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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102學年度第1學期

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 附件

會議日期:102年9月25日(星期三)

會議時間:上午10時

會議地點:校本部行政大樓2樓第一會議室

(2)

目 錄

項 目 頁碼 工作報告附件 本校102年度各系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資格檢

定考試」統計表---1

附件1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實施要點---3

附件2 98-101學年度開設上開相關課程之授課教師名單---15

附件3 本校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草案) ---17

附件4 102學年度第1學期教育專業課程選課情形---19

附件5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實地學習實施要點(草 案)---21

附件6「本校實地學習時數認定流程圖」---26

附件7「本校師資生甄選委員會設置要點」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27

「本校師資生甄選委員會設置要點」修正後條文---28

附件8「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97學年度起入學者適用」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對照表---29

「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生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 9 7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者 適 用 」 修 正 後 條 文 --- 31

附件9「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101學年度起入學者適用」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對照表--- 35

「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生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 1 0 1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者 適 用 」 修 正 後 條 文 --- 38

附件 10 「本校師資培育生餘額分配暨遞補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41

「本校師資培育生餘額分配暨遞補作業要點」修正後條文 ---43

(3)

【工作報告附件】

1

(4)

【工作報告附件】

(5)

【附件 1】

3

(6)

【附件 1】

(7)

【附件 1】

5

(8)

【附件 1】

(9)

【附件 1】

7

(10)

【附件 1】

(11)

【附件 1】

9

(12)

【附件 1】

(13)

【附件 1】

11

(14)

【附件 1】

(15)

【附件 1】

13

(16)

【附件 1】

(17)

【附件 3】

15

98-101 學年度教育專業課程之選修課程授課教師名單

擬開設課程名稱 原課程名稱 授課教師 系所

課程發展與設計

體育科教材教法研究 施登堯 體育系 體育科教材教法研究 掌慶維 體育系 體育科教材教法研究 林靜萍 體育系 國文教材教法研究 汪文祺 國文系 國文教材教法研究 林淑雲 國文系 數學教材教法研究 李源順 數學系 數學教材教法研究 曹博盛 數學系 地理教材教法研究 林聖欽 地理系 美術教材教法研究 趙惠玲 美術系 工業科目教材編製法 伍定武 工教系 科技教育教材設計 上官百祥 科技系 圖文傳播教材編製法 王健華 圖傳系 圖文傳播教材編製法 陳正萍 圖傳系 科學課程發展與設計 張文華 科教碩 教學原理 科技教育教學策略 張玉山 科技系 教育概論 音樂教育概論 莊惠君 音樂系

學習評量

音樂教育測驗與評量 莊惠君 音樂系 圖文傳播測驗與評量 廖信 圖傳系 數學教學與評量 楊瑞智 數學系 數學教學與評量 李源順 數學系 科學學習測驗與評量 楊文金 科教碩

電腦與教學

電腦與音樂教學 李文彬 音樂系 電腦與國文教學 羅凡晸 國文系 數學與電腦 陳創義 數學系 電腦與地球科學教育 張俊彥 地科系 電腦輔助教學 地理電腦輔助教學 陳哲銘 地理系

鄉土教育 鄉土史教學 施志汶 歷史系

地理鄉土教育 韋煙灶 地理系 分科/分領域(群科)

教育服務學習 地理教育服務學習 韋煙灶 地理系 教育議題專題─

環境教育

環保教育 董貞吟 衛教系 環保教育/環境教育 許嘉恩 地理系 環境教育 曾治乾 衛教系 環境教育 劉湘瑤 科教所 教育議題專題─

安全與防災教育

防災教育 沈淑敏 地理系 防災教育 林雪美 地理系 教育議題專題─

海洋教育 海洋教育 沈淑敏 地理系

(18)

【附件 3】

教育議題專題─

性教育與性別教育 性別教育 黃馨慧 人發系 教育議題專題─

藝術與美感教育 美感教育 陳瓊花 美術系

教育議題專題─

生涯發展教育 生涯輔導 吳淑禎 師培處

(19)

【附件 3】

17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表 ( 草 案 )

92.3.10 教育部台中(二)字第 0920021757 號函修正核定 92.10.15 本校 92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3.6.29 教育部台中(三)字第 0930085808 號函修正核定 97.4.16 本校 96 學年度第 3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7.4.22 教育部台中(二)字第 0970063457 號函修正核定 98.2.10 教育部台中(二)字第 0980019637 號函修正核定 98.10.28 教育部台中(二)字第 0980186701 號函修正核定 99..12.1 本校 99 學年度第 2 次校課程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9.12.17 教育部台中(二)字第 0990215785 號函修正核定 100.2.10 教育部臺中(二)字第 1000017322 號函修正核定 102.○○.○○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號函修正核定

課程名稱 科目名稱 學分 科 目 代 碼 備註

共 同 必 修 十 八

( 二 十) 學 分

教育基礎課程

(4 學分)

教育概論 2 0 0 U E 0 0 1

4 科至少選 2 科

教育心理學 2 0 0 U E 0 0 2

教育哲學 2 0 0 U E 0 0 3

教育社會學 2 0 0 U E 0 0 4

教育方法課程

(10 學分)

教學原理 2 0 0 U E 0 0 5

6 科至少選 5 科

班級經營 2 0 0 U E 0 0 6

學習評量(原教育測驗與評量) 2 0 0 U E 0 0 7

輔導原理與實務 2 0 0 U E 0 0 8

課程發展與設計(原課程設計) 2 0 0 U E 0 2 7 教學媒體與運用(原教學媒體) 2 0 0 U E 0 3 1

教材教法與 教學實習課程

(4~6 學分)

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 2 * * U E 0 0 1 分科/分領域(群科)教學實

習學分採認以修習之教材教 法、教育實習科別相同者為 分科/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 2-4 * * U E 0 1 0 限。

共 同 選 修 八

( 六

) 學 分

教育議題專題

*教育議題專題─環境教育 2 * * U E O 8 0 1. *教育議題專題為必選 修,至少選一門教育議題 專題課程。

2. 依據教育部發布之要點、

本校特色、教師專長與實 際修習情況,本校規劃以 主題方式開課。

(1) 教育議題專題─環境教 育課程以環境教育為 主,另涵蓋相關議題;

(2) 教育議題專題─安全與 防災教育課程以安全與 防災教育為主,另涵蓋 相關議題;

(3) 教育議題專題─海洋教 育程以海洋教育為主,

另涵蓋相關議題;

(4) 教育議題專題─性教育 與性別教育課程以性教 育與性別教育為主,另 涵蓋相關議題;

(5) 教育議題專題─人權教 育課程以人權教育為 主,另涵蓋相關議題;

