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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組織促進職場上兩性平等之相關法令規定

在文檔中 一、平等權 (頁 32-49)

英國為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的一員,亦是歐洲聯盟會員國之一,在對於促 進職場上兩性平等的立法上,多少受到各國際組織相關的公約、條約的影響,其 中以歐洲聯盟所訂之條約、指令,因具有特殊的效力,故對英國的反性別歧視法 律的影響更為重大。故本文將分別針對各國際組織之相關規定做一介紹。

一、聯合國對婦女權利保障的推動

聯合國於一九四五年成立以來,對於提高婦女地位、促進男女平等的目 標,無不積極的努力推展,在其「聯合國憲章」中,確定了「男女權利平等」

的理念。而聯合國之經濟社會理事會,就婦女地位問題在人權委員會下設立 專門小組委員會,並以此為基礎於一九四六年正式成立了聯合國「婦女地位 委員會」,以促進婦女的政治、經濟及社會權利。

一九四八年,聯合國通過「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宣言之第二條明確宣示平等原則,即人人有資格享受一切 權利和自由,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 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而遭受不同待遇。該宣言第二十三條則 詳列平等的工作權利,其中包括人人有權工作、自由選擇職業、享有公正、

合適的工作條件並享有免於失業的保障;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權利,不受任何 歧視,同時每一個工作的人,有權享受公正和適當的報酬,保證其他本人和

84 Meehan,Elizabeth M, Women’s Rights at Work: Campaigns and Policy in Britain and the Untied States (London:Macmillan, 1985) ,p.54-p.56.

85 I T Smith and Gareth Thomas, Industrial Law(London:Butterworths, 2000) , p.321.

家屬有一個符合人的尊嚴的生活條件,必要時並輔以其他方式的社會保障。

一九七五年於墨西哥召開國際婦女年第一次世界婦女會議,發表墨西哥 宣言,強調各國應該掃除婦女參與促進國家發展與和平的一切障礙,促使世 界各國重視男女平等政策。86一九七九年十二月,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 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把對婦女的歧視給予明確的定義,即基於性別而 做的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其影響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礙或否定婦女的人權 和基本自由,就是一種歧視。公約共三十個條文,其中於第二條規定各國必 須立法保障婦女與男性享有平等之權利,於第四條中強調,為落實兩性之實 質平等,允許採取保護女性之特別措施,並於第十一條中詳細列舉保障男女 工作平等權所應規範之樣態:第一:工作權利、第二:選擇職業之自由與升 遷、福利、職訓之機會均等、第三:同值同酬、第四:退休、第五:對於婦 女之特別保障(解僱之限制、帶薪產假以及孕婦之特殊保護等等)。87

其後,聯合國亦陸續通過提升婦女地位的方案,一九九五年於北京召開 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通過了「北京宣言」與「行動綱領」,更確定了提高 婦女地位的十二個重大關切領域,包括致力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擴充婦 女的平等權等。88

二、國際勞工組織的公約

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ILO)於一九一九年第 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所召開的和平大會上成立,後來成為聯合國的一個專門 機構,主要目的是在促進社會公正和國際公認的人權和勞工權益。它是以公 約(convention)和建議書(recommendation)的形式來制訂國際勞工標準,

確定最低標準的勞工權益,包括結社自由、組織權利、集體協商、廢除強迫 勞動、促進機會與待遇平等以及其他規範整個工作領域之工作條件的標準。

89該組織所關注的眾多議題之一即在消除不平等待遇與促進機會的均等,因 此自成立以來陸續制訂一些有關增進女性勞工權益的原則,包括對於母性保 護、消弭不平等待遇、男女同工同酬、就業機會均等、合理工作環境權利等 公約。這些公約陸續成為各會員國在其國內立法上的依據與參考。特將相關 之重要公約內容分別敘述如下:90

86 王如玄(2000),《女人六法》,(台北市: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第五四二頁。

87 郭玲惠(1997.12),〈我國婦女勞動法制之探視〉,《律師雜誌》,第二一九期,第六十三頁。

88 邱宏達、陳純一(1996),《現代國際法參考文件》,〈台北市:三民書局〉,第五三一頁至第五 三二頁。

89 參國際勞工組織北京局 http://www.ilo.org/public/chinese/region/asro/beijing/abtilo.htm

90 此處公約之整理除參閱公約本文外,亦參閱沈美娜(2002.6),〈從女性勞動保護至兩性工作平 權理念之達成〉,文化大學勞工研究所碩士論文,第七十三頁至第七十七頁。

(一)同工同酬

一九五一年第一○○號「男女同工同酬公約」,主要在強調對男女 工人同等價值的工作應該付予同等報酬和同等津貼,即對於工作價值相 同(work of equal value)者其薪資給付標準不應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同時要求會員國透過法律的制訂、勞資雙方的集體協商,建立合法的確 定工資的方法以實施同工同酬。91換言之,本公約的目的是在促進職場 上兩性薪資應予平等的理念。

