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後】
91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第 1 次臨時會議審議通過 92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2 學年度第 2 次暨第 3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93.7.22 台中(二)字第 0930085806 號函修正核定 95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6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97.1.2 台中(二)字第 0960201360 號函修正核定 98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98.10.16 台中(二)字第 0980179310 號函修正核定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100.11.21 台中(二)字第 1000209095 號函修正核定 101.9.26 本校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101.○.○台中(二)字第○○○○○○○○號函修正核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係依據師資培育法第五條及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學生參加教師資格檢定前,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經本校審核通過。
前項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半年全時教育實 習課程。
第二章 教育學程修習資格
第三條 本校各學系學士班未獲甄選錄取師資培育生資格及碩、博士班之在學學生,在校期 間得申請甄選修習教育學程,並自二年級起始得修習。
第四條 申請修習教育學程學生,應錄取本校辦理之甄選,其甄選要點另定之,並報教育部 備查。
甄選資格悉依前項甄選要點及當學年度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甄選簡章之規定 辦理;惟延長修業期限之學生,不得申請參加甄選。
第五條 教育學程甄選,於每學年度第二學期辦理,申請日程等相關事項以當學年度簡章公 告為準。
教育學程甄選師資生招生名額以教育部核定本校該學年度教育學程之師資培育名額 為限。
第六條 學生申請教育學程甄選,應經主修系所主任或所長同意。
第七條 經教育學程甄選錄取之學生(以下簡稱師資生),應於公告期間內辦理選課繳費,逾 期未繳費者視同放棄師資生資格並刪除該學期選課資料。
前項師資生每學期操行成績須列甲等且無記過以上之處分,同時不得有其他違法之 情事,違者,取消其教育學程修習資格,本校不得再辦理名額缺額遞補。
第七條之一 具下列資格之一,報經教育部同意得補修學分者,得依本校「接受社會人士選 讀/旁聽課程實施辦法」以選讀方式補修教育專業課程學分,並應於 2 年內完 成補修及認定:
一、本校畢業師資生,已逾師資培育法第20 條規定之期限,經本校以申請當時報經 教育部核定之教育專業課程重新辦理認定,其學分仍有不足者。
二、本校畢業師資生,經本校認定其學分仍有不足者。
前述補修學分者,其成績審核及相關收費標準,悉依本校學則等相關法規規定 辦理。
第三章 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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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校經教育部核准開設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之教育專業科目包括(一)共同必 修: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學課程、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二)共同選修,(三) 各學系依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以下簡稱本處)教育學程教學需要,得協助開設 並由本處統籌規劃,報請教育部核定之教育專業課程。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總數 至少二十六學分,其中必修課程至少十四學分,各領域必修學分數如下:
一、教育基礎課程:至少修習二科,共四學分。
二、教育方法學課程:至少修習三科,共六學分。
三、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包括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課程、分科/分領域教 學實習課程,至少各修習一科共四至六學分。
第九條 教育學程各必、選修課程名稱、學分數,除依教育部規定外,得依本校培育師資目 標、師資、學生需要及發展特色,經本校課程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 後調整之。
第十條 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課程及分科/分領域教學實習課程所修之領域群科專長應與 半年全時教育實習之領域群科專長相同;修習前開二課程之前,應至少修習教育專 業課程十二學分。
第十一條 教育基礎課程及教育方法學課程必修課程學分已修習達規定學分數者,超修課程 學分可視為選修課程學分。
修習兩科以上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課程、分科/分領域教學實習課程者,超修 之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課程、分科/分領域教學實習課程不得採認為教育學程 課程學分。
第十二條 師資生應依經教育部核定之本校培育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師資職 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修習與採認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
