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清末民初的學制變遷 與歷史課程設置
咸 豐、同 治 年 間,清 廷 開 始 創 辦 新 式 教 育,但 直 到 甲 午 戰 爭 為 止,國 人 所 創 辦 的 新 式 學 校 多 以 一 技 一 藝 的 專 門 學 堂 為 主,並 未 出 現「 小 學 堂 」、「 中 學 堂 」等 名 義 的 學 校,亦 即 此 時 國 人 尚 無
「 小 學 」、「 中 學 」、「 大 學 」等 學 校 分 級,逐 年 漸 進 的 概 念。具 有 現 今「 初 等 教 育 」、「 中 等 教 育 」性 質 的「 小 學 」、「 中 學 」出 現 , 一 般 公 認 始 自 天 津 中 西 學 堂 及 南 洋 公 學 。
天 津 中 西 學 堂 是 光 緒 二 十 一 年 (1895)由 盛 宣 懷 奏 報 後 設 立 , 學 堂 內 分 為 頭 等 學 堂 與 二 等 學 堂 , 頭 等 學 堂 相 當 於 大 學 專 科 , 二 等 學 堂 相 當 於 後 來 的 中 學 校 。 兩 學 堂 內 各 分 設 四 班 (即 四 個 年 級 ),學 生 逐 年 逐 級 依 序 遞 升,修 業 年 限 均 為 四 年1。學 堂 課 程 亦 仿 外 國,分 學 年 設 置 不 同 科 目,其 中,歷 史 課 程 的 設 置,頭 等 學 堂 安 排 於 第 一 學 年 , 名 稱 為 「 各 國 史 鑑 」, 二 等 學 堂 安 排 於 第 四 學 年 , 名 稱 亦 同 。2由 於 中 西 學 堂 以 培 育 西 學 人 才 為 主 , 故 其 歷 史 課 程 亦 以 外 國 史 為 重。到 了 光 緒 二 十 三 年 (1897),盛 宣 懷 再 度 奏 請 設 辦 的 南 洋 公 學 成 立,分 設 外 院 (即 後 來 的 小 學 堂 )、中 院 (即 中 學 堂 )、上 院 (即 大 學 堂 ),以 及 師 範 院 (師 範 學 堂 )3。其 中 ,
1 招收 13-15 歲學生。見盛宣懷〈擬設天津中西學堂稟•附章程、功課),光緒二十一 年七月二十八日。收於《歷代教育制度考》,1994 年,頁 1818。
2 盛宣懷〈擬設天津中西學堂稟•附章程、功課〉,光緒二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收於
《歷代教育制度考》,1994 年,頁 1818-1820。
3 〈南洋公學堂章程〉,收於陳學恂主編《中國近代教育史教學參考資料》上冊,人民 教育出版社,1986 年,頁 312。
中 院 四 年 畢 業,相 當 於 中 學,而 外、中、上 三 院 在 教 育 程 度 上 互 相 銜 接、逐 級 遞 升,終 於 形 成 了 中 國 近 代 學 校 三 級 制 的 雛 型。至 光 緒 二 十 四 年 (1898), 清 廷 頒 定 《 京 師 大 學 堂 章 程 》, 在 學 堂 設 置 方 面,將 新 式 學 堂 分 為 大 學 堂、中 學 堂、小 學 堂,「 小 學 」、「 中 學 」 之 名 稱 從 此 確 立 , 不 過 ,《 京 師 大 學 堂 章 程 》 所 欲 建 構 的 學 校 體 系 因 戊 戌 政 變 而 未 及 實 施。全 國 性 學 校 系 統 的 建 立,是 在《 欽 定 學 堂 章 程 》及《 奏 定 學 堂 章 程 》陸 續 頒 布 後,此 時,歷 史 課 程 亦 列 入 各 級 學 堂 課 程 之 中 , 成 為 學 校 正 式 的 課 程 之 一 。
第一節 清末學制的變遷與歷史課程
一 、《 欽 定 學 堂 章 程 》 規 畫 的 學 堂 歷 史 課 程
光 緒 二 十 八 年 (1902 年 ),清 廷 公 佈 由 管 學 大 臣 張 百 熙 負 責 擬 定 的 《 欽 定 學 堂 章 程 》。 章 程 中 包 括 了 《 京 師 大 學 堂 章 程 》、《 高 等 學 堂 章 程 》、《 中 等 學 堂 章 程 》、《 小 學 堂 章 程 》、《 蒙 養 院 章 程 》,
建 立 起 一 套 完 備 的 學 校 教 育 制 度。這 是 中 國 近 代 第 一 個 由 國 家 頒 布 的 學 制 , 因 為 當 年 歲 次 壬 寅 , 故 一 般 通 稱 「 壬 寅 學 制 」。
壬 寅 學 制 從 縱 的 方 面 而 言,可 分 為 三 段 七 級:第 一 階 段 為 初 等 教 育,其 下 又 分 三 級,包 括 蒙 學 堂 四 年、尋 常 小 學 堂 三 年、高 等 小 學 堂 三 年。其 中 蒙 學 堂 及 尋 常 小 學 堂 合 計 七 年,定 為 義 務 教 育。第 二 階 段 為 中 等 教 育,設 中 學 堂 四 年,做 為 高 等 學 堂 之 預 備。
第 三 階 段 為 高 等 教 育,包 括 高 等 學 堂 或 大 學 預 科 三 年、大 學 堂 三
年、大 學 院 (年 限 不 定 ),共 三 級。各 級 學 堂 的 課 程 設 置 為:蒙 學 堂 科 目 共 七 門 , 其 中 歷 史 課 程 名 稱 為 「 史 學 」; 尋 常 小 學 堂 科 目 共 八 門 , 歷 史 課 程 為 「 史 學 」。 高 等 小 學 堂 則 共 十 一 門 科 目 , 其 中 , 歷 史 課 程 亦 為 「 史 學 」。 中 學 堂 共 十 二 門 , 歷 史 課 程 為 「 中 外 史 學 」。高 等 學 堂 為 大 學 堂 之 預 科,課 程 分 政 (文 )、藝 (理 )兩 科。
不 論 政 科、藝 科,皆 設 有「 中 外 史 學 」一 科。現 將《 欽 定 學 堂 章 程 》中,歷 史 一 科 所 佔 之 比 重,及 各 學 堂 歷 史 科 每 週 修 習 時 數 與 教 授 內 容 , 列 表 於 下 (表 2-1、 表 2-2):
由 〈 表 2-1〉可 知 ,在《 欽 定 學 堂 章 程 》中 , 歷 史 課 程 還 頗 受 到 重 視 。 其 課 程 設 置 , 自 蒙 學 堂 至 高 等 學 堂 , 皆 列 入 「 史 學 」 一 門。其 課 程 設 計,蒙 學 堂 所 授「 歷 代 國 號、帝 王 世 系、帝 王 年 數 、 興 亡 之 大 事 及 疆 域 及 分 割 之 情 況 」, 可 以 說 是 學 習 中 國 歷 史 的 概 略 。 尋 常 小 學 堂 與 高 等 小 學 堂 的 課 程 雖 名 為 「 史 學 」, 但 所 授 內 容 實 為 起 自 上 古 三 代 以 迄 明 代 的 本 國 史。中 學 堂 課 程 名 稱 雖 為「 中 外 史 學 」,但 其 課 程 內 容 實 為「 外 國 史 」。高 等 學 堂 所 列 教 授 內 容 則 為:「 中 外 史 制 度 異 同、中 外 史 治 亂 得 失、商 業 史 」,內 容 傾 向 專 史 及 中 外 史 學 比 較。可 以 說,蒙 學 堂 所 授 課 程,是 明 瞭 本 國 歷 史 的 基 礎 知 識,小 學 堂 則 以 本 國 史 為 主,中 學 堂 以 外 國 史 為 主 , 高 等 學 堂 則 為 專 史 與 中 外 史 學 比 較 研 究 。 可 見 ,《 欽 定 學 堂 章 程 》中,對 歷 史 課 程 設 計 是 由 基 礎 至 高 深,由 本 國 史 以 迄 外 國 史 , 逐 層 漸 進 發 展 的 。
