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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幼兒園經營計畫書檢核彙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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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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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一

委託及申請辦理非營利幼兒園資格檢核彙總表

日期: 年 月 日

資格(請打 V) 應檢具資料

甲 □不符合

□符合(請依以下資格擇一打 V)

□學校財團法人。

□幼兒教保相關工會組織。

□章程載明幼兒與兒童、家庭、教保服務人員福祉、教 育、社會福利事務相關事項之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 人。

□法人登記證書

□章程

乙 □不符合

□符合(請依以下資格擇一打 V)

□學校財團法人。

□幼兒教保相關工會組織。

□章程載明幼兒與兒童、家庭、教保服務人員福祉、教 育、社會福利事務相關事項之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 人。

□法人登記證書

□章程

丙 □不符合

□符合(請依以下資格擇一打 V)

□學校財團法人。

□幼兒教保相關工會組織。

□章程載明幼兒與兒童、家庭、教保服務人員福祉、教 育、社會福利事務相關事項之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 人。

□法人登記證書

□章程

備註:表格請依實際參與者數自行增減。

工作小組成員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政院公報 第026 卷 第 038 期 20200302 教育科技文化篇

(2)

附件二

非營利幼兒園經營計畫書檢核彙總表

日期: 年 月 日

(請打 V)

經營計畫書應包括事項 非營利法人 甲

非營利法人 乙

非營利法人 丙 一、非營利法人名稱、設立緣起、

宗 旨 、 法 人 登 記 證 書 、 董

( 理 )、 監 事 名 冊 、 組 織 架 構 圖、(捐助)章程及未來願景。

□有□無 □有□無 □有□無

二、非營利法人提供所興辦非營利

幼兒園之協助。 □有□無 □有□無 □有□無

三、非營利法人最近二年年度決算 及其會計稽核流程(新設立之非 營利法人,免附決算)。

□有□無□免附 □有□無□免附 □有□無□免附

四、土地、建物所有權或使用權證 明文件、建物使用執照、教學設 施、設備;其為已設立私立幼兒 園者,應包括歷年評鑑結果及其 他辦理績效(委託辦理者免附)。

□有□無□免附 □有□無 □有□無

五、非營利幼兒園之宗旨、經營理 念,及辦理期間之園務發展計 畫。

□有□無 □有□無 □有□無

六、非營利法人與非營利幼兒園間

相關專業資源之整合及規劃。 □有□無 □有□無 □有□無 七、非營利幼兒園人力資源之進用

及其專業發展規劃。 □有□無 □有□無 □有□無 八、非營利幼兒園各學年度預算編

列及收支規劃。 □有□無 □有□無 □有□無

九、非營利幼兒園預期辦理成效。 □有□無 □有□無 □有□無

工作小組成員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政院公報 第026 卷 第 038 期 20200302 教育科技文化篇

(3)

附件三

○○非營利幼兒園經營計畫書面審查意見彙總表

日期: 年 月 日

一、工作小組成員基本資料:

編號 姓名 服務單位 職稱 資歷

1 2 3 4 5

二、審查項目:

(一)非營利法人承辦能力

細項 頁

碼 非營利法人 甲

碼 非營利法人 乙

碼 非營利法人 丙 一 、 非 營 利 法 人

設 立 名 稱 、 設 立 緣 起 、 宗 旨 、 法 人 登 記 證 書 、 董(理)、監 事 名 冊 、 組 織 架 構 圖 、

( 捐 助 ) 章 程 及 未 來 願 景

差異 性分 析

建議 詢問 事項

二 、 非 營 利 法 人 提 供 所 興 辦 非 營 利 幼 兒 園之協助

差異 性分 析 建議 詢問 事項 三 、 非 營 利 法 人

最 近 二 年 年 度 決 算 及 其 會 計 稽 核 流 程(新設立之 非 營 利 法 人 , 免 附 決 算)

差異 性分 析 建議 詢問 事項

行政院公報 第026 卷 第 038 期 20200302 教育科技文化篇

(4)

四 、 土 地 、 建 物 所 有 權 或 使 用 權 證 明 文 件 、 建 物 使 用 執 照 、 教 學 設 施 、 設 備 ; 其 為 已 設 立 私 立 幼 兒 園 者 , 應 包 括 歷 年 評 鑑 結 果 及 其 他 辦 理 績 效 (委託辦理者 免填)

差異 性分 析

建議 詢問 事項

(二)非營利幼兒園營運管理

細項 頁

碼 非營利法人 甲

碼 非營利法人 乙

碼 非營利法人 丙 一 、 非 營 利 幼 兒

園 之 宗 旨 、 經 營 理 念 , 及 辦 理 期 間 之 園 務 發 展 計畫

差異 性分 析 建議 詢問 事項 二 、 非 營 利 法 人

與 非 營 利 幼 兒 園 間 相 關 專 業 資 源 之 整合及規劃

差異 性分 析 建議 詢問 事項 三 、 非 營 利 幼 兒

園 人 力 資 源 之 進 用 及 其 專 業 發 展 規 劃

差異 性分 析 建議 詢問 事項 四 、 非 營 利 幼 兒

園 各 學 年 度 預 算 編 列 及 收支規劃

差異 性分 析 建議 詢問 事項 五 、 非 營 利 幼 兒

園 預 期 辦 理 差異 性分 析

行政院公報 第026 卷 第 038 期 20200302 教育科技文化篇

(5)

成效 建議 詢問 事項

工作小組成員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備註: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表列各該法人辦理幼兒園之情形如下:

編號 幼兒園名稱 核定招收數

非營利法人甲

非營利法人乙

非營利法人丙

(表格請依實際園數自行增減)

行政院公報 第026 卷 第 038 期 20200302 教育科技文化篇

(6)

附件四

申請辦理_____________非營利幼兒園 實地勘查報告表

日期: 年 月 日

一、土地、建物與設施設備規劃情形 (一)幼兒園園舍整體規劃情形

項目 設置情形 佐證照片

或資料 備註說明 1.必要空間概況

全園總面積 ㎡ 如附件○

室內樓地板

總面積 ㎡ 如附件○

園舍 設置地點

□園舍為獨立建物

□園舍設置於複合型公寓大廈內 如附件○

出入口 位於第 層樓

□出口獨立 □出口與 共用 如附件○

使用樓層 樓至 樓 如附件○

室內活動室

共計 間 第○間 ㎡ 第○間 ㎡ 第○間 ㎡

(倘不敷使用,請自行增列)

如附件○

室外活動 空間

□無 □有,總面積共計 ㎡ 如附件○

遊戲空間□無 □有,計 ㎡

包含 、 、 、 、 。 如附件○

非遊戲空間□無 □有,計 ㎡

包含 、 、 、 、 。 如附件○

固著式戶外遊戲器材□無 □有,共計 座 如附件○

廚房 □無 □有 如附件○

配膳室 □無 □有 如附件○

健康中心 □無 □有 如附件○

教保準備室 □無 □有 如附件○

辦公室 □無 □有 如附件○

2.其他空間概況

室內遊戲 空間

□無 □有,共計 間 第○間 ㎡

第○間 ㎡ 第○間 ㎡

(倘不敷使用,請自行增列)

