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年 3 月 10 日 92 學年度本校第 2 學期實習輔導會議審議通過 94 年 3 月 16 日 93 學年度本校第 2 學期實習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95 年 3 月 23 日 94 學年度本校第 2 學期實習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100 年 3 月 19 日 99 學年度本校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會議修正通過 101 年.9 月 26 日本校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4 月 8 日 本校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要點依「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及「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 原則」訂定之。
二、本校設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審議實習輔導重要事項,另成立「教育實習輔導委員 會」審議特殊個案與急切事宜。
三、本要點所稱「實習學生」,係指依師資培育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修習半年教育實習課 程之本校學生。
「實習學生」資格之取得,需為教育部核定為師資培育名額,依規定修習師資職前教育 課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始得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
(一)依大學法之規定,取得畢業資格,並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者。
(二)取得學士學位之碩、博士班在校生,於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且 修畢碩、博士畢業應修學分者。
四、實習學生應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實習半年;以每年八月一日至翌年一月卅一日或二月一 日至七月卅一日為起訖期間。
實習學生應於每年八月一日前或二月一日前向教育實習機構報到。
實習學生因重大疾病變故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經教育實習機構及本校核准者,得不 受前項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實習之限制。
實習學生於申請參加教育實習前有不適合實習,或實習期間未按規定從事教育實習課 程、實習表現不佳,經教育實習機構及本校召開教育實習輔導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不 受理其申請參加教育實習或終止其教育實習;未輔導改善前,得不受理申請或回復參加 教育實習。
實習學生申請實習時,應依本校輔導實習作業要點辦理,本作業要點另訂之。
五、本校實習指導教師之遴選原則如下:
(一)有能力指導實習學生者。
(二)有意願指導實習學生者。
(三)具有在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稚園、特殊教育學校(班)或其他教育機構一年以上 之教學經驗者,得優先遴選。
(二)溝通協調實習學生與本校及教育實習機構間之意見。
(三)對每位實習學生進行到校輔導至少一次。
(四)觀察實習學生教學實習,並給予回饋意見。
(五)主持或參與實習學生返校座談。
(六)評閱實習學生之作業及報告。
(七)評閱實習學生之教育實習檔案。
(八)評定實習學生之教育實習成績。
(九)輔導實習學生參加教師甄試。
(十)其他有關實習學生之輔導事項。
八、本校遴選辦學績優之教育實習機構簽訂實習契約,辦理教育實習;其條件如下:
(一)地理位置便於到校輔導者。
(二)行政組織健全,合格師資充足及軟硬體設施齊備,足以提供充分教育實 習環境者。
(三)通過主管機關校務評鑑者。
(四)經本校主動推薦者。
(五)近三年無重大違規事件經主管機關要求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九、教育實習機構之實習輔導教師,每位以輔導一名實習學生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實施團體 輔導。
教育實習機構應遴選具有合格教師資格者擔任實習輔導教師,但新增類科或稀少性類科 無足夠合格師資可供遴選者,不在此限。其遴選原則如下:
(一)有能力輔導實習學生者。
(二)有意願輔導實習學生者。
(三)具有教學三年以上之經驗及服務熱忱之專任合格教師且績優者,但如有特殊情形,經 教育實習機構主動推薦,並經師資培育之大學同意者,不在此限。
十、實習輔導教師職責如下:
(一)輔導實習學生擬定教育實習計畫。
(二)輔導實習學生從事教學實習及導師(級務)實習。
(三)協調提供實習學生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
(四)輔導實習學生環境適應與心理調適問題。
(五)評閱實習學生之作業或報告。
(六)評量實習學生之教學演示及綜合表現成績。