表 2-1:《欽定學堂章程》中,歷史一科所佔科目比例及總時數:
全 部 課 程
每週歷史科課時/每 週上課總時數
歷史科/全 部科目
歷史科時 數/總時數 蒙學
堂
修身、字課、讀經、
史學、輿地、算學、
體操
3/36 1/7 8.3%
尋常 小學
堂
修身、讀經、習字、
作文、史學、輿地、
算學、體操
6/36 1/8 16.7%
第一年 10/36 第二年 8/36 高等
小學 堂
修身、讀經、習字、
作文、史學、輿地、
算學、體操、古文 辭、理科、圖書
第三年 8/36 1/11 12%
第一年 3/37 第二年 3/37 第三年 3/38 中
學 堂
修身、讀經、算學、
詞章、中外史學、中 外輿地、外國文、圖 畫、博物、物理、化
學、體操 第四年 3/38
1/12 8%
※尋常小學堂及高等小學堂的上課方式是採用十二日一週制,故此處課 程時數是將之換算成一星期上課六日的星期制;中學堂則採星期制。
※資料來源:《欽定學堂章程》。
表 2-2:《欽定學堂章程》中,各學堂歷史科每週修習時數及教授內容:
課程名稱 學 年 每週上課時數 教 授 內 容
蒙學
堂 史學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隔日一節/
一週(12 日)
歷代國號、帝王世系 歷代帝王年數、建元 歷代興亡之大事 歷代疆域及分割之情況 尋常
小學 堂
史學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每日一節/
一週(12 日)
上古三代之大略 秦漢之大略 兩晉南北朝之大略 高等
小學 堂
史學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10 節/一週(12 日) 8 節/一週(12 日) 8 節/一週(12 日)
唐、五代之大略 宋遼金元之大略 明之大略
中學 堂
中外史學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三 三 三 三
外國上世史 外國中世史 外國近世史
外國史法沿革之大略
※尋常小學堂及高等小學堂的上課方式是採用十二日一週制;中學堂採 星期制。
※資料來源:《欽定學堂章程》。
二 、《 奏 定 學 堂 章 程 》 下 的 學 堂 歷 史 課 程 1. 歷 史 課 程 設 置 及 變 遷
「 壬 寅 學 制 」雖 然 正 式 公 布,但 因 種 種 原 因,並 未 付 諸 實 行。
4第 一 個 由 國 家 頒 布 , 並 在 全 國 實 施 的 學 校 系 統 是 光 緒 二 十 九 年 (1903), 由 張 百 熙 、 張 之 洞 、 榮 慶 擬 定 的 《 奏 定 學 堂 章 程 》。 此 章 程 因 公 布 於 光 緒 二 十 九 年 (1903),該 年 歲 次 正 為 癸 卯,所 以 又 稱 為「 癸 卯 學 制 」。《 奏 定 學 堂 章 程 》明 確 地 宣 告 了 清 朝 的 立 學 宗 旨,並 對 學 校 系 統、課 程 設 置、學 校 管 理 等 做 了 具 體 而 微 的 規 定,
且 自 公 布 後,一 直 實 施 到 清 廷 滅 亡 方 告 終 止,故 其 影 響 層 面 相 當 廣 泛 深 遠,甚 至 連 民 初 學 制 的 建 立,大 體 上 還 是 沿 襲 癸 卯 學 制 的 設 計 。
「 癸 卯 學 制 」的 課 程 安 排,主 要 仿 自 日 本 的 學 制。自 縱 的 方 面 而 言,共 包 含 了 三 個 階 段。第 一 階 段 為 初 等 教 育,設 初 等 小 學 堂 五 年、高 等 小 學 堂 四 年,另 雖 有 蒙 養 院,但 不 在 正 式 學 制 之 內 ; 第 二 階 段 為 中 等 教 育,設 中 學 堂 五 年;第 三 階 段 為 高 等 教 育,設 高 等 學 堂 或 大 學 預 科 三 年,分 科 大 學 堂 三 或 四 年、通 儒 院 五 年 。 至 於 各 學 堂 內 的 歷 史 課 程 設 計,初 等 小 學 堂、高 等 小 學 堂 及 中 學 堂 皆 安 排 了 歷 史 課 程,高 等 學 堂 內 分 三 類 組,其 中 只 有 第 一 類 組 的 課 程 中 有 歷 史。現 將《 奏 定 學 堂 章 程 》中,歷 史 一 科 所 佔 之 比 重 , 及 各 學 堂 歷 史 科 每 週 修 習 時 數 與 教 授 內 容 , 列 表 於 下 (表
4 壬寅學制未及實施的原因,已有多名學者探討,一般認為是因為清庭內部的權力之 爭導致,詳參錢曼倩、金林祥主編《中國近代學制比較研究》,廣東教育出版社,
1996 年,頁 76-77。
2-3、 表 2-4)。
《 奏 定 學 堂 章 程 》的 課 程 設 置,自 初 等 小 學 堂 至 中 學 堂,皆 列 入「 歷 史 」一 門。其 課 程 設 計,初 小 課 程 以 鄉 土 史、本 朝 史 及 中 國 歷 代 概 略 為 主;高 小 課 程 以 中 國 史 為 主;中 學 堂 課 程 前 三 年 仍 以 中 國 史 與 本 朝 史 為 主,並 旁 及 周 邊 鄰 國,後 二 年 方 以 外 國 史 為 主 。 以 〈 表 2-3〉 與 〈 表 2-1〉 中 , 歷 史 課 程 每 週 所 佔 時 數 比 例 來 比 較,可 以 看 出《 奏 定 學 堂 章 程 》中,歷 史 科 教 授 時 數 不 如
《 欽 定 學 堂 章 程 》。
宣 統 年 間,學 部 對 癸 卯 學 制 進 行 修 正,其 修 訂 的 重 點 為 初 等 小 學 堂 與 中 學 堂。初 等 小 學 堂 是 因 為 科 目 過 多,課 程 過 重,師 資 又 難 尋,以 致 成 效 不 佳,所 以 學 部 奏 請 變 通 初 等 小 學 堂 章 程,將 歷 史 、 地 理 、 格 致 三 科 併 入 中 國 文 學 一 門 中 。5中 學 堂 課 程 的 變 革 , 主 要 是 實 施 文 (文 組 )、 實 (理 組 )分 科 。 不 論 文 組 或 實 組 , 課 程 仍 以 奏 定 章 程 中 之 十 二 門 科 目 為 主,但 依 文、實 二 科 教 授 重 點 不 同,而 分 為 主 修 與 通 習 二 類。文 科 以 讀 經、中 國 文 學、外 國 語、
歷 史、地 理 為 主 課,餘 為 通 習;實 科 以 外 國 語、算 學、物 理、化 學、博 物 為 主 課,其 餘 為 通 習。茲 將 文、實 科 歷 史 教 授 之 程 度 與 授 課 時 間 列 於 下 (表 2-5)。
宣 統 年 間 的 這 兩 項 變 革 , 後 來 皆 因 宣 統 三 年 辛 亥 革 命 而 停 頓。其 後,民 國 成 立,初 等 小 學 取 消 歷 史、地 理、格 致 的 措 施 仍 為 民 國 政 府 所 承 繼 , 但 中 學 文 、 實 分 科 一 案 則 無 疾 而 終 。
