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縣市教師研習中心的設置與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關係極密切,儘管 於民國87年精省後,台灣省教育輔導團已遭裁撤,但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或 沿用或更名,仍繼續承襲教學與輔導的體制和精神。因此,在探討我國縣市 教師研習中心的沿革之前,本節第一部分將先討論我國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 的沿革,第二部分再討論我國縣市教師研習中心的現況。現說明如後:
一、我國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的沿革
民國五十三年,台灣省政府教育廳為加強國民教育輔導工作,以有效地
改進國民教育起見,乃根據民國五十三年七月台灣省政府公布之「台灣省國 民學校充分利用學校場所充實教育設施改進教學方法實施計畫」以及配合聯 合國兒童基金會協助助改進本省國民教育五年計畫,訂定「台灣省國民教育 輔導團工作計畫」一種,以為全省各輔導單位自行擬訂輔導計畫之依據。其 中在第四款執行重點與方法第二項,關於縣市政府方面第四點規定:「各縣 市政府為加強對國校一般教學的改進工作,得組織各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
並詳定輔導計畫,切實執行。」這是我國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成立的法令依 據(楊茂壽,民76;蔡芸,民86;吳百祿,民87)。
除了以上的法令依據外,我國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的成立,乃由於以下 的三個因素:
(一)負責推動與策畫各縣市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的在職教育
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係由省國民教育輔導團引伸而來,依據台灣省國民 教育輔導工作計畫的規定,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對於重點輔導學校和一般學 校的教學與行政,有督導與考核之責。因此,我國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可說 是我國各縣市負責推動與策劃教師在職進修的機構(楊茂壽,民76)。
(二)彌補法定視導與輔導人員的不足
現今世界各國負責輔導學校的法定人員應該是視導人員,他們擔任教育 行政視導與教學輔導工作。例如美國、英國的督學及日本的指導主事,他們 除了要視導自己區內的學校行政之外,更要進一步的輔導教師有關課程及教 學方法,並參與教學研究會,他們這些視導人員絕大多數是具有教學經驗的 專業教育人員。然而,我國的督學屬於地方政府教育局的一員,依公務人員
視導,對於教學視導,實際上可說侷限於「教務行政」的視導。按我國教學 視導工作重點規定:1.教師是否準時上課?2.教師有無藉故請假或曠職情 事?3.教師是否按照教學進度施教?4.教師有無體罰學生之情事?5.教師 有無使用未經審定書籍之情事?6.教師對學生作業之指導及批閱是否認 真?上列這些都偏重對教師消極的監督。而對積極輔導教師實際的教學助益 不大(楊茂壽,民 76)。因此,有關學輔導工作,各縣市(含北、高二市)都委 之於擁有豐富教學與行政經驗之校長、主任與教師所組成的國民教育輔導 團,所以說輔導團能彌補法定輔導人員之不足(吳百祿,民87)。
(三)提供各縣市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的在職教育
在民國五十三年以前,我國僅有「台灣省國民學校教師研習會」之教師研 習機構,可說是無法滿足全省國民小學教師進修的需求。再加上一九六六年
「聯教組織」(UNESCO)的「有關教師地位的建議」的倡導,教師專業連續 性的觀念漸為世人所重視;我國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於民國五十三年相繼成 立,負責協助縣市內各重點輔導學校工作之推行,及負責將成果推廣至其他 學校。經由台灣省國民學校教師研習會分科調訓各重點輔導國校教師,再由 重點輔導學校選派優秀教師至縣市內新指定之其他重點輔導國校協助教學輔 導,或藉重點輔導學校承辦校際教學研究會。使一般學校教師得以觀摩教學,
交換心得,實可發揮在職教師進修之目的。因此,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確有 提供各縣市國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的在職教育的功能(楊茂壽,民76)。
