員瞭解托育中心保育作業及交流活動。

(2)提供職員良好的工作及休息環境,以支援保育、教育作業。

(3)提供膳食及人員健康管理。

(3)保存托育中心營運相關檔案與紀錄。

(4)提供監護者諮詢服務。

402 辦公及休息空間

4020.1 空間基本說明及注意事項 1.空間基本說明:

辦公及休息空間係提供職員及托育人員進行或協助保育相關作業之空間,應 能協助職員及托育人員瞭解托育中心的保育計畫、作業時程與相關活動,爰除提 供基本作業空間外,亦應提供職員及托育人員交流、會議及研修等多目的功能使 用之空間。

2.注意事項:

(1)須具備對應之辦公室OA設備,並具有留存托育中心相關紀錄資料的檔案存放 空間。

(2)須提供職員及托育人員個人置物空間及更衣空間。

(3)空間不足以單獨設置多目的空間時,可考量於保育時間以外適當使用保育相 關空間(如室內遊戲室)。

(4)須滿足托育人員準備教學、製作教材、教具及交流研討之使用。

4020.2 空間及設備基本尺寸 1.辦公及休息空間

應能提供每1職員及托育人員4平方公尺之辦公及休息空間。

2.多目的空間

應能提供每1職員及托育人員3平方公尺供交流、會議及研修之多目的空間,

可與408保會談空間合併使用同一空間。

403 職員盥洗室

4030.1 空間基本說明及注意事項 1.空間基本說明:

職員盥洗室係提供職員及托育人員使用之盥洗空間,並須考量監護者之臨時

使用需求。

2.注意事項:

(1)應依照營建署《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規範》及《公 共建築物衛生設備設計手冊》規劃設計無障礙廁所及提供監護者使用之親子 廁所。

(2)應設置淋浴及沖洗設備,並有冷水及溫水蓮蓬頭。

4030.2 空間及設備基本尺寸

空間及設備尺寸應依照營建署《公共建築物衛生設備設計手冊》規劃設計。

404 廚房及其附屬空間

4040.1 空間基本說明及注意事項 1.空間基本說明:

廚房及其附屬空間係提供食材儲存、清洗、調理及膳食配送之空間,應包含 調理空間、調理準備空間、食材處理空間及食材的卸貨及點收空間。

2.注意事項:

(1)須維持環境衛生,出入口設置紗門、自動門、空氣簾、塑膠簾或其他設備。

(2)設置食材卸貨空間及存放架或棧板,作為臨時擺放進貨食材用。

(3)設置足夠容量之冷凍、冷藏設備,並在該設備明顯處置溫度顯示器或指示器,

且區隔熟食用、生鮮原料用,並分別清楚標明。

(4)設置數量足夠之不銹鋼材質食物處理檯面。

(5)爐灶上裝設排除油煙設備。

(6)設置具洗滌、沖洗、殺菌功能之餐具清洗設施。

(7)設置足夠容納所有餐具且具殺菌功能之餐具存放設備。

(8)配膳準備空間應注意防塵及防蟲。

(9)餐具洗滌及殘餘物回收作業,應採用有蓋分類垃圾桶及廚餘桶。

(10)設置完善之給水、淨水系統,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11)注意排水、通風及地板防滑。

4040.2 空間及設備基本尺寸

依各托育中心之實際狀況設置適當且足夠之廚房及其附屬空間面積,建議每 收托30名嬰、幼兒約須設置12平方公尺。

405 清理空間

5040.1 空間基本說明及注意事項

1.空間基本說明:

清理空間係提供托育中心使用毛巾、圍兜、圍裙等布類製品或可清洗之遊 具、教具之洗滌及晾曬空間,並應設置清掃用品之收納空間。

2.注意事項:

(1)應常時上鎖,避免嬰、幼兒闖入。

(2)應考量洗劑、清洗工具等之存放空間及掃把、抹布等清掃用品之收納空間。

5040.2 空間及設備基本尺寸

依各托育中心之實際狀況設置適當且足夠之廚房及其附屬空間面積建議每 收托30名嬰、幼兒約須設置5平方公尺。

406 儲藏空間

4060.1 空間基本說明及注意事項 1.空間基本說明:

儲藏空間係提供季節性使用之遊具、教具(例如聖誕樹、臨時戲水池等)及備 品、一般用品之儲藏空間。

2.注意事項:

應常時上鎖,避免嬰、幼兒闖入。

4060.2 空間及設備基本尺寸

依各托育中心之實際狀況設置適當且足夠之儲藏空間面積,建議每收托30 名嬰、幼兒約須設置12平方公尺。

407 保健室

4070.1 空間基本說明及注意事項 1.空間基本說明:

保健室係提供臨時身體狀態不佳幼兒之休養空間及存放嬰、幼兒所需藥品之 空間,得設置於402辦公及休息空間,但應可區隔出獨立空間範圍。

2.注意事項:

(1)至少設置一張床位,101人以上者,至少設置2張獨立床位。

(2)設置清洗設備,方便處理幼兒嘔吐及清潔之用。

(3)存放醫療設施設備、用品及藥品之櫥櫃,其高度或開啟方式應避免幼兒拿取。

4070.2 空間及設備基本尺寸

依各托育中心之實際狀況設置適當且足夠之保健室面積。

408 會談空間

4080.1 空間基本說明及注意事項 1.空間基本說明:

會談空間係留設可供托育人員與監護者單獨晤談之空間,得與402辦公及休

息空間中之多目的空間合併使用同一空間,並可兼作為接送時之等候空間。

2.注意事項:

應為獨立區隔之空間,並須注意隔音。

4080.2 空間及設備基本尺寸

依各托育中心之實際狀況設置適當且足夠之會談空間面積,建議每收托30

名嬰、幼兒約須設置12平方公尺。

第三節 參考範例

4.收托時間:07:30-18:00

(二)參考範例建築空間構成

(三)範例之平面圖

圖4-3-1 參考範例之平面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1. 接送空間

2. 資訊及個人替換物品交換空間 3. 鞋子及雨具置換空間

1’嬰、幼兒車停放空間(建議設置)

4. 保育、教育空間

5. 保育、教育附屬及收納空間 6. 專用置物空間

7. 用餐空間 8. 寢室 9. 冷靜空間 10.幼兒專用盥洗室 11.室內遊戲空間 12.室外活動空間 2’圖書空間(建議設置)

13.辦公室及休息空間 14.職員廁所 15.廚房及其附屬空間 16.清理空間 17.儲藏空間 18.保健室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本章節綜合歸納以上四章研究所得,提出研究結論與可行之建議。

綜合前四章之歸納與探討,國內公立托育中心之重要課題可分為法令及制度未臻完善及場 地受限於既有空間兩個層面,爰本研究建構符合國內外托育中心實際機能需求之公立托育中心 規劃設計基準以協助國內公立托育中心提供優質之教保服務空間品質。

第一節 結論

本研究謹歸納結論如下,並於第二節提出對行政機關之具體建議。

一、國內公立托育中心之重要課題 (一)法令及制度未臻完善

在法令與制度部分,因國內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規定之內 容未臻完善,專業人員及經營者無所依循,僅得依過往經驗及評鑑作業規範參考 範例所列事項規劃,亦容易使各托育中心所提供嬰、幼兒之教保服務空間品質參 差不齊。