5 見學部《奏酌擬變通初等小學堂章程折》,宣統元年三月二十六日,收於陳學恂主編
《中國近代教育史教學參考資料》上冊,人民教育出版社,1986 年,頁 746-748。
表 2-3:《奏定學堂章程》中,歷史一科所佔科目比例及總時數:
全 部 課 程 每週歷史科課時/
每週上課總時數
歷史科 所佔比
例
歷史科所 佔時數比
例 初等
小學 堂
修身,讀經講經、中國 文字、算術、歷史、地
理、格致、體操 1/30 1/8 3.3%
高等 小學 堂
修身,讀經講經、中國 文字、算術、中國歷 史、地理、格致、圖畫、
體操
2/36 1/9 5.6%
第一年 3/36 第二年 2/36 第三年 2/36 第四年 2/36 中學
堂
修身,讀經講經、中國 文學、外國語、歷史、
地理、算學、博物、物 理及化學、法制及理
財、圖畫、體操 第五年 2/36
1/12 6.1%
※資料來源:《奏定學堂章程》。
表 2-4:《奏定學堂章程》中,各學堂歷史課程的設置:
課程 名稱
學 年 每週 鐘點
教 授 內 容 初
等 小 學 堂
歷 史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一 一 一 一 一
講鄉土之大端故事及本地古先名人之事 實
(同前學年)
講歷朝年代、國號及聖主賢君之大事 (同前學年)
講本朝開國大略及列聖仁政 高
等 小 學 堂
中 國 歷 史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二 二 二 二
中國歷史之大要 (續前學年) (續前學年)
補習中國歷史前三學年所未及講授者
中 學 堂
歷 史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三 二 二 二 二
中國史
中國史及亞洲各國史 中國本朝史及亞洲各國史 東西洋各國史
(同前學年) ※資料來源:《奏定學堂章程》。
表 2-5:中學堂文、實科歷史教授之程度與授課時間表 課程 分科 學 年 每週鐘點 教 授 內 容
文 科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三 三 三 三 三
中國史 中國史
中國史及亞洲各國史 外國歷史
外國歷史 中
學 堂
歷
史 實
科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一 一 一 一 一
中國史 中國史 中國史 外國歷史 外國歷史 ※資料來源:學部《奏酌擬變通初等小學堂章程折》。
2.教 育 宗 旨 與 歷 史 教 學 目 標 的 確 立
欲 探 索 課 程 安 排 的 意 義,勢 必 追 究 此 一 時 期 教 育 的 宗 旨 與 目 標,方 能 了 解 其 課 程 編 排 的 深 意。因 為,課 程 安 排 受 制 於 教 學 目 的,依 據 不 同 的 教 學 目 的,就 會 出 現 不 同 的 課 程 設 計。一 般 而 言,
「 教 育 目 的 」(educational aims ; aims of education) ,或 稱 為「 教 育 宗 旨 」6, 是 指 教 育 的 總 體 方 向 , 其 所 體 現 的 是 普 遍 的 、 總 體 的 、 終 極 的 教 育 價 值 , 也 反 映 了 特 定 的 價 值 觀 。「 教 育 目 的 」 是 最 宏 觀 的 教 育 價 值,它 具 體 表 現 在 國 家、地 方、學 校 的 教 育 哲 學 中,體 現 於 各 項 教 育 法 令 之 內。不 過,無 論 以 何 種 教 育 理 念 為 依
6 黃武雄主編《教育概論》中提及:「教育目的就是教育預懸的鵠的和理想,它決定教 育發展的方向,指引教育活動的歸趨,使教育成為有意義而循序漸進的活動,而不 成為盲目零亂的活動」;又說「教育目的與教育宗旨意義相近,而習慣用法有別,
一般以『教育宗旨』來泛指國家法定的教育活動目的,而以『教育目的』來說明一 般性教育活動鵠的」。由於本處主要探討的是國家教育政策對歷史教學目標及教材 的影響,故不特意加以區分。見《教育概論》,師大書苑出版,1996 年,頁 31。
據 ,「 教 育 目 的 」 終 究 是 種 普 遍 性 、 觀 念 性 的 指 導 原 則 , 對 於 有 關 課 程 內 容 的 選 擇、教 學 過 程 的 開 展、課 程 及 教 學 的 評 價 等 等 ,
「 教 育 目 的 」本 身 是 無 法 提 供 具 體 的 辦 法 來 落 實,因 此,需 有「 教 育 目 標 」、「 課 程 與 教 學 目 標 」的 訂 定,才 能 將「 教 育 目 的 」具 體 化 , 並 能 落 實 在 課 程 、 教 學 設 計 與 教 學 活 動 等 各 方 面 。
「 教 育 目 標 」 (educational goals ; goals of education)是 「 教 育 目 的 」的 下 位 概 念,其 主 要 目 的 是 揭 示 各 級 各 類 教 育 的 價 值 , 如 基 礎 教 育、中 等 教 育、高 等 教 育、職 業 教 育 等 等,皆 有 不 同 的 教 育 目 標 。「 課 程 與 教 學 目 標 」 (curricular objectives and
instructional objectives)是「 教 育 目 標 」的 下 位 概 念,其 具 體 體 現 在 課 程 開 發 與 教 學 設 計 中 的 教 育 價 值,如 歷 史、數 學、國 文 等 不 同 學 科 的 目 標,或 教 學 過 程 中 的 目 標。「 教 育 目 的 」、「 教 育 目 標 」、
「 課 程 與 教 學 目 標 」這 三 者 的 關 係,是「 教 育 目 的 」決 定 了「 教 育 目 標 」的 內 涵 和 方 向,而「 教 育 目 標 」決 定 了「 課 程 與 教 學 目 標 」 的 程 度 及 內 容 。7
因 此 ,《 奏 定 學 堂 章 程 》 中 的 歷 史 課 程 設 計 , 必 定 是 依 照 教 育 宗 旨 與 辦 學 目 標 而 來。以 下 即 先 說 明 清 廷 所 定 的 教 育 目 的,再 闡 明 其 與 歷 史 教 學 目 標 之 關 連 。
在 光 緒 二 十 九 年 ( 1903)的 《 奏 定 學 堂 章 程 》 中 , 清 廷 所 提 之 立 學 宗 旨 為 :
至 於 立 學 宗 旨,無 論 何 等 學 堂,均 以 忠 孝 為 本,以 中 國 經 史 之 學 為 基。俾 學 生 心 術 壹 歸 於 純 正,而 後 以 西 學 瀹 其 知 識 ,
7 張華著《課程與教學論》,上海教育出版社,2001 年,頁 150-152。
練 其 藝 能,務 其 他 日 成 材,各 適 實 用,以 仰 副 國 家 造 就 通 才,
慎 防 流 弊 之 意 。8
並 一 再 闡 明 各 級 學 堂 的 教 育 目 的 :
