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年度第○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審議通過
一、 本要點係依據教育部 102 年 6 月 17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20077866B 號函 發佈「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實施要點」辦理。
二、 本校學生修習中等學校(含特殊教育)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需參加實地 學習至少 54 小時,內容包括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擬任教類科見習、試教、
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
三、 認定權責單位:本校師資培育學系之師資生實地學習時數由師資培育學系認 定;非師資培育學系之師資生實地學習時數由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認定。
四、 實地學習認定範疇包括正式課程與非正式課程,範圍如下:
(一)正式課程
1. 採計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與教學實習課程實地學習時數
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與分科/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課程之內容包 括見習、試教、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等,均可納入實地學習時 數。授課教師必須事前規劃實地學習時數與內容,並明列於課程綱要,由各師資 培育學系或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依據課程綱要認定。
2. 採計分科/分領域(群科)教育服務學習課程實地學習時數
分科/分領域(群科)教育服務學習課程之內容包括見習、試教、實習、補救 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等,均可納入實地學習時數。授課教師必須事前規劃 實地學習時數與內容,並明列於課程綱要,由各師資培育學系或師資培育與就業 輔導處依據課程綱要認定。
3. 採計其他教育專業課程實地學習時數
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課程與選修課程規劃之之內容包括見習、試教、實 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等,均可納入實地學習時數。授課教師必須 事前規劃實地學習時數與內容,並明列於課程綱要,由各師資培育學系或師資培 育與就業輔導處依據課程綱要認定。
(二)非正式課程
1. 採計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辦理之師資培育相關活動。其內容包括見習、試 教、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等,均可納入實地學習時數。
2. 採計各學院師資培育委員會或師資培育學系辦理之師資培育相關活動。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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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見習、試教、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等,均可納入實地 學習時數。
3. 採計其他本校學術及行政單位辦理之師資培育相關活動,例如青年踏尋孔子行 腳、史懷哲計畫。其內容包括見習、試教、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 務學習等,均可納入實地學習時數。
4. 採計學生自行至校外參與之師資培育相關活動。其內容包括見習、試教、實習、
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等,均可納入實地學習時數。本項活動採事 先報備制度,學生應主動將活動相關資料於一週前送至師資培育學系或師資 培育與就業輔導處審查,核可後予以同意採計,事後檢具相關證明至師資培 育學系或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認定,始可採計為實地學習時數。
五、 實地學習時數認定程序
(一)本校師資培育學系之學生(含公費生、特殊績優表現師資生、卓越獎學金師 資生、外加師資生、一階生)於取得師資生資格,並於學士班 2 年級第 1 學期後,或參加教育學程甄選通過取得師資生資格後,始得進行實地學習。
(二)本校師資培育學系之學生(含公費生、特殊績優表現生、卓越獎學金師資生、
外加師資生、二階生)於取得師資生資格,並於學士班 2 年級第 2 學期後,
或參加教育學程甄選通過取得師資生資格後,始得進行實地學習時數認定作 業。
(三)每學期實地學習累積達 18 小時,可於學期結束前一週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至師資培育學系或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申請認定。
(四)經權責單位審核通過後,由權責單位送請教務處登錄實地學習時數於學生個 人成績單。權責單位須留存師資生實地學習相關資料至師資生取得教師證 書,以備教育部稽核。
(五)師資生實地學習時數之計算以 1 小時為單位,凡累計滿 18 小時,於成績單 顯示「實地學習(一)」;累計滿 36 小時,於成績單顯示「實地學習(二)」;
累計滿 54 小時,於成績單顯示「實地學習(三)」,其成績各顯示為 P。
(六)實地學習時數之認定期程可於一學期集中或分散至多個學期完成,師資生須 於畢業前完成實地學習 54 小時以上,始能申請參與教育實習。
(七)師資生可多參與實地學習,然超過 54 小時之實地學習時數不予認列。
六、 本校師資生已修習實地學習時數,將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明列「實地 學習時數已達 54 小時以上」,以符合教育部規定。
七、 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與教學實習課程增列實地學習,始得申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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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相關實習經費補助。其他教育專業課程增列實地學習者,於申請本處相關 經費時,得予以優先補助。
八、 本要點相關作業之書件格式,由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定之。
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十、 本要點自 103 年 8 月 1 日起修讀教育學程之師資生適用。
十一、 本要點經本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 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