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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基本概念

任務型國代選舉日(二○○五年五月十四日)聯合報A8版頭題很有趣:服飾 連鎖店UNICORN 代理商吉甫國際,未經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授權,在直 營門市播放伍思凱、侯湘婷和黃韻玲等歌手的詞曲,台北地檢署依違反著作權法 將吉甫國際及負責人吳祚大起訴,聲請簡易判決。

吉甫國際另被控在門市播放電台廣播節目,節目中播放十餘首流行歌曲,也未 取得授權。檢察官認為,吉甫門市的播放系統屬一般家用音響,並未以擴音器或 其他器材將聲音向大眾播放,這部分處分不起訴。

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副理呂學育表示,尚有半數業者不知道對公眾播放音 樂要付費。嚴格地說,連各縣市資源回收車播放「酒矸倘賣嘸」、張惠妹在倪敏然 追思會上唱英文歌,都應該付費。

這則新聞當然有爭議,因為其中涉及主管機關對著作權法中有關「公開演出」的 解釋並不明確,不過,呂學育所談的資源回收車和張惠妹可能涉及侵犯著作權 的問題,似乎正好說明,社會大眾大多數不明瞭著作權法,以及可能的侵權行 為。

我國的《著作權法》於一九二八年制訂,原只有四十條;但相關問題越來越複雜 發生爭議的情形也越來越多,以致著作權法經過多次修正,最近的一次修正是 第十次修正,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三讀通過,條文增至一百十七條。對傳播 從業人員來說,著作權法中的若干規定,是不能不知道的。

首先,什麼叫「著作」?著作權法第五條所定義的著作有十種:一、語文著作。二、

音樂著作。三、戲劇、舞蹈著作。四、美術著作。五、攝影著作。六、圖形著作。七、視 聽著作。八、錄音著作。九、建築著作。十、電腦程式著作。

對於著作權法的最基本觀念,就是:如果我們對別人的著作要進行重製、公開口 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改作、公開散布、公開發行、公開 發表,都要有著作權人的同意。

傳播從業人員比較容易碰到的問題,在我們日常的工作中,常常會引用他人的 著作,包括使用文字、圖片、影片、音樂等片段,由於沒有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 而「使用」或「重製」了他人著作,變成侵犯別人的著作權。其中涉及的「重製」問 題,根據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五款,對「重製」的定義是︰指以印刷、複印、錄音、

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 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 屬之。

不過,並非所有著作都享有著作權。「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者,規定於本法第 九條,其中,第四款與我們有關︰「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 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這就是說,你若把自己報導的新聞集結成冊,縱然出 版了,也不享有著作權。

大眾傳播從業人員的工作成品,基本上都是屬於本法第五條所定義的著作,但 通常我們不享有著作權。在一九九二年六月九日前的著作權法規定,新聞從業人 員的著作,如果沒有約定,著作權歸媒體僱主所有;但九二年六月十日起修正 生效的著作權法則規定,如果契約沒有約定,著作人為受僱人,則著作權歸屬 受僱人。現在,各位在剛進任何一家媒體時都會簽一紙契約,約定著作權屬公司 所有。這是規定在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 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第二項所規定的

「著作權財產權」,也是類似的規定。

對我們來說,如何「合理使用」他人的著作,是極重要的。本法第四十四條至六 十三條規定著作權的限制,即如何「合理使用」他人著作的各種情形。但什麼是

「合理使用」,仍不是很清楚的概念。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有線電視之系統經營者得提供基本頻道,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臺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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