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PDF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PDF"

Copied!
58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101學年度第1學期

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紀錄 附件

會議日期:101年9月26 日(星期三)

會議時間:上午10時

會議地點:校本部行政大樓2樓第一會議室

(2)

目 錄

項 目 頁碼

附件1 本校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要點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1

本校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要點修正後條文全文---8

附件2 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12

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修正後條文全文---22

附件3 本校師資培育生教育專業課程修習要點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26

本校師資培育生教育專業課程修習要點修正後條文全文---30

附件4 本校師資培育生餘額分配暨遞補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34

本校師資培育生餘額分配暨遞補作業要點修正後條文全文---35

附件5 本校特殊績優表現師資培育生甄審作業規定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37

本校特殊績優表現師資培育生甄審作業規定修正後條文全文---40

本校特殊績優表現師資培育生甄審資格審查申請書---42

附件6 本校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修習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44

本校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修習辦法修正後條文全文---53

(3)

1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要點」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本校設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

議,審議實習輔導重要事項。

成立「教育實習輔導委員會」審 議特殊個案與急切事宜。

二、本校設實習輔導會議,討論實習 輔導重要事項。

成立「教育實習輔導委員會」審 議特殊個案與急切事宜。

依據教育部教育實 習作業原則第 13 點 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四、實習學生應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

實習半年;以每年八月一日至翌 年一月卅一日或二月一日至七月 三十一日為起訖期間。

實習學生應於每年八月一日前或 二月一前日向教育實習機構報 到。

實習學生因重大疾病變故或不可 歸責於己之事由,經教育實習機 構及本校核准者,得不受前項在 同一教育實習機構實習之限制。

………

四、實習學生應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 實習半年;以每年八月一日至翌 年一月卅一日或二月一日至七月 卅一日為起訖期間。

實習學生因重大疾病變故或不可 歸責於己之事由,經教育實習機 構及本校核准者,得不受前項在 同一教育實習機構實習之限制。

………

1 依據教育部教育 實習作業原則第 5 點規定修正。

2 依師資培育法施 行細則第 5 條規 定教育實習機構 報到日期由師培 大學定之,爰訂 定本校教育實習 報到時間。

七、本校實習指導教師職責如下:

(一)指導實習學生擬訂教育實習計 畫。

(二)溝通協調實習學生與本校及教 育實習機構間之意見。

(三)對每位實習學生進行到校輔導 至少一次。

(四)觀察實習學生教學實習,並給 予回饋意見。

(五)主持或參與實習學生返校座談。

(六)評閱實習學生之作業及報告。

(七)評閱實習學生之教育實習檔案。

(八)評定實習學生之教育實習成績。

(九)輔導實習學生參加教師甄試。

(十)其他有關實習學生之輔導事項。

依據教育部教育實 習作業原則第 12 點 規定增列

本校實習指導教師 職責,以完備教育 實習課程實施要點

(4)

2

八、本校遴選辦學績優之教育實習機 構簽訂實習契約,辦理教育實 習;其條件如下:

(一)地理位置便於到校輔導者。

(二)行政組織健全,合格師資充足 及軟硬體設施齊備,足以提供充 分教育實習環境者。

(三)通過主管機關校務評鑑者。

(四)經本校主動推薦者。

(五)近三年無重大違規事件經主管 機關要求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七、本校遴選辦學績優之教育實習機 構簽訂實習契約,辦理教育實 習;其條件如下:

(一)地理位置便於到校輔導者。

(二)行政組織健全,軟硬體設施齊 備,足以提供充分教育實習環境 者。

(三)曾獲主管機關校務評鑑評定優 良者。

(四)經本校主動推薦者。

1.原條文第 7 條調 整順序為第 8 條。

2、依據教育部教育 實習作業原則第 14 點規定增列

九、教育實習機構之實習輔導教 師,………… 。其遴選原則如 下:

(一)有能力輔導實習學生者。

(二)有意願輔導實習學生者。

(三)具有教學三年以上之經驗及服 務 熱 忱 之 專 任 合 格 教 師 且 績 優 者,但如有特殊情形,經教育實習 機構主動推薦,並經師資培育之大 學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教育實習機構之實習輔導教 師,…………。其遴選原則如下:

(一)有能力輔導實習學生者。

(二)有意願輔導實習學生者。

(三)具有教學三年以上之經驗且績 優者,但如有特殊情形,經教 育實習機構主動推薦者,不在 此限。

1.原條文第 8 條調 整順序為第 9 條。

2 依據教育部教育 實習作業原則第 16 點規定修正。

十、實習輔導教師職責如下:

(一)輔導實習學生擬定教育實習計 畫。

(二)輔導實習學生從事教學實習及 導師(級務)實習。

(三)協調提供實習學生行政實習及 研習活動。

(四)輔導實習學生環境適應與心理 調適。

(五)評閱實習學生之作業或報告。

(六)評量實習學生之教學演示及綜 合表現成績。

(七)對實習學生有關之其他協助及 輔導。

(八)參與師資培育之大學及主管機 關辦理之相關活動。

依據教育部教育實 習作業原則第 21 點 規定增列

特約實習學校實習 輔導教師職責,以 完備本校教育實習 課程實施要點

(5)

3

理:

(一)平時輔導:………。

(二)到校輔導:由本校實習指導教 師前往教育實習機構輔導實習 學生,並得與教育實習機構首 長、實習輔導教師訪談。

(三)研習活動:…………。

(四)通訊輔導:………

(五)諮詢輔導:由本校或其他研習 進修機構設置專線電話,提供教 育實習諮詢服務。

(六)成果分享:由本校辦理實習學 生教育實習成果發表及心得分享 活動。

(一)平時輔導:……。

(二)到校輔導:由本校實習指導教 師前往教育實習機構予以指 導。

(三)研習活動:………。

(四)通訊輔導:………。

(五)諮詢輔導:由本校或其他研習 進修機構設置專線電話,提供實 習諮詢服務。

整順序為第 11 條。

2、依據教育部教育 實 習 作 業 原 則 第 10 點第 2 項 規定修正。

十二、實習學生應於教育實習開始前 與教育實習機構之實習輔導教師 及本校實習指導教師,擬訂教育 實習計畫,並於開始實習一個月 內,分送教育實習機構及本校實 習指導教師,作為實習輔導及評 量之依據。

………

十、實習學生應與教育實習機構之實 習輔導教師及本校實習指導教 師,研商訂定實習計畫,並於開 始實習一個月內,分送教育實習 機構及本校實習指導教師,作為 實習輔導及評量之依據。

………

1. 原條文第 10 點 調 整 順 序 為 第 12 點。

2.依據教育部教育 實習作業原則第 26 點規定修正。

十三、教育實習成績之評量由本校及 教育實習機構為之……

十一、教育實習成績之評量由本校及 教育實習機構為之……

原條文第 11 點調整 順序為第 13 點。

十四、教育實習成績之評量於實習結 束當月十五日之前完成,評量項 目及比率如下:

(一)教學實習(含至少一次教學演 示)成績占實習總成績百分之四 十五。

(二)導師(級務)實習成績占實習 總成績百分之三十。

(三)行政實習成績占實習總成績百 分之十五。

(四)研習活動(含全程參加教育實習 職前研習及返校座談)成績占實 習總成績百分之十。

評量表格另訂定。

十二、教育實習成績之評量於實習結 束當月十五日之前完成,評量項 目及比例如下:

(一)教學實習(含至少一次教學演 示)成績占實習總成績百分之四 十。

(二)導師(級務)實習成績占實習 總成績百分之三十。

(三)行政實習成績占實習總成績百 分之二十。

(四)研習活動(含全程參加教育實習 職前研習及返校座談)成績占實 習總成績百分之十。

評量表格另訂定。

1.原條文第 12 點調 整 順 序 為 第 14 點。

2.依據教育部教育 實習作業原則第 7 點第 2 款規定修 正。

3.教學實習比率修 正為百分之四十 五,行政實習比 率修正為百分之 十五。

(6)

4

十五、實習學生之教學實習,應以循 序漸進為原則……。

十三、實習學生之教學實習,應以循 序漸進為原則……。

原條文第 13 點調整 順序為第 15 點。

十六、實習學生之各項教育實習活動 應有專任教師在場指導。

實習學生不得從事下列事項:

(一)單獨擔任交通導護。

(二)單獨帶學生參加校外活動。

(三)單獨照顧身心障礙學生。

(四)代理導師職務及行政職務。

(五)擔任專職工作。

實習學生於教育實習機構課後定 期打工、兼差,應填具不影響教育 實習之切結書,並送本校備查。

十四、實習學生之各項實習活動應有 專任教師在場指導。

實習學生不得從事下列事項:

(一)獨任交通導護。

(二)單獨帶學生參加校外活動。

(三)代理導師職務。

(四)兼任與實習無關之工作。

1.原條文第 14 點調 整 順 序 為 第 16 點。

2.依據教育部教育 實習作業原則第 32 點規定修正,

基於保障學生受 教權益及維護教 育實習品質,增 修第 2 項第 3 到 5 款實習生不得從 事之事項。

3.本組審慎評估為 不影響全時教育 實習課程品質,

因此請實習學生 同時填具切結書

(7)

5

請假類別為公假、事假、病 假、婚假、產假、喪假;請 假相關規定如下:

(一)實習學生請假八小時以一日 計算,應請假而未請假者,

以二倍計算。請假超過四十 日,應停止教育實習且不得 申請退費。前項停止教育實 習學生重新參加教育實習 者,得自行向本校重新申請 教育實習並繳費。

(二)請產假(包括:產前假、分娩 假、流產假、陪產假)累計超 過四十日,或代表國家參加國 際活動請假累計超過十日 者,應依超過請假日數補足教 育實習

(三)實習學生應參加本校及教育 實習機構安排之座談或研;參 加座談或研習者給予公假。

(四) 實習學生全勤者,其成績得 酌予加分

請假日數超過十個上班日,其 教育實習成績不得超過八十 分;請假日數

超過二十個上班日者,其教育 實習成績不得超過七十分。

(五)實習學生協助教育實習機構 於夜間及假日辦理活動,教 育實習機構應核實給予補 休假。

(六)教育實習機構應通知本校實 習學生請假異常情形,俾據 以辦理教育實習成績評量 及追蹤輔導。

日數如下:

(一)事假:三個上班日。

(二)病假:七個上班日(連續二日以 上之病假應檢附醫生證明)。

(三)婚假:十個上班日。

(四)娩假:參考教師請假相關規定,

依不同情形給假。

(五)流產假:參考教師請假相關規 定,依不同情形給假。

(六)喪假:參考教師請假相關規定,

依不同情形給假。

實習學生應參加本校及教育實習機 構安排之座談或研習;參加座談或 研習者給予公假。

整 順 序 為 第 17 點。

2.依據教育部教育 實習作業原則第 37 點規定,實習 學生比照在學學 生身分,爰實習 學生請假應比照 本校學生請假規 則辦理,本校學 生申請各項假別 並未規範明確日 數,僅依學則規 範「缺課日數達 總學期日數三分 之一者,應予休 學」;因此將各項 請假日數刪除,

文 字 並 酌 予 修 改。

3. 依據教育部教 育實習作業原則 第 37 點規定增列 第 5 款,實習生 協助教育實習機 構於夜間及假日 辦理活動,教育 實習機構應核實 給予補休假之規 定。

4.將原條文第 16 條 移併入修正條文 第 17 條第 4 款

5.將原條文第 17 條

(8)

6

移併入修正條文 第 17 條第 1 款 法。

6.原條文第 17 條娩 假超過 45 日應停 止教育實習且不 得退費一節,不 符性別平等教育 十八、因教育實習成績不及格、重

大疾病或事故停止教育實習之實習 生,得重新申請教育實習,並繳納 教育實習輔導費。但在原教育實習 機構重新實習者,以一次為限。

十六、(併入修正條文第 17 條第 4 款) 1. 併 入 修 正 條 文 第 17 點。

2.修正條文第 18 點 依據教育部教育 實習作業原則第 40 點規定增列

十九、申請參加半年全時之教育實 習課程,應於申請時繳交四學分之 教育實習輔導費……。

十七、(併入修正條文第 17 條第 1 款) 1.已併入修正條文 第 17 條第 1 款。

2 原條文第 18 點調 整順序為第 19 點

。 十八、申請參加半年全時之教育實習課

程,應於申請時繳交四學分之教育實習輔 導費…。

原條文第 18 點調整 順序為第 19 點。

二十、實習學生參加半年之教育實 習課程期間,得比照參加政府機關 主辦之訓練,申請延期徵集入 營。……

十九、實習學生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課 程期間,得比照參加政府機關主辦之訓 練,申請延期徵集入營。……

原條文第 19 點調整 順序為第 20 點。

二十一、 實習學生應自費參加本校 學生團體保險。已辦理其他 保險拒絕加保者,應與本校 簽署切結書。本校將以書面 通知學生家屬。

二十、實習學生應自費參加本校學生平 安保險。

原條文第 20 點調整 順序為第 21 點。

(9)

7

整順序為第 21 點

2.依據教育部教育 實習作業原則第 31 點規定修正。

3.為保障實習學生 權益,修正實習 生應參加學生團 體保險,拒絕加 保者,應簽署切 結書,本校再以 書面通知其家屬

二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十三、本要點經師資培育與就業 輔導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 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二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 令規定辦理。

…………

二十二、本要點經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 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原條文第 21、22 條 調整順序為第 22、

23 條。

(10)

8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要點

93 年 3 月 10 日 92 學年度本校第 2 學期實習輔導會議審議通過 94 年 3 月 16 日 93 學年度本校第 2 學期實習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95 年 3 月 23 日 94 學年度本校第 2 學期實習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100 年 3 月 19 日 99 學年度本校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會議修正通過 101 年 9 月 26 日本校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要點依「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及「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 原則」訂定之。

二、本校設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審議實習輔導重要事項,另成立「教育實習輔導委員 會」審議特殊個案與急切事宜。

三、本要點所稱「實習學生」,係指依師資培育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修習半年教育實習課 程之本校學生。

四、實習學生應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實習半年;以每年八月一日至翌年一月卅一日或二月一 日至七月卅一日為起訖期間。

實習學生應於每年八月一日前或二月一日前向教育實習機構報到。

實習學生因重大疾病變故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經教育實習機構及本校核准者,得不 受前項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實習之限制。

若經教育實習機構提出中止實習,並經由教育實習輔導委員會決議累計達 2 次者,本校 不再輔導實習。

實習學生申請實習時,應依本校輔導實習作業要點辦理,本作業要點另訂之。

五、本校實習指導教師之遴選原則如下:

(一)有能力指導實習學生者。

(二)有意願指導實習學生者。

(三)具有在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稚園、特殊教育學校(班)或其他教育機構一年以上 之教學經驗者,得優先遴選。

六、實習指導教師每人指導實習學生人數以不超過十八人為原則,指導實習學生六人得酌計 授課時數一小時(按指導人數比例計算),每週最多以三小時計。

實習指導鐘點不計入超支鐘點。前往教育實習機構輔導時,並得酌支差旅費。

七、本校實習指導教師職責如下:

(一)指導實習學生擬訂教育實習計畫。

(二)溝通協調實習學生與本校及教育實習機構間之意見。

(三)對每位實習學生進行到校輔導至少一次。

(四)觀察實習學生教學實習,並給予回饋意見。

(五)主持或參與實習學生返校座談。

(六)評閱實習學生之作業及報告。

(七)評閱實習學生之教育實習檔案。

(八)評定實習學生之教育實習成績。

(九)輔導實習學生參加教師甄試。

(十)其他有關實習學生之輔導事項。

八、本校遴選辦學績優之教育實習機構簽訂實習契約,辦理教育實習;其條件如下:

(一)地理位置便於到校輔導者。

(11)

9

習環境者。

(三)通過主管機關校務評鑑者。

(四)經本校主動推薦者。

(五)近三年無重大違規事件經主管機關要求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九、教育實習機構之實習輔導教師,每位以輔導一名實習學生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實施團體 輔導。

教育實習機構應遴選具有合格教師資格者擔任實習輔導教師,但新增類科或稀少性類科 無足夠合格師資可供遴選者,不在此限。其遴選原則如下:

(一)有能力輔導實習學生者。

(二)有意願輔導實習學生者。

(三)具有教學三年以上之經驗及服務熱忱之專任合格教師且績優者,但如有特殊情形,經 教育實習機構主動推薦,並經師資培育之大學同意者,不在此限。

十、實習輔導教師職責如下:

(一)輔導實習學生擬定教育實習計畫。

(二)輔導實習學生從事教學實習及導師(級務)實習。

(三)協調提供實習學生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

(四)輔導實習學生環境適應與心理調適。

(五)評閱實習學生之作業或報告。

(六)評量實習學生之教學演示及綜合表現成績。

(七)對實習學生有關之其他協助及輔導。

(八)參與師資培育之大學及主管機關辦理之相關活動。

十一、教育實習輔導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平時輔導:由教育實習機構在該機構給予輔導。

(二)到校輔導:由本校實習指導教師前往教育實習機構輔導實習學生,並得與教育實習機 構首長、實習輔導教師訪談。

(三)研習活動:由本校辦理返校座談或研習活動,並以每個月一次為原則。

(四)通訊輔導:由本校編輯實習輔導刊物,提供實習學生參閱。

(五)諮詢輔導:由本校或其他研習進修機構設置專線電話,提供教育實習諮詢服務。

(六)成果分享:由本校辦理實習學生教育實習成果發表及心得分享活動。

十二、實習學生應於教育實習開始前與教育實習機構之實習輔導教師及本校實習指導教師,

擬訂教育實習計畫,並於開始實習一個月內,分送教育實習機構及本校實習指導教師,

作為實習輔導及評量之依據。

前項實習計畫之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教育實習重點項目:以教學實習及導師(級務)實習為主,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為輔。

(二)教育實習計畫,包括教育實習機構概況、實習目標、實習活動、預定進度及評量事宜。

十三、教育實習成績之評量由本校及教育實習機構為之,雙方各佔百分之五十,以總成績六 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以重修處理。

教育實習成績不及格者,得重新申請教育實習及繳費。但在原機構重新實習者,以一次 為限。

辦理教育實習單位(本校及教育實習機構)相關人員,如涉及評量其子女之教育實習成 績等行為,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自行迴避;如輔導教育實習單位未發現,實習學生

(12)

10

應主動告知。

十四、教育實習成績之評量於實習結束當月十五日之前完成,評量項目及比率如下:

(一)教學實習(含至少一次教學演示)成績占實習總成績百分之四十五。

(二)導師(級務)實習成績占實習總成績百分之三十。

(三)行政實習成績占實習總成績百分之十五。

(四)研習活動(含全程參加教育實習職前研習及返校座談)成績占實習總成績百分之十。

評量表格另訂定。

十五、實習學生之教學實習,應以循序漸進為原則。開學後第一週至第三週以見習為主,第 四週起實習學生每週教學實習時間如下:

(一)中等學校:不得超過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之二分之一。

(二)國民小學:不得超過十二節。

(三)幼稚園: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四)特殊教育學校(班)或其他教育機構:依前三款之規定辦理。

實習學生應全時參與本校及教育實習機構規劃之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 習及研習等活動。

十六、實習學生之各項教育實習活動應有專任教師在場指導,實習學生不得從事下列事項:

(一)單獨擔任交通導護。

(二)單獨帶學生參加校外活動。

(三)單獨照顧身心障礙學生。

(四)代理導師職務或行政職務。

(五)擔任專職工作。

實習學生於教育實習機構課後定期打工、兼差,應填具不影響教育實習之切結書,並送 本校備查。

十七、實習學生半年教育實習期間請假類別為公假、事假、病假、婚假、產假、喪假;請假 相關規定如下:

(一)實習學生請假八小時以一日計算,應請假而未請假者,以二倍計算。請假超過四十日,

應停止教育實習且不得申請退費;前項停止教育實習學生重新參加教育實習者,得自 行向本校重新申請教育實習並繳費。

(二)請產假(包括:產前假、分娩假、流產假、陪產假)累計超過四十日,或代表國家參加 國際活動請假累計超過十日者,應依超過請假日數補足教育實習。

(三)實習學生應參加本校及教育實習機構安排之座談或研習;參加座談或研習者給予公假。

(四)實習學生全勤者,其成績得酌予加分請假日數超過十個上班日者,其教育實習成績不 得超過八十分;請假日數超過二十個上班日者,其教育實習成績不得超過七十分。

(五)實習學生協助教育實習機構於夜間及假日辦理活動,教育實習機構應核實給予補休假。

(六)教育實習機構應通知本校實習學生請假異常情形,俾據以辦理教育實習成績評量及追 蹤輔導。

十八、因教育實習成績不及格、重大疾病或事故停止教育實習之實習學生,得重新申請教育 實習,並繳納教育實習輔導費。但在原教育實習機構重新實習者,以一次為限。

十九、申請參加半年全時之教育實習課程,應於申請時繳交四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中途

(13)

11

二十、實習學生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期間,得比照參加政府機關主辦之訓練,申請延期 徵集入營。中途因故停止實習,應儘速通知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役政單位。

二十一、實習學生應自費參加本校學生團體保險。已辦理其他保險拒絕加保者,應與本校簽 署切結書。本校將以書面通知學生家屬。

二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十三、本要點經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4)

12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本要點所稱師資培育學系,係 指具有師資培育實質功能並確 實培育師資,經教育部核定師 資培育生名額之學系。

本要點所稱師資培育生,範圍 如下:

(一)經本校甄審獲得教育部卓越 師資培育獎學金之學士班學 生。

(二)大學入學當學年度經本校甄 審之各學系學士班特殊績優 表現學生。

(三)各學系依本要點甄選修讀師 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士班學 生,或學士班師資生核定名 額同額轉換之碩、博士班學 生,甄選時名額流用方式依 教育部核定情形辦理。

