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她也不能怎麼樣,只有在每次被強暴後,在當天的日記上畫上一朵花做記號。」

在文檔中 三、外傭的現況 (頁 49-52)

筆者於 2003 年 3 月 26 日參加台灣國際醫學聯盟的研討會、透過電話訪談外 勞諮詢中心的工作人員,與訪談記錄五等中得知,外傭對於性教育不甚了解,所 以在遭受性騷擾的暴力後,往往因為恐懼而以洗澡洗去自身的恐懼感,同時卻也 洗去了證物。訪談記錄六中也指出,許多性騷擾的案子是在發生過許多次的情況 下,外勞受不了後才會提出申訴的。

目前對於外傭(包括所有外勞)遭受性騷擾的處理流程為:在外傭主動提出申 訴後,外勞諮詢中心會有兩種做法,一為私下和解,另一為進入司法途徑(電話 訪談於外勞諮詢中心的人員)。外傭只要提出申訴,外勞諮詢中心會將其送她至 庇護所(庇護所的地點完全保密48)。若進入司法程序,則適用於台灣「性侵害防 罪防制法」,依該該條第十七條:「地方主管機關得依性侵害被害人之聲請核發下 列補助,醫療費用、心理復健費用、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與其他費用」。

根據電話詢問台北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的人員,外傭若受到性侵害後,與台 灣民眾所受到的保護、法令規範並無不同。唯一的不同點在於該組織會通報外勞 諮詢中心,因為外勞諮詢中心可以提供翻譯以解決語言差異的問題,以及所可能 牽扯的勞動契約的法令問題。

在家庭這個私領域中給付勞動的外傭與雇主獨立的面對公領域的僱用關 係,在訪談記錄五中,受訪者 C 描述了外傭的態度:

「提出他們的權益後,雇主與仲介公司會生氣,生氣的話就會遭送遣返」

Momsen(1999:9-10)指出,外傭的現象並不會結束,因為勞動力移出國面 對的是國內經濟結構性的調整與人口數量成長,年輕勞動力的遷徙解決了國 內的失業問題與對社會不滿的危機。對於勞動力移入國而言,便宜且彈性 (flexible)的勞動力願意做低工資的工作,且剛好可以代替女性在家的角 色。另外,low-priced 且 well–educated 的外傭從事再生產性的工作,也 恰可成為該國政府所應提供的社會政策、家庭政策的遁逃之道。

48 事實上,於訪談政府單位的 A 時,他曾提及到此問題。一開始庇護所的地點是公開的,但是 後來有人洩露,而對於外傭的影響之鉅,後來才完全的保密。然而,這也已經凸顯出政府官員處 理此暴力事件時的心態,甚或是態度。

可是,在勞動力移出國與移入國兩方之間的經濟利益輸送的結果下、在全 球對於遷徙勞工、外傭勞動保障、人權規範為一致的情況下,最大的輸家卻 是那些在種族、國籍、性別、職業歧視下的外傭呀。

第四節 本章小結

從窺看有關外傭的相關法令至研究發現,發現到些許的政策能夠符合國際趨 勢,但是表面上的政策規定與實質的執行方式,似乎有所落差。在擇業自由方面,

實施卻是以「挑工」的方式;對家事服務業的輕忽,表現在社會福利產業、家庭 政策缺乏之際,讓外傭獨自面對自由市場機制,也讓政府應介入角色得到了解 脫;在仲介業方面,強調自由市場機制的運作,與合理化外勞繳納給其服務費用 的制度下,外傭的實得工資似乎又與官方的數據有所差距;在暴力問題方面,因 為國籍、性別,與對於家事服務業的鄙視態度,讓外傭獨自私領域中面對公領域 的問題。

雖然,受訪的兩位外傭對台灣甚是喜愛,但我們不能否認「多數外傭懷著淘 金夢來也有不少帶著傷痛離開」(嚴祥鸞,2001:20)。外傭的引進不會有終止的 一天,但是政府未能面對「真實」的問題時,只是不覺間讓台灣的勞動條件不停 的向下追逐(race to the bottom),或許也不會有止境的一天。Giddens (2002:79) 強調,社會正義與經濟競爭力不應該顧此失彼,但是台灣的勞動政策與經濟政 策,又何者孰重呢?

最後,必須說明於研究發現與核心公約的強迫勞動也所相關。雖然本文強 調禁止就業歧視的部份,但是 ILO 第 105 號(1957)廢止強迫勞動公約中對於強迫

勞動有五個明確的定義,其中的「作為種族、社會、國籍或是宗教歧視的工具」。

於此,在僱用外傭的過程中,申請的雇主、仲介公司、甚或是政府,只要基於種 族、社會、國籍、宗教的歧視,而徵取外傭於勞動過程中的過多的服務或是勞務,

就可以稱之為強迫勞動。當然,此又與家務勞動沒有清楚的定義、沒有終止的一 天有所相關。換句話說,因為社會、政府不重視家務勞動的情況下,導致勞動義 務的界定有所困難,因此也難定義強迫勞動的範圍。然而,ILO 於該條約中強調 應以「立即而完全」方式來禁止強迫勞動的發生,而若是台灣政府忽略此重要性,

在經濟發展之餘枉顧外傭強迫勞動之情事,只會輸了自己的國際形象爾爾。

在文檔中 三、外傭的現況 (頁 4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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