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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老舊社區防災研究子計畫一:都市防災力不足地區防災整備與法制化推動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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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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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II ---III ---IV ---VI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目的---1-01 第二節 工作內容與方法---1-02 第三節 工作流程---1-04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1-06 第五節 預期成果---1-07 第一節 相關法令分析---2-01 第二節 相關計畫及研究成果彙整---2-19 第三節 國外法令制度及案例檢討---2-29 第一節 社區防災力評估架構研擬---3-01 第二節 實作地區操作與評估---3-15 第三節 社區防災力綜合檢討---3-51 第一節 震洪害共同整備項目---4-01 第二節 社區對應地震整備項目---4-26 第三節 社區對應洪災整備項目---4-31 第一節 法制化推動的課題與因應---5-01 第二節 法制化推動取向與架構---5-05 第三節 法制化推動方式---5-11 ---6-01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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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表 2-1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防災整備內容彙整表---2-03 表 2-2 火災保險費率彙整表---2-14 表 2-3 相關法令彙整表---2-15 表 2-4 相關計畫及研究彙整表---2-19 表 2-5 相關研究劃設更新地區評估項目彙整表---2-27 表 2-6 日本災前預防相關法令彙整表---2-29 表 2-7 日本防災相關制度概要彙整表---2-30 表 3-1 社區地震防災力評估架構表---3-08 表 3-2 各類型建物應有防洪設施項目表---3-11 表 3-3 社區洪災防災力評估架構表---3-14 表 3-4 社區諮詢內容彙整表---3-19 表 3-5 建築物耐震評估診斷表---3-24 表 3-6 建物出入口特性彙整表---3-25 表 3-7 社區出入口特性彙整表---3-30 表 3-8 道路招牌設置情形彙整表---3-32 表 3-9 社區道路佔用彙整表---3-32 表 3-10 騎樓佔用情形彙整表---3-34 表 3-11 人行道佔用情形彙整表---3-34 表 3-12 周邊道路危險及阻斷設施統計表---3-36 表 3-13 防救災通道有效寬度調查彙整表---3-40 表 3-14 防救災通道設施統計表---3-40 表 3-15 社區地震防災力評估成果綜理表---3-51 表 3-16 社區洪災防災力評估成果綜理表---3-55 表 4-1 社區防救災組織任務與職掌建議表---4-02 表 4-2 社區防救災組織教育內容彙整表---4-04 表 4-3 社區居民防災教育內容彙整表---4-05 表 4-4 社區防救災資料庫內容彙整表---4-08 表 4-5 相關人員名冊內容彙整表---4-14 表 4-6 社區防災組織應有資材彙整表---4-17 表 4-7 支援協定參考名冊彙整表---4-17 表 4-8 社區可申請公部門經費補助彙整表---4-21 表 4-9 結構安全簡易評量表---4-27 表 4-10 社區地震其他整備項目彙整表---4-29 表 5-1 推動法制化問題與因應對策對照表---5-04 表 5-2 分散修法與制定專門法優缺點比較表---5-07 表 5-3 增列專章(節)規範建議內容彙整表---5-12 表 5-4 相關法令增修建議彙整表---5-13 表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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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圖 1-1 整體工作流程圖---1-05 圖 2-1 日本防災事業推動示意圖---2-32 圖 2-2 市街再開發區土地分類檢討圖---2-36 圖 2-3 竹原市街地整備方針圖---2-37 圖 2-4 竹原市市街地防災整備計畫圖---2-37 圖 3-1 社區地震防災力評估架構圖---3-02 圖 3-2 社區洪災防災力評估架構圖---3-09 圖 3-3 實證調查區位置圖---3-15 圖 3-4 南機場二期整宅社區一層平面示意圖---3-17 圖 3-5 南機場二期整宅社區地下一層平面示意圖---3-18 圖 3-6 「自然條件致災因素」評估項目調查成果圖---3-22 圖 3-7 「建物主體」評估項目調查成果圖---3-27 圖 3-8 「社區戶外空間」評估項目調查成果圖---3-31 圖 3-9 「對外連通」評估項目調查成果圖---3-36 圖 3-10 社區外部防災資源示意圖---3-39 圖 3-11 「防救災通道」評估項目調查成果圖---3-42 圖 3-12 萬華區 300 公厘淹水潛勢圖---3-43 圖 3-13 萬華區 450 公厘淹水潛勢圖---3-44 圖 3-14 萬華區 600 公厘淹水潛勢圖---3-44 圖 3-15 「都市防洪工程」評估項目調查成果圖---3-48 圖 3-16 萬華區防救災據點與防救災通道淹水潛勢疊圖分析成果---3-50 圖 3-17 地震防災力評估成果統計圖---3-53 圖 3-18 洪災防災力評估成果統計圖---3-56 圖 4-1 社區防救組織成立流程圖---4-01 圖 4-2 社區防救災組織與居民防災教育關係示意圖---4-08 圖 4-3 居民避難疏散流程圖---4-13 圖 4-4 社區防災地圖製作範例---4-16 圖 4-5 建物結構安全整備流程圖---4-26 圖 4-6 1m 高砂包堆疊方式示意圖---4-33 圖 4-7 防洪設施設備建議設置位置示意圖---4-35 圖 4-8 防汛預警訊息傳遞流程圖---4-37 圖 5-1 法制化推動取向作業流程圖---5-05 圖 5-2 社區防災整備項目對應相關法令及法制化推動作法示意圖----5-10 圖 5-3 社區申請經費補助程流程圖---5-19 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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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關鍵詞 : 都市防災、社區防災、都市更新、法制化 現行都市計畫或相關研究對於都市防災計畫內容,如災害分區管制、防災生活 圈劃設、都市防災空間系統規劃、都市維生系統及防救通道系統規劃等均以都市尺 度著眼,欠缺對社區尺度之指導。然而都市中災害的發生及蔓延,往往因老舊社區 建築物窳陋及周圍道路狹窄⋯等因素,導致逃生避難不易,而衍生危險的累加及二 次傷害的造成。因此,在防災規劃的作業中,應優先以「災前整備」的觀念導入都 市公共安全脆弱地區,近期以社區防災規劃著手,並作為長遠都市更新的基礎,逐 步進行老舊窳陋社區之改建。 此外,考量現階段都市防災規劃研究缺乏對都市中公共安全脆弱地區改善手法 與規範,反應在法規(令)上相關規範亦較為不足。是以,本研究目的在於透過都市 防災能力不足地區現況問題的整合,勾勒出都市防災整備規劃應有的架構,並進一 步檢討推動都市防災整備法制化的可行性研究,期許由下往上反映實質需求,且逐 步落實防災整備事業,防範災害於未然,減少災害帶來的損失。 為求本案在實質規劃上的可行性,本研究以文獻回顧與分析、現況調查與分 析、電腦圖示與資料庫建立、專家學者座談⋯等方式,作為本案立論的依據,而整 體工作流程可區分為(1)文獻回顧與理論建構(2)實證調查分析(3)交叉檢討分析(4)提 出具體結論與建議等四個階段。 本案主要研究內容可包括下列四個部分:(1)完成都市防災能力不足地區實質環 境、空間結構與防災整備之對應性及其衍生課題的檢討(2)建立都市防災力不足地區 的評估模式與方式,並完成實作案例調查,作為後續劃定都市防災力不足地區的參 考(3)完成都市防災能力不足地區的防災整備規劃建議與原則(4)建立本土化社區防 災整備之規範與內容,並具體提供未來都市老舊社區防災計畫法規(令)與政策研擬 基礎。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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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在本研究所研擬的評估架構及研究限制下,雖無法涵蓋所有災害類型與影響因 素,然而對於社區內公共安全較為脆弱的地區與項目已可清楚呈現,除能有效掌握 社區防災整備之「需求」外,在防災規劃的推動與應用上,則可改善過去以「供給」 角度作為出發的缺失,使居民預先完成災害預防與對應措施。 其次,本研究經由社區防災力評估成果及社區現況防災整備課題的掌握,在推 動社區災前準備工作與強化減災能力的思維下,已能有效掌握社區防災的優先整備 方向及重點,並進一步研擬共同整備項目、對應地震整備項目及對應水災整備項目 等三類社區防災整備概要。 另考量國內立法程序及制定時程,並參酌不同專家學者意見、既有研究成果與 國外推動案例,以「既有法令增修」作為初期推動社區防災整備法制化的發展概念 與方向,藉由社區現況課題、社區防災整備規劃、現行法令體制課題對策交叉檢討, 將社區防災整備項目對應「既有法令增修」內容,區分為「既有法令未規範」、「既 有法令已規範,但仍需加強」與「既有法令已有完整規範」三類,據以研擬推動社 區防災法令增修建議與具體可行做法。 1. 考 量後續研 究之 擴 充 與深 入檢 討, 對於 評 估架構 、因 子及 作業 內容 建 議應整 合 不 同災害 類型與社 區特 性差 異之影響 因素 , 且 更 有效 率地收 斂評估 因子 , 並 建 立個別因 子 量 化指標 及因 子間 之權 重配 分, 以發 展 為 更完整的評 估模式, 提高研究 成果之「 精 確性」與 「適用性 」。 2. 建議社 區防 救 災 工作 的推 動與 實 踐應整 合至 國內 現階 段災 害防 救的 行 政 組 織 體 系 與 行 政 處 理 程 序 中 , 並 強 化 災 害 防 救 行 政 組 織 單 位 之 協 調、合作 與資源共 享,具體 成果才得 以成型。 3. 未 來社區應 結合 公 部 門資 源, 儘速 成 立社區災 害防 救 組 織, 並積 極鼓 勵 居民主 動且 熱心 的 參 與社區 防救 災工 作, 促使 社區 防災 整備 工作 有 效 率推動,以 落實安全社 區的目標 。 4. 應加速 推動 社 區 防救 災計 畫與 組織 的法 制化 ,俾 利 整體災 害管 理及回 報系統 暢達 至 社 區防 救災 組織 ,並 加強 對 「社區 防災 整備 專門 法」 制 定的研 究與 檢 討 ,納 編國 內社 區防 災整 備 工作法 制化 的準 則與 基礎 , 促使推動 社區防災 整備工作 時能有所 遵循。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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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Keywords:Urban Disaster-Prevention .The Disaster-Prevention of Communi ty .Urban- Renewal .Legislation.

