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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水災對策
水災指洪水或暴潮等引致氾濫,造成人命、財產與社會經濟活動等的損害。
水災對策之擬定,應針對降雨量等一定規模之外力,防止或減輕其導致水災,即使出 現超過一定規模的外力,也能儘量降低災情。
此外,水災對策需能充分掌握河川特性與洪水特性、水災形態、氾濫區域狀況等,而 達成整個水系上下游、主支流之平衡。
2.3 土砂災害對策
土砂災害指山腹與坡面崩塌與侵蝕、土石流、地滑等土砂移動現象所造成生命財產與 公共設施等所遭受的災害。
土砂災害等對策需掌握土砂移動現象及其災害發生機制等,適當地搭配實施設施整建 之硬體對策與警戒避難體制整備等軟體對策,有效率、有效果地實施,必要時也應注意海 岸區域等的流砂整體土砂運移平衡。
此外,推動土砂災害對策除了防止計畫規模內的災害之外,即使發生超過計畫規模的 災害,也應將災害降到最低。
2.4 地震災害對策
地震災害對策指防止或減輕地震所造成的河川管理設施、砂防設備、海岸保全設施等 災害,以及因此引致的水災與土砂災害等二次災害,乃至於防止、減輕海嘯所造成災害。
處理地震問題需掌握河川、砂防、海岸等各種設施的特性,確保必要之耐震性外,也 應擬定沿岸區域對策等的海嘯對策。
第 3 節 河川適當利用與水流維持正常機能以及河川環境的整治與維護
河川的適當利用、水流維持正常機能與河川環境的整治與保全,應以確保國民能安全、
安心的生活,實現社會永續發展、國土的有效利用與環境保全為目標。因此,除了河川之 外,也應針對整個流域,實現以下事項。
1. 河川的適當利用與水流維持正常機能 2. 動植物良好棲息與生長環境之保全、復育 3. 良好景觀之維持與形成
4. 人與河川能親密互動的親水空間之形成與維護 5. 良好水質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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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節 綜合性的土砂管理
防減災與適當的河川利用、水流維持正常機能以及河川環境整治與保全之實現,需推 動綜合性的土砂管理。
綜合性的土砂管理,若只實施砂防、水庫、河川、海岸等個別領域問題對策而無法解 決山地與山麓部分、沖積扇、平原、河口與海岸等所區域發生的土砂輸送問題,不可有於 個別對策,而應把土砂輸送場所整體視為一個流砂系,以此概念擬定流砂系整體適用的土 砂產生抑制、土砂流出調節等之必要對策,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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