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1. Auf der Heide, E., 1989, Disaster Response: Principles, Preparations and Co-ordinations, St. Louse, MO: Mosby.

2. Burby, R.J., 1988, Cities Under Water: A Comparative Evaluation of Ten Cities' Efforts to Manage Floodplain Land Use, University of Colorado:

Institute of Behavioral Science.

3. de Silva, F.N., 2001, Providing Spatial Decision Support for Evacuation Planning: A Challenge in Integrating Technologies,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Management, 10.

4. Fisher, H.W. 1998, The Role of the New Information Technologies in Emergency Mitigation, Planning, Response and Recovery,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Management,

5. Fisher, H.W., G.F. Stine, B.L. Stoker, M.L. Trowbridge, E.M. Drain, 1995, Evacuation Behaviour: Why Do Some Evacuate, While Others Do Not?

A Case Study of the Ephrata, Pennsylvania (USA) Evacuation,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Management,4.

6. Giles, J. and V. Speed, 2000, GPS/GIS Mapping for Emergency Management, Geospatial Solutions, 10.

7. Hiller,B. and J. Hansen, 1984, The Social Logic of Spac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8. Hiller, B., 1996, Space Is the Machine.

9. Kara-Zaitri, C., 1996,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Limitation: State of the Art; Tools and Technologies,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Management, 5.

參-3

參考書目

10. LaValla, R., S. Stoffel, J. Kartez, B. Rudolph, and L. Murphy, 1989, Disaster Planning Manual: How to Write a Community Disaster Coordination Plan, Olympia, WA: Emergency Response Institute, Inc.

11. Liedtke,J. 2003, From 3D Urban Modeling to Fire Safety, Planning, 2003, 69.

1-1

1-2

附錄一

(續前表)

審查意見 處理與回應

中華防災學會:

本計畫研究內容具體可行。

敬悉。

台北市都市發展局:

李教授以往在這些議題上,有豐富研究成 果,希望李教授能在此次研究中,能承續 往昔研究成果加強落實。

敬悉。

新竹市政府:

1.法制化的推動係另訂新法或回歸各相 關法規,應就研究內容加以釐清,以為 落實。

2.就防災資料的建立、防災層級等內容,

研擬一套標準作業程序,作為執行之依 據。

1.防災整備法制化之推動層級,係為本 研究主軸之一,亦即本案將針對防災 整備應在現行法制的架構下進行修正 及補充,亦或制訂其他法令的方式進 行評估,並提出具體的建議。

2.敬悉,本案納入考量。

陳組長建忠:

1.有關去年大囍市火災,帶給我們的教育 是建築使用、防火維護、都市發展過 快,致巷弄狹小、高樓聳立,救災不易,

或基地條件改變,形成低窪淹水之處,

影響人命、財產安全。本案宜定位於社 區防災。

2.第一案之社區防災示範計畫可以震災 為導向,而張寬勇教授擬於台北縣執行 之示範計畫可以防火為目標。因此,李 烕儀教授擬於台北市地區整備之社 區,建議納入防洪社區之操作,俾三案 之成果年中另行籌備辦理研討會或講 習會。

1.敬悉,本案原計畫已將調查、評估及 模擬規劃對象,鎖定以單一社區為主 體。

2.敬悉,本案原計畫已將地震、火災及 水災納入作為災害類型之考量,未來 除持續蒐集水災相關研究外,並於相 關會議中針對水災的部份提出討論。

結論:

1.請協同研究主持人依本次會議委員審 查意見參考修正研究計畫書,俾利執行 研究計畫。

2.請各位協同研究單位儘速召開期初專 家諮詢工作會議。

1.敬悉。

2.遵照辦理。依本案工作內容與執行期 程安排,暫定於 4 月份召開第一次專 家學者座談會。

2-1

附錄二

本案研究方向應針對都市中老舊、窳陋⋯等防災力不足地區提出應有的整備建議 與對策,例如防救災物資的儲備、道路違規佔用等問題在法制化層面應如何落實。

(一)建議建研究所今年三個研究案可將敏督利颱風造成的七二水災納入相關案例一 併檢討。

(二)對於防災力不足地區的選定,建議規劃單位針對實作地區擇定原因做較為詳細的 說明。

(三)建議本案可增加對地區消防隊或志工組織的訪談,藉以瞭解地區消防救難的組成 及動員情形。

社區防災的推動應透過由下向上傳達的方式進行,以使社區瞭解本身的權利與義 務,亦能促進社區居民共識的凝聚與建立。

在歷年推動地區防災工作的過程中發現,鄰里長對於社區防災整備的推行往往不 知從何著手,導致社區防災整備的執 行效果大打折扣,建議可由社區巡守隊等相 關團體作為連接,教導民眾相關防救災知識。

建議規劃單位應針對老舊地區道路及騎樓的違規停車佔用、違章建築⋯等防災整 備課題,提出在法令層面具體的修正內容,作為防災整備落實法制化推動的依據。

(一)由下而上的機制為國內防災整備工作所缺少的,雖然目前國內防災相關法規的建 置相當完善,但基層民眾對於防災的認知相當不足,導致地方與中央的連繫較少,

進而影響地區防災整備工作的推行。

(二)比較美國與我國災害發生時的避難疏散行為,美國於災害發生前所採取的主要措 施為民眾疏散,但由於我國地狹人稠,災害發生時並無足夠的避難空間可供疏散,

因此我國災害來臨時的應變處理方式應以教導民眾就地掩護為主。

(三)民眾的防災教育相當重要,透過由下而上的教育方式,從小孩、中小學生、行 政人員、老師至校長,逐層向上實施防災教育,促使民眾防災意識的達成。

2-2

附錄二

(續上表)

