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103學年度第2期
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 附件
會議日期:104年4月8日(星期三)
會議時間:上午10時
會議地點:校本部行政大樓2樓第一會議室
目 錄
項 目 頁碼
附件1 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暨對照表 P2-4 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辦法」 修正後全文 P5-9
附件2 本校「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甄選要點」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總說明暨對照表
P10-11
本校「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甄選要點」修正後全文 P12-13
附件3 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101學年度起入學者適用」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暨對照表
P14-17
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101學年度起入學者適用」
修正後全文
P18-21
附件4 本校「就業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修正後全文 P22
附件5 本校「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要點」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暨修 正後全文
P23-30
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實習表現指標 P31-36 附件6 本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部
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暨對照表
P37-39
本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修 正後全文
P40-41
【附件一】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程修習辦法」第十四條、第 十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因應本校自 104 學年度起增設「資賦優異教育學程」並配合本校成績評 定「等第制」之即將實施,爰擬具「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程修習辦法」部 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增進同時具有中等師資生資格及資優教程身分之師資生,順利修習兩類 科教育專業課程,爰增訂教育專業課程之修習每學期至多十四學分之規 定;增列本條第二項有關以特殊教育學系為輔系、雙主修之未具中等學校 師資類科師資生資格學生,得有條件預修特殊教育共同專業、資賦優異組 必、選修專業課程學分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二、配合本校成績評定規劃以「等第制」方式為之,增訂本校師資生修習教育
專業課程擋修機制之學業平均成績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程修習辦法」第十四條、第 十六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第十四條 教育學程修業期程 應至少二年(即 4 個學期,
不含暑修,且具實際修習教 育專業課程事實),另加半年 全時教育實習;每學期教育 專業課程修習學分數至多八 學分,如該學期修習三學分 課程者得以九學分為上限;
在本校該學制內同時具有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師 資 生 資 格、特殊教育學校(班)師 資類科中等學校教育階段資 賦 優 異 類 組 教 育 學 程 資 格 者,每學期教育專業課程修 習學分數至多十四學分;若 已修滿主修系/所畢業學分 者,經主修系/所及本處/特教 系審核通過後得申請每學期 加 修 一 至 二 科 教 育 專 業 課 程;未在規定修業年限/期程 內修滿應修學分者,得依本 校學則規定申請延長修業年 限/期程一年至二年;其延長 之年限應併入大學法及大學 法施行細則所定延長修業年
第十四條 教育學程修業期程 應至少二年(即 4 個學期,
不含暑修,且具實際修習教 育專業課程事實),另加半年 全時教育實習;每學期教育 專業課程修習學分數至多八 學分,如該學期修習三學分 課程者得以九學分為上限;
若已修滿主修系/所畢業學 分者,經主修系/所及本處/
特教系審核通過後得申請每 學期加修一至二科教育專業 課程;未在規定修業年限/期 程內修滿應修學分者,得依 本校學則規定申請延長修業 年限/期程一年至二年;其延 長之年限應併入大學法及大 學法施行細則所定延長修業 年限內計算。
有關調整教育學程修 業期程,另應依本校教育專 業課程學分抵免作業要點規 定辦理。
一、 本校教育學程自 104 學年 度起增設「資賦優異教育 學程」,為增進同時具有中 等師資生資格及資優教程 身分之師資生,順利修習 兩類科教育專業課程,爰 增訂渠等學生教育專業課 程之修習每學期教育專業 課程修習學分數至多十四 學分。
二、 增列本條第二項有關未具 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師資生 資 格 之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輔 系、雙主修學生,得預修 一般教育專業課程以外之 資 優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學 分
(即指:特殊教育共同專 業、資賦優異組必、選修 專業課程學分)之規定。
三、 原第二項移列至第三項。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資類科中等學校教育階段資 賦 優 異 類 組 教 育 學 程 資 格 前,得於該學制在校期間預 修本校特殊教育共同專業、
資賦優異組必、選修專業課 程學分,惟以十學分為限,
自取得特殊教育學校(班)
師資類科中等學校教育階段 資賦優異類組教育學程資格 後,得申請學分抵免/採認。
有關調整教育學程修 業期程,另應依本校教育專 業課程學分抵免作業要點規 定辦理。
第十六條 師資生修習教育學 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各 科 成 績,計入當學期學業平均成 績(研究生之成績不計入)。
前項師資生當學期學 業平均成績如未達 70 分(學 業平均積分 GPA 為 2.44)
者,次一學期不得選修教育 專業課程;惟依本校學則規 定延長修業年限/期程繼續修 習者,不受此限。
第十六條 師資生修習教育學 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各 科 成 績,計入當學期學業平均成 績(研究生之成績不計入)。
前項師資生當學期學 業平均成績如未達 70 分者,
次一學期不得選修教育專業 課程;惟依本校學則規定延 長修業年限/期程繼續修習 者,不受此限。
配合本校成績評定規劃以「等 第制」方式為之,增訂本校師 資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擋修機 制之學業平均成績規定。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程修習辦法」第十四條、第 十六條修正草案 【修正後全文】
91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第 1 次臨時會議審議通過 92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2 學年度第 2 次暨第 3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 93.7.22 台中(二)字第 0930085806 號函修正核定 95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6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 97.1.2 台中(二)字第 0960201360 號函修正核定 98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 98.10.16 台中(二)字第 0980179310 號函修正核定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 100.11.21 台中(二)字第 1000209095 號函修正核定 101.9.26 本校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 101.10.4 臺中(二)字第 1010187956 號函修正核定 103.3.12 本校 102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 103.3.31 臺教師 (二)字第 1030043324 號函修正核定 103.9.24 本校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 103.10.13 臺教師 (二)字第 1030143736 號函修正核定 104.4.8 本校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臺教師 (二)字第○○○○○○○○○號函修正核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係依據師資培育法第五條及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本 校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中等學校教育階段資 賦優異類組教育學程之甄選及修習等相關事項應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 本校學生參加教師資格檢定前,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經本校審核通過。
