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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2.3 國內外廢棄物法令簡介

2.3.2 國內廢棄物法令

1.法 規 沿 革

我 國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以 下 簡 稱 廢 清 法 )首 次 於 民 國 63 年 公 佈 施 行,因 社

會 環 境 快 速 變 遷 及 廢 棄 物 種 類 越 趨 複 雜 , 而 進 行 四 次 的 修 改 , 因 有 毒 、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隨 意 棄 置 事 件 層 出 不 窮 , 因 此 於 修 正 條 文 中 針 對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責 任 有 明 確 規 範 , 並 明 定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之 權 責 。

在 法 令 修 改 過 程 中 , 因 應 工 業 化 與 經 濟 上 的 須 求 而 增 加 的 廢 棄 物 , 分 別 增 加 了 對 廢 棄 物 的 認 定 標 準 與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方 法 及 設 施 標 準 。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認 定 標 準 中 , 則 由 特 定 行 業 別 之 “ 特 定 認 定 屬 性 " 改 採 “ 特 性 與 列 表 雙 重 認 定 " 方 式 , 並 重 新 規 定 及 建 立 毒 性 特 性 溶 出 試 驗 方 法 (TCLP)。

2.廢 棄 物 分 類

在 廢 棄 物 認 定 中 , 以 一 般 廢 棄 物 與 事 業 廢 棄 物 做 分 類 , 一 般 是 指 由 家 庭 產 出 之 廢 棄 物 , 並 非 因 營 利 所 產 生 ; 而 事 業 廢 棄 物 又 分 為 一 般 與 事 業 廢 棄 物 , 而 一 般 是 指 員 工 生 活 上 產 出 的 廢 棄 物 , 事 業 廢 棄 物 則 是 在 製 造 過 程 中 所 產 生 的 廢 棄 物 。 其 判 定 標 準 如 下 :

( 1) 列 表 之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 製 程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 指 附 表 所 列 製 程 產 生 之 廢 棄 物 。 混 合 五 金 廢 料 : 依 貯 存 、 清 除 、 處 理 及 輸 出 入 等 清 理 階 段 危 害 特 性 之 不 同 , 其 認 定 方 式 如 附 表 。

( 2) 有 害 特 性 認 定 之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毒 性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溶 出 毒 性 事 業 廢 棄 物 、 腐 蝕 性 事 業 廢 棄 物 、 易 燃 性 事 業 廢 棄 物 、 反 應 性 事 業 廢 棄 物 、 感 染 性 事 業 廢 棄 物 、 石 綿 及 其 製 品 廢 棄 物 、 多 氯 聯 苯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 單 一 非 鐵 金 屬 有 害 廢 料 等 共 九 種 經 認 定 之 有 害 廢 棄 物 。

( 3)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者 。

而 依 此 這 三 項 有 害 廢 棄 物 認 定 標 準 的 廢 棄 物 , 其 處 理 技 術 則 依 認 定 標 準 可 分 為 中 間 處 理 , 最 終 處 置 與 再 利 用 三 種 方 式 。

3.廢 棄 物 管 理

配 合 時 勢 與 環 保 政 策,在 民 國 88 年 增 加 電 子 網 路 申 報 規 定,將 廢 棄 物

管 理 由 源 頭 管 制,對 廢 棄 物 的 產 出 情 形 與 流 向,經 由 網 路 申 報 勾 稽 與 核 對,

使 廢 棄 物 有 效 管 理 與 處 理 , 這 與 德 國 的 遞 送 聯 單 制 度 相 近 ; 對 廢 棄 物 認 定 標 準 則 由 行 業 改 依 TCLP 所 規 範 的 標 準 認 定,與 美 國 的 判 定 標 準 相 近。事 業 機 構 須 建 立 清 理 計 畫 書 的 各 項 內 容 並 申 報 , 使 產 出 的 廢 棄 物 接 受 到 管 制 ; 對 清 除 處 理 業 者 , 則 要 求 在 運 輸 機 具 上 , 加 裝 GPS 使 廢 棄 物 管 理 更 有 效 追 蹤 與 管 制 。

