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上述人口聚居的程度不同以外,本節將就組織方面的來討論都市與農村 社會的差異。組織是人群結合的方式,小至家庭,大至整個社會,各有不同的組 織方式。本章將只限於討論都市和農村的生產組織,其他方面的組織可參見本書 關於家庭、宗教及人民團體等章。
都市的生產活動主要是工商業,其組織方式可就經營規模和產權所有兩個角 度來觀察。民國以來經歷的是傳統工商業與新式工商業並存、消長和替代的演變 過程。要詳細而正確的描述都市中新舊工商組織的興替,實非本章所能做到。在 此,也只能像上面討論人口聚居的狀況一樣,偏重以掌握得到的統計資料來略為 討論。
在近代中國,公司註冊章程於清光緒 30 年 (1904) 開始施後,至光緒 34 年 (1908) 年已有 227 家股份公司向農工商部登記。在這些公司中,位於江蘇省和 上海市的共 99 家(占百分之 44)。就資本額而言,有 155 家在 10 萬兩以下,49 家在 10 至 50 萬兩,22 家在 50 萬兩以上;而這 22 家大公司的資本合計占資本 的百分之 47。由此可見,在清末中國的新工業是由少數大企業獨占,其他公司 則規模甚小。48
這種大企業少而小企業多的情形,在民國以後逐漸有所改變。據楊大金研究,
民營新工業在光緒 30 年(1904)開始萌芽以後,於民國 3 至 11 年間(1914-1922)蓬 勃發展。但當時公司規模仍多偏小。據統計,自民國 1 至 9 年(1912-1920),公司 資本在一萬元以下者,占百分之 35 至百分之 50;一萬至五萬元者,占百分之 25 至百分之 30;在百萬元以上者,只占百分之 2 至百分之 3 而已。不過,資本十 萬元以上至百萬元以上的公司已日益增多;十萬元以下的小公司則逐漸減少。大 規模的組織已逐漸在發育之中。楊大金也指出,在民國 8 年(1919),全國大規模 新式工廠共 335 家,資本共 133,228,960 元,每家平均資本 397,698 元,以紡織、
麵粉、電氣、捲煙等業最為發達。不過,民國 10 年以後的十年間,民營新工業 又因政局不安兵燹未已而呈現衰落之態,外資入侵也成為不可避免之勢。49 例 如,以棉紡織業來看,自民國 14 至 25 年(1925-1936),華資紗廠的紗錠比重由百 分之 56.9 降為百分之 51.8;華資布廠的布機比重由百分之 58.3 降為百分之 43.6;
而日資的比重則相對的增加。50 又如機械繅絲業,以上海一地而言,在民國 17 年(1928)營業的 95 家絲廠,外籍的雖只有 8 家,然其經營年數皆較久。此外,
絲號之有力者多為買辦所經營,故外資在生絲的生產與輸出都扮演相當重要的角 色。51 再以麵粉業來看,自清末至民國 25 年(1936),有 167 家公司和工廠成立,
48 詳見 Albert Feuerwerker, China’s Early Industrialization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58), p. 3.
