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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回收理論與市場工具

第三章 太陽電池結構與回收理論

3.2 廢棄物回收理論與市場工具

廢 棄 物 處 理 有 許 多 種 方 式,但 環 境 是 公 共 財 產,取 之 容 易 故 不 易 珍 惜,

因 而 容 易 造 成 環 境 相 關 的 破 壞 。 經 濟 學 之 父 亞 當 斯 所 述 市 場 有 雙 看 不 見 的 手 在 控 制 著 , 而 資 源 回 收 是 逆 向 的 方 式 , 也 就 是 回 收 的 資 源 需 要 有 價 值 , 才 能 驅 使 有 回 收 的 意 念。而 廢 棄 物 的 廢 棄 量 要 大,才 能 支 撐 其 企 業 的 運 作,

透 過 企 業 有 效 率 的 回 收 , 其 資 源 回 收 的 效 益 才 得 以 顯 現 , 因 有 利 可 圖 , 才 能 長 久 使 資 源 永 續 再 生 。

廢 棄 物 的 基 本 特 徵 就 是 對 於 擁 有 者 而 言 是 沒 有 價 值 的 , 但 是 要 丟 棄 它 卻 涉 及 成 本( 內 部 成 本 及 外 部 成 本 ),尤 其 是 有 害 性 廢 棄 物 的 外 部 成 本 常 常 是 非 常 高 昂 的 , 若 不 妥 善 處 理 , 社 會 成 本 將 相 當 高 , 因 此 各 國 政 府 莫 不 在 法 令 上 與 以 規 範 與 建 立 回 收 機 制 , 以 達 到 防 治 污 染 之 目 的 。 而 回 收 機 制 的 建 立 包 含 兩 個 部 分 : 一 部 份 是 廢 棄 物 中 回 收 物 質 的 經 濟 價 值 , 另 一 部 份 則 是 對 回 收 廠 商 的 補 貼 , 因 為 回 收 商 生 產 的 回 收 物 質 一 方 面 降 低 了 生 產 該 物 質 的 能 源 成 本 , 而 另 一 方 面 降 低 了 丟 棄 廢 棄 物 所 增 加 的 成 本 ( 包 括 社 會 成 本 )。在 永 續 經 營 的 政 策 目 標 下,政 府 應 一 方 面 鼓 勵 廠 商 生 產 低 污 染、可 回 收 的 產 品 ; 另 一 方 面 則 是 建 立 回 收 的 市 場 誘 因 , 驅 使 市 場 自 行 有 效 回 收 。

3.2.1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與 延 伸 製 造 者 責 任

[ 34 ]

一 、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在 資 源 回 收 中 , 回 收 與 否 決 定 於 回 收 之 淨 利 益 是 否 為 正 , 若 回 收 之 淨 利 益 大 於 零 , 則 應 進 行 回 收 工 作 , 反 之 則 不 需 進 行 回 收 。 回 收 所 得 減 回 收 成 本 即 為 回 收 的 淨 利 益 。 依 機 會 成 本 的 概 念 評 估 , 回 收 利 益 可 視 為 不 回 收 時 所 產 生 的 社 會 成 本 , 故 可 視 為 初 級 原 料 的 投 入 成 本 與 其 對 社 會 造 成 的 垃 圾 處 理 成 本 。 回 收 成 本 則 指 進 行 回 收 行 動 所 需 投 入 之 成 本 及 再 生 料 使 用 可 能 造 成 之 污 染 成 本 。 即

回 收 淨 利 益 = 回 收 利 益 ( 不 回 收 之 機 會 成 本 ) -回 收 成 本

= ( 初 級 原 料 之 投 入 成 本 +垃 圾 處 理 成 本 ) -( 回 收 行 動 之 投 入 成 本 +污 染 成 本 )

依 J. H. Dales 之 定 義 , 垃 圾 處 理 成 本 等 於 污 染 防 治 成 本 與 污 染 成 本 之 和 。 污 染 防 治 成 本 是 指 有 關 污 染 控 制 、 處 理 之 直 接 支 出 , 如 購 買 污 染 防 治 設 備、垃 圾 蒐 集 處 理 成 本 … 等。污 染 成 本 則 是 指 當 污 染 已 發 生,或 是 污 染 防 治 成 本 過 高 時 , 為 降 低 其 傷 害 而 引 發 的 支 出 , 及 污 染 對 整 個 社 會 造 成 的 福 利 傷 害 。 故 上 式 可 改 寫 為 :

回 收 淨 利 益 = ( 初 級 原 料 之 投 入 成 本 +污 染 防 治 成 本 +污 染 成 本 ) - ( 回 收 行 動 之 投 入 成 本 +污 染 成 本 )

