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篇 第九講 摩頂放踵利天下:墨子與墨家學 說
第六節 墨經的幾個問題
一、墨經的來源
強調《墨經》的原因:
(一)因其在《墨子》書中具特殊的地位。
(二)在《墨子》中,為何有「子墨子曰」?應為弟子著錄之作。
(三)《墨經》或稱墨辯,與《墨子》中的語言使用結構完全不同,它是如何 進入的?
《墨經》,又稱《墨辯》,六篇,戰國中後葉後期墨家著。乃在於其體材,文 筆均和其他篇章不太一樣,故分出來另加討論。《墨經》一名出自《莊子》;《墨 辯》一名出於晉.魯勝。後人認為二名一實,在六篇八千餘字,內容包羅萬象,
涉及邏輯學、認識論、倫理學、經濟學、心理學、教育學、語言學、光學、幾何學以及 力學。(主要是邏輯學、認識論。)
二、關於「辯」的理論
(一)「辯」的產生及意義
戰國時期,隨著思想上理論上的發展,各家各派都注意如何運用邏輯思維 規律以擊敗其他學說,邏輯學成為當時論戰中不可少的思想武器。這也是「辯」產 生的一個原因。〈經.上〉:「辯,爭彼也。辯勝,當也。」〈經說.上〉:「辯,或 謂之牛,或謂之非牛,是爭彼也。」(〈經說.上〉乃是解釋〈經.上〉的)又在
〈經說.下〉說:「辯也者,或謂之是,或謂之非,當者勝也。」「爭彼」就是爭論 關於同一主詞的兩個矛盾命題的是與非,若是犯了「矛盾律」(一個是牛,一個 不是牛),或者是「排中律」(時間不同,物體不同)。這就無法辯了。
〈小取〉篇中說:
夫辯者,將以明是非之分,審治亂之紀,明同異之處,察名實之理,處
利害,決嫌疑。摹略萬物之然,論求群言之比。以名舉實,以辭抒意,以 說出故。以類取,以類予。有諸己不非諸人,無諸己不求諸人。
(二)辯的作用及方法
〈小取〉中對「辯」的作用及方法,作了闡述:「夫辯者,將以明是非之分,
審治亂之紀,明同異之處,察明實之理,處利害,決嫌疑。」
1、明是非之分:明辨是非之分,是辯的首要目的。
2、審治亂之紀:政治倫理的目的與綱紀。
3、明同異之處:認識論基礎作為辯明是非根據的標準。
4、察名實之理:詳審名實關係。
5、處利害,決嫌疑:對利害之權衡與決斷,對思想中之嫌疑以明確 之解決。
思想上的辯爭是包含了人的社會政治生活內容,辯論是為了追求真理,而 不是玩弄名詞概念。在辯論方法上必須嚴守邏輯規律的。
(三)辯的客觀標準來源
〈經上〉說:「知,材也。」、「慮,求也。」、「知,接也。」、「 ,明也。」
〈經說.上〉說:
知材,知也者,所以知也,而不必知;若明。
這是說人具有認識的能力,它是用以認識事物工具;但僅有能力不一定形 成認知,必須通過認識過程,才能形成認識。
要達到知識之「智」,即理性認識「 」必須具備感覺能力「材」。主觀求知欲望 和能動性的「求」,以及接觸外界之事物的「接」。
感官是一種材料,我要如何去知道這是什麼,這是一種求,我看到、聽到是 一種接觸,到了最後,經由理知的抽象作用,去形成一個普遍性的概念。如何去 形成普遍的理性概念?〈小取〉篇將:「摹略萬物之然,論求群言之比」(了解事 實的真實情況,了解各方面對這一辯論事實有關的看法。)作為辯的客觀標準。
當我們在進行論辯的時候,我們一定會拿一些外在的事物去作一個論辯的基礎。
去找尋一個立論的根據,以免落入循環的謬誤。而客觀的標準,就是在確立這一 個立論的根據。
三、以名舉實
「以名舉實」在〈經說.上〉言:「所以謂,名也;所謂,實也;名實耦,合 也。」又說:「舉,告以文名,舉彼實故也。」「名」是主觀的,「實」是客觀的,名、
實必須一致。客觀事物則是被反映的內容,這是認為實是第一性的,而名是第二 性的。
概念之「名」與語詞之「名」,同義語詞是「二名一實」,多義詞是同名不一定 同義;名有「達名」(普遍性的概念)、「類名」(將物分為各類,如人是動物。)、
「私名」(不是普遍性的類概念)、「兼名」(相容;如b 在 a 之中、相同 b=a)、
「別名」(不同的名)、「居運之名」(時空)、「量數之名」(數量)、「形貌、非形 貌之名」(具體、抽象)。上述也就是邏輯上的類概念、種差等概念。
正名就是要求名具有確定性,「彼彼止於彼,此此止於此。」
四、以辭抒意
辭的本質在〈經.上〉言:「執所言而意得見,心之辯也。」
語言要能充分的表達概念的意涵,所謂「詞達而意明」,所以辭要簡單而清 晰地表明判斷的內容。
五、以說(論證)出故(根據、理由):推理的方式
在於論證推理時,對所判斷的事情要有充分的根據或理由。
在這裡,討論了「說」式推論,即論證中的三個基本邏輯範疇—「故」、「理」、
「類」。
「小故」相當必要條件(不一定充分必要),「大故」相當充要條件(充分必 要);「理」即「法」,事物的道理,具客觀規律性;「類」的同異是邏輯推論的基 礎,「明類」就能「明理」。
就如同邏輯學上有大前提、小前提、結論。大前提中有「大詞」、「中詞」,小前 提有「小詞」、「中詞」,在結論的時候,「中詞」就離開,而前提的小詞就成了結 論的主詞,而前提的大詞就成了結論的賓詞。就構成了新的結論。
而「明類」就如同在作一個定言三段式論證的時候,必有一定的規則在同一 律、矛盾律、排中律中找出肯定句、否定句全稱句和特稱句之間的一個關係。不會 用到疑問句、祈使句,不會用單稱和不定的。在這一個類組中,我們要作什麼要 的推理,而找出推理,而不違背了邏輯的規則,而展現出真理的意涵。
六、以類取、以類予(類為論辯的前提)
「以類取」具歸納推理性質:從各別具體的事物,找出一個普遍性的原則。
「以類予」相當於類比推理:擬人化的語言表達。
七、〈小取〉中的邏輯
〈小取〉討論了辟、侔、援、推四種論式的一般要求:如西方的演繹法、歸納法。
以及違反這些要求所造成的邏輯錯誤:「多方」、「殊類」、「異故」:如西方的謬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