如附件○

寢室

□無 □有共計 間 第○間 ㎡

第○間 ㎡ 第○間 ㎡

(倘不敷使用,請自行增列)

如附件○

室內、外儲 □無 □有 如附件○

行政院公報 第026 卷 第 038 期 20200302 教育科技文化篇

(7)

項目 設置情形 佐證照片

或資料 備註說明 藏空間

配膳室 □無 □有 如附件○

觀察室 □無 □有 如附件○

資源回收區 □無 □有 如附件○

生態教學園

區 □無 □有 如附件○

其他有利教 學活動之空

□無 □有, (請描述) 如附件○

(二)幼兒園衛生設備設置及規劃情形

項目 設置情形 佐證照片

或資料 備註說明 幼兒專用

馬桶數

個,□符合應配置數量 □不符合應配

置數量 如附件○

男幼兒專用 小便器

個,□符合應配置數量 □不符合應配

置數量 如附件○

男幼兒用

排溝數 □無 □有,共計 條 如附件○

幼兒專用洗 手臺之水龍

頭數

個,□符合應配置數量 □不符合應配 置數量

個設置於盥洗室(含廁所)內 個設置於 (請描述)

如附件○

淋浴設備

□設於盥洗室(含廁所)內

□設於盥洗室(含廁所)外

如附件○

□設置冷、溫水蓮蓬頭 □未設置冷、溫水蓮蓬 頭

□僅設置冷水蓮蓬頭,未設置溫水蓮蓬頭

□設置幼兒扶手 □未設置幼兒扶手

□設置隔間 □未設隔間

如附件○

盥洗室

(含廁所)

通風情形□良好□待改善□其他 (請 描述)

排水情形□良好□待改善□其他

(請描述)

防滑情形□良好□待改善□其他

(請描述)

採光情形□良好□待改善□其他

(請描述)

防蟲情形□良好□待改善□其他

(請描述)

衛生情形□良好□待改善□其他

(請描述)

如附件○

□設置軟簾或小隔間及門扇或門簾為隔間 如附件○

行政院公報 第026 卷 第 038 期 20200302 教育科技文化篇

(8)

項目 設置情形 佐證照片

或資料 備註說明

□未設隔間 □其他 (請描述)

健康中心

□獨立設置 □於 內合併設置 通風情形□良好□待改善□其他

(請描述)

採光情形□良好□待改善□其他

(請描述)

防蟲情形□良好□待改善□其他

(請描述)

衛生情形□良好□待改善□其他

(請描述)

如附件○

(三)幼兒園廚房設置及規劃情形

項目 設置情形 佐證照片

或資料 備註說明 出入口防蚊

蟲設備

□無設置 □設置紗門 □設置自動門 □設置 空氣簾

□設置塑膠簾 □設置其他設備

(請描述)

如附件○

冷凍設備 □無 □有,共計 臺 如附件○

冷藏設備 □無 □有,共計 臺 如附件○

食物處理檯 設置不銹鋼材質之食物處理檯,□無 □有,共計

座 如附件○

排除油煙

設備 爐灶上設置排除油煙設備,□無 □有 如附件○

餐具清洗設 施

設置具洗滌、沖洗、殺菌功能之餐具清洗設施,

□無 □有 如附件○

給水及淨水 系統

設置完善之給水及淨水系統

□無 □有,□其他 (請描述) 如附件○

通風、排 水、防滑及

衛生情形

通風情形□良好□待改善□其他

(請描述)

排水情形□良好□待改善□其他

(請描述)

防滑情形□良好□待改善□其他

(請描述)

衛生情形□良好□待改善□其他

(請描述)

如附件○

(四)噪音及安全

項目 設置情形 佐證照片

或資料 備註說明

室內噪音

樓板振動噪音、電扇、冷氣機、麥克風等擴音設 備及其他機械噪音

□已有效控制

□待改善 (請以 文字描述)

如附件○

行政院公報 第026 卷 第 038 期 20200302 教育科技文化篇

(9)

項目 設置情形 佐證照片

或資料 備註說明

□其他 (請以 文字描述)

室外噪音

□園舍之室外均能音量(leq)小於60分貝(dB)

□園舍之室外均能音量(leq)大於60分貝

(dB),但

□已設置隔音設施

□待改善 (請描述)

□其他 (請描述)

如附件○

設施設備之 維護及安全

遊戲 器材

□維護情形良好

□有纏結勾拉衣物或割傷幼兒之突出點

(請描述)

□有鏽蝕或可見之破損

(請描述)

□有尖銳點、尖角或銳邊

(請描述)

□有造成絆跌危險等情形

(請描述)

□其他

(請描述)

如 附 件 ○ 並 應 檢 具 檢 驗 報 告 及 直 轄 市 、 縣 (市) 主管 機 關 備 查 之公文。

桌椅

□維護情形良好

□有纏結勾拉衣物或割傷幼兒之突出點

(請描述)

□有鏽蝕或可見之破損

(請描述)

□有尖銳點、尖角或銳邊

(請描述)

□有造成絆跌危險等情形

(請描述)

□其他

(請描述)

如附件○

其他 設施 設備

□維護情形良好

□有纏結勾拉衣物或割傷幼兒之突出點

(請描述)

□有鏽蝕或可見之破損

(請描述)

□有尖銳點、尖角或銳邊

(請描述)

□有造成絆跌危險等情形

(請描述)

□其他

(請描述)

如附件○

(五)符合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規定情形

項目 符合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規定情形

(符合之項目請打勾,不符合之項目免勾選)

佐證照片

或資料 備註說明 行政院公報 第026 卷 第 038 期 20200302 教育科技文化篇

(10)

室內活動室 設施

□室內活動室自地面層1樓起始,且未有 設置於地下層或4樓(含)以上之情形

□2歲以上未滿3歲幼兒之室內活動室,設 置於1樓

□位於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區,室內活

動 室 不 受 自 1 樓 起 始 之 限 制 。

(請填列樓層)

□均設置2處出入口,直接面向避難層或 走廊

如附件○

面積

□招收幼兒15人以下之班級,各室內活動 室面積應≧30㎡。

□招收幼兒16人以上30人以下之班級,各 室內活動室面積應≧60㎡。

□上述面積如採個別幼兒人數計算。每名 幼兒室內活動空間應≧2.5㎡。

如附件○

室外活動 空間

設施

□設置於幼兒園基地之地面層,且集中留 設。

□因基地條件限制,設置於2樓或3樓之露 臺(直上方無頂蓋之平臺),並留設緩 衝空間,所設置之欄杆符合相關規定。

□使用毗鄰街廓之土地作為室外活動空 間,但符合相關規定。

如附件○

面積

□幼兒每人室外活動空間面積應≧3㎡。

但設置於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區者,

每名幼兒室外活動空間面積應≧2㎡

□以室內遊戲空間面積補足室外活動空間 面積之不足,但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仍應