前項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半年全時教育實 習課程。
第二章 教育學程修習資格
第三條 本校各學系學士班及碩、博士班未獲甄選錄取該類科師資生資格之在學學生,在校 期間得申請甄選修習該類科教育學程,並自學士班二年級起始得修習。
第四條 申請修習教育學程學生,應經過本校辦理之甄選錄取,其甄選要點另定之,並須報 教育部備查。
甄選資格悉依前項甄選要點及當學年度教育學程甄選簡章之規定辦理;惟依本校學 則規定延長修業年限之學生,不得申請參加甄選。
第七條 經教育學程甄選錄取之學生(以下簡稱師資生),應於公告期間內辦理選課繳費,逾 期未繳費者視同放棄師資生資格並刪除該學期選課資料。
前項師資生每學期應無記過以上之處分及其他違法之情事,違者,取消其教育學程 修習資格。凡師資生取消及放棄資格,本校不得再辦理名額缺額遞補。
第七條之一 具下列資格之一,報經教育部同意得補修學分者,得依本校「接受社會人士選 讀/旁聽課程實施辦法」以選讀方式補修教育專業課程學分,並應於 2 年內完 成補修及認定:
一、本校畢業師資生,已逾師資培育法第 20 條規定之期限,經本校以申請當時報經 教育部核定之教育專業課程重新辦理認定,其學分仍有不足者。
二、92 年 8 月 1 日以後取得修習教育學程資格之本校畢業師資生,經本校依師資生 資格取得當時,本校報經教育部核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理認定後,其學分 仍有不足且非屬個人疏漏。
前項補修學分者,其成績審核及相關收費標準,悉依本校學則等相關法規規定 辦理。
第三章 課程
第八條 本校經教育部核准開設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之教育專業科目包括(一)共同必 修: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學課程、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二)共同選修,(三) 各學院/系依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以下簡稱本處)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教 學需要,得協助開設並由本處統籌規劃,報請教育部核定之教育專業課程。教育專 業課程應修學分總數至少二十六學分,其中必修課程至少十四學分,各領域必修學 分數如下:
一、教育基礎課程:至少修習二科,共四學分。
二、教育方法學課程:至少修習三科,共六學分。
三、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包括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課程、分科/
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課程,至少各修習一科共四至六學分。
一○三學年度起開始修習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 分總數至少二十六學分,其中必修課程十八至二十學分,選修六至八學分(其中「教 育議題專題」課程為必選修),各領域必修學分數如下:
一、教育基礎課程:至少修習二科,共四學分。
二、教育方法課程:至少修習五科,共十學分。
三、教材教法與教學實習課程:包括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課程、分科/
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課程,至少各修習一科共四至六學分。
第八條之一 本校經教育部核准開設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中等學校教育階段資賦優 異類組教育學程之特殊教育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科目包括(一)一般教育 專業課程: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課程,(二) 特殊教育共同專業課程,(三) 資賦 優異組必修課程,(四)資賦優異組選修課程。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總數至少四十 學分(其中一般教育專業課程至少十學分,特殊教育專業課程至少三十學分),各領 域必修學分數如下:
一、一般教育專業課程:至少十學分。
二、特殊教育共同專業課程:至少十學分。
三、資賦優異組必修課程:至少十學分。
四、資賦優異組選修課程:至少十學分。
第八條之二 本校一○三學年度起開始修習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或特殊教育教師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生,須於修習教育專業課程期間至中等學校實地學習,包 含:見習、試教、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至少五十四小時,並需
經本校認定其內容符合教育專業知能。
第九條 教育學程各必、選修課程名稱、學分數,除依教育部規定外,得依本校培育師資目 標、師資、學生需要及發展特色,經本校課程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 後調整之。
第十條 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課程及分科/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課程所修之 領域群科專長應與半年全時教育實習之領域群科專長相同;修習前開二課程之前,
應至少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十二學分。
第十一條 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之教育基礎課程及教育方法學課程必修課程學分已修 習達規定學分數者,超修課程學分可視為選修課程學分。
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中等學校教育階段資賦優異類組教育學程之資賦優 異組必修課程學分已修習達規定學分數者,超修課程學分可視為選修課程學分。
修習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兩科以上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課程、
分科/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課程者,超修之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 課程、分科/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課程不得採認為教育學程課程學分。
第十二條 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師資生應依經教育部核定之本校培育中等學校各任教 學科(領域、群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修習與採認專門課 程科目及學分。
第十三條 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師資生修畢本校培育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 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所規定科目學分,得向本處師資培 育課程組申請專門課程科目學分之認定。
已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取得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並修畢其他任教學科
(領域、群科)專門課程者,得向本處師資培育課程組申請審認核發該學科(領 域、群科)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
第四章 修業期程、成績、學分
第十四條 教育學程修業期程應至少二年(即 4 個學期,不含暑修,且具實際修習教育專業 課程事實),另加半年全時教育實習;每學期教育專業課程修習學分數至多八學 分,如該學期修習三學分課程者得以九學分為上限;在本校該學制內同時具有中 等學校師資類科師資生資格、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中等學校教育階段資 賦優異類組教育學程資格者,每學期教育專業課程修習學分數至多十四學分;若 已修滿主修系/所畢業學分者,經主修系/所及本處/特教系審核通過後得申請每學 期加修一至二科教育專業課程;未在規定修業年限/期程內修滿應修學分者,得依 本校學則規定申請延長修業年限/期程一年至二年;其延長之年限應併入大學法及 大學法施行細則所定延長修業年限內計算。
