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歷 史 課 程 設 置
民 國 十 八 年,國 民 政 府 統 一 全 國 後,重 定 教 育 宗 旨,制 定 教 育 政 策 及 各 項 法 規、法 令,並 由 教 育 部 頒 訂 課 程 標 準,鉅 細 糜 遺 的 規 範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的 課 程 內 容、教 學 目 標、時 數 與 教 學 大 綱 , 這 在 中 國 的 教 育 發 展 史 上 , 可 說 是 進 入 了 另 一 個 全 新 的 階 段 。
國 民 政 府 公 布 的 課 程 標 準 包 括 總 綱 及 各 科 課 程 標 準 兩 部 份。總 綱 裡 規 定 了 學 校 教 育 目 標、教 學 科 目 時 數 及 實 施 通 則。分 科 課 程 標 準 中,則 規 定 了 各 教 學 科 目 的 教 學 目 標、時 間 分 配、教 材 大 綱 及 實 施 方 法。課 程 標 準 的 修 訂 都 成 立 修 訂 委 員 會、而 委 員 會 底 下 又 成 立 總 綱 小 組、各 科 修 訂 小 組,負 責 實 際 修 訂 的 起 草 工 作。自 國 民 政 府 統 一 中 國,至 撤 退 來 台 為 止,課 程 標 準 的 頒 布 、 修 訂 , 主 要 共 有 五 次 :
1.民 國 十 八 年 (1929), 教 育 部 頒 布 《 中 學 課 程 暫 行 標 準 》。
這 是 我 國 頒 布 課 程 標 準 之 始 。
2.民 國 二 十 一 年 (1932),教 育 部 正 式 公 布《 中 學 課 程 標 準 》。
3.民 國 二 十 五 年 (1936),教 育 部 公 布《 修 正 中 學 課 程 標 準 》。
4.民 國 二 十 九 年 (1940), 修 定 初 、 高 中 課 程 標 準 。 5.民 國 三 十 七 年 (1948), 修 訂 中 學 課 程 標 準 。 本 文 討 論 的 重 點 將 以 前 三 次 課 程 標 準 的 修 訂 為 主 。
民 國 十 八 年 (1929)公 布 的《 中 學 課 程 暫 行 標 準 》中,中 學 仍 行「 學 分 制 」,初 中 及 高 中 分 立,高 中 並 實 行「 選 科 」。在 初 中 方 面,教 學 科 目 共 十 三 科,計 一 百 八 十 學 分 (詳 見 附 表 )。其 中,歷 史 課 程 共 十 二 學 分 ,「 分 三 學 年 教 授 , 依 先 後 輕 重 的 分 別 , 可 于 一、二 年 級 教 中 國 史,計 四 學 期,三 年 級 教 外 國 史,計 二 學 期 」。
其 時 間 支 配 如 附 表。高 中 方 面,教 學 科 目 共 十 四 科,總 計 一 百 五 十 學 分 (詳 見 附 表 )。其 中,歷 史 課 程 是「 本 國 歷 史 」、「 外 國 歷 史 」 分 設,各 六 學 分。其 授 課 年 級 並 無 強 制 規 範,在《 本 國 史 暫 行 課 程 標 準 》 中 僅 規 定 「 教 授 一 學 年 , 每 週 授 課 三 小 時 」, 或 「 分 兩 學 年 教 授 , 第 一 學 年 四 學 分 , 第 二 學 年 二 學 分 」, 並 要 求 「 自 上 課 以 外 , 宜 劃 出 若 干 時 間 為 課 外 工 作 考 察 討 論 之 用 」; 在 《 外 國 史 暫 行 課 程 標 準 》 中 則 規 定 「 每 週 授 課 兩 小 時 , 在 一 學 年 半 授 畢 」,或「 每 週 授 課 三 小 時,在 一 學 年 中 授 畢 」,並 要 求「 自 教 室 講 習 之 外 , 並 當 提 出 若 干 時 間 為 看 參 考 書 及 課 外 其 他 作 業 之 用 」。因 此,就 整 體 而 言,《 暫 行 課 程 標 準 》依 然 保 有 新 學 制 的 彈 性 特 點 。