前項第(二)款所稱「特殊績 優表現」,係指參加國際性或 全國性之各項競賽或比賽,包 括技藝(能)類、運動類、科 學類、人文類、音樂類或藝術 類等六類,獲得前三名(等)

個人獎項,且持有獲獎證明者。

二、本要點所稱師資培育學系,係 指具有師資培育實質功能並確 實培育師資,經教育部核定師 資培育生名額之學系。

本要點所稱師資培育生,範圍 如下:

(一)經本校甄審獲得教育部卓越 師資培育獎學金之學士班學 生。

(二)大學入學當學年度經本校甄 審之各學系學士班特殊績優 表現學生。

(三)各學系依本要點甄選修讀師 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士班學 生,或學士班師資生核定名 額同額轉換之碩、博士班學 生,甄選時名額並得相互流 用。

前項第(二)款所稱「特殊績 優表現」,係指參加國際性或 全國性之各項競賽或比賽,包 括技藝(能)類、運動類、科 學類、人文類、音樂類或藝術 類等六類,獲得前三名(等)

個人獎項,且持有獲獎證明者。

依據100 年 7 月 12 日 教 育 部 會 議 結 論,教育部推動學 士 班 師 資 生 名 額 同 額 轉 換 為 碩 博 士 班 師 資 生 名 額 等規劃,由各校提 報 教 育 部 同 意 後 辦理。爰有關名額 轉 換 相 關 事 宜 由 本 校 報 請 教 育 部 核定後辦理之。

四、甄選(審)名額︰總名額以教 育部核定本校該學年度之師資 培育生名額為限,經扣除當學 年度學士班入學一年級甄審為

四、甄選(審)名額︰總名額以教 育部核定本校該學年度之師資 培育生名額為限,經扣除當學 年度學士班入學一年級甄審為

考 量 部 分 身 份 學 生 已 具 師 資 生 資 格,另排除轉學生 名 額 計 算 入 各 師 培 學 系 新 生 入 學

(15)

13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教育部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及 特殊績優表現之師資培育生名 額後,各學系另依本要點甄選 修讀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士 班學生名額,以當學年度學士 班入學之一年級新生人數40%

為限;但各學系以專案報請教 育部核定名額者,依核定之名 額計。

前項學生人數之計算,不含公 費生、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師 資培育生、特殊績優表現師資 培育生、教育部核定外加師資 生、轉學生、僑生及外國學生。

第一項之師資生名額經教育部 核准可將學士班師資生核定名 額同額轉換為碩、博士班師資 生名額,教育部卓越師資培育 獎學金之師資培育生名額,悉 依教育部核定名額計。特殊績 優表現學生名額,則以不逾教 育部核定本校該學年度之師資 培育生名額1%為限。

教育部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及 特殊績優表現之師資培育生名 額後,各學系另依本要點甄選 修讀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士 班學生名額,以當學年度學士 班入學之一年級新生人數40%

為限;但各學系以專案報請教 育部核定名額者,依核定之名 額計。

前項學生人數之計算,不含公 費生、僑生及外國學生,下同。

第一項之師資生名額經教育部 核准可將學士班師資生核定名 額同額轉換為碩、博士班師資 生名額,教育部卓越師資培育 獎學金之師資培育生名額,悉 依教育部核定名額計。特殊績 優表現學生名額,則以不逾教 育部核定本校該學年度之師資 培育生名額1%為限。

人數計算中,本修 正 規 定 實 務 上 執 行多年,爰為此修 正以資明確。

五、甄選(審)方式︰

(一)各學系入學當學年度學士班一 年級新生,由學系推薦參加本 校舉辦之教育部卓越師資培 育獎學金甄審,名單經提送本 校師資生甄選委員會議審查 通過後,具師資培育生資格,

五、甄選(審)方式︰

(一)各學系入學當學年度學士班一 年級新生,由學系推薦參加本 校舉辦之教育部卓越師資培 育獎學金甄審,名單經提送本 校師資培育生甄選委員會議 審查通過後,具師資培育生資

1. 配 合 本 校 已 將

「 師 資 培 育 生 甄 選委員會」及「教 育 學 程 甄 選 委 員 會」整合為「師資 生甄選委員會」,

爰為此修正。

2.考量學系甄選師 資 生 應 以 學 生 主

(16)

14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並於二年級起,依本校教育專 業科目及學分一覽表修習教 育專業課程。

(二)大學入學當學年度各學系特 殊績優表現之學士班學生,

得於入學該年 12 月 31 日前 向所屬學系申請,並由學系 於次年1 月 15 日前向本校師 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以下 簡稱本處)推薦,名單經提 送本校師資生甄選委員會議 審查通過後,自二年級始具 師資培育生資格,並得於二 年級起,依本校教育專業科 目及學分一覽表修習教育專 業課程。

(三)各學系甄選師資培育生,採 二階段方式辦理︰

1、第一階段:各學系於每年 5 月 初,開放學生登記,依學生一 年級第一學期之學業平均成 績排序,選出成績在前 70%

之學生,得於二年級第一學期 開始,依本校教育專業科目及 學分一覽表修習教育專業課 程。

有關學業平均成績之排序,各 學系得依不同入學管道學生 之學業成績,按前開 70%比 例分別排序篩選,與此相關規 定應明訂於各學系甄選作業 要點中。

格,並於二年級起,依本校教 育專業科目及學分一覽表修 習教育專業課程。

(二)大學入學當學年度各學系特 殊績優表現之學士班學生,

得於入學該年 12 月 31 日前 向所屬學系申請,並由學系 於次年1 月 15 日前向本校師 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以下 簡稱本處)推薦,名單經提 送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委員 會議審查通過後,自二年級 始具師資培育生資格,並得 於二年級起,依本校教育專 業科目及學分一覽表修習教 育專業課程。

(三)各學系甄選師資培育生,採 二階段方式辦理︰

1、第一階段:各學系於每年 5 月 初,依學生一年級第一學期之 學業平均成績排序,選出成績 在前 70%之學生,得於二年 級第一學期開始,依本校教育 專業科目及學分一覽表修習 教育專業課程。

有關學業平均成績之排序,各 學系得依不同入學管道學生 之學業成績,按前開 70%比 例分別排序篩選,與此相關規 定應明訂於各學系甄選作業 要點中。

2、第二階段:各學系於每年 11 月

動 有 意 願 成 為 教 師 意 願 為 首 要 考 量,爰為此修正。

(17)

15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2、第二階段:各學系於每年 11 月 底前,自第一階段篩選得以修 習教育專業課程之學生中,甄 選二年級學生人數 40%之學 生繼續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各 系名單交本處彙整後,經提送 本校師資生甄選委員會議審查 通過。各學系甄選方式除依學 生一年級之學年平均成績擇優 錄取外,並得參酌其性向、體 適能、語文能力、服務學習表 現、數位學習歷程檔案認證及 其他項目進行之,其參酌項目 及標準由各學系自訂。

前項第(一)至第(三)款學 生每學期操行成績須列甲等 且無記過以上之處分,並不得 有其他違法之情事;違者,取 消其師資培育生資格,已修習 之教育專業科目學分,得依主 修學系之採認,計入畢業學分 數內。

