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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結果

第三節 外籍勞工失聯原因

依據本章研究結果得知 105 年 11 月 3 日修正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

取消外籍勞工在臺工作屆滿三年而須離境三日之規定,確實降低外籍 勞工因工作合約屆滿而失聯之可能性,然而依據圖 4-3 可得知導致外 籍勞工失聯之仍以「薪資與勞力付出不成正比」、「不得自由轉換雇主」、

「加班時數不如預期」及「加班時數不如預期」4 大原因為主,以下 整理外籍勞工於訪談時表示之失聯原因供參。

一、薪資與勞力付出不成正比

因薪資與勞力付出不成正比而逃逸之外勞比例約佔總抽樣人數 (100 人)之 59%,其中從事照護型工作者約為 66%,從事勞力型工作 者約為 34%,據照護型勞工表示,渠等多數於家庭中服務,從事照護 老年人日常起居之工作,照護工作並非上下班打卡制,起居生活均需 配合被照護者之作息,許多被照護者夜間因生理不適無法入眠,照護 者亦無法得到充分休息,遇有假日更常因無他人可代為進行照護工作 而無法休息,此外因服務於家庭,工作界線模糊不清,許多照護型工 作者,除需從事上述工作外,仍需進行家庭清潔工作,對於渠等而言,

照護型工作工時過長,難以喘息,卻只能得到與一般工作相當之薪水,

因此多數人選擇離開原雇主,另尋更合適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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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自由轉換雇主

因不得自由轉換雇主而失聯之外勞比例約佔總抽樣人數(100 人) 之 24%,其中從事照護型工作者約為 88%,從事勞力型工作者約為 12%,

據此原因失聯之外籍勞工表示,渠等失聯多係情感因素,並非薪資所 得不如預期,由於雇主、主管或同事常因渠等係外籍勞工而投以輕視 目光,質疑工作能力,於犯有小錯時嚴厲指責,甚至經常以扣薪或威 脅解雇等言語造成心理壓力。多數外籍勞工因初至異國工作,對於生 活環境尚未熟悉,人際網絡亦未建立,面臨挫折時無處排解,上述狀 況反映於仲介亦經常得到「再忍耐一陣子」等類似回覆,因此當渠等 在異地結識其他已失聯之同鄉,得到團體認同感及其他支援時,自然 而然產生離開雇主之念頭。

三、加班時數不如預期

因加班時數不如預期而失聯之外勞比例約佔總抽樣人數(100 人) 之 9%,全數係從事勞力型工作者,據渠等表示加班時數不如預期分 為兩種態樣,一種係在母國經仲介保證來臺工作,除基本底薪外另可 賺取加班費,然而抵臺後發現加班並非常態,因此所得薪資與預期有 所落差,另一種態樣則是,工廠必須接獲訂單後才予以分配工作,薪 水以實際工作日數計價,因此當工廠訂單蕭條,外勞等同放無薪假,

此種類似臨時工之工作模式,相當沒有保障。總體而言,經濟不景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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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許多資方獲利縮減,進而降低勞方工時,甚至是解僱等狀況,對 於外籍勞工而言來臺目的已無法被滿足,且經濟問題亦難於短期內解 決,因此與其被動等待機會來臨,許多外籍勞工選擇冒險出走另覓生 計。

四、合約屆滿

此原因之失聯外勞比例約佔總抽樣人數(100 人)之 5%,當中 從事照護型工作者為 80%,從事勞力型工作者為 20%,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修法刪除外籍勞工在臺工作 3 年須出境 1 日之規定前,外籍勞 工每返臺 1 次即須再次繳納仲介費,而多數勞工因無法再次負擔高額 仲介費,因此於工作合約屆滿前失聯。然而有部分外勞失聯之原因係 在臺工作期間累計將逾 12 年,即便係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9 款之家庭幫傭或看護,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 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臺工作期間累計亦不得逾 14 年,因此即便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修法通過,對於總年限屆滿之外 籍勞工仍無有效誘因。

五、工作內容與合約內容不符

此原因之失聯外勞比例約佔總抽樣人數(100 人)之 3%,當中從 事照護型工作者為 33%,從事勞力型工作者為 67%,據此原因失聯 之外勞表示,渠等在母國時面試之工作內容與實際來臺工作大相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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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原以為係來臺從事家庭看護,然而實際工作地點卻是在安養中心,

雖然工作內容同樣係照顧老人,惟照護對象從 1 名增加為數名,對於 外籍勞工而言確有上當受騙的感覺;更有外籍勞工表示原應徵在 A 地工作,抵臺後卻被送往 B 地工作,對於渠等而言,雇主違約在先,

透過仲介溝通亦無法得到有效的回應,因此唯有離開雇主方能暫時解 決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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