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三年本計畫主持人執行科技部補助之「民法親屬編修改後的實務運作研究」,
除了完成《民法親屬編-理論與實務》一書及親屬法相關之多篇論文外;另外重要研 究成果是兩個協助計畫主持人進行三年計畫的助理:侑儒與孟如同學在學術研究能 力上的培養。
在這三年中,他們兩人協助計畫主持人搜尋臺灣民法親屬編在法院相關之司法 審判資料並分別協助計畫主持人蒐集日本、美國及中國大陸與婚姻、家庭相關之法 規範與司法實務相關判決。在計畫主持人完成計畫之同時,他們也完成碩士論文;
例如林侑儒之碩士論文《大清律例「妻妾毆夫」條之規範分析與司法實踐》以及劉 孟如之《清代科舉鄉會試官員管理規範—以《欽定禮部則例》為中心》。雖然他們的 論文主要是清代法律制度的研究並非以當代民法親屬編為研究對象。但透過他們參 與本研究計畫之執行,他們都取得非常良好的研究能力,相信他們未來有能力進行 民法親屬編或婚姻、家庭相關法律的研究工作。除了他們兩人之外,計畫過程中也 有其他助理例如江蘊生碩士生、黃婉容碩士生、林卉薰碩士及博士後陳郁如博士等 也都因為參與本計畫之執行而對於民法親屬編的理論與實務有所研究。
附件一、第一年出國報告書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心得報告 2014 年 7 月 10 日
計畫名稱:民法親屬編修改後的實務運作研究(The practical operation of the family law after the amendments)
計畫類別:個別型計畫 計畫編號:NSC102-2410-H-004-112-MY3 執行期間:民國 102 年 8 月 01 日至 105 年 07 月 31 日
出國為執行計畫第一年期間:102 年 08 月 1 日至 103 年 07 月 31 日 出國時間:2014 年 6 月 21 日到 7 月 3 日
報告人: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 (2014 年 7 月 10 日)
報告內容
一、 出國目的之說明:
計畫主持人於 2014 年 6 月 21 日到 7 月 3 日主要前往日本大阪大學法學 院及九州大學法學院進行移地研究並同時拜訪福岡大學法學院教授林弘子教授所成 立的由女性律師共同成立的「女同協同法律事務所」(福岡市中央区天神2-14-
8天神センタービル4F)瞭解日本民法親 族編的實務施行狀況,並在移地研究時 前往日本民間非營利組織「公益社団 法人家庭問題情報センター」(公益社團法人 家庭問題資訊中心)進行訪談。
計畫主持人選擇前往大阪大學法學院及九州大學法學院進行移地研究主要希望 透過與上述兩間學校教授親族法課程的教授對話,瞭解日本親族法的理論與實務。
在日本大阪大學法學院的移地研究主要由該學院教授親屬法(日本稱為親族法)與 繼承法(日本稱為相続法)的松川正義教授的協助。
計畫主持人與松川正義教授主要在民國 102 年(2013 年)政治大學法學院暑 假台日夏日學院課程認識。當時日本大阪大學法學院松川正義教授前來教授日本親 族法諸問題的課程;計畫主持人在松川正義教授在政大授課期間前往課程參與並跟 他有關於民法親屬編(當時主要是人工生殖法律問題與代理孕母議題)在台灣與日 本的發展的討論;因此這次移地研究選擇大阪大學法學院進行。前往九州大學法學 院進行移地研究主要是因為九州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制史課程的西英昭教授的協 助,透過他訪問到九州大學法學院教授親族法的小池泰教授進行對話,瞭解日本民 法親族編的發展。
此次移地研究,計畫主持人也拜訪福岡「女同協同法律事務所」,了解日本親族
法的實踐狀況。此一事務所係由 12 位女性律師組成的弁護士法人事務所。其創始
大阪大學綜合圖書館與法科大學院的圖書館;計畫主持人對於日本現有民法親族編 與繼承編(通稱家族法)最近相關出版與研究情形有較為整體的瞭解。
除了利用圖書館瞭解日本親族法的相關出版情形與內容外,並在松川正義教授 安排下,與松川正義教授一起前往日本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公益社団法人家庭問題 情報センター」(公益社團法人家庭問題資訊中心)拜訪並座談,透過討論,瞭解目 前日本親族法的實務運作情形。在訪談中主要由目前在日本立命館大學法學院跟二 宮周平教授進行日本親族法研究的台灣學生陳書蔓同學與在大阪大學交換學生陳美 樺同學協助翻譯。在座談過程才瞭解該「公益社団法人家庭問題情報 センター」的 志工目前最常接受的輔導案件為關於夫妻離婚後,沒有拿到對於未成年子女親權的 父或母一方跟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案件。由於臺灣民法第 1055 條第一項規定父 母可以一方或雙方共同在離婚後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的保護與 教養的權利與義務。