此 式 可 視 為 應 用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而 建 立 的 資 源 回 收 準 則 。 當 效 益 大 於 成 本 時( 即 淨 利 益 大 於 零 ), 應 進 行 回 收 , 反 之 則 無 回 收 之 必 要 。 此 式 純 為 概 念 性 的 理 論 分 析 , 在 實 際 應 用 時 仍 有 許 困 難 , 因 為 污 染 成 本 存 在 許 多 無 法 量 化 的 因 素 , 因 此 難 以 有 效 評 估 。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之 主 要 缺 陷 即 在 此 。

二 、 延 伸 製 造 者 責 任

延 伸 製 造 者 責 任 (Extended Producers' Responsibility,EPR)一 詞 最 早 由 瑞 典 籍 的 Thomas Lindhqvist 教 授 所 提 出 。 Lindhqvist 認 為 應 將 製 造 者 的 責 任 延 伸 到 整 個 產 品 的 生 命 週 期 , 不 論 是 從 產 品 原 料 取 得 、 製 造 、 使 用 乃 至 廢 棄 階 段 , 應 考 量 產 品 於 各 期 對 環 境 的 衝 擊 。 此 外 , 更 應 強 調 產 品 回 收、再 循 環 與 最 終 處 置 的 相 關 處 理 回 收 流 程。EPR 要 求 製 造 者 對 其 產 品 ,

於 生 命 週 期 終 點 後 , 對 該 物 品 負 起 材 質 回 收 或 財 務 的 責 任 。 要 求 製 造 商 於 消 費 者 用 過 產 品 後 加 以 取 回,並 加 以 回 收、再 利 用、再 製 等 方 式 處 理 它 們 , 或 由 專 業 的 第 三 者 (即 所 謂 的 製 造 者 所 委 託 的 處 理 機 構 )肩 負 起 回 收 處 理 的 責 任 , 費 用 則 由 製 造 商 支 付 , 但 可 藉 由 成 本 轉 嫁 給 消 費 者 , 使 產 品 有 價 值 並 提 高 回 收 誘 因 。

透 過 EPR的 觀 念 除 了 可 以 有 效 的 減 少 原 料 的 使 用 外,更 可 增 加 回 收 再 生 使 用 率 , 因 此 在 產 品 製 造 過 程 中 便 能 減 少 能 源 與 物 質 的 消 耗 , 以 及 降 低 產 品 中 有 害 物 質 的 使 用 。 正 因 這 些 觀 念 的 導 入 , 除 了 能 使 工 廠 減 廢 的 成 效 增 加 外,更 將 環 境 績 效 延 伸 至 產 品 使 用 階 段。EPR不 僅 可 視 為 將 廢 棄 物 質 轉 向 資 源 化 之 機 制 , 更 是 企 業 永 續 經 營 的 一 項 重 要 策 略 [ 35 ]。

EPR 對 資 源 回 收 所 產 生 的 效 應 , 使 得 不 少 跨 國 企 業 已 重 新 思 考 其 產 品 的 設 計,若 回 收 只 是 納 稅 人 的 責 任 時,以 營 利 為 主 業 者 並 不 把 它 當 一 回 事。

因 此 , 實 施 EPR 時 , 應 規 劃 與 要 求 業 者 對 其 產 品 付 出 回 收 成 本 , 或 有 強 烈 的 誘 因 去 設 計 材 質,使 其 具 備 再 循 環 的 能 力,例 歐 盟 的 EuP 與 WEEE 指 令 可 說 是 EPR 的 概 念 延 伸 。

另 外 、 EPR 也 可 視 為 一 種 以 市 場 為 本 的 操 作 , 因 為 一 旦 廢 棄 物 管 理 成 本 轉 成 內 部 化 , 市 場 會 決 定 其 費 用 價 值 。 EPR 的 目 標 是 傳 遞 正 確 的 經 濟 訊 號,然 後 由 業 者 自 行 訂 出 合 理 的 回 收 價 格。EPR 將 產 品 消 費 後 的 回 收 階 段 , 交 由 專 業 回 收 處 理 業 者 去 執 行 回 收 處 理 , 這 給 廢 棄 物 減 量 成 為 競 爭 的 利 益 , 開 創 設 計 出 經 濟 上 可 行 , 且 可 回 收 的 產 品 , 使 產 品 的 資 源 利 用 更 有 效 率 , 並 提 供 重 要 的 經 濟 誘 因 。

