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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基本資料 一、單位資料

單 位 名 稱

負 責 人 姓 名

成 立 日 期 年 月 日 登 記 或 許 可 機 關

登 記 或 許 可 字 號 單 位 登 記 地 址 業 務 執 行 地 址 單位專長及服務項目 開始辦理新住民照顧

輔 導 服 務 之 年 度 年

人 力 配 置

負責本案之專職人員數: 人 兼職人員數: 人 志工人員數: 人

聯 絡 人

姓 名

職 稱

電 話

傳 真

電子信箱

二、前 2 年度相關計畫之執行情形

計畫名稱:

計畫期程 核定補助金額 (A)

補助經費實支金額

(B) 執行率(C=B÷A)

簡述執行情形(含成 果)

計畫名稱:

計畫期程 核定補助金額 (A)

補助經費實支金額

(B) 執行率(C=B÷A)

簡述執行情形(含成 果)

貳、 年度計畫行政配合

計畫提出申請時間 本部核定時間

本部撥款時間 計畫執行起迄時間

報本部結案時間

叁、 年度計畫預算執行

計畫總經費(B+D) 自籌經費(D)

本部核定補助金額

(A)

補助經費實支金額

(B)

賸餘款繳回金額(A-B) 執行率(C=B÷A)

肆、 年度計畫實際執行情形

評核項目 參考指標 配分 衡量標準 自評

分數 佐證資料

一、計畫執行

(15 分)

(一)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情形 7

1.執行核定計畫項目 80%以 上(7-6 分)

2.執行核定計畫項目 79%-60

%(5-4 分)

3.執行核定計畫項目 59%以 下(3 分以下)

(二)核定計畫執行進度 8

1. 提 前 或 依 計 畫 期 限 完 成

(8-6 分)

2.逾期 1-30 日完成(5-3 分)

3.逾期 31 日以上完成(2 分 以下)

二、帳務管理

(15 分)

(一)補助經費申請撥款情形

(以內政部收文日為基 準;如民間團體未設立專 戶者,本項免填計分)

7

1.核定表送達 15 日內提出 申請(7-6 分)

2.核定表送達 16-30 日內提 出申請(5-3 分)

3.核定表送達 31 日以上提 出申請(2 分以下)

(二)依規定期限辦理核銷等

相關會計作業 8

1.依規定期限辦理(8-6 分)

2.逾期 1-30 日完成(5-3 分)

3.逾期 31 日以上完成(2 分 以下)

三、行政管理

(20 分) 成果報告格式及內容 20

1.符合格式且內容具體(20-15 分)

2. 未 符 合 格 式 但 內 容 具 體

(14-10 分)

3. 符 合 格 式 但 內 容 未 具 體

(9-5 分)

4.未完全符合格式且內容未 完全具體(4 分以下)

四、計畫效益 評估

(50 分)

(一)符合原核定計畫所設定

之預期效益 20

1. 達 成 率 80 % 以 上 (20-15 分)

2.達成率 70%-79%(14-10 分)

3. 達 成 率 60 % -69 % ( 9-5 分)

4.達成率 59%以下(4 分以 下)

(二)研提相關改進或建議方

5

1.具參考價值(5-4 分)

2.未具參考價值(3-1 分)

3.未研提改進、建議方案(0 分)

(三)建立自我改善機制(如申 訴管道、滿意度調查等) 15

1.建立機制且辦理追蹤處理

(15-8 分)

2.建立機制,未辦理追蹤處理

(7-1 分)

3.未建立機制(0 分)

(四)其他附加效益 10

1.可供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 參考(10-8 分)

2.僅供民間團體參考(7-1 分)

3.僅供政府機關參考(5-1 分)

4.計畫執行成果不具附加效 益(0 分)

合 計

備註:本表格內參考指標如有不適用情形,免填該項評分並劃上「-」

合計評分則以加權方式換算(公式:合計評分 = 所填項目評分加

總 ÷ 所填項目配分加總 × 100)