(二)國內公立托育中心之場地受限於既有空間

國內公立托育中心多設置於國小校園及活動空間等直轄市、縣 (市)之閒置 空間,爰規劃設計時均受限於既有校園及活動空間配置型態與特性。

二、建構符合國內外托育中心實際機能需求之公立托育中心規劃設計基準

公立托育中心之使用者除嬰、幼兒外,尚有監護者、托育人員及職員等。本研

究檢視國內外相關規定與實際案例,考量所有使用者之機能需求,整併為抵園及

離園、保育、教育及遊戲、營運管理等3項機能類別,並逐項撰擬符合所需之公

立托育中心規劃設計基準。本研究所撰擬之基準屬誘導建議性質,尚須主管機關

參採得納入法規之部分及檢討適用之對象。

三、建構食寢分離之保育、教育及遊戲空間規劃設計基準

國內公立托育中心多將保育、教育及遊戲、用餐及睡眠等機能整合設置於單

一空間。惟檢視國外相關案例,已考量因嬰、幼兒個體發展差異及生活步調的不

同,及用餐後所須之清理時間,將用餐及睡眠機能分別設置於不同之空間,或設

置於可區別使用之空間,以降低個體差異產生之交互影響。本研究撰擬保育、教

育及遊戲機能之規劃設計基準時,爰將食寢分離列為必要之考量。

第二節 對行政機關之建議

本研究對行政機關提擬以下立即可行及中程可行之建議:

建議一

彙編出版「公立托育中心規劃設計基準」參考手冊。立即可行之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衛生福利部

本研究撰擬之公立托育中心規劃設計基準係以國內外相關規定及實際案例 為基礎,依嬰、幼兒及托育人員等之實際機能需求檢討提列,並繪製相關圖例輔 佐說明及繪製參考範例。後續可透過召開專家會議檢討審視內容,由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協助納入規劃出版,供專業人員及經營者於規劃設計時參考,使國內 公立托育中心更能符合嬰、幼兒及監護者需求,提供安全、安心的托育環境。

建議二

訂定托嬰 (育)中心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相關法規。中程可行之建議。

主辦機關:衛生福利部

協辦機關: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社會局、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國內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 準》僅提列托嬰中心應具備活動區、睡眠區、盥洗區、清潔區、廚房、備餐區、

用餐區及行政管理區等空間,惟並未詳細規定各空間所應設置之設施、設備及注 意事項,致專業人員及經營者係依過往經驗及參照評鑑作業規範參考範例進行規 劃設計。建議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參酌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 社會局實際辦理、設置之經驗,訂定托嬰 (育)中心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相關法規,

以做為國內托嬰 (育)中心之基本規範。

第三節 後續研究建議

本研究受限於人力及時間,僅就國內外相關規定及實際案例中有關建築空間 之部分進行探討,所列機能需求係參照國內外相關規定及訪談現職托育人員、支 持系統保母所獲建議,惟尚未能得知托育中心之經營管理層面之想法,以瞭解於 經營管理時之考量重點;建議後續能就案例之經營管理及托育中心之活動作息進 行補充研究與探討,以期研究成果更能符合實際需求。

另建議規劃進行「公立幼兒園規劃設計基準」之研究,以提供完整之國內學

齡前嬰、幼兒之教育、保育機構之規劃設計參考手冊,有助於補充國內相關規定

不足之處。

附錄一、本研究之期初審查會議紀錄

一、時間:104 年 2 月 10 日(星期二)下午 2 時正 二、地點:本所簡報室

三、主席:何所長明錦 四、出席人員:詳簽到簿 五、主席致詞:(略)

六、研究案主持人簡報:(略)

七、發言要點:

(一)「箱型鋼管混凝土柱偏心載重防火性能研究」案:

1. 本案研究題目討論偏心載重,在實務上建築結構柱是否 常見產生偏心載重,是在那些配置或情況下會產生?請 於報告內容補充說明,以加強研究之重要性。

2. 本案研究偏心載重之主要試驗參數,施加載重(P)、彎 矩(M)及偏心距(e),其彼此間相關性及選擇之考量,

請補充敘明。

3. 預期遭遇困難中提到柱試體側向位移之量測設備及技 術,請於執行過程中,將最終所採用之量測設備及技術 詳加介紹,以供後續此類研究試驗參考。

(二)「矩形填充高強度混凝土箱型鋼柱低軸力下撓曲耐震行為研究」

案:

1. 建議再確認填充混凝土箱型鋼柱較常用之混凝土標稱 強度範圍,以及其與樓層數之關係。

2. 請再與業界詢問實際結構分析結果,填充混凝土箱型鋼 柱較常出現軸力與軸向標稱強度之比率範圍。

3. 本研究內容應以解決國內工程實務問題為首要考量,且 成果應有明確可行之建議,請在現有經費許可範圍內,

審慎規劃試驗參數及試體數量,若發生現有經費無法規 記錄:王天志、黃國倫、陶其駿、

羅時麒、張乃修

劃足夠之試體數量以呈現明確之研究成果及建議,可考 慮與其它相關之研究案併案研究。

4. 請注意試驗排程問題。

(三)「填充高強度混凝土矩形箱型短柱耐震行為研究」案:

1. 本研究簡報內容於設計參數與試體規劃表,仍見計算試 體斷面尺寸數字不正確之情形,請配合於試體型態與尺 寸定案時,統籌調整修正。

2. 後續於試體製作施工階段,請留意控制高強度混凝土之 實際強度,能儘量接近於試體規劃之設計強度。

3. 請 再 強 化 本 研 究 於 協 助 解 決 工 程 應 用 問 題 所 在 之 敘 述,以及未來研究成果將呈現於那部設計技術規範之修 訂建議。

4. 材料實驗中心於填充混凝土箱型鋼柱之研究雖已有績 效,惟仍請能審慎檢視本研究規劃試體之設計參數與數 量,並考量於年度預算之容許額度內辦理。

(四)「建築能源資訊智慧化推廣效益評估之研究」案:

1. 請蒐集建築能源資訊的各類揭露方式,如智慧電表、可 視化顯示器、手持式行動裝置等。

2. 建築節能程度之比較,視比較對象而定,如同一建築物 用電現況和歷史用電量相比,或和同類建築物平均用電 量相比,亦可導入雲端計算各類建築物之節電排序,以 鼓勵居住者節約能源。

3. 有關建築能源資訊智慧化如何展示,建議可依成本多寡 規劃不同能源資訊智慧化裝置之配套模式,以供使用者 參考;至於裝置成本之願付價格問卷,則可搭配特定回 收年限條件設計。

4. 提供不同能源資訊態樣會影響節能認知及行為,本研究

所指推廣效益,究係指實際節電效益,或是節能認知等 其他效益,建議妥予定義。

5. 關於使用者經驗研究,可能涉及各類使用者,如居住 者、管理者、專家、資訊提供者等,本研究之使用者對 象,請予以釐清;並建議選擇有實際裝設能源資訊之建 築案例,進行使用者經驗調查。

(五)「公立托育中心規劃設計基準之研究」案:

1. 建議以建築為著力點,參採衛福部於幼教與幼照之相關 規定及研究成果,就國內實質需要提出公立托育中心應 具備之合理規模、配置與設施設備等,以期研究成果能 落實於法規及現行評鑑制度。

2. 建議可將色彩、照明、感受及教學方式等影響建築空間 需求之因素納入檢討分析。

3. 參考北歐國家之規定與案例時,應評估於國內之適用情 形。

4. 建議可將國中、小空餘教室活化再利用之政策與相關研 究成果納入探討。

八、會議結論:

(一) 自行研究所需試體之設計、製作及發包,請確實依本所內 部控制要求的時限,如質如期完成。

(二) 請參考與會同仁之寶貴意見,並請納入研究內容參採修 正,使研究成果更為豐富完整。

九、散會:(下午 4 時 10 分)

附錄二、本研究之期初審查會議意見回應表

附錄三、本研究之期中審查會議紀錄

一、時間:104 年 8 月 5 日(星期三)下午 2 時 30 分

二、地點:本所簡報室(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 3 段 200 號 13 樓)

三、主席:王組長順治 記錄:張志源 四、出席人員:詳如簽到簿

五、主席致詞(略)

六、業務單位報告:(略)

七、計畫主持人簡報:(略)

八、綜合討論(依研究計畫序):