Palmer and Walls[ 36 ]認 為 產 品 鏈 中 的 每 一 個 體 都 應 該 為 該 產 品 對 環 境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 包 括 產 品 的 最 終 處 理 負 責 。 延 伸 的 產 品 責 任 把 責 任 加 諸 於 生 產 者 , 且 將 主 要 的 焦 點 置 於 消 費 者 使 用 後 的 廢 棄 物 處 理 上 。 作 者 證 明 瞭 向 上 游 結 合 的 產 品 稅 與 回 收 補 貼 政 策 , 其 較 單 純 的 回 收 制 度 更 具 成 本 有 效 性 , 且 交 易 成 本 較 低 。

3.2.2 市 場 工 具

[ 34 ]

廣 義 的 廢 棄 物 管 理 應 涵 蓋 廢 棄 物 減 量 與 資 源 回 收 兩 個 層 面 , 亦 即 針 對 整 個 產 品 的 生 命 循 環 過 程 進 行 規 劃 。 在 管 理 及 規 劃 背 後 的 理 論 層 次 上 , 市 場 的 建 構 必 須 透 過 成 本 及 效 益 來 進 行 分 析 。 有 關 廢 棄 物 清 除 、 處 理 、 與 回 收 之 成 本 及 效 益 的 衡 量 , 則 應 分 別 包 含 廢 棄 物 清 除 、 處 理 、 與 回 收 過 程 中 的 所 有 內 、 外 部 成 本 及 效 益 。 環 境 外 部 成 本 的 估 算 著 重 在 : 因 處 理 廢 棄 物 導 致 之 環 境 品 質 污 染 、 佔 用 公 地 、 以 及 改 善 環 境 品 質 等 的 活 動 成 本 。

所 以 解 決 廢 棄 物 問 題 的 最 佳 經 濟 對 策 是 針 對 產 品 製 程 、 消 費 習 慣 、 及 廢 棄 物 形 成 等 三 階 段 分 別 建 立 污 染 者 付 費 制 度 :

1. 徵 收 產 品 費 ( product charge): 係 針 對 製 造 廢 棄 物 較 多 的 產 品 或 包 裝 在 其 生 產、批 發、或 零 售 階 段 時 課 徵 的 一 種 特 種 銷 售 稅,是 事 前 的 收 費。

課 徵 的 對 象 原 則 上 應 包 括 所 有 會 製 造 廢 棄 物 的 產 品,但 對 所 有 產 品 均 課 徵 不 同 稅 率 之 產 品 費 將 大 為 增 加 管 理 上 的 困 難,且 交 易 成 本 太 高,所 以 多 數 國 家 只 選 擇 性 地 針 對 占 廢 棄 物 製 造 量 比 重 較 大、不 易 回 收 清 理、對 環 境 危 害 較 大 、 或 具 有 毒 性 物 質 的 產 品 課 徵 。

2. 押 金 制 度( deposit systems): 與 產 品 費 的 觀 念 有 些 相 近 , 但 不 完 全 相 同。押 金 依 銷 售 者 與 消 費 者 的 合 意 決 定,不 一 定 依 產 品 的 重 量 或 數 量 計 算。當 消 費 者 將 商 品 退 還 給 銷 售 商 時,銷 售 商 須 返 還 押 金 給 消 費 者。有 效 利 用 押 金 制 度 一 般 能 使 消 費 者 產 生 足 夠 的 回 收 誘 因,唯 要 注 意 不 當 設 計 之 押 金 制 度 本 身 也 會 對 回 收 體 系 造 成 額 外 的 社 會 成 本,需 相 當 審 慎 。

3. 使 用 者 付 費( user charge): 此 觀 念 可 同 時 適 用 於 家 庭 廢 棄 物 與 事 業 廢 棄 物,是 一 種 事 後 的 收 費。當 住 戶 或 廠 商 製 造 廢 棄 物 後,交 由 清 潔 單 位 清 運 處 理。清 潔 單 位 則 依 廢 棄 物 體 積 或 重 量 決 定 清 理 成 本 的 高 低,而 收 取 相 當 的 費 用。可 鼓 勵 廠 商 回 收 使 用 再 生 料,減 少 使 用 新 生 料,亦 可 鼓 勵 廠 商 改 變 產 品 的 包 裝 , 降 低 廢 棄 物 密 集 程 度 。

當 社 會 中 的 所 有 商 品 皆 依 其 邊 際 總 成 本( 包 括 內、外 部 成 本 )定 價 時 , 市 場 達 到「 經 濟 效 率 」,此 時 社 會 資 源 達 到 最 適 的 配 置;而 且 使 用 資 源 者 付 費 , 亦 符 合 「 社 會 公 平 」。

所 以 , 理 想 的 「 一 般 廢 棄 物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費 」 (disposal fee)收 費 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