≧22㎡,並符合招收幼兒人數1/2所應 具有之面積

如附件○

盥洗室

(含廁所)

設施

□2歲以上未滿3歲幼兒使用之盥洗室(含 廁所),設置於室內活動室內,並設置 冷、溫水盥洗設備

□照顧2歲以上未滿3歲幼兒之教保服務人 員,其使用之廁所應 併同幼兒盥洗室

(含廁所)設置

□每層樓至少設置1處教職員工使用之廁 所

如附件○

設備

□幼兒之坐式大便器之高度(含座墊)均 為25±4㎝

□幼兒之蹲式大便器,其前方或側邊均設 有扶手

如附件○

□幼兒之小便器之高度均未逾30公分,且 未採用無封水、無防臭之溝槽式小便設 施

如附件○

□供2歲以上未滿3歲幼兒使用之洗手臺,

高度不得逾50㎝;供3歲以上至入國民 小學前幼兒之洗手臺,高度不得逾60㎝

如附件○

行政院公報 第026 卷 第 038 期 20200302 教育科技文化篇

(11)

□幼兒使用之水龍頭間距至少40㎝

□至少有2/3以上水龍頭設置於盥洗室

(含廁所)內

□供2歲以上未滿3歲幼兒使用之水龍頭出 水深度,不得逾24㎝;供3歲以上至入 國民小學前幼兒使用 之水龍頭出水深 度,不得逾27㎝

如附件○

二、教保服務提供情形(新設園免勘查)

項目 勘查結果情形 佐證資料 備註說明

幼兒園課程 採統整不分 科方式進行 教學

□符合

□不符合

□免勘查

如附件○

幼兒園課程 未有進行全 日、半日或 分科外語教 學之情形

□符合

□不符合

□免勘查

如附件○

提供數量足 夠且適齡、

適 性 之 設 施、設備、

圖書及教具 之情形

□檢視圖書、教具及財產清冊,並現場勘查 符合適齡(根據幼兒之年齡發展需求提供圖書教 具設備)

□符合適性(指根據幼兒之個別需求提供圖書教具 設備)

□符合適量(數量充足且多樣化,能提供幼兒充分 選擇)

□不符合項目 (請以文字描述)

□免勘查

如附件○

三、基礎評鑑結果(新設園免勘查)

項目 勘查結果情形 佐證資料 備註說明

基礎評鑑指 標全數通過

(已辦理基 礎評鑑者免 勘查此項)

□符合

□不符合

□免勘查

如附件○

工作小組成員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政院公報 第026 卷 第 038 期 20200302 教育科技文化篇

(12)

附件五之一

非營利幼兒園審議會委員利益迴避切結書

本人____________________應○○【各級主管機關名稱】之聘,自○年○

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擔任辦理非營利幼兒園審議會委員。同意於任職期 間,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如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即迴避,如有違反,將負一 切法律責任,本人絕無異議:

一、為參加甄選審議之非營利法人之代表人、董(理)事。

二、與參加甄選審議之非營利法人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 關係者。

三、與參加甄選審議之非營利法人有聘僱關係。

四、有具體事項,足認有偏頗之虞者。

五、其他經審議會決議應予迴避者。

切結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行政院公報 第026 卷 第 038 期 20200302 教育科技文化篇

(13)

附件五之二

非營利幼兒園工作小組成員利益迴避切結書

本人____________________應○○【各級主管機關或委託單位名稱】之聘,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擔任辦理非營利幼兒園工作小組成員。同 意於任職期間,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如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即迴避,如有違 反,將負一切法律責任,本人絕無異議:

一、為參加甄選審議之非營利法人之代表人、董(理)事。

二、與參加甄選審議之非營利法人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 關係者。

三、與參加甄選審議之非營利法人有聘僱關係。

四、有具體事項,足認有偏頗之虞者。

切結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行政院公報 第026 卷 第 038 期 20200302 教育科技文化篇

(14)

附件六之一

非營利幼兒園審議會委員保密切結書

本人____________________應○○【各級主管機關名稱】之聘,自○年○

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擔任辦理非營利幼兒園審議會委員。對於甄選審議 期間所悉之相關資訊、討論內容、甄選審議結果與其他審議會委員之姓名等事 項,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無故洩漏、告知、自行使用,且不得交付、移轉予 他人或對外發表。

本人已經詳細閱讀並了解上述內容,如有違反,將負一切法律責任,本人 絕無異議。

切結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行政院公報 第026 卷 第 038 期 20200302 教育科技文化篇

(15)

附件六之二

非營利幼兒園工作小組成員保密切結書

本人____________________應○○【各級主管機關或委託單位名稱】之聘,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擔任辦理非營利幼兒園工作小組成員。對 於執行工作小組任務期間所悉之相關資訊、討論內容、審查、勘查結果與其他 成員之姓名等事項,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無故洩漏、告知、自行使用,且不 得交付、移轉予他人或對外發表。

本人已經詳細閱讀並了解上述內容,如有違反,將負一切法律責任,本人 絕無異議。

切結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行政院公報 第026 卷 第 038 期 20200302 教育科技文化篇

(16)

附件七

非營利幼兒園甄選審議項目及配分

項目 細項 評分重點

配分 委託 辦理

申請 辦理

非 營 利 法 人 承 辦 能 力 (25%)

一、非營利法 人設立名 稱、設立 緣起、宗 旨、法人 登 記 證 書 、 董

( 理 )、

監 事 名 冊、組織 架構圖、

(捐助)

章程及未 來願景

(一)非營利法人最近二年之服務內容、成果及 其與本案辦理目的之關聯性說明,其中如 有其他政府委託辦理事項,亦請說明,以 友善幼兒、婦女及家庭者為佳。但設立未 滿二年者,得依實際設立時間檢具之。

(二)非營利法人及其非營利幼兒園之組織關 係。

(三)非營利法人之章程及未來願景。 10 5

二、非營利法 人提供所 興辦非營 利幼兒園 之協助

(一)非營利法人可提供之幼兒教保、福利及家 庭服務等專業資源及社群合作之相關 證 明。

(二)非營利法人對非營利幼兒園辦理成效之自 我管理機制。

10 5

三、非營利法 人最近二 年年度決 算及其會 計稽核流 程 ( 新 設 立之非營 利法人,

免 附 決 算)

(一)非營利法人最近二年年度決算資料及其會 計稽核流程,並檢具向主管機關申報核備 之公文(含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財 產清冊或目錄)、內部會計財務稽核流程與 稽核結果相關資料。

