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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學年度五專入學專用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證明單

就讀國中: 一甲國中 就 讀 國 中 代 碼 : 124544 班級: 9 年 3 班 姓名: 陳筱玲 身分證統一編號: A234567890

比序項目 積分核算說明 單項

積分 比序項 目積分

多元 學習 表現

競賽 2013 年臺北國際發明暨技術交易展競賽第 1 名。

高雄市 103 年中等學校運動會國女組跆拳道第 3 名。

4.5

16

服務 學習

擔任班級幹部、小老師或社團幹部滿 2 學期。

參加校內服務學習課程及活動,或於校外參加志工服務或社區服務 滿 24 小時。

5

日常 生活 表現 評量

累計嘉獎 8 次,小功 1 次,大功 0 次,

警告 1 次,小過 0 次,大過 0 次。

4

體適能

肌耐力 達 門檻標準 柔軟度 達 門檻標準 瞬發力 未達 門檻標準 心肺耐力 達 門檻標準

6

技藝優良 技藝教育課程平均總成績 92 分

3 3

弱勢身分 具 中低收入戶子女 身分

2 2

均衡學習 健康與體育 5 學期平均成績 90 分 藝術與人文 5 學期平均成績 88 分

綜合活動 5 學期平均成績 75 分

6 6

適性輔導

國中學生生涯輔導紀錄手冊「生涯發展規劃書」中 家長意見 勾選 五專

導師意見 勾選 五專 輔導教師意見 勾選 五專

3 3

合計

30

表 4-2 陳同學國中教育會考成績與採計積分表

表 4-3 陳同學報名樹人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比序項目採計積分表 主項目名稱 多元學習表現 技藝

優良 弱勢 身分

均衡 學習

適性

輔導 國中教育會考

一 般 生 超

比 序 總 積

分項目名稱 競賽 服務 學習

日常生活 表現評量

體適

國文 英語 數學 自然 社會 分項目積分 4.5 5 4 6 3 3 2 3 2 主項目積分(A) 16 3 2 6 3 13

加權倍率(B) 1.5 1 1 1.5 1 1.3 主項目加權積分

(A × B) 24 3 2 9 3 16.9 57.9 表 4-4 陳同學報名樹人醫護管理專科學校之一般生同分比序項目順序採計積分表

比序順序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比序項目

主項目 分項目 三等級四標示

多元學習表現 均衡學習 技藝優良 適性輔導 弱勢身分 國中教育會考 表現評量日常生活 服務學習 體適能 競賽 國文 英語 數學 自然 社會 國文 英語 數學 自然 社會 寫作測驗

比序積分 與級分

主項目加權積分 分項目積分 三等級四標示 級分

24 9 3 3 2 16.9 4 5 6 4.5 3 3 2 3 2 A A++ B+ A+ B 4 表 4-5 陳同學報名樹人醫護管理專科學校之特種身分生同分比序項目順序採計積分表

比序順序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比序項目

主項目 分項目 三等級四標示

多元學習表現 均衡學習 技藝優良 適性輔導 弱勢身分 國中教育會考 表現評量日常生活 服務學習 體適能 競賽 國文 英語 數學 自然 社會 國文 英語 數學 自然 社會 寫作測驗

特種身分 生加分

(加35%)

主項目特種身分生積分 分項目特種身分生積分 三等級四標示 積分 32.4 12.15 4.05 4.05 2.7 22.82 5.4 6.75 8.1 6.08 4.05 4.05 2.7 4.05 2.7 A A++ B+ A+ B 5.4 特種身分

生超額比 序總積分

78.17

(主項目特種身分生積分加總)

註:

陳同學持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加分比率以 35%計算。

科目名稱 國文 英語 數學 自然 社會 寫作測驗 級分(標示) 精熟(A) 精熟(A++ 基礎(B+) 精熟(A+) 基礎(B) 4

違紀扣點 0 0 0 0 0

採計積分

(扣點後積分) 3 3 2 3 2

表 4-6 特種身分生加分彚整表

特 種 身 分 生 身 分 別 加分優待比率

原住民生 未持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 10%

持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 35%

身障生 25%

派外人員 子女

1.返國就讀一學年以下者。 25%

2.返國就讀超過一學年且在二學年以下者。 15%

3.返國就讀超過二學年且在三學年以下者。 10%

境外科技 人才子女

1.來臺就讀未滿一學年者。 25%

2.來臺就讀一學年以上未滿二學年者。 15%

3.來臺就讀二學年以上未滿三學年者。 10%

蒙藏生 25%

僑生 25%

退伍軍人

五年以上在營服役期間

1.退伍後未滿一年者。 25%

2.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 20%

3.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 15%

4.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 10%

滿在營服役期間

1.退伍後未滿一年者。 20%

2.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 15%

3.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 10%

4.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 5%

滿在營服役期間

1.退伍後未滿一年者。 15%

2.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 10%

3.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 5%

4.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 3%

在營服役期間未滿三年,已達義務役法定役期(不含服補充兵役、

國民兵役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者),且退伍後未滿三年者。 5%

在營服現役期間因下列情形不堪 服役而免役或除役,領有撫卹證 明,於免役、除役後未滿五年:

因作戰或因公成殘者。 25%

因病成殘者。 5%

註:退伍軍人退伍時間之說明如下:

1. 退伍後未滿一年之退伍時間為 103 年 6 月 9 日至 104 年 6 月 23 日

2. 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之退伍時間為 102 年 6 月 9 日至 103 年 6 月 8 日 3. 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之退伍時間為 101 年 6 月 9 日至 102 年 6 月 8 日 4. 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之退伍時間為 99 年 6 月 9 日至 101 年 6 月 8 日 5. 99 年 6 月 8 日以前退伍之退伍軍人,不予加分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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