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例示研究:傳統文化下/日常生活中的
「女兒平等繼承權」
民法繼承編的性別平等繼承權,從國民政府遷台以來,就已 經是非常明確的規定。然而,民間習俗常久以來仍然是以兒子繼 承為主,女兒則可能在有條件(例如一定現金或以出嫁時的聘金 代替)或無條件下(被迫或自願)拋棄繼承。近年來,雖然拋棄 繼承的現況已有改變,卻仍然存在著女兒實際上所得數目比兒子 少的狀況。其中的法意識變遷與人權的議題,可以從2002年有名 的 六 個 女 兒案 獲 得 說 明。 這 個 案 件經 由 媒 體 大幅 報 導 而 廣為 人 知。綜觀媒體的報導可以發現,整件事情被敘述成六個女兒「返 家」「爭產」「告」七十三歲老媽51,「要把媽媽告到坐牢」。
後來,近六百人連署聲援七十三歲老阿嬤,逼得六姊妹道歉。老 媽不領情,認為女兒沒誠意而不願原諒52。然而,我們可以從法
51 實際為六個女兒以二個兒子以及媽媽為被告,提起民事確認繼承權存在 之訴勝訴,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0年家訴字第80號判決可供參 照,以及刑事上的偽造公文書告訴(偽造僅二個兒子的繼承系統表),
為非告訴乃論的罪,媽媽獲緩起訴,其中一個兒子被判有罪有期徒刑四 個月,得易科罰金,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2年度易字502號可 供參照。
52 聯合報此案的報導標題如下:「6女兒告73歲老媽分產不均」(2002年5 月 2 日 ) 、 「 6 女 兒 爭 產 告 老 母 / 近 600 人 連 署 聲 援 73 歲 老 阿 嬤 」
((2002年5月4日)、「分產糾紛,她們原打算在媒體記者前澄清,六 姊妹道歉,老媽不領情」(2002年5月4日)、「老媽媽挨告,鄰居親友 連署聲明,大女兒一度下跪,○○○○指沒誠意不願原諒」(2002年5 月5日)、「六女兒爭產,獲繼承權,○○○等人昨辦補登錄手續,強 調是替母親保護財產」(2002年5月31日)、「女兒告媽媽,對簿公堂 如陌路,老太太未獲撤銷告訴且涉偽造文書,既心痛又難過」(2002年 7月16日)、「六女兒告母案,母女當庭吵架,媽媽要求女兒給扶養費
律這一面重述這一個故事:也就是當被繼承人──父親──死亡 時,其名下的財產依法就已經移轉,由其八名子女與太太共同繼 承。後來兒子聯合媽媽偽造繼承系統表,將九人共有的土地登記 為三人所有,侵害六個女兒的權利,六個女兒上法院主張回復權 利。綜合言之,六個女兒案讓我們認識到,同樣一件事情,可以 因為「敘事」觀點的不同,因為背後包含不同道德評價,導致有 完全不同的故事呈現。這可以是「出嫁女兒回家爭產」的故事,
也可以是「女兒主張回復權利」的故事。
陳 惠 馨 談 到 這 個 個 案 時 , 將 它 稱 作 「 為 權 利 而 奮 鬥 的 困 境」。陳昭如則稱之為在「棄權與爭產之間」的困境。二者皆提 到台灣常見剝奪繼承權的方式:包括要求繼承人拿出印章蓋印,
表示願意拋棄繼承權;以及透過偽造繼承系統表,假裝根本沒有 女 兒 存 在 ,矇 騙 地 政 機關 。 陳 惠 馨提 到 , 女 兒繼 承 所 面 臨的 困 境,是一種透過法律敘事使當事人進退維谷的設計53。陳昭如提 到,在這中間女兒也不是純然的被害者,或者自由的行動者。女 兒繼承權的實踐中,「爭產」可以說是一種抵抗與協商,爭的不 只是財產,還有「身分、承認與信任」54。陳昭如在〈在棄權與 爭產之間──超越被害者與行動者二元對立的女兒繼承權實踐〉
這篇文章中指出:「棄權與爭產都是在排除女兒繼承機制下,展
未獲回應,氣女兒只要遺產不要親情」(2002年7月23日)、「六女兒 爭產告母案,老媽媽獲緩起訴,○○○○釋然:不坐牢就好,長子被依 偽造文書罪起訴」(2003年1月8日)。
53 陳惠馨,〈為權利而奮鬥的困境〉,《法律敘事、性別與婚姻》,元 照,2008年,37-49頁。
54 陳昭如,〈在棄權與爭產之間──超越被害者與行動者二元對立的女兒 繼承權實踐〉,《台灣大學法學論叢》,38卷4期,2009年12月,133-228頁。
現 女 性 局 部 主 體 能 動 性 的 策 略 性 行 動 」55。 但 是 我 們 如 何 說 明
「棄權」具有主體能動性呢?如果連「棄權」都是一個主體能動 性的表現,那麼怎樣的行為才是會被理解為「被動」的呢?此處 的 「 主 體 能動 性 」 的 意義 究 竟 為 何? 有 必 要 在方 法 論 的 層次 釐 清,以便給予社會實踐該有的社會文化性意義,並且讓相關研究 得以找到社會實踐中從被動到主動的能量來源,及其關鍵因素。