對於道路的佔用問題以及既有巷道的拓寬,可藉由「發展權轉移」的方式解決,

建議規劃單位針對相關法令如何修訂提出具體的建議。

(一)目前國內相關法令的規定內容較偏向於事後補救的部分,如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

對於事前整備的規定則較少,建議本案未來對於相關法令所提出的增修建議應加 強對於災前整備的相關規定。

(二)營建署目前正積極推動都市中老舊地區的更新,在各縣市也劃定了數處更新地區 作為國內推動都市更新的示範計畫,而未來本案對於都市防災力不足地區的界定 方法,可回饋作為劃定都市更新地區參考依據以及法令修正檢討的參考。

(一)本案對於都市防災能力的判定,針對洪災及震災分別擬定了 64 項評估因子進行評 估,建議規劃單位進一步說明評估的基準?

(二)對於評估架構內各項評估因子間應有不同權重與重要性的差別,建議進行評估因 子間的權重配分,並以權重高的因子作為社區防災的優先整備項目。

(一)建議本案標題可改為「都市(老舊)地區防災整備與法制化推動之研究」。

(二)本社區人口特性以老年人口居多,而其實整個萬華內人口均有老化的現象,對於 社區本身自救能力將有一定程度的影響,因此在防災整備工作應考量在軟硬體方 面可支援的人力與物資,例如災害發生時可支援民間團體與組織、台北市政府可 支援的項目⋯等。

對於已劃定屬「拆除重建」的都市更新地區,在推動社區防災整備時,極易造 成資源重疊或影響更新事業實施時機,建議可由整建維護區段的都市更新地區 加以思考。

(一)本案實作調查區的選定係延續「台北市市中心區防救災據點與路徑之檢討與空間 規劃」研究成果,以台北市防救災對應能力較不足的「萬華區」為範圍,並以區內

「南機場二基整宅社區」為實作對象。

(二)相關法令的修正建議將參考各位評審的意見,針對社區防災整備對應現有不同層 級的法令未能貫徹部分提出檢討說明。

2-3

附錄二

(續上表)

(三)本案評估因子的擇定係彙整既有研究成果,並優先建立評估因子的篩選原則,再 分別篩選與歸納明顯影響社區防災力的因子作為建構防災力評估架構的依據。另有 關因子間權重與配分,在本年度有限的研究時間及經費下恐無法達成,建議納入作 為後續研究。

(四)有關社區防災整備由下而上的動員考量,本研究將納入後續評估。

本案原則同意規劃單位所提內容,亦請規劃單位就各單位提出的意見納入考量與檢討。

3-1

附錄三

(一)對於本案今年的工作進度,規劃單位已提出具體的研究成果,請各位評審委員針 對研究內容提出寶貴的意見與看法。

(二)對於都市防災力不足地區,本案的研究重點應著重於如何透過法令層面的規範,

來強制社區進行改善與整備。

(三)本案災害類型以洪災及震災為對象,但洪災屬於大範圍的災害,需透過都市防洪 工程等全面性的檢討才能達到減災及預防效果,然而一般老舊社區最常發生的災 害為火災,因此研究的災害類型應選定為火災。

所內今年度有 3 個社區防災整備示範計畫,分別依地震、火災、水災等不同災害 類型進行實作與研究,為配合不同示範計畫的分工,第一案之社區防災示範計畫 以震災為導向、張寬勇教授擬於台北縣執行之示範計畫以防火為目標,而本案則 以水災為研究對象,並結合及延續研究團隊對地震災害規劃所累積的經驗與成 果,併同納入研究內容。建議未來可朝向三個研究案研究成果的整合,建立一個 包含各類型災害的社區防災整備計畫。

(一)本案所研提的社區防災整備規劃內容包括社區道路、出入口、違建⋯等硬體空間 的改善,與防救災組織成立、防救災教育⋯等軟體面的強化。然而社區軟體層面 的整備一向由內政部消防署負責推動,並非所內的業務範圍,因此在執行的角色 方面應進一步予以釐清。

(二)對於社區硬體空間的改善與強化方面,建議將都市中老舊、防災能力不足的地區 透過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的方式,劃定為都市更新地區,並以重建、整建或維護的 方式改善其現有窳陋的環境,進一步提昇社區及都市的防災能力。

(一)目前本處在審核都市更新事業時,均會要求實施者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中提出 如避難逃生路線、留設足夠避難空間⋯等防災救計畫,以強化更新後社區的防災 能力。

3-2

附錄三

(續上表)

(二)由以往執行都市更新事業的經驗發現,於劃定更新地區至更新實施完成至少需花 費五年以上的時間,過程相當漫長。因此,若要完全透過都市更新的手法來達到 防災整備的目的恐怕緩不濟急,故建議在劃定都市更新地區而未實施都市更新 前,應持續推動社區相關防救災的整備工作。

(三)以日本推動防災整備工作為例,在日本的鄰里公園均有設置「防災工具箱」,內部

(三)以日本推動防災整備工作為例,在日本的鄰里公園均有設置「防災工具箱」,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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