第一項第(一)款卓越師資培 育 獎 學 金 師 資 培 育 生 及 第

(二)款特殊績優表現學生之 甄審相關規定,由本處另定 之。

各學系學士班師資生核定名 額同額轉換為碩、博士班師資 生,其甄選方式由各學系另訂 相關甄選規定並報請教育部

底前,自第一階段篩選得以修 習教育專業課程之學生中,甄 選二年級學生人數 40%之學 生繼續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各 系名單交本處彙整後,經提送 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委員會 議審查通過。各學系甄選方式 除依學生一年級之學年平均 成績擇優錄取外,並得參酌其 性向、體適能、語文能力、服 務學習表現、數位學習歷程檔 案認證及其他項目進行之,其 參酌項目及標準由各學系自 訂。

前項第(一)至第(三)款學 生每學期操行成績須列甲等 且無記過以上之處分,並不得 有其他違法之情事;違者,取 消其師資培育生資格,已修習 之教育專業科目學分,得依主 修學系之採認,計入畢業學分 數內。

第一項第(一)款卓越師資培 育 獎 學 金 師 資 培 育 生 及 第

(二)款特殊績優表現學生之 甄審相關規定,由本處另定 之。

各學系學士班師資生核定名 額同額轉換為碩、博士班師資 生,其甄選方式由各學系另訂 相關甄選規定並報請教育部

(18)

16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為推薦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 及特殊績優表現學生,各學系 得另訂相關推薦規定。

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為推薦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 及特殊績優表現學生,各學系 得另訂相關推薦規定。

六、相關規定︰

﹙一﹚公費生須依規定修習師資職前 教育課程,其名額係屬外加名 額,不佔各學系當學年度之甄 選名額。

﹙二﹚僑生及外國學生非屬本校學 系甄選之師資培育生,不適 用本要點相關甄選(審)規 定。惟僑生自100學年度起經 教育部核定為外加名額師資 生 者 , 仍 具 師 資 培 育 生 資 格。未具外加名額師資生資 格之僑生及外國學生在學期 間擬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者,

須向所屬學系登記申請並經 核准後,始得依選課規定選 修教育專業科目學分。修畢 應修科目學分成績及格者,

得申請核發「教育專業課程 證明書」,惟不得申請參加 半年之教育實習。相關之修 習規定,由本處另定之。

﹙三﹚經各學系甄選已具師資培育 生資格之轉系生及轉學生,

其修習名額不隨轉系或轉學 而移轉,如欲修習師資職前 教育課程,得在各學系師資

六、相關規定︰

﹙一﹚公費生須依規定修習師資職前 教育課程,其名額係屬外加名 額,不佔各學系當學年度之甄 選名額。

﹙二﹚僑生及外國學生非屬本校師 資培育生,不適用本要點相 關甄選(審)規定。在學期 間擬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者,

須向所屬學系登記申請並經 核准後,始得依選課規定選 修教育專業科目學分。修畢 應修科目學分成績及格者,

得申請核發「教育學分證明 書」,惟不得申請參加半年 之教育實習。相關之修習規 定,由本處另定之。

﹙三﹚經各學系甄選已具師資培育 生資格之轉系生及轉學生,

其修習名額不隨轉系或轉學 而移轉,如欲修習師資職前 教育課程,得在各學系師資 培育生名額範圍內,循以下 第(五)項之規定重新申請。

轉系生如經遞補為師資培育 生者,原已修習之教育專業 科目學分均予承認。

一、 因 應 教 育 部 100 學年度 起 開 放 僑 生

(含港澳生)

申 請 不 佔 名 額 之 外 加 師 資生,另為本 校修訂「僑生 暨 外 國 學 生 登 記 修 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規定」,爰為 相關修正。

二、 為 明 定 本 校 第 一 階 段 師 資 培 育 生 遞 補期限,爰為 此規定。

(19)

17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培育生名額範圍內,循以下 第(五)項之規定重新申請。

轉系生如經遞補為師資培育 生者,原已修習之教育專業 科目學分均予承認。

前開規定,請各學系明訂於 轉 系 、 轉 學 及 相 關 甄 選 要 點,以公告週知。

﹙四﹚經各學系甄選錄取之師資培 育生,得以書面向所屬學系申 請放棄師資培育生資格。

﹙五﹚各學系各學年度之師資培育生 如有餘額,得於當學年度之甄 選名額內自行辦理遞補。各學 系經遞補後若尚有餘額,應提 請所屬學院就院內各學系之教 學特色及專業考量分配之。倘 經各該學院分配後仍有餘額,

由本處統籌規劃分配之。各學 系遞補名單,請送本處師資培 育課程組備查彙辦。

本校自各該學年度第二階段師 資培育生名單公布後,各學系 就各該學年度入學之第二階段 師資培育生餘額遞補,以該學 年度師資培育生入學後第三學 年度第二學期結束前完成遞補 者為限,逾期不得辦理遞補。

(六)經甄(審)選得以修習教育 專業課程者,每學期至少須 修習一科教育專業科目。惟

前開規定,請各學系明訂於 轉 系 、 轉 學 及 相 關 甄 選 要 點,以公告週知。

﹙四﹚經各學系甄選錄取之師資培 育生,得以書面向所屬學系申 請放棄師資培育生資格。

﹙五﹚各學系各學年度之師資培育生 如有餘額,得於當學年度之甄 選名額內自行辦理遞補。各學 系經遞補後若尚有餘額,應提 請所屬學院就院內各學系之教 學特色及專業考量分配之。倘 經各該學院分配後仍有餘額,

由本處統籌規劃分配之。各學 系遞補名單,請送本處師資培 育課程組備查彙辦。

(六)經甄(審)選得以修習教育 專業課程者,每學期至少須 修習一科教育專業科目。惟 師資培育生當學期學業平均 成績如未達70分者,次一學 期不得選修教育專業課程。

其他選課事宜,悉依本校學 則及選課之相關規定辦理。

師資培育生申請延長修業年 限繼續修習者,得不受前項學 業平均成績規定之限制。

(七)依規定而致無法繼續領取卓 越師資培育獎學金之師資培 育生,如仍符合師資培育生 相關規定,保有本校師資培 育生之資格。

(20)

18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師資培育生當學期學業平均 成績如未達70分者,次一學 期不得選修教育專業課程。

其他選課事宜,悉依本校學 則及選課之相關規定辦理。

師資培育生申請延長修業年 限繼續修習者,得不受前項學 業平均成績規定之限制。

(七)依規定而致無法繼續領取卓 越師資培育獎學金之師資培 育生,如仍符合師資培育生 相關規定,保有本校師資培 育生之資格。

八、錄取名單核定與公告︰

(一)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甄 審之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師 資培育生名單:經本校師資 生甄選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 公告。

(二)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甄 審之特殊績優表現師資培育 生名單:經本校師資生甄選 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公告。

(三)各學系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三)

款甄選之師資培育生:各學系 請於每年5月15日前﹙第一階 段名單﹚及12月15日前﹙第二 階段名單﹚,分別將各階段錄 取名單送交本處師資培育課 程組,其中第一階段名單由該

八、錄取名單核定與公告︰

(一)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甄 審之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師 資培育生名單:經本校師資 培育生甄選委員會議審查通 過後公告。

(二)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甄 審之特殊績優表現師資培育 生名單:經本校師資培育生 甄選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公 告。

(三)各學系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三)

款甄選之師資培育生:各學系 請於每年5月15日前﹙第一階 段名單﹚及12月15日前﹙第二 階段名單﹚,分別將各階段錄 取名單送交本處師資培育課 程組,其中第一階段名單由該

