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印度尼西亚努力在国家和地方各级继续改进其法律和体制框架,实施注重 增进和保护妇女、儿童、残疾人和老年人权利的政策和方案。
35. 在国家一级,与保护弱势群体有关的几项立法草案已被列入《2015-2019 年 国家立法方案》。拟修订关于消除家庭暴力的第 23/2004 号法律,正在议会审议 的部分法律草案包括《性暴力法》、《性别平等和正义法》以及《老年人福利 法》。
36. 自 2012 年以来,相关新法律已予颁布,例如关于精神健康的第 18/2014 号 法律和关于残疾人的第 8/2016 号法律。执行条例也已颁布,包括关于生殖健康
的第 61/2014 号政府条例,以及取代第 1/2016 号法律的政府条例,该法是关于对 性侵犯儿童的罪犯加重惩罚的第 23/2002 号法律第二修正案。
37. 印度尼西亚还鼓励地方议会和地方政府颁布与保护和增进妇女、儿童和残 疾人权利有关的附则。例如,日惹市发布了关于儿童友好城市的第 1/2016 号条 例;南苏门答腊省颁布了关于残疾人保护和福利服务的第 6/2014 号条例;马鲁 古省颁布了关于保护妇女和儿童的第 2/2012 号条例。
38. 为了加强体制框架,印度尼西亚在相关部委/机构下设立了妇女和儿童单位 或协调中心。这些单位设在人类发展和文化协调部、妇女赋权和儿童保护部、社 会事务部、卫生部、内政部、人力部和国家警察内。
39. 印度尼西亚还增加了这些部门内与妇女、儿童、残疾人和老年人有关方案 的预算拨款。
妇女
40. 关于性别平等和司法的法律草案旨在为注意性别平等问题的政策提供更强 有力的法律基础。一旦最终定稿,这项法案将包含国际商定的妇女框架中的相关 要素,将成为印度尼西亚国家和地方政策改革方面的突破之一。
41. 在全球一级,佐科威总统支持高校性别平等行动(HeforShe IMPACT),并提 出了改善妇女代表性、降低产妇死亡率以及制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这三个议程。
42. 妇女赋权和儿童保护部还在 2016 年推出了三管齐下的旗舰计划,其重点 是:(一) 制止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的行为;(二) 制止人口贩运;(三) 排除妇女 享有经济公正的障碍。
43. 根据该计划,结束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的行为的战略包括以下方面:(一) 确保无障碍获取有关妇女和儿童权利的信息;(二) 提高当地机构的能力,包括 在村/次区一级机构的能力;(三) 提高地方妇女和儿童综合工作组的能力;(四) 动员所有部委/机构、地方政府和民间社会参与和支持。
44. 制止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战略包括以下方面:(一) 设立贩运人口早期侦查系 统;(二) 提高社区(包括男子和男童)的认识,并鼓励他们积极参与早期侦查系 统;(三) 在国家贩运问题工作队内发挥机构间协同效应,监督贩运人口案件;
(四) 确保对所有潜在移徙工人进行法定全面培训。
45. 旨在消除妇女获得经济公正的障碍的战略包括以下方面:(一) 确保相关部 委/机构为女企业家进行培训和能力建设;(二) 扩大所有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渠 道并确保她们获得经济资源的权利,包括商业融资,例如金融机构的贷款和信 贷;(三) 为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女企业家提供替代性融资和资本;(四) 为经济部 门中的女性创新者建立融资支持和替代设施。
歧视性法律
46. 印度尼西亚还在逐步监督和审查地方政府的现行法规。关于地方政府的第 23/2014 号法律载有关于审查和协调所有附则和附则草案的机制的条款。该机制 旨在确保所有附则符合相关的国家法律和国际人权承诺。
47. 例如,2016 年,普哇加达市废除了关于文化友好村庄的第 70/2014 号附 则,其中载有关于对妇女夜间宵禁的歧视性规定。政府还撤销了关于东龙目岛行 政区公职人员一夫多妻制的第 24/2014 号附则。
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
48. 印度尼西亚设立了为妇女和儿童暴力受害者赋权的综合服务中心。这些中 心为暴力受害者提供预防、保护、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机制。该机制还作为利 益攸关方和打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国家工作队的协调平台。截至 2016 年,已建立了 424 个综合服务中心和 16 个妇女儿童安全室/中心。
49. 政府为这些中心分配资金,并为 949 名(预计有 2,000 名)执法人员进行了注 意性别问题的培训和能力建设活动,以提高他们处理涉及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案 件的能力。截至 2016 年,在印度尼西亚的各警察局设立了 527 个妇女儿童服务 单位,在警察医院设立了 67 个综合危机单位。