本校未具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師資生資格之特殊教育輔系、雙主修學生,在未取得 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中等學校教育階段資賦優異類組教育學程資格前,
第十五條 師資生修習教育學程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數,係指其在主修、輔系之外加 修之課程科目及學分,不計入主修系/所畢業應修學分數內。
第十六條 師資生修習教育學程教育專業課程之各科成績,計入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研究 生之成績不計入)。
前項師資生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如未達 70 分(學業平均積分 GPA 為 2.44)者,
次一學期不得選修教育專業課程;惟依本校學則規定延長修業年限/期程繼續修習 者,不受此限。
第十七條 師資生每學期修習教育學程教育專業科目學分,併同主修學系科目學分計入學期 修習科目學分總數,其學分總數應依本校學則辦理。
第十八條 師資生依師資培育法規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成績及格者,應經本處審核 通過後,始核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本處另得依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經本處審核通過後,核發修 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第五章 學分費
第十九條 師資生修習教育學程之學分費,應依本校當學年度學士班學生收費標準及碩、博 士班學生收費標準辦理。
本校為妥善辦理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得依師資培育法第18條規定,向學生收取 相當於4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
第二十條 師資生因修習教育學程而依本校學則規定延長修業年限/期程,學士班其每學期修 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應繳納學分費;逾九學分以上者,應繳交全額學雜費,
研究生則依本校博、碩士班學生收費標準繳交。
第六章 學分抵免 第二十一條 (刪除)
第二十二條 (刪除)
第二十三條 (刪除)
第二十四條 (刪除)
第二十五條 本校師資生因學籍異動轉學至他校,或應屆畢業錄取他校碩、博士班,以及他 校師資生因學籍異動轉學至本校,或應屆畢業考取本校碩、博士班,其移轉相 同類科師資生資格繼續修習相同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須經兩校同意,且確 認兩校均有經教育部核定培育相同之類別與學科,師資生移轉資格後,轉出學 校不得再辦理師資生缺額遞補,並應由轉入學校妥為輔導師資生修課。
前項他校師資生於取得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資格後,得辦理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學 程學分抵免,經本處/特教系審核通過後最多不超過教育專業課程應修科目學分 總數之二分之一;如所修教育專業課程學分已在前一學位計入畢業應修學分數 內,則不得辦理學分抵免。
依本校校際選課實施要點第三點規定,本校教育專業課程學分不開放外校學生 跨校選修。本校師資生如因主修系/所修業年限即將屆滿原因,須跨校修習相同 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者,得向本處/特教系提出申請,經本處/特教系審核同意 並應確認兩校有經教育部核定之相同師資類科且經他校同意後,始得依兩校校 際選課及教育學程修習等相關規定跨校修習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且以 六學分為上限,該課程學分之審核及採認由本處/特教系依本校教育專業課程學 分抵免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妥善審核辦理。
第二十六條 教育學程課程學分(含跨校修習)之採認或抵免,應經本校嚴謹專業之審核(包
括教學目標、課程內涵與成績要求等),且評估修習學生資格與條件,並應依本 校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作業要點規定辦理,該要點另定之並須報教育部備查。
第七章 錄取資格之保留與放棄
第二十七條 已具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資格師資生應屆畢業,並於本校升學者,經本處同意後 得繼續修習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學程,其已修習之課程學分數及教育學程修業期 程經本處/特教系審核通過後得併入計算,惟仍應依規定修滿師資職前教育課 程應修科目學分數及修業期程。
第二十八條 已辦理放棄教育學程修習資格者,其教育專業科目學分,計入畢業學分數內。
超修各師資類科教育學程教育專業課程學分表科目學分者,得辦理部分放棄教 育專業課程學分,計入畢業學分數內。
放棄教育學程修習資格者之名額,本校不再辦理遞補。
第八章 教育實習課程與檢定
第二十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本校審核通過者,始得申請參加半年全時之教育實習課 程:
一、依大學法規定,取得大學畢業資格,並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 業課程,且非第二款之在校生。
二、取得學士學位之碩、博士班在校生,於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 業課程且修畢碩、博士畢業應修學分(學位論文為必修 0 學分,不列入畢 業應修學分)。
三、大學畢業後,依師資培育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 教育專業課程。
第三十條 本校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要點及輔導實習學生(教師)至特約實習學校實習作業要 點,由本處依據師資培育法及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規定及教育部「師 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另定之,並據以辦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校僑生、港澳生、外國學生及師資培育學系師資培育生修習教育學程課程相 關事項,應依「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暨外國學生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規定」
及各相關規定辦理,該相關規定如未規範,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前項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規定須報請教育部備查。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師資培育法、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大學設立師資培 育中心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以及本校學則等相關規定與教育部相關函釋意旨 辦理。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第七條、第十六條適用自九十八學年度經甄選通過之師資生。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經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審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 時亦同。
【附件二】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甄選要 點」第二點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配合本校成績評定由百分制規劃修正為等第制,爰擬具「國立臺灣師範 大學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甄選要點」第二點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配合本校成績評定規劃以「等第制」方式為之,配合增訂本校碩博士生參加中
等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甄選之學業平均成績規定。(修正規定第二點)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甄選要 點」第二點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二、申請者之資格須符合下列 規定:
(一)本校各學系未獲甄選為 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師資培 育生資格之學士班學生及 碩、博士班在校學生(不 含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之 學 生),已完成申請教育學程 甄選當學年度第 2 學期註 冊程序並經就讀系所核准 者。
