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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砂與洪水氾濫對策計畫基本事項

第 2 節 砂防基本計畫的基本事項

2.2 短期(一系列持續降雨期間)土砂、漂流木流出對策計畫基本事項

2.2.2 土砂與洪水氾濫對策計畫基本事項

圖 3-3 計畫降雨的降雨分布示意圖

(3) 保全標的與計畫基準點等

<構 想>

土砂與洪水氾濫對策計畫的保全對象為位於土砂或洪水氾濫發生災害之扇狀地、河谷平原、

沖積平原等位置的住家、基礎設施與生命線等。

此外,土砂與洪水氾濫對策計畫之計畫基準點與輔助基準點,係用來檢討與擬定計畫降雨、

土砂處理計畫、設施配置計畫所設定之地點。因此,計畫基準點與輔助基準點應設在能充分表 現地區特性之地點。

<標 準>

土砂與洪水氾濫對策計畫的基本內容為圈定、設定可能發生計畫規模土砂移動現象之連續降 雨可能引致土砂與洪水氾濫災害之主要保全對象。

計畫基準點應設置在土砂與洪水氾濫對策計畫之計畫區域最下游地點,或與河川計畫有關 之地點、保全對象上游地點、預估可能生產土砂區域之最下游地點等。

此外,若有必要掌握土砂移動型態變動之地點、支流内保全對象之上游地點、主流與支流 匯流點等的土砂移動狀況,應在複數地點設置輔助基準點。

(4) 計畫處理土砂量

<構 想>

土砂與洪水氾濫對策計畫處理土砂生產相關諸量(以下為「計畫土砂生產量」。)包含 山坡與溪岸的新崩塌土砂量及預估以崩塌地點擴大崩塌土砂量,以及以崩塌地點殘存土砂量,

在崩塌發生時間點流出到河道的部分、淤積河床等的土砂量之中受到二次侵蝕者。此外,該 計畫處理土砂流出相關諸量(以下為「計畫土砂流出量」。)為通過計畫基準點等之土砂的 量與質(粒徑)及其時間點、保全對象周邊河床變動量、河川流量等,分別設定計畫立案時 間點之推估量,及進行防止或減輕土砂、洪水氾濫災害之設施配置狀況下推估之量。

保全標的 保全標的

計畫基準點

計畫基準點

<標 準>

土砂與洪水氾濫對策計畫基本上應設定計畫處理之土砂量,亦即計畫土砂生產量與計畫 土砂流出量等。計畫土砂生產量應利用計畫區域之現況調査資料、過往之災害資料與類似地 區的資料等,依據過去的實際狀況,適當地選擇依據經驗所設定之方法,及利用數值演算分 析所設定之方法,或搭配這兩種方法進行。設定計畫土砂生產量時,基本上應先推估土砂之量 與質(粒徑)、土砂生產型態、土砂生產地點與發生之時間點。計畫土砂流出量基本上應依據 逕流分析、河床變動演算設定之。

此外,土砂生產量相關之調査,可參考河川砂防技術基準(調査編)之「砂防調査」。

(5) 土砂處理計畫

<構 想>

土砂與洪水氾濫對策計畫之土砂處理計畫,為防止與減輕計畫規模土砂移動現象所引致保 全對象之土砂或洪水氾濫災害,應擬定合理且有效之有害土砂處理對策。土砂處理計畫含土砂生 產抑制計畫及土砂輸送調控計畫,這些計畫應彼此聯結。

<標 準>

土砂與洪水氾濫對策計畫之土砂處理計畫,基本上應依據土砂生產量之調査、逕流分 析、河床變動演算、氾濫分析等,擬定之。

<建 議>

擬定土砂處理計畫時,最好實施對象區域過去災害的重現演算,利用能重現該地區災害、

已確認的計算條件、分析方法(逕流分析方法、河床變動演算方法等),檢討之。

<參考資料>

1)

内田太郎、小松美緒、坂井佑介:河床変動計算を用いた土砂・洪水氾濫対策に関す る砂防施設配置検討の手引き(案)/運用河床變動演算的土砂與洪水氾濫對策之砂防 施設配置檢討指南(案),國土技術政策綜合研究所資料,第 1048 號,2018。

2)

蒲原潤一、内田太郎、丹羽諭、松本直樹、桜井亘:豪雨時の土砂生産をともなう土 砂動態解析に関する留意点/豪雨時伴隨土砂生產之土砂動態分析注意要點,國土技術 政策綜合研究所資料,第 874 號,2015。

(6) 土砂生產抑制計畫

<構 想>

土砂與洪水氾濫對策計畫之土砂生產抑制計畫係以砂防設備抑制降雨等引致之山坡崩塌、地 滑、溪床與溪岸侵蝕等,達成土砂生產區域荒廢復舊並防止新荒廢發生、抑制有害土砂生產的 計畫。擬定計畫時應考量土砂生產區域狀況、土砂生產型態、土砂流出型態、保全對象等,合理 配置坡面保護工與防砂壩等。

<標 準>

是土石流危険溪流,在流路不明顯且無常流水之小規模溪流流域特性,基本上推估可能發生之現

<參考資料>

1) 國土技術政策綜合研究所土砂災害研究部砂防研究室:砂防基本計画策定指針(土石 流・流木対策編)解説/砂防基本計畫擬定指南(土石流與漂流木對策編)説明,國土 技術政策綜合研究所資料,第 904 號,2016。