Flood or Earthquake usually causes great damages in Taiwan. It made us to advance t he works of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watch it out anytime. We also believe that to promote the abilities of Disaster Prevention to every people in thi s count ry will be the important thing.

Nowadays, the Urban Planning or research about the t hemes of Urban Disaster Prevention Planning stressed on t he view of urban areas, but not the communities -- the Disaster Prevention Space System Planning for example. Generally speaking, the disasters are extended result from the ol d buildings and narrow roads surrounded the communiti es and also lead residents to flee hardly. Therefore, in the subject of Disaster Prevention Planning should be infused the concept make arrangements before disaster firstly .We will undertake the Disaster Prevention Planning of Community and regard it as the groundwork for Urban Renewal in t he future.

This research consists in found the problems of Disaster Prevention Ability and try to draw up a Disaster Preparation Plan of Flood & Earthquake Disaster. We also proposed the legislation to promote the abilities of Disaster Prevention for

community.

The primary objectives of this research include the following aspect s:

(1) Exami ne the urban space system and environment, to figure out and check the area which is insufficient in the abi lity of Urban Disaster Prevention.

(2) Establish the judgment model of Disaster Prevention Abili ty for community.

(3) Establish the principles of Disaster Preparation for community.

(4) Propose the properly amendment contents of the law that could be operated nowada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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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第一章 緒論 目前國內因都市擴張迅速,地區發展密集,災害發生頻傳,從 921 集集大地 震、桃芝、納莉風災到北縣蘆洲大囍市社區大火,災害的威脅對人民生命與 財產造成極為慘重的損失,國人除需具有高度防災意識之外,亦應在「災害 防救基本計畫」的指導下,建立組織嚴密的防救災體系,並在所獲取的慘痛 經驗與教訓下,轉換為對建構安全居住環境的行動力。 現行都市計畫或相關研究對於都市防災計畫內容,如災害分區管制、防災生 活圈劃設、災害防治準則與資訊系統、都市防災空間系統規劃、都市維生系 統及防救通道系統規劃等均以都市尺度著眼,欠缺對社區尺度之指導。然而 都市中災害的發生及蔓延,往往因老舊社區建築物窳陋、周圍道路狹窄、高 密度混合使用及違章建築,導致逃生避難不易,而衍生危險的累加及二次傷 害的造成。因此,在防災規劃的作業中,應優先以「災前整備」的觀念導入 都市公共安全脆弱地區,近期以社區整備規劃著手,並作為長遠都市更新的 基礎,逐步進行老舊窳陋社區之改建。 此外,考量現階段都市防災規劃研究缺乏對都市中公共安全脆弱地區改善手 法與規範,反應在法規(令)上相關規範亦較為不足。是以,本研究目的在於 透過都市防災能力不足地區現況整備問題的整合,勾勒出都市防災整備規劃 應有的架構,並進一步檢討推動都市防災整備法制化的可行性研究,期許由 下往上反映實質需求,且逐步落實防災整備事業,防範災害於未然,減少災 害帶來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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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第一章 緒論 本研究工作大致可區分為下列項目,茲就各項目工作內容進行說明: 一、國內外相關文獻回顧與分析 針對相關法令、研究案例、相關計畫及國外案例⋯等進行彙整與分析,作 為本研究立論之依據。 二、社區防災力評估架構擬定 以社區的現況課題為基礎,彙整既有研究成果,並根據災害的特性、成因、 造成的破壞以及相關法令對於防災整備的規定,將其轉換為社區防災力的 評估因子,最後依評估因子的特性予以歸納分類,逐步架構出社區地震及 洪災的防災力評估架構,作為客觀評估社區防災力的工具。 三、實作地區防災力評量 以本研究擬定的社區防災力評估架構為基礎,選定一實作地區,根據防災 力評估架構中的各項評估因子,針對實作地區進行實地堪察與評估,經由 社區現況課題的整合,回饋並檢正社區防災力評估架構的適切性,作為未 來社區防災力評量之參考。 四、實作地區防災整備規劃建議 依據實證調查區的防災力評估成果,針對社區防災優先整備方向及重點提 出建議,並進一步研擬社區防災整備概要。 五、防災能力不足地區整備法制化概念初探 以實作地區防災整備架構及內容為依據,進行現有相關法令的交叉比對, 提出防災整備法制化應有的推動概念與架構。 六、分別從都市計畫、社區自治、建築與空間使用、公共設施使用、行政管理⋯ 等社區發展管控工具的角度出發,並綜合上述相關分析與研究成果,探討 推動防災整備法制化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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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第一章 緒論 為求本研究在實質規劃上的可行性,本研究採行之研究方法可分述如下: 一、文獻回顧與分析 透過既有研究與資料的彙整分析,並從中篩選可直接運用於本研究之論點 與研究成果,提供後續研究的基礎與檢討依據。 二、研擬社區防災力評估架構與因子 彙整既有研究成果及現況課題的回饋,研擬防災力評估因子並建立社區防 災力評估架構,作為評估社區社區防災力的工具。 三、現況調查與分析 藉由前述建構之評估架構與方法,擇定實作地區,以現地調查的方式進行 實情資料之蒐集,充分掌握實作地區的現況課題。 四、電腦圖示與社區資料庫建立 由於本研究著眼於現況資料及實質環境課題的掌握,故以地理資訊系統 (GIS)並結合電腦圖示的方式,有效處理與展示調查結果,達到社區防災資 料庫建立的目的。 五、專家學者座談 藉由各階段評估與分析成果,以實作與檢討為導向,邀請專家學者參與座 談,對各階段研究成果提出看法及建議,據以供作本案執行的著力與檢正。 六、運用 KJ 法整合各領域之意見 從眾多的資料中建立相互關聯性,進而理出課題架構,於操作過程中運用 重覆的激盪與整合,利於後續研究課題與方向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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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第一章 緒論 本研究整體工作流程可區分為四個階段,各階段工作內容分述如下:(參見 圖 1-1) 第一階段主要工作內容為透過國內外既有文獻的彙整與檢討,歸納既有研 究成果及國內現行相關法令對震災與洪災所制定災前整備項目,初擬社區 防災力評估架構,並透過專家學者座談會的召開,進行防災力評估架構及 相關法令檢討的適切性。 第二階段的主要工作內容為針對選定的實作地區進行社區防災能力實地評 量,提出社區在發展現況、防災整備及未來法制化推動可能面臨的課題, 作為後續防災整備規劃的基礎。 本階段工作係根據社區不同層面的課題與對策進行與現有相關法令的交叉 比對與檢討,研擬防災整備內容與法制化推動方向。 本階段主要工作內容為依據上述工作成果,針對社區防災整備與落實法制 化提出具體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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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第一章 緒論 結論與建議 社區防災力 評量架構擬定 防災力評量內 容及因子建立 實證地區選定 落實防災整備原則 及法制化推動方向 示範地區防災 整備規劃建議 相關法令檢討 交叉檢討及整合 應用模式彙整 整備課題檢討 法制面課題 現況面課題 研究方法建立 緣起、目的 研究範圍 及限制釐清 國內外相關文 獻回顧及分析 相關法令整備建議 評量成果綜合檢討 實證地區現況課題 回 饋 修 訂 實證地區 防災力評量 文 獻 回 顧 與 建 構 第 一 階 段 實 證 調 查 分 析 第 二 階 段 結 與 建 議 第 四 階 段 圖 1-1 整體工作流程圖 交 叉 檢 討 分 析 第 三 階 段 專家學者座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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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第一章 緒論 近年來,台灣接連發生九二一大地震、碧莉斯、象神、潭美、奇比、桃芝颱 風等災害,造成人民重大傷亡。