表 2-16:民國十八年《初中歷史課程暫行標準》之授課時數
第一學年 第二學年 第三學年
上學期 下學期 上學期 下學期 上學期 下學期
本國歷史 2 2 2 2
外國歷史 2 2
資料來源:《初中歷史課程暫行標準》。
表 2-17:民國十八年 初中、高中暫行課程標準之科目及學分
初 中 高 中
科目 學分 科目 學分 備考
黨義 6 黨義 6
國文 36 國文 24
外國語 20 或 30 外國語 26
歷史 12 數學 19
地理 12 本國歷史 6 注重近代
算學 30 外國歷史 6 注重近代
自然科 30 本國地理 3
生理衛生 4 外國地理 3
圖畫 6 物理 8
體育 9 化學 8
工藝學 9 生物學 8
職業科目 5 或 15 軍事訓練 6
黨童軍 不計學分 體育 9
選修科目 18
總計 180 總計 150
※ 資料來源:《高中歷史課程暫行標準》,民國十八年。
民 國 二 十 一 年 (1932),教 育 部 根 據《 暫 行 課 程 標 準 》試 行 結 果 加 以 修 訂,正 式 公 布《 中 學 課 程 標 準 》。《 中 學 課 程 標 準 》中 對 中 學 體 制 重 新 調 整 , 將 師 範 與 職 業 學 校 劃 出 中 學 系 統 外 獨 立 設 置,讓 初、高 中 以 升 學 預 備 為 主 要 質 能。職 業 科 目 既 酌 減,選 修 科 就 非 屬 必 要,於 是《 中 學 課 程 標 準 》取 消 了 學 分 制 與 選 修 制 , 並 明 定 每 週 每 科 教 學 時 數,於 是 中 學 課 成 趨 於 穩 定55。 在 初 中 方 面,教 學 科 目 共 計 十 五 科,每 週 教 學 時 數 為 34 至 35 小 時。三 個 學 年 皆 安 排 歷 史 課 程,每 週 兩 節。高 中 方 面,教 學 科 目 共 計 十 七 科,每 週 教 學 時 數 為 31 至 35 小 時,歷 史 課 程 三 年 皆 設,第 一 學
55 見民國二十九年公布的〈中學課程標準編訂之經過〉。收於課程教材研究所編《20 世紀中國中小學課程標准•教學大綱匯編》,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 初版。
年 每 週 上 課 三 節 , 第 二 、 三 年 皆 每 週 二 節 。
《 中 學 課 程 標 準 》頒 行 後,各 地 中 學 覺 得 教 學 總 時 數 過 多 , 高 中 課 程 尤 為 繁 重56。 民 國 二 十 五 年 (1936), 教 育 部 再 度 修 正 公 布《 修 正 中 學 課 程 標 準 》,將 初 中 每 週 教 學 時 數 降 至 31 節;高 中 降 至 30 節 。 部 份 課 程 內 容 亦 酌 予 調 整 。 在 歷 史 課 程 方 面 , 初 中 教 學 時 數 並 未 變 動;高 中 教 學 時 數,則 調 整 為 每 學 期 每 週 各 兩 小 時 。
大 致 而 言 , 這 五 次 課 程 標 準 修 訂 的 演 變 趨 勢 在 於 減 少 中 學 的 教 學 時 數57, 降 低 學 生 的 課 業 負 擔 , 不 過 , 歷 史 課 程 時 數 相 當 穩 定 , 並 未 削 減 , 如 前 所 述 , 初 中 皆 維 持 每 週 兩 堂 的 節 數,高 中 除 民 國 二 十 一 年 (1936)略 增 外,其 餘 亦 維 持 每 週 兩 堂 的 節 數, 至 民 國 三 十 七 年 (1948)的 課 程 標 準 中 方 減 少。 但 是 , 隨 著 局 勢 的 變 遷 , 課 程 中 本 國 史 與 外 國 史 的 比 重 則 略 有 變 化 , 其 表 現 主 要 在 民 國 二 十 九 年 (1940)及 民 國 三 十 七 年 (1948) 兩 次 課 程 標 準 的 時 間 分 配 上 。 由 〈 表 2-18〉 中 可 以 看 出 , 中 學 歷 史 課 程 的 設 置 , 本 國 史 比 重 原 就 略 高 於 外 國 史 。 抗 戰 爆 發 後 , 國 民 政 府 重 訂 課 程 標 準 , 明 確 指 出 要 「 加 強 本 國 史 地 教 學 」58, 於 是 初 中 本 、 外 國 史 課 程 總 時 數 比 例 由 二 比 一 變 為