此 次 遵 旨 修 改 各 學 堂 章 程,以 忠 孝 為 敷 教 之 本,以 禮 法 為 訓 俗 之 方,以 練 習 藝 能 為 致 用 治 生 之 具 … … 京 外 大 小 文 武 各 學 堂 均 應 遵 諭 旨,以 端 正 趨 向,造 就 通 才 為 宗 旨 … … 一 切 邪 說 詖 詞,嚴 拒 力 斥;使 學 生 他 日 成 就,無 論 為 士 為 農 為 工 為 商,
均 上 知 愛 國 , 下 足 立 身 , 使 不 負 朝 廷 興 學 之 意 。9
明 顯 可 見 的 是,學 堂 章 程 中 揭 櫫 的 教 育 宗 旨,其 核 心 仍 是 以 傳 統 的 忠 孝 思 想 為 根 本,強 調 對 傳 統 禮 教 的 維 護,對 於 西 學 的 吸 收 , 目 的 不 過 是 為 了 獲 取 新 知、練 其 技 能,以 達 致 用 之 道。這 種「 中 學 為 體,西 學 為 用 」思 想 的 體 現,在 光 緒 二 十 七 年 八 月 二 日 上 諭 中 說 得 更 清 楚 :
各 省 … … 學 堂 , 其 教 法 常 以 四 書 五 經 綱 常 大 義 為 主 , 以 歷 代 史 鑑 及 中 外 政 治 藝 學 為 輔 。10
於 是,在 強 調 忠 孝 為 主、及 中 體 西 用 的 教 育 宗 旨 下,經 學 成 為 學 校 課 程 的 重 點,史 學 教 材 如「 歷 代 史 鑑 」等 不 過 為 輔 佐 借 鑑 之 用,
故《 奏 定 學 堂 章 程 》中 歷 史 課 程 的 安 排,明 顯 少 於《 欽 定 學 堂 章 程 》 中 的 時 數 。 且 由 於 教 學 目 的 是 以 能 使 學 童 明 瞭 忠 孝 大 義 為 主,因 此,能 達 成 此 一 目 的 的 中 國 史 課 程,其 份 量 也 就 遠 遠 超 越
8 《奏定學堂章程》,台北,台聯國風出版社,民國 59 年(1970)影本,頁 5。
9 《奏定學堂章程•學務綱要》,台北,台聯國風出版社,民國 59 年(1970)影本,頁 47。
10 《大清教育新法令卷首》,轉引自陳啟天著《最近三十年中國教育史》,台北,文星 書店,民國 51 年,頁 24。
外 國 史 課 程。以 致 於 在《 奏 定 學 堂 章 程 》中,世 界 史 課 程 所 佔 的 總 時 數 比 例 還 不 如 《 欽 定 學 堂 章 程 》。
表 2-6:《奏定學堂章程》,初等、高等小學堂,中學堂歷史科程度及要 義
學 年 學科 程 度 歷史科教育要義
第一年 歷史 講鄉土之大端故事 及本地古先名人之 事實
第二年 歷史 (同前學年)
第三年 歷史 講歷朝年代、國號 及聖主賢君之大事 第四年 歷史 (同前學年)
初 等 小 學 堂
第五年 歷史 講本朝開國大略及 列聖仁政
歷史其要義在略舉古來聖 主賢君重大美善之事,俾 知中國文化所由來及本朝 列聖德政,以養國民忠愛 之本源。尤當先講鄉土歷 史,採本境內鄉賢名宦流 寓諸名人之事跡,令人景 仰嘆慕,增長志氣者為之 解說,以動其希賢慕善之
心。
第一年 中國 歷史
中國歷史之大要 第二年 中國
歷史
(續前學年) 第三年 中國
歷史
(續前學年) 高
等 小 學 堂
第四年 中國 歷史
補習中國歷史前三 學年所未及講授者
其要義在陳述黃帝堯舜以 來歷朝治亂興衰大略,俾 知古今世界之變遷,鄰國 日多,新器日廣,尤宜多 講本朝仁政,俾知歷聖德 澤之深厚,以養成國民自 強之志氣,忠愛之性情。
第一年 歷史 中國史
第二年 歷史 中國史及亞洲各國 史
第三年 歷史 中國本朝史及亞洲 各國史
第四年 歷史 東西洋各國史 中
學 堂
第五年 歷史 (同前學年)
凡教歷史者,注意在發明 實事之關係,辨文化之由 來,使得省悟強弱興衰亡 之故,以振發國民之志
氣……(下略)
※資料來源:《奏定學堂章程》。
表 2-7:《奏定學堂章程》中,初等、高等小學堂以及中學堂之辦學宗 旨
辦學宗旨 初等小
學堂
以啟人生應有之知識,立其明倫理、愛國家之根基,並調 護兒童身體,令其發育為宗旨,以識字之民日多為成效。
高等小 學堂
以培養國民之善性,擴充國民之知識,強壯國民之氣體為 宗旨。
中學堂 以施較深之普通教育,俾畢業後不仕者從事於各項事業,
進取者升入各高等專門學堂均有根柢為宗旨。
※資料來源:《奏定學堂章程》。
依 各 學 堂 教 育 目 標 (表 2-7)的 不 同 , 各 級 學 堂 的 歷 史 教 育 目 標 亦 有 差 別。初 等 小 學 堂 辦 學 宗 旨 在 於:「 以 啟 人 生 應 有 之 知 識,
立 其 明 倫 理 、 愛 國 家 之 根 基 」, 故 為 了 培 養 學 生 「 明 倫 理 、 愛 國 家 」,歷 史 教 育 務 必:「 略 舉 古 來 聖 主 賢 君 重 大 美 善 之 事,俾 知 中 國 文 化 所 由 來 及 本 朝 列 聖 德 政 , 以 養 國 民 忠 愛 之 本 源 。 」11 高 等 小 學 堂 辦 學 宗 旨 為:「 培 養 國 民 之 善 性,擴 充 國 民 之 知 識,強 壯 國 民 之 氣 體 」。由 於 旨 在「 培 養 國 民 之 善 性 」,故 歷 史 教 育「 宜 多 講 本 朝 仁 政,俾 知 歷 聖 德 澤 之 深 厚,以 養 成 國 民 自 強 之 志 氣,忠 愛 之 性 情。」;旨 在「 擴 充 國 民 之 知 識 」,故 歷 史 教 育 的 要 義 在 :「 陳 述 黃 帝 堯 舜 以 來 歷 朝 治 亂 興 衰 大 略 , 俾 知 古 今 世 界 之 變 遷 , 鄰 國 日 多 , 新 器 日 廣 。 」12
中 學 堂 辦 學 宗 旨 為 :「 以 施 較 深 之 普 通 教 育 , 俾 畢 業 後 不 仕 者 從 事 於 各 項 事 業 , 進 取 者 升 入 各 高 等 專 門 學 堂 均 有 根 柢 為 宗
11 《初等小學堂章程》,見張之洞等撰《奏定學堂章程》,台北,台聯國風出版社,民 國 59 年(1970)影本,頁 431-445。
12 《高等小學堂章程》,見張之洞等撰《奏定學堂章程》,台北,台聯國風出版社,民 國 59 年(1970)影本,頁 387-399。
旨 。 」, 就 此 而 言 , 中 學 堂 歷 史 教 育 目 標 可 謂 是 高 等 小 學 堂 歷 史 知 識 的 深 化。因 此,在《 中 學 堂 章 程 》中 的〈 學 科 分 科 教 法 〉即 提 到 :「 凡 教 歷 史 者 , 注 意 在 發 明 實 事 之 關 係 , 辨 文 化 之 由 來 , 使 得 省 悟 強 弱 興 衰 亡 之 故 , 以 振 發 國 民 之 志 氣 」。 並 提 到 教 授 方 法 如 下 :
先 講 中 國 史,當 專 舉 歷 代 帝 王 之 大 事,陳 述 本 朝 列 聖 之 善 政 德 澤,暨 中 國 百 年 以 內 之 大 事;次 則 講 古 今 忠 良 賢 哲 之 事 跡,以 及 學 術、 技 藝 之 隆 替, 武 備 之 弛 張 , 政 治 之 沿 革 , 農 、 工 、 商 業 之 進 境 , 風 俗 之 變 遷 等 事 。