(6) 教育議題專題─多元文 化教育課程以多元文化 教育為主,另涵蓋相關 議題;

(7) 教育議題專題─藝術與 美感教育課程以藝術與 美感教育為主,另涵蓋 相關議題;

(8) 教育議題專題─生涯發 展教育課程以生涯發展 教育為主,另涵蓋相關 議題。

(9) 教育議題專題─媒體素 養課程以資訊教育為 主,另涵蓋相關議題;

(10)教育議題專題─其他議 題課程內容包括勞動教 育、法治教育、生命教 育、品德教育、家政教 育、家庭教育、新移民 教育、原住民教育、藥 物教育、國際教育、理 財教育、消費者保護教 育、觀光休閒教育、另 類教育、生活教育及其 他新興議題,則視本校

*教育議題專題─安全與防災教育 2 * * U E O 8 1

*教育議題專題─海洋教育 2 * * U E O 8 2

*教育議題專題─性教育與性別教育 2 * * U E O 8 3

*教育議題專題─人權教育 2 * * U E O 8 4

*教育議題專題─多元文化教育 2 * * U E O 8 5

*教育議題專題─藝術與美感教育 2 * * U E O 8 6

*教育議題專題─生涯發展教育 2 * * U E O 8 7

*教育議題專題─媒體素養 2 * * U E O 8 8

*教育議題專題─其他議題 2 * * U E O 8 9

其他選修課程

資訊教育(併入教育議題專題─媒體素養) 2 * * U E 0 5 0 分科/分領域(群科)教育服務學習 2 * * U E O 6 2 適性教學(含分組合作學習、差異化教學) 2 * * U E 0 7 4

鄉土教育 2 * * U E 0 5 2

科學教育 2 * * U E 0 4 9

人際關係 2 * * U E 0 4 4

親職教育 2 * * U E 0 4 5

科學傳播 2 * * U E 0 6 8

環境教育(併入教育議題專題─環境教育) 2 * * U E 0 6 3 防災教育(併入教育議題專題─安全與防災教

育) 2 * * U E 0 7 1

海洋教育(併入教育議題專題─海洋教育) 2 * * U E 0 7 2 性別教育(併入教育議題專題─性教育與性別教

育) 2 * * U E 0 5 7

人權教育(併入教育議題專題─人權教育) 2 * * U E 0 6 0 多元文化教育(併入教育議題專題─多元文化教

育) 2 * * U E 0 6 1

美感教育(101 學年度新增併入教育議題專題─

藝術與美感教育) 2 * * U E * * *

(分科)教育概(導)論(併入教育概論) 2 * * U E 0 0 3

教育史 2 * * U E 0 3 6

現代教育思潮 2 * * U E 0 3 7

教育行政 2 * * U E 0 1 1

中等教育 2 * * U E 0 1 4

德育原理 2 * * U E 0 4 6

美育原理 2 * * U E 0 5 1

特殊教育導論 3 0 0 U E 0 5 9

(20)

【附件 3】

資優教育概論 2 0 0 U E 0 7 3 特色與教師專長,予以

開設。

3. 共同必修超修之科目(教 材教法、教學實習除外),

學分可計入教育科目選修 學分內計算。

4. 選修各科目均得依各系實 際需要開設名稱近似之分 科科目。

5. 凡列為教育專業科目者,

其學分與本系專業科目學 分分別列計。

6. 修習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 前教育課程師資生,須於 畢業前完成實地學習 54 小時以上,始能申請參與 教育實習。

認知心理學 2 * * U E 0 1 6

發展心理學 2 * * U E 0 1 7

青少年心理學 2 * * U E 0 1 8

行為改變技術 2 * * U E 0 2 6

青少年問題研究 2 0 0 U E 0 0 9

青少年性教育與輔導(併入教育議題專題─性別

教育性教育) 2 * * U E 0 5 6 生涯發展/輔導(併入教育議題專題─生涯發展

教育) 2 生涯輔導42生涯發展43

(分科)教材教法研究(併入教學原理) 2 * * U E 0 0 4

(分科)教育測驗與評量(併入學習評量) 2 * * U E 0 0 7

(分科)課程設計(併入課程發展與設計) 2 * * U E 0 2 7

教育統計 2 * * U E 0 2 5

多媒體教學 2 * * U E 0 3 5

電腦與教學 2 * * U E 0 4 0

電腦輔助教學 2 * * U E 0 4 1

教學評量(併入學習評量) 2 * * U E 0 2 4

科學史哲融入科學教育 2 * * U E 0 6 4

科展與獨立研究指導 2 * * U E 0 6 5

科學學習心理學 2 * * U E 0 6 6

科學概念發展 2 * * U E 0 6 7

數學學習心理學 2 * * U E 0 6 9

數學概念發展 2 * * U E 0 7 0

103 學年度起修讀教育學程學生適用,103 學年度(含)以前修讀教育學程學生得適用之。

(21)

【附件 4】

19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教育專業課程選課情形

科目類別 科目代碼 科目名稱 科目組

授課老師 選課 人數

授權碼選 課人數

總選課人 數

平均總選課 人數

教育基礎

00UE001 教育概論(教) A 劉語霏 50 14 64

57.4

00UE001 教育概論(教) B 方永泉 50 8 58 00UE001 教育概論(教) C 李玉馨 49 3 52 00UE001 教育概論(教) D 李玉馨 50 8 58 00UE001 教育概論(教) E 李玉馨 50 0 50 00UE001 教育概論(教) F 葉坤靈 50 10 60 00UE001 教育概論(教) G 葉坤靈 50 10 60 00UE002 教育心理學(教) 陳李綢 50 19 69

63.7

00UE002 教育心理學(教) A 陳慧娟 50 16 66 00UE002 教育心理學(教) B 陳慧娟 50 15 65 00UE002 教育心理學(教) C 邱發忠 50 28 78 00UE002 教育心理學(教) G 辛旻靜 48 2 50 00UE002 教育心理學(教) H 顏妙璇 50 11 61 00UE002 教育心理學(教) I 張文哲 50 7 57 00UE003 教育哲學(教) A 方永泉 47 1 48

57.3

00UE003 教育哲學(教) B 林逢祺 50 4 54 00UE003 教育哲學(教) C 葉坤靈 50 14 64 00UE003 教育哲學(教) D 葉坤靈 50 13 63 00UE004 教育社會學(教) A 黃嘉莉 50 12 62

55.3

00UE004 教育社會學(教) B 黃嘉莉 50 11 61 00UE004 教育社會學(教) C 許殷宏 50 7 57 00UE004 教育社會學(教) D 郭諭陵 50 1 51 00UE004 教育社會學(教) E 許殷宏 50 0 50 00UE004 教育社會學(教) F 江淑真 49 2 51

