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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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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六、申請時間:申請補助案 件採事前審核原則,受 補助對象應依下列規 定提出申請:

(一)依本基金補助經 費申請補助項目 及基準第三點至 第六點、第十三 點及第十七點規 定,屬年度持續 執行之一般性案 件,應依年度計 畫,於前一年七 月二十日前提出 申請。

(二)亮點計畫案及一 般性案件,計畫 開始執行日期,

應距當次申請截 止 日 三 個 月 以 上,於當年度一 月、四月、七月及 十月之二十日前 提出申請。

(三)專案補助案件得 隨時提出申請。

(四)研究計畫案應於 前一年度七月二 十日前提出申請。

但基於政策性或 急迫性研究案,不 在此限。

(五)媒體宣導補助案,

應於前一年度七 月二十日前提出 申請為原則。但 基於政策性或急 迫性宣導案,不 在此限。

前項申請補助案件,

六、申請時間:申請補助案 件採事前審核原則,受 補助對象應依下列規 定提出申請:

(一)依本基金補助經 費申請補助項目 及基準第三點至 第六點、第十三 點及第十七點規 定,屬年度持續 執行之一般性案 件,應依年度計 畫,於前一年七 月二十日前提出 申請。

(二)亮點計畫案及一 般性案件,計畫 開始執行日期,

應距當次申請截 止 日 二 個 月 以 上,於當年度一 月、三月、五月、

七月、九月及十 ㄧ月之二十日前 提出申請。

(三)專案補助案件得 隨時提出申請。

(四)研究計畫案應於 前一年度七月二 十 日 前 提 出 申 請。但基於政策 性或急迫性研究 案,不在此限。

(五)媒體宣導補助案,

應於前一年度七 月二十日前提出 申請為原則。但 基於政策性或急 迫性宣導案,不 在此限。

一、依一百零九年十二月 二十八日行政院發布 修正新住民發展基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第九條開會期間 由每二個月調整為每 三個月開會一次,爰 修 正 第 二 款 收 件 月 份。

二、配合第七點第四款申 請程序之核轉機制,

第二項增訂「第四款」

文字。

三、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 九條規定,以掛號郵 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 出者,以交郵當日之 郵戳為準,爰自一百 十年七月一日起,收 文 日 修 正 以 郵 戳 為 憑。

四、第二項後段為符法制 體例,爰移列為第三 項。

(2)

應以網際網路至內政 部移民署新住民發展 基金申請補助作業及 管理系統(以下簡稱 本 系 統 )( 網 址 : http://apply.immig ration.gov.tw)登錄 申請,填表登錄完成 後,應列印送件憑證 連同單位申請函,以 掛號郵寄至本會,始 完成申請程序;依第 七點第二款至第四款 規 定 由 直 轄 市 、 縣

(市)政府層轉者,應 列印送件憑證連同單 位申請函,以掛號郵 寄至直轄市、縣(市)

政府,始完成申請程 序;向本會申請者,申 請截止日以本會收文 日 為 準( 自一百 十 年 七月一日起,申請截 止日以交郵當日之郵 戳為準),依第七點第 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由 直轄市、縣(市)政府 層轉者,以直轄市、縣

(市)政府收文日為 準 ( 自一 百十 年 七 月 一日起,申請截止日 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 準)。

前項申請截止日為星 期日、國定假日或其 他休息日者,以該日 之 次 日 為 申 請 截 止 日;申請截止日為星 期六者,以其次星期 一 上 午 為 申 請 截 止 日;逾期申請者,不予 受理。

前項申請補助案件,應 以 網 際網路 至 內政部 移 民 署新住 民 發展基 金 申 請補助 作 業及管 理系統(以下簡稱本系 統 ) ( 網 址 : http://apply.immigr ation.gov.tw)登錄申 請,填表登錄完成後,

應 列 印送件 憑 證連同 單位申請函,以掛號郵 寄至本會,始完成申請 程序;依第七點第二款 及 第 三款規 定 由直轄 市、縣(市)政府層轉 者,應列印送件憑證連 同單位申請函,以掛號 郵寄至直轄市、縣(市)

政 府 ,始完 成 申請程 序;向本會申請者,申 請 截 止日以 本 會收文 日為準,依第七點第二 款 及 第三款 規 定由直 轄市、縣(市)政府層 轉 者 ,以直 轄 市、縣

( 市 )政府 收 文 日為 準。前項申請截止日為 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 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 次日為申請截止日;申 請截止日為星期六者,

以 其 次星期 一 上午為 申請截止日;逾期申請 者,不予受理。

九、審查作業:

(一)本會依申請補助

九、審查作業:

(一)本會依申請補助

一、依第六點收件月份調 整,第五款本文修正

(3)

案件之業務性質 及辦理區域,請 相關業務機關及 直轄市、縣(市)

政府,提供初審 意見。

(二)亮點計畫案及一 般性案件,於當 次申請截止日後 集 中 審 理 為 原 則。

(三)本會審查補助案 件前,得先請專 家學者提供審查 建議及召開會前 分組審查會議。

(四)具專業性、特殊 性 或 複 雜 性 之 補助案件,得邀 集本會委員、專 家 學 者 及 相 關 機關,召開專案 會議審查。

(五)審查期間,自申 請案截止收件之 次日起三個月內 完成為原則。但 政策性或急迫性 案件,不在此限。

( 六 ) 本 會 及 初 審 機 關,依下列重點 審核,並提審核 意見:

1.依其行政區域 內 之 整 體 需 求,該計畫應 屬必要。

2.依計畫內容,

該計畫執行後 可達到計畫之 目的。

3.符合申請補助 項目及基準規 定。

案件之業務性質 及辦理區域,請 相關業務機關及 直轄市、縣(市)

政府,提供初審 意見。

(二)亮點計畫案及一 般性案件,於當 次申請截止日後 集 中 審 理 為 原 則。

(三)本會審查補助案 件前,得先請專 家學者提供審查 建議及召開會前 分組審查會議。

(四)具專業性、特殊 性 或 複 雜 性 之 補助案件,得邀 集本會委員、專 家 學 者 及 相 關 機關,召開專案 會議審查。

(五)研究計畫案及媒 體宣導補助案於 當年度八月集中 審理為原則。但 政策性或急迫性 案件,不在此限。

( 六 ) 本 會 及 初 審 機 關,依下列重點 審核,並提審核 意見:

1.依其行政區域 內 之 整 體 需 求,該計畫應 屬必要。

2.依計畫內容,

該計畫執行後 可達到計畫之 目的。

3.符合申請補助 項目及基準規 定。

審查期間之規定。

二、為強化審查作業,第 六款第六目本文修正 審查規定。

(4)

4.該申請單位所 應附文件符合 規定。

5.無重複申請補 助情事。

6.該申請單位以 前年度評核成 績、核銷情形、

執行成效及學 員重複占比等 情事。但有正 當理由者,不 在此限。

7. 申 請 單 位 業 務、會務、財務 健 全 正 常 運 作,且無違反 人民團體法及 財團法人法之 相關規定。(非 屬 主 管 之 團 體,應檢附函 詢該團體主管 機關意見之公 文影本)。