(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開立之非營利 法人與其負責人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 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5 5

四、土地、建 物所有權 或使用權 證 明 文 件、建物 使 用 執 照、教學 設施、設 備;其為 已設立私 立幼兒園 者,應包 括歷年評

(一)辦理非營利幼兒園土地、建物、設施及設 備符合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備標準之 情形。

(二)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土地及建物為非營利 法人自有。土地及建物如非自有,但租金 未逾國有出基地率調整方案計算之金 額

(土地申報價總值 x5%x60%、房屋課稅現 值 x10%x60%)。

(三)歷年基礎評鑑結。但新設之非營利幼兒園 免附。

(四)最近二年招生率均達80%,但新設之非營利 幼兒園免附。

10 行政院公報 第026 卷 第 038 期 20200302 教育科技文化篇

(17)

項目 細項 評分重點

配分 委託 辦理

申請 辦理 鑑結果及

其他辦理 績效

非 營 利 幼 兒 園 營 運 管 理 (75%)

一、非營利幼 兒園之宗 旨、經營 理念,及 辦理期間 之園務發 展計畫

(一)非營利幼兒園之辦理動機、信念與目標。

(二)非營利幼兒園之經營理念與實施規劃之專 業度。

(三)辦理期間之園務發展計畫及第一學年之工 作計畫,並應包含以下項目及其執行策略 與自我管理機制:

1、所在社區之特色、資源、教保服務需 求,及運用社區資源、整合社區資源與 提供社區服務之規劃。

2、教保服務方案規劃(課程規劃與教學運 作【含作息表】、健康安全管理、多元 文化教育實施、個別教育輔導計畫及社 區在地文化課程等)。

3、家庭教育方案規劃(一般家庭、多元文 化家庭教育方案及社區親職教育推廣 等)。

4、空間使用規劃圖及簡要說明。

35 35

二、非營利法 人與非營 利幼兒園 間相關專 業資源之 整合及規 劃

非營利法人投入其專業資源,及整合其他相關 專業資源,發展非營利幼兒園教保特色之規 劃。

10 10

三、非營利幼 兒園人力 資源之進 用及其專 業發展規 劃

(一)園長之專業背景與領導知能(應檢附園長履 歷或可佐證其領導資歷之相關資料)。

(二)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之資格、進 用方式。

(三)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之專業成長 規劃。

10 10

四、非營利幼 兒園各學 年度預算 編列及收 支規劃

(一)依教育部公告之營運成本編列非營利幼兒 園四學年之總營運成本。

(二)非營利幼兒園四學年之營運成本與其辦理 規模、員額編制等配置之合理性。

10 10

五、非營利幼 兒園預期 辦理成效

(一)教保服務之預期效益與創新作為。

(二)辦理成效之自我評估機制。 10 10

總計 100 100

行政院公報 第026 卷 第 038 期 20200302 教育科技文化篇

(18)

附件八

非營利幼兒園甄選審議流程表

流程 時間 說明

一、確定委員出席人數是否達

法定開會人數 2分鐘 經委員總額二分之ㄧ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

二、審議會主席致詞並說明甄

選審議程序 5分鐘

1、主席致詞、宣讀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及相關 注意事項,並簽署「利益迴避切結書」、

「保密切結書」)。

2、說明非營利幼兒園之目標與精神。

3、說明非營利幼兒園委託及申請辦理甄選審 議基準(以下簡稱審議基準)與相關程序。

三、工作小組報告 30分鐘 說明書面審查結果。申請辦理之審議,應併同 說明實地勘查結果。

四、審議會委員討論(一) 15分鐘 審議會委員詢問並釐清書面審查結果,針對甄 選審議基準及評分方式討論溝通並確認。

五、非營利法人代表簡報及答 詢

50分鐘

(每一非 營利法

人)

1、非營利法人代表依抽籤順序入場(若只有1 家非營利法人則免),進行簡報15分鐘,結 束前2分鐘按鈴1次,結束時按鈴2次並應立 即停止簡報。

2、審議委員提問10分鐘。

3、非營利法人代表答詢25分鐘,結束前2分鐘 按鈴1次,結束時按鈴2次,並應立即停止 答詢。

六、審議會委員討論(二) 30分鐘 七、甄選審議結果紀錄 10分鐘

八、統計並向審議會委員公布甄選審議結果(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同數 時,由主席裁決之)

九、審議會委員簽名認可 十、散會

備註:時間得視實際情形自行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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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附件九

非營利幼兒園審議會委員評分表

日期: 年 月 日

項目 細項

配分 得分

委託 辦理

申請 辦理

非營利法人

非營利法人

非營利法人

非 營 利 法 人 承 辦 能 力 (25%)

一、非營利法人設立緣起、

宗旨、法人登記證書、

董(理)、監事名冊、

組織架構圖、(捐助)

章程及未來願景

10 5

二、非營利法人提供所興辦

非營利幼兒園之協助 10 5 三、非營利法人最近二年年

度決算及其會計稽核流 程(新設立之非營利法 人,免附決算)

5 5

四 、 土 地 、 建 物 所 有權 或 使 用 權 證 明 文 件 、 建 物 使 用 執 照 、 教 學 設 施 、 設 備 ; 其 為 已 設 立 私 立 幼 兒 園 者 , 應 包 括 歷 年 評 鑑 結 果 及 其他辦理績效

10

非 營 利 幼 兒 園 營 運 管 理 (75%)

一、非營利幼兒園之宗旨、

經營理念,及辦理期間 之園務發展計畫

35 35 二、非營利法人與非營利幼

兒園間相關專業資源之 整合及規劃

10 10 三、非營利幼兒園人力資源

之進用及其專業發展規 劃

10 10 四、非營利幼兒園各學年度

預算編列及收支規劃 10 10 五、非營利幼兒園預期辦理

成效 10 10

總分

(未滿75分或90分以上者,

請填附件九之一)

100 100

序位

---彌封線--- 審議會委員簽名: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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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備註:評分參考量尺

經營計畫書 簡報及答詢

佳 (85分以上)

1、 各細項內容皆符合非營利幼兒園之 辦理目的及核心價值,並與非營利 法人之專業密切相關。

2、有具體可行之非營利幼兒園營運管 理規劃及園務發展策略,並能落實 PDCA。

3、依非營利幼兒園營運成本編列合理 之預算,並有助於園務發展及營造 友善職場。

4、經審議會委員檢視,各細項均無修 正意見或僅1項有修正意見。

1、熟悉且認同非營利幼兒園之制 度及相關規定,並有建設性之 省思與建議。

2、簡報時間掌握得宜,說明流暢 且能凸顯重點,並確實回應審 議委員之提問。

可 (75分以上 未滿85分)