國 內 廢 棄 物 法 令 大 都 參 照 先 進 國 家 法 令 與 管 理 模 式 , 並 配 合 科 技 與 國 內 廢 棄 物 現 況 , 進 行 廢 棄 物 的 規 劃 與 管 理 。 國 內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法 的 發 展 趨 勢 , 其 管 理 重 點 從 早 期 的 一 般 廢 棄 物 管 理 , 增 列 事 業 廢 棄 物 管 制 、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認 定 、 清 除 處 理 方 與 網 路 申 報 等 。 從 源 頭 對 廢 棄 物 的 分 類 、 管 理 制 度 的 設 計 等 , 都 顯 示 出 廢 棄 物 管 理 與 處 理 上 的 進 步 。 為 因 應 各 種 不 同 廢 棄 物 被 大 量 產 生 , 政 府 亦 隨 時 公 告 其 應 回 收 處 理 項 目 , 使 廢 棄 物 的 回 收 上 更 見 彈 性 。

而 資 源 的 價 值 性 與 相 關 回 收 處 理 技 術 進 步,更 在 92 年 通 過 " 經 濟 部 事 業 廢 棄 物 再 利 用 管 理 辦 法 " , 依 此 法 設 立 的 再 利 用 機 構 , 其 主 管 機 關 則 由 環 保 署 改 成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 藉 由 工 業 局 的 協 助 、 研 發 等 相 關 促 進 產 業 發 展 的 政 策 施 行 , 使 廢 棄 物 透 過 有 效 率 的 處 理 與 回 收 , 變 成 資 源 且 增 加 經 濟 效 益 的 產 業 。

2.3.3 WEEE、 RoHS與 EuP指 令

WEEE( Waste Electronics and Electrical Equipment, 2002/96/EC,

廢 電 子 電 機 設 備 指 令 )指 令 的 目 的 在 於 提 高 報 廢 電 子 電 氣 產 品 的 回 收 及 再 循 環 率 , 從 而 降 低 最 終 處 理 的 電 子 廢 料 的 數 量 , 以 此 減 少 對 環 境 的 污 染 , 提 高 對 自 然 資 源 的 利 用 率 。 該 指 令 適 用 於 工 作 電 壓 小 於 1000V AC, 以 及 1500V DC的 所 有 設 備 , 這 些 設 備 有 10 大 類 , 見 表 2.5。

表 2.5 RoHS 和 WEEE 指 令 管 轄 的 電 子 電 氣 設 備 分 類 表

業 工 具 除

再 造 及 處 置 的 財 政 責 任 並 提 供 保 證 。 至 於 法 令 生 效 前 的 廢 料 ,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 使 用 者 需 與 生 產 商 共 同 分 擔 處 分 費 用 。

R oHS(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2002/95/EC, 電 機 電 子 設 備 禁 用 有 害 物 質 指 令 ) 指 令 的 目 的 非 常 明 確 , 在 歐 盟 市 場 上 禁 止 含 有 某 些 有 害 物

轉 換 製 造 、 配 送 使 用 及 廢 棄 環 境 考 量 面 。 經 濟 面 方 面 , 提 供 生 產 者 明 確 的 工 程 規 則 、 簡 化 產 品 上 市 程 式 等 市 場 的 不 確 定 性 。 若 能 結 合 以 上 效 益 , 則 可 兼 顧 環 境 與 經 濟 的 效 益 。

2.3.4 各 國 法 令 規 範 小 結

綜 觀 各 國 法 令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希 望 事 業 機 構 對 於 所 生 產 廢 棄 物 , 從 源 頭 進 行 的 設 計 製 造 回 收 與 有 害 物 質 的 禁 用 等 , 都 能 夠 有 益 於 減 少 對 環 境 的 衝 擊 與 負 荷。經 研 究 廢 棄 物 中 約 有 百 分 之 四 十 [ 19 ]的 物 質 都 能 夠 回 收 再 製 , 且 生 產 產 品 者 應 負 最 大 的 責 任 , 故 大 都 從 源 頭 將 廢 棄 物 的 最 大 來 源 作 管 理 與 流 向 追 蹤 , 而 研 究 各 國 有 害 廢 棄 物 法 令 及 管 理 後 發 現 [ 20 ]:

1. 依 不 同 國 情 與 環 境 特 性,而 有 不 同 的 廢 棄 物 管 理 模 式,大 體 來 說,對 於 事 業 廢 棄 物 的 處 理,都 是 要 求 分 類 成 有 害 與 無 害 兩 種 廢 棄 物,並 加 以 明 定 與 規 範,而 對 環 境 與 人 體 有 害 的 廢 棄 物 產 生 時,會 有 一 套 更 嚴 格 的 管 制 方 式 來 管 理 其 流 向 與 處 理 , 包 括 中 間 處 理 標 準 與 最 終 處 置 設 施 標 準 等 。