(4) 計畫處理之土砂量與漂流木量

<構 想>

土石流與漂流木對策計畫所處理之土砂量與漂流木量,為掌握伴隨計畫規模之土石流及土 砂流出之漂流木等,應於計畫基準點算出之。此外,計算時應假設為無土石流與漂流木對策設 施之狀態,設定之。此外,流域中若發生新的崩塌、土石流或地震造成斜面不安定化等自然因 素或開發等人為因素引致明顯變化,乃至於森林等狀況大幅改變時,必要時應修正土石流與漂 流木對策計畫所處理之土砂與漂流木量。

<標 準>

土石流與流木對策計畫所處理之土砂量與漂流木量,基本上應於計畫基準點設定計畫流 出量(計畫流出土砂量、計畫漂流木量)、計畫容許流出量(計畫容許流出土砂量、計畫容許 漂流木量)、土石流洪峰流量。基本上計畫流出量為計畫流出土砂量與計畫漂流木量之和,計 畫容許流出量為計畫容許土砂流出量與計畫容許漂流木量之和。

計畫流出土砂量為計畫規模之土石流流出到達計畫基準點之土砂量。計畫漂流木量為計畫 規模之土石流所挾帶流出到達計畫基準點之漂流木量。

計畫容許土砂量為發生計畫規模土石流時往下流動而不會在計畫基準點下游產生災害之土 砂量,計畫容許漂流木量為往下流動而不會在計畫基準點下游造成災害之漂流木量,基本上應分 別設定之。

土石流洪峰流量為「計畫規模之土石流」通過計畫基準點時的流量最大值。

<参考資料>

1) 國土技術政策綜合研究所土砂災害研究部砂防研究室:砂防基本計画策定指針(土石 流・流木対策編)解説/砂防基本計畫制定指南(土石流與漂流木對策編)説明,國土 技術政策綜合研究所資料,第 904 号,2016.

(5) 土石流與漂流木處理計畫

<構 想>

土石流與漂流木處理計畫於計畫基準點等,依計畫攔阻量(計畫土砂攔阻量、計畫漂流木 攔阻量)、計畫淤積量(計畫土砂淤積量、計畫漂流木堆積量)、計畫抑制發生(流出)量 (計畫土石流抑制發生(流出)量、計畫漂流木抑制發生量),以砂防設備處理計畫所需處理之土 砂與漂流木量。

<標 準>

土砂與洪水氾濫時流出漂流木之對策計畫不可只擬定漂流木對策,應針對伴隨土砂流出之

<標 準>

<構 想>

中期土砂流出對策計畫之保全對象為位於大規模土砂生產現象發生後土砂流出活躍期間 土砂流出等可能造成災害之扇狀地、河谷平原、沖積平原等的住家、基礎設施與生命線等。所 推估之災害為伴隨河床上升等就現象而言,與短期土砂與漂流木流出對策所推估之現象有關。

中期土砂流出對策之計畫基準點係為了檢討與策劃土砂處理計畫、設施配置計畫所設定 之地點。中期土砂流出對策計畫為了策劃以土砂與洪水氾濫對策計畫之流域為對象之計畫,

決定中期土砂流出對策計畫之計畫基準點,應比照土砂與洪水氾濫對策計畫之計畫基準點辦 理。

<標 準>

中期土砂流出對策之保全對象與計畫基準點等,基本上應比照本章 第 2 節 2.2.2(3)

決定之。

2.3.4 計畫處理土砂量

<構 想>

中期土砂流出對策計畫處理之土砂量,應推估短期土砂與漂流木流出對策處理對象之計 畫土砂產量之中,短期土砂與漂流木流出對策作為對象之計畫規模,在連續降雨持續期間無 法完全流出之土砂淤積在流域内斜面與河道之狀況加以考慮並予以設定。此外,與該計畫處 理土砂流出相關諸量(以下稱為「計畫土砂量」。),包括通過計畫基準點等的土砂之量與 質(粒徑)及其時間點、保全對象周邊之河床變動量、河川流量等,應在計畫立案時間點狀 況下設定該等之量體,以及在完成防止與減輕河床上升或土砂往水庫流出等所造成保全對象 災害之設施配置狀況下之推估量,雙方予以設定。

<標 準>

中期土砂流出對策計畫基本上計畫處理之土砂量設定為計畫土砂流出量。計畫土砂流 出量為大規模土砂生產之後,土砂流出狀況較之前活躍期間之平均數個月到數年的土砂流 出量。

2.3.5 中期土砂流出對策之土砂處理計畫

<構 想>

中期土砂流出對策包含推估今後可能出現的大規模土砂生產而事先施行之事前對策,及 大規模土砂生產發生後施行之緊急對策。事前對策係在大規模土砂生產出現後無充分時間評 估是否設置新設施情況下可用來有效率且迅速實施緊急對策(清淤等)之有效對策。

大規模土砂生產後流出土砂之量與粒徑,一般認為與大規模土砂生產前的狀況不同,而 且可能隨著時間經過變化。其中,中期土砂流出對策相關之設施,應配合大規模土砂生產後

大規模土砂生產後流出土砂之量與粒徑,一般認為與大規模土砂生產前的狀況不同,而 且可能隨著時間經過變化。其中,中期土砂流出對策相關之設施,應配合大規模土砂生產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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