第九十號建議書是要求各國採取適當步驟,使男女勞工在職業指 導、就業諮詢、職業訓練、工作分配及福利服務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以提高女性勞工生產效率,以利男女同工同酬原則之實施。

(二)性別歧視

一九五八年第一一一號「就業與職業歧視公約」則呼籲以制訂國家 政策的方式,消除基於種族、膚色、性別、宗教、政治見解、民族血統 或社會出身等原因,而在獲得職業培訓、就業機會和工作條件上所受到 的歧視,以促進兩性就業與職業方面的機會均等。92

(三)夜間工作保護

一九四八年第八十九號「婦女夜間工作公約」,該公約主要是修訂 一九一九年第四號與一九三四年第四十一號公約,根據該公約第二條所 示,確認「夜間」是至少連續十二小時的時間且該時段是介乎晚上十時 至翌晨七時之間共九小時。除非是受僱於家庭企業外,婦女不分年齡不 得於夜間受僱於其他公營或私營企業或其分支機構,甚至包括在家工作 領有工資之婦女。但若婦女是擔任管理職務、技術性工作或受僱於衛生 和福利設施而無需從事體力勞動者,則被排除適用。93

(四)母性保護

一九五二年第一○三號「生育保護公約」認為受僱於工業、非工業 或從事農業之婦女不論已婚或未婚之婦女,若能出示預產期的醫療證 明,便能享有至少十二週的產假,並應包括分娩後不少於六週的強制休 假,且於產假期間仍有權請求現金與醫療津貼。94

二○○○年第一八三號公約則將前述公約再做修正,將婦女範圍在 擴大至所有受僱之婦女,包括從事各種非正規形式從屬工作之婦女,而 產假則延長為十四週以上。

(五)兩性平等

91 一九五一年男女同工同酬公約第二條。

92 一九五八年就業與職業歧視公約第一條與第二條。

93一九四八年婦女夜間工作公約第二、三、八條。

94一九五二年生育保護公約第二、三、四條。

一九七五年第一四二號「人力資源發展」則建議各國政府應採取 職業指導、職業訓練與兒童照扶服務等相關政策,以改進婦女就業情 況,促進男女勞工在就業機會與社會地位上的平等。

一九八一年第一五六號「家庭責任勞工待遇與機會平等公約」是對 於家庭中有未獨立之子女或顯然有需要照顧養育之家庭成員而造成男 女勞工的負擔使其無法參與經濟活動,各國政府對於這些有家庭責任勞 工之特殊需求應給予輔助,使其不受有任何歧視,確實享有機會平等與 待遇平等。其措施包括有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就業條件和社會的保 障、職業指導和培訓。甚至公約規定家庭負擔責任不可成為被解雇的理 由。95

而在同年第一六五號建議書中聲明該建議書適用於任何部門的經 濟活動與任何類型的勞工,這些有家庭責任的勞工於就業準備、獲得職 業、工作晉陞及就業保障上應與其他勞工享有平等的機會與待遇,且其 婚姻地位、家庭狀況或家庭責任本身不應構成不錄取或解雇的正當理 由。除此之外,為鼓勵男女勞工共同分擔家庭責任,賦予男女勞工有育 嬰留職停薪休假與家庭照顧休假。96

(六)部分工時

一九九四年國際勞工組織通過了多年來一直懸而未決的第一七五 號「部分工時公約」與建議書第一八二號。這是歷史上第一個關於部分 工時的正式國際公約。公約條文是沿用前述國際勞工組織第一○○號公 約、第一一一號公約、第一五六號公約與第一六五號建議書的主旨,明 確要求應保障從事部分工時勞工在就業上的同等待遇。在許多國家中,

大部分的女性都必須兼顧職業和家庭,她們很難有部分工時工作以外的 選擇機會,多年來都不得不忍受臨時性職業或類似的對待,所以從事部 分工時的勞工多以女性為主。而本條約及建議書,徹底改變了將女性部 分工時工作定為所謂經濟變動的調整機制,或節省勞動力成本的觀念。

根據尊重人權的理念,要求在面對部分工時的就業時,應與全職工 相 同享有平等的待遇。

公約內容聲明部分工時勞工在組織權利、集體協商權利、以工人代 表身份活動的權利、及就業和職業方面不受歧視的權利與全職勞工相 同,並以全職勞工同樣標準按比例計算各自的基礎工資,且保證部分工 時勞工享有在社會保障制度、生育保護、中止勞動關係、帶薪年休假和

公約內容聲明部分工時勞工在組織權利、集體協商權利、以工人代 表身份活動的權利、及就業和職業方面不受歧視的權利與全職勞工相 同,並以全職勞工同樣標準按比例計算各自的基礎工資,且保證部分工 時勞工享有在社會保障制度、生育保護、中止勞動關係、帶薪年休假和

在文檔中 一、平等權 (頁 3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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