1、大部分內容符合非營利幼兒園之辦 理目的及核心價值,並與非營利法 人之專業有所連結。

2、有具體可行之非營利幼兒園營運管 理規劃及園務發展策略。

3、依非營利幼兒園營運成本編列合理 之 預 算 , 且 大 致 與 其 園 務 發 展 相 符。

4、經審議會委員檢視,2~4項有修正意 見。

1、理瞭並願意配合非營利幼兒園 之制度及相關規定。

2 、簡報 時間 掌握得 宜,說明流 暢,且大致能回應審議委員之 提問。

待改善 (未滿75分)

1、未符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相關規 定。

2 、 預 算 編 列 不 實 , 且 有 浪 費 公 帑 之 虞。

1、未諳非營利兒園之制度及相關 規定。

2、簡報時間超時或過短,內容不 足且未回應審議委員之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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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九之一

審議會委員意見彙整表 非營利法人○

總分未滿75分或90分以上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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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

非營利幼兒園審議會委員總評表

日期: 年 月 日

非營利法人 審議會委員

甲 乙 丙

總分 序位 總分 序位 總分 序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依人數自行增減) 平均總分 序位合計

名次

修正意見

□無修正意見

□有修正意見:

□無修正意見

□有修正意見:

□無修正意見

□有修正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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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記事 1、不同審議會委員間之審議結果有無明顯差異情形:

□無

□有,請說明差異情形及後續處置方式:

2、審議會委員與工作小組之意見有無差異情形:

□無

□有,請說明差異情形及後續處置方式:

注意 事項

1、本案採序位法,審議會委員就工作小組書面報告及甄選審議項目逐項討論 後,由各審議會委員辦理序位評比,就非營利法人各細項分別評分後予以 加總,並依總分高低轉換為序位。

2、由工作人員彙整合計各非營利法人之序位,以序位合計值最低者為第1名 次低者為第2名,並以此類推。

3、序位合計值最低者有2家以上時,擇平均總分(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數,

小數點以下第三位數四捨五入)較高者,平均總分仍相同者,以抽籤決定 之。

4、甄選審議結果於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方生效。

審議委員簽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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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附件十一之一

委託辦理

○○

非營利幼兒園行政契約書

○○【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中央機 關(構)或國立學校名稱】(以下簡稱甲方),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全名】(以下簡稱乙方),辦理○○非營利幼兒園【全名】,並經 雙方協議,訂定下列條款,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條 履約標的

甲方委託乙方辦理○○非營利幼兒園【全名】。 第二條 甲方之權利義務

甲方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提供

(一)土地(詳附件○,地籍資料及其彙整表): 地址:○○。

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甲方無償提供自行經管之土地予乙方使用。

□甲方協調其他機關(構)或學校出租土地予甲方,並提供乙方使用。

□甲方以其他方式提供乙方使用(請說明: 。) (二)建物(詳附件○,建物資料及其彙整表):

地址:○○。

建號:○○。

面積:○○平方公尺。

□甲方無償提供自行經管之建物予乙方使用。

□甲方協調其他機關(構)或學校出租建物予甲方,並提供乙方使用。

□甲方以其他方式提供乙方使用(請說明: 。) (三)設施及設備:甲方無償提供乙方使用。

設施:(例如廚房、盥洗室及健康中心等)。

設備:(例如電腦、冷氣及桌椅等)。

二、前款以外之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非營利幼兒園有使用必要者,甲方 得協調其所屬場地管理機關以無償方式提供,或由非營利幼兒園逕向土 地、建物、設施及設備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借用或租用。

三、甲方應主動協調其所屬場地管理機關,共同提供乙方於本契約期間辦理園 務之相關行政支援;場地管理機關並應依相關規定,定期辦理公安、消防 及遊戲設施等檢查,並繳納相關費用。

四、甲方應依教育部補助各該主管機關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場所 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非營利幼兒園公共意外責任 保險。

五、甲方應依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組成考評小組,辦理績效考評。

六、甲方應公告非營利幼兒園財務資訊,其公告時間及內容,應依本辦法第二 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第三條 乙方之權利義務 乙方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乙方設立之非營利幼兒園園務及相關工作如下:

(一)乙方應依甲方核准之經營計畫書,辦理園務及相關工作。

(二)乙方履行本行政契約,應以自己名義為法律行為,並自為權利義務主 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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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乙方不得將本行政契約或因本行政契約所生債權或債務之部分或全部 讓與第三人。但經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乙方履行本行政契約,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乙方負責處 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五)乙方履行本行政契約,於必要時,應由乙方及其非營利幼兒園教保服 務人員與其他服務人員,前往甲方或審議會列席說明。

(六)乙方依本行政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甲方對於乙方履約事項之 審查、認可或核准,而減少或免除。

(七)乙方不得將本行政契約移轉、分包或轉包。

(八)乙方不得於其非營利幼兒園地點進行教材之宣傳及推銷等商業性活 動,及本行政契約約定以外之工作及業務。

(九)有關所得稅稅捐扣繳或繳納,由乙方依所得稅法及相關稅法規定辦 理;其相關責任歸屬乙方,與甲方無涉。

二、乙方應依本辦法、勞動基準法及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投保火險、職業 災害、團體意外及雇主意外責任相關保險項目。乙方人員因履行本行政契 約所致之人體傷亡、財物損失及其他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負責,與甲方無 涉。

三、資料保密

(一)乙方對於非營利幼兒園幼兒、家長及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之 資料,負保密義務;其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 法之規定辦理,如有不當使用,致侵害甲方、幼兒、家長、教保服務 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或其他第三人權益時,應由乙方處理,並負一切 法律責任。

(二)本行政契約內容有須保密者,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本行政 契約內容洩漏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

(三)乙方履約期間所知悉之甲方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

物品、影音資料或其他資訊,均應保密,不得無故洩漏。

四、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維護與管理

(一)甲方提供之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乙方應負維護及保管責任,其 非營利幼兒園於契約期間之修繕維護,應以營運成本支應;至契約期 間屆滿時有修繕必要者,得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非營 利幼兒園作業要點規定,以書面事先向甲方提出申請,由甲方轉報中 央主管機關同意後為之。財產有增減時,應依相關公產法規之規定辦 理。

(二)甲方提供之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乙方應以辦理非營利幼兒園教 學及行政使用為限。

(三)本契約期間屆滿不再續約或終止本行政契約時,甲方提供之土地、建 物、設施及設備,除已屆使用年限者,應依相關規定報廢外,其餘如 有短少或損壞,乙方應照原數量及規格照價修護、補足或照市價賠 償;未依上述辦理者,甲方得由保證金內按市價扣除,保證金不足 者,並得向乙方追繳。

(四)本行政契約期間屆滿不再續約或終止本行政契約時,乙方應將代管及 以營運成本購置之財產返還並點交予甲方,不得要求任何補償;經甲 方通知限期點交返還,屆期未點交返還者,乙方同意甲方以本行政契 約為強制執行之名義。