配合本校已將「師 資 培 育 生 甄 選 委 員會」及「教育學 程甄選委員會」整 合為「師資生甄選 委員會」,爰為此 修正。

(21)

19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組彙整後公告,第二階段名單 經本校師資生甄選委員會議 審查通過後公告。

本處應將上開名單登錄於選 課系統,以利學生選課作業 及師資培育生資格之管理。

組彙整後公告,第二階段名單 經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委員 會議審查通過後公告。

本處應將上開名單登錄於選 課系統,以利學生選課作業 及師資培育生資格之管理。

九、各學系甄選第二點第一項第

(三)款學生,於第一階段名 單內之學生,如未能列入第二 階段之錄取名單內,即不具師 資培育生資格;惟仍得於入學 後第三學年度第二學期結束前 每學期加退選時,選修教育專 業科目學分(嗣後選課之初選 時,僅供第二階段錄取名單內 之學生優先選課),但無法依 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 證明書」,本校亦不核發修習 教育學分證明。未來師資培育 政 策 倘 若 放 寬 師 資 培 育 生 名 額,本校得配合政策修正,優 予認定該等學生之師資培育生 資格。

前項學生在未取得第二階段師 資培育生資格前,得預修教育 專業課程學分,惟以6學分為 限,其不得選修分科/分領域教 材教法及分科/分領域教學實習 之科目學分,亦不得申請參加 半年之教育實習,其於入學後

九、各學系甄選第二點第一項第

(三)款學生,於第一階段名 單內之學生,如未能列入第二 階段之錄取名單內,即不具師 資培育生資格;惟仍得於每學 期加退選時,選修教育專業科 目學分(嗣後選課之初選時,

僅供第二階段錄取名單內之學 生優先選課),但無法依規定 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 書」,本校亦不核發修習教育 學分證明。未來師資培育政策 倘若放寬師資培育生名額,本 校得配合政策修正,優予認定 該等學生之師資培育生資格。

前項學生在未取得師資培育生 資格前,不得選修分科/分領域 教材教法及分科/分領域教學實 習之科目學分,亦不得申請參 加半年之教育實習。

明 定 本 校 第 一 階 段 師 資 培 育 生 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學 分限修規定,及後 續 得 辦 理 學 分 抵 免概況。

(22)

20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三學年度第二學期結束前遞 補為學系第二階段師資培育生 或畢業前經教育學程甄選為本 校教育學程生後,得申請學分 抵免/採認。

十、各學系未獲甄選錄取前述師資 培 育 生 資 格 之 學 生 ( 含 轉 系 生、休學生及轉學生),若前 ㄧ學期之學業平均成績居該班 排名前70%者,得依本校「中 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修習 辦 法 」 參 加 本 校 教 育 學 程 甄 選,取得修習教育學程資格。

其甄選方式及錄取名額,由本 校師資生甄選委員會訂定之。

十、各學系未獲甄選錄取前述師資 培 育 生 資 格 之 學 生 ( 含 轉 系 生、休學生及轉學生),若前 ㄧ學期之學業平均成績居該班 排名前70%者,得依本校「教 育學程修習辦法」參加本校教 育學程甄選,取得修習教育學 程資格。其甄選方式及錄取名 額,由本校教育學程甄選委員 會訂定之。

1. 配 合 本 校 已 將

「 師 資 培 育 生 甄 選委員會」及「教 育 學 程 甄 選 委 員 會」整合為「師資 生甄選委員會」,

爰為此修正。

2.餘為文字修正。

十一、本要點適用於97學年度起入 學本校師資培育學系之學士 班學生;96學年度入學者,

仍適用本要點修正施行前之 規定。

本要點中華民國 99 年 6 月 11 日、12 月 15 日修正之條文,

自99 學年度起施行。

本要點第二點第三項、第四 點第三項、第五點第三項,

中華民國100 年 9 月 28 日修 正 之 條 文 , 及 第 五 點 第 一 項,中華民國101 年 4 月 11 日修正之條文,自 101 學年 度起適用。

本要點第二點第二項、第四

十一、本要點適用於97學年度起入 學本校師資培育學系之學士 班學生;96學年度入學者,

仍適用本要點修正施行前之 規定。

本要點中華民國 99 年 6 月 11 日、12 月 15 日修正之條文,

自99 學年度起施行。

本要點第二點第三項、第四 點第三項、第五點第三項,

中華民國100 年 9 月 28 日修 正 之 條 文 , 及 第 五 點 第 一 項,中華民國101 年 4 月 11 日修正之條文,自 101 學年 度起適用。

明 定 有 關 學 士 班 師 培 生 同 額 轉 換 至 碩 博 士 班 規 定、第一階段師資 培 育 生 遞 補 為 第 二 階 段 師 資 培 育 生之期限、第一階 段 師 資 培 育 生 限 修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學 分 數 及 日 後 得 申請學分抵免/採 認 情 形 等 之 規 定,自102 學年度 入學者適用。

(23)

2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點第三項、第五點第四項、

第六點第一項第五款、第九 點第一項及第二項經 100 年 9 月 28 日本校 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 會議修正通過及 101 年 9 月 26 日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 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 通過之修正條文,自 102 學 年度起入學者適用。

(24)

22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修正後】

96.11.14 本校 96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第 1 次臨時會審議通過 97.3.19 本校 96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97.9.26 本校 97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99.6.11 本校 98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第 1 次臨時會修正通過 99.12.15 本校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第 1 次臨時會修正通過 100.9.28 本校 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101.4.11 本校 100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101.9.26 本校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提升師資培育素質,並明確規範本校各師資培育學系﹙以下簡稱各學系﹚甄選師資培育生 之相關作業,特依據教育部95 年 10 月 5 日台中(二)字第 0950148987A 號函暨本校研商 96 學年度入學新生修習中等教育學程方式會議決議,訂定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以下 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師資培育學系,係指具有師資培育實質功能並確實培育師資,經教育部核定 師資培育生名額之學系。

本要點所稱師資培育生,範圍如下:

(一)經本校甄審獲得教育部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之學士班學生。

(二)大學入學當學年度經本校甄審之各學系學士班特殊績優表現學生。

(三)各學系依本要點甄選修讀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士班學生,或學士班師資生核定名額 同額轉換之碩、博士班學生,甄選時名額流用方式依教育部核定情形辦理。

前項第(二)款所稱「特殊績優表現」,係指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之各項競賽或比賽,

包括技藝(能)類、運動類、科學類、人文類、音樂類或藝術類等六類,獲得前三名(等)

個人獎項,且持有獲獎證明者。

三、甄選(審)對象︰本校各學系當學年度學士班新生在學期間擬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以 預備從事教職者。

四、甄選(審)名額︰總名額以教育部核定本校該學年度之師資培育生名額為限,經扣除當 學年度學士班入學一年級甄審為教育部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及特殊績優表現之師資培育 生名額後,各學系另依本要點甄選修讀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士班學生名額,以當學年 度學士班入學之一年級新生人數40%為限;但各學系以專案報請教育部核定名額者,依 核定之名額計。

前項學生人數之計算,不含公費生、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師資培育生、特殊績優表現師 資培育生、教育部核定外加師資生、轉學生、僑生及外國學生。