這跟日本民法親族編第四章親権的第八百十九條規定(夫妻 離婚又は認知の場合の 親権者):「父母が協議上の離婚をするときは、その協議 で、その一方を親権者と 定めなければならない。2 裁判上の離婚の場合に は、裁判所は、父母の一方 を親権者と定める。 3子の出生前に父母が離婚した場合には、親権は、母が行う。
ただし、子の出生後に、父母の協議で、父を親権者と定めることができる。 4 父が認知した子に対する親権は、父母の協議で父を親権者と定めたときに限 り、父が行う。5 第一項、第三項又は前項の協議が調わないとき、又は協議 を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ときは、家庭裁判所は、父又は母の請求によって、協議に 代わる審判を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6、 子の利益のため必要があると認めるときは、
家庭裁判所は、子の親族の請求によって、親権者を他の一方に変更することがで きる。」有所不同。因此日本實務上在夫妻離婚時,往往將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僅給父 或母之一方。也因此在實務上要解決的問題跟臺灣有所不同。目前在社會上關心的 議題是沒有取得親權的父或母跟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問題。
(二)、在九州大學法學院的移地研究情形與成果
在日本九州大學法學院的移地研究主要是透過在該校進行法制史研究與教學西
英昭教授協助。除了訪問書寫親族法與繼承法民法演習書籍的小池泰教授進行訪談 之外,並與該院院長田中教授進行短暫的拜訪。由於田中教授曾經在德國慕尼黑大 學留學,因此我們可以以德文交談。至於與小池泰教授的訪談則是由熟悉中文的西 英昭教授協助翻譯。透過跟小池泰老師的討論瞭解目前日本親族法出版,不再以比 較法為重點,尤其在給法科大學院學生的教科書往往著重於日本法的運作與解釋。
計畫主持人對於日本在高齡化社會下,發展出來的「後見制度」(成年人監護制度)
或者任意後見制度特別感興趣。小池泰教授表示目前他們在實務上對於目前後見制 度的實踐並不滿意,目前正在參考德國的修法與實踐情形,未來有可能有新一波的 修法或透過法院解釋改變目前並不是非常理想的後見制度。
計畫主持人利用在九州大學移地訪問之際,在其法科大學院圖書室進行閱讀。
在專屬於法科大學院學生利用的圖書館中,發現親族法的書籍相對不多,但是卻有 許多因應法科大學院成立後出版的法學雜誌,透過閱讀這些雜誌內容可以了解在日 本法科大學院成立後,教授課程的主要內容是各種法律科目的實務運作與法條的解 釋與運用。相對的有關外國法比較的部份及法理的論述部份較為減少。
(三)、與福岡「女同協同法律事務所」律師的對話,了解日本親族法的實踐狀 況以及日本法律事務所的結構與組織型態。在訪談過程中林弘子教授全程參與並協 助翻譯(訪談過程的主要語言為英文)。在「女同協同法律事務所」除了瞭解日本律 師親族法業務的種類與可能之外,並有機會閱讀各種親族法相關的實務手冊與出版。
在訪談過程中,主要以英文跟福岡「女同協同法律事務所」律師們進行對話。當他 們瞭解目前在台灣夫妻離婚時,根據民法第 1055 條規定由可能由夫妻共同負擔對 於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教養義務時,都充滿了好奇,並詢問在臺灣如何在判決中落實 夫妻在離婚後共同行使或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的權利與義務。或許未來臺 灣與日本的法學研究者與實務者可以針對此一議題有更深刻的交流。
三、出國進行日本親屬法(親族法)理論與實務研究的心得
計畫主持人在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民法親屬編修改後的
支持下前往日本大阪大學與九州大學法學院進行移地研究有重要意義。
首先透過這次移地研究計畫主持人有機會與日本進行親族法的研究與教學的教 授有初步深入的對話與認識。計畫主持人原來留學德國,因此過去進行研究交流的 學者主要是德國的親屬法研究學者、法制史研究學者與刑法研究學者,幾乎沒有與 日本學者進行學術交流的機會。透過這次的移地研究,計畫主持人一方面瞭解日本 目前親族法的實踐與研究內容,並因此奠定未來與日本親族法學者進一步交流的各
首先透過這次移地研究計畫主持人有機會與日本進行親族法的研究與教學的教 授有初步深入的對話與認識。計畫主持人原來留學德國,因此過去進行研究交流的 學者主要是德國的親屬法研究學者、法制史研究學者與刑法研究學者,幾乎沒有與 日本學者進行學術交流的機會。透過這次的移地研究,計畫主持人一方面瞭解日本 目前親族法的實踐與研究內容,並因此奠定未來與日本親族法學者進一步交流的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