(五)乙方應對其履約土地、建物、設施與設備及履約方法之適當性、可靠 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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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乙方之履約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有發生危險或意外事件之虞時,

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發生意外時,應立即採取搶救及復原;如有發 生損害時,應對受損害之人員予以賠償。

第四條 甲方及乙方共同義務

甲方及乙方應共同辦理下列事項:

一、甲方提供之設施及設備,於締結行政契約後,雙方應會同清點,並由甲方 製作財產清冊移交乙方。

二、甲方提供之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之使用情形,甲方得定期或不定期派 員檢查,乙方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三、甲方及乙方之一方未請求他方依本行政契約履約者,不得視為或構成一方 放棄請求他方依本行政契約履約之權利。

四、甲、乙雙方均應參與非營利幼兒園共識營或其他提升辦理知能之相關活動。

第五條 經費

乙方設立之非營利幼兒園,其營運成本之計算及補助請領規定如下:

一、非營利幼兒園之營運成本,應依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按教育部公告之項 目及方式計算。

二 、 本 行 政 契 約 期 間 之 營 運 成 本 , 依 前 款 規 定 計 算 結 果 為 新 臺 幣 ( 以 下 同)_______________元。

三、就讀非營利幼兒園之幼兒,每人每學期領取本辦法、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 辦法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就學補助,不得超過幼兒應繳之 全學期收費總額,且不得重複請領○○【直轄市、縣(市)政府名稱】所 定就讀幼兒園之補助或育兒津貼。

四、政府協助家長支付之經費,非營利幼兒園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 定之日前,掣據請領。

五、非營利幼兒園應按本辦法、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 理經費支用、核撥及結報事宜。

第六條 辦理年限

乙方設立之非營利幼兒園,其辦理年限為四學年,自○○○年○月○日起 至○○○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但因本行政契約期程無法銜接學年度者,得延長 本行政契約至屆滿之當學年度結束止。

第七條 教保服務內容

乙方應設立具「平等尊重、專業整合、公私協力、社區互動」核心價值之 非營利幼兒園,並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及本辦 法相關規定,提供下列教保服務:

一、提供生理、心理及社會需求滿足之相關服務。

二、提供營養、衛生保健及安全之相關服務。

三、提供適宜發展之環境及學習活動。

四、提供增進身體動作、語文、認知、美感、情緒發展與人際互動等發展能力,

及培養基本生活能力、良好生活習慣與積極學習態度之學習活動。

五、記錄生活與成長及發展與學習活動過程。

六、舉辦促進親子關係之活動。

七、其他有利於幼兒發展之相關服務。

乙方設立之非營利幼兒園,其教保活動課程應以統整方式實施,不得採分 科教學或進行才藝課程,並應於本行政契約期間內,申請參與教育部國民及學 前教育署辦理之幼兒園輔導計畫。

第八條 教保服務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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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設立之非營利幼兒園,其服務之幼兒共○○○人,其招生應依下列規 定為之:

一、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其優先 順序,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名稱】所定自治法規辦理。招收需 要協助幼兒後仍有餘額者,始得招收一般幼兒。

二、上述登記入園之幼兒人數逾可招收幼兒名額時,同一順序幼兒應採公開抽 籤方式為之,甲方得視情況派員現場督導。

非營利幼兒園應於每學期開始一個月內,於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登載 幼兒資料。

第九條 教保服務時間

乙方設立之非營利幼兒園,其全年服務日及停止服務日,依本辦法第十五 條規定辦理。

服務日之提供教保服務時間為每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並應配合家長上 班時間,彈性調整開園時間。

服務日每日下午五時後為延長照顧服務時間,得視家長需求辦理。

第十條 收退費

乙方設立之非營利幼兒園,依下列規定辦理收退費:

一、非營利幼兒園之收費,應依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計算,二歲以上未滿三歲 幼兒每人每月應繳交之費用為__________元;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 兒每人每月應繳交之費用為__________元。

二、前款費用之繳交方式及政府協助家長支付之差額,依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 辦理。

三、非營利幼兒園有向家長收取第一款以外費用之必要時,應依本辦法第十九 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四、就讀非營利幼兒園之幼兒,因中途入園、離園及請假,或非營利幼兒園依 法令停課,其收退費事宜,依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乙方設立之非營利幼兒園,執行前項規定發生債權或債務糾紛時,應自行 協調;雙方協調未果者,應循法律途徑解決。

第十一條 會計財務

乙方設立之非營利幼兒園,其財務處理,應依本辦法、非營利幼兒園會計 財務及經費處理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及相關法規辦理如下:

一、非營利幼兒園應依注意事項建立會計制度,且財務應獨立;經費之收支保 管及運用,應設置專帳處理,並依性質開設專戶,專款專用。

二、非營利幼兒園應按原核定經費項目及執行期間確實執行;非經甲方同意,

經費不得移作他用;經費流用及勻支原則,應依注意事項第十二點規定辦 理。

三、非營利幼兒園之賸餘款,應依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

四、本行政契約期間所使用之經費,如屬甲方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應依機 關會計程序相關規定入帳,並保存所有相關單據,按時辦理核銷手續。

五、非營利幼兒園應依注意事項第十三點及第十四點規定,由甲方委任之會計 師進行查核及簽證,並得調閱相關憑證及請乙方說明,乙方不得拒絕。甲 方或其委任之會計師於必要時,得影印會計表冊、帳簿或其他有關資料。

前項未規定者,依一般會計公認原則辦理。

第十二條 人員之僱用及組織

乙方設立之非營利幼兒園,其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之僱用規定如下:

一、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之配置,應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教保服務 人員條例、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與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有增 行政院公報 第026 卷 第 038 期 20200302 教育科技文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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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員額需求者,得於不增加營運成本,且不影響幼生教保權益之情形下,

經甲方同意後為之。

二、依前款規定僱用之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其勞動條件,悉依勞動 基準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非營利幼兒園之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應以乙方名義僱用,且至 遲應於僱用後三十日內,於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登載相關資料,並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及副知甲方;人員異動時,亦同。終止或 解除僱用契約時,由乙方依勞動基準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非營利幼兒園之總務、會計職務或工作,不得由下列人員之配偶、三等內 血親、姻親擔任:

(一)非營利幼兒園之負責人、園長。

(二)非營利幼兒園所屬非營利法人之代表人、董(理)事。

第十三條 人事管理

乙方應擬訂非營利幼兒園行政組織、人員配置及人事管理規章等重要章 則,並報甲方核定。

乙方提供非營利幼兒園教保服務,不得僱用違反就業服務法或幼兒教育 及照顧法規定之人員。

乙方設立之非營利幼兒園對其園內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之薪資 及考核規定如下:

一、乙方應依本辦法、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甲方核准之薪資支給規 定,發給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薪資,並提供相關福利;其薪資及 相關福利,應納入僱用契約。