50. 为了改善措施,印度尼西亚在 2016 年开展了一项关于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 的全国调查。这项调查有助于决策者了解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的根本原因、普遍 性、严重性和趋势。
51. 印度尼西亚还创立了一个综合刑事司法体系,以改善妇女和儿童暴力受害 者诉诸司法的渠道。这个体系将改善有关政府机构之间的协调和处理案件的有效 性。
52. 印度尼西亚还推出了一些方案,以增强青年在打击暴力和性别偏见心态方 面的能力。其中一个方案名为“一个学生拯救一个家庭”,旨在赋予青年权能,
倡导增强家庭抵御能力,赋予家庭权能。
参与公共生活
53. 为了促进妇女切实参与政治和决策,印度尼西亚关于众议员、人民代表理 事会和区域众议院成员大选的第 8/2012 号法律规定,政党必须至少有 30%的妇 女候选人当选为议会议员。目前,议会中有 97 名妇女(17.23%)。为实现这一目 标,提出了三项重要变革。
54. 第一,任命更多妇女担任公共和私营部门的高级领导职位。目前,内阁有 9 名女部长(25%),政府机构有 126 名女副部长或副总干事(21%)和 2,295 名女司长 或局长(16%)。76 名妇女被选举为区长/市长(14.78%)。
55. 第二,在所有义务培训和各级教育中纳入法定性别主流化课程。
56. 第三,在政治方面实施国家性别调查分析,以评估妇女作为选民和候选人 的人数和需求,有助于制定关于妇女政治和领导力的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培训方 案。
妇幼保健
57. 在全国各地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改善获取性健康和生殖保健服务仍然是国 家议程中的高度优先事项。国家计划生育方案对改善母亲和儿童的健康和福祉仍 然至关重要。
58. 印度尼西亚不断振兴计划生育方案,包括提高地方一级对计划生育的认识 和教育;在计划生育方面为已婚夫妇提供负担得起和免费的治疗;并在全国 289,635 个综合保健中心动员“家庭福利运动”。印度尼西亚还继续改进避孕用 具和药品的供应和分发;提供医疗避孕服务,开设生殖保健设施,以及解决阻碍 偏远地区利用保健设施的基础设施问题。
59. 关于女性外阴残割,印度尼西亚政策的主要目标始终是为妇女和女童提供 最佳保护。多年来,政府已采取若干政策,旨在控制女性外阴残割的做法,最终 目标是在全国范围内消除有害的女性外阴残割做法。
60. 政府颁布了卫生部长第 6/2014 号条例,废除了卫生部长关于女性割礼的第 1636/2010 号条例。最新条例禁止所有医务人员进行女性割礼手术。
61. 然而,女性外阴残割是一种由来已久的传统和信仰,已在家庭和社区传承 了几代人。持续提高认识和开展宣传活动是扩大该条例影响的关键。
62. 印度尼西亚将继续在医疗和卫生工作者、家长、社区和宗教领袖中开展宣 传活动,以防止女性外阴残割做法。相关部委继续开展研究和数据收集,以更清 楚地了解印度尼西亚女性外阴残割做法的范围和普遍性。
63. 关于早婚问题,宗教事务部与当地非政府组织合作,在七个省份开展了关 于《婚姻法》执行情况的研究。该研究旨在更好地了解早婚和未注册婚姻的情 况,并确定宗教事务部为解决这两个问题将采取的步骤。
64. 该研究显示了几个肇因,包括贫困在内的经济因素仍然是主要原因。通过 女童结婚减轻家庭经济负担或甚至改善经济或社会地位的做法仍然存在。若干社 会肇因包括:(一) 认为尽早结婚可确保少女的福祉,使她们免遭婚外怀孕,并 避免 “单身妇女”的耻辱;(二) 关于早婚和怀孕对身心健康影响的教育和认识 水平低。这项研究还强调有必要提高社区对早婚影响的认识,以及有必要鼓励子 女接受高等教育和推迟婚姻。
65. 印度尼西亚已采取措施处理这些肇因。例子包括以下方案:(一) 改善家庭 福利和经济抵御力;(二) 提高关于早孕对儿童和母亲的健康风险的认识;(三) 实施 12 年免费义务教育计划,让儿童留在学校并推迟结婚;(四) 减少早婚,提 高年轻一代决定未来的能力,包括克服社会鄙视。这些方案由相关部委/机构和 各级政府执行,也针对在早婚决定中有影响力的父母。
66. 虽然在印度尼西亚的女方法定结婚年龄为 16 岁,但未满 21 岁的人结婚需 要 父 母同 意。 为了 使女方 的 法定 结婚 年龄 提高到 18 岁,当地非政府组织 Yayasan Kesehatan Perempuan 请宪法法院对关于婚姻问题的第 1/1994 号法律进 行司法审查。法院基于程序原因拒绝了此审查。印度尼西亚将继续努力通过处理 童婚问题的肇因,劝阻童婚。
儿童
67. 增进和保护 8,800 万儿童的权利和福利仍是国家优先事项。2016 年启动了
《2016-2020 年消除暴力侵害儿童问题国家战略》。该国家战略提出了系统、综 合、循证、协调的行动,包括法律方面的措施、社会规范和文化习俗变革、有效 的干预措施、高质量的支持服务以及提高数据质量的措施。
68. 2014 年启动了打击针对儿童性犯罪的全国运动。该运动鼓励社会所有阶 层,包括教师、卫生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父母甚至儿童本身参与打击这一卑劣 罪行。该运动包括一项全国调查,以获取关于暴力侵害儿童程度的综合数据和证 据。
69. 印度尼西亚最近颁布了政府条例,替代关于儿童保护的第 1/2016 号法律,
对被定罪的对儿童进行性侵犯的人加重惩罚。该条例是对关于儿童保护的第
对被定罪的对儿童进行性侵犯的人加重惩罚。该条例是对关于儿童保护的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