(二)學士班學生:甄選當學年 度第 1 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居該班排名前 70%者。
碩、博士班學生:甄選 當學年度第 1 學期學業平 均成績 80 分(學業平均積 分 GPA 為 3.38)以上者。
(三)學生每學期應無記過以 上之處分及其他違法之情 事。
其他甄選資格未盡事宜,悉依 當學年度教育學程甄選簡章 之規定。
二、申請者之資格須符合下列 規定:
(一)本校各學系未獲甄選為中 等學校師資類科師資培育 生 資 格 之 學 士 班 學 生 及 碩、博士班在校學生(不含 延長修業期限之學生),已 完成申請教育學程甄選當 學年度第 2 學期註冊程序 並經就讀系所核准者。
(二)學士班學生:甄選當學年 度第 1 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居該班排名前 70%者。
碩、博士班學生:甄選 當學年度第 1 學期學業平 均成績 80 分(含)以上者。
(三)學生每學期應無記過以上 之處分及其他違法之情事。
其他甄選資格未盡事宜,悉依 當學年度教育學程甄選簡章之 規定。
配合本校成績評定規劃以「等第 制」方式為之,增訂本校碩博士 生參加中等師資類科教育學程 甄選之學業平均成績規定。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甄選要 點」第二點修正草案
【修正後全文】
97.3.19 本校 96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98.3.11 本校 97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98.9.23 本校 98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99.12.15.本校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第 1 次臨時會修正通過 100.3.9 本校 100 學年度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 100 年 3 月 21 日臺中(二)字第 1000045817 號函同意備查 103.3.12 本校 102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103.4.2 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 1030043325 號函同意備查 104.4.8 本校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號函同意備查
一、本要點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程修習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二、申請者之資格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本校各學系未獲甄選為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師資培育生資格之學士班學生及碩、博士 班在校學生(不含延長修業期限之學生),已完成申請教育學程甄選當學年度第 2 學期註冊程序並經就讀系所核准者。
(二)學士班學生:甄選當學年度第 1 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居該班排名前 70%者。
碩、博士班學生:甄選當學年度第 1 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80 分(學業平均積分 GPA 為 3.38)以上者。
(三)學生每學期應無記過以上之處分及其他違法之情事。
其他甄選資格未盡事宜,悉依當學年度教育學程甄選簡章之規定。
三、申請學生應依甄選簡章之規定繳交相關表件。
四、甄選採筆試方式,考試科目為:
(一)人格(或性向、職涯)測驗。
(二) 教育測驗。
(三) 語文測驗:國語文(占 60%)、英文(占 40%)。
五、甄選成績計算:
(一)教育測驗與語文測驗成績各占百分之五十。
(二)人格(或性向、職涯)測驗結果不列入甄選成績計算,僅作為未來錄取為教育學 程生後之修習歷程輔導參考使用。惟未參加人格(或性向、職涯)測驗考試科目 者,不得應考「教育測驗」及「語文測驗」科目。
六、錄取名額不得超過教育部核定名額,最低錄取標準由本校教育學程甄選委員會訂定,
達最低錄取標準者,以總成績高低順序錄取為正取生至核定之招收名額額滿為止;在此 標準以上之非正取生,得列為備取生。如正取生有缺額時,由備取生依成績高低順序遞 補。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人數不足招收名額時,得不足額錄取;惟正取生錄取不足額時,
不得列備取生。
最後名次如有二名以上總成績相同時,依「教育測驗」成績、「語文測驗」成績、「語 文測驗」之國語文成績順序比較成績高低,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若成績仍相同時,則 抽籤決定之。備取生於放榜後次學期加退選課前辦理遞補為限。
甄試項目如有一科缺考或零分者,則不予錄取。
七、錄取名單經本校師資生甄選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公布於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網頁,
申請學生應自行上網查詢,且不受理成績複查。
八、甄選業務承辦單位,應於每學年辦理甄選前,擬定甄選簡章,經師資生甄選委員會審 議通過後,公布於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網頁,免費供申請學生下載。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之。
十、本要點經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通過後,報請教育部備查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 3】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
─101 學年度起入學者適用
」部分規定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配合本校成績評定由百分制規劃修正為等第制,並進行相關文字修正,
爰擬具「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其 修正要點如下:
一、 配合本校「特殊績優表現師資培育生甄審作業規定」第三點之修正,除原 列個人獎項外增列「團體獎項」,爰予修正。(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 修正本甄選學生人數之計算,不納入大陸地區聯招生。(修正規定第四點)
三、 為配合本校校務發展計畫有關落實師資生多元甄審及篩選之機制,復以因 應本校等第制成績實施後在篩選師資培育生時可能產生甄選上的限制,爰 增列其他參酌項目以供甄選所需,以利學系甄選適性的第一階段師資培育 生。(修正規定第五點)
四、 配合本校成績評定規劃以「等第制」方式為之,增訂本校師資生修習教育 專業課程擋修機制之學業平均成績規定。(修正規定第六點)
五、 配合本校「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修習辦法」名稱調整為「教育學程 修習辦法」,爰予修正。(修正規定第十點)
六、 增訂有關第五點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有關第一階段師資培育生多元甄
選比序參酌項目之適用起始學年度。(修正規定第十一點)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
─101 學年度起入學者適用
」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二 、 本 要 點 所 稱 師 資 培 育 學 系,係指具有師資培育實質功 能並確實培育師資,經教育部 核定師資培育生名額之學系。
本要點所稱師資培育生,
範圍如下:
……(略)
前項第(二)款所稱「特殊績 優表現」,係指參加國際性或全 國性之各項競賽或比賽,包括 技藝(能)類、運動類、科學 類、人文類、音樂類或藝術類 等六類,獲得前三名(等)個 人或團體獎項,且持有獲獎證 明者。
二 、 本 要 點 所 稱 師 資 培 育 學 系,係指具有師資培育實質功 能並確實培育師資,經教育部 核定師資培育生名額之學系。
本要點所稱師資培育生,
範圍如下:
……(略)
前項第(二)款所稱「特殊績 優表現」,係指參加國際性或全 國性之各項競賽或比賽,包括 技藝(能)類、運動類、科學 類、人文類、音樂類或藝術類 等六類,獲得前三名(等)個 人獎項,且持有獲獎證明者。
配合本校「特殊績優表現師資培 育生甄審作業規定」第三點之修 正,除原列個人獎項外增列「團 體獎項」,爰予修正。
四、甄選(審)名額︰
……(略)
前項學生人數之計算,不 含公費生、卓越師資培育 獎學金師資培育生、特殊 績優表現師資培育生、教 育部核定外加師資生、轉 學生、陸生、僑生及外國 學生。
……(略)
四、甄選(審)名額︰
……(略)
前項學生人數之計算,不 含公費生、卓越師資培育 獎學金師資培育生、特殊 績優表現師資培育生、教 育部核定外加師資生、轉 學生、僑生及外國學生。
……(略)
查教育部 99 年 7 月 14 日台中(二) 字第 0990120828 號解釋函規定,
「陸生」為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修 習之排除適用對象,次查本校自 103 學年度起招收學士級大陸地 區聯招生,是以陸生不納入本案 學生人數之計算基礎,爰予修正。
五、甄選(審)方式︰