8.當年度核定補 助之案件數及 組 織 人 力 配 置。

(七)本會針對申請補 助案件得視需要 組成小組會同初 審 機 關 實 地 勘 查。

(八)本會審查時,得 邀請申請單位及 相關業務機關派 員列席說明。

(九)經本會審議,不 符本要點規定,

而不予補助者,

應 敘 明 具 體 事 由,並通知初審 機 關 及 申 請 單

4.該申請單位所 應附文件符合 規定。

5.無重複申請補 助情事。

6.以前年度無未 依規定核銷情 事。但有正當 理由者,不在 此限。

7. 申 請 單 位 業 務、會務、財務 健 全 正 常 運 作,且無違反 人民團體法及 財團法人法之 相關規定。(非 屬 主 管 之 團 體,應檢附函 詢該團體主管 機關意見之公 文影本)。

8.當年度核定補 助之案件數及 組 織 人 力 配 置。

(七)本會針對申請補 助案件得視需要 組成小組會同初 審 機 關 實 地 勘 查。

(八)本會審查時,得 邀請申請單位及 相關業務機關派 員列席說明。

(九)經本會審議,不 符本要點規定,

而不予補助者,

應 敘 明 具 體 事 由,並通知初審 機 關 及 申 請 單 位。

( 十 ) 經 核 定 之 補 助 案,如補助金額

(5)

位。

( 十 ) 經 核 定 之 補 助 案,如補助金額 占採購金額半數 以上,且補助金 額在公告金額以 上,接受補助單 位辦理採購,應 依政府採購法規 定辦理,並應於 申 請 補 助 時 切 結,未依規定辦 理,應將已撥付 補助款繳回。

(十一)經核定之補助 案件,其接受 新住民發展基 金補助經費成 果報告、研究 報告(含以調 查法進行所得 之相關調查資 料)應檢附電 子檔,並無條 件提供本會運 用。

(十二)經核定之媒體 宣 導 補 助 案 件,應同意授 權本部公益無 償使用,相關 契約書由本部 另訂之。

(十三)經核定之補助 案件,應於相 關文件、出版 品、宣傳品、財 產及非消耗品 等註記:新住 民發展基金補 助。

(十四)經核定之補助 案件,應結案 而未結報或結

占採購金額半數 以上,且補助金 額在公告金額以 上,接受補助單 位辦理採購,應 依政府採購法規 定辦理,並應於 申 請 補 助 時 切 結,未依規定辦 理,應將已撥付 補助款繳回。

(十一)經核定之補助 案件,其接受 新住民發展基 金補助經費成 果報告、研究 報告(含以調 查法進行所得 之相關調查資 料)應檢附電 子檔,並無條 件提供本會運 用。

(十二)經核定之媒體 宣 導 補 助 案 件,應同意授 權本部公益無 償使用,相關 契約書由本部 另訂之。

(十三)經核定之補助 案件,應於相 關文件、出版 品、宣傳品、財 產及非消耗品 等註記:新住 民發展基金補 助。

(十四)經核定之補助 案件,應結案 而未結報或結 案 進 度 延 宕 者,該接受補 助機關(單位)

(6)

案 進 度 延 宕 者,該接受補 助機關(單位)

新提補助計畫 得不予核定補 助。

(十五)各級機關已編 列 相 關 預 算 者,本會得不 予補助。

新提補助計畫 得不予核定補 助。

(十五)各級機關已編 列 相 關 預 算 者,本會得不 予補助。

十、財務處理:

(一)依據核定計畫撥 款:申請補助計 畫經核定其計畫 編 號 及 補 助 金 額、補助項目後,

由本部填具00 年度新住民發展 基金申請補助計 畫核定表(格式 如附件四),由核 轉機關或逕向本 會申請之機關、

學校、民間團體 填具領款收據,

報本部撥款,並 據以建檔管理;

接受補助單位須 檢附開班表函報 本部備查後,始 得請撥款項。請 款時應註明專戶 帳號,民間團體 並 註 明 統 一 編 號。

1.直轄市、縣(市)

政府所屬各級學 校、與地方政府 有委託、合作關 係、接受補助者 及 直 轄 市 或 縣

(市)立案之民間 團體,由直轄市 政府局(處)或縣

十、財務處理:

(一)依據核定計畫撥 款:申請補助計 畫經核定其計畫 編 號 及 補 助 金 額、補助項目後,

由本部填具00 年度新住民發展 基金申請補助計 畫核定表(格式 如附件四),由核 轉機關或逕向本 會申請之機關、

學校、民間團體 填具領款收據,

報本部撥款,並 據以建檔管理;

接受補助單位須 檢附開班表函報 本部備查後,始 得請撥款項。請 款時應註明專戶 帳號,民間團體 並 註 明 統 一 編 號。

1.直轄市、縣(市)

政府所屬各級學 校、與地方政府 有委託、合作關 係、接受補助者 及 直 轄 市 或 縣

(市)立案之民間 團體,由直轄市 政府局(處)或縣

一、配合附件四表件,第三 款第四目之二增訂「自 籌經費」等字。

二、參酌衛生福利部推展 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 點,增修第四款第五 目增訂「涉及刑事責 任者,應即移送偵辦」

等字。

(7)

(市)政府受款並 於受款十日內核 定轉撥。

2. 逕 向 本 會 申 請 者,由申請之機 關、學校、民間團 體直接受款。

3.經費撥付原則:

(1)除本基金補助 經費申請補助 項目及基準第 十二點、第十 五點及第十八 點規定,應經 期中及期末專 案會議審查通 過 分 期 撥 付 外,經核定補 助案件之補助 金額於新臺幣

(以下同)一百 萬元以下者,

得一次全數撥 付;超過一百 萬至三百萬元 以下者,分二 期按核定補助 金額之百分之 六十及百分之 四十撥付;超 過 三 百 萬 元 者,分三期按 核定補助金額 之 百 分 之 四 十、百分之三 十及百分之三 十撥付,並得 視實際狀況,

於上開撥付之 比例範圍內,

酌予調整。

(2)補助案件經核 定後,經費之 撥付:

(市)政府受款並 於受款十日內核 定轉撥。

2. 逕 向 本 會 申 請 者,由申請之機 關、學校、民間團 體直接受款。

3.經費撥付原則:

(1)除本基金補助 經費申請補助 項目及基準第 十二點、第十 五點及第十八 點規定,應經 期中及期末專 案會議審查通 過 分 期 撥 付 外,經核定補 助案件之補助 金額於新臺幣

(以下同)一百 萬元以下者,

得一次全數撥 付;超過一百 萬至三百萬元 以下者,分二 期按核定補助 金額之百分之 六十及百分之 四十撥付;超 過 三 百 萬 元 者,分三期按 核定補助金額 之 百 分 之 四 十、百分之三 十及百分之三 十撥付,並得 視實際狀況,

於上開撥付之 比例範圍內,

酌予調整。

(2)補助案件經核 定後,經費之 撥付:

(8)

A. 本 基 金 補 助 經 費 申 請 補 助 項 目 及 基 準第十二點、

第 十 五 點 及 第 十 八 點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a.第一期款:

核定補助案 件經完成簽 約,始撥付 核定補助金 額之百分之 四十。

b.第二期款:

應經期中專 案會議審查 通過,始撥 付核定補助 金額之百分 之四十。

c.第三期款:

應經期末專 案會議審查 通過,始撥 付核定補助 金額之百分 之二十。

B. 補 助 案 件 超 過 一 百 萬 元 者,先行請撥 第一期經費,

已 撥 經 費 執 行 率 達 百 分 之 七 十 以 上 時,得請撥次 一 期 所 需 經 費。

C. 請 撥 次 一 期 經費時,應檢 附 新 住 民 發 展 基 金 補 助 經 費 請 撥 單

A. 本 基 金 補 助 經 費 申 請 補 助 項 目 及 基 準第十二點、

第 十 五 點 及 第 十 八 點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a.第一期款:

核定補助案 件經完成簽 約,始撥付 核定補助金 額之百分之 四十。

b.第二期款:

應經期中專 案會議審查 通過,始撥 付核定補助 金額之百分 之四十。

c.第三期款:

應經期末專 案會議審查 通過,始撥 付核定補助 金額之百分 之二十。

B. 補 助 案 件 超 過 一 百 萬 元 者,先行請撥 第一期經費,

已 撥 經 費 執 行 率 達 百 分 之 七 十 以 上 時,得請撥次 一 期 所 需 經 費。

C. 請 撥 次 一 期 經費時,應檢 附 新 住 民 發 展 基 金 補 助 經 費 請 撥 單

(9)

(格式如附件 五)及接受新 住 民 發 展 基 金 補 助 經 費 支 出 明 細 表

(格式如附件 六)。 (3)核定補助案件

其係政府機關 委外辦理者,

得依契約書規 定,敘明事由 後,核實申請 撥付。

(4)原核定計畫執 行中,核定補 助項目有經費 不足致不能達 成原計畫之目 的者,應另案 提出申請並經 本會核定追加 補助經費後,

得依實際執行 進度,核實撥 付。

4.核轉核定補助案 件及補助款之機 關、學校、民間團 體,應依所得稅 法規定辦理各項 扣繳及免扣繳憑 單申報。

(二)專戶及孳息:

1.民間團體接受補 助領款,存入專 為辦理新住民照 顧輔導計畫而設 立之專戶,計息 儲存,專款專用,

其由專戶存款所 產生之孳息及其 他收入,不得抵 用或移用。

(格式如附件 五)及接受新 住 民 發 展 基 金 補 助 經 費 支 出 明 細 表

(格式如附件 六)。 (3)核定補助案件

其係政府機關 委外辦理者,

得依契約書規 定,敘明事由 後,核實申請 撥付。

(4)原核定計畫執 行中,核定補 助項目有經費 不足致不能達 成原計畫之目 的者,應另案 提出申請並經 本會核定追加 補助經費後,

得依實際執行 進度,核實撥 付。

4.核轉核定補助案 件及補助款之機 關、學校、民間團 體,應依所得稅 法規定辦理各項 扣繳及免扣繳憑 單申報。

(二)專戶及孳息:

1.民間團體接受補 助領款,存入專 為辦理新住民照 顧輔導計畫而設 立之專戶,計息 儲存,專款專用,

其由專戶存款所 產生之孳息及其 他收入,不得抵 用或移用。

(10)

2.中央政府(含三 級以上行政機關 及 所 屬 各 級 學 校)及直轄市政 府(含局、處等一 級機關及所屬各 級學校)、縣(市)

政府(含局等一 級機關及所屬各 級學校)未設立 專戶者,除該專 戶無孳息者外,

產生之孳息應按 比率計算繳回。

但設置國立大學 校院校務基金之 國立大學校院所 產生孳息,由學 校統籌管理運用 者及公務機關所 生之孳息均不需 繳回。

3.孳息應於每年一 月 及 結 案 時 繳 回,計畫執行完 成時,賸餘經費 連同其他收入繳 回本部(支票或 郵政匯票抬頭:

內政部移民署)

辦理結案,未繳 回孳息或無孳息 者應敘明原因,

違 者 視 為 未 結 案。

4.民間團體未設立 專戶者,應於計 畫執行完成後,

始得檢附支出憑 證請款。但民間 團 體 設 有 專 戶 者,其計畫經費 所產生年孳息新 臺幣三百元以下

2.中央政府(含三 級以上行政機關 及 所 屬 各 級 學 校)及直轄市政 府(含局、處等一 級機關及所屬各 級學校)、縣(市)

政府(含局等一 級機關及所屬各 級學校)未設立 專戶者,除該專 戶無孳息者外,

產生之孳息應按 比率計算繳回。

但設置國立大學 校院校務基金之 國立大學校院所 產生孳息,由學 校統籌管理運用 者及公務機關所 生之孳息均不需 繳回。

3.孳息應於每年一 月 及 結 案 時 繳 回,計畫執行完 成時,賸餘經費 連同其他收入繳 回本部(支票或 郵政匯票抬頭:

內政部移民署)

辦理結案,未繳 回孳息或無孳息 者應敘明原因,

違 者 視 為 未 結 案。

4.民間團體未設立 專戶者,應於計 畫執行完成後,

始得檢附支出憑 證請款。但民間 團 體 設 有 專 戶 者,其計畫經費 所產生年孳息新 臺幣三百元以下

(11)

者,不需繳回。

(三)補助款之執行:

1.接受補助之民間 團體辦理採購,

如符合政府採購 法所規定之適用 情形時,應確實 依政府採購法等 有關規定辦理。

但補助金額逾新 臺幣一千萬元之 補助計畫,未達 採購金額半數以 上者,仍應依政 府採購法規定辦 理。申請時應切 結依上開規定辦 理,如未依規定 辦理,應將已撥 付補助款繳回。

核轉補助案件之 機關對於接受補 助單位計畫之執 行負監督之責;

適用政府採購法 之案件,並行使 該法及其施行細 則規定上級機關 行使之事項。

2.接受補助單位如 補助金額占採購 金額半數以上,

且補助金額在公 告金額以上,申 請單位辦理採購 之招標案時,應 將決標結果以書 面通知各投標廠 商,同時副知本 部採購稽核小組

(包括開標紀錄、

決標公告影本)

以利本部採購稽 核 小 組 稽 核 作

者,不需繳回。

(三)補助款之執行:

1.接受補助之民間 團體辦理採購,

如符合政府採購 法所規定之適用 情形時,應確實 依政府採購法等 有關規定辦理。

但補助金額逾新 臺幣一千萬元之 補助計畫,未達 採購金額半數以 上者,仍應依政 府採購法規定辦 理。申請時應切 結依上開規定辦 理,如未依規定 辦理,應將已撥 付補助款繳回。

核轉補助案件之 機關對於接受補 助單位計畫之執 行負監督之責;

適用政府採購法 之案件,並行使 該法及其施行細 則規定上級機關 行使之事項。

2.接受補助單位如 補助金額占採購 金額半數以上,

且補助金額在公 告金額以上,申 請單位辦理採購 之招標案時,應 將決標結果以書 面通知各投標廠 商,同時副知本 部採購稽核小組

(包括開標紀錄、

決標公告影本)

以利本部採購稽 核 小 組 稽 核 作

(12)