教育方法學

00UE005 教學原理(教) A 王秀玲 50 5 55

53.7

00UE005 教學原理(教) B 王秀玲 50 1 51 00UE005 教學原理(教) C 王秀玲 50 0 50 00UE005 教學原理(教) D 湯仁燕 55 0 55 00UE005 教學原理(教) E 湯仁燕 55 0 55 00UE005 教學原理(教) F 湯仁燕 55 0 55 00UE005 教學原理(教) G 湯仁燕 55 0 55 00UE006 班級經營(教) A 張民杰 50 15 65

59.3

00UE006 班級經營(教) B 張民杰 50 13 63 00UE006 班級經營(教) C 張民杰 50 13 63 00UE006 班級經營(教) D 郭諭陵 50 2 52 00UE006 班級經營(教) E 郭諭陵 49 9 58 00UE006 班級經營(教) F 郭諭陵 49 6 55 00UE007 教育測驗與評量(教) A 盧雪梅 48 7 55

48.8

00UE007 教育測驗與評量(教) B 許瑛玿 28 0 28 00UE007 教育測驗與評量(教) C 張貴琳 48 5 53 00UE007 教育測驗與評量(教) D 張貴琳 50 9 59 00UE008 輔導原理與實務(教) A 樊雪春 50 18 68

63.1

00UE008 輔導原理與實務(教) B 吳淑禎 50 14 64 00UE008 輔導原理與實務(教) C 吳淑禎 50 15 65 00UE008 輔導原理與實務(教) D 吳淑禎 50 14 64 00UE008 輔導原理與實務(教) E 江淑真 48 2 50 00UE008 輔導原理與實務(教) F 林怡君 50 18 68 00UE008 輔導原理與實務(教) G 林怡君 50 13 63

(22)

【附件 4】

00UE027 課程設計(教) A 何雅芬 50 13 63 00UE027 課程設計(教) B 何雅芬 50 7 57

60

00UE031 教學媒體(教) 王燕超 50 5 55

58.5

00UE031 教學媒體(教) B 郝永崴 55 8 63 00UE031 教學媒體(教) C 林育沖 50 10 60 00UE031 教學媒體(教) D 林育沖 49 7 56 00UE031 教學媒體(教) E 鄭子善 48 10 58 00UE031 教學媒體(教) F 鄭子善 50 9 59

選修

00UE025 教育統計(教) 劉秀嫚 50 6 56

47.8

00UE037 現代教育思潮(教) 林秀珍 50 2 52 00UE018 青少年心理學(教) A 程景琳 50 3 53 00UE046 德育原理(教) A 林建福 38 0 38 00UE046 德育原理(教) B 洪仁進 50 13 63 00UE065 科展與獨立研究指導

(教)

陸健榮林如 章張永達曾

莉珊

45 0 45

00UE069 數學學習心理學(教) A 林福來 32 0 32 00UE069 數學學習心理學(教) B 楊凱琳 41 0 41 00UE071 防災教育(教) 沈淑敏 50 0 50 00UE059 特殊教育導論(教) A 張素貞 50 14 64

54.7

00UE059 特殊教育導論(教) B 張素貞 50 13 63 00UE059 特殊教育導論(教) C 張素貞 50 9 59 00UE059 特殊教育導論(教) D 桑慧芬 48 11 59 00UE059 特殊教育導論(教) E 李偉清 50 7 57 00UE059 特殊教育導論(教) F 杜正治 49 0 49 00UE059 特殊教育導論(教) G 杜正治 32 0 32

(23)

【附件 4】

21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實地學習實施要點(草案)

○○○學年度第○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審議通過

一、 本要點係依據教育部 102 年 6 月 17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20077866B 號函 發佈「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實施要點」辦理。

二、 本校學生修習中等學校(含特殊教育)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需參加實地 學習至少 54 小時,內容包括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擬任教類科見習、試教、

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

三、 認定權責單位:本校師資培育學系之師資生實地學習時數由師資培育學系認 定;非師資培育學系之師資生實地學習時數由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認定。

四、 實地學習認定範疇包括正式課程與非正式課程,範圍如下:

(一)正式課程

1. 採計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與教學實習課程實地學習時數

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與分科/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課程之內容包 括見習、試教、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等,均可納入實地學習時 數。授課教師必須事前規劃實地學習時數與內容,並明列於課程綱要,由各師資 培育學系或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依據課程綱要認定。

2. 採計分科/分領域(群科)教育服務學習課程實地學習時數

分科/分領域(群科)教育服務學習課程之內容包括見習、試教、實習、補救 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等,均可納入實地學習時數。授課教師必須事前規劃 實地學習時數與內容,並明列於課程綱要,由各師資培育學系或師資培育與就業 輔導處依據課程綱要認定。

3. 採計其他教育專業課程實地學習時數

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課程與選修課程規劃之之內容包括見習、試教、實 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等,均可納入實地學習時數。授課教師必須 事前規劃實地學習時數與內容,並明列於課程綱要,由各師資培育學系或師資培 育與就業輔導處依據課程綱要認定。

(二)非正式課程

1. 採計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辦理之師資培育相關活動。其內容包括見習、試 教、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等,均可納入實地學習時數。

2. 採計各學院師資培育委員會或師資培育學系辦理之師資培育相關活動。其內容

(24)

【附件 4】

包括見習、試教、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等,均可納入實地 學習時數。

3. 採計其他本校學術及行政單位辦理之師資培育相關活動,例如青年踏尋孔子行 腳、史懷哲計畫。其內容包括見習、試教、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 務學習等,均可納入實地學習時數。

4. 採計學生自行至校外參與之師資培育相關活動。其內容包括見習、試教、實習、

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等,均可納入實地學習時數。本項活動採事 先報備制度,學生應主動將活動相關資料於一週前送至師資培育學系或師資 培育與就業輔導處審查,核可後予以同意採計,事後檢具相關證明至師資培 育學系或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認定,始可採計為實地學習時數。

五、 實地學習時數認定程序

(一)本校師資培育學系之學生(含公費生、特殊績優表現師資生、卓越獎學金師 資生、外加師資生、一階生)於取得師資生資格,並於學士班 2 年級第 1 學期後,或參加教育學程甄選通過取得師資生資格後,始得進行實地學習。

(二)本校師資培育學系之學生(含公費生、特殊績優表現生、卓越獎學金師資生、

外加師資生、二階生)於取得師資生資格,並於學士班 2 年級第 2 學期後,

或參加教育學程甄選通過取得師資生資格後,始得進行實地學習時數認定作 業。

(三)每學期實地學習累積達 18 小時,可於學期結束前一週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至師資培育學系或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申請認定。