次 講 亞 州 各 國 史,先 就 日 本、朝 鮮、安 南、暹 羅、緬 甸 、 印 度、波 斯、中 亞 細 亞 諸 小 國,講 其 事 實 沿 革 之 大 略,宜 詳 於 日 本 及 朝 鮮、安 南、暹 羅、緬 甸,而 略 于 餘 國;詳 于 近 代 而 略 于 遠 年 ; 五 十 年 以 內 之 事 尤 宜 加 詳 , 說 近 世 事 者 十 之 九,說 古 事 者 十 之 一,並 示 以 今 日 西 方 東 侵 東 方 諸 國 之 危 局。
次 講 歐 洲、美 洲 史,宜 就 歐 美 諸 國 講 其 古 今 歷 史 中 之 重 要 事 宜 (上 古 不 必 多 講 );詳 于 大 國 而 略 于 小 國,詳 于 近 代 而 略 于 遠 年;五 十 年 以 內 之 事 尤 宜 加 詳,說 近 世 事 者 十 之 九 , 說 古 事 者 十 之 一 。13
因 此,歷 史 課 程 的 教 授 要 點 有 三,一 是:先 講 中 國 史,次 講 亞 洲 史 , 再 次 才 是 歐 美 各 國 史 ; 第 二 、 就 時 間 順 序 而 言 , 詳 近 代 (佔 教 材 十 之 九 )而 略 於 古 代 (佔 教 材 十 之 一 ); 第 三 、 重 中 國 史 而 輕
13 《中學堂章程》,見張之洞等撰《奏定學堂章程》,台北,台聯國風出版社,民國 59 年(1970)影本,頁 347、頁 357-359。
世 界 史。就 歷 史 教 學 目 標 而 言,講 授 外 國 史 的 目 的,不 過 是 讓 學 童 明 瞭 現 況 之 所 由,以 期 能 達 到「 使 得 省 悟 強 弱 興 衰 亡 之 故,以 振 發 國 民 之 志 氣 」而 已,其 精 神 訴 求 仍 是 忠 君 愛 國 教 育。中 國 史 則「 專 舉 歷 代 帝 王 之 大 事,陳 述 本 朝 列 聖 之 善 政 德 澤 」、「 次 則 講 古 今 忠 良 賢 哲 之 事 跡 」, 其 所 教 授 的 課 程 範 圍 , 還 是 限 於 傳 統 所 謂 「 帝 王 將 相 」 之 史 , 其 教 授 的 目 的 , 是 以 教 化 忠 良 為 主 。
以 歷 史 課 程 設 置 的 角 度 來 看,在「 中 學 為 體,西 學 為 用 」思 想 為 主 的 癸 卯 學 制 設 計 下 , 歷 史 課 程 所 受 的 重 視 沒 有 壬 寅 學 制 高。就 歷 史 課 程 內 容 來 看,壬 寅 學 制 教 材 分 布 較 為 平 均,學 習 的 層 次 由 淺 而 深,相 當 符 合 現 代 的 教 學 原 理。課 程 所 反 映 的 特 定 教 育 目 標 和 觀 念,會 決 定 了 教 材、教 學 內 容、範 圍 和 教 學 進 程。《 奏 定 學 堂 章 程 》中,歷 史 課 程 所 反 映 的,正 是 清 代 統 治 者 在 面 臨 強 敵 威 脅 時,亟 思 以 教 育 來 救 國 保 教、保 衛 政 權 的 思 想。在 此 種 保 國 衛 道 的 思 想 下,歷 史 知 識 除 了 認 識 現 況 所 由 來 以 外,更 主 要 的 是 提 供 學 童 足 堪 仿 效、足 為 借 鑑 的「 致 用 」之 道,以 這 點 而 言 ,
《 學 堂 章 程 》中 所 涉 及 的 歷 史 知 識 範 疇 其 實 相 當 狹 礙。這 是 清 末 歷 史 課 程 設 置 的 一 大 特 色 。
第二節 北京政府時期學制的變遷與歷史課程設 置
一 、 民 國 初 年 的 發 展 (民 國 元 年 至 民 國 十 年 )
1.歷 史 課 程 設 置
民 國 元 年 一 月,南 京 臨 時 政 府 教 育 部 成 立 後,先 頒 布《 普 通 教 育 暫 行 辦 法 》與《 普 通 教 育 暫 行 課 程 標 準 》作 為 教 育 政 策 的 最 高 指 導 原 則。其 中,前 者 對 民 國 的 教 育 方 針、學 校 課 程 做 了 簡 單 扼 要 的 規 範;後 者 則 規 畫 了 各 級 學 校 的 修 業 年 限 及 學 習 科 目 與 節 數。南 京 臨 時 政 府 的 命 令 雖 然 只 是 權 宜 之 策,但《 暫 行 課 程 標 準 》 所 規 劃 的 課 程 架 構 大 致 上 為 以 後 北 京 政 府 所 沿 襲,奠 定 了 民 國 元 年 至 十 年 , 中 小 學 和 師 範 學 校 課 程 設 置 的 基 礎 。
在《 暫 行 課 程 標 準 》中,初 等 小 學 沒 有 歷 史 課 程,高 等 小 學 校 的 歷 史 課 程 名 稱 為「 中 華 歷 史 」,中 學 校 名 稱 為「 歷 史 」,其 教 授 時 數 如 下 列 〈 表 2-8〉、〈 表 2-9〉, 多 半 與 地 理 科 合 計 時 數14。 大 體 而 言,民 初《 暫 行 課 程 標 準 》中 的 歷 史 課 程 時 數 比 例,與 清 末 癸 卯 學 制 相 較 , 差 別 其 實 不 大 。
14 《普通教育暫行課程標準》,舒新城編《近代中國教育史料》第二冊,上海,上海 書店,據 1933 年中華書局版影印,1990 出版,頁 40。
表 2-8:民國元年《暫行課程標準》中,高等小學校歷史科每週教授時 數
第一學年 第二學年 第三學年 第四學年
中華歷史
中華地理 5 5 5 5
每週歷史科課時/
每週上課總時數
男 2.5/28 女 2.5/29
男 2.5/28 女 2.5/29
男 2.5/30 女 2.5/31
男 2.5/30 女 2.5/31
※ 資料來源:《普通教育暫行課程標準》,民國元年 1 月 19 日。
表 2-9:民國元年《暫行課程標準》中,中學校歷史科每週教授時數:
第一學年 第二學年 第三學年 第四學年
歷史
地理 3 3
2 2
2 2 每週歷史科課時/
每週上課總時數 1.5/32 1.5/32
男 2/33 女 2/35
男 2/33 女 2/35
※ 資料來源:《普通教育暫行課程標準》,民國元年 1 月 19 日。
民 初 整 體 學 制 系 統 的 確 立,是 在 北 京 政 府 主 政 後。先 是 民 國 元 年 (1912)九 月,北 京 政 府 頒 布 了 由「 中 華 民 國 中 央 臨 時 教 育 會 議 」 討 論 通 過 的 《 學 制 系 統 案 》, 這 是 中 華 民 國 的 第 一 個 學 制 系 統,因 該 年 歲 次 壬 子,一 般 又 稱 為「 壬 子 學 制 」。不 過,「 壬 子 學 制 」基 本 上 只 是 描 繪 了 一 幅 比 較 簡 單 的 學 校 系 統 輪 廓,故 至 民 國 二 年 (1913)八 月 , 教 育 部 又 陸 續 公 布 《 小 學 校 令 》、《 中 學 校 令 》、《 師 範 教 育 令 》、《 大 學 令 》等 等 各 種 學 校 法 令 及 規 程,明 確 規 定 各 類 學 校 的 教 育 宗 旨、修 業 年 限、入 學 資 格、課 程 及 授 課 時 數,這 些 法 令 與「 壬 子 學 制 」形 成 一 個 完 整 一 致 的 系 統,因 該 年 歲 次 癸 丑 , 因 而 整 個 學 制 又 稱 「 壬 子 癸 丑 學 制 」。 大 體 上 看 來 ,
