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學年度科技校院日間部四年制申請入學聯合招生簡章
壹、總則
本簡章係依據「107學年度科技校院日間部四年制申請入學聯合招生規定」訂定。
本簡章所稱「科技校院」係指設立日間部四年制技術系,並辦理申請入學招生之公私立 科技大學與技術學院(以下簡稱各校)。所稱各校系(組)、學位學程係指各校參與招生之 系(組)、學位學程及學士班、菁英班等專班【以下簡稱各校系(組)、學程】。
所稱「申請入學」係指具備申請入學資格者,向「107學年度科技校院日間部四年制申 請入學聯合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為「107學年度四技申請入學委員會」或本委員會)
報名申請,並通過第一階段篩選與所申請之各校系(組)、學程第二階段複試,經錄取並報 到後入學。
申請入學甄試作業分成兩階段辦理:
第一階段以申請生參加「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以下簡稱大考中心)辦理之「107 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成績,依所申請校系(組)、學程規定之成績採計方式進行篩選,未 通過第一階段篩選者,不得參加第二階段複試。
第二階段為各校系(組)、學程之複試,所稱「複試」係指各校系(組)、學程進行資 格審查,並依其自訂之項目及評分標準進行擇優錄取作業。
甄試總成績之計算方式由各校系(組)、學程自訂;甄試總成績達該校系(組)、學程 最低錄取標準者,依各校系(組)、學程招生名額及總成績高低決定正取生,並得列備取生 或不列備取生,或視各校系(組)、學程辦理情形分別列備取生或不列備取生。甄試總成績 未達該校系(組)、學程最低錄取標準者,雖有缺額,亦不予錄取。
所稱學科能力測驗成績係指大考中心辦理之「107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成績。該考試違 規者,其學科能力測驗成績為違規扣分後之成績。凡報名本招生者,即表示同意授權本會得 憑報名資料逕向大考中心申請或驗證申請生之學科能力測驗成績,運用範圍以本招生相關試 務工作為限。學科能力測驗各科目成績之採計與權重,由各校系(組)、學程自訂。
一、報名、繳費及登錄申請校系(組)、學程
(一)申請資格
申請入學報名者,以下列學校之應屆畢業生、畢業生或於下列學校修滿規定年限 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之同等學力學生為限。
1.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高級中學)普通類學生。
2.教育部核定辦理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綜合高中)修習綜合高中學程學生。
3.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高級職業學校)附設普通類學生。
4.本項前三款所列學校附設進修學校普通類學生。
5.上述所列學校之普通類學生包括修習:普通科、國文資優班、英文資優班、數理 資優班、音樂實驗班、美術實驗班、舞蹈實驗班、體育實驗班共8個科班之學生。
6.上述1.至4.所列學校附設藝術類學生。(藝術類學生包括修習:美術科、音樂科、
國樂科、西樂科、舞蹈科、戲劇科、劇樂科、綜藝科、影劇科、客家戲科、歌仔 戲科、表演藝術科、時尚工藝科、國(京)劇科、傳統音樂科(戲曲音樂學系)、
民俗技藝學系、劇場藝術科、電影電視科、影視技術科、多媒體動畫科、傳統戲 劇科(國劇組)、傳統戲劇科(豫劇組)共22個科(組)之學生)。
7.符合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23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者。
8.本國籍學生持有外國高級中學學歷證件,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屬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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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大陸地區學歷之採認,依下列規定辦理:
臺灣地區人民或以就學許可目的以外身分在臺停留或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持有 之大陸地區高級中學學歷證件,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檢具經大陸 地區公證處公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及戶籍所在地各直轄市、縣(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採認之學歷證明文件,請參考「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4 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
10.雅加達臺灣學校、泗水臺灣學校、吉隆坡臺灣學校、胡志明市臺灣學校、檳吉臺 灣學校、東莞臺商子弟學校、華東臺商子女學校、上海臺商子女學校等8 所海外 學校申請生申請資格,比照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高級 中學)相關規定辦理。
備註:
1.除符合上述申請資格外,並已參加大考中心辦理之107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考試取 得成績,且符合申請校系(組)、學程規定者,得以參加107學年度申請入學招生。
