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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建築節約能源管理

第二章 旅館建築耗能論說

第三節 國內外建築節約能源管理

壹 、 各 國 建 築 物 相 關 節 約 能 源 管 理

自 1972 年 及 1979 年 兩 次 世 界 性 的 石 油 危 機 發 生 以 後 , 先 進 國 家 對 於 節 約 能 源 的 管 理 政 策 紛 紛 採 取 了 許 多 的 重 要 因 應 措 施 , 其 中 建 築 節 約 能 源 管 理 乃 為 其 中 要 項 之 一 , 如 歐 、 美 及 日 本 等 國 家 實 施 建 築 節 約 能 源 已 有 多 年 , 且 成 效 顯 著 。 但 由 於 各 國 的 地 域 不 同 故 對 建 築 物 節 能 的 管 理 亦 不 太 相 同 , , 在 各 國 有 關 建 築 節 約 能 源 管 理 的 法 規 方 面( 賴 榮 平,1992,P.35),各 國 幾 乎 均 在 申 請 建 築 許 可 時 即 審 核 該 建 築 物 是 否 達 到 建 築 節 能 基 準 之 要 求 , 部 份 的 國 家 更 在 建 築 物 施 工 期 間 及 竣 工 時 再 進 行 勘 驗 , 以 監 督 施 工 單 位 是 否 確 實 按 節 能 設 計 施 工 ( 表 2-5)。

在 管 理 建 築 物 之 類 別 上 大 部 份 的 國 家 未 予 分 類 , 有 些 國 家 僅 針 對 住 宅 加 以 管 理 。 美 國 則 區 分 有 ( 1 ) 低 層 住 宅 ( 2 ) 高 層 建 築 ( 3 ) 商 業 建 築 ( 4 ) 工 業 建 築 ( 5 ) 議 會 建 築 ( 6 ) 集 會 堂 建 築 共 六 大 類,是 分 類 最 細 的 國 家,而 日 本 則 區 分 有( 1 ) 住 宅 建 築 ( 2 ) 辦 公 建 築 ( 3 ) 商 店 建 築 ( 4 ) 旅 館 建 築 共 四 大 類 。 在 管 理 的 項 目 上 , 依 建 築 物 耗 能 量 可 區 分 為 建 築 外 殼 耗 能 與 建 築 設 備 耗 能 兩 大 部 份 來 探 討 :( 賴 榮 平 , 1992, P.50)

一 、 建 築 外 殼 部 份

在 建 築 物 外 殼 部 份 , 由 各 國 規 範 所 定 的 項 目 與 指 標 , 可 分 為 下 列 三 大 類 別 :

( 一 ) 建 築 部 位 指 標

係 規 定 外 牆 、 門 、 窗 、 屋 頂 等 建 築 部 位 別 的 熱 阻

(R 值 )、 熱 傳 透 率 ( Ui, Heat Transmission Coefficient)

等 隔 熱 的 水 準 。 如 在 不 同 氣 候 下 規 定 外 牆 的 隔 熱 能 力

〔W/㎡ .℃ 〕、 隔 熱 厚 度 〔 mm〕 必 須 在 某 個 數 值 以 上 , 或 在 某 氣 候 條 件 下 必 須 放 置 雙 層 以 上 的 玻 璃 窗 且 開 窗 率 必 須 在 規 定 值 以 下 。 由 於 此 種 指 標 無 法 精 確 的 反 應

建 築 物 整 體 之 耗 能 量 , 故 通 常 僅 用 於 歐 美 北 部 等 較 寒 冷 的 國 家 。

( 二 ) 建 築 外 殼 熱 特 性 指 標

將 建 築 外 殼 整 體 的 熱 特 性 納 入 一 個 綜 合 指 標 內 評 估 , 即 將 牆 、 門 、 窗 、 屋 頂 等 各 部 位 的 熱 特 性 值 ( 如 建 築 外 殼 隔 熱 、 遮 陽 ) 綜 合 一 個 指 標 來 規 範 建 築 外 殼 耗 能 量。但 因 地 方 氣 候 多 變 動 性、照 明 等 室 內 發 熱 量、