(四)經權責單位審核通過後,由權責單位送請教務處登錄實地學習時數於學生個 人成績單。權責單位須留存師資生實地學習相關資料至師資生取得教師證 書,以備教育部稽核。

(五)師資生實地學習時數之計算以 1 小時為單位,凡累計滿 18 小時,於成績單 顯示「實地學習(一)」;累計滿 36 小時,於成績單顯示「實地學習(二)」;

累計滿 54 小時,於成績單顯示「實地學習(三)」,其成績各顯示為 P。

(六)實地學習時數之認定期程可於一學期集中或分散至多個學期完成,師資生須 於畢業前完成實地學習 54 小時以上,始能申請參與教育實習。

(七)師資生可多參與實地學習,然超過 54 小時之實地學習時數不予認列。

六、 本校師資生已修習實地學習時數,將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明列「實地 學習時數已達 54 小時以上」,以符合教育部規定。

七、 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與教學實習課程增列實地學習,始得申請本

(25)

【附件 4】

23

處相關實習經費補助。其他教育專業課程增列實地學習者,於申請本處相關 經費時,得予以優先補助。

八、 本要點相關作業之書件格式,由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定之。

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十、 本要點自 103 年 8 月 1 日起修讀教育學程之師資生適用。

十一、 本要點經本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 正時亦同。

(26)

【附件 5】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等學校(含特殊教育)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實地學習實施要點(草案)條文暨說明表

○○○學年度第○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審議通過

文 說

一、 本 要 點 係 依 據 教 育 部 102 年 6 月 17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20077866B 號函發佈「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 分對照表實施要點」辦理。

揭示本實施要點之 法規依據。

二、 本校學生修習中等學校(含特殊教育)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需參加實地學習至少 54 小時,內容包括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擬任 教類科見習、試教、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

明定本實施要點之 訂定目的。

三、 認定權責單位:本校師資培育學系之師資生實地學習時數由師資培 育學系認定;非師資培育學系之師資生實地學習時數由師資培育與 就業輔導處認定。

明定本實施要點之 認定權責單位。

四、 實地學習認定範疇包括正式課程與非正式課程,範圍如下:

(一)正式課程

1. 採計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與教學實習課程實地學習時數

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與分科/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課程 之內容包括見習、試教、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等,

均可納入實地學習時數。授課教師必須事前規劃實地學習時數與內 容,並明列於課程綱要,由各師資培育學系或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 處依據課程綱要認定。

2. 採計分科/分領域(群科)教育服務學習課程時數

分科/分領域(群科)教育服務學習課程之內容包括見習、試教、實 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等,均可納入實地學習時數。

授課教師必須事前規劃實地學習時數與內容,並明列於課程綱要,

由各師資培育學系或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依據課程綱要認定。

3. 採計其他教育專業課程實地學習時數

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課程與選修課程規劃之內容包括見習、試 教、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等,均可納入實地學習 時數。授課教師必須事前規劃實地學習時數與內容,並明列於課程 綱要,由各師資培育學系或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依據課程綱要認 定。

(二)非正式課程

1. 採計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辦理之師資培育相關活動。其內容包括見 習、試教、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等,均可納入實 地學習時數。

2. 採計各學院師資培育委員會或師資培育學系辦理之師資培育相關活 動。其內容包括見習、試教、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 習等,均可納入實地學習時數。

3. 採計其他本校學術及行政單位辦理之師資培育相關活動,例如青年踏 尋孔子行腳、史懷哲計畫。其內容包括見習、試教、實習、補救教 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等,均可納入實地學習時數。

4. 採計學生自行至校外參與之師資培育相關活動。其內容包括見習、試

明定本實施要點之 認定範疇。

(27)

【附件 6】

25

週前送至師資培育學系或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審查,核可後予以 同意採計,事後檢具相關證明至師資培育學系或師資培育與就業輔 導處認定,始可採計為實地學習時數。

五、 實地學習時數認定程序

(一) 本校學生於取得師資生資格(含公費生、特殊績優表現師資生、卓 越獎學金師資生、外加師資生、一階生),並於學士班 2 年級第 1 學期後,或參加教育學程甄選通過取得師資生資格後,始得進行實 地學習。

(二) 本校學生於取得師資生資格(含公費生、特殊績優表現師資生、卓 越獎學金師資生、外加師資生、二階生),並於學士班 2 年級第 2 學期後,或參加教育學程甄選通過取得師資生資格後,始得進行實 地學習時數認定作業。

(三)每學期實地學習累積達 18 小時,可於學期結束前一週內檢具相關 證明文件至師資培育學系或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申請認定。

(四)經權責單位審核通過後,由權責單位送請教務處登錄實地學習時數 於學生個人成績單。權責單位須留存師資生實地學習相關資料至師 資生取得教師證書止,以備教育部稽核。

(五)師資生實地學習時數之計算以 1 小時為單位,凡累計滿 18 小時,

將於成績單顯示「實地學習(一)」;累計滿 36 小時,將於成績單 顯示「實地學習(二)」;累計滿 54 小時,將於成績單顯示「實地 學習(三)」,期成績各顯示為 P。

(六)實地學習時數之認定期程可於一學期集中或分散至多個學期完 成,師資生須於畢業前完成實地學習 54 小時以上,始能申請參與 教育實習。

(七)師資生可多參與實地學習,然超過 54 小時之實地學習時數不予採 計。

明定本實施要點之 認定程序。

六、 本校師資生已修習之實地學習時數,將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明列「實地學習時數已達 54 小時以上」,以符合教育部規定。

明定本實施要點之 呈現方式。

七、 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與教學實習課程增列實地學習,始 得申請本處相關實習經費補助。其他教育專業課程增列實地學習 者,於申請本處相關經費時,得予以優先補助。

明定本實施要點之 相關經費補助。

八、 本要點相關作業之書件格式,由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定之。

明定本實施要點之 相關作業文書統籌 單位。

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明定本實施要點規 定遇有未盡事宜時 之適用規定。

十、 本要點自一○三年八月一日修讀教育學程之師資生適用。 明定本實施要點之 適用年度與對象。

十一、 本要點經本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 實施,修正時亦同。

明定本實施要點之 訂 定 及 修 正 之 程 序。

(28)

【附件 6】

取得師資生資格

※給予實地學習護照

大二上始得進行實地實習

大二下始得採認實地學習時數

正式課程

分 科

/ 分 領 域

( 群 科

) 教 材 教 法 與 教 學 實 習 課 程

分 科

/ 分 領 域

( 群 科

) 教 育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其 他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非正式課程