從歷次的慘痛經驗檢討發現,問題主要癥結 來自於社區災害防救能力之不足;因此,政府必須重新思考如何結合災害防 救科技及公私部門力量,以增進社區與民間組織防災、減災能力。(社區防 救災總體營造實施計畫,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 有鑑於社區防災的推動與落實,逐漸受到重視與肯定,亦為推動防災整備事 業的重要工作方向與內涵。本案初步以都市中防災能力較為脆弱的社區作為 研究範疇,而以社區發展現況對應防災整備課題為出發,研提社區防災整備 事業推動應有的作為與推動法制化的可能,期許社區防救災體系及資源得以 整合,進而凝聚社區防救災意識,除激發社區居民建立「自救而後人救」的 觀念外,亦引導都市防災事業具體落實與執行。 建研所本年度 3 個社區防災示範計畫,分別依地震、火災、水災等不同災害 類型進行實作與研究,為配合所內對不同示範計畫的分工,本案將以水災為 研究對象,並結合及延續研究團隊對地震災害規劃所累積的經驗與成果,併 同納入研究內容。 由於國內都市防災規劃領域中對於社區防救災理念較為薄弱,亦未能充份反 應社區實質防災整備的需求,致使防救災事業推動與資源的分派,無法順暢 與滿足,在眾多且分散的法令與制度下,為免防災整備法制的研究主軸過於 分散,本研究僅在既有的法制體系下,就都市計畫、社區自治、建築與空間 使用、行政管理等層面,提出社區推動防災整備法制化的具體建議,並進一 步思考與建構制定專門法的可能與應有的作為。 為使社區的防災整備與應對能力能夠加以評量,本研究擬透過防災力評估架 構與評估表的建立,供作社區防災能力評估的工具。惟所擬定的評估因子經 由專家學者的收斂後,仍無法縮減到 AHP 法與矩陣分析能有效檢定的層級與 數量;另在考量本研究經費及人力無法負擔處理專家學者問卷龐大的工作量 下,對於評估因子間的相對權重與配分,則建議後續與其他災害類型研究成 果併同執行,以確保本案評估架構與因子的易操作性。是以,本案初步以社 區發展現況與防災整備推動情形,是否足以對應並符合評估表中不同的因子 條件,作為社區災後被害機率與防災整備達成率的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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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第一章 緒論 本研究完成後,預期達到成果如下: 一、完成都市防災能力不足地區實質環境、空間結構與防災整備之對應性及其 衍生課題的檢討。 二、建立都市防災力不足地區的評估模式與方式,並完成實作案例調查,作為 後續劃定都市防災力不足地區的參考。 三、完成都市防災能力不足地區的防災整備規劃建議與原則。 四、界定社區防災整備法制化推動發展概念與適用範圍。 五、建立本土化社區防災整備之規範與內容,並具體提供未來都市老舊社區防 災計畫法規(令)與政策研擬基礎。 六、提出後續研究及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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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檢討 國內近幾年因經濟高度成長,伴隨著都市擴張迅速,而國內災害頻傳,每每 造成生命財產的嚴重損失,直至九二一大地震發生後,造成二千四百餘人死 亡、失蹤,一萬一千多人受傷,直接財物損失逾新台幣三千六百億元,使現 行災害防救體系及緊急應變能力遭受空前未有的考驗,隨即於民國八十八年 十一月完成「災害防救法」之擬訂,並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由立法院審議 通過,成為國內的災害防救工作的指導原則與法制基礎。 本節茲就國內相關法令對應防災整備工作的規範加以彙整及檢討,未來並作 為實作地區防災整備現況課題相互檢正的基礎:(參見表 2-3) 「災害防救法」與「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性質屬上位指導層級之法令, 對於災害預防部分主要規定各級政府的權責、平時應實施工作內容及應準 備的防救災器材⋯等,相關條文規定如下: 一、第 22 條 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 (一)災害防救計畫之訂定、經費編列、執行與檢討。 (二)災害防救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 (三)災害防救科技研究成果之應用。 (四)治山、防洪及其他國土保全。 (五)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物及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補強、維護 及都市災害防救機能之改善。 (六)災害防救上必要之氣象、地質、水文及其他相關資料之觀測、蒐集、分 析及建置。 (七)以科學方法進行災害潛勢、危險度及境況模擬之調查分析,並適時公布 其結果。 (八)社區災害防救團體、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成立及其活動之促進、輔 導、協助及獎勵。 (九)災害保險之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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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檢討 (十)有關弱勢族群之災害防救援助必要事項。 (十一)災害防救資訊網路之建立、交流與國際合作。 (十二)其他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二、第 23 條 為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平時應實施下列 準備工作: (一)災害防救組織之整備。 (二)災害防救訓練演習。 (三)災害監測、預報、警報發布及其設施之強化。 (四)災情蒐集、通報及指揮所需通訊設施之建置、維護及強化。 (五)災害防救物資、器材之儲備及檢查。 (六)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整備及檢查。 (七)妨礙災害應變措施事項之改善。 (八)國際救災支援之配合事項。 (九)其他緊急應變準備事宜。 一、第 10 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五款所定災害防救物資、器材,其項目如下: (一)飲用水、糧食及其他民生必需品。 (二)人員、物資疏散運送工具。 (三)傳染病防治、廢棄物處理、環境消毒及衛生改善等設備。 (四)救災用準備水源及災害搶救裝備。 (五)各種維生管線材料及搶修用器材、設備。 (六)資訊、通信等器材、設備。 (七)其他必要之設施及設備。 二、第 11 條 各級政府應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充實災害應變中心固定運作 處所有關資訊、通信等災害、防救器材、設備,每月至少實施功能測試 一次,每半年至少舉辦演練一次,並得隨時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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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檢討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為行政院災防救委員會依災害防救法所擬定全國災害 防救工作之綱要性及指導計畫,明定我國災害防救施政之整體性計畫,並 揭示災害防救工作的相關事項、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 畫時應注意之要點。 計畫內容構成:第一編為總則,第二編至第四編為風災與水災、震災災害 及其他類型災害之防救,第五編為災害防救業務與地區災害防救兩項計畫 擬訂之重點,第六編則為計畫之實施等。以下就該計畫對各種災害的整備 原則進行說明: 一、風災與水災之整備 關於風災、水災及震災應整備項目如下表:(參見表 2-1) 表 2-1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防災整備內容彙整表 整備內容 整備項目 風災及水災 震災 應變機制 之建立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訂定緊急動員計畫。 風災與水災潛勢區應事先訂定警戒避難準則。 建置搜救組織。 與國軍應依有關規定訂定相互支援協定。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加強災害應變中 心 (小組)設施、設備之充實及耐 風災、水災之措 施。 直昇機救援場地安全之維護。 各級政府應與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保持聯繫。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訂定緊急動 員計畫。 各級政府應建置搜救組織以支援人命搜 救。 與國軍應依有關規定訂定相互支援協定 直昇機救援場地安全之維護。 各級政府應與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保 持聯繫。 災情蒐 集、通報 與分析應 用 災情蒐集、通報體制之建立。 通訊設施之確保。 災情分析應用。 搜救及緊 急醫療救 護 平時應整備各種災害搜救及緊急醫療救護所需 之裝備、器材及資源。 各級政府應整備災時的緊急醫療救護體。 各種災害搜救、滅火及緊急醫療救護所需 之裝備、器材及資源之整備。 各級政府應整備災時的緊急醫療救護體。 火災之搶救。 緊急運送 規劃運送設施(道路、港灣、機場等)、運送據點(車站、市場等)與有關替代方案。 協議規劃直昇機之備用場地。 交通管理機關應儘量確保交通號誌、資訊看板等道路設施於災害中之安全。 災害發生後進行道路障礙物移除及緊急修復所需人員、器材及設備之整備。 運輸業者訂定協議。 避難收容 事先指定適當地點作為災民避難場所、避難路線。 設置儲水槽、臨時廁所及傳達資訊與聯絡之電信通訊設施。 訂定有關避難場所使用管理須知。 各級政府應掌握搭建臨時收容所所需物資之供應量,並事先建立調度、供應體制。 各級政府應事先調查可供搭建臨時收容所之用地。 食物、飲 用水及生 活必需品 之調度、 供應 推估大規模風災或水災時,所需食物、飲用水與生活必需品之種類、數量,並訂定調度與供 應計畫。 整備食物、飲用水、藥品醫材、生活必需品及電信通訊設施之儲備與調度事宜。 設施、設 備之緊急 復原 推估所管設施、設備與維生管線之可能災損, 事先整備緊急復原及供應之措施。 確保水庫、抽水站、水門等設施之正常操作。 推估所管設施、設備與維生管線之可能災 損,事先整備緊急復原及供應之措施,並 與相關業者訂定支援協定。 