壬 子 癸 丑 學 制 與 清 末 壬 寅 學 制 的 基 本 形 式 並 無 太 大 差 別,僅 修 業 年 限 略 為 縮 短15。 故 可 謂 仍 深 受 日 本 學 制 影 響 。
從 縱 向 看 ,「 壬 子 癸 丑 學 制 」 共 分 三 段 (初 等 、 中 等 、 高 等 ) 四 級 (初 等 小 學 校、高 等 小 學 校、中 學 校、大 學 )。其 中,初 等 小 學 校 學 制 四 年,為 義 務 教 育;高 等 小 學 校 三 年;中 學 校 四 年;大 學 學 制 預 科 三 年、本 科 三 或 四 年。各 級 學 校 課 程 中,歷 史 課 程 設 於 高 等 小 學 以 上 。 高 等 小 學 校 歷 史 課 程 名 稱 為 「 本 國 歷 史 」, 三 年 皆 設 , 每 週 與 地 理 合 佔 三 課 時 。 中 學 校 歷 史 課 程 名 稱 為 「 歷 史 」, 四 年 皆 設 , 每 週 佔 二 課 時 。 由 〈 表 2-11〉 中 可 以 見 到, 此 時 的 歷 史 課 程 設 計,高 等 小 學 是 以 本 國 歷 史 為 主,中 學 校 課 程 則 是 本 國 史 、 外 國 史 各 半 。
表 2-10:〈壬子癸丑學制〉中,歷史一科所佔科目比例及總時數:
全 部 課 程 每週歷史科課時/每 週上課總時數
歷史科/
總科目
歷史科 時數/總 時數 高等
小學 校
修身、國文、算術、本 國歷史、地理、理科、
手工、圖畫、唱歌、體 操
1.5/30 1/10 5%
中學 校
修身、國文、外國語、
歷史、地理、數學、博 物、物理、化學、法制 經濟、圖畫、手工、樂 歌、體操、家事園藝 (女)、縫紉(女)
男 2/34.2 女 2/33.2
男 1/13 女 1/15
5.8%
6%
※ 資料來源:《小學校教則及課程標準》,民國元年 12 月。
《中學校令施行規則》,民國元年 12 月。
15 清末壬寅學制自初等小學堂至大學堂,共計二十一年;壬子癸丑學制自初等小學校 至大學,共計十八年,其中中學減少一年,小學減少兩年。
表 2-11:〈壬子癸丑學制〉中,對歷史課程的規畫:
課程名稱 學年 每週上課時數與教學內容
高等小學校 本國歷史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1.5* (民國五年後調整為:1) 1.5* (民國五年後調整為:2) 1.5* (民國五年後調整為:2)
中學校 歷史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2 2 2 2
本國史(上古、中古、近世) 本國史(近世、現代) 東亞各國史、西洋史 西洋史
*高等小學校之「本國歷史」與「本國地理」合計每週 3 課時。
※ 資料來源:《小學校教則及課程標準》,民國元年 12 月。
《中學校歷史課程標準》,民國二年 3 月 19 日。
《高等小學校令施行細則》,民國五年 1 月。
2. 教 育 宗 旨 與 歷 史 教 學 目 標
民 國 建 立 後,教 育 宗 旨 隨 之 改 變。民 國 元 年 九 月,教 育 部 頒 行 中 華 民 國 第 一 個 教 育 宗 旨 , 其 內 容 為 :「 注 重 道 德 教 育 , 以 實 利 教 育 、 軍 國 民 教 育 輔 之 , 更 以 美 感 教 育 完 成 其 道 德 」16。 與 清 末 相 比,民 國 元 年 的 教 育 宗 旨 廢 除「 忠 君 」、「 尊 孔 」等 傳 統 政 治 意 味 濃 厚 的 目 標,而 更 為 強 調 國 民 道 德 的 培 養 與 對 民 主 政 體 的 認 識 。 這 種 教 育 思 想 具 體 的 反 應 在 小 學 與 中 學 的 教 育 宗 旨 上 :
小 學 教 育 目 標 :「 留 意 兒 童 身 心 之 發 育 , 培 養 國 民 道 德 之 基 礎 , 並 授 以 生 活 所 必 須 之 知 識 技 能 為 宗 旨 。 」17
16 民國元年〈教育部公布教育宗旨令〉,見陳學恂主編《中國近代教育史教學參考資 料》中冊,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6 初版,頁 178。
17《小學校令》,見陳學恂主編《中國近代教育史教學參考資料》,中冊,北京,人民 教育出版社,1986 初版,頁 187。
中 學 教 育 目 標:「 中 學 校 以 完 足 普 通 教 育, 造 成 健 全 公 民 為 宗 旨 」18
為 呼 應 教 育 宗 旨 與 小 學 教 育 目 標 , 小 學 校 的 歷 史 課 程 要 旨 為 : 本 國 歷 史 要 旨,在 使 兒 童 知 國 體 之 大 要,兼 養 成 國 民 之 志 操。
本 國 歷 史 宜 講 授 黃 帝 開 國 之 功 績 , 歷 代 偉 人 之 言 行 , 亞 東 文 化 之 淵 源 , 民 國 之 建 設 , 與 近 百 年 來 中 外 之 關 係 。 教 授 本 國 歷 史 , 宜 用 圖 冊 、 標 本 、 地 圖 等 物 , 使 兒 童 想 見
當 時 之 實 況 , 尤 宜 與 修 身 所 授 事 項 聯 絡 。19
中 學 歷 史 教 育 目 標 是 以 :「 完 足 普 通 教 育 」 為 目 的 , 故 其 課 程 亦 為 高 小 歷 史 的 深 化,其 要 旨 在「 使 知 歷 史 上 重 要 事 蹟,明 于 民 族 之 進 化 、 社 會 之 變 遷 、 邦 國 之 盛 衰 」。 又 因 以 「 造 成 健 全 公 民 」 為 目 的 , 故 「 尤 宜 注 意 于 政 體 之 沿 革 , 與 民 國 建 立 之 本 。 」20。 其 具 體 的 教 學 內 容 為 :「 本 國 歷 史 授 以 歷 代 政 治 文 化 遞 演 之 現 象 與 其 重 要 事 蹟 , 外 國 歷 史 授 以 世 界 大 勢 之 變 遷 , 著 名 各 國 之 興 亡 、 人 文 之 發 達 , 及 與 本 國 有 關 之 事 蹟 。 」
就「 課 程 與 教 學 目 標 」而 言,其 主 要 功 能 之 一 是 為 課 程 內 容 和 教 學 方 法 的 選 擇 提 供 依 據 。 判 斷 “ 何 種 知 識 最 有 價 值 ” (課 程 內 容 的 選 擇 ),和 “ 何 種 方 法 最 有 價 值 ” (教 學 方 法 的 選 擇 ),均 應 以「 課 程 與 教 學 目 標 」為 依 據。由 此 可 見,清 末 時,統 治 者 視 為
18《中學校令實施細則》,見《教育雜誌》,第 4 卷第 8 號,民國元年(1912)11 月。
19《小學校教則及課程標準》,民國元年 12 月 (1912 年),收於《20 世紀中國中小學 課程標準•教學大綱匯編─第 12 卷:歷史卷》,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 年 初版。