伍、 年度計畫成果自評

預期指標 實際執行情形

(一)(請條列) (二)

(三) (四)

(一) (二) (三) (四)

未達成之項目及未執 行之原因為何(無則免 填)

具體成果或貢獻

計畫執行遭遇困難(簡 述困難之處及因應方 法)

待改善檢討之缺失問 題

相關建議

修正說明:修正叁、年度計畫預算執行於「計畫總經費」欄位增加(B+D)

文字、 「自籌經費」欄位增加(D)、 「賸餘款繳回金額」欄位增

加(A-B)。

附件十二(修正前) (民間團體)

年度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計畫執行情形自評表

接受補助單位:

計 畫 名 稱:

壹、基本資料 一、單位資料

單 位 名 稱

負 責 人 姓 名

成 立 日 期 年 月 日 登 記 或 許 可 機 關

登 記 或 許 可 字 號 單 位 登 記 地 址 業 務 執 行 地 址 單位專長及服務項目 開始辦理新住民照顧

輔 導 服 務 之 年 度 年

人 力 配 置

負責本案之專職人員數: 人 兼職人員數: 人 志工人員數: 人

聯 絡 人

姓 名

職 稱

電 話

傳 真

電子信箱

二、前 2 年度相關計畫之執行情形

計畫名稱:

計畫期程 核定補助金額 (A)

補助經費實支金額

(B) 執行率(C=B÷A)

簡述執行情形(含成 果)

計畫名稱:

計畫期程 核定補助金額 (A)

補助經費實支金額

(B) 執行率(C=B÷A)

簡述執行情形(含成 果)

貳、 年度計畫行政配合

計畫提出申請時間 本部核定時間

本部撥款時間 計畫執行起迄時間

報本部結案時間

叁、 年度計畫預算執行

計畫總經費 自籌經費

本部核定補助金額

(A)

補助經費實支金額

(B)

賸餘款繳回金額 執行率(C=B÷A)

肆、 年度計畫實際執行情形

評核項目 參考指標 配分 衡量標準 自評

分數 佐證資料

一、計畫執行

(15 分)

(一)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情形 7

1.執行核定計畫項目 80%以 上(7-6 分)

2.執行核定計畫項目 79%-60

%(5-4 分)

3.執行核定計畫項目 59%以 下(3 分以下)

(二)核定計畫執行進度 8

1. 提 前 或 依 計 畫 期 限 完 成

(8-6 分)

2.逾期 1-30 日完成(5-3 分)

3.逾期 31 日以上完成(2 分 以下)

二、帳務管理

(15 分)

(一)補助經費申請撥款情形

(以內政部收文日為基 準;如民間團體未設立專 戶者,本項免填計分)

7

1.核定表送達 15 日內提出 申請(7-6 分)

2.核定表送達 16-30 日內提 出申請(5-3 分)

3.核定表送達 31 日以上提 出申請(2 分以下)

(二)依規定期限辦理核銷等

相關會計作業 8

1.依規定期限辦理(8-6 分)

2.逾期 1-30 日完成(5-3 分)

3.逾期 31 日以上完成(2 分 以下)

三、行政管理

(20 分) 成果報告格式及內容 20

1.符合格式且內容具體(20-15 分)

2. 未 符 合 格 式 但 內 容 具 體

(14-10 分)

3. 符 合 格 式 但 內 容 未 具 體

(9-5 分)

4.未完全符合格式且內容未 完全具體(4 分以下)

四、計畫效益 評估

(50 分)

(一)符合原核定計畫所設定

之預期效益 20

1. 達 成 率 80 % 以 上 (20-15 分)

2.達成率 70%-79%(14-10 分)

3. 達 成 率 60 % -69 % ( 9-5 分)

4.達成率 59%以下(4 分以 下)