業。

3.接受補助單位應 按原核定計畫項 目、執行期間及 預定進度切實執 行,其經費不得 移作他用,如有 特殊情況及窒礙 難行之處,原核 定計畫不能配合 實際需要,必須 變 更 原 計 畫 項 目、執行期間及 進度時,應詳述 理由,並至本系 統登錄00年度 新住民發展基金 補助計畫變更申 請表(格式如附 件七)層報本部 核 准 後 方 得 辦 理。計畫變更申 請作業,同第六 點第二項申請方 式,其變更差異 對照表、其他文 件,應以正本掃 描為電子檔,隨 案上傳本系統。

經核定補助金額 逾新臺幣一千萬 元 者 屬 重 大 計 畫,接受補助單 位應對計畫之變 更進行可行性評 估。

4.核定補助案件之 賸餘款,依下列 規定辦理:

(1)核定經費全額 補助案件,其 賸餘款應全數 繳回。

(2)核定經費部分

業。

3.接受補助單位應 按原核定計畫項 目、執行期間及 預定進度切實執 行,其經費不得 移作他用,如有 特殊情況及窒礙 難行之處,原核 定計畫不能配合 實際需要,必須 變 更 原 計 畫 項 目、執行期間及 進度時,應詳述 理由,並至本系 統登錄00年度 新住民發展基金 補助計畫變更申 請表(格式如附 件七)層報本部 核 准 後 方 得 辦 理。計畫變更申 請作業,同第六 點第二項申請方 式,其變更差異 對照表、其他文 件,應以正本掃 描為電子檔,隨 案上傳本系統。

經核定補助金額 逾新臺幣一千萬 元 者 屬 重 大 計 畫,接受補助單 位應對計畫之變 更進行可行性評 估。

4.核定補助案件之 賸餘款,依下列 規定辦理:

(1)核定經費全額 補助案件,其 賸餘款應全數 繳回。

(2)核定經費部分

(13)

補助案:有自 籌經費,核定 補助比率者,

按本會核定補 助金額占核定 計畫總額之比 率繳回;未有 核定補助比率 者,繳回核定 補助項目之賸 餘款。

5.核定補助案件之 計畫期程逾六月 二十日或未能於 六月二十日前結 報及計畫期程逾 十二月三十一日 或未能於十二月 三十一日前結報 者,應於當年七 月五日或次年一 月五日前,填列 接受新住民發展 基金補助經費執 行 概 況 評 核 表

( 格 式 如 附 件 八)送本部備查,

並於計畫執行期 間,按月於本系 統 登 錄 執 行 進 度。

(四)會計作業:

1.接受補助單位之 會計作業,由本 部、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直 轄市、縣(市)政 府督導其參照政 府會計有關規定 負責辦理。

2.接受補助單位其 辦理採購之監辦 工作,由本部、直 轄市、縣(市)政

補助案:有核 定 補 助 比 率 者,按本會核 定補助金額占 核定計畫總額 之比率繳回;

未有核定補助 比率者,繳回 核定補助項目 之賸餘款。

5.核定補助案件之 計畫期程逾六月 二十日或未能於 六月二十日前結 報及計畫期程逾 十二月三十一日 或未能於十二月 三十一日前結報 者,應於當年七 月五日或次年一 月五日前,填列 接受新住民發展 基金補助經費執 行 概 況 評 核 表

(格式如附件八)

送本部備查,並 於 計 畫 執 行 期 間,按月於本系 統 登 錄 執 行 進 度。

(四)會計作業:

1.接受補助單位之 會計作業,由本 部、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直 轄市、縣(市)政 府督導其參照政 府會計有關規定 負責辦理。

2.接受補助單位其 辦理採購之監辦 工作,由本部、直 轄市、縣(市)政 府依法令規定核

(14)

府依法令規定核 處,其價款在查 核金額以上者,

以副本抄送本部 備查。

3.接受補助單位,

對於購置之設備 應予以列冊、登 帳及維護管理。

4.接受補助單位,

對於各類服務人 員酬勞費應負責 依薪資所得扣繳 辦法規定辦理所 得稅扣繳。個人 所得部分,核銷 時應檢附當年度 所得扣繳憑單,

或切結於年度結 束時一併開立扣 繳憑單證明。

5.接受補助單位辦 理經費結報或申 請支付款項時,

應本誠信原則對 所提出支出憑證 之支付事實及真 實性負責,如有 不實,應負相關 責任,涉及刑事 責任者,應即移 送偵辦。各項補 助經費之支用及 憑證保存管理,

應依會計程序、

支出憑證處理要 點及相關規定辦 理,並應詳列支 出用途及全部實 支經費總額,同 一案件由二個以 上機關補助者,

應列明各機關實 際補助金額。結

處,其價款在查 核金額以上者,

以副本抄送本部 備查。

3.接受補助單位,

對於購置之設備 應予以列冊、登 帳及維護管理。

4.接受補助單位,

對於各類服務人 員酬勞費應負責 依薪資所得扣繳 辦法規定辦理所 得稅扣繳。個人 所得部分,核銷 時應檢附當年度 所得扣繳憑單,

或切結於年度結 束時一併開立扣 繳憑單證明。

5.接受補助單位辦 理經費結報或申 請支付款項時,

應本誠信原則對 所提出支出憑證 之支付事實及真 實性負責,如有 不實,應負相關 責任。各項補助 經費之支用及憑 證保存管理,應 依會計程序、支 出憑證處理要點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並應詳列支 出用途及全部實 支經費總額,同 一案件由二個以 上機關補助者,

應列明各機關實 際補助金額。結 報時應檢附支出 原始憑證及記帳 憑證、接受新住

(15)

報時應檢附支出 原始憑證及記帳 憑證、接受新住 民發展基金補助 經費執行概況評 核表(須於本系 統進行登錄並列 印,格式如附件 八)、新住民發展 基金補助計畫經 費 支 出 明 細 表

( 格 式 如 附 件 九)、接受新住民 發展基金補助經 費成果報告(應 以電子檔隨案上 傳本系統,參加 學員名冊須於本 系統進行登錄)

( 格 式 如 附 件 十)、接受新住民 發展基金補助經 費 支 出 憑 證 簿

(格式如附件十 一)、自評表(應 以電子檔隨案上 傳本系統)(格式 如附件十二)、應 繳回之賸餘款、

孳息及其他收入 等資料,辦理結 案事宜。各接受 補助單位之結案 程序如下:

(1)中央政府(含 三級以上行政 機關及所屬各 級學校)及直 轄市政府(含 局、處等一級 機關)、縣(市)

政府(含局等 一級機關)接 受補助經費者

民發展基金補助 經費執行概況評 核表(須於本系 統進行登錄並列 印,格式如附件 八)、新住民發展 基金補助計畫經 費 支 出 明 細 表

( 格 式 如 附 件 九)、接受新住民 發展基金補助經 費成果報告(應 以電子檔隨案上 傳本系統,參加 學員名冊須於本 系統進行登錄)

( 格 式 如 附 件 十)、接受新住民 發展基金補助經 費 支 出 憑 證 簿

(格式如附件十 一)、自評表(應 以電子檔隨案上 傳本系統)(格式 如附件十二)、應 繳回之賸餘款、

孳息及其他收入 等資料,辦理結 案事宜。各接受 補助單位之結案 程序如下:

(1)中央政府(含 三級以上行政 機關及所屬各 級學校)及直 轄市政府(含 局、處等一級 機關)、縣(市)

政府(含局等 一級機關)接 受補助經費者

(經審計機關 同意原始憑證 免送審者):相

(16)