20《中學校歷史課程標準》,收於《20 世紀中國中小學課程標準•教學大綱匯編─第 12 卷:歷史卷》,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 年初版。
『 最 有 價 值 』的 忠 君 與 尊 孔,至 民 國 肇 建 後,已 轉 為 對 民 主 共 和 政 體 的 認 識,讓 學 童 明 瞭「 政 體 的 沿 革 」、「 國 體 的 由 來 」,與「 民 國 建 立 之 本 」, 以 進 一 步 了 解 民 主 共 和 政 治 , 成 為 歷 史 教 學 的 重 點。史 學 以「 明 現 況 之 所 由 」的 功 能 仍 在,但 已 隨 著 局 勢 的 演 變 而 有 不 同 的 政 治 意 涵 。 此 外 ,「 明 于 民 族 之 進 化 、 社 會 之 變 遷 、 邦 國 之 盛 衰 」 的 進 化 思 想 也 開 始 出 現 在 歷 史 教 學 目 標 中 。
表 2-12:民國初年,高等小學校與中學校歷史科教育要旨 歷 史 要 旨
小 學 校
「本國歷史要旨,在使兒童知國體之大要,兼養成國民之志操。」
「本國歷史宜講授黃帝開國之功績,歷代偉人之言行,亞東文化之淵 源,民國之建設,與近百年來中外之關係。」
「教授本國歷史,宜用圖冊、標本、地圖等物,使兒童想見當時之實 況,尤宜與修身所授事項聯絡。」
中 學 校
歷史要旨在使知歷史上重要事蹟,明于民族之進化、社會之變遷、邦 國之盛衰,尤宜注意于政體之沿革,與民國建立之本。歷史分本國史、
外國歷史;本國歷史授以歷代政治文化遞演之現象與其重要事蹟,外 國歷史授以世界大勢之變遷,著名各國之興亡、人文之發達,及與本 國有關之事蹟。
※ 資料來源:《小學校教則及課程標準》,民國元年(1912),12 月。
《中學校歷史課程標準》 民國二年(1913),3 月 19 日。
二 、 新 學 制 下 的 設 計 (民 國 十 一 年 至 十 七 年 ) 1.民 國 十 一 年 新 學 制 的 公 布 與 實 施
民 國 十 一 年 (1922)公 布 的 學 制 , 原 名 「 學 校 系 統 改 革 案 」,
因 為 該 年 歲 次 壬 戌,故 一 般 稱 為「 壬 戌 學 制 」,或 稱 為「 新 學 制 」。 又 因 為 該 學 制 下,小 學、初 級 中 學、高 級 中 學、大 學 的 修 業 年 限 分 別 為 六 年、三 年、三 年、四 年21,所 以 也 稱 為「 六 三 三 四 制 」。
自「 新 學 制 」公 布 後,其 關 於 各 級 學 校 系 統 的 規 劃 與 設 置,大 致 上 都 為 後 來 歷 屆 政 府 所 沿 用,使 得「 新 學 制 」成 為 中 國 近 代 教 育 史 上 , 實 施 期 間 最 長 、 影 響 最 大 的 一 個 學 制 。
「 壬 戌 學 制 」雖 正 式 頒 布 於 民 國 十 一 年,然 而 改 革 舊 學 制 , 建 立 新 學 制 的 運 動 則 是 發 軔 於 民 國 四 年 (1915 年 )在 天 津 召 開 的 全 國 教 育 聯 合 會22第 一 屆 大 會 上, 湖 南 省 教 育 會 首 先 提 出 了《 改 革 學 校 教 育 系 統 案 》,批 評 壬 子 癸 丑 學 制「 仿 自 日 本,數 年 以 來 , 不 勝 其 弊 」, 並 列 舉 壬 子 癸 丑 學 制 的 六 大 弊 害23, 提 出 改 革 的 要 求。從 此,學 制 改 革 逐 漸 成 為 教 育 界 關 注 的 問 題,並 隨 著 新 文 化
21 壬戌學制下,初、高中設置較富彈性,可以初、高中各三年,或初中四年、高中二 年。不過一般以前者居多。
22 全國教育會聯合會是由各省教育會及特別行政區教育會推派代表組成的全國性民 間教育團體,民國四年在天津舉行第一屆年會,以後每年舉行一次,至民國十四年 止,先後共召開年會十一次。全國教育聯合會歷屆年會所討論議決的提案,多為當 時國內教育界重大問題,經政府採納、推行而得以實施,對當時的教育改革貢獻卓 著,壬戌學制之制定即是其中最為人稱道的。
23 包括:「一是學校種類太簡,不足謀教育多方面的發展……。二是學校名稱不正確,
過份強調中小學的準備性,而失其獨立性……。三是學校目的不連貫……。四是學 校教育不完善,即使是依規定的學科時間,罄其所學,學生仍不能獲得社會生活能 力,畢業後反為社會之累。五是學校的階段相互不銜接……。六是學習年限過長,
且各階段分配不當。大學分預科和本科,共計六、七年之多,而中學只有四年,又 太少。」見璩鑫圭、唐良炎編:《中國近代教育史資料匯編─學制演變》,上海教育
運 動 的 推 進 而 日 受 重 視 。
民 國 十 年 (1921)十 月 , 第 七 屆 全 國 教 育 聯 合 會 在 廣 州 舉 行 , 會 議 擬 定 了 一 套《 學 制 系 統 草 案 》24, 並 在 會 後 將 草 案 公 布 ,廣 徵 各 界 意 見 。 此 後 一 年 , 專 家 學 者 紛 紛 發 表 文 章 評 論25, 不 但 掀 起 討 論 學 制 的 風 潮 , 也 開 始 帶 動 政 府 的 改 革 步 調 。 民 國 十 一 年 (1922)九 月 , 教 育 部 於 北 京 召 開 「 全 國 學 制 會 議 」, 對 全 國 教 育 聯 合 會 的《 學 制 系 統 草 案 》進 行 修 改,成 為《 學 校 系 統 改 革 案 》。
接 著,教 育 部 再 將 該 案 送 達 第 八 屆 全 國 教 育 聯 合 會 討 論 後,方 由 政 府 公 布 , 頒 行 全 國 。
與 之 前 的 學 制 相 較,新 學 制 自 有 其 突 出 之 處。自 晚 清 以 來 , 中 國 的 學 制 主 要 皆 仿 自 日 本 , 間 或 受 到 德 國 的 影 響 。26然 而 , 新 學 制 是 新 文 化 運 動 的 產 物,其 內 容 深 受 美 國 教 育 思 想 的 影 響,這 也 意 味 著 中 國 教 育 界 效 法 的 重 心 從 日、 德 轉 向 美 國。27故 新 學 制
出版社 1991 年版,頁 836。
24 〈第七屆全國教育聯合會議決案:學制系統草案〉,全文載《中國近代學制史料》
第三輯下冊,頁 760-763。
25 如俞大同刊登在《中華教育界》第十一卷第七、八期的〈評全國教育聯合會議決的 學制改革案〉;舒新城在《教育雜誌》第十四卷第一號發表《中學學制問題》;蔡元 培在《新教育》第四卷第二期著發表〈全國教育聯合會所議決之新學制系統草案 評〉;此期(第四卷二期)的《新教育》上還有陶行知發表〈我們對於新學制草案應持 之態度〉、〈評學制草案標準〉二文;廖世承的〈新學制與中等教育〉;陶孟和〈論 學制系統〉;胡適〈對新學制的感想〉,及美國學者孟祿〈中國施行新學制應注意之 點〉等等。
26 見錢曼倩,金林祥主編《中國近代學制比教研究》,廣東教育出版社。
27 關於這一轉變的形成,有其多方面的因素:第一,日、德教育精神傾向於紀律、服 從和無條件忠誠的薰陶,學制高度劃一;而在新文化運動反對專制、培育共和國民 的思潮下,知識份子更傾向於以個性解放、人格獨立的自由主義、民主主義教育。