二、前款薪資之支給及年終工作獎金之核發,應依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三、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之年終考核及晉薪,應依本辦法第二十二條 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履約保證金

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核准結果後__________日內繳納履約保證金,並於締 約本行政契約時,檢具履約保證金之繳納證明及覓妥連帶保證人一人。保證 金於本行政契約屆滿且乙方無違約情事時,無息退還;如乙方違約以致終止 本行政契約時,則全數沒收之。

乙方得以下列方式繳納保證金:

一、現金。

二、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

三、郵政匯票。

四、無記名政府公債。

五、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六、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七、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

八、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

保證金以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方式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甲方為受款 人;以第五款至第八款方式之一繳納者,應依其性質,分別記載甲方為質權 人、受益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

第十五條 管考機制

甲方應依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下列事項,乙方應配合為之:

一、審查:非營利幼兒園應於每學年度結束__________日內,報送前學年度工 作報告、前學年度預、決算書、資產負債表及收支餘絀表、當學年度工作 計畫及收支預算編列明細表,予甲方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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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到園檢查:非營利幼兒園應每學期至少接受甲方到園檢查一次。但依本辦 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之績效考評結果達九十分以上者,到園檢查得每學 年辦理一次,並併同該學年度之績效考評辦理。

第十六條 績效考評

甲方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期限,完成非營利幼兒園之績 效考評;其考評項目及其他相關事項,應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前項績效考評,依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考評結果達七十分以上者為通 過;未滿七十分者為不通過。

績效考評結果達九十分以上者,依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予以獎勵。

第十七條 行政契約之修正

本行政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修正之:

一、本行政契約有效期間內,相關法令有修正者,甲方得斟酌情形修正本行政 契約內容。

二、本行政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或甲方得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

以書面提出修正之請求:

(一)契約內容未盡事宜或意義不明。

(二)政策、法令、締約主體變更,或補助經費預算經刪減。

(三)服務需求變更。

(四)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變更。

(五)不可抗力情事發生。

(六)其他甲方或乙方提出之事由。

前項修正,涉及增加招收人數及營運成本者,應由甲方報中央主管機關同 意後為之。

第十八條 行政契約之續辦

乙方設立之非營利幼兒園,於本行政契約屆滿前申請繼續辦理,或本行政 契約屆滿後終止辦理之相關事宜,依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為之。

第十九條 行政契約之終止

乙方及其非營利幼兒園有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之ㄧ者,甲方 應依同條第二項提審議會審議後,廢止本辦法第十條之核准,並以書面通知乙 方終止本行政契約。

依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終止辦理,或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終止本行政契 約之非營利幼兒園,除本行政契約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 規定辦理移交,且其各項稅捐、維修、行銷、人事、清潔、維謢、保養、修繕、

水電、瓦斯、電話、保全及其他相關費用,應於終止後__________日內結清。

第二十條 行政契約之損害賠償

甲方依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終止本行政契約,致甲方有損害時,乙方應 賠償之。乙方未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亦同。

甲方及乙方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保障雙方免於因本行政契約之履行而遭 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其有致第三人損害者,應由造成損害原因之一方負責賠 償。

甲方於乙方履約時,發現有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有違反法令者,甲方 應通知乙方限期改善;乙方屆期不改善者,甲方應依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終 止本行政契約,並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

第二十一條 服務對象之安置

本行政契約期間屆滿、行政契約終止,或乙方申請繼續辦理未經甲方核 准者,甲、乙雙方應依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參酌家長意願,協助 安置幼兒至其他幼兒園;乙方之履約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因故無法履約 行政院公報 第026 卷 第 038 期 20200302 教育科技文化篇

(30)

時,亦同。甲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者,得委託公立幼兒園代為經營管 理至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完成委託辦理程序止。

第二十二條 行政契約爭議之處理

違反本行政契約或其爭議,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約罰則:乙方及其非營利幼兒園有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九條規 定情形者,依該規定辦理。至其餘未依本行政契約規定辦理,經甲方通知 乙方或其非營利幼兒園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每超過一個工作天,乙 方須支付甲方一千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二、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

盡力協調解決。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依雙方合意之方式處理。

三、前款爭議發生後,乙方依法應提供教保服務,及本行政契約與爭議無關或 不受影響之部分,甲、乙雙方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需履約者,不 在此限。

第二十三條 行政契約消滅之處理

本行政契約期滿不再續約或終止時,自終止之日起,雙方之權利義務即消 滅,並互負相關之保密義務。

第二十四條 其他相關事項

一、甲方及乙方於履約期間,應分別指定專人,辦理履約期間雙方協調與本行 政契約有關事項。

二、乙方履約時不得僱用甲方之人員。

三、乙方及其非營利幼兒園之教保服務人員與其他服務人員,應共同遵守本行 政契約;如有違反,甲方得視情節輕重,得建請乙方更換之,並得依本辦 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

四、資料送達方式

(一)除本行政契約另有訂定者外,應送達本行政契約當事人之通知、文件 或資料,均應以中文書面為之,並於送達對方時生效。除經事前通知 地址變更者外,雙方之地址應以下列者為準。

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當事人之任何一方變更地址時,應於變更前依前款之規定,以書面通 知對方;他方如按原址,並依當時法律規定之任何一種送達方式辦理 者,視為已送達對方。

五、乙方及其非營利幼兒園與第三人產生債務糾紛,於收受法院之假扣押或執 行命令扣押其營運費用時,乙方營運之非營利幼兒園不得藉此停止教保服 務;如發生損害,並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六、本行政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本辦法、民法及相關法 令辦理。

七、經營計畫書為本行政契約之附件。

八、本行政契約一式○份,甲、乙雙方執正、副本各○份,一份送各該主管機 關留存。

九、本行政契約自○○○年○○月○○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條 行政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甲方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

行政院公報 第026 卷 第 038 期 20200302 教育科技文化篇

(31)

甲方:○○【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 區公所、中央機關(構)或國立學校名稱】

代表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非營利性質法人全名】

代表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行政院公報 第026 卷 第 038 期 20200302 教育科技文化篇

(32)

附件十一之二

申請辦理

○○

非營利幼兒園行政契約書

○○【直轄市、縣(市)政府名稱】(以下簡稱甲方),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以下 簡稱本辦法),核准○○【非營利性質法人全名】(以下簡稱乙方),申請辦理○○非營利幼 兒園【全名】,並經雙方協議,訂定下列條款,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條 履約標的

甲方核准乙方申請辦理○○非營利幼兒園【全名】。 第二條 甲方之權利義務

甲方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甲方應依教育部補助各該主管機關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場所 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非營利幼兒園公共意外責任 保險。

二、甲方應依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組成考評小組,辦理績效考評。

三、甲方應公告非營利幼兒園財務資訊,其公告時間及內容,應依本辦法第二 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第三條 乙方之權利義務 乙方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提供

