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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能維持的監測

第 6 章 監測

第 5 節 設施的監測

5.2 機能維持的監測

機能維持監測含依據河川計畫、砂防(土砂災害等對策)計畫及海岸保全計畫所配置 的設施,綜合監測設施是否發揮應有機能。完成監測需實施成效評估,必要反饋於維持管 理。

設施配置等計畫編

1.6.5 固床工的計畫 ... 7

7.3 滙流入高規格堤防設置區段支流之迴水區間 ... 13

2.4 固床工 ...19

2.2 工法之選定 ... 26

第2節 資訊蒐集的整備、提供與分享系統 ... 31 第3節 資訊、資料等的蒐集系統... 31 第4節 品質確保資料庫之整備 ... 31 第5節 資訊與資料共享網路之整建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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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配置等計畫編 概說

檢討設施配置計畫時,致力於防減洪水、暴潮等所造成的災害,適度的實施河川環境 整治與保全,以及綜合土砂管理。

所計畫設施應考量適當的生命週期成本等事業成本及其取得的效果、影響,適度地進 行的整治、管理。

個別設施配置計畫,應充分考量與其他設施配置計畫的整合性,以及軟體對策搭配等 問題。

設施配置計畫的擬定需充分考量流域及地區自然與社會的特性。

第 1 章 河川環境整治、保全及綜合性土砂管理 第 1 節 河川環境等的整治與保全

1.1 概說

河川環境整治與保全計畫的擬定,應掌握河川環境特徵、流域自然環境、社會環境以 及上述各項目的歷史變化,整合治水與利水機能,設定河川環境整治與保全的目標,提出 可予以落實的方策。此時,應綜合掌握如何達成動植物良好棲息、生長環境的保全與復育、

良好景觀的形成與維護、人與河川多元互動場所的形成與維護、良好水質保全等事項。

1.2 河川環境特徵的掌握

應調查河川、海岸及溪流特性、動植物棲息與生長環境、河川、海岸及溪流利用狀況、

流域及沿岸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上述各項的歷史變化等,掌握河川環境等的特徵。

應針對整體河川及各河川區域,一一有體系地彙整上述項目的調查結果。

1.3 河川環境整治與保全目標的設定 1.3.1 設定應達成方向

設定河川環境整治與保全應努力方向,應掌握河川環境的特徵與流域、沿岸之特性等,

從動植物良好棲息及生長環境的保全與復原、良好景觀的形成與維護、人與河川多元互動 場所的形成與維護、良好水質保全等的觀點,完成設定。

1.3.2 目標之設定

河川環境整治與保全目標應掌握需努力達成之方向,整合治水、利水、環境等方面,

對應河川環境特徵,分區逐一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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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河川環境整治與保全之對策

應擬定必要措施,以達成河川環境整治與保全之目標。

方策之檢討檢討措施,應與流域內居民及有關單位等協調合作、適當地分擔任務。

第 2 節 綜合土砂管理 2.1 概說

綜合性土砂管理應瞭解河川、海岸特性等,掌握土砂移動實態等,並注意與土砂移動 有關的空間連續性、時間連續性、土砂量與質(粒徑)、河川流量等的關連性,完成必要 的調查後,應進行計畫之檢討。

2.2 設施配置計畫的基本概念

土砂移動問題明顯流域等應從流砂系綜合土砂管理的觀點,擬定必要時搭配推動措施 進行設施配置計畫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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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準>

應適度掌握、評估河道狀況或維護管理狀況,依據其結果適當地實施河道計畫的維 護檢查,必要時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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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節 截彎取直及分洪道 2.1 截彎取直與分洪道的計畫

河道截彎取直,指挖新河道以縮短嚴重彎曲的河道。

分洪道指河川中途挖掘新河道,讓部分或全部洪水由此直接排入海,或排入其他河川、

原有主流等。

截彎取直與分洪道等新河道的計畫,應讓洪水能安全流下,並考量新河道及周邊環境、

現在及將來的社會環境、周邊地下水位、地下水水質、用排水路系統、堤內區的內水對策、

新河道整備後的河道維護等,並檢討放流目標水域環境與對被分流之原河川環境所受之影 響,擬定適當的計畫。

2.2 隧道結構形式的河川 2.2.1 計畫的基本方針

隧道構造河川地設置,只限地形狀況及其他特別原因不得不為的狀況。設置之路線應 調查地形、地質條件、地上的利用條件、地下埋設物等,決定之。此外,河道線形應避免 過分彎曲。

除非特殊情況,否則應維持現行河道。

2.2.2 斷面與縱斷坡度

隧道斷面原則上需確保設計流量流動所需斷面積,以及充足的淨空面積。

此外隧道縱斷面應從確保處理洪水機能、水理安全性、維護管理等的觀點,決定適 當之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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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節 水庫

3.1 洪水調節計畫

3.1.1 水庫的計畫洪水流量

水庫的計畫洪水流量,應檢討基本計畫編第 2 章 第 2 節 2.7 所設定,對應於洪峰流量 的水庫地點基本洪水量,及以水庫地點為計畫基準點時的基本洪水量洪峰流量與洪水調節 容量,合理地決定之。