(一)……(略)
五、甄選(審)方式︰
(一)……(略)
為配合本校校務發展計畫有關落 實 師 資 生 多 元 甄 審 及 篩 選 之 機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5 月初,開放學生登記,
依學生一年級第一學期之 學業平均成績排序,選出 成績在前 70%之學生,得 於二年級第一學期開始,
依本校教育專業科目及學 分一覽表修習教育專業課 程。
有關學業平均成績之排 序,各學系得依不同入學 管道學生之學業成績,按 前開 70%比例分別排序 篩 選 ,如 遇 有 排 序 相 同 時,並得參酌其性向、體 適能、語文能力、服務學 習表現、數位學習歷程檔 案 認 證 及 其 他 項 目 進 行 之,其參酌項目及標準由 各學系自訂。與此相關規 定應明訂於各學系甄選作 業要點中。
2、……(略)
……(略)
5 月初,開放學生登記,
依 學生一 年 級第一 學 期 之學業平均成績排序,選 出 成 績 在 前 70 % 之 學 生,得於二年級第一學期 開始,依本校教育專業科 目 及學分 一 覽表修 習 教 育專業課程。
有關學業平均成績之排 序,各學系得依不同入學 管道學生之學業成績,按 前開 70%比例分別排序 篩選,與此相關規定應明 訂 於各學 系 甄選作 業 要 點中。
2、……(略)
……(略)
生。
六、相關規定︰
……(略)
(六)經甄(審)選得以修習 教育專業課程者,每學 期至少須修習一科教育 專業科目。惟師資培育 生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如未達 70 分(學業平均 積分 GPA 為 2.44)者,
次一學期不得選修教育 專業課程。其他選課事 宜,悉依本校學則及選 課之相關規定辦理。
六、相關規定︰
……(略)
(六)經甄(審)選得以修習 教育專業課程者,每學 期至少須修習一科教育 專業科目。惟師資培育 生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如未達 70 分者,次一學 期不得選修教育專業課 程。其他選課事宜,悉 依本校學則及選課之相 關規定辦理。
師資培育生申請延長修
配合本校成績評定規劃以「等第 制」方式為之,增訂本校師資生 修習教育專業課程擋修機制之學 業平均成績規定。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師資培育生申請延長修 業年限繼續修習者,得不 受前項學業平均成績規 定之限制。
……(略)
業年限繼續修習者,得 不受前項學業平均成績 規定之限制。
……(略)
十、各學系未獲甄選錄取前述 師 資 培 育 生 資 格 之 學 生
(含轉系生、休學生及轉 學生),若前ㄧ學期之學 業平均成績居該班排名前 70%者,得依本校「教育 學程修習辦法」參加本校 教育學程甄選,取得修習 教育學程資格。其甄選方 式及錄取名額,由本校師 資生甄選委員會訂定之。
十、各學系未獲甄選錄取前述 師 資 培 育 生 資 格 之 學 生
(含轉系生、休學生及轉 學生),若前ㄧ學期之學 業平均成績居該班排名前 70%者,得依本校「中等 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修 習辦法」參加本校教育學 程甄選,取得修習教育學 程資格。其甄選方式及錄 取名額,由本校師資生甄 選委員會訂定之。
配合本校「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 育學程修習辦法」名稱調整為「教 育學程修習辦法」,爰予修正。
十一、本要點適用於 97 學年度 起入學本校師資培育學 系之學士班學生;96 學 年度入學者,仍適用本 要 點 修 正 施 行 前 之 規 定。
………...(略)
本要點第五點第一項第
(三)款第一目中華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修正 有關增加參酌比序項目 之條文,自 104 學年度
十一、本要點適用於 97 學年度 起入學本校師資培育學 系之學士班學生;96 學 年度入學者,仍適用本 要 點 修 正 施 行 前 之 規 定。
………...(略)
本要點第五點第二項,
中華民國 102 年 9 月 25 日修正之條文,自 102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起 適 用。
增訂有關第五點第一項第(三)
款第一目有關第一階段師資培育 生多元甄選比序參酌項目之適用 起始學年度。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
─101 學年度起入學者適用
」部分規定修正草案
【修正後全文】
96.11.14 本校 96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第 1 次臨時會審議通過 97.3.19 本校 96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97.9.26 本校 97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99.6.11 本校 98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第 1 次臨時會修正通過 99.12.15 本校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第 1 次臨時會修正通過 100.9.28 本校 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101.4.11 本校 100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101.9.26 本校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102.9.25 本校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103.9.24 本校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104.4.8 本校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提升師資培育素質,並明確規範本校各師資培育學系﹙以下簡稱各學系﹚甄選師資培育生 之相關作業,特依據教育部 95 年 10 月 5 日台中(二)字第 0950148987A 號函暨本校研商 96 學年度入學新生修習中等教育學程方式會議決議,訂定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以下 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師資培育學系,係指具有師資培育實質功能並確實培育師資,經教育部核定 師資培育生名額之學系。
本要點所稱師資培育生,範圍如下:
(一)經本校甄審獲得教育部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之學士班學生。
(二)大學入學當學年度經本校甄審之各學系學士班特殊績優表現學生。
(三)各學系依本要點甄選修讀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士班學生,或學士班師資生核定名額 同額轉換之碩、博士班學生,甄選時名額流用方式依教育部核定情形辦理。
前項第(二)款所稱「特殊績優表現」,係指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之各項競賽或比賽,
包括技藝(能)類、運動類、科學類、人文類、音樂類或藝術類等六類,獲得前三名(等)
個人或團體獎項,且持有獲獎證明者。
三、甄選(審)對象︰本校各學系當學年度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新生在學期間擬修習師 資職前教育課程以預備從事教職者。
四、甄選(審)名額︰總名額以教育部核定本校該學年度之師資培育生名額為限,經扣除當 學年度學士班入學一年級甄審為教育部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及特殊績優表現之師資培育 生名額後,各學系另依本要點甄選修讀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士班學生名額,以當學年 度學士班入學之一年級新生人數 40%為限;但各學系以專案報請教育部核定名額者,依 核定之名額計。
前項學生人數之計算,不含公費生、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師資培育生、特殊績優表現師 資培育生、教育部核定外加師資生、轉學生、陸生、僑生及外國學生。
第一項之師資生名額經教育部核准可將學士班師資生核定名額同額轉換為碩、博士班師 資生名額,教育部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之師資培育生名額,悉依教育部核定名額計。特 殊績優表現學生名額,則以不逾教育部核定本校該學年度之師資培育生名額 1%為限。
五、甄選(審)方式︰
(一)各學系入學當學年度學士班一年級新生,由學系推薦參加本校舉辦之教育部卓越師資培 育獎學金甄審,名單經提送本校師資生甄選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具師資培育生資格,
並於二年級起,依本校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一覽表修習教育專業課程。
(二)大學入學當學年度各學系特殊績優表現之學士班學生,得於入學該年 12 月 31 日前向 所屬學系申請,並由學系於次年 1 月 15 日前向本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以下簡稱 本處)推薦,名單經提送本校師資生甄選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自二年級始具師資培 育生資格,並得於二年級起,依本校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一覽表修習教育專業課程。