吳百祿(民 87)認為:從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成立之目的及我國現行視 導制度的重點工作,我們可以了解輔導團係依法設立之機構,一方面具有推 動縣市教師在職進修的「專責」,及「專職」機構的雙重地位和功能,一方面 也可彌補現階段視導制度之不足,對於促進教學輔導與行政視導緊密結合,有 很大貢獻。因此,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乃成為縣市內推動與策劃教師在職進
修的一個重要機構。
值得注意的是,台灣省國民教育輔導團雖已於精省後被裁撤,但教育部 於民國91年推動九年一貫課程後,重啟中央課程與教學領導的機制,故有現 行之教育部九年一貫課程教學與輔導群,組織上仍承襲過去輔導團之功能,
強化課程領導與教學輔導的功能,繼續扮演領導縣市輔導團的角色。
二、我國縣市教師研習中心的現況
我國各縣市原本沒有設置教師研習中心,各縣市教師參加在職進修研習 主要有二種方式:一為參加省教師研習機構的進修;另一為參加各縣市國民 教育輔導團的縣市教師研習進修(李杏煖,民89)。
民國七十三年台灣省政府教育聽指示各縣市政府積極規畫成立「輔導 中 心」,期盼輔導中心成為「教師之家」,以發揮研習進修、教學輔導和教 育服務(諮詢服務和資料服務)之功能,可謂縣市教師研習中心的濫觴(楊 茂壽,民76)。
而後各縣市輔導中心雖相繼成立,惟輔導中心非法定單位,沒有正式 員額編制,加上設施及設備不足,以及欠缺有效運作,導致無法發揮預期的 功能。因此各縣市乃興建教師研習中心,期盼發揮教師研習機構應有的功能
(吳百祿,民87)。
民國八十三年六月召開的全國第七次教育會議,會議中即提出各級教育 行政機關應增設教師研習中心的建議(教育部 民 83:118)。尤其在民國八
○年代的教育改革聲浪中,我國教育部在邁向二十一世紀的教育遠景─中華
民國教育報告書中,提及將現有省市四所教師研習機構予以擴編,並擬於台 灣省東部增設一所教師研習中心(教育部,民84:126)。行政院教育改革審 議委員會研議的教育改革總諮議報告書中也建議:各級政府應編列經費,省
(市)及縣(市)應設立教師進修機構(行政院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民 85:28)。民國八十七年四月教育部頒布之「教育改革行動方案」(草案)之 主要內涵有八項,其中之第三項為健全師資培育與教師進修制度,其主要之 執行內容亦包含:鼓勵各省市、縣市成立(增設)教師進修研習中心,並強 化組織功能(教育部 民87: 7)。
另從我國政府近年來公布的四種教育法令而言:1.八十四年八月九日公 布的教師法第十六條暨第十七條規定教師在職進修與研究,係屬教師的權 利,亦屬教師的義務。此外,另設專章(教師法第六章為進修與研究),鼓 勵各級學校教師進修和研究;2.八十四年十一月七日公布的「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實習教師實習 期間,應參加教師研習機構辦理之研習活動,為期至少七天;3.八十五年九 月十三日公布的「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對教師在職進修的獎勵及保障 作了明確的規定;以及4.八十五年十月二日公布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 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第九條規定:教 師在職進修期間每一學年須至少進 修十八小時或一學分,或五年內累積九十小時或五學分。從以上法令之規定,
在在顯示政府對教師在職進修與研究的重視,也凸顯出我國教師研習機構的 重要性及其肩負的時代使命(教育部,民88)。
近年來,我國各縣市政府教育局為因應教師在職進修的需求,乃相繼設 立縣市教師研習中心,以方便轄區內的教師就近參加進修,並期能依各縣市 之地方特殊需求規畫研習班次和課程。茲以下表呈現我國各縣市教師研習中 心之現況(引自蔡芸,民86):
表2–1 各縣市教師研習中心之現況 BBS站五人
媒體一人
17.屏東縣 忠孝國小 教師一人 專屬大樓三樓:會議室、圖書 室、寢室、
媒體製作中心、辦理縣 內各項研習活動 18.宜蘭縣 教師研習中心
(宜蘭國小) 教師二人 專屬大樓四樓:研習教室、禮堂、媒體中 心,辦理縣內各項研習活動 19.花蓮縣 中華國小 學校代管 教室三間:圖書室、研習室、資料室 20.台東縣 仁愛國小 教師二人 附設於學校:有會議室、研習室、資料室 21.澎湖縣 中興國小 學校代管
教室五間:辦公室、研習室、 媒體中心、
會議室、資料室
(資料來源:教育廳第一科,民86。)
第四節 文獻探討小結
本節分為兩部分,先論述美英日等國的教師研習中心發展對我國之啟 示,再論述我國目前教師研習中心運作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