F G

師資生實地學習時數之計算以 1 小時為單位,凡累計滿18小時,將於成績單顯示「實 地學習(一)」;累計滿36小時,將於成績單顯示「實地學習(二)」;累計滿54小

時,將於成績單顯示「實地學習(三)」,其成績各顯示為P。

師資生持護照至學系/本處進行實地學習時數 認定,並於 Access 系統彙整

教務處登錄學生個人成績

實地學習時數滿54小時以上,始得參加教育實習

本校師資生已修習實地學習時數,將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列「實地 學習時數已達54小時以上」,以符合教育部規定。

實習成績及格

(29)

【附件 7】

27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生甄選委員會設置要點」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二、本委員會由師資培育與就業輔 導處處長、教務長、學務長、

設 有 師 資 培 育 學 系 之 學 院 院 長、特殊教育學系主任及校內 外專家學者或中等學校代表 2 至 4人組成之,由師資培育與 就業輔導處處長擔任召集人,

開會時為主席。本委員會必要 時得邀請未設有師資培育學系 之學院院長列席。

二、本委員會由師資培育與就業輔 導處處長、教務長、學務長、

設有師資培育學系之學院院長 及校內外專家學者或中等學校 代表 3 至 5 人組成之,由師資 培育與就業輔導處處長擔任召 集人,開會時為主席。

一、為本校 103 學 年 度 起 開 辦 特 殊 教育學校(班)師 資 類 科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階 段 資 賦 優 異 組 教 育 學 程 所 需,爰增訂本委員 會之組成成員,並 酌 修 校 內 外 專 家 學 者 或 中 等 學 校 代表之人數範圍。

二、另為增加未設 有 師 資 培 育 學 系 之學院院長(國際 與僑教學院、管理 學院、社會科學院 等 3 院院長)對本 校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之參與瞭解,爰增 列 必 要 時 得 納 為 列席之對象。

(30)

【附件 7】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生甄選委員會設置要點

【修正後】

100 年 9 月 28 日 100 學年度第 1 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通過

○年○月○日 102 學年度第 1 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校為辦理師資培育生及教育學程生之甄選、甄審,特設置師資生甄 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二、本委員會由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處長、教務長、學務長、設有師資 培育學系之學院院長、特殊教育學系主任及校內外專家學者或中等學 校代表 2 至 4 人組成之,由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處長擔任召集 人,開會時為主席。本委員會必要時得邀請未設有師資培育學系之學 院院長列席。

三、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本校師資培育生,包含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師資培育生、特殊績優表 現師資培育生、各師資培育學系甄選師資培育生等之甄選、甄審等事 宜。

(二)教育學程生之甄選、甄審等事宜。

(三)審議其他影響師資培育生及教育學程生權益之重大爭議案件。

四、本要點經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

時亦同。

(31)

【附件 8】

29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97 學年度起入學者適用」部 分條文修正草案 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五、甄選(審)方式︰

(一)各學系入學當學年度學士班一年 級新生,由學系推薦參加本校舉辦之教 育部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甄審,名單經 提送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委員會議審查 通過後,具師資培育生資格,並於二年 級起,依本校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一覽 表修習教育專業課程。

(二)大學入學當學年度各學系特殊績 優表現之學士班學生,得於入學該年 12 月 31 日前向所屬學系申請,並由學 系於次年 1 月 15 日前向本校師資培育 與就業輔導處(以下簡稱本處)推薦,

名單經提送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委員 會議審查通過後,自二年級始具師資培 育生資格,並得於二年級起,依本校教 育專業科目及學分一覽表修習教育專 業課程。

(三)各學系甄選師資培育生,採二階 段方式辦理︰

1、第一階段:各學系於每年 5 月初,

依學生一年級第一學期之學業平均成 績排序,選出成績在前 70%之學生,

得於二年級第一學期開始,依本校教育 專業科目及學分一覽表修習教育專業 課程。

有關學業平均成績之排序,各學系得依 不同入學管道學生之學業成績,按前開 70%比例分別排序篩選,與此相關規定 應明訂於各學系甄選作業要點中。

2、第二階段:各學系於每年 11 月底前,

自第一階段篩選得以修習教育專業課程 之學生中,甄選二年級學生人數 40%之 學生繼續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各系名單 交本處彙整後,經提送本校師資培育生

五、甄選(審)方式︰

(一)各學系入學當學年度學士班一年 級新生,由學系推薦參加本校舉辦之教 育部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甄審,名單經 提送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委員會議審 查通過後,具師資培育生資格,並於二 年級起,依本校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一 覽表修習教育專業課程。

(二)大學入學當學年度各學系特殊 績優表現之學士班學生,得於入學該 年 12 月 31 日前向所屬學系申請,並 由學系於次年 1 月 15 日前向本校師資 培育與就業輔導處(以下簡稱本處)

推薦,名單經提送本校師資培育生甄 選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自二年級始 具師資培育生資格,並得於二年級 起,依本校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一覽 表修習教育專業課程。

(三)各學系甄選師資培育生,採二 階段方式辦理︰

1、第一階段:各學系於每年 5 月初,

依學生一年級第一學期之學業平均成 績排序,選出成績在前 70%之學生,

得於二年級第一學期開始,依本校教 育專業科目及學分一覽表修習教育專 業課程。

有關學業平均成績之排序,各學系得 依不同入學管道學生之學業成績,按 前開 70%比例分別排序篩選,與此相 關規定應明訂於各學系甄選作業要點 中。

2、第二階段:各學系於每年 11 月底 前,自第一階段篩選得以修習教育專業 課程之學生中,甄選二年級學生人數 40%之學生繼續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各

配 合 本 校

「 學 生 操 行 分 數 轉 換要點」即 將施行、原

「 操 行 成 績 評 定 辦 法」同時廢 止,爰依據 102 年 4 月 24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決 議 事 項,刪除本 校 師 資 培 育 生 有 關 操 行 成 績 須 列 甲 等 以 上 之 規 定。

(32)

【附件 8】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甄選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各學系甄選方 式除依學生一年級之學年平均成績擇優 錄取外,並得參酌其性向、體適能、語 文能力、服務學習表現及其他項目進行 之,其參酌項目及標準由各學系自訂。

前項第(一)至第(三)款學生每學期 應無記過以上之處分及其他違法之情 事;違者,取消其師資培育生資格,已 修習之教育專業科目學分,得依主修學 系之採認,計入畢業學分數內。

第一項第(一)款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 師資培育生及第(二)款特殊績優表現 學生之甄審相關規定,由本處另定之。

