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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能量補給站

第二節 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

儘管自己的生活環境中,所能觸及的合作組織僅為校園內的員生消費合作社,

但臺南女中──我的母校,步步為營地堅持合作社的營運,並持續拋出令師生、

校友都為之驚艷的彩蛋,讓學校合作社維持其精彩的生命力。故本研究將合作社 事務聚焦於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本節將說明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的沿革、以及 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的功能與經營現況。

壹、 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的沿革

趙荷生(1977)於其所著「消費合作之原理與實務」、吳恪元(1995)於其

「合作經濟原理」一書指出,我國最早的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首推成立於民 國七年的北京大學消費公社,該社由北京大學法科教授胡鈞在校倡導建立合作 組織,成立初衷係以專供教職員及學生購買物美價廉的日常生活用品為主。

謝明瑞(1992)將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定義為:學校教職員生為追求生活的 便利、消費負擔的減輕、以及福利的增進,根據政府頒布合作社相關法令,在 平等、互惠、互助與公開的原則下,成立消費合作組織,並具備經濟團體、地 位平等以及合理分享盈餘三種特性。

追溯臺灣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的起源與組成,楊玉珍(2003)提出「學校員 生消費合作社」始於民國四十四年,由縣市政府指導各級學校設置,組成成員 為學校教職員工生,為一獨立於學校行政體系之外,以學校業務區域為營運範 圍的合作組織,其社務、業務、財務多由學校教職員工兼辦。而在現行學校員 生消費合作社成立之前,其類似組織「福利社」,根據江榮崇(2011)的研究茲 將其發展依序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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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福利社」時期

李慧珠(1994)在其研究中提及:1949 年國民政府遷台,各級學校依據 1943 年 1 月 26 日公布之「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福利社」,其經營方式多為 委外經營,學校則是組成福利委員會,提供場地與水電,與商人洽談經營事 宜,並由商人繳交若干金額予校方,作為教職員工的「員工福利金」。

但因當時物資成本較無議價空間,考量經營成本、利潤,再加上「員工福 利金」的支出,售價無法降低而引起輿論批評;另外又因缺乏法令規範,管理 不易,少許校內人員易與廠商勾結掩護產生弊端,造成學校及教育主管機關的 困擾。

二、「員生消費合作社」時期

鑒於「福利社」種種弊端與問題,政府於民國四十四年以四四府社合字第 五七六四六號令,通令全省各級學校推動員生消費合作社,實施合作教育,增 進員生福利(黃萬章,1993)。民國六十九年,省府函頒「臺灣省各級學校員生 消費合作社改進要點」,明文規定各級學校均需設置員生消費合作社,且不得以 外包方式經營,同時規定學校每學期應舉辦各項合作宣導活動,此舉漸漸將

「福利社」轉變為依據合作法規成立的「員生消費合作社」(楊玉珍,2003)。

貳、 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的功能與經營現況

一、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的功能

臺灣省合作事業管理處所編印的「臺灣省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經營手冊」

指出,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的設立宗旨為推行合作教育,依平等原則以共同經 營方法使學生體會合作功能。在思想上,樹立合作理論,實踐合理分配的民生 經濟;在功能上,應具備經濟、社會、教育三項功能。

(一) 經濟功能:不以營利為目的,提供物美價廉之物品滿足社員消費 需求,並按社員交易比例攤還盈餘。

(二) 社會功能:為外食學生提供安全衛生之餐點,分擔父母辛勞,間 接維護社會安定。

(三) 教育功能:透過「交易消費」行為,教導學生環保觀念、衛生習 慣等與生活、倫理、道德觀念之教育。

許文光(1999)提出員生消費合作社在學校扮演重要角色,藉由此合作組織 及其秉持的合作精神,老師以顧客至上的理念為學生做最直接的服務,給予學 生另一種楷模學習,因此員生消費合作社在教育方面有多元功能:

(一) 學生充分展現自我意識的場所

(二) 心理需求的地方

(三) 生理需求的供應站

(四) 學生人際互動的交流站 (合作社是彼此情感表露的交誼廳。)

(五) 生活教育的實習場

(六) 道德教育的觀測站

(七) 師生互動的交流站(相信這樣的相處模式直接造就的是師生互動 融洽。良好的師生關係是學習的要件,更是輔導的開端。)

(八) 學校附近社區雜亂的消弭所

(九) 正確消費教育的實驗室

(十) 經濟生活及經濟合作的試煉所

(十一)學生行為的觀測站

(十二)學生潛能及創造力的磨練站(透過合作教育活動,運用合作社經 費,發掘學生不同潛能,更能符合學生適性發展的教育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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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觀以上,若是強化合作教育理念,學校員生合作社不僅是金錢、物品往 來的交易所,更是學生適應未來社會生活能力的訓練場,透過師生互動,共同 經營與維護,發揮其在經濟、社會、及教育長遠的影響力。