第十三條 師資生修畢本校培育中等學校各學科教師專門科目一覽表所規定科目學分,得向 本處師資培育課程組申請專門課程科目學分之認定。
已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取得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並修畢其他任教學科
(領域、群科)專門課程者,得向本處師資培育課程組申請審認核發該學科(領 域、群科)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
第四章 修業期程、成績、學分
第十四條 教育學程修業期程應至少二年(即 4 個學期,不含暑修,且具實際修習教育專業 課程事實),另加半年全時教育實習;每學期教育專業課程修習學分數至多八學分,
如該學期修習三學分課程者得以九學分為上限;若已修滿主修系/所畢業學分者,
經主修系/所及本處審核通過後得申請每學期加修一至二科教育專業課程;未在規 定修業年限/期程內修滿應修學分者,得依本校學則規定申請延長修業年限/期程一 年至二年;其延長之年限應併入大學法及大學法施行細則所定延長修業年限內計 算。
有關縮短教育學程修業期程,另應依本校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作業要點規定辦 理。
第十五條 師資生修習教育學程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數,係指其在主修、輔系之外加 修之課程科目及學分,不計入主修系/所畢業應修學分數內。
第十六條 師資生修習教育學程教育專業課程之各科成績,計入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研究 生之成績不計入)。
前項師資生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如未達70 分者,次一學期不得選修教育專業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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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師資生每學期修習教育學程教育專業科目學分,併同主修學系科目學分計入學期 修習科目學分總數,其學分總數應依本校學則辦理。
第十八條 師資生依師資培育法規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成績及格者,應經本處審核 通過後,始核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本處另得依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經本處審核通過後,核發修 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第五章 學分費
第十九條 師資生修習教育學程之學分費,應依本校當學年度學士班學生收費標準及碩、博 士班學生收費標準辦理。
第二十條 師資生因修習教育學程而依本校學則規定延長修業年限/期程,學士班其每學期修 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應繳納學分費;逾九學分以上者,應繳交全額學雜費,
研究生則依本校博、碩士班學生收費標準繳交。
第六章 學分抵免 第二十一條 (刪除)
第二十二條 (刪除)
第二十三條 (刪除)
第二十四條 (刪除)
第二十五條 本校師資生因學籍異動轉學至他校,或應屆畢業錄取他校碩、博士班,以及他 校師資生因學籍異動轉學至本校,或應屆畢業考取本校碩、博士班,其移轉相 同類科師資生資格繼續修習相同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須經兩校同意,且確 認兩校均有經教育部核定培育相同之類別與學科,師資生移轉資格後,轉出學 校不得再辦理師資生缺額遞補,並應由轉入學校妥為輔導師資生修課。
前項他校師資生於取得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資格後,得辦理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學 程學分抵免,經本處審核通過後最多不超過教育專業課程應修科目學分總數之 二分之一;如所修教育專業課程學分已在前一學位計入畢業應修學分數內,則 不得辦理學分抵免。
依本校校際選課實施要點第三點規定,本校教育專業課程學分不開放外校學生 跨校選修。本校師資生如因主修系/所修業年限即將屆滿原因,須跨校修習相同 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者,得向本處提出申請,經本處審核同意並應確認兩校 有經教育部核定之相同師資類科且經他校同意後,始得依兩校校際選課及教育 學程修習等相關規定跨校修習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且以六學分為上限,
該課程學分之審核及採認由本處依相關規定妥善審核辦理。
第二十六條 教育學程學分採認或抵免,應經本校嚴謹專業之審核(包括教學目標、課程內涵 與成績要求等),且評估修習學生資格與條件,並應依本校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 免作業要點規定辦理,該要點另定之並須報教育部備查。
第七章 錄取資格之保留與放棄
第二十七條 已具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資格師資生應屆畢業,並於本校升學者,經本處同意後 得繼續修習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不受自二年級起始得修習之規範,其已修 習之課程學分數及教育學程修業期程經本處審核通過後得併入計算,惟仍應依
第二十七條 已具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資格師資生應屆畢業,並於本校升學者,經本處同意後 得繼續修習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不受自二年級起始得修習之規範,其已修 習之課程學分數及教育學程修業期程經本處審核通過後得併入計算,惟仍應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