(一)「公立托育中心規劃設計基準之研究」案 蔡教授淑瑩

1. 國內案例可就公立托育中心規模進行分類探討。

2. 可參考幼兒學習理論(例如學習角教學等)進行探討。

3. 規劃設計基準之說明與注意事項可納入動線安排及空 間層次性等內容。

4. 國內幼兒園餐廳多與保育室共用,參採國外案例時應 納入考量。

5. 請補充本研究之參考文獻。

康科長佑寧

1. 考量2歲以下及2歲以上幼兒活動力之差異,建議可維 持原研究範圍。

2. 設計基準可考量納入教具或用品材質之限制或建議。

3. 實務上可考慮就鄰里型或都會型等城鄉差距,提出不 同之規劃設計基準。

4. 案例分析時應考量該機構成立時間與其法令之適用。

王建築師武烈

1. 國內已有幼兒園改為日間托老所案例,國外亦有幼兒 與老人整合之園所案例,本研究可考量納入幼兒園再 利用時之內部調整機制。

2. 簡報中之「少子化」應改為「少子女化」。

3. 可考慮納入對於弱智或身障等特殊幼兒所需之空間。

臺灣建築學會林教授敏哲

規劃設計基準可分為 2 項:(1)空間,包含項目、面積大小、

位置及組織關係等;(2)環境,包含安全環境、便利環境、遊 戲環境、健康衛生環境、無障礙環境及其他環境等。建議納入 考量。

王組長順治

1. 可綜合考量國內教育、衛福及建築主管機關之規定,

使本研究研擬之規劃設計基準能更為完善。

2. 可參考國內之績優案例,並於設計基準描述空間與環 境之使用細節。

3. 可考量空間再利用之機制。

計畫主持人回應(張副研究員乃修)

1. 本研究於研擬設計基準時,將參酌委員意見,補充動 線、空間層次、材質及環境描述等,以完備基準之內 容與細節。

2. 本研究擬以教保機構於建築空間之規劃設計基準為探 討範圍,有關空間再利用之調整機制,擬考量納入後 續研究課題。

(二)「美國 ADA 無障礙設計標準與我國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 範制度之比較研究」案

蔡教授淑瑩

1. 請於研究緣起與背景該節說明本研究採用「美國身心 障礙者法案無障礙設計標準」進行比較之原因。

2. 有關「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無障礙設計標準」之文字 用語,請全文統一。

3. 第31頁「洗臉槽」文字應修正為「洗臉盆」。

4. 研究流程請依研究內容配合修正。

5. 第39頁「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無障礙設計標準」所稱

「新建/變更」,建請釐清是否為臺灣所稱之「整建」。

康科長佑寧

1. 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規範」不為「法規」或「命 令」,所以較無強制性,如果要強制執行,建議確認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名稱是否修正為「標 準」或「準則」。

2. 請確認研究附錄之解釋令是否最新且仍適用。

王建築師武烈

國內「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觀念與國外建築物無障礙 設施設置觀念並不相同,諸如洗臉盆安裝扶手、一般廁所設置 輪椅迴轉空間、輪椅昇降席位差一階無需設置欄杆、室外通路 輪椅會車區、視障及聽障者無障礙設施設置、臨時性無障礙停 車空間配套等,皆可以於研究中探討及提出相關修正建議。

臺灣建築學會林教授敏哲

民國 97 年 7 月 1 日之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十章直接於條文內訂定無障礙設施設置規定,但民國 97 年 7 月 1 日以後,無障礙設施之設置規定改以「建築物無障礙設施

設計規範」訂定,有關研究中對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 施工編無障礙建築物專章之階段分期請修正。

王組長順治

本年度建議先完成臺灣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與美國身 心障礙者法案無障礙設計標準之比較,針對立法精神、法律 位階、概念演變及執行標準等進行釐清,並以圖表方式來呈 現。再提出法令修訂之架構與建議內容。

計畫主持人回應(張助理研究員志源)

1. 本研究將針對臺灣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與美國

1. 本研究將針對臺灣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與美國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