(經審計機關 同意原始憑證 免送審者):相 關憑證由中央 政府(含三級 以上行政機關 及所屬各級學 校)及直轄市 政府(含局、處 等一級機關)、 縣(市)政府

(含局等一級 機關)審核、保 管、備查,並於 計畫完成三十 日內,檢附附 件八至附件十 及附件十二等 資料送本部辦 理結案。

(2)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層報 本基金接受補 助經費者(經 審計機關同意 原始憑證免送 審者):相關憑 證由直轄市、

縣(市)政府審 核、保管、備 查,於計畫完 成三十日內,

檢附附件八至 附件十二等資 料送核轉機關 審查;核轉機 關應於收受接 受補助單位送 請審查十五日 內,檢附附件 八至附件十及 附件十二等資 料送本部辦理 結案。

關憑證由中央 政府(含三級 以上行政機關 及所屬各級學 校)及直轄市 政府(含局、處 等一級機關)、 縣(市)政府

(含局等一級 機關)審核、保 管、備查,並於 計畫完成三十 日內,檢附附 件八至附件十 及附件十二等 資料送本部辦 理結案。

(2)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層報 本基金接受補 助經費者(經 審計機關同意 原始憑證免送 審者):相關憑 證由直轄市、

縣(市)政府審 核、保管、備 查,於計畫完 成三十日內,

檢附附件八至 附件十二等資 料送核轉機關 審查;核轉機 關應於收受接 受補助單位送 請審查十五日 內,檢附附件 八至附件十及 附件十二等資 料送本部辦理 結案。

6.接受補助單位所 支付之經費,有 不 合 規 定 之 支

(17)

6.接受補助單位所 支付之經費,有 不 合 規 定 之 支 出,或所購財物 不符原核定之目 的及用途,經本 部審核結果予以 剔除時,接受補 助單位得於文到 十五日內提出具 體理由申復,未 依限申復或申復 未獲同意者,應 即將該項剔除經 費繳回本部。

7.接受補助之財團 法人委任會計師 辦理財務簽證,

其審計委任書應 約定政府審計人 員得調閱其與委 辦或補助計畫有 關之查核工作底 稿,並得諮詢之 條款。

8.定期委託會計師 針對年度接受補 助案件之中央政 府(含三級以上 行政機關及所屬 各級學校)、直轄 市政府(含局、處 等一級機關及所 屬各級學校)、縣

(市)政府(含局 等一級機關及所 屬各級學校)及 民間團體進行補 助經費之帳務稽 查工作(稽查內 容如附件十三)。 9.留存受補助團體

之原始憑證,應 依會計法規定妥

出,或所購財物 不符原核定之目 的及用途,經本 部審核結果予以 剔除時,接受補 助單位得於文到 十五日內提出具 體理由申復,未 依限申復或申復 未獲同意者,應 即將該項剔除經 費繳回本部。

7.接受補助之財團 法人委任會計師 辦理財務簽證,

其審計委任書應 約定政府審計人 員得調閱其與委 辦或補助計畫有 關之查核工作底 稿,並得諮詢之 條款。

8.定期委託會計師 針對年度接受補 助案件之中央政 府(含三級以上 行政機關及所屬 各級學校)、直轄 市政府(含局、處 等一級機關及所 屬各級學校)、縣

(市)政府(含局 等一級機關及所 屬各級學校)及 民間團體進行補 助經費之帳務稽 查工作(稽查內 容如附件十三)。 9.留存受補助團體

之原始憑證,應 依會計法規定妥 善保存與銷毀,

已屆保存年限之 銷毀,及遇有提

(18)

善保存與銷毀,

已屆保存年限之 銷毀,及遇有提 前銷毀,或有毀 損、滅失等情事 時,應敘明原因 及處理情形,應 函報本會轉請審 計機關同意。

10.會計作業依相關 法令及本要點規 定辦理。

前銷毀,或有毀 損、滅失等情事 時,應敘明原因 及處理情形,應 函報本會轉請審 計機關同意。

10.會計作業依相關 法令及本要點規 定辦理。

十一、考核及獎懲 (一)本會於每年一

月及七月,對 於執行中案件 或已逾執行期 程尚未結報案 件進行書面考 核,製作「接受 新住民發展基 金補助經費執 行 概 況 評 核 表」,並通知前 揭案件接受補 助單位查填後 報本會審核。

(二)依新住民發展 基金評核實施 計畫辦理年度 補助案件實地 評核及獎懲。

( 三 ) 直 轄 市 、 縣

(市)政府得抽 查其彙整補助 案件之執行情 形。

(四)本會對於補助 案件,得會同 本部派員瞭解 辦理情形。

(五)接受補助單位 有違反本要點 規定之情形,

十一、考核及獎懲 (一)本會於每年一

月及七月,對 於執行中案件 或已逾執行期 程尚未結報案 件進行書面考 核,製作「接受 新住民發展基 金補助經費執 行 概 況 評 核 表」,並通知前 揭案件接受補 助單位查填後 報本會審核。

(二)依新住民發展 基金評核實施 計畫辦理年度 補助案件實地 評核及獎懲。

( 三 ) 直 轄 市 、 縣

(市)政府得抽 查其彙整補助 案件之執行情 形。

(四)本會對於補助 案件,得會同 本部派員瞭解 辦理情形。

(五)接受補助單位 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經通知

第五款酌作文字修正,並 刪除第一款至第五款,另 訂定「接受補助單位違反 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作業 要點停止申請補助處理原 則」(如附件十四)。

(19)

得依情節輕重 對該接受補助 機關(單位)停 止申請補助一 年 至 五 年 ( 如 附件十四)。

(六)申請案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

除依法令追究 相關責任外,

不予補助;已 核定補助者,

撤 銷 或 廢 止 之;其已領取 者,得命其繳 回補助經費之 全部或一部,

並得依情節輕 重對該接受補 助機關(單位)

停止申請補助 一年至五年:

1.同一項目依本 要點或其他法 令,已取得其 他機關補助。

2.計畫內容、申 請或核銷文件 資料有隱匿不 實、造假等情 事。

( 七 )對 民間 團體 補 助經費執行管考 結果相關資訊,

於年度終了後三 個月內於網站公 開。

其限期改善,

屆 期 未 改 善 者,廢止其已 核定之補助;

其已領取者,

得命其繳回補 助經費之全部 或一部,並得 依情節輕重對 該接受補助機 關(單位)停止 申請補助一年 至五年:

1.未依核定之補 助計畫執行、

或執行延宕未 積極辦理、或 執 行 成 效 不 佳。

2.經費未依補助 用途支用。

3.規避、妨礙或 拒絕本會或直 轄市、縣(市)

政府之訪視、

輔導或評核。

4.留存憑證未依 會計法等相關 規定保管或處 理。

5.其他有違反本 要點規定之情 形。

(六)申請案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

除依法令追究 相關責任外,

不予補助;已 核定補助者,

撤 銷 或 廢 止 之;其已領取 者,得命其繳 回補助經費之 全部或一部,

(20)

並得依情節輕 重對該接受補 助機關(單位)

停止申請補助 一年至五年:

1.同一項目依本 要點或其他法 令,已取得其 他機關補助。

2.計畫內容、申 請或核銷文件 資料有隱匿不 實、造假等情 事。

(七)對民間團體補 助經費執行管 考結果相關資 訊,於年度終 了後三個月內 於網站公開。

(21)

第十點

附件四(修正後)

說明:

一、計畫編號共八位數:

(一)第一、二、三位:年度別,第四位:受補助單位代碼,第五位:計畫別代碼,第六位:補助子項目別代碼,第七、八位:補助計畫之序號

(二)計畫別代碼:C 醫療、社會及法律服務 D 教育及文化 E 家庭服務中心 F 輔導服務、人才培訓及活化社區服務

(三)受補助單位代碼:1 中央政府 2 全國性或省級立案之民間團體 3 直轄市或縣(市)立案之民間團體 4 臺北市 5 高雄市 A 新北市 B 宜蘭縣 C 桃園市 D 新竹縣 E 苗栗縣 G 彰化縣 H 南投縣 I 雲林縣 J 嘉義縣 M 屏東縣 N 臺東縣 O 花蓮縣 P 澎湖縣 Q 基隆市 R 新竹市 S 臺中市 T 嘉義市 U 臺南市 V 金門縣 W 連江縣

二、「自籌經費」欄列有自籌款者,須依本作業要點第十點第三款第四目之二規定,按本會核定補助金額占核定計畫總額之比率繳回賸餘款。

修正說明:本附件未修正。

年度新住民發展基金 申請補助計畫核定表

單位:新臺幣元

計畫編號 申請單位 計畫名稱 計畫 總經費

自籌 經費

申請補助經費 核准補助經費

核准補助項目或不

核准原因 預定完成日期 備註 經常

支出

資本

支出 合計 經常 支出

資本

支出 合計

(22)

附件四(修正前) 說明:

一、計畫編號共八位數:

(一)第一、二、三位:年度別,第四位:受補助單位代碼,第五位:計畫別代碼,第六位:補助子項目別代碼,第七、八位:補助計畫之序號

(二)計畫別代碼:C 醫療、社會及法律服務 D 教育及文化 E 家庭服務中心 F 輔導服務、人才培訓及活化社區服務

(三)受補助單位代碼:1 中央政府 2 全國性或省級立案之民間團體 3 直轄市或縣(市)立案之民間團體 4 臺北市 5 高雄市 A 新北市 B 宜蘭縣 C 桃園市 D 新竹縣 E 苗栗縣 G 彰化縣 H 南投縣 I 雲林縣 J 嘉義縣 M 屏東縣 N 臺東縣 O 花蓮縣 P 澎湖縣 Q 基隆市 R 新竹市 S 臺中市 T 嘉義市 U 臺南市 V 金門縣 W 連江縣

二、「自籌經費」欄列有自籌款者,須依本作業要點第十點第三款第四目之二規定,按本會核定補助金額占核定計畫總額之比率繳回賸餘款。

年度新住民發展基金 申請補助計畫核定表

單位:新臺幣元

計畫編號 申請單位 計畫名稱 計畫 總經費

自籌 經費

申請補助經費 核准補助經費

核准補助項目或不

核准原因 預定完成日期 備註 經常

支出

資本

支出 合計 經常 支出

資本

支出 合計

(23)

第十點

附件五(修正後)

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經費請撥單

填表人: 業務主管: 主辦主(會)計: 機關(單位)首 長:

填表說明:1.請撥第二期款及以後期別款項者,請填寫本表;請撥第一期款者免填。

2.累計實付數(C)係指計畫核定補助項目已執行且實際支用者。

修正說明:本附件未修正

計畫編號: 單位:新臺幣元

申請單位: 百分比:取至小數點二位

計畫名稱 計畫期間

核准補助經費(A)

已撥金額

(B)

累計實付數

(C)

執行率%

(D=C/B)

本次請撥金額

(E)

截至本次 已撥金額

(F=B+E)

未付金額

(G=A-F) 說明 經常

支出

資本

支出 合計

(24)

附件五(修正前)

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經費請撥單

填表人: 業務主管: 主辦主(會)計: 機關(單位)首 長:

填表說明:1.請撥第二期款及以後期別款項者,請填寫本表;請撥第一期款者免填。

2.累計實付數(C)係指計畫核定補助項目已執行且實際支用者。

計畫編號: 單位:新臺幣元

申請單位: 百分比:取至小數點二位

計畫名稱 計畫期間

核准補助經費(A)

已撥金額

(B)

累計實付數

(C)

執行率%

(D=C/B)

本次請撥金額

(E)

截至本次 已撥金額

(F=B+E)

未付金額

(G=A-F) 說明 經常

支出

資本

支出 合計

(25)

第十點

附件六(修正後)

接受補助單位:

接受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經費支出明細表

會計年度: 補助計畫編號: 補助計畫名稱:

支 出 日 期

項 目

(依核定表補助項目分類)摘 要

金 額(新臺幣)

年 月 日 億 千

萬 百 萬

萬 萬 千 百 十 元

合 計

填表說明:請依核定補助項目實際執行金額填列。

修正說明:本附件未修正

(26)

附件六(修正前)

接受補助單位:

接受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經費支出明細表

會計年度: 補助計畫編號: 補助計畫名稱:

支 出 日 期

項 目

(依核定表補助項目分類)摘 要

金 額(新臺幣)

年 月 日 億 千

萬 百 萬

萬 萬 千 百 十 元

合 計

填表說明:請依核定補助項目實際執行金額填列。

(27)

第十點

附件七(修正後)

單位:新臺幣元

修正說明:本附件未修正

年度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計畫變更申請表

(第 次申請)

申 請 單 位 核准機關、

日期、文號

負 責 人

地 址 承 辦

人 員 電 話 職 稱 姓 名

(民間單位務必填寫)

計畫核定函日期及文號(計畫編號): 計畫

名稱 計畫別

原 定 完 成 日 期 變更後預定完成日期 原核定計畫

總經費 內 政 部 核 定 補 助 經 費 變更後計畫

總經費 申請 變更 具體 事由

變更 後預 期效 益

(請填寫具體數據)

申 請 單 位 應 檢 具 之 附 件

一、核定函(影本)

二、核定表(影本)

三、原核定補助計畫書 四、變更計畫書

五、變更差異對照表(含變更後項目、原核定計畫項目、差異比較說明等三欄)

六、變更計畫可行性專案評估報告(書面)

七、變更計畫書經相關會議審查決議通過紀錄及該紀錄報主管機關備查函(詳備註一、二)

八、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 無

. 有(應敘明不可抗力事由並檢具佐證資料,否則不得標列不可抗力因素)

(28)

附件七(修正前)

單位:新臺幣元

年度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計畫變更申請表

(第 次申請)

申 請 單 位 核准機關、

日期、文號

負 責 人

地 址 承 辦

人 員 電 話 職 稱 姓 名

(民間單位務必填寫)

計畫核定函日期及文號(計畫編號): 計畫

名稱 計畫別

原 定 完 成 日 期 變更後預定完成日期 原核定計畫

總經費 內 政 部 核 定 補 助 經 費 變更後計畫

總經費 申請 變更 具體 事由

變更 後預 期效 益

(請填寫具體數據)

申 請 單 位 應 檢 具 之 附 件

一、核定函(影本)

二、核定表(影本)