提供受災 民眾災情 資訊 建置、強化資訊傳遞設施,提供完整之資訊予 受災民眾。 建置、強化資訊傳遞設施,提供完整之資訊予 受災民眾。 建置、強化資訊傳遞設施,提供完整之資 訊予受災民眾。 建置、強化資訊傳遞設施,提供完整之資 訊予受災民眾。 事先規劃因應民眾需求之防震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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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檢討 (續)表 2-1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防災整備內容彙整表 整備內容 整備項目 風災及水災 震災 二次災害 之防止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充實與維護必要 的裝備、器材及災害監測器具,以防止二次災 害之發生。 整備防止餘震造成二次災害之體制,並儲備 必要裝備、器材及災害監測器具。 石化 廠區 等危險物品設施或存放危險物品 場所之管理權人,應事先訂定計畫,並充實 各項整備措施。 國際支援 之受理 中央政府應訂定受理國際支援相關作業規範,並對國際支援組織預作調查建檔。 災害防救 相關機關 之演習、 訓練 模擬大規模風災、水災實施演習、訓練。 應視需要規劃跨縣市災害緊急應變對策之訓 練。 與國軍、社區災害防救團體、民間災害防救志 願組織、企業等密切聯繫,並實施演練。 模擬大規模風災、水災實施演習、訓練。 應視需要規劃跨縣市災害緊急應變對策之 訓練。 與國軍、社區災害防救團體、民間災害防救 志願組織、企業等密切聯繫,並實施演練。 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辦 理災 害防救演練 時,應模擬各種震災狀況,以強化應變處置 能力,並於演練後檢討評估,供作災害防救 之參考。 災後復原 重建 整備各種資料的整理與保全(地籍、建築物、 權利關係、設施、地下埋設物、不動產登記等 資料與測量圖面、資訊圖面等資料之保存及其 支援系統),以順利推動復原重建。 公共設施管理機關應事先整備所管重要設施 之建築圖、基地、地盤等有關資料,並複製另 存,以利災後復原。 整備各種資料的整理與保全(地籍、建築 物、權利關係、設施、地下埋設物、不動產 登記等資料與測量圖面、資訊圖面等資料之 保存及其支援系統),以順利推動復原重 建。 公共設施管理機關應事先整備所管重要設 施之建築圖、基地、地盤等有關資 料,並複 製另存,以利災後復原。 財政部為促進受災者自行重建其生活,應規 劃地震保險制度並設法提高其普及率。 資料來源:本研究 「消防法」及「消防法施行細則」為預防火災、搶救災害、緊急救護及維 護公共安全而制定,其內容多以火災防止而訂定,對於火災之整備如應設 置消防設備之場所、公共建物的消防及相關機關之權責⋯等,有較完整的 規範,相關條文彙整如下: 一、消防法 (一)第 6、10 條 明訂應設置消防設備之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圖說應由直轄市、縣市消防 機關於主管機關建築許可開工前審查完成。 (二)第 13 條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 其制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 理上必要之業務。 二、消防法施行細則 (一)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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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檢討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公共事業每二年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 畫、相關災害預防、災害緊急應變對策及災後復原重建事項等進行勘 查、評估,檢討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必要時,得隨時辦理之。 (二)第 9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每二年應依相關災害防救計 畫與地區災害發生狀況及災害潛勢特性等進行勘查、評估,檢討地區災 害防救計畫;必要時,得隨時辦理之。 都市計畫法係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市、鎮、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 展而制定,其部分條文對於都市防災空間系統規劃有相關規定,包括公共 設施之劃定、變更、窳陋地區之更新⋯等,茲整理說明如下: 一、第 27 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 (三)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二、第 42 條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列公共設施用地: (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 及港埠用地。 (二)學校、社教機關、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三)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四)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三、第 63 條 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對於窳陋或髒亂地 區認為有必要時,得視細部計畫劃定地區範圍,訂定更新計畫實施之。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討實施 辦法與 都市計畫法同屬防災空間規劃層面之法 令,對於防災相關內容主要規範都市計畫通盤檢時應加以檢討的防災規劃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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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檢討 一、第 6 條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針對舊有建築物密集、畸零破舊,有礙觀瞻、 影響公共安全,必須拆除重建,就地整建或特別加以維護之地區,進行 全面調查分析,劃定都市更新地區範圍,研訂更新基本方針,納入計畫 書規定。 二、第 7 條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 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進行規劃及檢討。 本要點之訂定乃為配合區域計畫通盤檢討之都市發展政策,以及有效規範 申請辦理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之核定程序及書圖文件,其第 8 點規定土地 使用分區計畫應加強都市防災、都市防災設施及設備、開放空間、消防救 災路線等事項。 第 8 點 土地使用計畫之分區及用地劃設應加強全區之都市設計、都市防災(防 洪、防震、防火)、植栽綠化等計畫,設置必要之公共停車空間,劃設足 夠之都市防災設施及設備、開放空間、消防救災路線等用地。 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 進公共利益,條例中對於應實施都市更新之地區有部份之規定,其中對於 老舊、窳陋⋯等有公共安全之虞者,應透過都市更新之手法加以改善。 一、第 6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為更新 地區︰ (一)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二)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 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 (三)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 (四)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 (五)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亟須辦理保存維護。 (六)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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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檢討 二、第 7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況,迅 行劃定更新地區,並視實際需要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 (一)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三)為配合中央或地方之重大建設。 建築法主要針對於個別建物之防災事項加以規範,相關條文如下。 一、第 47 條 易受海潮、海嘯侵襲,洪水泛濫及土地崩塌之地區,如無確保安全之防 護設施者,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應商同有關機關劃定 範圍予以發布,並豎立標誌,禁止在該地區範圍內建築。 二、第 77-1 條 為維護公共安全,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 眾使用之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應 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其申請改善程序、項目、內 容及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三、第 81、82 條 主管機關對傾頹或朽壞而有公共安全之虞以及因地震、風災、水災、火 災致使建築物發生危險者,得逕予強制拆除。 