(一)土地(詳附件○,地籍資料及其彙整表):

地址:○○。

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乙方無償提供自有之土地。

□乙方租用第三人之土地。

□第三人以其他方式提供乙方使用(請說明: 。) (二)建物(詳附件○,建物資料及其彙整表):

地址:○○。

建號:○○。

面積:○○平方公尺。

□乙方無償提供自有之建物。

□乙方租用第三人之建物。

□第三人以其他方式提供乙方使用(請說明: 。) (三)設施及設備:乙方無償提供。

設施:(例如廚房、盥洗室及健康中心等)。

設備:(例如電腦、冷氣及桌椅等)。

二、乙方設立之非營利幼兒園園務及相關工作如下:

(一)乙方應依甲方核准之經營計畫書,辦理園務及相關工作。

(二)乙方履行本行政契約,應以自己名義為法律行為,並自為權利義務主 體。

(三)乙方不得將本行政契約或因本行政契約所生債權或債務之部分或全部 讓與第三人。但經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乙方履行本行政契約,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乙方負責處 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五)乙方履行本行政契約,於必要時,應由乙方及其非營利幼兒園教保服 務人員與其他服務人員,前往甲方或審議會列席說明。

(六)乙方依本行政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甲方對於乙方履約事項之 行政院公報 第026 卷 第 038 期 20200302 教育科技文化篇

(33)

審查、認可或核准,而減少或免除。

(七)乙方不得將本行政契約移轉、分包或轉包。

(八)乙方不得於其非營利幼兒園地點進行教材之宣傳及推銷等商業性活 動,及本行政契約約定以外之工作及業務。

(九)有關所得稅稅捐扣繳或繳納,由乙方依所得稅法及相關稅法規定辦 理;其相關責任歸屬乙方,與甲方無涉。

三、乙方應依本辦法、勞動基準法及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投保火險、職業 災害、團體意外及雇主意外責任相關保險項目。乙方人員因履行本行政契 約所致之人體傷亡、財物損失及其他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負責,與甲方無 涉。

四、資料保密

(一)乙方對於非營利幼兒園幼兒、家長及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之 資料,負保密義務;其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 法之規定辦理,如有不當使用,致侵害甲方、幼兒、家長、教保服務 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或其他第三人權益時,應由乙方處理,並負一切 法律責任。

(二)本行政契約內容有須保密者,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本行政 契約內容洩漏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

(三)乙方履約期間所知悉之甲方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

物品、影音資料或其他資訊,均應保密,不得無故洩漏。

五、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維護與管理

(一)乙方提供之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應自負維護及保管責任,其非 營利幼兒園於契約期間之修繕維護,應以營運成本支應;至契約期間 屆滿時有修繕必要者,得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非營利 幼兒園作業要點規定,以書面事先向甲方提出申請,由甲方轉報中央 主管機關同意後為之。

(二)乙方提供之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應以辦理非營利幼兒園教學及 行政使用為限。

(三)乙方應對其履約土地、建物、設施與設備及履約方法之適當性、可靠 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

(四)乙方之履約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有發生危險或意外事件之虞時,

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發生意外時,應立即採取搶救及復原;如有發 生損害時,應對受損害之人員予以賠償。

第四條 甲方及乙方共同義務

甲方及乙方應共同辦理下列事項:

一、甲方及乙方之一方未請求他方依本行政契約履約者,不得視為或構成一方 放棄請求他方依本行政契約履約之權利。

二、甲、乙雙方均應參與非營利幼兒園共識營或其他提升辦理知能之相關活動。

第五條 經費

乙方設立之非營利幼兒園,其營運成本之計算及補助請領規定如下:

一、非營利幼兒園之營運成本,應依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按教育部公告之項 目及方式計算。

二 、 本 行 政 契 約 期 間 之 營 運 成 本 , 依 前 款 規 定 計 算 結 果 為 新 臺 幣 ( 以 下 同)_______________元。

三、就讀非營利幼兒園之幼兒,每人每學期領取本辦法、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 辦法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就學補助,不得超過幼兒應繳之 全學期收費總額,且不得重複請領○○【直轄市、縣(市)政府名稱】所 行政院公報 第026 卷 第 038 期 20200302 教育科技文化篇

(34)

定就讀幼兒園之補助或育兒津貼。

四、政府協助家長支付之經費,非營利幼兒園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 定之日前,掣據請領。

五、非營利幼兒園應按本辦法、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 理經費支用、核撥及結報事宜。

第六條 辦理年限

乙方設立之非營利幼兒園,其辦理年限為四學年,自○○○年○月○日起 至○○○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但因本行政契約期程無法銜接學年度者,得延長 本行政契約至屆滿之當學年度結束止。

第七條 教保服務內容

乙方應設立具「平等尊重、專業整合、公私協力、社區互動」核心價值之 非營利幼兒園,並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及本辦 法相關規定,提供下列教保服務:

一、提供生理、心理及社會需求滿足之相關服務。

二、提供營養、衛生保健及安全之相關服務。

三、提供適宜發展之環境及學習活動。

四、提供增進身體動作、語文、認知、美感、情緒發展與人際互動等發展能力,

及培養基本生活能力、良好生活習慣與積極學習態度之學習活動。

五、記錄生活與成長及發展與學習活動過程。

六、舉辦促進親子關係之活動。

七、其他有利於幼兒發展之相關服務。

乙方設立之非營利幼兒園,其教保活動課程應以統整方式實施,不得採分 科教學或進行才藝課程,並應於本行政契約期間內,申請參與教育部國民及學 前教育署辦理之幼兒園輔導計畫。

第八條 教保服務對象

乙方設立之非營利幼兒園,其服務之幼兒共○○○人,其招生應依下列規 定為之:

一、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其優先 順序,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名稱】所定自治法規辦理。招收需 要協助幼兒後仍有餘額者,始得招收一般幼兒。

二、上述登記入園之幼兒人數逾可招收幼兒名額時,同一順序幼兒應採公開抽 籤方式為之,甲方得視情況派員現場督導。

非營利幼兒園應於每學期開始一個月內,於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登載 幼兒資料,並檢送非營利幼兒園概況表○份,報甲方備查。

第九條 教保服務時間

乙方設立之非營利幼兒園,其全年服務日及停止服務日,依本辦法第十五 條規定辦理。

服務日之提供教保服務時間為每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並應配合家長上 班時間,彈性調整開園時間。

服務日每日下午五時後為延長照顧服務時間,得視家長需求辦理。

第十條 收退費

乙方設立之非營利幼兒園,依下列規定辦理收退費:

一、非營利幼兒園之收費,應依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計算,二歲以上未滿三歲 幼兒每人每月應繳交之費用為__________元;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 兒每人每月應繳交之費用為__________元。

二、前款費用之繳交方式及政府協助家長支付之差額,依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 行政院公報 第026 卷 第 038 期 20200302 教育科技文化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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