三、原核定補助計畫書 四、變更計畫書

五、變更差異對照表(含變更後項目、原核定計畫項目、差異比較說明等三欄)

六、變更計畫可行性專案評估報告(書面)

七、變更計畫書經相關會議審查決議通過紀錄及該紀錄報主管機關備查函(詳備註一、二)

八、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 無

. 有(應敘明不可抗力事由並檢具佐證資料,否則不得標列不可抗力因素)

(29)

第十點

附件八(修正後)

機關(單位)名稱:

接受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經費執行概況評核表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單位:新臺幣

計 畫

編 號 接 受 補 助 單 位 計 核 定 表 自籌經費

核 定 表 核定補助

預定完成

實際完成

進 度 %

自籌經費 備註

補助經費

經 常 門 資 本 門

填表說明:1.「執行進度%」欄係指計畫工作執行進度,非為經費支出進度。

2.「自籌經費」欄所列係指申請單位申請時所列之自籌款,「核定補助經費」欄所列係指本部核定之補助金額。

3.「核銷情形」欄請於計畫執行完成就地審計核銷後,填寫「已核銷」,如有賸餘款、其他收入請隨函繳回,本部據以備查建檔結案。

填表人: 業務主管: 主辦主(會)計: 機關(單位)首長:

修正說明:本附件未修正

(30)

附件八(修正前)

機關(單位)名稱:

接受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經費執行概況評核表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單位:新臺幣

計 畫

編 號 接 受 補 助 單 位 計 核 定 表 自籌經費

核 定 表 核定補助

預定完成

實際完成

進 度 %

自籌經費 備註

補助經費

經 常 門 資 本 門

填表說明:1.「執行進度%」欄係指計畫工作執行進度,非為經費支出進度。

2.「自籌經費」欄所列係指申請單位申請時所列之自籌款,「核定補助經費」欄所列係指本部核定之補助金額。

3.「核銷情形」欄請於計畫執行完成就地審計核銷後,填寫「已核銷」,如有賸餘款、其他收入請隨函繳回,本部據以備查建檔結案。

填表人: 業務主管: 主辦主(會)計: 機關(單位)首長:

(31)

第十點

附件九(修正後)

接受補助單位:

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計畫經費支出明細表

核定年度: 補助計畫編號: 補助計畫名稱:

支出日期

(年、月、

日)

項 目

(依核定表及其他 機關補助項目分 類)

摘 要

(說明其他機關補 助金額或本基金補 助項目明細)

支出金額

(新臺幣元)

憑證送審、自存 或送其他機關

(請勾選)

送審憑證編號

(憑證自存或送 其他機關免填)

(例)

104.01.30

文化部-場地租

借費 補助 10,000 元 8,000 □送審□自存

送其他機關

(例)

104.01.30

文化部-場地布

置費 補助 3,000 元 2,500 □送審□自存

送其他機關

(例)

104.01.10 本基金-印刷費 講義

50 本*100 元 5,000

送審□自存

□送其他機關 1

□送審□自存

□送其他機關

□送審□自存

□送其他機關

□送審□自存

□送其他機關

填表說明:

1.請依原始憑證編號順序填列。

2.如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同一項目不得 重複補助。

3.非本基金核定補助項目及金額填寫方式範例如上表:

(1)請於「項目」欄內填寫其他機關名稱及核定補助項目名稱。

(2)請於「摘要」欄內填寫其他機關核定補助金額。

(3)請於「支出金額」欄內填寫實支金額。

(4)請於「憑證送審、自存或送其他機關」欄內勾選「送其他機關」。

修正說明:修正欄位文字

(32)

附件九(修正前)

接受補助單位:

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計畫經費支出明細表

核定年度: 補助計畫編號: 補助計畫名稱:

支出日期

(年、月、

日)

項 目

(依核定表及其他 機關補助項目分 類)

摘 要

(說明其他機關補 助金額或本基金補 助項目明細)

支出金額

(新臺幣元)

憑證送審、自存 或送其他機關

(清勾選)

送審憑證編號

(憑證自存或送 其他機關免填)

(例)

104.01.30

文化部-場地租

借費 補助 10,000 元 8,000 □送審□自存

送其他機關

(例)

104.01.30

文化部-場地布

置費 補助 3,000 元 2,500 □送審□自存

送其他機關

(例)

104.01.10 本基金-印刷費 講義

50 本*100 元 5,000

送審□自存

□送其他機關 1

□送審□自存

□送其他機關

□送審□自存

□送其他機關

□送審□自存

□送其他機關

填表說明:

1.請依原始憑證編號順序填列。

2.如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同一項目不得 重複補助。

3.非本基金核定補助項目及金額填寫方式範例如上表:

(1)請於「項目」欄內填寫其他機關名稱及核定補助項目名稱。

(2)請於「摘要」欄內填寫其他機關核定補助金額。

(3)請於「支出金額」欄內填寫實支金額。

(4)請於「憑證送審、自存或送其他機關」欄內勾選「送其他機關」。

(33)

第十點

附件十(修正後)

接 受 新 住 民 發 展 基 金 補 助 經 費 成 果 報 告

一、 計畫名稱及編號:

二、 主辦單位:

三、 承辦單位:

四、 協辦單位:

五、計畫總經費

(一)核定補助經費

(二)自籌經費(係指核定表所列「自籌經費」) 六、實際支用經費總額

(一)內政部補助金額

(二)自籌金額

(三)繳回金額

(四)其他 七、執行概況

八、參加學員名冊(含國籍別、性別及居留證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末四碼)

(34)

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計畫參加學員名冊每日簽到表 補助計畫編號

接受補助單位 補助計畫名稱 授課講師

臨時酬勞人員

參加計畫日期 年 月 日 時 分至 時 分 編號 服務對象

姓名 性別 原國籍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或居留證證號)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學員應親簽,不得以打 v 等其他方式代之

(35)

九、效益評估 十、建議事項

十一、附件(辦理成果或照片)

備註:依各辦理項目分別填列成果報告。

填表說明:1.文字編排採直式橫書格式,字型為標楷體,字體大小為 14,行距為單 行間距。

2.圖表如無法以 Word 繪圖或圖表工具製作,應以 MicroSoft Excel 或 MicroSoft Power Point 製作完成後,插入 word 檔案中適當位置。

3.請勿使用非 MicroSoft Word 所提供之中文字及特殊符號。

修正說明: 增加參加學員名冊每日簽到表

(36)

附件十(修正前)

接 受 新 住 民 發 展 基 金 補 助 經 費 成 果 報 告

五、 計畫名稱及編號:

六、 主辦單位:

七、 承辦單位:

八、 協辦單位:

五、計畫總經費

(一)核定補助經費

(二)自籌經費(係指核定表所列「自籌經費」) 六、實際支用經費總額

(一)內政部補助金額

(二)自籌金額

(三)繳回金額

(四)其他 七、執行概況

八、參加學員名冊(含國籍別、性別及居留證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末四碼)

九、效益評估 十、建議事項

十一、附件(辦理成果或照片)

備註:依各辦理項目分別填列成果報告。

填表說明:1.文字編排採直式橫書格式,字型為標楷體,字體大小為 14,行距為單 行間距。

2.圖表如無法以 Word 繪圖或圖表工具製作,應以 MicroSoft Excel 或 MicroSoft Power Point 製作完成後,插入 word 檔案中適當位置。