第一項之師資生名額經教育部核准可將學士班師資生核定名額同額轉換為碩、博士班師 資生名額,教育部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之師資培育生名額,悉依教育部核定名額計。特 殊績優表現學生名額,則以不逾教育部核定本校該學年度之師資培育生名額1%為限。

(25)

23

五、甄選(審)方式︰

(一)各學系入學當學年度學士班一年級新生,由學系推薦參加本校舉辦之教育部卓越師資培 育獎學金甄審,名單經提送本校師資生甄選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具師資培育生資格,

並於二年級起,依本校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一覽表修習教育專業課程。

(二)大學入學當學年度各學系特殊績優表現之學士班學生,得於入學該年12 月 31 日前向 所屬學系申請,並由學系於次年1 月 15 日前向本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以下簡稱 本處)推薦,名單經提送本校師資生甄選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自二年級始具師資培 育生資格,並得於二年級起,依本校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一覽表修習教育專業課程。

(三)各學系甄選師資培育生,採二階段方式辦理︰

1、第一階段:各學系於每年 5 月初,開放學生登記,依學生一年級第一學期之學業平均成 績排序,選出成績在前 70%之學生,得於二年級第一學期開始,依本校教育專業科目 及學分一覽表修習教育專業課程。

有關學業平均成績之排序,各學系得依不同入學管道學生之學業成績,按前開 70%比例 分別排序篩選,與此相關規定應明訂於各學系甄選作業要點中。

2、第二階段:各學系於每年 11 月底前,自第一階段篩選得以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之學生中,

甄選二年級學生人數40%之學生繼續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各系名單交本處彙整後,經提送 本校師資生甄選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各學系甄選方式除依學生一年級之學年平均成績擇優 錄取外,並得參酌其性向、體適能、語文能力、服務學習表現、數位學習歷程檔案認證及 其他項目進行之,其參酌項目及標準由各學系自訂。

前項第(一)至第(三)款學生每學期操行成績須列甲等且無記過以上之處分,並不得 有其他違法之情事;違者,取消其師資培育生資格,已修習之教育專業科目學分,得依 主修學系之採認,計入畢業學分數內。

第一項第(一)款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師資培育生及第(二)款特殊績優表現學生之甄 審相關規定,由本處另定之。

各學系學士班師資生核定名額同額轉換為碩、博士班師資生,其甄選方式由各學系另訂 相關甄選規定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為推薦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及特殊績優表現學生,各學系得另訂相關推薦規定。

六、相關規定︰

﹙一﹚公費生須依規定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其名額係屬外加名額,不佔各學系當學年度之甄 選名額。

﹙二﹚僑生及外國學生非屬本校學系甄選之師資培育生,不適用本要點相關甄選(審)規定。

惟僑生自100學年度起經教育部核定為外加名額師資生者,仍具師資培育生資格。未具

(26)

24

外加名額師資生資格之僑生及外國學生在學期間擬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者,須向所屬學 系登記申請並經核准後,始得依選課規定選修教育專業科目學分。修畢應修科目學分 成績及格者,得申請核發「教育專業課程證明書」,惟不得申請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

相關之修習規定,由本處另定之。

﹙三﹚經各學系甄選已具師資培育生資格之轉系生及轉學生,其修習名額不隨轉系或轉學而 移轉,如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得在各學系師資培育生名額範圍內,循以下第(五)

項之規定重新申請。轉系生如經遞補為師資培育生者,原已修習之教育專業科目學分 均予承認。

前開規定,請各學系明訂於轉系、轉學及相關甄選要點,以公告週知。

﹙四﹚經各學系甄選錄取之師資培育生,得以書面向所屬學系申請放棄師資培育生資格。

﹙五﹚各學系各學年度之師資培育生如有餘額,得於當學年度之甄選名額內自行辦理遞補。各學 系經遞補後若尚有餘額,應提請所屬學院就院內各學系之教學特色及專業考量分配之。倘 經各該學院分配後仍有餘額,由本處統籌規劃分配之。各學系遞補名單,請送本處師資培 育課程組備查彙辦。

本校自各該學年度第二階段師資培育生名單公布後,各學系就各該學年度入學之第二階段 師資培育生餘額遞補,以該學年度師資培育生入學後第三學年度第二學期結束前完成遞補 者為限,逾期不得辦理遞補。

(六)經甄(審)選得以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者,每學期至少須修習一科教育專業科目。惟師 資培育生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如未達70分者,次一學期不得選修教育專業課程。其他 選課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選課之相關規定辦理。

師資培育生申請延長修業年限繼續修習者,得不受前項學業平均成績規定之限制。

(七)依規定而致無法繼續領取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之師資培育生,如仍符合師資培育生相 關規定,保有本校師資培育生之資格。

七、甄選程序︰各學系辦理甄選作業之申請時間、申請方式、審核項目、甄選標準及資格放 棄、遞補原則等相關規定,請依專業考量自訂甄選作業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簽會本 處,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各學院及本處有關師資培育生餘額之統籌分配作業要點,亦 同。

八、錄取名單核定與公告︰

(一)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甄審之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師資培育生名單:經本校師資生 甄選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公告。

(二)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甄審之特殊績優表現師資培育生名單:經本校師資生甄選委 員會議審查通過後公告。

(三)各學系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甄選之師資培育生:各學系請於每年5月15日前﹙第一階

(27)

25

段名單﹚及12月15日前﹙第二階段名單﹚,分別將各階段錄取名單送交本處師資培育課程 組,其中第一階段名單由該組彙整後公告,第二階段名單經本校師資生甄選委員會議審查 通過後公告。

本處應將上開名單登錄於選課系統,以利學生選課作業及師資培育生資格之管理。

九、各學系甄選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學生,於第一階段名單內之學生,如未能列入第二 階段之錄取名單內,即不具師資培育生資格;惟仍得於入學後第三學年度第二學期結束前 每學期加退選時,選修教育專業科目學分(嗣後選課之初選時,僅供第二階段錄取名單 內之學生優先選課),但無法依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本校亦不核發 修習教育學分證明。未來師資培育政策倘若放寬師資培育生名額,本校得配合政策修正,

優予認定該等學生之師資培育生資格。

前項學生在未取得第二階段師資培育生資格前,得預修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惟以6學分為 限,其不得選修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及分科/分領域教學實習之科目學分,亦不得申請參 加半年之教育實習,其於入學後第三學年度第二學期結束前遞補為學系第二階段師資培育生 或畢業前經教育學程甄選為本校教育學程生後,得申請學分抵免/採認。

十、各學系未獲甄選錄取前述師資培育生資格之學生(含轉系生、休學生及轉學生),若前 ㄧ學期之學業平均成績居該班排名前70%者,得依本校「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 修習辦法」參加本校教育學程甄選,取得修習教育學程資格。其甄選方式及錄取名額,

由本校師資生甄選委員會訂定之。

十一、本要點適用於97學年度起入學本校師資培育學系之學士班學生;96學年度入學者,仍 適用本要點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本要點中華民國 99 年 6 月 11 日、12 月 15 日修正之條文,自 99 學年度起施行。

本要點第二點第三項、第四點第三項、第五點第三項,中華民國 100 年 9 月 28 日修正 之條文,及第五點第一項,中華民國101 年 4 月 11 日修正之條文,自 101 學年度起適 用。

本要點第二點第二項、第四點第三項、第五點第四項、第六點第一項第五款、第九點 第一項及第二項經100年9月28日本校100學年度第1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 通過及101年9月26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之修正條文,