56 見民國二十五年六月公布之〈高中課程標準變更之概況〉,收於課程教材研究所編
《20 世紀中國中小學課程標准•教學大綱匯編》,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 初 版。
57 詳見〈初中課程標準變更之概況〉(民國 25 年);〈高中課程標準變更之概況〉(民國 25 年);〈初中課程標準變更之概況〉(民國 29 年);〈高中課程標準變更之概況〉(民 國 29 年)。收於課程教材研究所編《20 世紀中國中小學課程標准•教學大綱匯編》, 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 初版。
58 〈初中課程標準變更之概況〉(民國 29 年),收於課程教材研究所編《20 世紀中國 中小學課程標准•教學大綱匯編》,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 初版。
六 比 一 , 高 中 本 、 外 國 史 課 程 總 時 數 比 例 由 一 比 一 變 為 二 比
二 、 教 育 宗 旨 與 歷 史 教 學 目 標
國 民 政 府 統 一 後 , 公 布 《 中 華 民 國 教 育 宗 旨 及 實 施 方 針 》,
明 定 中 華 民 國 的 教 育 宗 旨 以 三 民 主 義 為 依 據59, 其 實 施 方 針 強 調 :
各 級 學 校 之 三 民 主 義 教 育 應 與 全 體 課 程 及 課 外 作 業 相 貫 通 , 以 史 地 教 材 闡 明 民 族 主 義 之 真 諦 … … 務 使 知 識 道 德 融 會 貫 通 於 三 民 主 義 之 下 , 以 收 篤 信 力 行 之 效 。
自 此 以 後,三 民 主 義 教 育 宗 旨 及 教 育 方 針 一 直 是 國 民 政 府 教 育 施 政 的 法 定 綱 領 。「 以 史 地 教 材 闡 揚 民 族 主 義 」 也 成 為 日 後 歷 史 教 材 編 寫 的 重 要 依 據。在「 三 民 主 義 」的 教 育 宗 旨 下,中 學 的 教 育 目 標 為 :
中 學 應 遵 照 中 華 民 國 教 育 宗 旨 及 其 實 施 方 針,繼 續 小 學 之 基 礎 訓 練,以 發 展 青 年 身 心,培 養 健 全 國 民,並 為 研 究 高 深 學 術 及 從 事 各 種 職 業 之 準 備 。60
也 就 是 說,中 學 教 育 目 標 首 在 強 調 灌 輸 學 生 對 三 民 主 義 之 信 仰 , 並 培 養 學 生 能 為 升 學 或 就 業 做 準 備。此 後,直 到 國 民 政 府 撤 退 來 台 為 止,三 民 主 義 教 育 宗 旨 未 做 任 何 更 動。不 過,其 中 隨 著 抗 戰 的 爆 發 與 結 束 , 教 育 政 策 與 課 程 標 準 曾 略 做 調 整 。
在 歷 史 教 學 目 標 方 面 , 先 就 初 中 歷 史 課 程 來 看 , 民 國 十 八 年 (1929)頒 布 的《 初 級 中 學 歷 史 暫 行 課 程 標 準 》中,教 學 目 標 共
59 《第二次中國教育年鑑》第 1 篇,頁 2。
60 《第一次中國教育年鑑》乙編,頁 34~35。
有 七 條 :
一 、 研 求 中 國 政 治 經 濟 變 遷 的 概 況 , 說 明 近 世 中 國 民 族 受 到 列 強 侵 略 之 經 過 , 以 激 發 學 生 的 民 族 精 神 , 并 喚 醒 其 在 中 國 民 族 運 動 上 責 任 的 自 覺 。
