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教育的現況
我國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教育的現況,可從下列幾方面來探討,首先綜 合討論和教師在職進修教育有關的法令規定,作為瞭解辦理在職教育的法源 依據及規準。依次再探討目前我國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教育的現況,以呈現 我國在職教育實施之概括面貌(黃富順,民80;蔡培村,民83;謝水南,民83;
張德銳,民84;梁恆正,民84;侯務葵,民85;楊思偉,民85;蔡云,民86;
黃三吉,民86;郭丁熒,民87;湯維玲等,民90):
(一)法令規定
我國的教育體制目前仍屬於中央集權式,教師在職教育的實施,常受到 法令或相關行政措施所規範,因此藉由闡述這些法令規定,可以勾繪出我國 推動國中小教師在職教育的方向。國中小教師在職教育法令規定,散見於各 種教育法規中,主要有教師法(民84)、教師法施行細則(民85)、師資培 育法(民83)、師資培育法行細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 修辦法(民 85)、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民 85),這些法令的頒布可說 是更加確立了教師在職進修教育的重要性暨明確的法律地位,以下分別簡要
敘述之。
1. 教師法及教師法施行細則
教師法是為了明定教師權利義務,保障教師工作與生活,以提昇教師專 業地位,因而特別制定之。其中第四章教師的權利與義務,第六章進修與研 究中具有 若干和教師在職教育相關的條文。
(1)第四章權利與義務第十六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參加在職進修、研 究及學術交流活動之權利。
(2)第六章進修與研究第二十一條
為提昇教育品質,鼓勵各級學校教師進修、研究,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及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設立進修研究機構或單位,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3)第六章進修與研究第二十二條
各級學校教師在職期間應主動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教師進 修研究獎勵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4)第六章進修與研究第二十三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三款所稱在職進修,係指與教師教學、研究、輔導有關 之進修。
2. 師資培育法及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為因應國內多元社會的逐漸形成及現實需要,針對師資培育規劃的「師 範教育法」,在民國八十三年一月由立法院修正為「師資培育法」,並於同年 二月由總統明令公布,成為師資培育有關法令規定的母法。從師資培育法及 其施行細則中,已有涉及教師在職進教育的條文,可歸納為以下兩個主題加 以說明:
(1)規定師資培育範圍第三條:師資培育包括師資及其他教育專業人 員之職前教育、實習及在職進修。
(2)規定辦理教師在職進修的機構第十二條:師範校院應從事師資與 其他教育專業人員之壤育及教育學術之研究,並應負責教育實習及教育專業 在職進修。第十五條: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院、系、所之大學院校得設各科教育 研究所, 著重各科教育學術之研究,並提供教師在職進修。第十六條:師範 校院及設有教育院、系、所或教育學程之大學校院得設專責單位,辦理教師 在職進修。教師進修教育,除由前項校院辦理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實 際需要,另設機構辦理之。第十七條:地方教育輔導之實施:師範校院、設 有教育院、系、 所或教育學程之大學校院,應從事地方教育之輔導。
而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師範校院為辦理教師在職進修,得設 進修部,置主任一人,專任職員若干人,並得分組辦事,各置組長一人,職 員若干人,其員額編制由學校擬定之,報請教育部核定之。設有教育院、系、
所或教育學程之大學校院為辦理教師在職進修,得設研習中心,並置專任教 師、職員若干人,其員額編制由學校定之,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3.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
本辦法是於民國八十五年十月發布,旨在補充說明師資培育法中教師在 職進修的規定。其中跟本研究關係較密切的進修對象、範圍、辦理機構、實 施時間、進修時數等條例如下:
第三條:教師在職進修,須與其本職工作或專業發展有關。其方式如後:
(1)參加研習、實習、考察。
(2)進修學分、學位。