本文所主張的法意識與法文化的研究,強調繼承不是一次式 的特定事件,而是存在於家庭關係的日常生活當中,跨時間地產 生影響(或許以現在式、未來式或者過去式的方式具體呈現)。
因此,本文更著重於探問日常生活中繼承事件的具體影響,也就 是日常生活中家庭成員彼此的言說。例如:除了上述兩位學者所 談到的方式之外,也可能在跨時間的日常言談中,以種種理由說 明或說服女兒少分財產。這包括「嫁出去的女兒還有人養,兒子 以 後 可 能 要負 擔 一 個 家庭 」 、 「 女兒 比 較 有 能力 , 兒 子 需要 幫 助」、甚至「兒子以後可能比較孝順」等等。這樣論述的背後,
女兒是否比較「有人養」、「能力強」或者「比較不孝順」,往 往是一件不明確的事情。此種不明確性的事情成為日常生活實踐 時,勢必影響到家庭成員之間彼此的自我認同、事務安排與情感 關係。例如:女兒在這些日常生活的言談與行動之間,可能不斷 處於「被排拒」、「被誤解」或者「被防範」的社會位置,這也 就是本文所提及的法意識與法文化的初步分析。
雖然說這些日常生活的實踐可以在「傳統」與「文化」中找 到許多呼應,也就是男女不平等繼承的習俗,包括姓氏香火、出 嫁與否、扶養義務與期待、以及重男輕女的傳統相關聯。但是,
此種「文化」與「傳統」並非一成不變。隨著社會的變遷,它也
55 同前註,134頁。
會有種種變形與轉化。尤其在實際的社會實踐上,此種法意識與 家族、情感、生命等緊密連結,法意識的具體呈現可能透過種種 抗拒與矛盾,同時亦傷害著女兒與媽媽之間的情感關係。更有甚 者,我們應該要超越「加害者」與「被害者」的二元結構,進一 步探問上述日常實踐中,言說者(媽媽)可能的心理狀態。或許 說話者的法意識存在一種依循傳統分配原則的罪惡感,也就是持 有傳統觀念的人同時也意識到現代法律之間的矛盾衝突,從而將 此種「好像對女兒不公平」的意識轉化成為此種言說。這些包括
「 嫁 出 去 的女 兒 還 有 人養 , 兒 子 以後 可 能 要 負擔 一 個 家 庭」 、
「女兒比較有能力,兒子需要幫助」甚至「兒子以後可能比較孝 順」等,同時也正是在說服自己,以便合理化自己的行為。
我們姑且可以將這些言說當成文化與傳統的變形與轉化。作 為研究者,我們應該要進入社會變遷的多元變形與轉化當中。如 果說女兒主張權利有其困境,那麼研究者應該要進入女兒孝道與 平等的兩難關係之中,「發現」女兒要爭取的或許不是「家產」
或「金錢」,而是一種被「排拒」、被「剔除」的難受(試想其 母親向公務機關宣稱其只有兩個兒子而沒有女兒)。這種難受不 只是財產登記的當時,而是一連串在日常生活言語以及行動的文 化實踐。六個女兒要爭的,恐怕是一種脫離繼承關係、回復家庭 成員互動的人際關係56。同時,我們也應該進入言說者所面臨的 困境。或許這些言說的背後,也不是出於一種「排拒」女兒的意 思,反而是對「排拒」──這個傳統(文化)本身──的抵抗與
56 同時我們也應該要注意到,在爭取認同時的種種心理狀態。有時候我們 會見到有些家庭,在父母需要照顧時,女兒宣稱自己已經出嫁,在繼承 事件發生時,又主張平等繼承;另外也有些家庭,父母需要照顧時,主 要是女兒在照顧,於繼承事件發生時,女兒又被排除在外或者分得較少 的份數。
協商。
總之,作為研究者,我們應該要爬梳女兒「爭產」行動背後 所處的社會脈絡,除了認識到當事者之間(女兒與其他兄弟、女 兒與父母)的身分/情感/認同的多重糾葛之外,也要面對日常 生活中的言說。我們應當要致力於研究這些言說(敘事)背後的 法意識,將這些言說(敘事)當成一種「文化的實踐」。在此文 化的實踐當中,同時也建構了當代的法治模型。換句話說,我們 還是要進一步探究,此種抵抗與協商的法意識究竟在什麼意義下 還保有傳統的身分/情感/認同關係?什麼意義下已經在創造新 型態的法治內涵?如果傳統的世界裡,個人是被鑲崁在關係之中 定位自我,女兒或者其他家人是否有脫離這樣的脈絡而創造另外 一種自主性的意義?還是雙方的抵抗與協商仍舊是在傳統文化下
「加害/被害」、「拋棄/爭取」、「納入/排除」的二元對立 之中?最後,透過針對社會實踐的研究,我們還是必須找尋能夠 超越上述二元對立的溝通與對話。我們必須在實踐中找尋養分,
以便從理論上思維。我們應該可以開始論述,如何使繼承的女兒 取 得 一 種 主動 或 自 主 性( 自 我 ) 、使 其 避 免 只是 被 動 地 拋棄 繼 承、而能主動地創造繼承的模式,以及與其他家人之間的身分/
情感/認同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