各學系學士班師資生核定名額同額轉 換為碩、博士班師資生,其甄選方式由 各學系另訂相關甄選規定並報請教育 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為推薦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及特殊績 優表現學生,各學系得另訂相關推薦規 定。

系名單交本處彙整後,經提送本校師資 培育生甄選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各學系 甄選方式除依學生一年級之學年平均 成績擇優錄取外,並得參酌其性向、體 適能、語文能力、服務學習表現及其他 項目進行之,其參酌項目及標準由各學 系自訂。

前項第(一)至第(三)款學生每學期 操行成績須列甲等且無記過以上之處 分,並不得有其他違法之情事;違者,

取消其師資培育生資格,已修習之教育 專業科目學分,得依主修學系之採認,

計入畢業學分數內。

第一項第(一)款卓越師資培育獎學 金師資培育生及第(二)款特殊績優 表現學生之甄審相關規定,由本處另 定之。

各學系學士班師資生核定名額同額轉 換為碩、博士班師資生,其甄選方式 由各學系另訂相關甄選規定並報請教 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為推薦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及特殊績 優表現學生,各學系得另訂相關推薦 規定。

十一、本要點適用於 97 學年度起入學 本校師資培育學系之學士班學生;96 學年度入學者,仍適用本要點修正施 行前之規定。

本要點中華民國 99 年 6 月 11 日、12 月 15 日修正之條文,自 99 學年度起 施行。

本要點 第二 點第三 項 、第四 點第 三 項、第五點第三項,中華民國 100 年 9 月 28 日修正之條文,101 學年度起適 用。

本要點第五點第二項,中華民國 102 年○月○日修正之條文,102 學年度第 二學期起適用。

十一、本要點適用於 97 學年度起入 學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學 系 之 學 士 班 學 生;96 學年度入學者,仍適用本要點 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本要點中華民國 99 年 6 月 11 日、12 月 15 日修正之條文,自 99 學年度起 施行。

本要點第二點第三項、第四點第三 項、第五點第三項,中華民國 100 年 9 月 28 日修正之條文,101 學年度起 適用。

增 訂 有 關 本 要 點 第 五 點 第 二 項 條 文 之 適 用 學 年 度。

(33)

【附件 8】

31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 97 學年度起入學者適用

【修正後】

96.11.14 本校 96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第 1 次臨時會審議通過 97.3.19 本校 96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97.9.26 本校 97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99.6.11 本校 98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第 1 次臨時會修正通過 99.12.15 本校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第 1 次臨時會修正通過

100.9.28 本校 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102.○.○本校 102 學年度第○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提升師資培育素質,並明確規範本校各師資培育學系﹙以下簡稱各學系﹚甄選師資培育 生之相關作業,特依據教育部 95 年 10 月 5 日台中(二)字第 0950148987A 號函暨本校研 商 96 學年度入學新生修習中等教育學程方式會議決議,訂定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師資培育學系,係指具有師資培育實質功能並確實培育師資,經教育部核 定師資培育生名額之學系。

本要點所稱師資培育生,範圍如下:

(一)經本校甄審獲得教育部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之學士班學生。

(二)大學入學當學年度經本校甄審之各學系學士班特殊績優表現學生。

(三)各學系依本要點甄選修讀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士班學生,或學士班師資生核 定名額同額轉換之碩、博士班學生,甄選時名額並得相互流用。

前項第(二)款所稱「特殊績優表現」,係指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之各項競賽或比賽,

包括技藝(能)類、運動類、科學類、人文類、音樂類或藝術類等六類,獲得前三名

(等)個人獎項,且持有獲獎證明者。

三、甄選(審)對象︰本校各學系當學年度學士班新生在學期間擬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以預備從事教職者。

四、甄選(審)名額︰總名額以教育部核定本校該學年度之師資培育生名額為限,經扣除 當學年度學士班入學一年級甄審為教育部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及特殊績優表現之師資 培育生名額後,各學系另依本要點甄選修讀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士班學生名額,以 當學年度學士班入學之一年級新生人數 40%為限;但各學系以專案報請教育部核定名 額者,依核定之名額計。

前項學生人數之計算,不含公費生、僑生及外國學生,下同。

第一項之師資生名額經教育部核准可將學士班師資生核定名額同額轉換為碩、博士班 師資生名額,教育部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之師資培育生名額,悉依教育部核定名額計。

特殊績優表現學生名額,則以不逾教育部核定本校該學年度之師資培育生名額 1%為 限。

五、甄選(審)方式︰

(一)各學系入學當學年度學士班一年級新生,由學系推薦參加本校舉辦之教育部卓越 師資培育獎學金甄審,名單經提送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具師資培

(34)

【附件 8】

育生資格,並於二年級起,依本校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一覽表修習教育專業課程。

(二)大學入學當學年度各學系特殊績優表現之學士班學生,得於入學該年 12 月 31 日前向所屬學系申請,並由學系於次年 1 月 15 日前向本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以 下簡稱本處)推薦,名單經提送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自二年級 始具師資培育生資格,並得於二年級起,依本校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一覽表修習教育 專業課程。

(三)各學系甄選師資培育生,採二階段方式辦理︰

1、第一階段:各學系於每年 5 月初,依學生一年級第一學期之學業平均成績排序,

選出成績在前 70%之學生,得於二年級第一學期開始,依本校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一 覽表修習教育專業課程。

有關學業平均成績之排序,各學系得依不同入學管道學生之學業成績,按前開 70%比 例分別排序篩選,與此相關規定應明訂於各學系甄選作業要點中。

2、第二階段:各學系於每年 11 月底前,自第一階段篩選得以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之學生 中,甄選二年級學生人數 40%之學生繼續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各系名單交本處彙整後,

經提送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各學系甄選方式除依學生一年級之學年 平均成績擇優錄取外,並得參酌其性向、體適能、語文能力、服務學習表現及其他項目 進行之,其參酌項目及標準由各學系自訂。

前項第(一)至第(三)款學生每學期應無記過以上之處分及其他違法之情事;違者,取 消其師資培育生資格,已修習之教育專業科目學分,得依主修學系之採認,計入畢業學 分數內。

第一項第(一)款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師資培育生及第(二)款特殊績優表現學生之 甄審相關規定,由本處另定之。

各學系學士班師資生核定名額同額轉換為碩、博士班師資生,其甄選方式由各學系另 訂相關甄選規定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為推薦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及特殊績優表現學生,各學系得另訂相關推薦規定。

六、相關規定︰

﹙一﹚公費生須依規定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其名額係屬外加名額,不佔各學系當學年 度之甄選名額。