49 楊大金:《現代中國實業誌》(臺北:華世出版社影印,民國 67 年),第一冊,頁 19-18。
50 趙岡、陳鍾毅:《中國棉業史》(臺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民國 66 年),頁 161。
51 陳慈玉:《近代中國的機械繅絲工業,1860-1945》(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民國 78 年),頁 3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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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有 17 家是外資與中外合資。52 其餘各業不一一舉例。要之,在中共統治以 前,大陸地區都市的生產組織一般型態仍是以民營的中小企業為多,但外資的滲 透也不可忽視。
大陸地區在中共統治下,企業實行全民或集體所有制。據統計,在民國 74 年(1985),大陸有 463,200 個工業企業,其類型和分布列於表十四。由表十四可 見,大陸地區的工業有百分之 99.6 是屬於全民和集體所制,這些企業有百分之 67 坐落在城市,但若以市區計,則只有百分之 32。
表十四:民國 74 年(1985)中國大陸工業企業之類型和分布
企業個數:萬個 類型
大陸地區總計 324 個城市之個數及占總數之比重
全市 市區
個數 百分比 個數 百分比 個數 百分比
全民所有制 9.37 20.2 6.04 64.5 3.71 39.6
集體所有制 36.78 79.4 25.00 68.0 10.94 29.8
其他類型 0.17 0.4 0.15 86.7 0.10 58.3
總計 46.32 100.0 31.19 67.3 14.75 31.8
資料來源:《中國城市經濟社會年鑑(一九八六)》,頁 33。
至於臺灣地區的工廠,以有工人五人以上的工廠計之,在民國 3 年(1914)有 72 家,至民國 17 年(1928)增至 278 家,然後略有減少,至民國 20 年(1931)尚有 243 家。小規模之手工業多由私人獨資經營。以公司組織者,則多為大規模的機 械化之工業。以民國 24 年(1935)的統計觀之,資本一千萬元以上之公司只有 5 家,占公司總數的百分之 1.7。但其資本則占工業公司總投資額的百分之 74;反 之,資本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者數目最多,占總數的百分之 31,而其資本則 只占百分之 0.6。此外,大規模的公司多由日本人經營。53
臺灣光復以後,除少數公營事業外,大多數的工商企業是民營;就經營的規 模而言,可依資本額等條件將企業分為大中小等級。關於中小企業的定義,行政 院曾於民國 56 年(1967)公布「中小企業輔導準則」,其後經五次修訂,最近的修 訂在民國 71 年(1982)7 月 14 日。修訂前後主要的不同是,實收資本額由新台幣 二千萬元以下提四千萬元以下,並刪除員工人數的規定。據修訂前的標準,民國 70 年(1981),臺灣地區的中小企業共 664,317 家,占營利事業總家數的百分之 99.1。54 據修訂後的標準,在民國 71 年(1982),中小企業共 708,357 家,占總家 數的百分之 99.6。55 在 78 年(1989),中小企業共 778,042 家,占總家數的百分之
52 各公司之地點、資本、工人及產量等數據,詳見楊大金:《現代中國實業誌》,第二冊,頁 636-645。
就楊大金之資料整理的食品工業工廠數,可參見劉翠溶:〈民國初年制造業之發展〉,《經濟論 文》,11 卷 1 期 (民國 72 年 3 月),頁 95。
53 張宗漢:《光復前臺灣之工業化》(臺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民國 69 年),頁 22-29。
54 白俊男:〈臺灣中小企業與臺灣之經濟發展〉,《臺灣銀行季刊》,34 卷 3 期 (民國 72 年 9 月),
頁 2-3。
55 趙既昌:〈臺灣中小企業之輔導問題〉,《臺灣銀行季刊》,34 卷 3 期 (民國 72 年 9 月),頁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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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4。56 就工廠就業人數觀之,在中小企業工廠就業者之比重,在民國 73 年(1984) 為百分之 65,74 年(1985)為百分之 69。57 要之,臺灣地區的企業以民營的中小 企業為主,至於其他在市鎮中營業的小商家,不用說都是私人所有。
在民國 38 年(1949)以前,不論在大陸或臺灣,農村的生產單位都是以家庭 小農場為主。據民國 20 年代的調查,大陸北方平均每農場土地約 2 公頃,南方 約 1 公頃。在小農經營的型態下,大約有百分之 50 的土地是由地主出租給佃農 耕種。地租通常是主要收穫的百分之 50,而利率通常很高,在民國 20 年代,年 利率平均在百分之 30 以上。這種農村制度在中國已存在好幾百年。就靜態的效 率言,這種制度顯示中國傳統農村社會頗能有效的充分利用傳統技術。58 抗日 戰爭結束後,農林部於民國 35 年(1946)搜集的資料顯示,全國每一農戶平均耕 地約 22.3 市畝(15 市畝 = 1 公頃),以綏遠最大,每戶平均有 68.4 市畝;廣東最 小,僅有 11.8 市畝;江蘇、湖北、山東、河南、雲南和貴州等省都在 15 至 20 市畝之間。59 至於農戶的身份,以民國 26-36 年間(1937-1947)各省的數字加權平 均的結果,列於表十五,表中頭尾兩年有 22 省,其他 9 年有 15 省的資料。
