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中央機 關(構)或國立學校名稱】(以下簡稱甲方),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全名】(以下簡稱乙方),辦理○○非營利幼兒園【全名】,並經 雙方協議,訂定下列條款,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條 履約標的
甲方委託乙方辦理○○非營利幼兒園【全名】。 第二條 甲方之權利義務
甲方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提供
(一)土地(詳附件○,地籍資料及其彙整表): 地址:○○。
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甲方無償提供自行經管之土地予乙方使用。
□甲方協調其他機關(構)或學校出租土地予甲方,並提供乙方使用。
□甲方以其他方式提供乙方使用(請說明: 。) (二)建物(詳附件○,建物資料及其彙整表):
地址:○○。
建號:○○。
面積:○○平方公尺。
□甲方無償提供自行經管之建物予乙方使用。
□甲方協調其他機關(構)或學校出租建物予甲方,並提供乙方使用。
□甲方以其他方式提供乙方使用(請說明: 。) (三)設施及設備:甲方無償提供乙方使用。
設施:(例如廚房、盥洗室及健康中心等)。
設備:(例如電腦、冷氣及桌椅等)。
二、前款以外之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非營利幼兒園有使用必要者,甲方 得協調其所屬場地管理機關以無償方式提供,或由非營利幼兒園逕向土 地、建物、設施及設備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借用或租用。
三、甲方應主動協調其所屬場地管理機關,共同提供乙方於本契約期間辦理園 務之相關行政支援;場地管理機關並應依相關規定,定期辦理公安、消防 及遊戲設施等檢查,並繳納相關費用。
四、甲方應依教育部補助各該主管機關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場所 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非營利幼兒園公共意外責任 保險。
五、甲方應依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組成考評小組,辦理績效考評。
六、甲方應公告非營利幼兒園財務資訊,其公告時間及內容,應依本辦法第二 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第三條 乙方之權利義務 乙方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乙方設立之非營利幼兒園園務及相關工作如下:
(一)乙方應依甲方核准之經營計畫書,辦理園務及相關工作。
(二)乙方履行本行政契約,應以自己名義為法律行為,並自為權利義務主 體。
行政院公報 第026 卷 第 038 期 20200302 教育科技文化篇
(三)乙方不得將本行政契約或因本行政契約所生債權或債務之部分或全部 讓與第三人。但經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乙方履行本行政契約,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乙方負責處 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五)乙方履行本行政契約,於必要時,應由乙方及其非營利幼兒園教保服 務人員與其他服務人員,前往甲方或審議會列席說明。
(六)乙方依本行政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甲方對於乙方履約事項之 審查、認可或核准,而減少或免除。
(七)乙方不得將本行政契約移轉、分包或轉包。
(八)乙方不得於其非營利幼兒園地點進行教材之宣傳及推銷等商業性活 動,及本行政契約約定以外之工作及業務。
(九)有關所得稅稅捐扣繳或繳納,由乙方依所得稅法及相關稅法規定辦 理;其相關責任歸屬乙方,與甲方無涉。
二、乙方應依本辦法、勞動基準法及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投保火險、職業 災害、團體意外及雇主意外責任相關保險項目。乙方人員因履行本行政契 約所致之人體傷亡、財物損失及其他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負責,與甲方無 涉。
三、資料保密
(一)乙方對於非營利幼兒園幼兒、家長及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之 資料,負保密義務;其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 法之規定辦理,如有不當使用,致侵害甲方、幼兒、家長、教保服務 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或其他第三人權益時,應由乙方處理,並負一切 法律責任。
(二)本行政契約內容有須保密者,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本行政 契約內容洩漏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
(三)乙方履約期間所知悉之甲方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
物品、影音資料或其他資訊,均應保密,不得無故洩漏。
四、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維護與管理
(一)甲方提供之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乙方應負維護及保管責任,其 非營利幼兒園於契約期間之修繕維護,應以營運成本支應;至契約期 間屆滿時有修繕必要者,得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非營 利幼兒園作業要點規定,以書面事先向甲方提出申請,由甲方轉報中 央主管機關同意後為之。財產有增減時,應依相關公產法規之規定辦 理。