日 射 與 溫 差 之 影 響 以 及 空 調 運 轉 時 段 等 複 雜 因 素 , 而 使 此 類 型 指 標 無 法 直 接 精 確 的 掌 握 建 築 耗 能 量 。 以 此 類 型 為 規 範 的 國 家 有 新 加 坡 所 訂 定 建 築 外 殼 之 總 傳 透 熱 值 (OTTV, Overall Thermal Transmission Value)。

( 三 ) 建 築 外 殼 耗 能 指 標

直 接 以 建 築 外 周 區 (Perimeter Zone) 實 際 在 全 年 中 的 耗 能 量 來 規 範 外 殼 設 計 , 配 合 當 地 氣 候 資 料 的 考 量 , 是 目 前 最 合 理 、 最 先 進 的 建 築 耗 能 基 準 , 如 美 國 的 外 殼 標 準 負 荷(ENVSTD)與 日 本 外 周 區 全 年 負 荷 係 數(PAL,Perimeter Annual Load)及 我 國 目 前 對 辦 公 類 、 百 貨 商 場 類 及 觀 光 旅 館 類 進 行 規 範 的 ENDLOAD 等 均 是 屬 於 此 類 型 。

表 2-5 各 國 節 能 管 理 項 目 比 較 表

二 、 建 築 設 備 耗 能

為 了 維 持 建 築 物 的 正 常 運 作,室 內 人 員 的 舒 適 生 活 及 室 內 良 好 的 環 境 品 質 , 常 須 藉 助 建 築 相 關 設 備 來 達 到 需 求 。 如 經 由 建 築 物 外 殼 傳 入 之 多 餘 熱 負 荷 , 就 必 須 以 空 調 設 備 的 輔 助 來 去 除 。 在 此 電 力 應 用 廣 泛 的 時 代 , 太 多 的 建 築 設 備 均 以 電 力 來 驅 動 , 尤 其 在 夏 季 時 期 之 尖 峰 用 電 需 求 往 往 造 成 台 電 供 電 吃 緊 或 跳 機 的 現 象 。 但 在 目 前 建 築 設 備 之 能 源 管 理 大 都 偏 向 於 機 器 設 備 個 體 的 效 率 提 昇 , 僅 有 少 數 的 國 家 有 在 建 築 整 體 設 備 系 統 上 能 源 管 理 。

目 前 我 國 對 設 備 方 面 的 節 約 能 源 獎 勵 措 施 之 法 源 是 依 據 獎 勵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而 來 , 其 主 要 的 優 惠 措 施 如 下 :

( 一 ) 第 五 條:營 利 事 業 購 置 節 約 能 源 之 機 器、設 備、該 機 器 設 備 得 按 二 年 加 速 折 舊 。

( 二 ) 第 十 六 條 : 生 產 事 業 以 未 分 配 盈 餘 增 資 購 產 或 更 新 節 約 能 源 之 機 器 設 備 或 運 輸 設 備 , 其 股 東 取 得 之 新 發 行 股 票 , 免 計 入 當 年 所 得 額 課 稅 。

貳 . 國 內 建 築 節 約 能 源 管 理

台 灣 地 區 因 所 處 緯 度 較 低 , 四 周 為 海 洋 環 繞 , 具 有 亞 熱 帶 氣 候 特 性 , 其 特 徵 為 高 溫 、 高 濕 、 多 雨 之 氣 候 , 尤 其 於 夏 季 時 之 平 均 氣 溫 約 為 27.5 度 C, 平 均 溼 度 為 83%, 建 築 物 運 用 空 調 機 械 系 統 調 節 室 內 溫 溼 度 之 情 形 甚 為 普 遍 , 其 消 耗 的 能 源 甚 大 . 住 宅 及 商 業 部 門 每 年 的 電 力 消 耗 量 幾 達 整 體 國 家 能 源 消 耗 量 的 27.1%, 為 非 工 業 性 用 電 中 的 最 大 宗 , 若 能 於 建 築 物 中 確 實 施 行 建 築 節 約 能 源 措 施 , 必 可 為 國 家 節 省 可 觀 的 能 源 消 耗 量 .