2. 政 府 除 要 求 法 令 的 嚴 格 執 行,現 有 市 場 如 有 好 的 回 收 系 統 時,在 法 規 上 給 予 配 套 措 施,以 解 決 廢 棄 物 處 理 問 題。更 應 進 一 步 研 擬 誘 因 機 制,要 求 產 業 界 對 事 業 廢 棄 物 的 處 理 更 積 極,輔 導 業 者 妥 善 解 決 廢 棄 物 問 題 。

3. 由 先 進 國 家 與 歐 盟 相 關 指 令 規 範,可 知 對 事 業 廢 棄 物 的 管 理,已 由 末 端 的 處 理 進 一 步 考 量 前 端,在 產 品 在 設 計 時 即 考 量 對 環 境 的 友 善 程 度,如 歐 盟 的 EuP 指 令,而 國 內 現 行 訂 定 新 的 環 保 法 規 同 時,亦 應 將 這 樣 的 觀 念 帶 入 考 量,也 就 是 綠 色 設 計 的 概 念,減 少 相 關 資 源 的 使 用 與 資 源 的 回 收 便 利 性 , 提 高 產 業 競 爭 力 。

4. 國 內 在 廢 棄 物 管 理 上 已 轉 向 資 源 化 方 式 進 行,因 廢 棄 物 是 錯 置 的 資 源 , 藉 由 廢 棄 物 交 換 平 台 成 立 與 工 業 局 的 輔 導 管 理,將 廢 棄 物 的 產 出 轉 換 成 產 業 用 料,提 升 競 爭 力 與 降 低 相 關 成 本,因 市 場 對 環 保 品 接 受 度 不 高 , 有 賴 政 府 再 努 力 。

5. 國 際 上 對 環 保 的 要 求 已 由 單 一 國 家 轉 換 成 區 域 性 的 要 求,區 域 中 的 國 家 挾 其 經 濟 實 力,要 求 製 造 或 進 口 商 負 起 回 收 責 任,由 源 頭 管 制 的 觀 念 也 更 強。設 計 上 應 減 少 廢 棄 量 產 生 與 對 環 境 更 友 善,若 無 提 昇 則 是 成 本 增 加,形 成 另 一 種 貿 易 障 礙,故 對 環 保 嚴 格 要 求 將 是 使 科 技 進 步 的 動 力 而 非 阻 力 。

2.4 廢 太 陽 電 池 相 關 回 收 文 獻

廢 太 陽 電 池 因 非 自 然 產 出 , 廢 棄 亦 將 造 成 環 境 負 擔 , 在 歐 盟 的 回 收 指 令 要 求 中 , 太 陽 電 池 發 電 系 統 亦 屬 電 子 電 機 類 的 發 電 設 備 , 在 法 令 的 規 劃 上 受 到 相 關 管 制 , 太 陽 電 池 的 需 求 興 盛 , 對 環 境 影 響 也 將 產 生 , 已 有 許 多 學 者 研 究 廢 棄 後 的 太 陽 電 池 對 環 境 的 影 響 與 相 關 的 回 收 技 術 , 從 法 令 的 符 合 性 要 求 、 預 估 廢 棄 產 生 時 間 與 廢 棄 量 、 廢 電 池 處 理 技 術 等 相 關 研 究 。

