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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耐震設計規範草案之耐震工程品管

第六節 非結構牆之影響

第一節 國內耐震設計規範草案之耐震工程品管

第一節 國內耐震設計規範草案之耐震工程品管

有鑑於美國目前所採用之結構獨立審查以及 IBC2000 對結構試驗 及結構專業監造有結構專業的規定,以確保結構之品質及公共安全,另 日本亦採行建築鑑定檢查制度交付民問之指定檢查機構,並導入中間檢 查制度,以提昇結構耐震安全品質,建研所於八十九年「建築物耐震規 範及解說之修訂研究」案,參考國外之施工檢查機制研擬國內耐震工程 品管之檢查機制,依據其條文之內容可歸納說明如下:

構專業人員能負起監造結構施工之責任,其次辦理適任之獨立專業結 構設計審查,同時並責成承造人提出施工品質保證計畫,以對耐震工 程之施工品質管制,負起施工責任。

2.設計審查

設計審查包括建築主管機關之平面審查及獨立之專業審查屬於特 殊結構審查之結構設計須依規定委請建築管理單位所規定之審查單位 來審查。

3.平面審查

對簡單之建築物或規則設計之建築物,僅建築管理官員對設計獨 立之審查,了解其設計內容,並提供對平面作適當之審查。

4.專業結構設計審查

對其他之建築物包括特殊,不規則或重要性結構,獨立之專業審 查定是必需的。此種審查可在概念設計之後與最後設計階段之間。以 獨立的專業技師就結構設計之假設,模擬分析及有效性提供專業的評 定。

業主須委請獨立之結構專業技師作結構專業審查,其費用依所委 託之事項而定,除要求審查之結構專業技師重新分析設計應支付規定 之結構設計費用之外,以不超過結構設計費用之二分之一為宜。

5.施工品質保證計畫

承造人應提出由負責人及主任技師簽署之施工品質保證計畫,包 含耐震施工品質保證計畫及結構以外之施工品質保證計畫,耐震施工 品質保證計畫由結構監造人提出而結構之施工品質保證計畫由建築裝 修監造人、建築設備監造人等分別提出。

6.耐震施工品質保證計畫

結構監造人應提供施工品質保證計畫書,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1)耐震系統有依規定作施工品質管制。

(2)結構專業監造及試驗有依據相關施工規範執行

(6)結構檢視之執行計畫

(7)規定之結構檢視報告之提送頻率及提送單位

除結構部份外須由建築裝修監造人及建築設備監造人提供,其 他之附加系統之施工品質保證計畫包括:

(1)外牆及其錨定

(2)吊掛天花板系統及其錨定 (3)高架地板及其錨定

(4)鋼骨貯架及其錨定

(5)相關之機電設備系統如空調、管線、緊急發電機、昇降梯等及其錨 定或支撐

7.耐震結構施工品質管制

承造之施工廠商應提出由負責人及主任技師簽署之施工計畫書,

施工計畫書中之內容除建築主管機關之規定者外應包含品質管制計 畫,提出品質管制計畫報告書。

於施工期間將施工品質管制作業之結構按時彙整成品質管制結果 報告書,送請監造者審查簽認。經業主認可後送交主管機關備查。

施工品質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 (1)品質管制預定表

(2)工程品質管制表 (3)自主檢查表

施工品質管制計畫報告書至少應包括:

(1)一般工程概要

承造之施工廠商應提出:

(1)結構施工品質管制人員,其資格應具結構專業技師資格或經結構施 工品質管制訓練通過具有證明者

(2)施工品質管制計畫

(3)施工品質管制計畫報告書 (4)施工品質管制結果報告書

(5)接受到施工品質保證計畫之簽收及依據執行 8.特別監造

除一般規定之監造程序外,起造人應增加聘雇一個以上之特別監 造人,來執行特別監造工作。如果此項施工作業為一較不重要之小型 作業,主管建築機關可免除此項特別監造之規定,有關特別監造人之 資格與責任如后:

(1)特別監造人須為有資格執行該項特別施工作業之特別技師。

(2)特別監造人須依核准之設計圖與施工規範來監造施工作業,並 向 特別技師、建築師、建築主管機關以及其他規定之單位提出監造報 告。

(3)所有不符規定之施工作業須即時通知承造人改正,若未改正, 須 馬上通知設計單位並告知建築主管官員。

(4)特別監造人須提出監造完工報告,其內容包括特別監造之施工 作 業範圍,以及依設計圖與施工規範所須完成之施工作業與施工工人 之技術符合規定,並在報告上簽署。

9.結構檢視

符合下列條件者,須作建築物之結構檢視

(4)建築主管機關規定者。

起造人須聘請負責結構設計之特別技師或由負責結構設計之特別 技師所指定之特別技師來執行結構檢視。

結構檢視所發現的缺點須以書面報告通知業主(或業主代表)、特別 監造人、承造人與建築主管機關。結構檢視者必須書面述明已知現場訪 視,並依構檢視者之最佳認知,指出任何在報告中尚未解決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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