(三)各學系甄選師資培育生,採二階段方式辦理︰
1、第一階段:各學系於每年 5 月初,開放學生登記,依學生一年級第一學期之學業平均成 績排序,選出成績在前 70%之學生,得於二年級第一學期開始,依本校教育專業科目及 學分一覽表修習教育專業課程。
有關學業平均成績之排序,各學系得依不同入學管道學生之學業成績,按前開 70%比例 分別排序篩選,如遇有排序相同時,並得參酌其性向、體適能、語文能力、服務學習表現、
數位學習歷程檔案認證及其他項目進行之,其參酌項目及標準由各學系自訂。與此相關規 定應明訂於各學系甄選作業要點中。
2、第二階段:各學系於每年 11 月底前,自第一階段篩選得以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之學生中,甄 選二年級學生人數 40%之學生繼續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各系名單交本處彙整後,經提送本 校師資生甄選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各學系甄選方式除依學生一年級之學年平均成績擇優錄 取外,並得參酌其性向、體適能、語文能力、服務學習表現、數位學習歷程檔案認證及其 他項目進行之,其參酌項目及標準由各學系自訂。
前項第(一)至第(三)款學生每學期應無記過以上之處分及其他違法之情事;違者,取 消其師資培育生資格,已修習之教育專業科目學分,得依主修學系之採認,計入畢業學分 數內。
第一項第(一)款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師資培育生及第(二)款特殊績優表現學生之甄 審相關規定,由本處另定之。
各學系學士班師資生核定名額同額轉換為碩、博士班師資生,其甄選方式由各學系另訂 相關甄選規定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為推薦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及特殊績優表現學生,各學系得另訂相關推薦規定。
六、相關規定︰
具外加名額師資生資格之僑生及外國學生在學期間擬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者,須向所屬 學系登記申請並經核准後,始得依選課規定選修教育專業科目學分。修畢應修科目學 分成績及格者,得申請核發「教育專業課程證明書」,惟不得申請參加半年之教育實 習。相關之修習規定,由本處另定之。
﹙三﹚經各學系甄選已具師資培育生資格之轉系生及轉學生,其修習名額不隨轉系或轉學而 移轉,如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得在各學系師資培育生名額範圍內,循以下第(五)
項之規定重新申請。轉系生如經遞補為師資培育生者,原已修習之教育專業科目學分 均予承認。
前開規定,請各學系明訂於轉系、轉學及相關甄選要點,以公告週知。
﹙四﹚經各學系甄選錄取之師資培育生,得以書面向所屬學系申請放棄師資培育生資格。
﹙五﹚各學系各學年度之師資培育生如有餘額,得於當學年度之甄選名額內自行辦理遞補。各學 系經遞補後若尚有餘額,應提請所屬學院就院內各學系之教學特色及專業考量分配之。倘 經各該學院分配後仍有餘額,由本處統籌規劃分配之。各學系遞補名單,請送本處師資培 育課程組備查彙辦。
本校自各該學年度第二階段師資培育生名單公布後,各學系就各該學年度入學之第二階段師 資培育生餘額遞補,以該學年度師資培育生入學後第三學年度第二學期結束前完成遞補者 為限,逾期不得辦理遞補。
(六)經甄(審)選得以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者,每學期至少須修習一科教育專業科目。惟師 資培育生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如未達 70 分(學業平均積分 GPA 為 2.44)者,次一學 期不得選修教育專業課程。其他選課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選課之相關規定辦理。
師資培育生申請延長修業年限繼續修習者,得不受前項學業平均成績規定之限制。
(七)依規定而致無法繼續領取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之師資培育生,如仍符合師資培育生相 關規定,保有本校師資培育生之資格。
(八)學生如入學一年級第一學期休學而後於兩學年度內第一學期復學為一年級新生者,符 合第五點第(三)款及學系甄選規範,仍得參與學系師資培育生甄選,並自 102 學年 度起學系師資培育生甄選適用。
(九)符合本要點第二點第二項各款之師資培育生,應參加人格(或性向、職涯)測驗。
七、甄選程序︰各學系辦理甄選作業之申請時間、申請方式、審核項目、甄選標準及資格放 棄、遞補原則等相關規定,請依專業考量自訂甄選作業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簽會本 處,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各學院及本處有關師資培育生餘額之統籌分配作業要點,亦 同。
八、錄取名單核定與公告︰
(一)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甄審之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師資培育生名單:經本校師資生 甄選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公告。
(二)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甄審之特殊績優表現師資培育生名單:經本校師資生甄選委 員會議審查通過後公告。
(三)各學系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甄選之師資培育生:各學系請於每年 5 月 15 日前﹙第一 階段名單﹚及 12 月 15 日前﹙第二階段名單﹚,分別將各階段錄取名單送交本處師資培育
課程組,其中第一階段名單由該組彙整後公告,第二階段名單經本校師資生甄選委員會議 審查通過後公告。
本處應將上開名單登錄於選課系統,以利學生選課作業及師資培育生資格之管理。
九、各學系甄選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學生,於第一階段名單內之學生,如未能列入第二 階段之錄取名單內,即不具師資培育生資格;惟仍得於入學後第三學年度第二學期結束前 每學期加退選時,選修教育專業科目學分(嗣後選課之初選時,僅供第二階段錄取名單 內之學生優先選課),但無法依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本校亦不核發 修習教育學分證明。未來師資培育政策倘若放寬師資培育生名額,本校得配合政策修正,
優予認定該等學生之師資培育生資格。
前項學生在未取得第二階段師資培育生資格前,得預修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惟以 6 學分 為限,其不得選修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及分科/分領域教學實習之科目學分,亦不得申請 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其於入學後第三學年度第二學期結束前遞補為學系第二階段師資培育 生或畢業前經教育學程甄選為本校教育學程生後,得申請學分抵免/採認。
十、各學系未獲甄選錄取前述師資培育生資格之學生(含轉系生、休學生及轉學生),若前 ㄧ學期之學業平均成績居該班排名前 70%者,得依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辦法」參加本校 教育學程甄選,取得修習教育學程資格。其甄選方式及錄取名額,由本校師資生甄選委 員會訂定之。
十一、本要點適用於 97 學年度起入學本校師資培育學系之學士班學生;96 學年度入學者,
仍適用本要點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本要點中華民國 99 年 6 月 11 日、12 月 15 日修正之條文,自 99 學年度起施行。
本要點第二點第三項、第四點第三項、第五點第三項,中華民國 100 年 9 月 28 日修正 之條文,及第五點第一項,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11 日修正之條文,自 101 學年度起適 用。
本要點第二點第二項、第四點第三項、第五點第四項、第六點第一項第五款、第九點 第一項及第二項經 100 年 9 月 28 日本校 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 修正通過及 101 年 9 月 26 日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之 修正條文,自 102 學年度起入學者適用。
本要點第五點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中華民國 104 年 4 月 8 日修正有關增加參酌比 序項目之條文,自 104 學年度起入學者適用,第五點第二項,中華民國 102 年 9 月 25 日修正之條文,自 102 學年度第二學期起適用。
十二、本要點相關作業之書件格式,由本處定之。
十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十四、本要點經本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4】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就業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修正後草案】
