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非結構牆之影響
第二節 國內其他施工相關法規及規定
要改善施工不良的情況,除由設計面先行加以避免出現之外,主要 仍須藉由加強施工品質管制及施工品質保證兩方面來著手。本節乃針對 現行施工管理制度上公權力所要求之各項施工品管手段加以檢討。防止 施工不良的方法在於施工查驗制度之設計與其執行之考核,而現行法規 中有關施工查驗制度之相關條文摘錄如下:
1.建築法第五章施工管理第五十六條:
「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份,應由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 關於核定建築計晝時,指定由承造人會同監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 施工,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勘驗之。
前項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及勘驗紀錄保存年限,於建築管理規 則中定之。」
2.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一章基本規則第二節施工品質
第八條:「(品質耍求)建築物構造施工,須以施工說明書詳細說明 施工品質之需耍,除哉計圖及詳圖能以表明者外,所有為達成設計規 定之施工品質耍求.均應詳細載明施工說明書中。」
第九條:「(試驗證明)建築物構造施工期中,監造人須隨工作進
以試驗方法證明之。」
3.台灣省建築管理規(79.3.8)第二十八條:
「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依左列施工階段辦理:
(1)放樣勘驗: 建築物放樣後,挖掘基礎土方前。
(2)基礎勘驗: 基礎土方挖掘後、澆置混凝土前,其為鋼筋混凝土構 造者,配筋完畢,如有基樁者,基樁施工完成。
(3)配筋勘驗: 鋼筋混凝土構造及加強磚造各層樓板或屋頂配筋完 畢,澆置混凝土前。
(4)鋼筋勘驗: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各層鋼骨組立完成裝置模板前或鋼 骨構造、鋼骨結構組立完成作防火覆蓋之前。
(5)屋架勘驗:屋架豎立後蓋屋面之前。
前項勘驗應包括建築物位置相關事項、防空避難設備、配筋、騎樓 及其標高、公共交通、衛生及安全措施。
申報勘驗之文件應經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查核簽章後於該階段工程 施工前送達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次日方得繼續施工。但有緊急施工之必要 者,監造人或承造人得監督先行施工並於三日內報備,依本規則第十七 條規定免由營造業承造及建築師監造之建築物由起造人自行依核定圖 樣施工免予施工勘驗。放樣及基礎之勘驗,有關建築物之位置,臨接建 築線部分,以主管建築機關所定建築線為準,土地界址由土地所有權人 申請主管地政機關鑑定之,地界未經鑑定致越界建築者由起造人負責。
勘驗紀錄應與建築執照申請書件及工程圖說一併保存至該建築物拆除 或損毀為止。」
4.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63.2.5)第十四條:
「建築工程進行至左列必須勘驗部份時,除依法免設主任技師得 由承造人出具證明者外,應先由承造人主任技師出具證明確實依照核 准範圍施工之證明書送請監造人查驗無訛方得繼續施工,但供公眾使
界線仍由起造人負責。
(2)基礎勘驗: 在挖掘基礎土方後未搗製基礎以前,基礎如為鋼筋混 凝土構造時,在基礎配筋完畢,末搗製混凝土以前。
(3)鋼骨鋼筋勘驗: 鋼筋混凝土、鋼骨鋼筋混凝土、鋼骨混凝土、構 造之各層樓板或屋頂配筋(骨)完畢後,搗製混凝土之前。
(4)屋架勘驗: 在屋架豎立後蓋屋面之前。
工務局應將勘驗結果作成紀錄,與建築執照一併予以保存。」
5.台北市建築工程施工必須勘驗部份作業要點(79.6.29)第 2 條:
「建築工程施工中必須勘驗部份及申報勘驗時間規定如左:
(1)放樣勘驗: 基礎或地下室土方開挖前。
(2)基礎勘驗: 基礎配筋完畢,澆置混凝土前,含擋土措拖。
(3)鋼骨鋼筋勘驗: 鋼筋混凝土、鋼骨鋼筋混凝土、鋼骨混凝土構造 之各層樓板或屋頂配筋(骨)完畢後,搗製混凝土之前。
(4)屋架勘驗: 在屋架豎立後蓋屋面之前。
(5)雜項工程勘驗: 雜項工作物,於施工計畫核定之各階段配筋完畢,
澆置混凝土前。
(6)其他如連續壁、基樁等,於施工計晝書中核定。」
6.高雄市建築管理規則(63.3.5)第二十八條:
「建築工程必須勘驗之項目及申報時問規定如左:
(1)基礎勘驗: 在挖掘基礎土方後未搗製基礎前;基礎如為鋼筋混凝土 構造時,在基礎配筋完畢,未搗製混凝土前。
(2)鋼骨、鋼筋勘驗:鋼骨混凝土等構造之各層樓板或屋頂配筋完畢後
十二公尺者免勘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