(3)其他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可之進修與研究。 前項所稱本職工作 或專業發展係指教學與訓輔、課程與教材發展、教學評鑑、學校行 政、教學研究等專業與專門知能。
第四條:辦理教師在職進修之機構如下:
(1)中小學、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
(2)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院、系、所或教育學程之大學校院。
(3)各級政府設立、核准設立之教師在職進修機構。
(4)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委託、認可或核准之學校、機構。
第七條:進修機構辦理教師在職進修,以利用寒假、暑假、夜間、周末 或其他特定時間實施為原則。
第九條:教師在職期間每一學年須至少進修十八小時或一學分,或五年 內累積九十小時或五學分。
從以上的法令中可以發現,健全師資的培育已不再限制於職前的師資教 育,在職教育已被視為完整師資培育的一個重要過程,並賦予學校、師院責
任,去提供教師進修的機會,教師在職進修不僅是權利也是義務。但是並非 任何活動都可以視為教師進修的範疇,進修活動必須和教學活動有密切的關 連,而且原則上不得影響教學工作的進行。此外,教師每學年最少必須參加 一定時數的進修,以確保每一位教師都能夠參與教師進修的洗禮。將促使全 國中小學教師面對一個更積極的專業發展歷程;也使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必須重新檢討教師在職進修制 度及課程的規劃,以全面落實此項辦法的 意義,促進教育改革目標的達成(吳鐵雄、李坤崇,民86)。
唯徒法不足以自行,雖然有關教師進修的相關法令及施行細則已經公布,
但證諸當初教師進修辦法的修法方向:1.建立教師自我進修、自我研究的觀 念。2.推動「以學校為中心」的進修制度。3.進修活動以不妨礙正常教學為 原則。4.進修活動配合課程、教材,採取多樣多元,以充分滿足教師的需求。
5.結合教師進階制度,建立教師在職進修網路(蔡培村,民83)。教師進修 的相關法規和修法方向,仍有相當大的差距,即使是上述的修法方式,在過去 即已被提出和實施,可見在已往中並沒有真正的實現。展望未來,對於改進 我國的進修制度,實有更大的思索空間(王玉麟,民85)。
(二)主管機關
我國教育行政制度分為中央及地方縣(市)二個層級。中央設有教育部,主 管全國教育行政;地方層級分為直 轄市和各縣市,設有教育局,為縣市教育 行政機構。
教育部中等教育司第二科乃是負責我國中等學校教師在職進修之中央 機構,而國民教育司則為負責我國小學教師在職進修之中央機構,並協助中 等教育司第二科推動國民中學教師進修事宜。
縣市教育局為第二級教育行政機構,均設有專責單位(如國民教育課)
負責教師在職進修教育之推動。
(三)實施機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第四條,說明了辦理 教師進修的機構有四類:1.中小學、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2.師範校院及 設有教育院、系、所或教育學程之大學院校;3.各級政府設立、核准設立之 教師進修機構;4.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委託、認可或核之學校、機構。對 國小教師 來說,較重要的進修機構有下列數種(周甘逢,民 78;陳進成,
民83;黃富順,民80;陳舜芬,民80;歐用生,民85):
1. 師資培育機構
各大專院校師資培育機構除了辦理在職教師的學位、學分進修外,也接 受教育廳局委託,配合教育政策的需要,適時辦理各種短期研習,使中小學 教師能隨時掌握教育訊息,獲得教學新知。
2. 教師研習機構
( 1 ) 國家教育研究院籌備處(前身為台灣省國民學校教師研習會)
於民國 89 年 5 月正式成立,行政院於民國 91 將「教育部台灣省國民 學校教師研習會」整併納入。國家教育研究院負責全國性教育研究業務規劃 與推展事宜,包括課程教學、測驗評量、制度政策、教育人力發展、教學資 源等,其主要功能如下:
A.國家教育研究院發展計畫之擬訂。
B.國家教育研究院經費預算之編擬及組織法規之研擬。
C.國家教育研究院建院用地、建築設備之規劃及興辦。
D.各級學校課程及教學、教材教法之研究。
E.教育測驗及評量之研究。
F.教育制度及政策之研究。
G.教育媒體及資訊之研究發展。
H.教育人員之研習訓練。
I.各其他有關國家教育研究院籌備事項。
( 2 ) 國家教育研究院豐原院區(前身為台灣省中等學校教師研習會)
於民國96年正式納入國家教育研究院籌備處,成為籌備處的「制度及政 策組」及行政室-豐原院區,負責「制度及政策組」相關業務,目前在籌備 階段過程中,持續扮演原台灣省中等教師研習會的各項教育相關研習業務與 研究案的推動。前身成立於民國76年,隸屬於教育廳,為中等學校教師在職 進修的常設機構,也是中等學校課程實驗研究工作的研習機構,過去主要為 提供中等學校教育人員各類科之研習事宜,目前改制後其功能如下:
A.制度及政策之研究。
B.教育民意調查與資料庫之建置及管理。
C.國內外學術研討活動之規劃及執行。
C.國內外學術研討活動之規劃及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