99.12.15 99學年度第1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第1次臨時會議通過 民國100 年1月19 日第330 次行政會議臨時會通過 104.4.8 本校103學年度第2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年○月○日第○次行政會議會通過
一、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促進學生就業暨實習輔導工作成 效,設置就業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 整合本校資源,擬定就業及實習輔導策略方針。
(二) 審議申請海外實習之相關經費補助案。
(三) 對本校學生職涯發展提出建議。
(四) 審議就業及企業/海外實習輔導相關之議案、或其他重要事項。
三、本委員會由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處長、學務長、國際事務處處長、
各學院院長,校友、學生及企業代表各1名,實習輔導組組長及就業輔 導組組長組成之,由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處長擔任主任委員。
前項校友、學生及企業代表人選,由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處長薦請 校長聘任之,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
四、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
五、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為決議。開會時,並得邀請提案單位或相關教師代表列席說 明或提供諮詢。
六、本委員會由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就業輔導組組長兼任執行秘書,負 責綜理本委員會行政業務。
七、本要點經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
【附件五】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要點」
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第十四點、第十七點 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配合教育部 103 年 9 月 15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30129241 號函修正「師 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部分規定修正,爰修正本校教育實 習課程實施要點部分條文,其修訂重點如下:
一、 依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之規定明列學生申請實習之資格。 (修正規定 第三點)。
二、 增列本校得不予受理學生參加教育實習及終止教育實習之條件,且 於未輔導改善前,得不予受理再次申請實習之規範。 (修正規定第四 點)。
三、 配合教育部「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第 13 點規定 修正實習指導教師指導學生由原 18 人調降為 12 人。 (修正規定第六 點)
四、 增列本校中等師資類科及特教師資類科教育實習表現指標。 (修正規 定第十四點)
五、 配合教育部「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第 39 點規定,
明訂實習學生超過請假日數補足教育實習之上限,至多不超過三十
日。(修正規定第十七點)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 正 規定 現 行 規定 說 明
三、本要點所稱「實習學生」,係指依師資培 育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修習半年教 育實習課程之本校學生。
「實習學生」資格之取得,需為教育部 核定為師資培育名額,依規定修習師資 職前教育課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始得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
(一)依大學法之規定,取得畢業資格,並 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 課程者。
(二)取得學士學位之碩、博士班在校生,
於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 業課程且修畢碩、博士畢業應修學分 者。
(三)大學畢業後,依師資培育法第九條第 三項規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 教育專業課程者。
三、本要點所稱「實習學生」,係 指依師資培育法及其施行細 則之規定,修習半年教育實習 課程之本校學生。
1 依據教育部教 育實習作業原則 第 10 點規定師資 培育之大學辦理 教育實習課程應 明訂實習學生申 請實習之資格。
四、實習學生應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實習半 年;以每年八月一日至翌年一月卅一日 或二月一日至七月卅一日為起訖期間。
實習學生應於每年八月一日前或二月一 日前向教育實習機構報到。
實習學生因重大疾病變故或不可歸責於 己之事由,經教育實習機構及本校核准 者,得不受前項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實 習之限制。
實習學生於申請參加教育實習前有不適 合實習,或實習期間未按規定從事教育 實習課程、實習表現不佳,經教育實習 機構及本校召開教育實習輔導委員會審 議通過者,得不受理其申請參加教育實 習或終止其教育實習;未輔導改善前,
得不受理申請或回復參加教育實習。
實習學生申請實習時,應依本校輔導實 習作業要點辦理,本作業要點另訂之。
四、實習學生應在同一教育實習機 構實習半年;以每年八月一日 至翌年一月卅一日或二月一 日至七月卅一日為起訖期間。
實習學生應於每年八月一日 前或二月一日前向教育實習 機構報到。
實習學生因重大疾病變故或 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經教育 實習機構及本校核准者,得不 受前項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 實習之限制。
若經教育實習機構提出中止 實習,並經由教育實習輔導委 員會決議累計達 2 次者,本校 不再輔導實習。
實習學生申請實習時,應依 本校輔導實習作業要點辦 理,本作業要點另訂之。
1 依據教育部教 育實習作業原則 第 10 點規定師資 培育之大學辦理 教育實習課程應 明訂實習學生從 事教育實習之議 處規定。
2 修訂第四條第 3 款規定。
六、實習指導教師每人指導實習學生人數以 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指導實習學生四 人得酌計授課時數一小時(按指導人數 比例計算),每週最多以三小時計。
實習指導鐘點不計入超支鐘點。前往教 育實習機構輔導時,並得酌支差旅費
。
六、實習指導教師每人指導實習學 生人數以十八人為原則,指導 實習學生六人得酌計授課時 數一小時(按指導人數比例計 算),每週最多以三小時計。
實習指導鐘點不計入超支鐘 點。前往實習機構輔導時,
並得酌支差旅費
。
1.依據教育部教 育 實 習 作 業 原 則第 13 點規定 修正。
2.修正實習指導 教師指導學生 由原 18 人調降 為 12 人。
十四、教育實習成績之評量於實習結束當月 十五日之前完成,評量項目及比率如下:
(一)教學實習(含至少一次教學演示)成績 占實習總成績百分之四十五。
(二)導師(級務)實習成績占實習總成績百 分之三十。
(三)行政實習成績占實習總成績百分之十 五。
(四)研習活動(含全程參加教育實習職前研 習及返校座談)成績占實習總成績百 分之十。
評量表格另訂定。
本校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實習表現指 標及特殊教育類科教育實習表現指標如 附表 1、附表 2。
十四、教育實習成績之評量於實習 結束當月十五日之前完成,評 量項目及比率如下:
(一)教學實習(含至少一次教學 演示)成績占實習總成績百 分之四十五。
(二)導師(級務)實習成績占實 習總成績百分之三十。
(三)行政實習成績占實習總成績 百分之十五。
(四)研習活動(含全程參加教育 實習職前研習及返校座談)
成績占實習總成績百分之 十。
評量表格另訂定。
增列第 3 款本校 師資類科教育實 習表現指標,並分 別列於附表 1 及 附表 2。
十七、實習學生半年教育實習期間請假類別 為公假、事假、病假、婚假、產假、
喪假;請假相關規定如下:
(一)實習學生請假八小時以一日計算,應 請假而未請假者,以二倍計算。請假 超過四十日,應停止教育實習且不得 申請退費。前項停止教育實習學生重 新參加教育實習者,得自行向本校重 新申請教育實習並繳費。
(二)請產假(包括:產前假、分娩假、流產 假、陪產假)累計超過四十日,或代表 國家參加國際活動請假累計超過十日 者,應依超過請假日數補足教育實 習,所補日數至多不可超過三十日;
超過者,本校得終止其教育實習。
(三)………
十七、實習學生半年教育實習期間 請假類別為公假、事假、
病假、婚假、產假、喪假;
請假相關規定如下:
(一)實習學生請假八小時以一日 計算,應請假而未請假者,
以二倍計算。請假超過四十 日,應停止教育實習且不得 申請退費。前項停止教育實 習學生重新參加教育實習 者,得自行向本校重新申請 教育實習並繳費。
(二)請產假(包括:產前假、分 娩假、流產假、陪產假)累計 超過四十日,或代表國家參 加國際活動請假累計超過十 日者,應依超過請假日數補 足教育實習
(三)……….