(七)對實習學生有關之其他協助及輔導。
(八)參與師資培育之大學及主管機關辦理之相關活動。
十一、教育實習輔導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平時輔導:由教育實習機構在該機構給予輔導。
(二)到校輔導:由本校實習指導教師前往教育實習機構輔導實習學生,並得與教育實習機 構首長、實習輔導教師訪談。
(三)研習活動:由本校辦理返校座談或研習活動,並以每個月一次為原則。
(四)通訊輔導:由本校編輯實習輔導刊物,提供實習學生參閱。
(五)諮詢輔導:由本校或其他研習進修機構設置專線電話,提供教育實習諮詢服務。
(六)成果分享:由本校辦理實習學生教育實習成果發表及心得分享活動。
十二、實習學生應於教育實習開始前與教育實習機構之實習輔導教師及本校實習指導教師,
擬訂教育實習計畫,並於開始實習一個月內,分送教育實習機構及本校實習指導教師,
作為實習輔導及評量之依據。
前項實習計畫之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教育實習重點項目:以教學實習及導師(級務)實習為主,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為輔。
(二)教育實習計畫,包括教育實習機構概況、實習目標、實習活動、預定進度及評量事宜。
十三、教育實習成績之評量由本校及教育實習機構為之,雙方各佔百分之五十,以總成績六 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以重修處理。
教育實習成績不及格者,得重新申請教育實習及繳費。但在原機構重新實習者,以一次 為限。
辦理教育實習單位(本校及教育實習機構)相關人員,如涉及評量其子女之教育實習成 績等行為,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自行迴避;如輔導教育實習單位未發現,實習學生 應主動告知。
十四、教育實習成績之評量於實習結束當月十五日之前完成,評量項目及比率如下:
(一)教學實習(含至少一次教學演示)成績占實習總成績百分之四十五。
(二)導師(級務)實習成績占實習總成績百分之三十。
(三)行政實習成績占實習總成績百分之十五。
(四)研習活動(含全程參加教育實習職前研習及返校座談)成績占實習總成績百分之十。
評量表格另訂定。
本校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實習表現指標及特殊教育類科教育實習表現指標如附表 1、
附表 2。
十五、實習學生之教學實習,應以循序漸進為原則。開學後第一週至第三週以見習為主,第 四週起實習學生每週教學實習時間如下:
(一)中等學校:不得超過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之二分之一。
(二)國民小學:不得超過十二節。
(三)幼稚園: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四)特殊教育學校(班)或其他教育機構:依前三款之規定辦理。
實習學生應全時參與本校及教育實習機構規劃之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 習及研習等活動。
十六、實習學生之各項教育實習活動應有專任教師在場指導,實習學生不得從事下列事項:
(一)單獨擔任交通導護。
(二)單獨帶學生參加校外活動。
(三)單獨照顧身心障礙學生。
(四)代理導師職務或行政職務。
(三)實習學生請假八小時以一日計算,應請假而未請假者,以二倍計算。請假超過四十日,
應停止教育實習且不得申請退費;前項停止教育實習學生重新參加教育實習者,得自 行向本校重新申請教育實習並繳費。
(二)請產假(包括:產前假、分娩假、流產假、陪產假)累計超過四十日,或代表國家參加 國際活動請假累計超過十日者,應依超過請假日數補足教育實習,所補日數至多不可超 過三十日;超過者,本校得終止其教育實習。
(三)實習學生應參加本校及教育實習機構安排之座談或研習;參加座談或研習者給予公假。
(四)實習學生全勤者,其成績得酌予加分請假日數超過十個上班日者,其教育實習成績不 得超過八十分;請假日數超過二十個上班日者,其教育實習成績不得超過七十分。
(五)實習學生協助教育實習機構於夜間及假日辦理活動,教育實習機構應核實給予補休假。
(六)教育實習機構應通知本校實習學生請假異常情形,俾據以辦理教育實習成績評量及追 蹤輔導。
十八、因教育實習成績不及格、重大疾病或事故停止教育實習之實習學生,得重新申請教育 實習,並繳納教育實習輔導費。但在原教育實習機構重新實習者,以一次為限。
十九、申請參加半年全時之教育實習課程,應於申請時繳交四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中途 中止實習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退費。
二十、實習學生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期間,得比照參加政府機關主辦之訓練,申請延期 徵集入營。中途因故停止實習,應儘速通知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役政單位。
二十一、實習學生應自費參加本校學生團體保險。已辦理其他保險拒絕加保者,應與本校簽 署切結書。本校將以書面通知學生家屬。
二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十三、本要點經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