經 濟 部 於 民 國 七 十 六 年 起 積 極 推 動 [節 約 能 源 措 施 ] , 內 政 部 分 辨 項 目 為 配 合 省 (市 )政 府 研 擬 建 築 物 節 約 能 源 設 計 準 則 , 訂 定 心 建 築 物 之 隔 熱 .空 調 .照 明 .熱 水 系 統 保 溫 等 標 準 , 並 逐

步 實 施 .本 部 為 充 分 配 合 該 項 措 施 之 推 動 工 作 ,乃 分 由 營 建 署 與 建 築 研 究 所 籌 備 處 於 七 十 九 年 二 月 起 共 同 擔 負 該 項 作 業 行 政 . 研 究 與 法 令 規 章 訂 定 工 作 .

現 有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之 規 定 緊 舊 日 照 、 通 風 、 採 光 等 項 規 定 其 應 有 之 最 少 基 本 需 求 量 , 對 於 各 個 建 築 物 因 建 築 敷 地 、 屋 頂 、 外 牆 、 玻 璃 材 料 運 用 不 當 或 通 風 設 計 處 理 不 當 所 導 致 增 加 之 日 射 傳 導 、 對 流 、 輻 射 熱 負 荷 量 並 未 能 明 確 規 範 , 以 致 所 增 加 之 空 調 熱 負 荷 量 無 法 有 效 限 制 .民 國 七 十 二 年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曾 研 擬 完 成 [建 築、技 術 規 則 建 築 節 約 能 源 編 規 範 ], 其 中 對 於 建 築 物 外 殼 .空 氣 調 節 .配 線 及 照 明 設 備 、 冷 熱 水 供 應 等 項 有 具 體 規 範 , 但 因 整 體 能 源 政 策 與 獎 勵 配 合 措 施 未 能 相 應 配 合 施 行 , 而 至 未 能 普 遍 施 行 .

建 築 研 究 所 籌 備 處 為 有 效 推 動 建 築 節 約 能 源 措 施 , 於 民 國 七 十 九 年 六 月 著 手 推 動 省 能 設 計 建 築 物 評 審 及 獎 勵 作 業 , 並 隨 即 召 會 研 商 推 動 工 作 應 朝 之 方 向 , 與 會 專 家 學 者 與 機 關 代 表 咸 認 現 階 段 推 動 建 築 節 約 能 源 措 施 , 如 於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中 予 以 強 制 性 規 定 , 在 民 間 意 願 、 建 管 人 力 、 管 制 標 準 及 使 用 維 護 檢 查 等 因 素 考 量 下 , 較 難 有 效 執 行 , 仍 然 應 以 宣 導 、 教 育 、 推 廣 予 獎 勵 方 式 為 宜 。

參 、 我 國 建 築 節 能 之 回 顧

在 國 內 部 份 經 濟 部 於 民 國 七 十 六 年 起 積 極 的 推 動 「 節 約 能 源 措 施 」,以 因 應 國 際 能 源 節 約 推 行 的 趨 勢,衡 量 國 內 能 源 缺 乏 之 情 況 , 以 及 環 境 保 護 的 要 求 。 建 築 節 約 能 源 係 依 據 能 源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七 條 之 規 定 : 新 建 建 築 物 之 設 計 與 建 造 之 有 關 節 約 能 源 標 準 , 由 建 築 主 管 機 關 會 同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經 濟 部 ) 定 之 。 我 國 於 民 國 六 十 九 年 八 月 頒 布「 能 源 管 理 法 」迄 今 已 近 十 七 年,

在 建 築 節 能 方 面 , 營 建 署 於 民 國 七 十 二 年 曾 參 酌 美 國 及 新 加 坡 OTTV( 外 殼 總 傳 熱 值 )之 基 準,研 擬「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節 約 能 源 編 」 條 文 草 案 , 可 惜 當 時 社 會 大 眾 對 節 約 能 源 猶 未 重 視 , 且 相 關 部 門 又 感 於 國 內 可 資 作 為 建 築 節 能 立 法 執 行 憑 據 之 本 土 化 資 料 甚 為 有 限 , 仍 然 有 必 要 再 作 一 系 列 之 探 討 , 以 致 上 項 草 案 未 冒 然 付 諸 實 施 , 但 就 國 內 建 築 省 能 的 研 發 工 作 而 言 , 實 際 上 已 先 跨 出 了 一 大 步 。