建築技術規則相同於建築法,主要針對個別建物予以管制,共包含(1) 總則編(2)設計施工編(3)建築構造編(4)建築設備編等四編,各編於建 築物應有之防災相關規定條文如下: 一、設計施工編 (一)第 4 條 建築基地之地面高度,應在當地洪水位以上,但具有適當防洪及排水設 備,或其建築物有一層以上高於洪水位,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為無礙 安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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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檢討 (二)第 68 條 高度在三公尺以上或裝置在屋頂上之廣告牌 (塔) ,裝飾物 (塔) 及類 似之工作物,其主要部分應使用不燃材料。 (三)第 69~76 條 主要規定應設置防火災構造的建築物類型、防災時效、防火設備種類⋯ 等。 (四)第 113~116 條 規定各類建物應有的消防設施與設備。 二、建築構造編 (一)第 42 條 主要內容包括建物應有之耐震設計、地震及結構系統等,應依本條文規 定設計。 (二)第 48~1 條 建築基地應評估發生地震時,土壤產生液化之可能性,對中度地震會發 生土壤液化之基地,應進行土質改良等措施,使土壤液化不致產生。對 設計地震下會發生土壤液化之基地,應設置適當基礎,並以折減後之土 壤參數檢核建築物液化後之安全性。 三、建築設備編 (一)第 4~10 條 第 4~10 條主要內容為規定建築應有之照明燈及緊急供電設備,包括緊 急照明燈之構造、設置位置、電源、配線等⋯。 (二)第 42~50 條 主要針對建築物之消防設備予以規定,包括消防栓之立管管系、立管裝 置、數量、設置位置等⋯。 (三)第 51~63 條 依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一四第二款規定之自動撒水設備,其裝置方法 及必需之配件,應依第 51~63 條之規定,包括撒水設備材料、形式、設 置位置、數量等。 (四)第 64~77 條 依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一五條規定之火警自動警報器,其裝置方法及必 需之配件,應依第 64~77 條規定,如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種類、形式、 位置、有效探測範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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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檢討 本辦法主要依建築法第 77-1 條制定,主要針對都市中老舊建物之消防 設備予以規範,規範內容以火災為主,相關條文如下: 一、第 3 條 舊有建築物為維持原有使用,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檢查, 認定其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需改善者,應以書 面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限期令其依本辦法規定改善,逾期未 改善或改善仍不符本辦法規定者,應令其停止使用或改變為其他依法容 許之用途⋯。 二、第 4~17 條 明訂舊有建物應改善消防設備的內容。 為維護居住安全及防止火災發生後人員逃生的困難,對於都市中之違章 建築應採取適當之規範與管制措施,以建構安全之都市,目前國內有關 違章建築的處理辦法如下所述: 一、第 3 條 違章建築之拆除,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執行之。⋯ 二、第 11 條 舊違章建築,其妨礙都市計畫、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公共衛生、防空 疏散、軍事設施及對市容觀瞻有重大影響者,得由直轄市、縣 (市) 政 府實地勘查、劃分左列地區分別處理: (一)必須限期拆遷地區。 (二)配合實施都市計畫拆遷地區。 (二)其他必須整理地區。 本要點乃為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通報及取締而訂定,於防災整備 相關條文為第 5 點: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必要時並強制拆除或停止供 水、供電: (一)緊急進口封閉或阻塞。 (二)避難層出入口及避難層以外出入口封閉或阻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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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檢討 (三)直通樓梯、安全梯(門)或特別安全梯(門)、室內走廊封閉或擅自改 造者。 (四)屋頂避難平臺封閉或阻塞。 (五)隔間牆面及天花板裝修材料不符。 為落實社區防災,提昇居民自我防災意識,應由公寓大廈之管理作起, 而依公寓大管條例第 16 條之相關規定如下: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 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 營業 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 入⋯⋯。 防救災通道的淨空與否為影響救援工作的重要因素,如瀘洲大囍市火災 係因道路遭佔用影響救援行動,而造成更嚴重之人員之傷亡及物資的損 失。有鑑於此,對於都市中劃定為防救災通道之道路,主管機關更應隨 時維持道路的通暢性,避免如路邊停車、攤販違規擺設、路霸等不當佔 用。茲就國內目前對於道路使用管制相關之法令彙整說明如后: 一、市區道路條例 (一)第 6 條 市區道路之修築,其系統及寬度,應依照都市計畫之規定辦理,未有都 市計畫者,應依據第三十二條所訂定之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參酌當 地實際需要及可能發展,擬訂道路系統圖,並註明寬度,連同修築計畫, 經報上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布施行。 (二)第 16 條 道路用地範圍內,除道路及其附屬工程,暨第八條規定必須附設於道路 範圍內之各項設施外,禁止其他任何建築;其有擅自建築者,勒令拆除 之,並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三)第 28 條 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限制道路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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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檢討 (四)第 29 條 沿市區道路附近居民,有協助維護道路及保持道路清潔之義務。 二、台灣省攤販管理規則 (一)第 3 條 ⋯攤販之規劃、登記、發證及管理事項由建設單位辦理;違規攤販之取 締,由警察單位辦理。 (二)第 10 條 都市重要地區 (段) 、觀光地區、市場周圍,重要交通道路等處所及飲 食攤販,不得發給流動攤販許可證。 (三)第 12 條 攤販應遵守下列規定: 1.應在指定區(段)及時間內營業。 2.營業設備及販賣之物品應排列整齊,並保持環境清潔。 3.活動攤架不得固著於地面,每天休業時應將攤架遷離現址。 4.飲食設備及攤販之食品應符合有關衛生法令規定之標準並經常保持整 潔。 5.應自備有蓋不漏水容器存放廢棄物,並隨時保持乾淨。 6.不得存放危險性油料、爆裂物或易燃物品。 7.許可證應於營業時間懸掛於明顯易見之處。 8.固定攤販攤位內不得作住家之用。 9.不得有妨害衛生、交通、公共秩序、製造噪音及違規之行為。 三、停車場法 (一)第 12 條 地方主管機關為因應停車之需要,得視道路交通狀況,設置路邊停車 場,並得向使用者收取停車費。 依前項設置之路邊停車場,應隨路外停車場之增設或道路交通之密集狀 況予以檢討廢止或在交通尖峰時段限制停車,以維道路原有之功能。 (二)第 18 條 路外公共停車場附近地區之道路,主管機關應視需要劃定禁止停車區, 如鄰接禁止停車區路段有劃設路邊停車場之必要時,應以計時收費為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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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檢討 (三)第 32 條 汽車駕駛人於公共停車場,應依規劃之位置停放車輛,如有任意停放致 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停車場經營業得逕 行將該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 九二一大地震發生後,住宅社區的重建應考慮防災事項,如防救災道 路、避難空間留設⋯等,相關規定如下: 一、第 2 點第 3 項:通路 (一)基地內主要適路之寬度應至少為六公尺,以供緊急救難車輛直接通達 各住宅單位。 (二)各鄰里單元出入道路審以環狀道路設計為原則,並可連接至各住宅單 元,避免死巷或囊底路型式,其與主要道路連接處,應設置有減緩車 速之裝置。 二、第 2 點第 10 項:安全管理及防災 (一)為確保安全防災功能,戶外空間應規劃能緊急到達之動線。 (二)除主要構造物需檢討達到耐震標準外,其他附屬建物或提供社區活動 之設施物,應配合檢討其耐震性。⋯ 為有效整合及運用民間防救災組織與資源,對於民間災害防救組織的組 成、訓練、管理⋯等相關規定如下: 一、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認證辦法 (一)第 3 條 有關組織成員救災相關專業訓練合格證明,其訓練得由相關災害防救業 務主管機關依規定辦理或委託其他具相關救災專業之機關、機構、團體 或學校辦理之。 (二)第 5 條 民間志願組織經認證通過,由本部發給合格證明書。 前項合格證明書之有效期限為二年;期限屆滿得重新申請認證。 