﹙二﹚僑生及外國學生非屬本校師資培育生,不適用本要點相關甄選(審)規定。在 學期間擬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者,須向所屬學系登記申請並經核准後,始得依選課規定 選修教育專業科目學分。修畢應修科目學分成績及格者,得申請核發「教育學分證明 書」,惟不得申請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相關之修習規定,由本處另定之。

﹙三﹚經各學系甄選已具師資培育生資格之轉系生及轉學生,其修習名額不隨轉系或 轉學而移轉,如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得在各學系師資培育生名額範圍內,循以 下第(五)項之規定重新申請。轉系生如經遞補為師資培育生者,原已修習之教育專 業科目學分均予承認。

(35)

【附件 8】

33

格。

﹙五﹚各學系各學年度之師資培育生如有餘額,得於當學年度之甄選名額內自行辦理 遞補。各學系經遞補後若尚有餘額,應提請所屬學院就院內各學系之教學特色及專業 考量分配之。倘經各該學院分配後仍有餘額,由本處統籌規劃分配之。各學系遞補名 單,請送本處師資培育課程組備查彙辦。

(六)經甄(審)選得以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者,每學期至少須修習一科教育專業科目。

惟師資培育生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如未達 70 分者,次一學期不得選修教育專業課程。

其他選課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選課之相關規定辦理。

師資培育生申請延長修業年限繼續修習者,得不受前項學業平均成績規定之限制。

(七)依規定而致無法繼續領取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之師資培育生,如仍符合師資培 育生相關規定,保有本校師資培育生之資格。

七、甄選程序︰各學系辦理甄選作業之申請時間、申請方式、審核項目、甄選標準及資格 放棄、遞補原則等相關規定,請依專業考量自訂甄選作業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簽 會本處,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各學院及本處有關師資培育生餘額之統籌分配作業要 點,亦同。

八、錄取名單核定與公告︰

(一)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甄審之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師資培育生名單:經本校 師資培育生甄選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公告。

(二)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甄審之特殊績優表現師資培育生名單:經本校師資培 育生甄選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公告。

(三)各學系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甄選之師資培育生:各學系請於每年 5 月 15 日 前﹙第一階段名單﹚及 12 月 15 日前﹙第二階段名單﹚,分別將各階段錄取名單送交本處師 資培育課程組,其中第一階段名單由該組彙整後公告,第二階段名單經本校師資培育生甄 選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公告。

本處應將上開名單登錄於選課系統,以利學生選課作業及師資培育生資格之管理。

九、各學系甄選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學生,於第一階段名單內之學生,如未能列入第 二階段之錄取名單內,即不具師資培育生資格;惟仍得於每學期加退選時,選修教育 專業科目學分(嗣後選課之初選時,僅供第二階段錄取名單內之學生優先選課),但無 法依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本校亦不核發修習教育學分證明。未來師 資培育政策倘若放寬師資培育生名額,本校得配合政策修正,優予認定該等學生之師 資培育生資格。

前項學生在未取得師資培育生資格前,不得選修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及分科/分領域教 學實習之科目學分,亦不得申請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

十、各學系未獲甄選錄取前述師資培育生資格之學生(含轉系生、休學生及轉學生),若 前ㄧ學期之學業平均成績居該班排名前 70%者,得依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辦法」參加 本校教育學程甄選,取得修習教育學程資格。其甄選方式及錄取名額,由本校教育學 程甄選委員會訂定之。

(36)

【附件 8】

十一、本要點適用於 97 學年度起入學本校師資培育學系之學士班學生;96 學年度入學者,

仍適用本要點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本要點中華民國 99 年 6 月 11 日、12 月 15 日修正之條文,自 99 學年度起施行。

本要點第二點第三項、第四點第三項、第五點第三項,中華民國 100 年 9 月 28 日修正 之條文,101 學年度起適用。

本要點第五點第二項,中華民國 102 年○月○日修正之條文,102 學年度第二學期起 適用。

十二、本要點相關作業之書件格式,由本處定之。

十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十四、本要點經本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37)

【附件 9】

35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101 學年度起入學者適用」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五、甄選(審)方式︰

(一)各學系入學當學年度學士班一 年級新生,由學系推薦參加本校舉辦 之教育 部 卓越 師資 培 育獎 學金 甄 審,名單經提送本校師資生甄選委員 會議審查通過後,具師資培育生資 格,並於二年級起,依本校教育專業 科目及學分一覽表修習教育專業課 程。

(二)大學入學當學年度各學系特 殊績優表現之學士班學生,得於入 學該年 12 月 31 日前向所屬學系申 請,並由學系於次年 1 月 15 日前向 本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以下 簡稱本處)推薦,名單經提送本校 師資生甄選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

自二年級始具師資培育生資格,並 得於二年級起,依本校教育專業科 目及學 分 一覽 表修 習教 育專 業課 程。

(三)各學系甄選師資培育生,採 二階段方式辦理︰

1、第一階段:各學系於每年 5 月初,

開放學生登記,依學生一年級第一 學期之學業平均成績排序,選出成 績在前 70%之學生,得於二年級第 一學期開始,依本校教育專業科目 及學分一覽表修習教育專業課程。

有關學業平均成績之排序,各學系 得依不 同 入學 管道 學生 之學 業成 績,按前開 70%比例分別排序篩 選,與此相關規定應明訂於各學系 甄選作業要點中。

2、第二階段:各學系於每年 11 月底

五、甄選(審)方式︰

(一)各學系入學當學年度學士班一 年級新生,由學系推薦參加本校舉辦 之 教 育部卓 越 師資培 育 獎學金甄 審,名單經提送本校師資生甄選委員 會議審查通過後,具師資培育生資 格,並於二年級起,依本校教育專業 科目及學分一覽表修習教育專業課 程。

(二)大學入學當學年度各學系特 殊績優表現之學士班學生,得於入 學該年 12 月 31 日前向所屬學系申 請,並由學系於次年 1 月 15 日前向 本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以下 簡稱本處)推薦,名單經提送本校 師資生甄選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

自二年級始具師資培育生資格,並 得於二年級起,依本校教育專業科 目 及 學分一 覽 表修習教育專 業課 程。

(三)各學系甄選師資培育生,採 二階段方式辦理︰

1、第一階段:各學系於每年 5 月初,

開放學生登記,依學生一年級第一 學期之學業平均成績排序,選出成 績在前 70%之學生,得於二年級第 一學期開始,依本校教育專業科目 及學分一覽表修習教育專業課程。