民 國 七 十 八 年 九 月 內 政 部 奉 准 成 立 建 築 研 究 所 籌 備 處 , 除 一 方 面 籌 設 政 府 機 構 之 建 築 研 究 外 , 另 一 方 面 也 積 極 推 動 相 關 的 建 築 發 展 研 究 計 劃 , 並 於 七 十 九 年 六 月 先 行 辦 理 「 建 築 節 約 能 源 評 審 及 獎 勵 作 業 」 推 廣 計 畫 。 在 評 審 作 業 所 採 用 之 標 準 即 以 建 築 外 殼 耗 能 量 (ENVLOAD ) 與 空 調 系 統 耗 能 效 率 係 數

(PACS)模 式,此 項 建 築 節 約 能 源 優 良 設 計 評 審 與 獎 勵 活 動 於 民 國 八 十 年 首 度 辦 理 , 至 八 十 五 年 已 辦 理 完 成 五 次 。

肆 、 我 國 目 前 有 關 建 築 物 之 節 能 相 關 規 定

由 表 2-6 可 知 目 前 我 國 對 住 宅 相 關 之 重 要 能 源 法 規 可 區 分 為 三 大 類 , 第 一 大 類 是 針 對 設 備 器 具 部 份 , 如 第 二 項 冷 氣 機 管 理 辦 法 , 第 六 項 用 電 器 具 效 率 標 準 及 第 七 項 太 陽 能 熱 水 系 統 推 廣 獎 勵 辦 法 。 第 二 大 類 是 有 關 能 源 之 管 理 , 如 第 三 項 中 央 空 調 系 統 使 用 電 能 及 費 率 計 收 準 則 , 第 四 項 能 源 管 理 人 員 及 空 調 能 源 登 記 辦 法 , 第 五 項 能 源 查 核 實 施 辦 法 。 第 三 類 則 是 有 關 建 築 物 本 身 的 部 份 , 如 第 八 項 建 築 物 節 約 能 源 標 準 。 目 前 建 築 法 規 上 有 明 文 規 定 建 築 物 之 耗 能 規 範 者 , 僅 見 於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施 工 設 計 篇 第 八 節 第 四 十 五 條 之 一 , 其 規 範 的 建 築 物 亦 僅 針 對 辦 公 類、百 貨 商 場 類 及 觀 光 旅 館 三 大 類,「 新 建 或 增 建 後 之 建 築 物 地 面 以 上 樓 層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在 四 千 平 方 公 尺 以 上 者 」 先 進 行 規 範。而 在 住 宅 類 型 部 份 則 尚 在 研 擬 審 議 中( 詳 附 錄 A),但 依 每 年 度 由 內 政 部 所 舉 辦 的 「 建 築 物 節 約 能 源 優 良 設 計 作 品 」 評 審 的 基 準 是 以 其 建 築 外 殼 耗 能 量ENVLOAD< 120[KWH/㎡ .yr]為 基 準

表 2-6 目 前 我 國 對 住 宅 相 關 之 重 要 能 源 法 規

法 規 名 稱 法 規 內 容 摘 要

1.能源管理法施行細則 .依能源管理法第廿九條規定訂定之。

.訂定能源管理法之細目規定。

2.冷氣機管理辦法 .依能源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及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提高機械效率,有效使用能源。

3.中央空調系統使用電 .依能源管理法第十八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訂定。

能及費率計收準則 .能源用戶裝設中央空調系統,應附設個別控制設備其使用電

 能高於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提高其電費費率,並限制其使  用數量。

.有效管理能源使用,提高使用效率。

4.能源管理人員及空調 .依能源管理法第十一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十一條規

能源登記辦法 定訂定能源管理人員之登記細節。

.設置能源管理人員以有效使用能源。

5.能源查核實施辦法 .依能源管理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條,第十二條及同

 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二條規定訂定能源查核之  細目規定。

 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二條規定訂定能源查核之  細目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