二、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執行災害防救應變及召集實施辦法 (一)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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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檢討 為緊急災害救援資源所需⋯ (鎮、市)災害防救會報得透過縣災害防救 會報或協調縣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提供災害防救、應變及召集 措施等相關資料,並於相關災害防救計畫及全民防衛動員準備計畫中明 列之。 (二)第 3 條 各級災害防救會報之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對策及災害緊急應變措施等, 得協調相關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會報配合實施或提供建議。 三、後備軍人組織民防團隊社區災害防救團體及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 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 (一)第 2-4 條 明訂後備軍人組織及社區災害防救團體的組織與體系。 (二)第 6 條 後備軍人組織及社區災害防救團體協助救災事項如下: 1.警報之傳遞、應變戒備、災民疏散、搶救與避難之勸告及災情蒐集與損 失查報等。 2.防汛及其他應變措施。 3.受災民眾臨時收容、社會救助及弱勢族群特殊保護措施。 4.受災兒童、學生之應急照顧事項。 5.交通管制、秩序維持。 6.搜救、緊急醫療救護及運送。 7.罹難者屍體之處理。 8.民生物資及飲用水之運送。 9.漂流物、沉沒品及其他救出物品之處理。 10 其他由應變中心指揮官臨時分派事項。 為降低災害發生所造成的損失並提高民眾防災意識,亦可透過保險配套 制度制定的手法達成。 一、自護單位火災保險減費辦法 (一)第 3 條 自護單位火災保險的減費標準如下: 1.自護單位獲頒榮譽標誌有效期間一年者,給予 4%減費優待。 2.自護單位獲頒榮譽標誌有效期間二年者,每年給予 6%減費優待。 3.自護單位獲頒榮譽標誌有效期間三年者,每年給予 8%減費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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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檢討 前項減費比率僅適用於自護單位之作業區域內。 (二)第 4-7 條 明訂自護單位申請保費減免的程序及其他適用事項。 二、火災保險附加洪水險承保辦法。 (一)第 1 點 承保對象:須保有火災保險附加颱風險之標的物。 (二)第 2 點 承保辦法:在火災保險單上加貼「洪水險批單」承保之。 (三)第 4 點 保險期限:以一年為原則;但其終止日期應與火災保險附加颱風險相同。 (四)第 5 點 1.保險標的物包括一樓及地下室或包括置存於 一樓及地下室者,其基本 費率 (最低費率) 如下表: 表 2-2 火災保險費率彙整表 建築等級 A B C 費率 (每千元計算) 0.8 1.6 3 建築等級說明: A級:火險費率規章特一等、特二等。 B級:火險費率規章頭等、二等之建築及露天機器設備及露天貯糟均屬B級。 C級:除前述A、B級以外,及火險費率規章三等建築,及規章內未訂有等級者 2.保險標的物不包括一樓及地下室或不包括置存於一樓及地下室者,其基 本費率依上表費率百分之五十計算。 3.保險期間不滿一年者,按下列規定計算: (1)保險期間於每年五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者按附加險全年保費百分之 百計算。 (2)保險期間於每年十一月一日至翌年四月三十日者按下列規定計算: 未滿三個月者 附加費率之百分之五 ( 5 %) 三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者 附加費率之百分之十 ( 10 %) 四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者 附加費率之百分之十五 ( 15 %) 五個月以上者 附加費率之百分之二十 ( 20 %) (3)保險期間跨越前二款者,其洪水險費率最高以附加費率之百分之百為 限。 4.一樓或地下建築防水設備減費:一樓或地下建築專設防水牆、排水等 設備,經公會審查合格者該一樓或地下建築部份,減收附加費率 10%。 5.自負額:本附加險自負額每一事故為賠償金額之 10 %,但不得低於基 本自負額新台幣三萬元正;基本自負額亦得提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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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檢討 表 2-3 相關法令彙整表 法令 名稱 相關條文 相關內容 主題 第 22 條 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明訂各級政府依權責不同所應實施的事項。 災 害 防 救 法 第 23 條 為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明訂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平時應實施的準備工作 。 主管機關 之業務權 責、組織 第 10 條 明列害防救物資、器材的項目與設備。 防救物資、設施整 備 災 害 防 救 法 施 細 則 第 11 條 各級政府應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充實災害應變中心固定運作處所有關資訊、通信等災害、防救器材、設備,每月至少實施 功能測試一次,每半 年至少舉辦演練一次,並得隨時為之。 設施測 試、防災演 練 第 6、10 條 明訂應設置消防設備之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圖說應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於主管建築機許可開工前審查完成。 消 防 法 第 13 條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 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防災管理 第 8 條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公共事業每二年應依災害防救基本 計畫、相關災害預防、災害緊急應變對策及災後復原重建事項等進 行勘查、評估,檢討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必要時,得隨時辦理之。 權責單位 業務 消 防 法 施 細 則 第 9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每二年應依相關災害防 救計畫與地區災害發生狀況及災害潛勢特性等進行勘查、評估,檢 討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必要時,得隨時辦理之。 危險地區 劃定 第 27 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左 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一)因戰爭 、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 壞 時。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 (三)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範圍劃定 第 42 條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列公共設施用地: 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 所、河道及港埠用地。 二、學校、社教機關、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三、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四、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避難空間 留設 市 計 畫 法 第 63 條 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對於窳陋或髒亂地區認為有必要,得視細部計畫劃定地區範圍,訂定更新計畫實 施之。 更新範圍 劃定原則 第 6 條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針對舊有建築物密集、畸零破舊,有礙觀 瞻、影響公共安全,必須拆除重建,就地整建或特別加以維護之地 區,進行全面調查分析,劃定 都市更新地區範圍,研訂更新基本方 針,納入計畫書規定。 優先劃入 更新範圍 市 計 畫 定 期 通 盤 檢 討 實 施 辦 法 第 7 條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進行規劃及檢討。 防災空間系統規劃 新 訂 或 擴 大 市 計 畫 執 要 點 第 8 點 土地使用計畫之分區及用地劃設應加強全區之都市設計、都市防災 (防洪、防震、防火)、植栽綠化等計畫,設置必要之公共停車空間, 劃設足夠之都市防災設施及設備、開放空間、消防救災路線等用地。 防災用地 留設 第 6 條 對於建築物窳 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 虞或建築物因 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 列不良或道路 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者,縣市主管機關得優先 劃定為更新地區,並以重建、整建及維護方式處理。 市 新 條 第 7 條 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損壞或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形,迅行劃定為更新地區。 更新地區 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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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檢討 (續)表 2- 3 相關法令彙整表 法令 名稱 相關條文 相關內容 主題 第 47 條 易受海潮、海嘯侵襲,洪水泛濫及土地崩塌之 地區,如無確保安全 之防護設施者,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應商同有關 機關劃定範圍予以發布,並豎立標誌,禁止在該地區範圍內建築。 