有關學業平均成績之排序,各學系 得 依 不同入 學 管道學生之 學業成 績,按前開 70%比例分別排序篩 選,與此相關規定應明訂於各學系 甄選作業要點中。

2、第二階段:各學系於每年 11 月底

配合本校「學生 操行分數轉換要 點」即將施行、

原「操行成績評 定辦法」同時廢 止,爰依據 102 年 4 月 24 日 101 學年度第二學期 學生事務會議決 議事項,刪除本 校師資培育生有 關操行成績須列 甲 等 以 上 之 規 定。

(38)

【附件 9】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前,自第一階段篩選得以修習教育專 業課程之學生中,甄選二年級學生人 數 40%之學生繼續修習教育專業課 程,各系名單交本處彙整後,經提送 本校師 資 生甄 選委 員 會議 審查 通 過。各學系甄選方式除依學生一年級 之學年平均成績擇優錄取外,並得參 酌其性向、體適能、語文能力、服務 學習表現、數位學習歷程檔案認證及 其他項目進行之,其參酌項目及標準 由各學系自訂。

前項第(一)至第(三)款學生每學 期應無記過以上之處分及其他違法 之情事;違者,取消其師資培育生資 格,已修習之教育專業科目學分,得 依主修學系之採認,計入畢業學分數 內。

第一項第(一)款卓越師資培育獎 學金師資培育生及第(二)款特殊 績優表現學生之甄審相關規定,由 本處另定之。

各學系學士班師資生核定名額同額 轉換為碩、博士班師資生,其甄選 方式由各學系另訂相關甄選規定並 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

為推薦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及特殊 績優表現學生,各學系得另訂相關 推薦規定。

前,自第一階段篩選得以修習教育專 業課程之學生中,甄選二年級學生人 數 40%之學生繼續修習教育專業課 程,各系名單交本處彙整後,經提送 本 校 師資生 甄 選委員 會 議審查通 過。各學系甄選方式除依學生一年級 之學年平均成績擇優錄取外,並得參 酌其性向、體適能、語文能力、服務 學習表現、數位學習歷程檔案認證及 其他項目進行之,其參酌項目及標準 由各學系自訂。

前項第(一)至第(三)款學生每 學期操行成績須列甲等且無記過以 上之處分,並不得有其他違法之情 事;違者,取消其師資培育生資格,

已修習之教育專業科目學分,得依 主修學系之採認,計入畢業學分數 內。

第一項第(一)款卓越師資培育獎 學金師資培育生及第(二)款特殊 績優表現學生之甄審相關規定,由 本處另定之。

各學系學士班師資生核定名額同額 轉換為碩、博士班師資生,其甄選 方式由各學系另訂相關甄選規定並 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

為推薦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及特殊 績優表現學生,各學系得另訂相關 推薦規定。

(39)

【附件 9】

37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十一、本要點適用於 97 學年度起入 學本 校 師 資培 育學系 之學士 班 學 生;96 學年度入學者,仍適用本要 點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本要點中華民國 99 年 6 月 11 日、

12 月 15 日修正之條文,自 99 學年 度起施行。

本要點第二點第三項、第四點第三 項、第五點第三項,中華民國 100 年 9 月 28 日修正之條文,及第五點 第一項,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修正之條文,自 101 學年度起適用。

本要點第二點第二項、第四點第三 項、第五點第四項、第六點第一項 第五款、第九點第一項及第二項經 100 年 9 月 28 日本校 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 正通過及 101 年 9 月 26 日 101 學年 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 議修正通過之修正條文,自 102 學 年度起入學者適用。

本要點第五點第二項,中華民國 102 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 102 學年度第二學期起適用。

十一、本要點適用於 97 學年度起入 學本校 師 資培育學 系 之學士 班學 生;96 學年度入學者,仍適用本要 點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本要點中華民國 99 年 6 月 11 日、

12 月 15 日修正之條文,自 99 學年 度起施行。

本要點第二點第三項、第四點第三 項、第五點第三項,中華民國 100 年 9 月 28 日修正之條文,及第五點 第一項,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修正之條文,自 101 學年度起適用。

本要點第二點第二項、第四點第三 項、第五點第四項、第六點第一項 第五款、第九點第一項及第二項經 100 年 9 月 28 日本校 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 正通過及 101 年 9 月 26 日 101 學年 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 議修正通過之修正條文,自 102 學 年度起入學者適用。

增訂有關本要點 第五點第二項條 文 之 適 用 學 年 度。

(40)

【附件 9】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 101 學年度起入學者適用

【修正後】

96.11.14 本校 96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第 1 次臨時會審議通過 97.3.19 本校 96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97.9.26 本校 97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99.6.11 本校 98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第 1 次臨時會修正通過 99.12.15 本校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第 1 次臨時會修正通過 100.9.28 本校 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101.4.11 本校 100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101.9.26 本校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102.○.○本校 102 學年度第○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提升師資培育素質,並明確規範本校各師資培育學系﹙以下簡稱各學系﹚甄選師資培育生 之相關作業,特依據教育部 95 年 10 月 5 日台中(二)字第 0950148987A 號函暨本校研商 96 學年度入學新生修習中等教育學程方式會議決議,訂定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以下 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師資培育學系,係指具有師資培育實質功能並確實培育師資,經教育部核定 師資培育生名額之學系。

本要點所稱師資培育生,範圍如下:

(一)經本校甄審獲得教育部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之學士班學生。

(二)大學入學當學年度經本校甄審之各學系學士班特殊績優表現學生。

(三)各學系依本要點甄選修讀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士班學生,或學士班師資生核定名額 同額轉換之碩、博士班學生,甄選時名額流用方式依教育部核定情形辦理。

前項第(二)款所稱「特殊績優表現」,係指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之各項競賽或比賽,

包括技藝(能)類、運動類、科學類、人文類、音樂類或藝術類等六類,獲得前三名(等)

個人獎項,且持有獲獎證明者。

三、甄選(審)對象︰本校各學系當學年度學士班新生在學期間擬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以 預備從事教職者。

四、甄選(審)名額︰總名額以教育部核定本校該學年度之師資培育生名額為限,經扣除當 學年度學士班入學一年級甄審為教育部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及特殊績優表現之師資培育 生名額後,各學系另依本要點甄選修讀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士班學生名額,以當學年 度學士班入學之一年級新生人數 40%為限;但各學系以專案報請教育部核定名額者,依 核定之名額計。

前項學生人數之計算,不含公費生、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師資培育生、特殊績優表現師 資培育生、教育部核定外加師資生、轉學生、僑生及外國學生。

第一項之師資生名額經教育部核准可將學士班師資生核定名額同額轉換為碩、博士班師 資生名額,教育部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之師資培育生名額,悉依教育部核定名額計。特 殊績優表現學生名額,則以不逾教育部核定本校該學年度之師資培育生名額 1%為限。

五、甄選(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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