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相關規範彙整分析
第三節 國內外相關規範分析
本節將持續探討國內外之相關規範,並由包含衛浴設備之建築給排水系統 相關規範進行說明,其後切入無障礙環境規範於國內外之發展概況,最後引入討 論國內既有無障礙衛浴設備之檢測機構與相關標準等相關內容分述於後。
一、國外給排水系統相關設計規範彙整
由於衛浴設備包含於建築給排水通氣系統中,故本研究將首先整理歐美與 日本現有建築給排水通氣系統之設計規範後發現,國內相關專業技術人員除依 既有相關建築管理法令執行設計業務外,多數亦參考沿用美日等先進國家之規 範。各國普遍採用之排水通氣系統設計規範計有 NPC (National Plumbing Code)、IPC (International Plumbing Code)(1995.01)、給排水衛生設備規 準‧同解說 HASS-206 (2000)等。歐美給排水系統之設計規範,其相關研究起 步較早,主要是由國家給排水配管規範 NPC(National Plumbing Code)收錄 整合,成為世界上重要之給排水參考資料;另一方面,美國國家標準學會 ANSI (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s Institute) /美國機 械工程師協會 ASME
(American Society of Mechanical Engineers)是非營利性質的民間標準化 團體。但它實際上已成為美國國家標準化中心,主導了美國各界標準化活動,
使政府有關系統和民間系統相互配合,發揮到了政府和民間標準化系統之間的
橋梁作用[C-2]。而日本在以美國的 N.P.C 為參考範本進行轉換後,並配合日本
國內現況,研發自有之給排水設計方法,日本國內第一部建築給排水規範 HASS -2065 終於 1967 年制定完成。本研究彙整包含衛浴設備相關內容之國外重要建 築給排水設計技術規範,並將其重點架構進行摘要分析,列表如下:
表 2-5 國外重要之建築給排水設計技術規範架構分析資料表
法令規範 訂頒
主體 主要架構
National
Plumbing Code (NPC)
Uniform
Plumbing Code (UPC) 說(SHASE-S)
日本
在歐美等國之持續研究下,NPC、IPC 已成為目前世界上最為廣泛採用之 建築給排水通氣系統之設計規範;我國於 1974 年所頒布施行之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設備編,有關給排水通氣之部份,亦是參考美國國家給排水配管規範所制 定。而有關我國建築給排水設備系統之設計,主要是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 編第二章第一節給水排水系統(條文第 26 條至第 36 條)為法令依據。惟其中 幾無對於衛浴設備相關性能之規定,而建築技術規則及給排水衛生設備技術規
範(草案)之相關內容中,雖然已針對衛浴設備之機材、基本尺寸等進行規範,
三、國內外無障礙環境之相關規範彙整
有關無障礙環境設計之理念可追溯於 1950 年代末期之北歐,隨著身心障 礙者的需求與時代的進步,逐漸在先進之社會福利國家受到重視。而最早制訂 無障礙環境相關規範的國家為美國,主要之立法緣由為受當時越戰後之大量美 軍傷殘人員由戰場回到美國社會,因就學及就業等需求而無法重新適應,於是 展開了超越種族及性別的反歧視運動 (Percy, 1989),開始調整對於有限的選 擇、依賴和排斥之傳統作法。因此,身心障礙者開始組織從事社會改革,發展 出權利方面的倡導 (Pfeiffer, 1993;謝宗學,民 86)。1961 年美國建築準 協會(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s Institute, ANSI) 訂定「美國肢體障礙 者 易 接 近 、 方 便 使 用 的 建 築 設 施 設 備 的 基 準 規 範 」 (American Standard Specifications for Making Buildings and Facilities Accessible to Usable by the Physically Handicapped),成為美國後續相關法令中所要求遵從的設 計規範準則,也是世界上最早有關「無障礙環境」設計規範 (曾思瑜,民 85)。
而由下表之列表內容可知,美國自 1964 年開始,即自交通系統與住宅相 關設施開始著手制定無障礙環境法規。接著延續 1968 年建築障礙法 (the Architectural Barrier Act)完成研議後,為美國社會制定了首部完整之無障 礙規範,並考量公共建築設施之身心障礙者暢行性。其主要內容包含每棟建築 物一樓至少應有一處可自由通行的出入口;每棟建築物除階梯外,應另設坡 道;出入口寬度須能便於輪椅通行;盥洗室應有足夠空間供輪椅迴轉;在安全 便捷處設置停車場等等,為後續美國相關無障礙環境法規之發展影響甚深。