(二)甲方提供之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乙方應以辦理非營利幼兒園教 學及行政使用為限。
(三)本契約期間屆滿不再續約或終止本行政契約時,甲方提供之土地、建 物、設施及設備,除已屆使用年限者,應依相關規定報廢外,其餘如 有短少或損壞,乙方應照原數量及規格照價修護、補足或照市價賠 償;未依上述辦理者,甲方得由保證金內按市價扣除,保證金不足 者,並得向乙方追繳。
(四)本行政契約期間屆滿不再續約或終止本行政契約時,乙方應將代管及 以營運成本購置之財產返還並點交予甲方,不得要求任何補償;經甲 方通知限期點交返還,屆期未點交返還者,乙方同意甲方以本行政契 約為強制執行之名義。
(五)乙方應對其履約土地、建物、設施與設備及履約方法之適當性、可靠 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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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乙方之履約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有發生危險或意外事件之虞時,
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發生意外時,應立即採取搶救及復原;如有發 生損害時,應對受損害之人員予以賠償。
第四條 甲方及乙方共同義務
甲方及乙方應共同辦理下列事項:
一、甲方提供之設施及設備,於締結行政契約後,雙方應會同清點,並由甲方 製作財產清冊移交乙方。
二、甲方提供之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之使用情形,甲方得定期或不定期派 員檢查,乙方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三、甲方及乙方之一方未請求他方依本行政契約履約者,不得視為或構成一方 放棄請求他方依本行政契約履約之權利。
四、甲、乙雙方均應參與非營利幼兒園共識營或其他提升辦理知能之相關活動。
第五條 經費
乙方設立之非營利幼兒園,其營運成本之計算及補助請領規定如下:
一、非營利幼兒園之營運成本,應依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按教育部公告之項 目及方式計算。
二 、 本 行 政 契 約 期 間 之 營 運 成 本 , 依 前 款 規 定 計 算 結 果 為 新 臺 幣 ( 以 下 同)_______________元。
三、就讀非營利幼兒園之幼兒,每人每學期領取本辦法、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 辦法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就學補助,不得超過幼兒應繳之 全學期收費總額,且不得重複請領○○【直轄市、縣(市)政府名稱】所 定就讀幼兒園之補助或育兒津貼。
四、政府協助家長支付之經費,非營利幼兒園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 定之日前,掣據請領。
五、非營利幼兒園應按本辦法、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 理經費支用、核撥及結報事宜。
第六條 辦理年限
乙方設立之非營利幼兒園,其辦理年限為四學年,自○○○年○月○日起 至○○○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但因本行政契約期程無法銜接學年度者,得延長 本行政契約至屆滿之當學年度結束止。
第七條 教保服務內容
乙方應設立具「平等尊重、專業整合、公私協力、社區互動」核心價值之 非營利幼兒園,並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及本辦 法相關規定,提供下列教保服務:
一、提供生理、心理及社會需求滿足之相關服務。
二、提供營養、衛生保健及安全之相關服務。
三、提供適宜發展之環境及學習活動。
四、提供增進身體動作、語文、認知、美感、情緒發展與人際互動等發展能力,
及培養基本生活能力、良好生活習慣與積極學習態度之學習活動。
五、記錄生活與成長及發展與學習活動過程。
六、舉辦促進親子關係之活動。
七、其他有利於幼兒發展之相關服務。
乙方設立之非營利幼兒園,其教保活動課程應以統整方式實施,不得採分 科教學或進行才藝課程,並應於本行政契約期間內,申請參與教育部國民及學 前教育署辦理之幼兒園輔導計畫。
第八條 教保服務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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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設立之非營利幼兒園,其服務之幼兒共○○○人,其招生應依下列規 定為之:
一、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其優先 順序,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名稱】所定自治法規辦理。招收需 要協助幼兒後仍有餘額者,始得招收一般幼兒。
二、上述登記入園之幼兒人數逾可招收幼兒名額時,同一順序幼兒應採公開抽 籤方式為之,甲方得視情況派員現場督導。
非營利幼兒園應於每學期開始一個月內,於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登載 幼兒資料。
第九條 教保服務時間
乙方設立之非營利幼兒園,其全年服務日及停止服務日,依本辦法第十五 條規定辦理。
服務日之提供教保服務時間為每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並應配合家長上 班時間,彈性調整開園時間。
服務日之提供教保服務時間為每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並應配合家長上 班時間,彈性調整開園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