危險地區 劃定 第 77-1 條 為維護公共安全,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 供公眾使用之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 規定者,應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其申請改善 程序、項目、內容及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建築物防 火安全 建 築 法 第 81、82 條 主管機關對傾頹或朽 壞而有公共安全之虞 以及因地震、風災、水 災、火災致使建築物發生危險者,得逕予強制拆除。 危險建物 更新 第 4 條 建築基地之地面高度,應在當地洪水位以上,但具有適當防洪及排 水設備,或其建築物有一層以上高於洪水位,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 認為無礙安全者,不在此限。 洪水防災 整備 第 68 條 高度在三公尺以上或裝置在屋頂上之廣告牌 (塔) ,裝飾物 (塔) 及類似之工作物,其主要部分應使用不燃材料。 第 6 9~76 條 訂定應採用防火構造的建物類型及防火時效。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113~116 條 規定各類建物應有的消防設施。 建築物防 火整備 第 42 條 主要內容包括建物應有之耐震設計、地震及結構系等,應依本條文 規定設計。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 建 築 構 造 編) 第 48~1 條 建築基地應評估發生地震時,土壤產生液化之可能性,對中度地震 會發生土壤液化之基地,應進行土質改良等措施,使土壤液化 不致 產生。對設計地震下會發生土壤液化之基地,應設置適當基礎,並 以折減後之土壤參數檢核建築物液化後之安全性。 建物耐震 整備 第 4~10 條 第 4~10 條主要內容為規定建築應有之照明燈及緊急供電設備,包 括緊急照明燈之構造、設置位置、電源、配線等⋯。 第 4 2~50 條主要針對建築物之消防設備予以規定,包括消防栓之立管管系、立 管裝置、數量、設置位置等⋯。 第 5 1~63 條及必需之配件,應依第 51~63 條之規定,包括撤水設備材料、形式、 設置位置、數量等。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 建 築 設 備 編) 第 6 4~77 條 依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5 條規定之火警自動警報器,其裝置方法及 必需之配件,應依第 64~77 條規定,如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種類、 形式、位置、有效探測範圍⋯等等。 設施、設備 規範 第 3 條 舊有建築物為維持原有使用,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檢 查,認其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需改善者, 應以書面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限期令其依本辦法規定改 善,逾期未改善或改善仍不符本辦法規定者,應令其停止使用或改 變為其他依法容許之用途⋯ 建築防火 物整備 舊 有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及 消 防 設 備 改 善 辦 法 第 4~17 條 明訂舊有建物應改善消防設備的內容。 消防設施 整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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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檢討 (續)表 2-3 相關法令彙整表 法令 名稱 相關條文 相關內容 主題 第 3 條 違章建築之拆除,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執行之。⋯ 違 章 建 築 處 辦 法 第 11 條 舊違章建築,其妨礙都市計畫、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公共衛生、 防空疏散、軍事設施及對市容觀瞻有重大影響者,得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實地勘查、劃分左列地區分別處 理: 一、必須限期拆遷地區。 二、配合實施都市計畫拆遷地區。 三、其他必須整 理地區。 危險建物 重建 加 強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及 取 締 執 要 點 第 5 點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並強制拆除或停止供水、供電: 1.緊急進口封閉或阻塞。 2.避難層出入口及避難層以外出入口封閉或阻塞。 3.直通樓梯、安全梯(門)或特別安全梯(門)、室內走廊封閉或 擅自改造者。 4.屋頂避難平臺封閉或阻塞。 5.隔間牆面及天花板裝修材料不符。 建築物公 共安全檢 查 公 寓 大 廈 管 條 第 16 條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 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 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 車位侵佔 巷道妨礙出入⋯⋯ 公寓大廈 安全管理 第 6 條 市區道路之修築,其系統及寬 度,應依照都市計畫之規定辦 理,未 有都市計畫者,應依據第三十二條所訂定之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 準,參酌當地實際需要及可能發展,擬訂道路系統圖,並註明寬度, 連同修築計畫,經報上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布施行。 前項道路系統圖經核定公布施行後,建築主管機關應即規定建築物 之境界線。 第 16 條 道路用地範圍內,除道路及其附屬工程,暨第八條規定必須附設於 道路範圍內之各項設施外,禁止其他任何建築;其有擅自建築者, 勒令拆除之,並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第 28 條 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限制道路之使用。 市 區 道 條 第 29 條 沿市區道路附近居民,有協助維護道路及保持道路清潔之義務。 道路使用 管理 第 3 條 ⋯攤販之規劃、登記、發證及管理事項由建設單位辦理;違規攤販 之取締,由警察單位辦 理。 第 10 條 都市重要地區 (段) 、觀光地區、市場周圍,重要交通道路等處所及飲食攤販,不得發給流動攤販許可證。 台 灣 攤 販 管 規 則 第 12 條 攤販應遵守下列規定: ⋯⋯ 九、不得有妨害衛生、交通、公共秩序、製造噪音及違規之行為。 攤販設置 管理 第 12 條 地方主管機關為因應停 車之需要,得視道路交通狀況,設置路邊停 車場,並得向使用者收取停車費。 依前項設置之路邊停車場,應隨路外停車場之增設或道路交通之密 集狀況予以檢討廢止或在交通尖峰時段限制停車,以維道路原有之 功能。 第 18 條 路外公共停車場附近地區之道路,主管機關應視需要劃定禁止停車區,如鄰接禁止停車區路段有劃設路邊停車場之必要時,應以計時 收費為限。 停 場 法 第 32 條 汽車駕駛人於公共停車場,應依規劃之位置停放車輛,如有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停車場經 營業得逕行將該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 車輛停放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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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檢討 (續)表 2- 3 相關法令彙整表 法令 名稱 相關條文 相關內容 主題 九 二 一 震 災 重 建 新 社 區 開 發 住 設 計 準 則 第 2 點 ⋯ (三) 通路 1 基地內主要適路之寬度應至少為六公尺,以供緊急救難車輛 直接通達各住宅單位。 2 各 鄰里單元出入道路審以環狀道路設計為原則,並可連接至 各住宅單元,避免死巷或囊底路型式,其與主要道路連接處, 應設置有減緩車速之裝置。 ⋯ (一○) 安全管理及防災 1 為確保安全防災功能,戶外空間應規劃能緊急到達之動線。 2 除主要構造物需檢討達到耐震標準外,其他附屬建物或提供 社區活動之設施物,應配合檢討其耐震性。 ⋯ 社區防災 道路及建 物耐震管 理 第 3 條 有關組織成員救災相關專業訓練合格證明,其訓練得由相關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依規定辦理或委託其他具相關救災專業之機關、機 構、團體或學校辦理之。 協 助 執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民 間 志 願 組 織 認 證 辦 法 第 5 條 民間志願組織經認證通過,由本部發給合格證明書。前項合格證明書之有效期限為二年;期限屆滿得重新申請認證。 災害防救 工作民間 組織 第 2 條 為緊急災害救援資源所需⋯ (鎮、市)災害防救會報得透過縣災害 防救會報或協調縣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提供災害防救、應 變及召集措施等相關資料,並於相關災害防救計畫及全民防衛動員 準備計畫中明列之。 結 合 全 民 防 衛 動 員 準 備 體 系 執 災 害 防 救 應 變 及 召 集 實 施 辦 法 第 3 條 各級災害防救會報之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對策及災害緊急應變措施 等,得協調相關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會報配合實施或提供建議。 全民防衛 動員執 行、召集 第 2-4 條 明訂後備軍人組織及社區災害防救團體的組織與體系。 