表 2-7 美國推動無障礙環境之相關法規
頒佈時間 法規名稱 內 容
1964 年
「住宅法」(the Housing Act) 與
「都市大眾運輸法」(Urban Mass Transportation Act)
規定凡接受政府補助之建築與交通系統,應符 合身心障礙者與老人之需求與可及性。
1965 年
職能復建法修正案(the Vocational Rehabilitation Act Amendment)
要求擴大實施身心障礙者重建計畫,成立「祛 除建築物障礙委員會」,以調查並排除建築物 障礙計畫。
1968 年 建築障礙法 (the Architectural Barrier Act)
規定公共建築設施應考慮身心障礙者的暢行
1973 年 復健法案 (the Rehabilitation Act)
在第 502 條規定下,成立了「建築及交通障 礙排除委員會」(the Architectural and Transportation Barriers Compliance Board,ATBCB),其任務為確保建築與交通設
聯邦補助公路法(Federal-Aid Highway Act)
規定老年人與身心障礙者應享有與一般大眾 相同的運輸可及性。
1976 年
賦稅改革法案 (the Tax Reform Act o1976),減稅及簡化法案 (the Tax Reduction and Simplification Act of 1977)
對僱用身心障礙者的雇主再給予減稅優待。兩 種減稅措施使雇主僱用身心障礙者及改善障 礙設施之意願大為提高。
1990 年
「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the American with Disabilities Act , ADA) 極推動「暢行無阻」(accessibility) 運動,亦即無障礙環境運動後,也相繼 訂定一些無障礙環境方面的規範。美國及英國近年來亦推動有關無障礙環境的 相關法令規範,以下表英國推動無障礙環境之相關規範為例,自 1967 年開始 制定之「使身心障礙者易於接近建築物的基準」即為英國最早推廣無障礙環境 的規範,並同樣影響英國後續無障礙環境法規規範之制定。
表 2-8 英國推動無障礙環境之相關法規
頒佈時間 法規名稱 內 容
1967 年
使身心障礙者易於接近建 築物的基準(Accessible for the Disabled to Buildings)
為英國最早推廣無障礙環境的規範。
1970 年
職能復建法修正案(the Vocational
Rehabilitation Act Amendment)
本法案共分 29 節,其中與無障礙有關的是第 3 Safety at Work etc Act)
1985 年
英國環境部長 Patrick Jenkin 在「落實無障礙 環境研討會」提出三個關鍵概念即:賦予 (enablement)、正常化 (normalization)、合作 (collaboration),透過以上的三個概念,來推動 無障礙環境。
1995 年
反歧視殘障者法 (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Act)
透過立法禁止歧視身心障礙者,並強化無障礙環
表 2-9 日本推動無障礙環境之相關法規
俾使無障礙衛浴設備標準之使用可有明確之政策方向及完備之法令依據,以有
四、國內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彙整
我國既有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民國 97 年 4 月 10 日發布以來,將於同年 度 7 月 1 日正式施行,主要適用對象為行動不便者,如個人身體因先天或後天 受損、退化,如肢體障礙、視障、聽障等,導致在使用建築環境時受到限制者。
另因暫時性原因導致行動受限者,如孕婦及骨折病患等,為「暫時性行動不便 者者」;而本設計規範亦明訂無障礙設施之內容,其係指定著於建築物之建築 構件,使建築物、空間為行動不便者可獨立到達、進出及使用,無障礙設施包 括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
樓梯、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停車空間等,其架構如 下:
圖 2-10 國內既有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架構圖
如上圖所示,國內既有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架構可概分為八大類別,包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