3.1.2 洪水調節方式

水庫的洪水調節方式,應從可確實提高下游計畫基準點目標洪水調節效果的方式之中,

參考洪水逕流特性、減洪能力、操作的確實可靠性、易於維護管理等因子,決定之。

3.1.3 洪水調節容量

洪水調節所需的蓄水容量(洪水調節容量),應依據洪水調節計畫對象之基本洪水量 與調節方式設定之。此時,原則上應預留 2 成左右的容量。

3.2 其他計畫

3.2.1 流入土砂對策計畫

為維護水庫機能,做好綜合性土砂管理與河川環境等的整備與保全,必要時應研擬流 入土砂對策計畫。

3.2.2 水庫周邊的地滑防止計畫

水庫內或鄰近土地為防範水庫水位升降誘發地滑,必要時應擬定適當的地滑防止計 畫。

3.2.3 水庫周邊的漏水防止計畫

鄰近水庫土地為防範貯留水引致水庫漏水,為確保水庫蓄水功能,必要時應擬定水庫 周邊漏水防止計畫。

3.2.4 管理用水力發電計畫

為達成水庫管理合理化及水庫水利資源適當利用,應檢討設置管理用水力發電設施。

3.3 環境相關檢討事項

計畫水庫應從水與土壤等的環境、動植物良好棲息與生長環境、河川親水、環境負荷 等觀點,考量水庫對環境的影響。

特別是水庫完工後,應詳細評估流況變化等狀況對下游河川環境的影響。

另外,應依據流域的自然環境與社會環境,極力避免或降低水庫對環境的衝擊,設法 創造良好的新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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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節 滯洪池等 4.1 計畫的基本概念

擬定滯洪池等計畫應考量地形、土地利用狀況、地下水位、河川狀況、自然環境、流 量調節條件、越流頻率、經濟性、維護管理等。

4.2 滯洪池等的選址

滯洪池等應設在確實有利於該防洪區域發揮洪水調節功能、確保儲水容量之地點。

4.3 洪水調節計畫 4.3.1 調節設施計畫

計畫滯洪池等調節設施,應確實發揮目標之洪水調節效果。

4.3.2 調節開始流量

設定調節開始流量,需考量調節目的與洪水逕流特性等,確實達成預期之效果。

第 5 節 堰、水門、閘門 5.1 設置的基本概念

選定堰、水門、閘門(以下統稱「堰等」)設置位置,應配合設置目的,綜合評估防 洪、利水、環境等事項,避免設在河道彎曲段、河道斷面狹窄處與河床不穩定地點。應整 合相關需求,儘量減少設置地點數目。

5.2 堰的蓄水位

堰的計畫蓄水位,原則上應低於高灘地 50cm 以上,並低於堤內地盤高程。但若已施 作適當的填方等工程,不在此限。

5.3 堰的魚道

堰的建設有影響魚類等上溯、降下之虞時,應設置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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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節 流況調整河川計畫

流況調整河川指連通二條以上河川,藉以處理洪水,利用河川相互剩餘流量以維持流 量之引水,以及開發新利水設施及其他設施,實施開發水之引水

擬定計畫應考慮新河道及周邊環境、現在與將來的社會環境、周邊地下水位、地下水 水質、用排水路系統、堤內地內水對策等,並檢討工程計畫對引水標的水域環境及對引水 原河川環境之影響。

第 7 節 高規格堤防 7.1 高規格堤防設置區段

高規格堤防設置區段的選定,應綜合考量過去主要洪水、暴潮等及其致災狀況、流域 及應防止災害發生區域之氣象、地形、地質、開發狀況等,掌握可防止潰堤導致極嚴重災 害之上下游與左右岸的平衡,決定一連串適當的設置區間。

7.2 高規格堤防的高度

高規格堤防高度指河川管理設施等構造令所規定之堤防高度

7.3 滙流入高規格堤防設置區段支流的迴水區間

滙流入高規格堤防設置區段支流的迴水區間,亦實施與主流滙流點相同的超過計畫規 模洪水對策。

7.4 配合地區整備相關計畫

高規格堤防應以使用一般土地為前提,且多需整體推動市街地整備、公園整備、農地 整備等,因此應配合沿河的區域整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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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章 內水處理設施 第1節 概說

內水處理計畫應充分考量對象內水河川流域的內水特性及內水災害狀況,決定之。

第2節 內水處理方式之檢討

內水處理方式的選定,應預估對象內水河川流域及推估淹水區域的地形、土地利用、

排水狀況、內水河川與主流之修改計畫、各相關事業之計畫、內水迴水特性、內水災害特 性等,從經濟性、社會性觀點,綜合評估可能實現代替方案之設施的維護管理及發生超過 計畫規模洪水時的災害程度等。

第3節 檢討對象內水之選定

檢討對象內水應考量過去降雨實際狀況、外水位與迴水狀況,依據歷史最大災情之內 水等的災害狀況、水文資料整備狀況等,選定複數檢討對象。

第4節 機率評估方法之檢討

內水處理計畫之內水規模機率評估方法,應掌握檢討對象區域的內水特性及水文資料

內水處理計畫之內水規模機率評估方法,應掌握檢討對象區域的內水特性及水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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