二 、 研 求 重 要 各 國 政 治 經 濟 變 遷 之 概 況 , 說 明 今 日 國 際 形 勢 的 由 來 , 以 培 養 學 生 國 際 的 常 識 , 并 養 成 其 遠 大 的 眼 光 與 國 際 同 情 心 , 但 同 時 仍 注 重 國 際 現 勢 下 的 中 國 地 位 , 使 學 生 不 以 高 遠 理 想 , 而 忽 忘 中 國 民 族 自 振 自 衛 之 必 要 。
三 、 研 求 各 國 重 要 民 族 學 術 文 化 演 進 的 概 況 , 與 中 國 學 術 文 化 演 進 之 經 過 , 使 學 生 略 知 現 代 人 類 生 活 與 文 化 之 由 來 。
四 、 對 于 中 外 各 時 代 的 政 治 狀 況 , 特 別 注 意 現 代 民 權 發 展 的 由 來 , 以 樹 立 學 生 政 治 訓 練 與 運 用 民 權 的 基 礎 。 五 、 對 于 中 外 各 時 代 之 經 濟 狀 況 , 特 別 注 意 說 明 現 代 經 濟
狀 況 與 重 要 社 會 問 題 之 由 來 , 以 闡 明 民 生 主 義 之 歷 史 的 根 據 , 并 促 進 學 生 對 於 民 生 問 題 之 注 意 與 了 解 。 六 、 由 歷 史 實 例 之 啟 示 , 培 養 學 生 高 尚 的 情 操 , 服 務 人 群
與 精 進 不 息 的 精 神 , 並 增 進 其 觀 察 判 斷 的 能 力 。 七、使 學 生 明 瞭 近 代 科 學 對 于 物 質 文 明 與 社 會 進 化 之 貢 獻 。
這 七 條 歷 史 教 學 目 標 所 涵 蓋 的 內 容 , 可 依 教 學 目 標 的 區 分 法 分 為 認 知 與 情 意 兩 大 領 域。在 教 育 學 上,認 知 領 域 的 教 學 目 標
旨 在 增 進 學 生 知 識,充 實 學 生 經 驗,和 啟 發 學 生 的 思 想。其 教 學 目 標 由 低 至 高,又 可 分 成 六 大 層 次:「 知 識 」─ 包 括 對 特 殊 事 物 、 一 般 概 念、方 法、過 程、型 式、結 構、背 景 等 等 知 識 的 記 憶,以 奠 定 學 習 的 基 礎;「 理 解 」─ 此 一 層 次 培 養 的 是「 了 解 的 能 力 」,
指 學 習 過 的 東 西,能 明 白 他 的 意 義,及 其 和 另 外 的 資 料 有 無 必 要 的 關 係 , 或 是 在 明 白 其 涵 意 下 , 能 夠 應 用 這 些 資 料 或 概 念 ;「 應 用 」 ─ 指 在 特 殊 的 、 具 體 的 情 境 中 , 如 何 去 使 用 抽 象 能 力 (包 括 普 遍 觀 念 的 形 式、程 序 的 規 則、或 一 般 化 的 方 法 );「 分 析 」─ 指 對 材 料 之 構 成 的 部 分 的 分 析、各 部 分 相 互 關 係 的 分 析、解 決 問 題 的 步 驟 的 分 析 等 ;「 評 鑑 」 ─ 訓 練 學 生 評 價 和 判 斷 的 能 力 。 學 生 做 價 值 判 斷 和 批 評 時 , 必 須 根 據 內 在 的 證 據 (如 依 據 精 準 度 、 熟 練 程 度,或 科 學 邏 輯 以 批 評 之 )或 根 據 外 在 的 效 標 (如 應 用 已 知 的 學 識 、 理 論 以 批 判 其 價 值 )。 情 意 領 域 的 教 學 目 標 旨 在 培 養 學 生 的 理 想 , 陶 冶 學 生 的 情 感 , 培 育 學 生 的 品 德 和 人 格 。61
以 上 述 七 條 歷 史 教 學 目 標 而 言 , 可 以 看 出 , 在 認 知 領 域 方
以 上 述 七 條 歷 史 教 學 目 標 而 言 , 可 以 看 出 , 在 認 知 領 域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