2.申請生資格審查於第二階段複試時辦理,經審查資格不符者,取消其申請入學 資格,且不退還複試費。申請生對於申請資格如有疑問,可於繳費前來電本委 員會洽詢,以免影響權益。
3.「107學年度大學辦理特殊選才招生試辦計畫」錄取生(未於錄取學校規定之期 限內放棄入學資格者)、「107學年度大學繁星推薦入學招生」錄取生(無論放 棄與否)、「107學年度科技校院四年制及專科學校二年制特殊選才入學聯合招 生」獲分發之錄取生(未於規定期限內聲明放棄入學資格者)及「107學年度四 技二專技優保送入學招生」(未於規定期限內聲明放棄入學資格者),不得再 參加本申請入學招生,報名者將取消其報名資格,且所繳報名費不予退還。
4.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經參加入學 招生取得錄取入學資格者,入學後之修業悉依入學學校學則規定辦理;錄取考 生如因在臺居留期限屆滿,而致無法就學或完成學業者,概由考生自行負責,
請考生報名時慎重考慮。
(二)申請校系(組)、學程數
參加本招生之每位申請生,至多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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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校系(組)、學程,但各校得限制申請 生僅能申請該校1
個系(組)、學程,請參閱本簡章第VII〜VIII頁「招生學校區 位及是否僅限選填1
系(組)、學程一覽表」及各招生學校系(組)、學程一覽表 之「是否僅限選填 1 系(組)、學程」欄。申請生應注意申請之各校系(組)、學程複試日期,若遇複試時間衝突時,不得 要求延期複試,應自行擇1校參加,且不得對未能參加複試之系(組)、學程所屬 學校要求退費。(各校第二階段須到校參加複試之學校系(組)、學程日期彙整 表,請參閱本簡章附錄三)
(三)招生名額
各校系(組)、學程招生名額,詳見簡章貳、分則之「招生學校系(組)、學程 一覽表」或各校系(組)、學程資料之「招生名額」欄。
(四)費用及繳費方式
第一階段報名費依申請生申請之校系(組)、學程數而定,至多以5個校系(組)、學程為限。
1.一般申請生:每申請1個校系(組)、學程以新臺幣100元整計算。
2.低收入戶申請生:免繳費。
3.中低收入戶申請生:減免60%;每申請1個校系(組)、學程以新臺幣40元整計算。
所稱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係指各直轄市、臺灣省各縣市,福建省金門縣、
連江縣等縣(市)政府所界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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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限107.3.19〜107.3.22 15:30 前完成匯款)(1)一般申請生欲申請5個校系(組)、學程者,須1次繳足新臺幣500元;
(2)中低收入戶申請生欲申請5個校系(組)、學程者,須1次繳足新臺幣200元。
※繳費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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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退費申請表」請至本委員會網站https://www.jctv.ntut.edu.tw/caac/「下載專區」下載。
C.退費時,須扣除作業處理費新臺幣200元,繳費金額不足新臺幣200元者不予退費。
(3)申請生實際報名校系(組)、學程數,如低於繳費金額內可報名校系(組)、 107年3月23日(星期五)17:00止
107年3月19日(星期一)10:00起至 107年3月22日(星期四)17:00止
報
傳真電話:(02)2773-8881,傳真完 成後,請於上班日9:00至17:00,以
https://www.jctv.ntut.edu.tw/caac/。
由報名學校承辦人員至本委員會網 站「集體報名系統」,完成申請生 報名資料輸入作業。
(107年3月22日僅至17:00止)
2.集體報名學校須列印「申請生資料表」,
4.集體報名資料須於107年3月19日(星期 一) 10:00起至107年3月22日(星期 四)17:00止,上傳至本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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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網路報名系統於報名期間內24小時開放,為避免網路壅塞,請儘早上網報名,逾 時概不受理,於報名期間若遇任何問題,每日請於8:30至17:00電話詢問本委 員會,本委員會電話:(02)2772-5333分機211、215。
4.經網路報名完成後,即不得再行上網更改或重新報名,請務必審慎考慮欲申請之 校系(組)、學程後再行送出資料。
5.申請生應檢查第二階段報名之校系(組)、學程複試日期,以避免時間衝突。
(各校第二階段須到校參加複試之學校系(組)、學程日期彙整表,請參閱本簡章附錄三)
6.報名時間截止後,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修改報名資料。
(六)其他
1.經由學校集體報名之申請生,即表同意本委員會將其學科能力測驗篩選結果,委 由各該集體報名學校在本委員會網站「集體報名系統」下載。
2.申請生於報名後,通訊地址如有異動,應主動告知所申請之科技校院,以免權益 受損,該地址為於本招生期間能收到掛號信件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