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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之非現役軍人、及電力、自來水、航空管制事業勞資雙方與行政機關、

4.創設緩衝期:

明定電信、大眾運輸、公共衛生、石油煉製、醫院、燃氣事業經調 解不成立,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得同意後,通

28 行政院版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1 條修正草案:

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之非現役軍人、及電力、自來水、航空管制事業勞資雙方與行政機關、

學校技工、工友及私立學校職員均不得為爭議行為,以維護國家安全,避免影響公共安全、公眾 生活之便利。

電信、大眾運輸、公共衛生、石油煉製、醫院、燃氣事業之勞資爭議,經調解不成立者,該管主 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應報由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命勞資雙方於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不得為爭 議行為,以避免影響公共安全或公眾生活之便利。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前項期間內,協助勞資雙方解決爭議。

第 1 項及第 2 項所列事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知雙方於 30 日內不得為爭議行為。(參照草案第 51 條第 2 項)

5.工會通知之義務:

明定電信、大眾運輸、公共衛生、石油煉製、醫院、燃氣事業之工 會決議罷工後,應於罷工前三日通知雇主。(參照草案第 48 條第 4 項)

綜合全觀行政院版工會法第 4 條修正草案、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 草案之規定,教師之組織結社以教師法所規定之教師會為限,仍不能 依工會法組織工會,團結權仍受限制。至學校之非現役軍人(即教師)、 學校之技工、工友及私立學校職員也全部都在禁止罷工之列。換言之,

公、私立學校之教師、職員、技工、工友一律禁止罷工。教師不僅沒 有團結權,也沒有罷教權與現行之工會法相同。

關於教師之團結權、爭議權是否開放,十多年來一直爭議不休,

根據上述立法院相關資料可知:

(一)國內執政者對於教師團結權、爭議權之問題,不論執政黨為誰,

都主張限制。民進黨在野時極力主張教師團結權、爭議權應予保障,

執政後同樣對教師團結權、爭議權加以限制;國民黨執政時採反對之 立場,在野時則改採贊成教師團結權、爭議權。我國對於教師團結權、

爭議權之立法,思考的重點側重在政治,而不是依法治,並不是依憲

政的角度來思考教師應有的法律地位。換言之,是否承認教師既有的 團結權、爭議權,是政治問題,不是法律問題。因為,法律上並沒有 問題。

(二)行政院版的工會法修正草案迄今仍禁止教師組織工會,罷教權 在各國立法上容或有不同之規定,但組織工會之團結權已無庸置疑,

我國仍立法限制,顯然過當。

(三)不論是行政院提案或是委員提案,關於教師是否承認其團結權、

爭議權,只有單方向思考開放或反對,對教師並沒有區別公立或私立 學校教師的法律關係不同、風險不同,一律禁止是否適當?外國就罷 教部分,區分公立、私立學校教師,實值得我國參考。

(四)我國對罷教之爭議已長達十年餘,贊成與反對者呈現兩極化之 意見,主張開放罷教者,對罷教並未額外添加任何限制條件,與一般 罷工之要件完全相同,反對者根本連組織工會之權利都要限制到底,

迄至目前為止,並沒有出現「有條件的罷教」折衷的意見。

由於各黨團之意見不一,上述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之修正通 過與否,彼此互相牽連影響,各黨團對教師組織工會與罷教權之看法 須相互對照,始能了解。主張教師組織工會且依工會法第 26 條行使罷 教權者有林惠官版、劉文雄版;主張可以組織工會但不得罷教者有親 民黨版;主張教師會就是教師之工會,且可以罷教者如林育生版;行

政院版則既禁止組織工會也禁止罷教。

勞工應依本法組織工會,現

教師、各級政府行政機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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