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第四章
第四章 國內建築物採用性能設計現場勘查作業 國內建築物採用性能設計現場勘查作業 國內建築物採用性能設計現場勘查作業 國內建築物採用性能設計現場勘查作業
本計畫運用國內外相關文獻回顧、全國性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性能 設計案例調查作業、現行法規研析、實際案例驗證作業、學者專家座談 會等方法,藉以探討國內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採用性能設計之公共安全 檢查項目及內容研究等的相關議題,並提出研究成果及建議。
針對前述案例調查與資料蒐集,訂定初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項目 及內容。並以3 棟有採用性能設計之建築物進行實例比對分析,以確認 其公共安全檢查項目及檢查內容之適當性,以此修正本研究的各項結論
。
本研究已完成三個案例的驗證作業,相關各案例之基本資料,以及 查勘情形如下所述:
一一一
一 、、、、臺 北 信 義臺 北 信 義 計 畫 區臺 北 信 義臺 北 信 義計 畫 區計 畫 區計 畫 區○ ○○ ○ 購○ ○○ ○購購 物 中 心購物 中 心物 中 心物 中 心新新新新 建 工 程建 工 程建 工 程 (變 更建 工 程 變 更變 更變 更 設 計設 計設 計設 計 )案案案案 本研究於98 年 9 月 16 日由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的協助配合,對 於臺北市信義計畫區內○○購物中心新建工程 (變更設計)案,進行資料 蒐集及現場實例勘查作業,有關該建築物的基本資料如下所述:
(一)基本資料:
(1)起造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江路○○○巷○號○樓。
(二)建築物概要:
(1)建築物名稱:信義計畫區○○購物中心新建工程(變更設計)案。
(2)地號:臺北市信義區信義段○小段○地號。
(3)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號。
(4)建築物用途類組:百貨商場(B-2)、餐飲類(B-3)、日常健身服務業 (D-1)、一般事務所(G-2)。
(5)層棟戶數:地上 9 層、地下 5 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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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免適用條文及位置、採取之對策:
(1-1)條文:建築技術規則第 93 條第 2 款,地達直通樓梯之步行距離 設置距離限制如表4-1 所示。
(1-2)所在樓層:地下 3 層至地下 2 層、地上 2 層至地上 6 層。
(1-3)驗證方法:樓層避難安全性能驗證。
(2-1)條文:建築技術規則第 98 條,直通樓梯總寬度,設置寬度限制 如表4-1 所示。
(2-2)所在樓層:地下 3 層至地下 1 層、地上 1 層至地上 3 層。
(2-3)驗證方法:整棟避難安全性能驗證。
(四)重要措施:
(1)建築物使用時,地下 3 層至地上 6 層供百貨商場(B-2)、餐飲類(B-3)
、日常健身服務業(D-1)等類組使用部分,其容留人數不得超過 13,247 人。
(2)建築物地下 3 層至地上 3 層一般零售業空間不得作書店及傢俱店等 高發熱量場所使用。
(3)各樓層廚房及避難用之走廊、樓梯、梯廳及門廳等內部裝修應採用 耐燃一級材料為限,各樓層一般零售業、餐飲業、一般零售業兼日 常服務業、健身服務業及一般事務所等內部裝修應採耐燃二級以上 之材料。
(4)地下 3 層百貨商場通往排煙室之避難走道路徑均順保持淨空,不得 作不其它用途使用。
(5)建築物各居室皆屬於假定之出口寬度,出口總寬度不得小於避難驗 證所列基本條件所列寬度,未來須列為公共安全檢查之查核點。
(五)評定應注意事項:
(1)本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編第 79 條規定設置防火區劃,
採用具有阻熱性之防火捲門,應於變更使用執照核定前通過相關規
(2)建築物各樓層排煙風管貫穿特別安全梯之貫穿部份合成構造部份
,須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5 條規定具一小時以上 之防火時效。
(3)各樓層之書圖資料及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並確實遵守評定書 要求事項。
(4)如建築物變更或室內裝修等涉及避難驗證所列基本絛件之內容,涉 及部份應重新申請審查評定及認可。
(5)建築物之室內裝修、使用類別,應依核定之工程圖書確實施工,如 有變更使用用途或變更使用類組,應重新申請審查評定及認可。
(6)表 4-2 為現場勘查之照片彙整。
二二二
二 、、、、臺臺 北臺臺北北 ○ ○ ○ ○北○ ○ ○ ○○ ○ ○ ○ 中 心○ ○ ○ ○中 心中 心 85 、中 心 、、、 86 及及及及 88 層層層 層
本研究於98 年 9 月 16 日由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的協助配合,對 於臺北市信義計畫區內○○○○中心85、86 及 88 層案,進行資料蒐集 及現場實例勘查作業,有關該建築物的基本資料如下所述:
(一)基本資料:
(1)起造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地址:臺北市市府路○○號○F。
(二)建築物概要:
(1)建築物名稱:臺北○○○○中心 85、86 及 88 層案。
(2)地號: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段○地號。
(3)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段○號 85、86 及 88 層。
(4)建築物用途類組:餐飲類(B-3)。
(5)構造種類:地上鋼骨造、地下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三)申請免適用條文及位置、採取之對策:
(1)條文: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第 93 條第 2 款,自樓面居屋任一點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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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在樓層:地上第 85、86 及 88 層。