二、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的經營現況

隨著消費型態的改變,以及政府法令的調整,現今已非所有學校機關均有 員生消費合作社,以下依據《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員生消費合作社注意事項》,就 目前高中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的辦理與經營節錄下列要點:

(一) 關於員生社經營項目:各校得依需要設員生社,以提供校內教職員 工生基本服務及辦理學校委辦業務,並以社員共同經營方式為之。

員生社得經營下列業務,並得分部經營:

1. 供銷業務:辦理食品、飲料、學生用品、日用品及辦公用品等。

2. 生產業務:辦理園藝、飼養、手工藝等。

3. 公用業務:辦理餐廳、理髮、洗衣等。

4. 代辦業務:接受學校委託代辦教科書、學生制服及運動服、膳食

(團膳、團體餐盒)、實驗(習)器(工)具,辦理時應由學校與 員生社訂定代辦契約,約定代辦業務之處理,並應依政府採購法 規定辦理。

(二) 關於社員資格與權益:學校其教職員工均得參加員生社為社員,在 學學生為預備社員,預備社員得選派代表參加社員大會。

(三) 關於員生社運作:員生社應依合作社法、合作社法施行細則、合作 社組織編制及經費處理準則等規定運作,其經營應受學校指導監 督。員生社各項法定會議,校長及家長會代表得列席指導,其會議 紀錄經校長閱後,報縣(市)合作社主管機關備查。

(四) 員生社之經理、文書、會計、出納人員,以學校教職員工兼任為原 則;其經理事會通過並徵得校長同意後聘任之,必要時得聘任專職 人員,並報學校備查。

(五) 合作社理事會主席或理事駐社辦公,監事會主席或監事駐社監查期 間,合作社得酌給公費。合作社理事、監事出席理事會、監事會或 社務會,合作社得酌給出席費。但已支領前項公費人員,不得支領 出席費。駐社辦公費及津貼支給,參酌學校組長兼職加給辦理,不 得高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定兼職費之上限。

(六) 關於員生消費合作社的合作教育:員生社得經學校同意,召開社務 會議規劃,鼓勵學生參與員生社各項工作;學校為加強實施合作教 育,每學期得於學校行事曆中訂定合作教育週,利用各種課程啟發 學生互助合作精神,並配合舉行各種合作教育活動,使學生體驗合 作效用;員生社得視業務收支情形編列預算,配合學校辦理各項全 校性合作教育活動;員生社得配合學校加強生活、消費、環境保護 等教育,對交易時之禮儀、秩序等予以示範及指導。

跟據上述高中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辦理要點可得知,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 是由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共同組成的組織,組織為全體社員所共有,並以民主 方式管理、共同經營;而校內教職員工依合作社法推選社員代表及理、監事,

負責合作社業務之推動,服務全體社員。

但在整個教育環境轉變之下,對於需面對沉重教學工作、班級經營、以及 繁瑣行政業務的校內教職員工來說,光是費心於教育本業就已分身乏術,遑論 承擔非自身專業的合作社經營管理。

過去更爆發不少合作社經營醜聞,例如高中職合作社代辦學生制服賺取高 額價差;亦有合作社被校內有心人士掌權把持,運用手段只為爭取連任或替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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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2011)……,種種嚴重的合作社問題讓美好的合作精神蒙上陰影,更使得許 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因經營不善而走入歷史,甚至改由連鎖便利商店經營,

造成學校合作社的合作教育精神蕩然無存。

「在學生的需要上,看到教育的責任」,前臺北市中正高中校長劉正鳴

(2011)在中國時報投書,他認為學生來校學習,校方理當照顧學生需求。雖然 不贊成因噎廢食停辦合作社,但應正視其亂象所產生的教育質變,設計權責相 符的規範。

合作社理當回歸學校、再度在校園中燃起合作教育的熱情。全國教師工會 文宣部主任羅德水(2011)指出:合作社是合作經濟在校園的體現,學校成立合 作社更是推展合作教育最為貼切的實境教學,其社員互助互利、集體協助弱勢 之理念,與教師工會之精神亦完全一致,循此脈絡,如有教師工會成員從中牟 利者,無異是對工會理念的背叛。

因此,本研究將透過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經營的視角,探究合作社經營的 根本精神,以及如何面對與解決經營時所遇到的困難;除了學校教職員工須努 力體現合作精神,政府也應積極給予學校合作社協助,並制定友善的相關政 策,避免以資本主義市場經濟思維看待學校合作社經營。不只是校園內,而是

因此,本研究將透過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經營的視角,探究合作社經營的 根本精神,以及如何面對與解決經營時所遇到的困難;除了學校教職員工須努 力體現合作精神,政府也應積極給予學校合作社協助,並制定友善的相關政 策,避免以資本主義市場經濟思維看待學校合作社經營。不只是校園內,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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