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三節 國內外建築工程廢棄物推估方式
Characterization of Building-Related Construction and Demolition Debris in The United States(U.S. EPA,
1998)
一、事業廢棄物機構儲存清除處理設施列管計劃
環保署,1990,【6】此研究計畫主要針對台灣地區事業廢棄物總量進行調查與推估,其將營建工 程廢棄物之種類分類為廢土類與廢材(料)類兩種,廢土類主要指營造或建築行 為所產生之廢土、砂、石或污泥等,廢材(料)類主要指營造或建築行為所產生 之廢磚塊、混凝土塊、建築拆除碎片、廢瓦片、廢玻璃陶瓷、廢塑膠、廢橡膠或 廢金屬類材料等。並將營建工程分類為建築工程、道路工程與管線工程三類,分 別以樓層高度、道路、管線長度與挖深等作為可能影響廢棄物產生之因子,此外 與工程規模有關之工人數與工程費等亦納入可能之廢棄物產生因子中。透過問卷 發放之方式針對廢棄物產生影響因子進行調查,調查對象以登入至「台灣區營造 業名錄」中之甲、乙、丙級營造廠為主,並以甲級營造廠商為主要問卷寄發對象,
共選取 50 家,乙、丙級營造廠則選取 10 家進行問卷寄發,總計問卷寄發數為 70 家。問卷共計回收 22 份,回收率為 31.4%,回收問卷中包含資料案例筆數總計 50 筆。此研究計畫對所蒐集之 50 筆資料進行廢材產生量推估,利用迴歸之方式對各 工程因子進行分析,其相關性之 R2皆過低,無法有效應用,故於推估時乃採用調 查資料之單位樓地板面積廢材產生量平均值進行推估,推估所得之單位樓地板面 積廢材產生量為 0.071m3/m2。
此研究因當時資料與方法之限制,故除了樓地板面積外並未考慮其他影響因 子,且並未將不適宜之資料進行篩選,如資料筆數中有樓地板面積 25,400m2其所 產生之廢棄物數量為 60m3,明顯有不合理之處,上述之缺點皆會影響推估廢棄物 數量時之準確度。
二、建築產業廢棄物再利用之研究
陳明良,1996,【7】此研究將建築工程廢棄物定義為營建廢棄物中有關建築工程於建築物拆除作 業及新建建築物於施工期間所附帶產生之廢混凝土塊、廢磚石塊、廢木料(廢木 材或廢木屑)、廢金屬、其他等,不包括可以直接或間接作為資源材料之建築工程 廢棄土。其中並指出台北都會區合法申報拆除所造成之廢棄物產生量在每年 32 萬 m3到 46 萬 m3之間。該研究進一步指出以台北地區核發建築使用執照佔全國 23%
之比例反推,得到台灣每年產生之合法申報拆除建築廢棄物則可能在 140 萬~200 萬 m3之間,並透過三十份問卷調查之方式計算每單位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平均產 生之廢棄物數量,所得之結果為單位樓地板面積之廢棄物產生量為 0.198m3/m2。 此研究除了樓地板面積外並未考慮其他影響因子,且並未將極端值之資料進
行篩選,如資料筆數中有樓地板面積 47.85m2其所產生之廢棄物數量為 950m3,明 顯有不合理之處。其所得之廢棄物產生量係數偏高,無法表現出實際產生量。上 述之缺點皆會影響推估廢棄物數量時之準確度。
三、建築施工污染及廢棄物產生現況與調查架構研究
章裕民,1998,【2】依據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之研究調查顯示,於施工過程所產生之建築廢棄物包 括整地及基礎工程開挖產生之廢土方與廢磚瓦、混凝土塊、廢木材等,其所得建 築廢棄物單位產生量之結果主要利用行政院環保署於民國七十九年針對台灣地區 專業廢棄物處理總量推估之 50 筆資料平均值,得單位樓地板面積之平均廢棄物產 生量為 0.071m3/m2【6】,與利用「建築產業廢棄物再利用之研究」【7】中所調查 發放之問卷 30 份,得單位樓地板面積之廢棄物產生量為 0.198m3/m2,兩者之平均 值求得每單位樓地板面積產生 0.1345m3廢棄物數量。
此研究並未考慮任何影響因子,且參考之兩項研究計劃樣本數與時間點均不 同,若直接以其兩項研究之結果取其平均值,其所得之結果有待商確。經本研究 人員訪談現場施工單位後,均表示利用此係數推估產生量所得之結果較為偏高,
並不符合實際狀況,故此項研究結果仍有需改善之處。
四、美國建築施工與拆除產生廢棄物特性研究
美國環保署,1998,【12】美國環保署針對美國各州如 Maryland、Oregon、Michigan、Illinois 與 North Carolina、New York 與 Washington 等進行廢棄物產生量之調查,透過各州之營造 工程工地之資料進行蒐集,資料主要自 1992~1997 年之營建工程資料,其中包含 建築種類、樓地板面積與廢棄物產生量等非住宅與住宅工程進行調查。此研究報 告利用住宅類 93 筆資料與非住宅類 5 筆資料進行建築廢棄物產生量之估算,利用 每一新建工地所產生廢棄物之總重量加總與樓地板面積之加總相除,得出單位樓 地板面積所產生之廢棄物總重量。經由調查結果得知,一般住宅類新建之單位樓 地板面積廢棄物產生量大約落於 12.05~56.5kg/m2,平均為 21.9 kg/m2。非住宅類新 建之單位樓地板面積廢棄物產生量大約落於 8.05~21.05 kg/m2,平均為 19.45 kg/m2。另外,該研究蒐集 1991-1997 建築拆除案例住宅類 4 件、非住宅類 23 件,
進行建築拆除混合物產生量之估算,計算得建築拆除單位樓地板面積廢棄物產生 量住宅類為 0.562t/m2,非住宅類為 0.757t/m2。
此研究所考慮影響廢棄物產生量之因子也僅止於樓地板面積,並未考慮其他
影響因子,且此研究所取樣之年份與範圍過於分散,在案例數不多之情況下,影
Characterization of Building Related Construction and Demolition Debris in The United States(U.S.
EPA,1998)
1. 影響因子除樓地板面積外並未考慮其他影響因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