(3)驗證方法:樓層避難安全性能驗證及簡易二層法。
(四)評定應注意事項:
(1)本建築物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3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3 目有關「自樓面居室任一點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規定,但 不得超過表4-3 所列實設步行距離。
(2)若建築物變更或室內裝修等涉及避難驗證所列基本條件內容,涉及 部份應重新申請評定及認可。
(3)評定審查依據申請單位所提供之書圖資料及內容為準,申請單位於 後續作業時,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並確實遵守「建築物防火避難性 能設計計畫書第六章管理經營」之規定。
(4)建築物涉及變更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準後,管理權人應依核定 之工程圖樣製作副本乙份送原評定專業機構,若評定專業機構認為 不符認可內容者,應將不符之處詳為列舉,送原核發之主管建築機 關通知管理權人再辦理變更事宜;原評定專業機構查核與認可內容 相符後,始得函復准予備查。
(5)表 4-2 為現場勘查之照片彙整。
三三
三三 、、、、○ ○○ ○○ ○○ ○ 土土土土 地地地地開開開開 發發發發 ((((變 更變 更變 更變 更 設 計設 計設 計 )設 計)) 案)案案 案
對於○○電機○○土地開發(變更設計)案之資料蒐集及現場實例 勘查作業,有關該建築物的基本資料如下所述:
(一)基本資料:
(1)起造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段○號○樓。
(二)建築物概要:
(1)建築物名稱:臺北○○土地開發(變更設計)案。
(3)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段○號。
(4)建築物用途類組:商場百貨(B-2)。
(5)層棟戶數:地上 8 層,地下 4 層共 12 層 1 戶(商場棟)。
(6)構造種類:鋼骨鋼筋混凝土(SRC)造。
(三)申請免適用條文及位置、採取之對策:
(1-1)條文:建築技術規則第 91 條,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寬度規定
,設置寬度限制如表4-4 所示。
(1-2)所在樓層:商場棟地下 1 層、地上 2~8 層。
(1-3)驗證方法:樓層避難安全性能驗證。
(2-1)條文:建築技術規則第 93 條第 2 款,到達直通樓梯之步行距離 規定,設置距離限制如表4-4 所示。
(2-2)所在樓層:商場棟地下 1 層、地上 2~8 層。
(2-3)驗證方法:樓層避難安全性能驗證。
(3-1)條文:建築技術規則第 98 條,直通樓梯總寬度規定,設置寬度 限制如表4-5 所示。
(3-2)所在樓層:商場棟地下 1 層、地上 2~8 層。
(3-3)驗證方法:整棟避難安全性能驗證。
(4-1)條文:建築技術規則第 108 條,緊急進口設置規定。
(4-2)所在樓層:商場棟地上 3~8 層。
(4-3)驗證方法:設置緊急昇降機替代緊急進口。
(四)評定應注意事項:
(1)本建築物使用時,地下 1 層至地上 8 層供 B-2、B-3 類組使用部分 之容留人數不得超過25,310 人。
(2)依驗證結果有關家具或書籍等高發熱量之店舖用途,僅允許設置於 地上7 層商場(面積需小於 658.4 m2)。
(3)本案地下 1 層超級市場、餐飲區、地上 1 層精品店、地上 2 層餐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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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未定,日後實際直角步行距離不得大於評定報告書內附錄之規定
。
(4)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 條規定設置之防火區劃,採 用具有阻熱性之防火捲門,應於使用執照取得前通過相關規定之認 證或以同等性能替代措施。
(5)審查內容依據申請單位所提供之書圖資料內容評定,申請單位於後 續作業時,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並確實遵守評定書之規定。
(7)若建築物變更或室內裝修等涉及避難驗證所列基本條件內容,涉及 部份應重新申請評定及認可。
(8)建築物管理權人經領得建造執照或辦理變更,應依建造執照或變更 所核定之工程圖樣製作副本乙份送本中心查核。
(9)本案評定書認可通過後,若涉及與原建築設計、防火區劃、開放空 間、都審、建築結構、消防安全設備之變動,必須辦理變更設計或 報備者,請管理權人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10)表 4-5 為現場勘查之照片彙整。
四四
四四 、、、、 案 例 分 析案 例 分 析案 例 分 析案 例 分 析
由於都市人口快速成長,大都會區迅速發展,使得住宅類建築物逐 漸邁向集合化、高密化、多元化、以及設備複雜化的發展。但是隨著科 技的進步,不但建築物的種類日新月異,建築物所需的建築材料及相關 設備亦長足的進步。這樣的變化,讓建築物的結構、型態日益多樣化,
建築物的用途更加複雜化。尤其室內裝修材料、分間牆、防火區劃等防 火避難設施之檢討改善,有效遏止了火勢的蔓延。以下就本研究計畫現 場實地案例勘查提出幾點分析:
(一)截至 98 年 10 月底已有 49 件建築物提出性能設計申請,並有數件已 取得使用執照,開始營運使用。
(二)依據本計畫現場實地案例勘查,尚有些缺失需要改善,如防火填塞
(三)於外包廠商或其它分租店家,於內部裝修部份,皆較難達到耐燃等 級要求或區劃空間位置的限制。
(四)百貨商場或購物中心之容留人數限制數量,一般皆很難達到此規定 值,於週年慶或開幕期間也是一樣。
(五)地下汽車、機車獨立區劃停車場之使用,可能因開車迴轉碰撞,造 成獨立分間牆容易損壞,應注意平時維修保養。
(六)高發熱量或高火載量店舖之內部裝修或防火設備要求,如書店、傢 俱店、廚房等,因外租給其它廠商營運,很難落實實際管理監控,
容易有其它違規使用現象。
(七)因為外租或分租給其它廠商店家營運使用,較容易造成管理監控落 差;而且很多分租廠商店家,較難達到性能設計特殊要求規定。
(八)性能設計建築物,因有其特殊設計設施及設備,才能申請免適用法 規規定,應加強外租或分租廠商店家,注重平時設備維護保養,如 排煙設備、緊急避難設備等,並應加強防災管理及緊急避難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