依據教育部教育 實習作業原則第 39 點規定增列代 表國家參加國際 活動請假所補日 數至多不可超過 三十日超過者,本 校得終止其教育 實習。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要點(草案)
93 年 3 月 10 日 92 學年度本校第 2 學期實習輔導會議審議通過 94 年 3 月 16 日 93 學年度本校第 2 學期實習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95 年 3 月 23 日 94 學年度本校第 2 學期實習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100 年 3 月 19 日 99 學年度本校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會議修正通過 101 年.9 月 26 日本校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4 月 8 日 本校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要點依「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及「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 原則」訂定之。
二、本校設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審議實習輔導重要事項,另成立「教育實習輔導委員 會」審議特殊個案與急切事宜。
三、本要點所稱「實習學生」,係指依師資培育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修習半年教育實習課 程之本校學生。
「實習學生」資格之取得,需為教育部核定為師資培育名額,依規定修習師資職前教育 課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始得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
(一)依大學法之規定,取得畢業資格,並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者。
(二)取得學士學位之碩、博士班在校生,於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且 修畢碩、博士畢業應修學分者。
四、實習學生應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實習半年;以每年八月一日至翌年一月卅一日或二月一 日至七月卅一日為起訖期間。
實習學生應於每年八月一日前或二月一日前向教育實習機構報到。
實習學生因重大疾病變故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經教育實習機構及本校核准者,得不 受前項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實習之限制。
實習學生於申請參加教育實習前有不適合實習,或實習期間未按規定從事教育實習課 程、實習表現不佳,經教育實習機構及本校召開教育實習輔導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不 受理其申請參加教育實習或終止其教育實習;未輔導改善前,得不受理申請或回復參加 教育實習。
實習學生申請實習時,應依本校輔導實習作業要點辦理,本作業要點另訂之。
五、本校實習指導教師之遴選原則如下:
(一)有能力指導實習學生者。
(二)有意願指導實習學生者。
(三)具有在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稚園、特殊教育學校(班)或其他教育機構一年以上 之教學經驗者,得優先遴選。
(二)溝通協調實習學生與本校及教育實習機構間之意見。
(三)對每位實習學生進行到校輔導至少一次。
(四)觀察實習學生教學實習,並給予回饋意見。
(五)主持或參與實習學生返校座談。
(六)評閱實習學生之作業及報告。
(七)評閱實習學生之教育實習檔案。
(八)評定實習學生之教育實習成績。
(九)輔導實習學生參加教師甄試。
(十)其他有關實習學生之輔導事項。
八、本校遴選辦學績優之教育實習機構簽訂實習契約,辦理教育實習;其條件如下:
(一)地理位置便於到校輔導者。
(二)行政組織健全,合格師資充足及軟硬體設施齊備,足以提供充分教育實 習環境者。
(三)通過主管機關校務評鑑者。
(四)經本校主動推薦者。
(五)近三年無重大違規事件經主管機關要求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九、教育實習機構之實習輔導教師,每位以輔導一名實習學生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實施團體 輔導。
教育實習機構應遴選具有合格教師資格者擔任實習輔導教師,但新增類科或稀少性類科 無足夠合格師資可供遴選者,不在此限。其遴選原則如下:
(一)有能力輔導實習學生者。
(二)有意願輔導實習學生者。
(三)具有教學三年以上之經驗及服務熱忱之專任合格教師且績優者,但如有特殊情形,經 教育實習機構主動推薦,並經師資培育之大學同意者,不在此限。
十、實習輔導教師職責如下:
(一)輔導實習學生擬定教育實習計畫。
(二)輔導實習學生從事教學實習及導師(級務)實習。
(三)協調提供實習學生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
(四)輔導實習學生環境適應與心理調適問題。
(五)評閱實習學生之作業或報告。
(六)評量實習學生之教學演示及綜合表現成績。
(七)對實習學生有關之其他協助及輔導。
(八)參與師資培育之大學及主管機關辦理之相關活動。
十一、教育實習輔導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平時輔導:由教育實習機構在該機構給予輔導。
(二)到校輔導:由本校實習指導教師前往教育實習機構輔導實習學生,並得與教育實習機 構首長、實習輔導教師訪談。
(三)研習活動:由本校辦理返校座談或研習活動,並以每個月一次為原則。
(四)通訊輔導:由本校編輯實習輔導刊物,提供實習學生參閱。
(五)諮詢輔導:由本校或其他研習進修機構設置專線電話,提供教育實習諮詢服務。
(六)成果分享:由本校辦理實習學生教育實習成果發表及心得分享活動。
十二、實習學生應於教育實習開始前與教育實習機構之實習輔導教師及本校實習指導教師,
擬訂教育實習計畫,並於開始實習一個月內,分送教育實習機構及本校實習指導教師,
作為實習輔導及評量之依據。
前項實習計畫之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教育實習重點項目:以教學實習及導師(級務)實習為主,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為輔。
(二)教育實習計畫,包括教育實習機構概況、實習目標、實習活動、預定進度及評量事宜。
十三、教育實習成績之評量由本校及教育實習機構為之,雙方各佔百分之五十,以總成績六 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以重修處理。
教育實習成績不及格者,得重新申請教育實習及繳費。但在原機構重新實習者,以一次 為限。
辦理教育實習單位(本校及教育實習機構)相關人員,如涉及評量其子女之教育實習成 績等行為,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自行迴避;如輔導教育實習單位未發現,實習學生 應主動告知。
十四、教育實習成績之評量於實習結束當月十五日之前完成,評量項目及比率如下:
(一)教學實習(含至少一次教學演示)成績占實習總成績百分之四十五。
(二)導師(級務)實習成績占實習總成績百分之三十。
(三)行政實習成績占實習總成績百分之十五。
(四)研習活動(含全程參加教育實習職前研習及返校座談)成績占實習總成績百分之十。
評量表格另訂定。
本校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實習表現指標及特殊教育類科教育實習表現指標如附表 1、
附表 2。
十五、實習學生之教學實習,應以循序漸進為原則。開學後第一週至第三週以見習為主,第 四週起實習學生每週教學實習時間如下:
(一)中等學校:不得超過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之二分之一。
(二)國民小學:不得超過十二節。
(三)幼稚園: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四)特殊教育學校(班)或其他教育機構:依前三款之規定辦理。
實習學生應全時參與本校及教育實習機構規劃之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 習及研習等活動。
十六、實習學生之各項教育實習活動應有專任教師在場指導,實習學生不得從事下列事項:
(一)單獨擔任交通導護。
(二)單獨帶學生參加校外活動。
(三)單獨照顧身心障礙學生。
(四)代理導師職務或行政職務。
(三)實習學生請假八小時以一日計算,應請假而未請假者,以二倍計算。請假超過四十日,
應停止教育實習且不得申請退費;前項停止教育實習學生重新參加教育實習者,得自 行向本校重新申請教育實習並繳費。
(二)請產假(包括:產前假、分娩假、流產假、陪產假)累計超過四十日,或代表國家參加 國際活動請假累計超過十日者,應依超過請假日數補足教育實習,所補日數至多不可超 過三十日;超過者,本校得終止其教育實習。
(三)實習學生應參加本校及教育實習機構安排之座談或研習;參加座談或研習者給予公假。
(四)實習學生全勤者,其成績得酌予加分請假日數超過十個上班日者,其教育實習成績不 得超過八十分;請假日數超過二十個上班日者,其教育實習成績不得超過七十分。
(五)實習學生協助教育實習機構於夜間及假日辦理活動,教育實習機構應核實給予補休假。
(六)教育實習機構應通知本校實習學生請假異常情形,俾據以辦理教育實習成績評量及追 蹤輔導。
十八、因教育實習成績不及格、重大疾病或事故停止教育實習之實習學生,得重新申請教育 實習,並繳納教育實習輔導費。但在原教育實習機構重新實習者,以一次為限。
十九、申請參加半年全時之教育實習課程,應於申請時繳交四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中途 中止實習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退費。
二十、實習學生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期間,得比照參加政府機關主辦之訓練,申請延期 徵集入營。中途因故停止實習,應儘速通知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役政單位。
二十一、實習學生應自費參加本校學生團體保險。已辦理其他保險拒絕加保者,應與本校簽 署切結書。本校將以書面通知學生家屬。
二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十三、本要點經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