美國式多元靈活的學校制度也更能適合中國幅員遼闊,各地發展不均的多重需要。
第二,美式的教育注重教育的實用,與社會生活的結合較緊密。第三,美國自以「庚 款」創辦清華留美預備學校,資助中國學生赴美求學後,帶動中國學生留美風氣。
新文化運動時期,這批留美學生開始學成歸國,成為當時中國學術界、教育界、文 化界乃至政法界的菁英。這種人事結構的變化也是教育改革取法美國的一個因素。
從 誕 生 之 始,即 迥 異 於 中 國 之 前 的 學 制,其 破 天 荒 的 創 舉 主 要 有 二:一 是 在 教 育 思 潮 方 面,深 受 杜 威「 教 育 歷 程 除 其 本 身 以 外 , 別 無 目 的 」 思 想 的 影 響 , 故 不 明 定 任 何 「 教 育 宗 旨 」, 改 以 七 項 標 準 , 做 為 教 育 的 指 導 原 則 ; 二 是 對 中 學 課 程 大 幅 度 的 更 動 。 在 中 學 課 程 變 動 方 面,主 要 是 將 中 學 校 由 一 級 制 改 為 二 級 制 (初 級 中 學 與 高 級 中 學 ),中 學 課 程 實 施 選 科 制 與 學 分 制,並 增 設 綜 合 中 學 課 程 。28所 謂 選 科 制 是 指 將 課 程 分 為 必 修 和 選 修 兩 部 份,由 學 生 在 必 修 課 外,依 個 人 興 趣 與 需 要 自 行 選 擇 選 修 科 目 ; 綜 合 中 學 課 程 的 設 置,則 是 因 為 民 國 元 年 所 擬 定 的 中 學 教 育 目 標 注 重 基 礎 文 化 訓 練,課 程 整 齊 劃 一,以 升 學 為 主,忽 視 職 業 訓 練,
因 此,要 求 在 中 學 增 設「 實 科 」(職 業 科 )以 讓 學 生 更 能 適 性 發 展。
2.歷 史 課 程 設 計
由 於 新 學 制 頒 布 的 同 時,並 沒 有 頒 布 新 的 課 程 標 準。因 此 , 民 國 十 二 年 (1923)六 月,由 全 國 教 育 聯 合 會 組 建 的「 新 學 制 課 程 標 準 起 草 委 員 會 」擬 成《 新 學 制 課 程 標 準 綱 要 》一 冊,包 括《 初 級 中 學 課 程 標 準 綱 要 》、《 高 級 中 學 課 程 標 準 綱 要 》及 初、高 中 各 科 課 程 綱 要,作 為 各 科 課 程 設 置 與 課 程 內 容 標 準 的 規 範。然《 新 學 制 課 程 標 準 綱 要 》呈 報 教 育 部 後,並 未 得 到 批 准。儘 管 如 此 ,
第四、新文化運動前後,一批美國自由主義、實用主義教育學者,如杜威、孟祿等 相繼訪華,在中國各地宣揚其教育主張。以上因素詳見李華興主編:《民國教育史》, 上海教育出版社,頁 129~130。
28 關於中等教育的重要改革內容有:「中等學校修業年限六年,分為初、高兩級;高 級中學分普通、農、工、商、師範、家事等科。但得酌量地方情形,單設一科,或 兼設數科。中等教育得用選科制」等等。壬戌學制內容載於《中國近代學制史料》
第三輯下冊,頁 804~807。
由 於 全 國 教 育 聯 合 會 及 所 屬 課 程 標 準 委 員 會 的 代 表 性 和 權 威,使
《 新 學 制 課 程 標 準 綱 要 》仍 具 有 一 定 的 參 考 意 義,其 所 象 徵 的 , 是 當 時 擬 定 綱 要 的 知 識 份 子 對 教 育 體 制 及 各 個 學 科 知 識 系 統 的 反 思。故 以 下 簡 單 分 析《 新 學 制 課 程 標 準 綱 要 》中,初、高 中 的 歷 史 課 程 設 置 與 教 學 目 標 。
綱 要 中,關 於 初 級 中 學 的 課 程 設 置 及 學 分 相 關 規 定 如 下:初 級 中 學 方 面 , 課 程 分 為 社 會 科 (公 民 、 歷 史 、 地 理 )、 言 文 科 (國 語 、 外 國 文 )、 算 學 科 、 自 然 科 、 藝 術 科 (圖 畫 、 手 工 、 音 樂 )、
體 育 科 (生 理 衛 生、體 育 )等 六 科。授 課 以 學 分 計。並 規 定,初 級 中 學 畢 業 共 需 修 滿 一 百 八 十 學 分,除 必 修 科 一 百 六 十 四 學 分 外 , 所 餘 學 分 或 補 習 必 修 科 目。29在 此 課 程 綱 要 安 排 下, 歷 史 劃 歸 於 必 修 科 的 社 會 科 , 三 年 總 共 修 習 八 學 分 。 (參 見 表 2-13)
至 於 高 中 課 程 方 面,依 據《 高 級 中 學 課 程 標 準 綱 要 》30規 定,
高 中 實 施 綜 合 中 學 制,其 課 程 又 分 兩 類,一 類 以 升 學 為 主,稱 普 通 科,其 中 又 分 文 理 兩 組,前 者 偏 重 文 學 及 社 會 科 學,後 者 偏 重 數 學 及 自 然 科 學。另 一 類 以 就 業 為 主,包 括 農、工、商、家 事 、 師 範 等 科 。 各 科 各 組 課 程 分 “ 公 共 必 修 科 ” 、 “ 分 科 專 修 科 目 ”、“ 純 粹 選 修 科 目 ” 三 種,各 科 課 程 以 學 分 計,修 滿 一 百 五 十 學 分 方 可 畢 業 。 現 將 普 通 科 第 一 組 (文 組 )、 第 二 組 (理 組 )課 程 列 於 附 表 (表 2-14)。
29 《初級中學課程標準綱要》,收於《20 世紀中國中小學課程標準•教學大綱匯編─
第 12 卷:歷史卷》,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
30 《高級中學課程標準綱要》,收於《20 世紀中國中小學課程標準•教學大綱匯編─
第 12 卷:歷史卷》,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
由 此 一 課 程 綱 要 的 內 容 可 見 , 高 中 歷 史 課 程 名 稱 為 「 文 化 史 」, 迥 異 於 先 前 中 學 校 的 「 歷 史 」 課 程 , 這 當 然 亦 是 受 到 新 文 化 運 動 的 影 響。在 課 程 安 排 中,文 組 修 習 九 學 分,理 組 修 習 六 學 分 。 以 歷 史 課 程 設 置 而 言 ,《 新 學 制 課 程 標 準 綱 要 》 中 , 歷 史 課 程 所 佔 比 例 其 實 也 不 高 。
表 2-13:「新學制」中,初級中學必修科目及學分表
學 科 學分 該科學分/總學分
公 民 6 3.6 %
歷 史 8 4.8 % 社 會 科
地 理 8 4.8 %
國 語 32 19.5 % 言 文 科 外 國 文 36 21.9 % 算 學 科 30 18.3 % 自 然 科 16 9.7 %
圖 畫 手 工 藝 術 科
音 樂
12 7.3 %
生 理 衛 生 4 2.4 % 體 育 科
體 育 12 7.3 % 共 計 164
※ 資料來源:《初級中學課程標準綱要》,民國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