自102學年度起入學者適用。

十二、本要點相關作業之書件格式,由本處定之。

十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十四、本要點經本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28)

26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生教育專業課程修習要點」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本校各師資培育學系學士班學 生、師資培育學系碩博士班學 生在校期間,得申請修習教育 專業課程,並自二年級起始得 修習。

前項師資培育學系碩博士班,

以當學年度經教育部核定將學 士班師資生名額同額轉換為碩 博士班師資生名額者為限。

二、本校各師資培育學系學士班學 生在校期間,得申請修習教育 專業課程,並自二年級起始得 修習。

本 校 增 列 將 師 資 培 育 學 系 學 士 班 師 資 生 名 額 同 額 轉 換 為 碩 博 士 班 名額之機制,爰本 規定配合修正。

三、申請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學生,

應依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 要點之規定,並通過本校各學 系辦理之師資培育生甄選、本 校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甄審或 本校特殊績優表現師資培育生 甄審。前開甄選(審)規定由 本校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另 定之。 經教育部核定之外加師 資 生 , 亦 適 用 本 要 點 規 定 辦 理,並依教育部暨本校相關規 定辦理。

三、申請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學生,

應依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 要點之規定,並通過本校各學 系辦理之師資培育生甄選(甄 選作業要點另訂之)。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生 除 學 系 甄 選 者 外,尚有卓越師培 獎 學 金 師 資 培 育 生、特殊績優表現 師 資 培 育 生 及 教 育 部 核 定 外 加 名 額師資生,爰嚴謹 定義,以資明確。

六、教育專業課程各領域必選修課 程名稱、學分數,除依教育部 規定外,得依本校培育師資目 標、師資、學生需要及發展特 色,經校課程委員會議審查通 過後,報請教育部核定後調整 之。

六、教育專業課程各領域必選修課 程名稱、學分數,除依教育部 規定外,得依本校培育師資目 標、師資、學生需要及發展特 色,經教務會議審查通過後,

報請教育部核定後調整之。

有 關 本 校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表 係 經 本 校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審議後通過,方報 部核定,爰為此修

(29)

27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九、修習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專 業課程學生應依本校培育中等 學校各任教學科教師專門課程 一覽表修習專門科目。

修習特殊教育教師師資職前教 育課程身心障礙類組/資賦優異 類組學生,應依本校特殊教育 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身心障 礙類組/資賦優異類組教育專業 課程科目及學分表修習教育專 業課程。

九、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學生應依本 校培育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教 師專門課程一覽表修習專門科 目。

文字增補,以資明 確,爰為此修正。

十一、教育專業課程修業年限至少 二年(即 4 個學期,不含暑 修,且具實際修習教育專業 課程事實),另加半年全時 教育實習;每學期教育專業 課 程 修 習 學 分 數 至 多 九 學 分,若已修滿畢業學分者,

得申請每學期加修一至二科 教育專業課程,未在規定修 業年限內修滿應修學分者,

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一年至 二年;其延長之年限應併入 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定延 長修業年限內計算。

十一、教育專業課程修業年限至少 二年,另加半年全時教育實 習;每學期教育專業課程修 習學分數至多九學分,若已 修滿畢業學分者,得申請每 學期加修一至二科教育專業 課程,未在規定修業年限內 修滿應修學分者,得申請延 長修業年限一年至二年;其 延長之年限應併入大學法及 其施行細則所定延長修業年 限內計算。

為 更 進 一 步 規 範 以 符 合 教 育 部 規 定,明定修業年限 至 少 二 年 之 實 質 意涵,以資明確,

俾利學生遵循,爰 為此修正

十三、學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之各 科成績,計入當學期學業平 均成績(惟研究生之成績不

十三、學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之各 科成績,計入當學期學業平 均成績。

本 校 增 列 將 師 資 培 育 學 系 學 士 班 師 資 生 名 額 同 額

(30)

28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計入)。 轉 換 為 碩 博 士 班

名額之機制,爰本 規定配合修正。

十五、學士班學生在規定修業年限 內修習教育專業課程,無需 另繳交學分費。

十五、學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內修習 教育專業課程,無需另繳交 學分費。

本 校 增 列 將 師 資 培 育 學 系 學 士 班 師 資 生 名 額 同 額 轉 換 為 碩 博 士 班 名額之機制,爰本 規定配合修正。

十六、學生因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而 延長修業年限,學士班學生 每學期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 以下者,應繳納學分費;逾 九學分以上者,應繳交全額 學 雜 費 , 研 究 生 則 依 本 校 博、碩士班學生收費標準繳 交。

十六、學生因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而 延長修業年限,每學期修習 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應 繳納學分費;逾九學分以上 者,應繳交全額學雜費。

本 校 增 列 將 師 資 培 育 學 系 學 士 班 師 資 生 名 額 同 額 轉 換 為 碩 博 士 班 名額之機制,爰本 規定配合修正。

十七、未通過甄選之學生一律不得 預修教育專業課程學分;預 修 者 , 其 學 分 一 概 不 予 採 認,並不得辦理抵免。

自 102 學年度起入學本校師 資培育學系且經學系甄選為 第一階段師資培育生者為預 修生,得預修教育專業課程 學分,惟以 6 學分為限,其 於入學後第三學年度第二學 期結束前遞補為學系第二階 段師資培育生或畢業前經教 育學程甄選為本校教育學程 生後,得申請學分抵免/採

十七、未通過甄選之學生一律不得 預修教育專業課程學分;預 修 者 , 其 學 分 一 概 不 予 採 認,並不得辦理抵免。

明 定 本 校 自 102 學 年 度 入 學 師 培 學 系 並 經 甄 選 為 第 一 階 段 師 資 培 育 生 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學 分 限 修 規 定。

(31)

29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認。

十九、教育專業課程學分之抵免,

悉依師資培育法等相關法令 規定、本校學則、學生抵免 學分辦法、教育專業課程學 分抵免作業要點及教育部相 關函釋意旨辦理。

十九、教育專業課程學分之抵免,

悉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辦 理。

增 列 本 校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學 分 抵 免 之 相 關 參 照 規 定,爰為此修正。

二十二、本要點修習特殊教育教師師 資職前教育課程身心障礙類 組/資賦優異類組學生準用 之。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增 列 本 校 特 教 師 資 類 科 學 生 準 用 本要點之規定。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高中課程會多元化;讓學生有第二次機會而設計的其他教育 課程(例如毅進計劃及在中學試行的類似計劃),會因應新學

3依教育部 87 年 9 月 24 日台(87)人(三)字第 87107353 號函,「查民國 87 年 6 月 5 日司法院釋字第

第六條 同原條文 第六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校 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

「畢業生繼續就學延伸服務計畫」暨 100 年預算訂定 104.09.04.依據主管會議修正 107.05.15.依據主管會議修正 108.07 修訂 一、 目的..

依據 99.11.24 董事會通過之「畢業生繼續就學延伸服務計畫」暨 100 年預算訂定 104.09.04.依據主管會議修正 107.05.15.依據主管會議修正 108.07 修訂 109.06 新增

2.學士班學生須於畢業前(建議在大三結束前)修 習並通過「社會服務學習課程」(學系服務學習課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十五條 同原條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99.8.5 核定,99 年 8 月 13 日勞中三字第 0990301641 號書函修正 102.04.17 核定,102 年 5 月 1 日勞中三字第 10203008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