表十五:民國 26-36 年間(1937-1947)大陸各省各類農戶的比重
單位:%
年份 (民國)
自耕農 半自耕農 佃農
範距 平均 範距 平均 範距 平均
26 年 21-75 46 11-35 24 11-52 30
27 年 21-66 35 13-35 27 16-50 38
28 年 21-65 35 19-36 27 16-49 38
29 年 23-74 37 16-39 27 10-48 36
30 年 18-74 37 11-41 27 15-48 36
31 年 21-74 38 12-37 26 14-48 36
32 年 18-78 39 7-38 25 15-47 36
33 年 19-66 42 18-41 25 13-60 33
34 年 22-78 41 9-34 24 13-45 35
35 年 22-72 40 12-38 25 16-47 35
36 年 21-74 42 12-35 25 12-47 33
總平均 39 24 35
資料來源:楊家駱主編:《大陸淪陷前之中華民國》,第四冊 (臺北:鼎文書局,民國 62 年),頁 1240-1241。
由表十五可見,各類農戶比重的範距相差頗大。自耕農的比重由百分之 18
56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統計》(臺北:民國 78 年),頁 4。
57 陳明璋:〈臺灣中小企業輔導政策〉,《臺灣中小企業發展論文集》(臺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
民國 83 年),頁 49。
58 Dwight Perkins and Shahid Yusuf, Rural Development in China (Baltimore and London: 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84), p. 74. 關於民國初年中國家庭農場之調查研究參見,John Lossing Buck, Chinese Farm Economy (Nanking: The University of Nanking, 1930; Taipei:
Southern Materials Center, Inc., reprint, 1978).
59 楊家駱主編:《大陸淪陷前之中華民國》,第四冊 (臺北:鼎文書局,民國 62 年),頁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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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百分之 78,平均是百分之 39;半自耕農的比重由百分之 7 至百分之 41,平均 是百分之 24;佃農的比重由百分之 10 至百分之 60,平均是百分之 35。佃農的 比重於民國 27-28 年曾一度升至百分之 38,但隨後稍降,至民國 36 年只有百分 之 33。抗戰結束後,中央和各省曾致力於改善租佃制度,如換定契約和推行二 五減租,並進行扶植自耕農,這些措施與農戶結構的改變有密切的關係。60 中國共產黨於民國 30 年代和 40 年代在其控制的地區實施土地改革。這項改 革,正如各國的土地改革一樣,其目的明顯是政治性的,也就是在於鞏固其管轄 區內的人民,大多數是佃農和無地的農村勞工,對黨的支持。為達此目的,地主 的土地被無償的沒收,而共產黨所作的努力主要是讓農村中最窮的份子分到地主 原有的土地。有時候土地須經好幾次的重新分配才能得到這個結果。土地改革的 過程使共產黨得到強固的農村組織基礎,獲得農村社會中最窮份子的支持。此外,
中共領導人認為集體化是動員農村剩餘勞力的方法,因為集體化可以保證那些工 作的人一定可以得到利益,而國家不必補助工資。在民國 44-45 年間(1955-56),
中共在農村推行合作化運動,將個別家庭農場的土地取消,合併在同一村中集體 使用。報酬則依每一家人所做的工作點數計算。一個成年男子一天工作的所得是 10 點,女子所得的工點一般少於男子。年終將全體成員的工點總加,扣除稅收、
投資與福利的數額之後,再平均分配。因此,每一家庭之所得視其家中參與工作 之人數及生產大隊每一工點之平均值而定,而後者又視公社的淨生產額而定。
以村為基礎所組成的生產隊可動員一村的勞力,如果結合二、三十個生產隊 使之成為較大的集體單位,就能更大規模的動員勞力。於是,自民國 47 年(1958) 開始,中共強力推行人民公社,同時展開大躍進。起初成立的公社有 26,000 個,
同時,公社成員的報酬改為依其所需而定,不再如生產隊一樣依工點而定。大約 有百分之 50 至百分之 80 的報酬是生活必需品,百分之 20 至百分之 50 是依勞力 等級而定的工資,另有極小的部分作為鼓勵性的報酬。在短短三年內由生產隊改 為公社,是中共領導階層中政治鬥爭的一部分。若從經濟的角度來看,集體化的
同時,公社成員的報酬改為依其所需而定,不再如生產隊一樣依工點而定。大約 有百分之 50 至百分之 80 的報酬是生活必需品,百分之 20 至百分之 50 是依勞力 等級而定的工資,另有極小的部分作為鼓勵性的報酬。在短短三年內由生產隊改 為公社,是中共領導階層中政治鬥爭的一部分。若從經濟的角度來看,集體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