民間災害防救團體 組成 後 備 軍 人 組 織 民 防 團 隊 社 區 災 害 防 救 團 體 及 民 間 災 害 防 救 志 願 組 織 編 組 訓 協 助 救 災 事 項 實 施 辦 法 第 6 條 協助救災事項如下: 一、警報之傳遞、應變戒備、災民疏散、搶救與避難之勸告及災情 蒐集與損失查報等。 二、防汛及其他應變措施。 三、受災民眾臨時收容、社會救助及弱勢族群特殊保護措施。 四、受災兒童、學生之應急照顧事項。 五、交通管制、秩序維持。 六、搜救、緊急醫療救護及運送。 七、罹難者屍體之處理。 八、民生物資及飲用水之運送。 九、漂流物、沉沒品及其他救出物品之處理。 一○、其他由應變中心指揮官臨時分派事項。 民間災害 防救團體 任務 第 1-4 點 明訂承保對象、承保辦法、承保範圍及保險期限。 火 災 保 險 附 加 洪 水 險 承 保 辦 法 第 5 點 明訂保險費率及費率扣減相關規定。 洪災保 險、對應減 費標準 第 3 條 明訂自護單位火災保險的減費標準。 自 護 單 位 火 災 保 險 減 費 辦 法 第 4-7 條 明訂自護單位申請保費減免的程序及其他適用事項。 火災保險 榮譽標誌 減費標準 資料來源: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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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檢討 本節係彙整國內社區防災整備的相關計畫及研究成果,藉以瞭解國內目前社區 防災的推動情形,並期望透過既有研究成果的延續、強化及檢討,作為本研究 立論的基礎與檢討的依據。茲就社區防救災總體營造實施計畫、萬華區地區防 救災計畫及都市防災空間系統規劃、都市洪災防治、防災法制化、社區防災及 都市更新地區劃定等不同領域研究內容及成果,以整理列表方式說明如后:(參 見表 2-4) 表 2-4 相關計畫及研究彙整表 分 類 計畫名稱 主要內容 相關成果 研究人員輔助單位 -萬 華 地 區 防 救 災 計 畫 本計畫係萬華區公所依災害防救 法、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臺北市地 區災害防救計畫擬定,目的在於健 全區級災害防救體系,提昇區內所 轄市民從減災、整備、應變及復建 等災害防救各階段之執行能力,減 少災害發生時民眾生命及財產之 損失。 1.災害防救人員之整備 (1)本所緊急應變小組由主任秘書擔任 召集人,並配合應變中心從事各項災 害應變措施。 (2)於每年防汛期前,完成各類防救資 源、人員名冊整備造冊列管,並適時 更新人員異動情形。 (3)強化社區與企業災害防救能力 2.社區與企業災害防救能力之整合 (1)本區巡守隊計 4 1 個(含有給及無給 職),平日協助警察分局執行各里、 社區治 安巡守 工作, 於災害 來臨 時,可立即依其專長執行不同之災 害防救工作。 (2)輔導社區災害防救組織於平常的各 種活動或訓練時,充分利用社區廣 場、消防水利設施、避難路徑場所 或緊急安置所等環境條件,以 充分 瞭解及熟悉社區現有救災物資 器材 及設備。 (3)協助消防單位,加強社區災害防救 組織災害初期的滅火訓練、緊急救 護訓練及避難訓練等。 (4)演習訓練:辦理年度 演習。 (5)相互援助協議之訂定。 (6)避難救災路徑規劃及設定 a .緊急道路(20m 以上) :忠孝西路、 中華路、環河南路、水源路、和平 西路、西園路二段、西藏路、莒光 路、萬大路、萬板快速道路。 b .救援 輸送道路(15m 以 上):寶 興 街、青年路、國興路、西寧南路、 漢口街、成都路、康定路、長沙街、 桂林路。 c .避難輔助道路。(10m 上) 台北市萬 華區公所 (9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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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檢討 (續)表 2-4 相關計畫及研究彙整表 分 類 計畫名稱 主要內容 相關成果 研究人員輔助單位 -社 區 防 救 災 總 體 營 造 實 施 計 畫 本計畫目的在結合防救災資源,運 用社區工作專業方法,整合社區 內、外資源,並建立社區防救輸送 網路,並選定十個災害危險社區落 實實施,並視實施績效推展至全國 各縣市。 1.社區防救災實施原則 (1)防災需求自主化:鼓勵社區根據社區 災害特性主動提出防災計畫。 (2)防災規劃整體化:瞭解社區可運用的 資源,作全盤整合推動。 (3)防災資訊公開化:公布災害模擬統計 分析結果,期使能及早預防。 (4)防災參與普及化:提昇居民防災意 識,誘導社區能自動自發參與防救災 工作。 (5)防災工作團隊化:結合防救災團體、 公益組織⋯等,共同 參與防救災工 作。 (6)防災管理制度化:強化防救災工作人 員的教育訓練。 2.社區防救災實施項目 (1)基本項目:先針對緊急避難及土石流 整治為首要重點工作。 (3)發展項目:接續辦理文化、觀光、產 業及生態等相關之社區總體營造項 目。 3.實施方式 以社區為單位,由鄉鎮公所結合民間 團體、消防救難團隊⋯等規劃辦理, 並成立社區防災、減災工作小組,並 研提防災、減災執行計畫,送相關單 位審查後予以經費補助,而實施期間 執行單位需定期提出檢討報告,公部 門相關單位應主動輔導,最後並擴大 至其他社區。 行政院災 害防救委 員會(91) 市 防 災 空 間 系 統 規 劃 市 防 災 規 劃 手 冊 研 修 1.整 合 91 年度防災示範規劃過程 中所呈現的課題,並邀請專家學 者,以密集式的討論與座談,提 出相關對策的檢討與檢正。 2.參酌 91 年度防災示範規劃課題 整合結果,強化與補足手冊內 容。 3.整合並檢討建研所近年來有關 防災規劃技術研究成果,納入手 冊整規劃程序整合應用之適宜 性檢討。 4.辦理中日意見交流與討論,藉由 中日防災研究資訊交換、會議聯 絡等相關作業,延續共同合作研 究計劃之窗口。 5.研擬規劃手冊後續更新內容與 方向。 1.有效整合 91 年度防災示範規劃(台中 市、斗六市、大里市、嘉義市及南投 市)過程中所呈現的課題,並研擬相關 對策。 2.依據上述整合成果與對策,完成規劃 手冊有關防災規劃操作程序、作業項 目及作業方法必要之研修與檢正。 3.確立非都市地區防災應變空 間系統規 劃技法。 4.研提防災空間規劃資料庫建置建議。 5.完成相關評估系統應用支援防災規劃 方式檢討,作為規劃手冊中制定防災 規劃方式先進與嶄新的風險評估與決 策評估支援工具適宜性分析。 6.完成中日專家意見交流與討論會議。 7.建立本土化防災空間系統規劃之規範 與基準,建立國人安心安全的都市環 境。 李威儀、 丁育群, 內政部建 築研究所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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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檢討 (續)表 2-4 相關計畫及研究彙整表 分 類 計畫名稱 主要內容 相關成果 研究人員輔助單位 舊 市 實 質 空 間 防 救 災 避 難 系 統 之 研 究 ︱ 以 苗 市 舊 市 計 畫 範 圍 為 1.探討老舊都市防救災避難規劃。 2. 透過人 口分佈、行政 區域之 劃 分、主要自然災害之探討及各街 廓土地使用 狀況調查,以作為避 難路線之參考。 3. 針對現有實質開放空間、大型空 地、公共設施數量與位置進行探 討,以提供防救災避難空間劃設 上之參考依據。 1.研提老舊都市防救災避難規 劃準則及 設施檢討。 2.以苗栗市為例,建立鄉鎮層級都前在 更新或擴大時,防災規劃上的參考依 據。 3. 針對 苗栗 市提出 災害危 險度 評估模 式,其中地區層級評估內容包括: (1)延燒危險度 a .評估項目:地區內易燃程度。 b .評估內容:消防活動困難度。 (2)避難危險度 a. 評估項目:第 一次避 難活動 之困難 性、地盤狀況。 b .評估內容:道路封閉或然率、第一次 避難困難區域率。 楊國安 中華大學 (92) 台 市 市 中 心 防 救 災 據 點 徑 之 檢 討 與 空 間 規 劃 依循既有研究成果,對於現階段台 北市中心區實質 防災空間系統 提 出檢討與修正建議,內容針對防災 道路系統、防災避難圈、防救災據 點之通達性、安全性做有效性的調 查與評估,進而提出改善建議,並 逐步建構全市 地理資 訊系統 之防 災規劃資料庫。 1.檢討台北市既有防災空間系 統的防災 對應力。 2.防救據點評估內容包括有效性及安全 性。 (1)有效性:周邊使用狀況、建物開口部 大小、出入口位置。 (2)安全性:自然環境災害、建物災害、 構造。 3.修正研究區內緊急避難動線系統與緊 急避難系統。 4.建立台北市防災空間資料庫。 李威儀, 台北市政 府都市發 展局(90) 站 周 邊 地 區 市 防 災 計 畫 之 研 究( 以 南 港 站 周 邊 地 區 為 ) 以高鐵、捷運及火車站結合的南港 車站周邊地區為範例 ,由(一)地 區計畫之都市防災計畫、(二)防災 基盤規劃與整備計畫兩部分進 行 都市防災檢討。 1.地區防災力評估項目包括火 災、建物 破壞危險及避難救災危險。 2.主要調查內容包括消防水利設施、防 救災道路與據點、危險建築、建物樓 層、抗震程度、結構避難居住機能。 3.草屯鎮災情調查及重建計畫程序,作 為災區重建之參考。 黃定國, 內政部建 築研究所 (8 9) 市 防 災 空 間 系 統 規 劃 市 地 區 避 難 救 災 徑 有 效 性 評 估 之 研 究 1. 界定影 響都市地區避難與 救災 路徑有效性的因素。 2. 透 過 一 個 實 作 地 區 的實 際 資 料,檢討評估方法的資料需求與 可行性。 3. 討論各評估模式與國科會「防災 國家型計劃」配合的課題。 4. 討論評估 模式對都市 計劃通 盤 檢討 在都市防災機能調 整之應 用的可能方式。 1.都市地區避難與救災路徑的有效性評 估包括落下物、人行道、道路佔用及 延燒危險。 2.防救災道路規劃應有調查項 目包括招 牌、冷氣、高架設施、路邊停車、佔 用物、木造建物混合率、戶外堆積可 燃物、防火巷佔用、危險行業。 陳建忠、 詹士樑, 內政部建 築研究所 (8 8) 市 洪 災 防 治 防 洪 抽 水 站 整 體 檢 討 及 未 改 善 方 式 之 研 究 1. 探討抽 水站的檢討方 法及應 相 關檢討流程。 2. 挑選台 南市三個抽水 站作為 研 究對象。 提出抽水站功能檢討內容如下: 1.水文分析。 2.流量歷線。 3.抽水機台數及容量。 4.調節池尺寸。 5.內外水位。 6.模擬演算。 邱浚信, 成功大學 (9 2)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福 1 字第 098013639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8 條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勞動部勞動發創字第 1039800598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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