3.請勿使用非 MicroSoft Word 所提供之中文字及特殊符號。

(37)

第十點

附件十一(修正後) 機關單位名稱:

接受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

會計年度: 計畫編號:

計畫項目:

內政部核准日期及文號:

補助經費新臺幣(大寫):

原始憑證共 張,計新臺幣 元 在內政部補助經費項下報支數

計新臺幣(大寫):

繳回內政部賸餘經費新臺幣(大寫): 經費孳息金額新臺幣(大寫):

其他收入金額新臺幣(大寫):

機關(單位)審核簽章

內政部

業務單位 主(會)計單位

機關長官

接受補助單位

業務單位 主(會)計單位

單位負責人

填表說明:請各接受補助機關(單位)於計畫執行完畢後,連同「經費支出明細 表」、「支出原始憑證」依序裝訂。

修正說明:本附件未修正

(38)

附件十一(修正前) 機關單位名稱:

接受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

會計年度: 計畫編號:

計畫項目:

內政部核准日期及文號:

補助經費新臺幣(大寫):

原始憑證共 張,計新臺幣 元 在內政部補助經費項下報支數

計新臺幣(大寫):

繳回內政部賸餘經費新臺幣(大寫): 經費孳息金額新臺幣(大寫):

其他收入金額新臺幣(大寫):

機關(單位)審核簽章

內政部

業務單位 主(會)計單位

機關長官

接受補助單位

業務單位 主(會)計單位

單位負責人

填表說明:請各接受補助機關(單位)於計畫執行完畢後,連同「經費支出明細 表」、「支出原始憑證」依序裝訂。

(39)

第十點(修正後)

附件十二

(政府機關)

年度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計畫執行情形自評表

接受補助單位:

計 畫 名 稱:

壹、基本資料 一、機關資料

機 關 名 稱

機 關 地 址

業 務 執 行 地 址 開始辦理新住民照顧

輔 導 服 務 之 年 度 年

人 力 配 置

負責本案之專職人員數: 人 兼職人員數: 人 志工人員數: 人

聯 絡 人

姓 名

職 稱

電 話

傳 真

電子信箱

(40)

二、前 2 年度相關計畫之執行情形

計畫名稱:

計畫期程 核定補助金額 (A)

補助經費實支金額

(B) 執行率(C=B÷A)

簡述執行情形

(含成果)

計畫名稱:

計畫期程 核定補助金額 (A)

補助經費實支金額

(B) 執行率(C=B÷A)

簡述執行情形

(含成果)

貳、 年度計畫行政配合

計畫提出申請時間 本部核定時間

本部撥款時間 計畫執行起迄時間

報本部結案時間

叁、 年度計畫預算執行

計畫總經費(B+D) 自籌經費(D)

本部核定補助金額

(A) 補助經費實支金額 (B)

賸餘款繳回金額(A-B) 執行率(C=B÷A)

(41)

肆、 年度計畫實際執行情形

評核項目 參考指標 配分 衡量標準 自評

分數 佐證資料

一、計畫執行

(15 分)

(一)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情形 7

1.執行核定計畫項目 80%以 上(7-6 分)

2.執行核定計畫項目 79%- 60 %(5-4 分)

3.執行核定計畫項目 59%以 下(3 分以下)

(二)核定計畫執行進度 8

1. 提 前 或 依 計 畫 期 限 完 成

(8-6 分)

2.逾期 1-30 日完成(5-3 分)

3.逾期 31 日以上完成(2 分 以下)

二、帳務管理

(15 分)

(一)補助經費申請撥款情形

(以內政部收文日為基 準)

7

1.核定表送達 15 日內提出 申請(7-6 分)

2.核定表送達 16-30 日內提 出申請(5-3 分)

3.核定表送達 31 日以上提 出申請(2 分以下)

(二)依規定期限辦理核銷等

相關會計作業 8

1.依規定期限辦理(8-6 分)

2.逾期 1-30 日完成(5-3 分)

3.逾期 31 日以上完成(2 分 以下)

三、行政管理

(20 分) 成果報告格式及內容 20

1.符合格式且內容具體(20- 15 分)

2. 未 符 合 格 式 但 內 容 具 體

(14-10 分)

3. 符 合 格 式 但 內 容 未 具 體

(9-5 分)

4.未完全符合格式且內容未 完全具體(4 分以下)

四、計畫效益 評估

(50 分)

(一)符合原核定計畫所設定

之預期效益 20

1. 達 成 率 80 % 以 上 (20-15 分)

2.達成率 70%-79%(14-10 分)

3. 達 成 率 60 % -69 % ( 9-5 分)

4.達成率 59%以下(4 分以 下)

(二)研提相關改進或建議方

5

1.具參考價值(5-4 分)

2.未具參考價值(3-1 分)

3.未研提改進、建議方案(0 分)

(42)

(三)建立自我改善機制(如申 訴管道、滿意度調查等) 15

1.建立機制且辦理追蹤處理

(15-8 分)

2.建立機制,未辦理追蹤處 理(7-1 分)

3.未建立機制(0 分)

(四)其他附加效益 10

1.可供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 參考(10-8 分)

2.僅供民間團體參考( 7-1 分)

3.僅供政府機關參考( 5-1 分)

4.計畫執行成果不具附加效 益(0 分)

合 計

備註:本表格內參考指標如有不適用情形,免填該項評分並劃上「-」 ,合

計評分則以加權方式換算(公式:合計評分=所填項目評分加總 ÷

所填項目配分加總 × 100)

(43)

伍、 年度計畫成果自評

預期指標 實際執行情形

(一)(請條列) (二)

(三) (四)

(一) (二) (三) (四)

未達成之項目及未執 行之原因為何(無則免 填)

具體成果或貢獻

計畫執行遭遇困難(簡 述困難之處及因應方 法)

待改善檢討之缺失問 題

相關建議

修正說明:修正叁、年度計畫預算執行於「計畫總經費」欄位增加(B+D)

文字、 「自籌經費」欄位增加(D)、 「賸餘款繳回金額」欄位增

加(A-B)。

(44)

附件十二(修正前) (政府機關)

年度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計畫執行情形自評表

接受補助單位:

計 畫 名 稱:

壹、基本資料 一、機關資料

機 關 名 稱

機 關 地 址

業 務 執 行 地 址 開始辦理新住民照顧

輔 導 服 務 之 年 度 年

人 力 配 置

負責本案之專職人員數: 人 兼職人員數: 人 志工人員數: 人

聯 絡 人

姓 名

職 稱

電 話

傳 真

電子信箱

(45)

二、前 2 年度相關計畫之執行情形

計畫名稱:

計畫期程 核定補助金額 (A)

補助經費實支金額

(B) 執行率(C=B÷A)

簡述執行情形

(含成果)

計畫名稱:

計畫期程 核定補助金額 (A)

補助經費實支金額

(B) 執行率(C=B÷A)

簡述執行情形

(含成果)

貳、 年度計畫行政配合

計畫提出申請時間 本部核定時間

本部撥款時間 計畫執行起迄時間

報本部結案時間

叁、 年度計畫預算執行

計畫總經費 自籌經費

本部核定補助金額

(A) 補助經費實支金額 (B)

賸餘款繳回金額 執行率(C=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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