2.4.1 法 令 的 要 求 與 回 收 探 討

在 歐 盟 環 境 政 策 的 一 項 重 要 的 觀 念 是 延 長 生 產 者 的 責 任 , 要 求 生 產 者 在 產 品 生 命 週 期 結 束 時 負 起 回 收 的 責 任 。 在 歐 盟 的 環 境 行 動 規 劃 裡 製 造 商 須 負 起 回 收 責 任 與 義 務 , 製 造 商 和 進 口 商 須 負 起 回 收 與 處 理 到 生 命 盡 頭 的 產 品 所 需 費 用。在 此 觀 念 下 WEEE、RoHS 與 Eup 等 相 關 對 電 子 電 機 要 求 的 環 保 指 令 便 產 生 , 歐 盟 要 求 各 會 員 國 將 指 令 轉 換 成 國 內 的 法 令 , 使 回 收 量 達 到 每 人 4kg/年 的 目 標 。 因 廢 太 陽 電 池 仍 在 推 廣 裝 設 階 段 , 產 生 廢 棄 的 量 不 大 , 若 要 求 WEEE 製 造 或 代 理 商 負 起 回 收 責 任 其 成 效 不 大 , 但 RoHS 則 可 以 要 求 廠 商 禁 用 有 害 物 質 , 因 指 令 的 連 貫 性 , 規 定 四 年 檢 討 廢 棄 物 的 種 類 與 範 圍 , 目 前 太 陽 電 池 、 軍 事 與 醫 療 電 子 等 項 目 仍 是 排 除 在 外 , 仍 可 不 受 有 害 物 質 禁 用 所 影 響 未 須 進 行 回 收 , 若 歐 盟 改 變 規 定 納 入 規 範 中 , 對 產 業 衝 擊 相 當 大 , 應 及 早 因 應 。

太 陽 電 池 模 組 有 85%的 元 件 都 是 可 以 回 收 再 利 用 的 , 回 收 價 值 高 但 用 較 少 回 收 成 本 回 收 , 若 用 破 碎 加 熱 熔 融 等 方 式 回 收 , 只 能 回 收 材 料 中 不 純 的 部 分 [ 21 ]。製 造 太 陽 電 池 晶 片 需 消 耗 許 多 能 源,目 前 在 生 產 時 使 用 能 源 的 多 寡 未 在 立 法 與 經 濟 上 鼓 勵,以 目 前 草 擬 的 Eup是 對 產 品 要 求 節 能 規 範 指

令。因 Eup屬 架 構 型 指 令,仍 需 相 關 規 範 作 為 其 施 行 的 準 則,其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將 產 品 生 命 週 期 所 消 耗 的 能 源 納 入 評 估 範 圍 , 亦 限 定 不 得 追 求 節 能 設 計 而 削 減 其 功 能 , 或 增 加 對 人 體 與 環 境 負 面 的 影 響 程 度 。

PV 工 業 已 經 開 始 一 些 回 收 活 動 以 促 進 PV模 組 的 收 集 和 再 循 環 , 在 這 方 面 一 些 太 陽 能 電 池 製 造 公 司 已 經 採 取 主 動 回 收 太 陽 電 池 系 統 。 德 國 的 FIRST SOLAR公 司 , 他 們 已 建 立 起 回 收 發 電 模 組 的 保 證 [ 22 ], 他 們 並 為 產 品 與 再 生 的 模 組 提 供 資 金 保 證 [ 23 ]。此 外 Deutshe AG公 司 建 立 回 收 太 陽 能 電 池 和 模 件 的 流 程 [ 24 ]。根 據 廢 棄 物 法 令,在 廢 棄 物 中 不 能 有 未 經 處 理 的 廢 電 池 模 組 [ 25 ]。 現 今 的 廢 電 子 電 機 的 回 收 體 系 適 用 於 太 陽 電 池 , 製 造 商 運 用 回 收 基 金 給 付 集 中 回 收 與 處 理 模 組 廠 商 必 要 的 費 用 ( 即 太 陽 電 池 板 不 專 有 )以 及 材 料 回 收 者。製 造 者 在 產 品 銷 售 時 即 繳 交 處 理 費 用,並 開 立 證 明 , 回 收 再 利 用 業 者 可 使 回 收 業 者 向 發 電 機 , 製 造 商 請 領 回 收 費 用 , 因 回 收 費 用 已 內 含 於 產 品 中 [ 26 ]。

零 售 與 安 裝 業 者 在 回 收 系 統 並 拆 卸 有 價 值 的 發 電 設 備 時 , 廢 棄 模 組 等 各 項 零 件 的 拆 卸 必 須 仔 細 , 避 免 產 生 更 進 一 步 的 損 害 , 降 低 模 件 的 再 利 用

零 售 與 安 裝 業 者 在 回 收 系 統 並 拆 卸 有 價 值 的 發 電 設 備 時 , 廢 棄 模 組 等 各 項 零 件 的 拆 卸 必 須 仔 細 , 避 免 產 生 更 進 一 步 的 損 害 , 降 低 模 件 的 再 利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