(二)研提相關改進或建議方

5

1.具參考價值(5-4 分)

2.未具參考價值(3-1 分)

3.未研提改進、建議方案(0 分)

(三)建立自我改善機制(如申 訴管道、滿意度調查等) 15

1.建立機制且辦理追蹤處理

(15-8 分)

2.建立機制,未辦理追蹤處理

(7-1 分)

3.未建立機制(0 分)

(四)其他附加效益 10

1.可供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 參考(10-8 分)

2.僅供民間團體參考(7-1 分)

3.僅供政府機關參考(5-1 分)

4.計畫執行成果不具附加效 益(0 分)

合 計

備註:本表格內參考指標如有不適用情形,免填該項評分並劃上「-」

合計評分則以加權方式換算(公式:合計評分 = 所填項目評分加

總 ÷ 所填項目配分加總 × 100)

伍、 年度計畫成果自評

預期指標 實際執行情形

(一)(請條列) (二)

(三) (四)

(一) (二) (三) (四)

未達成之項目及未執 行之原因為何(無則免 填)

具體成果或貢獻

計畫執行遭遇困難(簡 述困難之處及因應方 法)

待改善檢討之缺失問 題

相關建議

第十點

附件十三(修正後)

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經費帳務稽查內容

一、中央政府(含三級以上行政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直轄市政府(含局、處等 一級機關)、縣(市)政府(含局等一級機關)接受年度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 經費收支轉撥情形之查核:

(一)中央政府(含三級以上行政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直轄市政府(含局、

處等一級機關)、縣(市)政府(含局等一級機關)對接受新住民發展 基金補助經費收支轉撥情形。

(二)專戶存款收支保管情形。

(三)相關數字之勾稽及差額解釋。

二、直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縣(市)政府(含局等一級機關)是否 依規定監督所屬各級學校、山地原住民區公所、鄉(鎮、市)公所及民間團體 辦理補助計畫之進行。

三、受補助單位接受補助新住民發展基金計畫執行情形個案之查核:

(一)各單位實際執行情形是否與原計畫相符。

(二)各計畫之執行進度。

(三)是否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規辦理補助計畫。

(四)經費收支:

1.是否依據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作業要點之財務處理有關規定辦理。

2.實際支用經費合計數:

(1)內政部補助經費支用數。

(2)自籌經費支用數。

3.經費支用內容是否與核定計畫相符合。

4.賸餘款及其他收入繳回情形。

5.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審核保管情形。

6.帳目記載是否正確。

7.專戶存款收支保管情形及其差額解釋。

修正說明:本附件未修正

第十點

附件十三(修正前)

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經費帳務稽查內容

一、中央政府(含三級以上行政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直轄市政府(含局、處等 一級機關)、縣(市)政府(含局等一級機關)接受年度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 經費收支轉撥情形之查核:

(一)中央政府(含三級以上行政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直轄市政府(含局、

處等一級機關)、縣(市)政府(含局等一級機關)對接受新住民發展 基金補助經費收支轉撥情形。

(二)專戶存款收支保管情形。

(三)相關數字之勾稽及差額解釋。

二、直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縣(市)政府(含局等一級機關)是否 依規定監督所屬各級學校、山地原住民區公所、鄉(鎮、市)公所及民間團體 辦理補助計畫之進行。

三、受補助單位接受補助新住民發展基金計畫執行情形個案之查核:

(一)各單位實際執行情形是否與原計畫相符。

(二)各計畫之執行進度。

(三)是否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規辦理補助計畫。

(四)經費收支:

1.是否依據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作業要點之財務處理有關規定辦理。

2.實際支用經費合計數:

(1)內政部補助經費支用數。

(2)自籌經費支用數。

3.經費支用內容是否與核定計畫相符合。

4.賸餘款及其他收入繳回情形。

5.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審核保管情形。

6.帳目記載是否正確。

7.專戶存款收支保管情形及其差額解釋。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